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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 模拟法庭案例脚本

小学 模拟法庭案例脚本



第一篇:小学 模拟法庭案例脚本

★★小学模拟法庭案例脚本

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厅外候审。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许使用闪光灯。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已经到庭,被告人苏新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传被告人苏新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请法警将被告人苏新的械具打开。

审判长:你叫什么名字?

被告人:苏新。

审判长:性别?出生年月?

被告人:1991年4月14日生。

审判长:民族?

被告人:汉族。

审判长:籍贯?

被告人:江苏灌南县人

审判长:文化?身份?

被告人:初中文化,县第十八中学学生。

审判长:被告人苏新,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被告人:202_年12月4日收到。

审判长:灌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由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苏新敲诈勒索案。合议庭由审判长()、审判员()和()组成,由()担任书记员,负责法庭记录。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收被告人苏新委托,牡丹江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辩护。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苏新,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回避。

(一)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站起)灌南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灌检刑诉(202_)第99号,被告人苏新,男,1991年4月14日生,汉族,灌南县新安镇人,初中文化,第八中学学生,住本县河下街道。202_年11月15日因本案呗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童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灌南县看守所。被告人苏新敲诈勒索一案,经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_年1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经审查查明:202_年10月18日下午,受害人孙咚咚回家,途经回龙路是被被告人苏新拦住。苏新以借钱为由向孙咚咚索要钱财,孙咚咚拒绝借钱,苏新即以动武相威胁,叫孙咚咚第二天将1000元钱给他,不然就叫人打他。10月19日下午,苏新在回龙路再次将孙咚咚拦住威胁孙咚咚将钱拿出来,孙咚咚没有办法,只好将事先准备好的1000元钱给他。10月21日上午,苏新带着一些人再次向孙咚咚以借钱为由向孙咚咚勒索人民币202_元,孙咚咚拒绝他,苏新便敲诈孙咚咚叫他近日将钱给予苏新,否则要叫人揍孙咚咚,然后苏新带着那群人走了,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的证词鉴定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是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新反复几次向受害人孙咚咚勒索钱财,还敲诈受害人,不拿出钱财就以暴力相对,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是考虑被告人苏新是未成年人并且还是初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第17条,第三款、第72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苏新予以惩处。此致,灌南县人民法院。

审判长:被告人苏新,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挺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被告人苏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被告人:有,我只是问孙咚咚借钱,并没有使用暴力。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苏新,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挺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

公诉人:被告人苏新,你与受害人孙咚咚是否认识?

被告人:认识。

公诉人:被告人苏新,你以前有没有叫被害人孙咚咚给你钱财。

被告人:我只是向他借钱而已。

公诉人:202_年10月19日你有无向孙咚咚要过钱财?

被告人:要过。

公诉人:多少?

被告人:1000元。

公诉人:那你有没有还?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为什么?

被告人:没有钱还给他。

公诉人:你要的钱数是不是越来越多?

被告人:也不是,只是有时候要多点钱用而已。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苏新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被告人苏新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苏新进行发问?

辩护人:作为你的辩护人,我有权向你提出下列问题。

你向孙咚咚借钱时是否对他使用过暴力?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你用这些钱做了什么?

被告人:上网吧,买吃的了。

辩护人:你打不打算还这笔钱?

被告人:有钱就还。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孙咚咚到庭作证。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孙咚咚到庭作证。

审判长:(证人上来后)孙咚咚,你把自己的身份情况陈述一下。

孙咚咚:我叫孙咚咚,今年14岁,初中文化,住本县回龙小区,现在还是名初中生。审判长:你与本案被告人的关系?

孙咚咚:我与苏新原本认识但不是很熟悉。

审判长: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孙咚咚:听清楚了。

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判长:先由公诉人进行询问。

公诉人:证人孙咚咚,你是本案的被害人,你与被告人苏新是否认识?

孙咚咚:不是很熟。

公诉人:证人孙咚咚请将202_年10月18日所发生的事情具体讲述出来。

孙咚咚:在202_年10月18日下午放学回家的路上,我路过回龙路时苏新拦住我,向我勒索要钱,他威胁我叫我第二天给他1000元,不然就叫别人打我。第二天下午,我放学路过回龙路时,苏新拦着我,叫我给钱,我怕打,没办法只好把事先准备好的1000元钱给了苏新。

公诉人:那10月21日的事情是怎样发生的?

孙咚咚:那天下午放学回家的路上,我再次路过回龙路时,苏新带着一些人把我拦住。公诉人:你继续讲下去。

孙咚咚:他告诉我,这次我要给他钱,202_元,不给,就叫这帮人打我。

公诉人:当时他有没有打你呢?

孙咚咚:没有,当时我没有答应他,他就叫我下次把钱带好,不然就要打我,他就走了。公诉人:那他以前有没有向你要过钱财

孙咚咚:没有。

公诉人:请具体讲述一下。

孙咚咚:记得在202_年10月份的时候,苏新曾叫我给他20元钱花花,名义上是借我的钱,但是没有还过我。很早以前就这样了,每次都以借钱的名义向我要钱,但是没有一次还给我。公诉人:接着讲。

孙咚咚:后面他要的金额越来越多,我便没有给他了,就发生了那两件事。

审判长:被告人苏新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证人孙咚咚进行发问?

辩护人:请问被害人孙咚咚,苏新从以前到现在,向你借钱时,对你是否使用过暴力?

孙咚咚:没有。

辩护人: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请证人孙咚咚退庭。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到庭作证。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到庭作证。

审判长:(证人上后)(),你把自己的身份情况陈述一下。

证人乙:我叫(),今年11岁,初中文化,住本县回龙小区,现在还是名初中生。审判长:你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证人乙:我与苏新原本就不认识,出事那天是第一次碰到,我当时路过。

审判长: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挺清楚了吗?

证人乙:听清楚了。

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判长:先由公诉人进行询问。

公诉人:(廖子涵),你把10月19日上午发生的事情经过再讲述一遍。

证人乙:好的。那天我放学回家,路过回龙路时,看到孙咚咚被 一个比他大的人拦住了。公诉人:请问是不是这个人?(指了下被告)

证人乙:是的。

公诉人:那请你说下去。

证人乙:我看到这个男生攥着孙咚咚的衣服,然后叫孙咚咚给他钱,孙咚咚没有办法,只好从书包里把钱拿出来。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发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苏新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辩护人:请问你是否看到了这个男生打孙咚咚?

:没有

辩护人:你与孙咚咚是否认识?请说出6月18日案发时的具体时间,案发现场还有没有其他证人?你离案发现场有多远?

证人乙:我和孙咚咚是同学,具体时间我就不太清楚了,案发现场应该没有其他人了吧,我离案发现场有30米远左右,当时我是躲在旁边的草丛里。

辩护人:审判长,发问完毕。

审判长:请证人退庭。

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请法庭传证人(钱哲)到庭作证。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到庭作证。

审判长:证人(),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证人丙:听清楚了。

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判长:下面你将自己的基本情况和当天你的所见所闻在法庭上陈述一下。

证人丙:我叫(),是西湖街道人,今年15岁了,初中文化,住本县西湖小区,现在还

是名初中生。那天我经过回龙路时正好看到一帮人对另一个人进行威胁要钱。

公诉人:里头是不是有这个人?(指着被告人)

证人丙:是的,就是这个人向另一个人要钱的。

公诉人:请继续说下去。

证人丙:我看到这个人说(指了下苏新)小子拿点钱来,今天我要花花,202_元拿出来。可是那个人说他没有钱,然后他(指了下苏新)就叫那个人过几天给他,就带着那帮人走了。审判长:被告人苏新,证人钱哲的证言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被告人: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请证人退庭。

审判员: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举证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

被告人:没有。

代理人:没有。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顺序为先公诉方、后被告人和辩护人,首先开始第一轮辩论,请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审判长、两位审判员,今天我们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法庭,对灌南县人民法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的被告人苏新敲诈勒索案出庭支持公诉,同时履行法庭监督的职责。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以及从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来看,本案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凿、充分的,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苏新的刑事责任。下面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如下意见: 首先,被告人苏新未满18周岁,且没有精神病等症状。

其次,被告人苏新量刑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苏新勒索财物数额较大,应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审判长:下面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首先由被告人苏新自行辩护。

被告人:我并没有对他实施暴力。具体由我的辩护人为我辩护。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苏新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牡丹江博大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苏新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下列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在定罪时采纳。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苏新没有实施暴力,不应该受到刑事处罚。理由如下: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地三十八条之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针对本案的具体情节,被告人苏新没有对被害人孙咚咚实施暴力,可不以犯罪论处。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辩护人的意见进行答辩。

公诉人:公诉人不同意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有敲诈勒索罪,而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不需要实施暴力,如果被告人当场实行了暴力,被告人苏新触犯的罪名就不是敲诈勒索罪,而是抢劫罪。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发言。

辩护人: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三款、第72条之规定,应予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苏新量刑时适用缓刑。

审判长:法庭辩论已进行两轮,公诉人和辩护人的一家已充分阐述,法庭也已记录在案。现在法庭辩论结束。

被告人苏新,现在你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以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作最后的陈述。

被告人:希望法庭能采纳我辩护人是意见。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教育,请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被告人作为青少年,应该遵纪守法,严格规范自己,从小时开始做起,改正自己的错误,纠正自己的错误思想,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少年。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发言。

辩护人:被告人苏新你系未成年人,今后要走的路还很漫长,希望你能痛改前非,做学法守法的公民,将来成为国家、社会的栋梁之才。

审判长:下面由法定代理人发言。

代理人:苏新你已触犯法律,接受法庭的审判,我很痛心,这与我平时忽视对你的教育有关,我也有责任,尽管你已犯罪,但我和你妈妈对你并未失去信心,不会放弃你的,希望你在将来能引以为戒,重新做人,早日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审判长:被告人苏新,刚才公诉人、辩护人和你父亲对你说的话,你听清楚了没有?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有什么想法?

被告人:我后悔了,今后保证好好做人。

审判长:休庭十分钟,十分钟后继续开庭。

审判长:(十分钟后,敲法槌)现在继续开庭:本案经合议庭合议,现在宣告口头判决:被告人苏新以借钱名义威胁被害人孙咚咚,索要钱财的行为属敲诈勒索,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已构成犯罪,指控其敲诈勒索的罪名成立。因被告人苏新未满十八周岁,且现已悔罪,对被告人苏新应当予以减轻处罚,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第17条第三款、第7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员:全体起立。

被告人苏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 月,缓刑1年。今天是口头判决,判决书在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被告人苏新听清楚没有?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现在闭庭(敲法槌)

第二篇:模拟法庭脚本

模拟法庭审判脚本

审级:一级

开庭时间: 3513年x月x日 开庭地点:开心羊村模拟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是

开庭准备阶段(两位羊羊法警进入审判区)

(公诉人 辩护人 证人 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记员(美羊羊):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手机。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许使用闪光灯。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美羊羊):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庭。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依次入庭)

书记员(美羊羊):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已经到庭,被告人灰太狼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庭审阶段

审判长(羊村长): 开心羊村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敲法槌)现在开庭。传被告人灰太狼到庭。(两位法警将被告人带上庭)

审判长:被告人向法庭报告你叫什么名字?出生年月?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家庭住址?

被告人:我叫灰太狼.羊历3475年12月12日出生。狼族。开心大草原。初中文化。XX。审: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没有。

审:这次何时被刑事拘留? 被:三月十日。审:何时被逮捕? 被:三月三十日。

审:开心羊村模拟法庭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 被:收到。审:何时收到? 被:十天前。

审:开心羊村模拟法庭法庭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的,可以请求换人。

2.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喜羊羊):(站)

开心羊村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灰太狼,男,羊历34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开心大草原人。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灰太狼,于羊历3513年3月8日下午在羊村乐园处,趁原告懒羊羊不注意,将其放在地上的书包偷出,偷得羊羊牌钢笔一支和羊羊漫画书后,将书包扔到乐园厕所内,携赃物逃离。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灰太狼处,已追缴漫画书和钢笔(均暂存本院)。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灰太狼,采用偷盗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为严肃法纪,维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依据《羊村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审(羊村长):本庭现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审:被告人灰太狼,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明白了没有? 答:听明白了。

审:是否修改陈述? 答:不修改。

公(喜羊羊):你是什么时间到羊村乐园的?

被:接小灰灰放学时路过羊村乐园,大概3点50分。公:来干什么?

被(灰太狼):接儿子小灰灰放学时路过羊村乐园。公:到乐园后怎么想起来去偷东西的?

被:因为看到地上的书包旁边没有人,只是好奇想看看里面有什么东西,开始并没想要偷。

公:谁想起去把书包里的书和钢笔拿走的? 被:我。

公:偷走后打算干什么? 被:没想好。

公:那小灰灰(同伙)呢(小灰灰属未成年人已另案处理)? 被:他在旁边看着是否有人来。公:你们偷到了什么? 被:漫画书和一支钢笔。公:谁拿东西的? 被:我。公:讯问完毕。

审:辩护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向被告辩护律师问道。)辩(大狼):有。

审:辩护人,你现在可以向被告讯问了。辨:你是不是很爱你的儿子? 被:是的。

辨:你以前有没有私自拿过别人东西的行为? 被:从来没有。

辨:你有没有参加羊村的爱心公益结对活动? 被:参加。辨:讯问完毕。

审:原、被告双方有补充讯问、发问的可以申请。原、被:没有。

审:下面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公:公诉人请法庭传证人暖羊羊到庭。

审:本庭准许传证人暖羊羊到庭。(法警带证人到证人席。)审:你叫什么名字? 证(暖羊羊):暖羊羊。审:年龄? 证:8岁。

审:就读学校班级?

证:开心羊村小学三年级四班。

审: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者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暖羊羊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 证:能。

审: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陪审员一拿出保证书让证人签字。)审:公诉人你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公:你能否把当时的情况再陈述一遍。

证:3513年3月8日下午5点20分左右,我在乐园玩,看见两个人从地上抓一个书包飞快地跑向教学楼。我一直跟他们到了乐园厕所,躲在一旁,看见他们把书包里的东西都倒在地上,拿了一支笔和一本书就跑了。

公:你当时看到的两个人,其中一人有没有在现场? 证:有。就是他。(证人手指向被告人。)公:发问完毕。

审:被告人,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被:没有。审:证人退庭。

审: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公:现在宣读原告证言:(原告宣读)证 人 证 言 3513年3月8日下午4点左右,我在乐园玩,准备离开时,才发现我的书包不见了。我马上报告了羊村保安队,经保安队的搜查,在乐园一草丛处发现了散落一地的书,经我一清点,发现丢了一支羊羊牌钢笔和一本羊羊漫画书。原告人:懒羊羊 3513年3月20日

审:被告人对证人证言有何异议? 被:没有。

审: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何异议? 辩:没有.审: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现在向法庭提交追缴的物品:(由法警出示封闭在塑料袋内的羊羊牌钢笔和羊羊漫画书。)

审:被告人、辩护人对该物证有何异议? 被、辩:没有。

审:公诉人有无其他证据提交法庭? 公:举证完毕。

审:被告人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被:没有。

审:辩护人你有无证据要提交法庭? 辩: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公:作为公诉人,就灰太狼偷窃一案提起公诉,本案证据确凿,案情清晰。被告人企图不劳而获,走上犯罪道路。为教育犯人,为严肃法纪,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严惩。最后要求陪审团给以被告人处罚200小时羊村公益服务,并打扫羊村卫生两周。被辩: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们是开心狼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接受灰太狼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开庭前,本辩护人通过与被告人的见面,基本了解案情,刚才又听了法庭对案件的调查,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认识。首先,对于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没有异议,但我有几点需要澄清。

一.我的当事人在开心草原,他的表现在狼村一向良好;二.他从来没有偷窃的行为;

三.他外表虽然丑陋但内心却十分善良,孝顺父母爱护妻儿,为了儿子拥有幸福生活辛勤地工作着;

四.他虽然曾经多次想吃羊,但没一次成功的。现在为了和羊村和好全家都改吃草了,而且为了以示诚意并将自己唯一的儿子送到开心羊村小学上学。

五.我的当事人只有初中文化,所受的法制纪律教育还比较少,法制观念比较淡薄。但我并不是说不懂法就不要受到法律制裁。但是如果他懂法,结果可能不是这样。我的当事人在被抓后在公安机关交待态度良好,且无犯罪前科。请法庭基于以上各点考虑,给予从轻量刑。原辨:被告人律师的意思是不是说,不懂得法律,就不应该给以法律制裁。

被辩:当然不是这个意思,但是法律不外乎人情,我请求法庭在量刑时能考虑到这一点。

原辨:我们的确对被告人怀有深切的同情,但是同情不能代替法律,相反我们认为只有对被告人予以严惩,才能真正教育被告人,才能真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偷窃行为在草原中时有发生,虚荣心、贪小便宜、社会不良影响等都会使他们沾染上不良恶习,如不及时予以教育纠正,会使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如果这次不对被告加以严惩,那么,将会有更多的灰太狼(被告名字)出现!被辨:处理灰太狼偷窃事件,不能简单草率,要善于分析,采取妥善办法解决。对灰太狼偷窃事件,应从思想教育入手,循循善诱,因势利导,使其认识到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给予改错的机会,自我纠正。只要其主动退赃,都应给予从轻量刑。原辨:开心草原偷窃问题日趋严重,呈上升趋势,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偷窃行为危害草原,危害和谐,如不及时发现制止,今日小偷就可能成为明日草原上的大盗!

被辨:原告律师说得很对。但是,关键是偷窃事件发生后,我们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处理这个问题至关重要!如上面这个案例,设想案件发生以后,如果我们简单省事,那么结果是当事人因这件事倍受唾弃,那么就可能严重打击他已经向善的心,沦为草原“不良”动物。所以我们应该采取一种“攻心”的处理方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灰太狼心灵上受到震撼,感到内疚,主动退出赃物,交还失主。这样,就给了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从这件事中吸取教训,使他继续改变自己,以后为羊村和狼村的交流作出更大贡献。原辨:(沉默,无语)

审:(问原辨)辩护人有无新的辩解? 原辨:没有。

审:法庭辩论终结。被告人,你现在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对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简要的发言。

被:我当时只是接儿子,并不是打算去偷东西的。后来发现地上有个书包比较漂亮,出于好奇,才走过去看看。后来小灰灰想要我才一时糊涂拿了钢笔和钱。我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危害。我请求要求法庭从轻处罚。(发挥)审:现在休庭,待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当庭宣判。(审判长左右分别跟两个陪审员商议一会儿)

审:现在继续开庭。现在进行宣判:本院认为,被告人灰太狼偷窃他人财物,已构成偷窃罪。被告人灰太狼犯偷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中的被告人毕竟现在改变很多,他是一位好父亲,也是我们羊村的好朋友,只要我们教育方法得当,是可以挽救的。鉴于被告人灰太狼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对被告人予以酌定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站)

审:

一、被告人韩流犯偷窃罪,判罚50小时草原公益服务,并打扫羊村卫生一周,当庭退还偷窃物品。

二、今天系口头宣判,在闭庭后5日内送达判决书。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心羊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第三篇:定稿模拟法庭案例

李XX、史XX抢劫案

[案情介绍]202_年5月3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李XX(已成年)、史XX(未满十八周岁)结伙,在某市某区某路新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附近,采用扼颈、捂嘴等方法,从途经该处的被害人高X处劫得现金人民币1700余元及价值人民币100元的迪比特2051P手机1部。202_年5月8日,被告人史XX因形迹可疑受到公安机关查询时,主动交代上述抢劫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李XX。案发后,从被告人处扣押的赃款、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

[判决提示]法院依照刑法规定,对被告人李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史XX犯抢劫罪,免予刑事处罚;扣押在案的赃款、财物发还被害人,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本案法院重点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

第四篇:模拟法庭案例

行政诉讼平等权和政治权模拟法庭案例(一审)时间:202_年3月8日

地点: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案由:王楠诉运城市人事局侵犯其平等权和政治权利一案 开庭前的准备 书记员:

一、查明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下面请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9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之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原告王楠是否到庭?

原 告:到庭

书记员:原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告代理人:到庭

书记员:原告证人是否到庭? 原告证人:到庭

书记员:被告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 被 告:到庭

书记员: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告代理人:到庭

书记员:被告证人是否到庭 被告证人:到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携带手机需关机。

4、不准鼓掌,不准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未经法庭准许不准发言,不准提问。

凡违反上述法庭规则者,审判长可以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的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三、宣读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合议庭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及其代理人、证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审判长:全体请坐。

审判长:王楠诉运城市人事局对其“不予录用”行政决定不服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现由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本案审判长:张玉;审判员:徐飞,王燕,依法组成合议庭,王晓丽担任本案书记员。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根据法律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 原

告:王楠 审判长:年龄? 原

告:24岁 审判长:民族? 原

告:汉族 审判长:籍贯?

原 告:山西省运城市 审判长:住址?

告:运城市盐湖区解放路20号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 原告代理人:(宣读)审判长:被告? 被

告:运城市人事局 审判长:法定代表人? 被

告:刘铁

审判长:住所地?

被 告:运城市人民路11号 审判长:被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 被告代理人:(宣读)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

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告:没有

审判长: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出庭人员身份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2、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

3、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4、进行辩论的权利

5、提起上诉的权利

6、查阅有关资料的权利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承办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员或其他人员回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

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你是否申请回避?

告:不申请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负有以下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审判长:原告,是否听清楚? 原

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楚? 被

告:听清楚了

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应围绕本案争议的主要事实和进行陈述,提供证据应客观、真实,如有伪证,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状 原告代理人:宣读起诉状

审判长:原告,你还有要补充的吗? 原

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宣读答辩状 被告代理人:宣读答辩状

审判长:被告,你还有要补充的吗? 被

告:没有

审判长:通过以上陈述,合议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

1、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2、体检标准是否应与职位相符;

3、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的平等权利和政治权利 审判长:原告,对以上争议焦点你是否同意,原

告:同意

审判长:是否还有补充

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对以上争议焦点你是否同意 被

告:同意

审判长:是否还有补充 被

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进入举证阶段,首先由被告方举证,在此期间,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被告所举证据进行质疑、盘问,在询问被告方证人时要注意语言文明、得体,不得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被告,就你行政决定的主要事实和依据出示证据

被告代理人:向法庭出示第一份证据,由山西省人事厅、卫生厅共同制定的《山西省国家公务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一份,用于证明运城市人事局招录国家公务员工作是严格依据这一规范性文件做出的。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原告;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原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被告代理人:向法庭出示第二份证据,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原告的体检结论一份,用于证明其202_年8月20日的体检结论为不合格。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原告;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原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原

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被告代理人:请法庭准许证人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李晶出庭作证。审判长:传证人李晶到庭 审判员:证人,你的姓名? 证

人:李晶 审判员:民族? 证

人:汉族

审判员:工作单位?

人: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 审判员:住址? 证

人:运城市幸福小区51号

审判员:李晶,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实事求是,对所知事实如实陈述,如有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

人:听清楚了

审判员: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人:(签字)

审判员:证人,请你把原告在你院做体检的情况描述一下

人:我看了她前面几项检查都合格,接下来我给她做了肝功能检测,也正常,我又给她做了乙肝五项检测,她的一四五项呈阳性。审判员:被告有无要询问证人的? 被告代理人:有。审判员:可以询问

被告代理人:证人,你可记得,原告在你院进行乙型肝炎五项检测是什么时候? 证

人:202_年8月20日

被告代理人:检测结果是什么?

人:在乙型肝炎五项检测中第一四五项呈阳性,即医学上所称的小三阳

被告代理人:你能否解释一下什么是小三阳?

人:所谓小三阳就是指乙肝五项检测中表面抗原,E抗体,核心抗体呈阳性,它的病毒复制较慢,有传染性。

被告代理人:你院综合原告的各项体检结果做出的体检结论是什么? 证

人:不合格

被告代理人:这结论是根据什么做出的?

人:是依据《山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和我院的体检结果做出的。被告代理人:询问完毕。

审判员:原告有无要询问证人的? 原告代理人:有。审判员:可以询问

原告代理人:证人,你的职称是什么? 证

人:副主任医师

原告代理人:你从事这一工作有多长时间?

证 人:10年

原告代理人:202_年8月20日我当事人在你院所做的体检结论是什么? 证

人:体检不合格

原告代理人:作为医疗机构,你们有什么资格做出这种不合格的结论呢? 证

人:我院是依据运城市人事局的委托和相关的标准作出的。原告代理人:询问完毕。

审判员:证人,休庭后到书记员处看笔录,有错误可以补正,无错误签名盖章予以确认。证人李晶,你可以退庭了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被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进行举证,在此期间,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疑,盘问,在询问原告方证人时要注意语言文明,得体,不得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原告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告代理人:有.请求法庭准许出示第一份证据我当事人于202_年5月30日运城市人事局组织的公务员招录考试笔试,面试成绩单各一份用以证明我当事人在此次公务员招录考试中综合成绩排名第一。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被告;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告代理人:请求法庭准许出示第二份证据《山西省人事厅行政复议决定书》行复字(第03023号)一份用以证明我当事人对运城市人事局行政决定不服,提起过行政复议。审判长:被告,是否收到过该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告代理人:收到过。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告代理人:有.请法庭允许出示第三份证据山西省人民医院传染病科主任医师姚波出具的我当事人于202_年9月10日在该院所做乙型肝炎五项检测结果一份用以证明我当事人的检测结果为“一五阳”属于乙肝病毒携带者。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被告;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

告:有请法庭允许证人山西省人民医院传染病科主任医师姚波出庭作证,用以证明我当事人于202_年9月10日在该院所做乙型肝炎五项检测结果为“一五阳”。审判长:传证人姚波到庭。审判员:证人,你的姓名? 证

人:姚波 审判员:民族? 证

人:汉族

审判员:工作单位?

人:山西省人民医院 审判员:住址?

人:山西省人民医院家属楼15楼807室

审判员:姚波,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实事求是,对所知事实如实陈述,如有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

人:听清楚了

审判员: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证

人:(签字)审判员:原告有无要询问证人的? 原告代理人:有。审判员:可以询问

原告代理人:有。证人,你的职称是什么? 证 人:传染病科主任医师。

原告代理人:你从事这一工作有多长时间? 证 人:16年

原告代理人:202_年9月10日我当事人在你院所作的乙型肝炎五项检测的结果是什么? 证

人:乙型肝炎五项检测中,表面抗原和核心抗体呈阳性,也就是“一五阳”,肝功正常,B超检查正常,没有肝炎症状及体征。

原告代理人:一五阳与小三阳有什么区别?

人:小三阳是乙肝五项检测中一,四,五项呈阳性,即表面抗原,E抗体,核心抗体呈阳性,而一五阳是表面抗原,核心抗体呈阳性。小三阳的传染性很小,而一五阳确切的说不具有传染性。

原告代理人:这么说,一五阳是不具有任何传染性的,对吗? 证

人:是的。不具有传染性。原告代理人:询问完毕。

审判员:被告有无要询问证人的? 被告代理人:有。审判员:可以询问

被告代理人:证人,你与原告以前是否认识? 证

人:不认识。

被告代理人:你是否记得原告是何时到你院做何种检测的? 证

人:她是202_年9月10日去我院所做的乙型肝炎五项检测,即通常所说的两对半检测。被告代理人:你确定在你院检测的人就是本案的原告王楠吗? 证

人:是的,我确定就是她

被告代理人:你怎么会记得这么清楚?

人:因为那天早上下了雨,我比平时去的晚了些,而且那天就她一个人在那等候检查,我们在检查之前聊了几句,所以记得清楚。

被告代理人:好,我的询问完毕。

审判员:证人,休庭后到书记员处看笔录,有错误可以补正,无错误签名盖章予以确认。证人姚波,你可以退庭了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告代理人:有。请法庭允许出示第五份证据美国斯坦福大学亚洲肝病中心所做的研究报告一份用以证明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具有任何传染性。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递交被告;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给审判员传阅);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有异议!美国斯坦福大学的研究结果只属外国学术组织的学术观点,不足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

审判长:本庭会考虑你的意见。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经征求合议庭成员的意见,对通过当庭质证的下列当事人所举之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的法律效力进行确认: 被告方的证据有:

1、山西省人事厅,卫生厅共同制定的《山西省国家公务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一份

2、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体检结论书一份

3、证人李晶证言。

原告方的证据有:

1、公务员考试笔试,面试成绩单各一份

2、行政复议决定书一份

3、山西省人民医院出具的体检结论书一份

4、证人姚波的证言

5、美国斯坦福大学亚洲肝病中心研究报告一份。

以上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证明效力本庭予以确认。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应就本案的主要事实、证据以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展开辩论,不在枝节问题上或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上纠缠,辩论应当实事求是,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不得责骂或进行人身攻击。

首先由原告方发表代理意见 原告代理人:(代理词)审判长:由被告发表代理意见 被告代理人:(代理词)

审判长:下面进行自由辩论,原告方先发言。

原告代理人: 我们认为,作为医疗机构,医院没有权利对一个人做

出不符合公务员体检标准的结论,它只能就一个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做出医学检查,不能做出具有强制性的结论。

被告代理人:我们认为普通医院的确是无权对一个人是否符合公务员体检标准做出结论,但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是经我当事人江北市人事局根据《山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所指定的对报考公务员的考生进行体检的综合性医院,其是有权对考生做出体检结论的。

原告代理人:经检查,我当事人为“一五阳”,属于乙肝病毒携带者。《山西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中非常明确地列出了属于“乙肝两对半检查不合格”的七种情况,包括大小三阳在内,其中并不包括一五阳的情况,被告对此如何解释?

被告代理人:请原告律师明确,我当事人运城市人事局是行政机关,而非医疗机构。我当事人只根据指定医院做出的体检结论做出行政行为,不考虑其他因素。

原告代理人:但是被告运城市人事局并没有提出哪部法律,法规,规章的哪一条款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被录用为公务员。

被告代理人:《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六款和《山西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第十六条第五款中都明确规定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身体健康这一条件。原告律师能否指出哪部法律,法规中规定了乙肝病毒携带者属于身体健康,能够担任国家公务员?

原告代理人:我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中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应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我当事人报考的是运城市委办公室经济管理职位,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除外情况,而《山西省国家公务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违反了上述规定,不具有参照性。

被告代理人:《山西省国家公务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是山西省人事厅,卫生厅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所制定的,是山西省依法对录用国家公务员时所适用的,其充分考虑到国家公务员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及社会公共利益,才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做出必要的限制,这与《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并不冲突,属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应得到承认。原告代理人:我们认为身体健康的含义,就是必须具备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只要医学证明其身体条件能够保证履行职责就可以录用。因此,非健康因素不应该成为我当事人被拒绝录用的理由,就录用公务员来说是必要的,但是,如果这种条件超出了工作性质的需要,就会构成歧视。运城市人事局的做法实际上违背了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严重侵犯了我当事人的平等权利。

被告代理人:对原告律师所提出的身体健康的含义,我们认为纯属个人观点,毫无依据。因为在《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中也只原则性要求公务员必须身体健康,并未做出具体规定。其次,原告方将不录取乙肝患者为公务员视为乙肝歧视侵犯其平等权利,这种观点本身就存在问题。首先,宪法上规定的平等权利并不是绝对的,宪法上确保的是机会均等的权利,要获得相应职位还得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标准和资格要求。我当事人运城市人事局作为组织招考机关并没有限制原告参加公务员考试和进行体检,而是严格按照《山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做出“不予录用”的决定,这并不构成对原告的歧视和侵犯其平等权。

原告代理人:根据美国斯坦福大学亚洲肝病研究中心的报告表明,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医学上已经被视为健康的人,如果不是歧视为什么要拒录乙肝患者为公务员呢?公民通过担任公务员的职务,参与国家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使《宪法》上的政治权利,被告的拒录行为,不是连宪法所确认和保护的公民的政治权利也剥夺了吗?被告代理人:我们认为 首先那是美国的研究结果,我国医疗权威组织未曾公布这样的结论,我当事人依据的是我省的规范性文件和指定医院做出的体检结论,而不是国外某个学术机构的学术观点。其次,我当事人的行政行为并不存在剥夺原告政治权利的情况,刚才我方在代理词中已经阐述了平等权的含义,报考公务员参与国家管理仅是公民实现其政治权利的途径之一,且考虑到公务员接触人员多,范围广等情况,对录取国家公务员提出较高要求也是必要的,这是我当事人运城市人事局人事选择权的体现。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观点? 原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观点? 被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补充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补充证据向本庭出示? 被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原告方作最后陈述

原 告:审判长,审判员:如果说被告依据初检结论“小三阳”做出“不予录用”的行政决定我认为是可以谅解的。但是,被告在复检医院出具“一五阳”即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体检结论之后,依然无视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不予录用”的行政决定,是对我的恶意歧视!恳请法庭维护全中国1.2亿多乙肝患者的平等就业权和违法参与国家政治,经济管理的宪法权利。依法做出公正判决,判决被告的行政决定违法。还法律,法规的本来面目!审判长:被告方作最后陈述

被 告:审判长,审判员:我局招录公务员工作历来贯彻的是在法律范围内“任人为贤”的方针,原告王楠的确是一个非常优秀的人才,但面对其“不合格”,的体检结论,为了正确使用法律、法规,为了更好的实现政府职能,已达到服务社会,造福人民的目的。考虑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本局不得不依法对原告王楠做出“不予录用”的行政决定,请求法院给与依法判决。

审判长:经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争议集中于被告的行政决定是否合法,并从三个方面展开辩驳:

(一)法律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二)体检标准是否应与职位相符

(三)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平等权利和政治权利

原告方认为:《山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细则(试行)》与国家规定不符,其笔试,面试成绩合格,体检标准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应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被告不予录用的行为属违法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平等就业权利和政治权利 被告方认为:《山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细则(试行)》是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制定的,原告的体检结论不合格,根据《山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细则(试行)》不应录用,其行为属合法的行政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利和政治权利

审判长:下面合议庭进行合议,待合议后,对本案进行当庭宣判。休庭后,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到书记员处查阅庭审笔录,并签名。如有遗漏差错,有权申请补正。休庭!(敲法槌)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第五篇:模拟法庭案例

附件:1

案例

原告刘来成,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唐寨县刘河镇刘家屯村75号,公民身份号码:***143。

被告刘大航,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唐寨县刘河镇刘家屯村123号,公民身份号码:***556。

第三人刘大良,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唐寨县刘河镇刘家屯村165号,公民身份号码:***514。

第三人刘大昕,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唐寨县刘河镇刘家屯村177号,公民身份号码:***015。

第三人刘风云,男,197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唐寨县刘河镇刘家屯村76号,公民身份号码:***012。

原、被告及第三人均为同父异母兄弟,母亲均已去世。其父亲刘庭壁,其中原告刘来成与第三人刘风云系同一父母,被告刘大航与第三人刘大昕、刘大良系同一父母。202_年9月14日刘庭壁写有遗嘱一份,大意为刘庭壁现在所住的房屋归刘来成所有。在该遗嘱上有当时为许昌学院社区计生专干郑淑贞签字证明。202_年11月9日,刘庭壁在许昌市魏都区公证处立了一份公证遗嘱,注明座落在许昌市八一路99号7号楼幢号5南楼三单元一层西套房,建筑面积72平方米系刘庭壁个人财产,其去世后归二儿子刘大航继承。该遗嘱经过公证。202_年1月30日,刘庭壁又立声明一份,注明刘庭壁的生活由刘大航管理,其愿意将名下的所有财产(包括工资和各项福利的领取、以及其名下和归其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等)全权交于刘大航管理。该声明也经许昌市魏都区公证处公证。202_年刘庭壁去世后,许昌市八一路99号7号楼幢号5南楼三单元一层西套房一直由原告刘来成居住至今。

被告刘大航提供证据:

1、202_年9月14日刘庭写的遗嘱;

2、202_年11月9日刘庭立的公证遗嘱;

3、202_年1月30日刘庭立的声明,该声明也经许昌市魏都区公证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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