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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练习题范文

国际货物运输练习题范文



第一篇:国际货物运输练习题范文

国际货物运输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对北美出口货物通常所使用的运输单据是()。

A、铁路运单正本B、承运货物收据

C、海运提单D、航空运单

2.按《UCP500》解释,若信用证条款中未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分批装运”、“转运”,则应视为()。

A、可允许分批装运B、可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

C、可允许装运,但不允许分批装运D、不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

3.海运提单日期应理解为()。

A、货物开始装船的日期B、货物装船过程中任何一天

C、货物装船完毕的日期D、签订运输合同的日期

4.关于租船装卸费用划分问题,使用较多的是()。

A、FOB、FIO

C、FOB Liner TermsD、FI

5.班轮运输应该()。

A、包括装卸费,但不计滞期费、速遣费

B、不包括装货费,但不计滞期费、速遣费

C、包括装卸费和滞期费,但不计速遣费

D、包括装卸费和速遣费,但不计滞期费

6.下列单据中,只有()才可用来结汇。

A、大副收据B、铁路运单副本

C、场站收据副联D、铁路运单正本

7.经过背书才能转让的提单是()。

A、指示提单B、不记名提单

C、记名提单D、清洁提单

8.签发多式联运提单的承运人的责任是()。

A、只对第一程运输负责B、必须对全程运输负责

C、对运输不负责D、只对最后一程运输负责

9.我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一份CIF出口合同,以L/C为支付方式。国外开来信用证中规定:“信用证有效期为8月10日,最迟装运期为7月31日。”我方加紧备货出运,于7月21日取得大副收据,并换回正本已装船清洁提单,我方应不迟于()向银行提交单据。

A、7月21日B、7月31日

C、8月10日D、8月11日

10.信用证的到期日为12月31日,最迟装运期为12月16日,最迟交单日期为运输单据出单后15天,出口人备妥货物安排装运的时间是12月10日,则出口人最迟应于()交单。

A、12月16日B、12月25日

C、12月28日D、12月31日

二、多项选择题

1.租船运输包括()。

A.定期租船B.集装箱运输C.班轮运输D.定程租船

2.班轮运输的特点是()。

A.是一种灵活的运输方式B.“四固定”C.“一负责”

D.班轮公司和货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责任豁免均以班轮公司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比较常见的装运期的规定方法有()。

A.规定在某一天装运B.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内装运

c.笼统地规定装运期D.明确规定具体的装运期限

4.国际货物买卖中比较常见的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方法有()。

A.笼统地规定装运港和目的港B.一般情况下,只规定一个装运港和一个目的港

C.大宗商品可规定两个装运港和目的港 D.在双方洽商暂无法确定装运港和目的港时,可采用选择港的方式

5.联运提单与国际多式联运单据在性质上的区别是()。

A.使用的范围不同B.签发人不同c.签发人对运输负责的范围不同D.运费费率不同

6.某份CIF合同,卖方采用定程租船方式装载货物,在租船合同中规定,装货时间是6个24小时晴天工作日,该批货物于8月19日开始装船,下列()不应计入装货时间。

A.8月21日(周六休息)B.8月24日(暴雨无法装船)

c.8月22日(周日休息)D.8月25日(暴雨无法装船)

7.海运提单的性质与作用是()。

A.它是海运单据的惟一表现形式B.它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C.它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D.它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

三、判断题

1.班轮运费计收标准中的“W/M Plus Ad Val'’是指计收运费时,应选三者中较高者计收。()

2.国际邮包运输具有国际多式联运和“门到门”运输的性质。()

3.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为“after 12th May 202_”,应理解为在202_年5月12日或以后装运。()

4.所有运输单据都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故都是物权凭证,都可凭以向目的地承运人提货。()

5.不清洁提单是指船公司或其代理在签发提单时,在提单上对货物的品质加注不良批注的提单。()

6.属于第一级的商品,其班轮运费的计收标准是最高的。()

7.重量吨和尺码吨统称为运费吨。()

8.在规定装运期条文时,如使用了“迅速”、“立即”、“尽速”或类似词句者,按《UCP500》规定,银行将不予置理。()

四、计算题

1.广东某出口公司以CIF FELIXSTOWE出口一批货物到欧洲,经香港转船。2×40’FCL,已知香港至费力克斯托(FELIXSTOWE)的费率是USD3500.00/40’,广州经香港转船,其费率在香港直达费力克斯托的费率基础上加USDl50/40’,另有港口拥挤附加费10%,燃油附加费5%。

问:该出口公司应支付多少运费?

2.某公司出口货物共200箱,对外报价为每箱438美元CFR马尼拉,菲律宾商人要求将价格改报为FOB价,试求每箱货物应付的运费及应改报的FOB价为多少?(已知该批货物每箱的体积为45cm×35cm×25cm,毛重为30千克,商品计费标准为W/M,每运费吨基本运费为100美元,到马尼拉港需加收燃油附加费20%,货币附加费10%,港口拥挤费20%)

五、案例分析题

1.我某外贸公司与国外B公司达成一笔出口合同,信用证规定“数量9 000公吨,7一12月份分批装运,每月装1 500公吨”。卖方在7—9月份每月装1 500公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第四批货物原定10月15日装运出口,但由于台风登陆,第四批货物延迟至11月2日才装船运出。当受益人凭11月2目的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遭银行拒付。后来受益人又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银行付款,亦遭银行拒绝。

问:在上述情况下,银行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

2.东华公司按CFR条件、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以集装箱装运出口成衣350箱,装运条件是CY/CY。货物交运后,东华公司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提单上表明:“Shippers load and count.”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东华公司及时办理了议付结汇手续。20天后,接对方来函称:经有关船方、海关、保险公司、公证行会同对到货开箱检验,发现其中有20箱包装严重破损,每箱均有短少,共缺成衣512件。各有关方均证明集装箱外表完好无损,为此,对方要求东华公司赔偿其货物短缺的损失,并承担全部检验费共2 500美元。

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3.某农产品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贸易公司出口一批花生仁,国外客户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开来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Singapore in May,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农产品进出口公司按证中规定,于5月15日将200公吨花生仁在福州港装上“嘉陵”号轮,又由同轮在厦门港续装300公吨花生仁,5月20日农产品进出口公司同时取得了福州港和厦门港签发的两套提单。农产品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到银行交单议付,却遭到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问: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

4.国外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规定最迟装运期为202_年12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202_年1月15日。我方按证中规定的装运期完成装运,并取得签发日为202_年12月10日的提单,当我方备齐议付单据予202_年1月4日向银行议付交单时,银行以我方单据已过期为由拒付货款。

问: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

六、操作题Beijing textiles Imp.And Exp.Corp.向比利时Melis Co.,126 Rome street,anterweip,Belgium出口Boy’Ssportsuit,数量为3 600件,每打20美元CFR安特卫普,纸箱包装,每箱10打,箱件尺寸为50cm×20cm×30cm,毛重为10千克/箱,运输标志(唛头)为: MLS/ANTERWEIP/NOS:l一30

货物于202_年5月18日在天津装E002航次的“MARRY”轮运往安特卫普,请根据上列条件用英文填制一份“清洁、已装船、空白抬头”的提单,要求通知芬兰马里斯公司,并注明“运费预付”。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2.B3.C4.B5.A6.B7.A8.B9.C10.B

二、多项选择题

1.AD2.ABCD3.BD4.BCD5.ABC6.ABCD7.BCD

三、判断题

1.×2. √3.×4.×5.×6.×7.√8.√

四、计算题

1.运费=(3500+150)×(1+10%+5%)×2=8395(美元)

2.解:1)45cm×35cm×25cm=0.0394c,0.0394c >0.03M/T

因为基本运费的计收方法是W/M,所以应选择0.0394来计算运费

代入公式:运费=计费标准×基本运费(1+各种附加费率)

=0.0394×100(1+20%+20%+10%)=5.91美元

2)应该报FOB价是:FOB=CFR-运费=438-5.91=432.09美元

五、案例分析题

1.银行拒付是合理的。根据惯例,一个限量分批交货的信用证,如果其中任何一批交货未按时按量装运,则本批及以后各批信用证均告失效。根据《公约》有关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按合同条件履行合同,该当事人可免除违约的责任。但是,这些规定不能适用于信用证交易。因为,信用证一经开立,即成为合同之外的独立文件,银行不受合同约束。根据《UCP600》规定,银行不承认受益人因不可抗力而有改变信用证条款的权力。

2.对方的要求合理。CY /CY,意指整箱装运,整箱交货,即货物由出口方自行装箱、自行封箱后将整箱货物运至集装箱堆场。箱内货物的情况如何,船方概不负责。各方证明集装箱完好无损,说明货物包装的破损和数量的短少是由于装箱的疏忽造成的,因而,东华公司不能推卸责任。

3.银行的拒付是无理的。信用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Singapore in May, 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即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而我方的500吨货物分别在福州和厦门装运,且同为“嘉陵”号。因此,本案的主要问题是确定要运往同一目的地的货物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分别装上同一航次、同一艘载货船只,属不属于分批装运的问题。根据《UCP600》第31条b款的规定:“运输单据表面注明货物系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货港、接受监管地、发运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由此可见,本案中我方的做法是不属于分批装运的。所以,银行拒付无理。

4.银行的拒付有理,因为在本例中的提单在提交时已过期,向银行交单时间超过提单签发日期21天,这种滞期交到银行的提单,称过期提单,银行有权拒收这种提单。本案例中提单的签发日为12月10日,但提交时已过25天,此时的提单已是过期提单,所以银行有权拒付。

第二篇:国际货物运输

国际货物运输

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商

品交接过程中有关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问题的以文字或外文缩写字母组成的专门用语。也称价格术语。5.简答:贸易术语的发展和作用如何? 答:贸易术语是指在国际贸易中,用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商品交接过程中有关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问题的以文字或外文缩写字母组成的专门用语。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产生的,并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发展变化。贸易术语的出现对于简化交易洽商的内容、缩短成交的过程、节省业务费用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贸易术语的运用促进了国际贸易和国际货物运输的发展。论述题

1.我国进出口贸易合同 中的商检条款,一般都采 用哪一种? 答:我国大多数采用出口国装运港(地)检验,进口国目的港(地)复验的做法。即以装运港(地)约定的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作为要求银行议付的单据之一,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地)后,买方有复验权。如经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复检发现货物不符合同规定,并证明属于卖方的责任,则买方可凭复检证书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这一做法还体现平等互利、公平合理的精神,照顾买卖双方的利益,既承认卖方提供的检验证书是有效文件,作为交接货物和结算货款的依据之一,又给予买方以复验权,并已得到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所接受。2.在国际贸易中应用EDI方式传递信息有哪些优越性?

答: EDI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欧美各国,其目的是不断降低贸易单证成本和简化贸易过程。它一经应用就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它所体现出来的快捷、准确、安全、高效和低成本的特性使其迅速在世界各主要工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的应用。EDI是指信息以标准格式在不同机构的计算机系统之间的自动化传递。EDI的发送方将订单、合同、发票、进出口许可证等商业文电按照参与各方都认可的标准格式构成计算机能够识别、处理的数据结构,并通过数据通信网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地域、不同行业的计算机系统之间进行信息交换,从而实现信息的自动处理。在贸易进行过程中,通过各部门之间必要的数据传输,自动完成包括海关、运输、银行、保险等部门的全部业务过程,实现无纸化贸易,降低贸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

3.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作为非现金结算工 具,它具有哪些特性?(1)流通性(2)无因性(3)要式性(4)提示性(5)返回性

4.位于辽东半岛东南端的港口是大连港,是个天然水陆运输枢纽。

5.船舶承载货物达到夏季载重线时的排水量是满载排水量,也是夏季满载排水量。

6.港池是供船舶、航行和 转向的水域,要求风浪小、水流稳定,其水深至少应 在7.6m以上。7“港至港”的传统运输方式,其运费是指货物在装港由船舷吊钩接货起至卸港船舷吊钩交货为止的一租船市场中,伦敦租船市场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业务最广泛、交易量最大的国际租船中心。租赁又称船壳租船,出租人在租期内,将一艘空船连同船舶的占有权和控制权一并出租给承租人,而自己只保留船舶所有权。10轮船公司在长江和其它内河开始经营班轮运输业务的时间是大约于20世纪初。

.集装箱运输进入班轮运输是20世纪60年代,改革,而且还意味着件杂货运输又实现了一次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革命。12.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成立于1961年,开始建立际班轮航线。

13.位于我国河北省东部沿海的海河入海处的大沽口内的海港是天津新港,易港口。

名词解释和简答类型题 1.概念:班轮公会运价:是由班轮公会制定的运价。班轮公会会员公司必须按公会运价表的费率和规定收取运费,否则将受到公会的处罚。这种运价是一种垄断性质的运价。2.概念:发盘:出租人接到承租人的询盘后,根据询盘条件权衡利弊,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通过经纪人向承租人报出所提供的船舶和租金或运费水平等,即为发盘。

3.概念:船舶的海外登记制度:是指传统船舶登记国在其殖民地或属地建立的船舶登记制度。

4.简答:班轮集装箱运输进出口业务的主要货运单证有哪些?

答:主要货运单证有:(1)场站收据,它是一套标准格式共12联,各联有各联作用,其中主要有集装箱货物托运单、运费通

知、装货单、站场收据、配舱回单等;(2)装箱单,它是用于反映箱内货物详细情况唯一单证;(3)设备交接单,它是集装箱及其设备所有者或租用者与用箱人之间交接设备的凭证,它是划分设备所有者和设备使用者之间责任、义务和权力的依据。(4)交货记录,是集装箱进出口业务中的主要单证,其标准格式一套共5联,它有到货通知书、提货单、费用帐单、交货记录等。5.简答:船舶检验的种类有哪些?各自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答:⑴船舶检验按其性质主要分为法定检验和船级检验两大类。⑵法定检验是根据船旗国的法律和船旗国所加入的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强制进行的。通过法定检验后,由负责检验的船旗国航运主管机关,或由其授权的国内或国际上的船级社签发船舶航行证书和国际公约证书。(3)船级检验是船东出于营运上的需要,自愿要求船级社按照船舶入级规范和要求进行的一项船舶检验。通过船级检验,船级检验可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促进和提高船舶技术管理水平。

6.班轮运输有哪些特点? ⑴定期、定港、定航线、定费率;

⑵不规定装卸时间;⑶船方负担装卸费用;⑷以班轮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7.在海上运输业务中的租船运输方式有哪些?(1)航次租船(2)定期租船(3)光船租赁

论述题 1.世界租船市场如何形成的,有何作用?

答:租进或租出船舶就是购进或售出一定时期内或某一个航次中船舶的使用权。租船作为一项国际性的贸易活动,随着它的兴起与发展,已逐渐形成了相应的交易场所,即租船市场。在租船市场内,聚集有出租人、承租人以及他们的经纪人,他们互通情报,提供船舶和货源情况进行租船活动。租船市场不仅能为出租人和承租人提供大量的业务机会,还能有效地促进租船业务迅速成交。目前,世界上具有影响的租船市场有伦敦、纽约、汉堡、东京、香港市场等。伦敦市场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业务最广泛、成交量最大的国际租船中心,其业务范围还涉及船舶买卖交易、粮食和油料作物种子交易和航空租机交易等。各租船市场并非孤立的,它们通过租船经纪人联成全球性的网络,本市场无法成交的业务,可随时转向其他租船市场洽谈成交,从而最大限度地促进全世界货运需求和货运能力相互协调,确保航运市场良性运转。

应按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2.5万辆以上。7世纪初建成的世界上最长的南北大运河。途经四省两市,全长1794公里。其中徐州至扬州404公里的航道已达到三级标准。6.同公约》于1956年5月19日在日内瓦会议上一致通过,正式生效于1961年7月。

江水系通航里程57447km,其中三级(1000t级)及三级以上的航道为3042km。8.现在全国已实现了县县通汽车,但在解放前全国能通车的公路仅有8万公里左右。

9.至1995年底,我国已开通周边国家间汽车客货运输线路81条。

10.至202_年底,全国公路总里程达169.8万km。11.输油管道,是我国沙漠油田建设的第一条长距离输油管道,全长191.92 km。12.工程已在太原动工,管道全长102km,年设计输量200万吨。

程12688km,通航千吨级874km。14.浆液管道运输是将煤、铁矿石、铜矿石等固体物料破碎成粉粒状,与适量的液体配制成可泵送的浆液在管道中输送。该种管道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浆液液态或流体状物料称为管道运输。管道运输按其不同的输送对象可分为液体 1.概念:国际公路货物运输:是指国际货物借助一定的运载工具,沿着公路作跨及两个及其以上国家或地区的移动过程。2.简答:国际公路汽车货物运输的特点有哪些? 答:(1)适应性强;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它在技术上具有较强的适应性。(2)机动灵活。汽车运输单位运量小,货物采用汽车运输既易于集中又便于分散,能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3)直达性能好,可以实现“门到门”运输;(4)可以广泛参与国际货物联运。它除了可独立完成“门到门”运输任务外,还为其他运输方式集散货物提供了不可缺少的衔接和补充手段,可以广泛地参与到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联合运输中。(5)是邻国间边境贸易货物运输的重要方式;(6)按有关国家之间的双边或多边公路汽车货物运输协定或公约运作。中程、短程贸易货物运输其优越性突出。(7)与其他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相比,具有运输成本较高、运行持续性较差和易受气候环境影响较大。论述题 1.我国内河运输网主要有哪几大水系所构成?

答:⑴长江水系,长江是世界第三大河流,长江水系通航里程57447公里,长江水系包括长江干流及其大、小支流3600余条;⑵珠江水系,它是我国南方最大的河流,由西江、北江、东江三大水系及珠江三角洲水网组成,通航里程12688公里,通航千吨级以上船舶的航道为874km;⑶淮河水系,它发源于河南省,流经河南、安徽、江苏三省,全长1050公里,其支线10多条,干支线通航里程约2996公里;⑷京航运河,建于公元7世纪初,途经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江苏、浙江4省2市,全长1794公里;⑸黑龙江和松辽水系,它包括松花江干流、第二松花江、嫩江、辽河和黑龙江、乌苏里江等,通航总里程6070公里;⑹黄河水系,它发源于青海省,通航里程少,长期未开发。

局”属设关局的,则将有

关邮件交局海关检验后转发各投递局;(4)投递局处理。投递局接收各类进口邮件后,不论是按址投递或按窗口投交,均应加盖投递局日戳,按邮件封面书写的收件人名址准确投交。

第十章

单选或填空类型题

1.大陆桥运输的正式开办始于1967年。

2.亚欧第二大陆桥全长10800公里,该陆桥的中国和哈萨克斯坦段开通于1992年12月。

经贸往来的发展需要,我国进出口货物的运输开始采用国际多式联运方式的时间是1980年。4.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诉讼时效为从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货物的次日起计算,多式联运全程包括海运段的,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5.诉讼时效为从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货物的次日起计算,多式联运全程未包括海运段的,按民法通则的规定,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诉讼时效期间为 2年。6.国连云港,西至荷兰鹿特丹港,全长10800公里,其中在我国境内4143km。7.来完成国际贸易运输任务,必须具备的条件或要素是国际多式联运经营货主负全程运输责任,对其责任范围和赔偿限额方面,根据目前国际上一般做法,可分为统一责任制2.概念:大陆桥运输:是 指以横贯大陆上的铁路、公路运输系统作为中间桥 梁,把大陆两端的海洋连 续起来形成陆海联运的连 贯运输。

3.简答:国际多式联运的特征有哪些? 答: ⑴要有一个多式联运合同;⑵必须使用一份全程多式联运单据。即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已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所签发的单据。⑶必须是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⑷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这是区别国内运输和是否适用国际法规的限制条件。⑸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总的责任;⑹必须是全程单一运

费费率。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对托运人负全程运输责任的基础上,制定一个货物发运地至目的地的货物全程单一运费费率并以包干形式一次向托运人核收。

三、下列知识点可出论述题 1.经营国际多式联运业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答:(1)具有开展多式联运的集装箱货运站。集装箱货运站即是接受货物装箱、拼箱和拆箱分拨的地方,具有货物交接、存储和中转的功能,是开展多式联运的基地站。(2)拥有国内外联运网点。多式联运经营人货物送达涉及世界各地、运输范围广泛,并有多个分承运人以完成运输任务。同时,货运信息的提供、运输单据的签发与回收和货物交接等工作都需要设立在国内外的联运网点来完成任务。(3)实行单一的多式联运费率。为便于托运人核算货物的运输成本和选择运输方式,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实行货物单一的运输包干费率,一次收取运费。(4)具有较完善的多式联运组织制度。多式联运涉及多个国家(地区)和多个部门,为发挥出其优越性,经营人必须具有一套较完善的货运组织制度,保证各有关部门紧密、协调、有序地工作,从货物的受理到运力安排、报关、报验和接取送达直到货物交付的各个环节,必须有严密的工作制度和科学的管理办法,以确保多式联运工作能正常开展并提高货物的运输效率。

第三篇:国际货物运输

国际货物运输

1、上海某厂以成本加运费价(C&F)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签约定于四个月后交货,四个月后来电,声称由于油价已上涨很多,要求我方补贴运费并负责供给回程油料。请问我方应如何处理才妥?

2、四川某厂将要向国外出口一批货物,按船公司通知装船日期如期将货物用火车运至码头等待装船,因为装船日期临时变动延期多日,致使该厂负担较多的“装卸储转费”(R.S.D)。请问制造商可否请求船公司赔偿逾期的费用?

3、我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至国外,后来船公司宣布倒闭,三个月后才改由第二家船公司转运,请问:①此次转船,该厂负担了装卸费及转船手续费达数万美元之多,请问是否合理?②国外进口商因此批货晚到三个月,该货品市场价格下跌,外商要求总价20%的赔偿,该厂是否给赔偿?

4、烟台某单位由日本进口一批化学原料,总共600纸袋,在烟台港提货时发现短少了120袋,向船公司索赔时,船公司以日本卖方装船时就已短缺并签有赔偿保证书为理由拒赔,请问我方(买方)是否可凭清洁提单(Clean B/L)向船公司求得索赔?

5、青岛某公司从日本厂商进口一批电子零件,日方(卖方)将货装成七箱交轮船公司托运。但货物运到青岛港后,买方发现短卸一箱,取得港务部门的证明文件后即向船公司提出索赔,但被拒绝。因托运人在装船前先洽借提单时已,出具一份信用保证书,并保证负完全责任而不使公司受到损害,请问我方应如何处理此事较为妥当。

6、厦门某厂从英国进口设备,该设备被分为四件装船,由伦敦装船运至厦门,提货时发生短卸两件,而短卸的两件在二个月左右先后被运到厦门港,请问:因短卸而增加的仓租,轮船公司是否应该负担?因设备短卸而使该厂无法组装设备投入生产,由此造成损失是否应由船公司负责?

7、向国外出口烟叶,以CIF(到岸价格)成交,所租货船在上航次卸载钢轨时,由于吊货不慎,钢轨在舱底上拖曳而过,且有几次脱钩附落,致使舱底板遭受损伤。卸货完毕后,船员未仔细检查底板,随即在本航次中受载烟叶。同时该船又装载自燃料油202_吨装入该船的双层底舱。装毕后,经轮机长计量,发现缺油150吨;于是测查该货船排水沟,发现积油4英尺深,可见油已漏入货舱。但该船因急于开航,未采取任何措施,听凭烟叶浸泡在油之中致辞交货时买方拒收。问我方如何向船运公司索赔?

8、货物由货轮装运,海运途中海水从二层甲板间舷裂漏入。致使海水进舱,造成货物遭到海水湿损。货主认为船舶不适航,要求船方赔偿损失,但船方坚持说航海日志表明该船装货前后,未发生任何事故,而且船舶曾经船级社检验合格定级,认为海水是由船舶潜在缺陷所致,从而拒赔,请问是否成立?

9、大连某厂从日本进口一批零件,装箱单及提单均载明21箱,而实际到达大连港时,却漏装了一箱,而漏装的一箱在一个月后才补运送来。船公司要求该厂再缴一箱的运费,请问:①这是否合理?②如果此箱漏装是船公司的过失所造成的,是否可要求赔偿?③该箱应如何办理报关手续?

10、上海某厂以C&F条件进口货物,合同上规定目的港为上海港,而货船却将货物运到了广洲港。请问,船公司是否应负责转运到上海港?如果是由该厂自行将货物由广洲转动到上海的,这笔移动费用应谁来负担?

11、上海某厂以集装箱装运出口一批货物到国外,交易条件是成本加运费价(C&F),目的港大坂。货物出口数日后,买方来函要求该厂支付大坂码头到集装箱散仓库之间的运费。该厂以该项运费属于买方本身的内陆运费为由拒付。请问,该项运费该厂是否该负责?

12、上海某厂从国外进口货物,以到岸价(C.I.F)成交,目的港上海港,但船公司却把货物在广洲港卸下,并言明:“从广洲到上海以火车及轮船运送所需时间相同,”而事实上延误时间超过20天,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向保险公司或向船公司提出赔偿?损失赔偿的范围多大?是否由装运人提出较为恰当?

13、某公司收到从马尼拉开来的一张信用证,其中有如下条款:约5,000吨水泥,装运不得迟于1990年4月30日,允许分批装运,其它条件有1990年3月31日或以前装运约3000吨,4月30日以前装运约202_吨。请问:①202_吨部分可否在3月31日以前装出?②3000吨部分规定3月31日以前装出,那么此3000吨可否在3月31日以前分批装出?

14、上海某纺织厂收到国外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购买棉布,其金额为5万万美元(±5%),数量为10万米(±5%),同时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因此该厂第一批出口数量为98000米,汇票金额为49000美元,随即又打算再装运7000米,价值3500美元,请问第二批的出口是否违反了信用证的原意?实际上该批货后被拒收,请问是否合理?

15、大连某厂从国外订购货物,贸易条件是“离岸加运费”(C&F),在收到开证银行的汇票及提单并付款后约二个月未见船到达(按船程约一个星期便可到达)。事后经向装船地的港务机关查询结果,该港口于当时前后一个月左右并没有该提单所指的船舶停靠或离港。此时当知受骗,经向卖方交涉,并无结果。请问:(1)对卖方与装运港(船公司是不同国家),该厂应当向谁追究?其责任如何?(2)如果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除(FPA)或水渍险(WA),是否可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损失?

16、国内某水泥厂出口一批水泥到国外,水泥每吨是离岸价(F.O.B)13.50美元,而运费为每吨20美元,货物运出后,因某种原因被开证银行拒付(Unpaid),由于运费比货品成本高,出口商也准备放弃该批水泥,此时船公司应该向准收费?如果出口方不愿付运费,船公司拍卖水泥,顶多每吨可卖到12.5美元,这时船公司将损失费运费每吨7.5美元。请问船公司如何处理才可挽回损失?

17、上海某厂与某轮船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长期运输合同,并订有全年的合同进口计划数量,但该厂因故在运输合同期限终了前4个月要求将最后两载数量推迟至合同期满后两个月装运,但船公司复函说不同意(因为当时国际上运费上涨幅度很大)。该厂接信后,鉴于将来会由于运费增加影响进口成本,即函请船公司于合同期满前派船装运,但船公司见运费已涨便咬定该厂前函要求推迟装运是放弃运输合同的表示,坚持不再派船运输,一直拖到合同期满,使该厂蒙受损失,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请问该如何解决才较为妥当?

18、某进口公司以到岸价(CIF)条件向国外出口一批货物,是用租船运输的,在贸易合同中规定卸货率,每个晴天工作日为1,000吨,速遣费每天1,000英磅,延迟费每天2,000英磅,而进出口公司与船方所订立的租船合同,则规定卸货率每个晴天工作日为2,000吨,速遣费每天1,500英磅,延迟费每天3,000英磅,该船驶抵目的港,该港口实际卸货率每个晴天工作日为1500吨。在此情况下,对该进出口公司会造成什么不利后果?

19、有一批货物共100箱,自广州装运至纽约,船公司已签发了装船清洁提单,但货到目的港,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①5箱欠交;②10箱包装严重损破;内部货物已散失50%;③10箱包装外表完好,箱内货物有短少。试问:

(一)上述三种情况下,各应由哪方承担责任?是船运公司还是托运人?为什么?

(二)对短交的5箱,经船运公司查核大副收据以及其他记载文件,均证明船公司实际收货为95箱,而不是100箱。在此情况下,托运人有无权利要求船公司按提单交付100箱,为什么?

20、大连某进出口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150公吨冷仪器的合同。合同规定:3—7月份,每月平均装运30公吨,凭即期信用证支付,后来证规定装运前由港口商检局出具船边测温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之一。我方3—5月份交货正常,顺利结汇。但到6月份,由于船期延误,拖迟到7月6日才装运出口,而海运提单则倒签为6月30日,而送银行的商检证书在船边的测温日期为7月6日,议付行也未发现此弊端,在7月10日同船又装运出30公吨,我方所交商检证书上在船边的测温日期为7月10日,但开证行收到单证后来电表示拒付这两笔货款。请问:我方的失误在哪里?开证行拒付的依据是什么?

21、我广州某食品公司向新加坡出口一批水果罐头,共计约10万美元。合同规定允许分批装运,我方打算分三批,分别是3万美元、3万美元、4万美元发运货物。当前两批发运顺利收汇后,要准备装运第三批时,信用证已到期,请问:(1)在此情况下我方是装还是不装?应如何处理?(2)假如对方只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做了延长,在此情况下可否发货装船?

22、国内某钢厂向巴西出口一批钢板,价值25万美元,付款方式为即期D/P托收。因货物须经香港转船而由某船公司出具转船联运提单。但货物到达巴西后,由于原进口公司倒闭,所有运到的货物已被另一家公司以伪装的提单取走。待我方正式提单及其他单据寄到国外后已无人赎单付款,委托国外银行凭提单提货时也提货不着。经向船公司交涉,船公司以他是第一承运人为理由进行推托,请问:船公司的说法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进行索赔?

23、大连某贸易公司向新加坡出口一批水果,共6,000公斤。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上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在9月30日以前装船。我方于9月8日和9月10日分别在大连及烟台分别装3,000公斤于“东方”号货轮运往新加坡港,提单上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船港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请问我方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银行能否拒付?

24、国内某出口公司向南朝鲜出口大米100吨,报价是C&F价,合同规定8—9月份装运,由南朝鲜开来的信用证上也是“shipment during March / April 1990”,另外记有其他字样。当我方在租船订舱时由于一时找不到足够的舱位,便于8月20日及8月25日分两批将货物运出,请问我方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如果外商以此向我方提出索赔要求时,应如何处理?

25、国内某公司与外商洽谈一项出口业务,我方对外报价是每公吨(以毛作净)180美元F.O.B广州。日方来函要求我方改报C&F东京。如果该商品每运费吨按短吨计算,每吨为60美元的话,我方应报什么价才较为合适?

26、我国内某厂向美国出口商品,我方开始的报价为F.O.B广州每公吨150美元,现在外商要求我方改报C&F纽约,设从广州至纽约的每运费吨为50美元,运费吨按长吨计算,则我方应再次报什么价才较为合适?

27、有一批茶叶交付船公司装运,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在提货时,发现茶叶有异味,后经查实,船公司将茶叶与生牛皮混装在一个船舱内,请问,船公司对该批变味茶是否应负责?为什么?

[案例1]

某农产品进出口公司于1997年间与斯特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一笔苦豆。2月25日接到对方开来信用证,有关部分信用证条款规定:

“1000 M/Tons of Large WhiteKidney Beans„ Three sets of Shipping documents to be re-quired as follows:One Set for 300 M/Tons,one set for 200 M/Tons,one set for 500 M/Tons. Shipment not later than 31st March,1997.Partial shipments are not allowed.”(1,000公吨大白芸豆„„装运单据需分如下三套:300公吨一套;200公吨一套;5O0公吨一套。装运不得晚于 1997年3月 31日,不许分批装运。)

农产品进出口公司经与船方代理公司联系,根据3月末前舱位情况,1,000公吨无法在一条船上装完,即向买方斯特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出修改信用证。3月14日即接到信用证修改书改为:“Partial shipment are permitted.All other credit terms and conditions remain unchanged.(允许分批装运。信用证的其他一切条款均未改变。)

农产品进出口公司最后经过船方代理公司配船于3月20日起将货相继装出,即于3月21日装勺AXING”轮300公吨; 3月24日装“WANGJIANG”轮200公吨; 3月26日装“SHUNJIANG”轮200公吨;3月28日装“WANQUANHE”轮300公吨。并各取得3月21日、3月24日、3月26日和3月28日签发的提单。农产品进出口公司于3月31日将备齐的全部单据通过议付行向开证行寄出。但于4月14日开证行提出单证不符:

“第XXXX号信用证项下单据经我行审查发现单证不符:根据你方所提交的单据共四套:即300公吨一套;ZOO公吨一套;200公吨一套和300公吨一套。我信用证规定,装运单据分三套,所以你方单据与我信用证规定不符,单据暂由我行留存,速告如何处理。

农产品进出口公司即于4月16日作出反驳意见:

“你14日电悉。对于我第X X X X号单据所谓单证不符事,我们认为:你信用证虽然规定在不分批的条件下分三套单据,但你3月14日已将信用证修改为允许分批装运。既然又允许分批,所以我按任何分批方法装运,即分300公吨一批。200公吨一优200公吨一批、300公吨一批,并不违背你信用证要求。因此,你行所谓‘单证不符’不能成立。4月16日”

但开证行于4月17日复电仍坚持原意见:

“你16日电悉。关于第XXXX号信用证项下的你方单证不符率经我们研究仍认为你方误解信用证修改条款的要求。我信用证原条款规定:不许分批装运,装运单据需分如下三套:300公吨一套;200公吨~套;500公吨一套。我信用证于3月14日仅修改为‘允许分批装运’,即装运单据需分三套的条款要求仍然存在,其三套单据是不可改变的。至于修改可分批装运,意即三套单据各数量(300公吨、200公吨、500公吨)可以不必装一条船,但三套单据仍是存在的。根据你方所提交的单据却分四套(即300公吨、200公吨、200公吨和300公吨四套),故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农产品进出口公司认为开证行上述电文中的意见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有出入。于4月21日又向开证行作出如下反驳意见:

“你17日电悉。我们认为原信用证条款规定不许分批装运的情况下又要求装运单据分三套,其意思应理解为除三套的数量可以分开装运外,在三套的单据之中每批的数量不能再分批。但信用证以后又修改为允许分批装运,其意思应理解为在规定的三批装运中,允许每批中还可以再分批,即分四批、五批„都可以。我装‘JIAXING’轮300公吨、WANGJIANG’轮200公吨、‘ SHUNJIANG’轮200公吨和WANQUANHE’300公吨,所以符合信用证要求。

开证行于4月28日又回电,电文如下:

“你21日电悉。我4月17日电文中已经阐明了:我原信用证条款规定装运单据分三套,又规定不许分批装运,其意思应该理解为1,000公吨只能不分批地装在一条船上,单据要分三套缮制。以后信用证又修改为允许分批装运,其意即在保持原规定三套单据的数量不变的条件下,允许在三套单据之间分批装运。也就是说300公吨可以装一条船;200公吨可以再另装一条船;500公吨也可以再另装一条船。在每批之中的数量绝不能再分批,因为我信用证只将‘不许分批装运’改为‘允许分批装运’,其他条款并未改变,请注意我3月14回信用证修改又特别阐明‘„··很用证的其他一切条款均未改变。’也就是说除了分批装运条款外,分三套单据提供的要求并不改变,它仍然存在。如需分批也只能在三套数量之间分批。每套单据限定数量中再不能分批装运。所以作方分四套单据是不符合我信用证要求的。

农产品进出口公司经有关人员研究,并将上述开证行所解释与信用证对照才认为确系我们误解信用证条款。农产品进出口公司又与斯特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商洽,亦无效果,最终以降价20%而结案。

分析:

本案例的农产品进出口公司完全是没有理解信用证条款的要求。开证行在4月17日电文对农产品进出口公司的误解信用证条款作了解释,但农产品进出口公司仍然认为自己的理解是正确的。4月28日开证行再次对信用证的条款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农产品进出口公司才有所醒悟。正如开证行所解释一样,信用证条款规定不许分批装运,后改为允许分批装运,但原规定限制三种数量分三套单据的要求并未改变。该信用证经修改后实质变成这样条款:“允许分批装运,但单据必须分为三套,即300公吨为一套;200公吨为一套;500吨为一套。”单据分三套是肯定的。如果1,000公吨只装~条船也可以,但单据仍要按上述限定的数量300公吨、200公吨、500公吨分开三套单缮制。如果将1,000公吨分两条船装也可以,例如第一条船装500公吨,单据则分两套:3O0公吨一套、200公吨一套;另一条船装500公吨为一套单据。如果1,0O0公吨分三条船装也可以,则按规定数量300公吨、200公吨和500公吨分装三条船,单据她每条船一套分别缮制。上述几种分批方法均符合信用证要求。除此之外分四条船、五条船„等都违背信用证要求。

总而言之,不分批也可以,单据仍分三套。如分两批或三批也可以,单据仍要分三套,分三套单据是不可改变的。而农产品进出口公司恰恰相反,却分了四条船装,单据分四套,当然不符合信用证要求了。

“正确”、“及时”是单证工作的原则。农产品进出口公司的第一批货于3月21日装了300公吨,第二批于24日又装了200公吨,既然信用征修改为允许分批装运,应该将21日所装的300公吨和24日装的200公吨分别及时向银行交单办理议付。如果能这样及时交单,这两笔共500公吨的货款即可安全收回。因为第一批货和第二批货的装运数量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所规定的分批和分套制单的要求,单证相符,开证行就必须接受第一批交单和第二批交单的单据并按时付款,这样就能减轻一半的损失。即使不是这样的情况,~般单证工作也要求在装运后应该及时向银行交单办理议付,争取早一天收汇就多增加一天外汇利息。

[案例2]

A进出口公司与洛文兹贸易有限公司成交一笔花生仁出口贸易,于6月26日由通知行——B银行通知信用证,其部分有关条款规定:

“Credit available with freely ne即tlable by any bank by ne-gotiatlon against presentation of the documents detailed herein„400 M/Tons of Groundnuts Kernels H.P.S,packed In newgunnybsgs. Shipment from Dalian to London not later than31st July,1996. Partial shipments and transhipment are pro-hibited.”(本证凭提交如下详列的单据可由任何议付行公开议付。„400公吨手拣花生仁,新麻袋装。从大连装运至伦敦,最迟装运期1996年7月31日。不许分批装运和转船。)

A进出口公司接到信用证经审核后未发现问题,准备安排装运,但在即将装运之际,于7月5日又接到买方信用证修改书:The quantity Is Increased by 100 M/Tons. The Ship-ment date Is extended until 31st August 1996.”(数量增加 100公吨。装运期延展至1996年8月31日JA进出口公司根据合同规定:7月份装运400公吨;8月份装运100公吨,认为该信用证增装100公吨部分属于8月份交货额,所以修改也延展至8月31日。原信用证既规定400公吨不许分批,应理解为该400公吨须原数装出。对于增装修改部分也应按照100公吨原数不分批另行再装出。所以A进出口公司仍照原计划安排装运该400公吨,同时以书面形式向通知行通知接受该修改。

A进出口公司于7月8日将400公吨货物以集装箱装运完毕,7月9日将该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向A进出口公司的往来银行——C银行办理变单议付。人进出口公司在交单时认为本议付单据属于原证400公吨项下的,与修改项下待装的100公吨无关,所以在议付时未将修改书附在信用证上即向C银行办理了议付。但单据寄到开证行,于7月18日被提出单证不符:

“第XXXX号信用证项下你方第xXXX号单据,经审核发现单证不符:

1.我信用证规定总数量500公吨不许分批装运,即应一次不许分批装出500公吨。但你所提交的第,X X号提单只装400公吨,因此违背我信用证规定。

2.我信用证规定不许转运,但你方所提交的提单上记载有将转运的字样,故不符合我信用证要求。

根据以上不符点,我行无法接受,单据暂代留存,并告单据处理的意见。7月18日”

进出口公司接到开证行上述拒付电后,经研究于19日向开证行答复如下:

“你7月18日电悉。我们认为

1.你第X X X X号原信用证数量规定400公吨不许分批装运,我已经按照你信用证规定,将400公吨货物不分批原数装出。至于你7月5日又修改信用证增加数量100公吨,我仍然要按照该修改的要求于8月31日前将100公吨原数亦不分批装出。因此,我们认为单证相符。

2.关于转运问题,提请你行注意,该批货物系以集装箱装运。根据UCP500第万条d款规定:‘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将接受下述提单:1.注明将发生转运者,只要在提单上证实有关的货物是由集装箱、拖车、和/或子母船运输,并以同一提单包括海运全程运输。„„’我提单上明确表示‘Containerized’,说明该货物系由集装箱运输。依照上述UCP500条文,即使你信用证规定不许转运,而我在提单上证实了由集装箱装运,又在该提单上包括了你信用证所规定的海运全程,你银行仍然应予以接受将转运的提单。

综上所述,我单证完全相符,你行必须按时付款。

A进出口公司发出上述反驳电后,7月22日又接到开证行电:

“你19日电悉。关于第X X X X号信用证项下分批装运事,我行前电已阐明过:我信用证既已规定不许分批装运,就是说在本信用证项下所规定的货物只能不分批地一次装运。信用证原规定数量400公吨,后又增加数量100公吨,经你方接受该修改,本信用证数量变成500公吨,则500公吨应不分批地一次装出,才能符合信用证的要求。据你方所提交的单据装运数量仅装400公吨,所以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我行亦联系申请人,申请人不同意接受单据。速告你方对单据处理的意见。7月22日”

开证行虽然对于转运问题在上述电文中再未提出异议,但对于分批装运问题仍然坚持不放。A进出口公司又几经与买方交涉,均无效果。由于买方拒收单据,使货物无人提取,A进出口公司为了避免货物的损失,委托目的港的船方代理又将货物运回内销处理,结果损失惨重。分析: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500)——关于港至港海洋运输转运问题,有几种情况银行可以接受转运的提单:如果信用证本明确规定禁止转运,只要在同一提单内已包括了信用证所规定的全程运输,银行应该接受将转运的提单;如果信用证即使明确规定禁止转运,只要货物已由集装箱、拖车或子母船运输,并且在同一提单内已包括了信用证所规定的全程运输,银行也应该接受转运的提单;如果提单上条款仅是声明承运人保留转运权者,即使信用证规定禁止转运,银行也可以接受这样的提单。

本案例的提单,已明确表示了"Containerized”,当然银行应该接受表明有转运的提单,A进出口公司准确引证了UCP500第23条的条文使开证行在7月 22日电中对这个问题无言可答,只好又紧紧抓住分批装运问题不放,坚持拒付。

对于分批问题,A进出口公司在接到信用证修改当时如未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交单时仍然可以安全收回贷款,因为在交单时仍有权表示不接受该修改,可以按未修改前的400公吨的原信用证条款安全办理收汇。然后再向买方提出解释,因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到达之前,我400公吨货物已经开始进行装运,故无法接受该修改,请重新修改信用证:增装IO0公吨,允许分批装运。这样既能安全收回货款;又符合双方合同条款。所以A进出口公司最主要的错误是既然已决定按原计划只装运400公吨,又矛盾地采取接受信用证的增装修改,并正式发出接受信用证修改的通知,所以才造成这样的事故。A进出口公司应在当时拒绝接受信用证修改并发出拒绝接受的通知,将该修改退回,这是最受当的办法。因为根据UCP500惯例第 9条 d款第 1项规定:“„„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受益人的同意,不可撤销信用证既不得修改,也不得撤销。”所以作为受益人有权不接受不可撤销信用证项下的修改。即使在A进出口公司未正式向银行发出接受信用证修改之前,A进出口公司所装运的400公吨仍然可以说是单证相符。因为UCP500第9条d款第见项规定:“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银行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或含有先前被接受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 ”也就是说先装运400公吨对信用证条款仍然是有效的。所以在采取只装运40O公吨的情况下发出了接受信用证修改通知是A进出口公司的主要错误。A进出口公司之所以产生这样的错误,因误解为400公吨不许分批装运是原信用证规定的,100公吨是后增额部分,另再装运这100公吨也不分批装出就是信用证的要求,因为合同也是如此规定的。其实本案例的信用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信用证原数量400公吨,后又增额100公吨,A进出D公司又正式发出了接受修改的通知,变成总数量为500公吨不许分批装运。因为信用证后增额100公吨就是意味着信用证原数量400公吨改为500公吨,原来的400公吨的情况已不复存在,原信用证不许分批装运,即变成500公吨不许分批装运。A进出口公司没有这样正确理解信用证的修改,是A进出口公司产生错误的根源。

其实买方坚持不接受单据,拒付货款,其资信情况已不言而喻。A进出口公司虽然单据在分批装运的问题上不符合信用证要求,但却未违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交货期的规定。据了解当时A进出口公司在决定将货物运回前曾向买方交涉,提出:我7月装400公吨完全符合双方合同规定,买方应该接受货物。但买方的理由是对方提出信用证修改为500公吨不许分批,A进出口公司又表示接受这样的修改,等于接受改变合同交货条款。其实买方之所以坚决拒受货物,只因市场突然暴跌,以此为借口乘机拒付而已。所以通过本案例,应引起同行者警惕!

[案例3]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

所谓“承运人”一般是指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是说,在法律上是他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可以是直接以其名义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以其名义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

所谓“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运输的人,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的运输。可以这样理解,承运人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之后,可以使用自己的船完成约定的运输,也可以委托别的船公司或运输公司使用他们的船舶完成约定的运输。这种接受“委托”的人还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约定运输的人。这种“委托”和“转委托”运输关系定义的实际承运人可以涵盖运输关系链上的任何人。

按照中国海商法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实际承运人。也就是说法律规定承运人必须做到的事情,实际承运人也必须做到,如使船舶适航,尽速遣返等。此外,就某一损失,如果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被认定为应承担赔偿责任,则这种责任为连带责任,即提单持有人有权从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任一人得到足额赔偿。

托运人甲与承运人乙订立了一份运输合同。承运人乙又委托实际承运人丙从事约定的运输。货到卸货港后实际承运人凭保函将货物放给了托运人甲的买方丁。托运人甲在发运货物之后依据提单等单据,通过银行信用证渠道结汇。银行发现存在不符点,故而拒付。甲通知丁支付货款。丁不理睬。甲后来发现货物已经被非法放掉给了丁。于是甲来找乙要求赔偿损失。乙说无单放货者是丙不是乙,让甲去找丙。丙说,我与你没有关系,是乙委托我运输,你与乙有运输关系,你去找乙。甲该怎么办呢?

点评:根据前述中国海商法,我认为甲既可以找乙也可以找丙。这种运输情况下,无单放货既是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为什么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呢?因为运输合同下承运人有在卸货港交货的义务,承运人未履行,故构成违约;又海商法规定提单承运人据以交货的凭证,而承运人违反该项法律规定,侵害了提单持有人的权利,故构成侵权。有一点应当提醒,也有人有不同看法,认为这种情况下,实际承运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而承运人无需承担责任。

第四篇:国际货物运输(范文模版)

一、国际物流 International Logistics

二、国际货运代理

(一)国际货运代理人

国际货运代理人是指接受进出口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企业。

1.国际货运代理人类型

(1)居间人型。这类型的货运代理的特点是其经营收入来源为佣金,即作为中间人,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向委托人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进行订约的介绍活动,在成功的促成双方达成交易后有权收取相应的佣金。这种类型的企业一般规模较

小、业务品种单一。

(2)代理人型。这种类型的货运代理的特点是其经营收入来源为代理费。

(3)当事人型。当事人型,也称委托人型、独立经纪人型。这种类型的货运代理的特点是其经营收入的来源为运费或仓储差价,即已突破传统代理人的界限,称

为独立经营人,具有了承运人或场站经营人的功能

2.国际货运代理人的业务范围

(1)以代理人身份从事海陆空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报验代理及保险等业务

(2)以居间人、代理人或当事人身份从事海陆空货物的租船、订舱及运输组织等业

(3)以多式联运经营人身份从事多式联运业务

(4)以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身份从事物流服务业务

(二)国际货运代理责任

1.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是指当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和当事人两种情况时的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人作为代理人负责代发货人或货主订舱、保管和安排货物运输、包装、保险等,并代理他们支付运费、保险费、包装费、海关税等,然后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续费。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当事人,指在为客户提供所需的服务中,是以其本人的名义承担责任的独立合同人,他应该对其履行国际货运代理合同而雇佣的承运人、为货运代理的行为或不行为负责。

2.国际货运代理从事传统业务的责任分类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可具体划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的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只对本身的过失及其员工的过失负责,一般对运输公司、分包人等第三人的行为、疏忽不负责任。

(2)国际货运代理对海关的责任。

有报关权的国际货运代理在替客户报关时应准守海关的有关规定,向海关当局及时、正确、如实申报货物的价值、数量和性质,以免政府遭受税收损失。同时如报关有误,国际货运代理将会遭到罚款,并难以从客户那里得到此项罚款的补偿。

(3)国际货运代理对第三人的责任。

多指对装卸公司、港口当局等参与货物运输的第三人提出的索赔承担的责任。

(4)国际货运代理作为当时人的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当事人不仅对其本身和雇员的过失负责,而且对履行过程中提供的其他服务的过失也应负责

第五篇: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合同号码:

签约日期:

买方:

卖方: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缔结,用中、英文字写成,两种文体具有同等效力,按照下述条款,卖方同意售出买方同意购进以下商品:

第一部分

1.商品名称及规格

2.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3.单价(包装费用包括在内)

4.数量

5.总值

6.包装(适合海洋运输)

7.保险(除非另有协议,保险均由买方负责)

8.装船时间

9.装运口岸

10.目的口岸

11.装运唛头,卖方负责在每件货物上用牢固的不褪色的颜料明显地刷印或标明下述唛头,以及目的口岸、件号、毛重和净重、尺码和其它买方要求的标记。如系危险及/或有毒货物,卖方负责保证在每件货物上明显地标明货物的性质说明及习惯上被接受的标记。

12.付款条件:买方于货物装船时间前一个月通过______银行开出以卖方为抬头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在货物装船启运后凭本合同交货条款第18条A款所列单据在开证银行议付贷款。上述信用证有效期将在装船后15天截止。

13.其它条件:除非经买方同意和接受,本合同其它一切有关事项均按第二部分交货条款之规定办理,该交货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的部分,本合同如有任何附加条款将自动地优先执行附加条款,如附加条款与本合同条款有抵触,则以附加条款为准。

第二部分

14.FOB/FAS条件

14.1.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装运舱位由买方或买方的运输代理人___________租订。

14.2.在FOB条件下,卖方应负责将所订货物在本合同第8条所规定的装船期内按买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装上买方所指定的船只。

14.3.在FAS条件下,卖方应负责将所订货物在本合同第8条所规定的装船期内按买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交到买方所指定船只的吊杆下。

14.4.货物装运日前10-15天,买方应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卖方合同号、船只预计到港日期、装运数量及船运代理人的名称。以便卖方经与该船运代理人联系及安排货物的装运。卖方应将联系结果通过电报或电传及时报告买方。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者船只比预先通知卖方的日期提前或推迟到达装运港口,买方或其船运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卖方亦应与买方的运输代理或买方保持密切联系。

14.5.如买方所订船只到达装运港后,卖方不能在买方所通知的装船时间内将货物装上船只或将货物交到吊杆之下,卖方应负担买方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如空舱费、滞期费及由此而引起的及/或遭受的买方的一切损失。

14.6.如船只撤换或延期或退关等而未及时通知卖方停止交货,在装港发生的栈租及保险费损失的计算,应以代理通知之装船日期(如货物晚于代理通知之装船日期抵达装港,应以货物抵港日期)为准,在港口免费堆存期满后第十六天起由买方负担,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除外。上述费用均凭原始单据经买方核实后支付。但卖方仍应在装载货船到达装港后立即将货物装船,交负担费用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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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C&F条件

15.1.卖方在本合同第8条规定的时间之内应将货物装上由装运港到中国口岸的直达船。未经买方事先许可,不得转船。货物不得由悬挂中国港口当局所不能接受的国家旗帜的船装载。

15.2.卖方所租船只应适航和适货。卖方租船时应慎重和认真地选择承运人及船只。买方不接受非保赔协会成员的船只。

15.3.卖方所租载货船只应在正常合理时间内驶达目的港。不得无故绕行或迟延。

15.4.卖方所租载货船只船龄不得超过15年。对超过15年船龄的船只其超船龄额外保险费应由卖方负担。买方不接受船龄超过二十年的船只。

15.5.一次装运数量超过一千吨的货载或其它少于一千吨但买方指明的货载,卖方应在装船日前至少10天用电传或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船名、船龄、船籍、船只主要规范、预计装货日、预计到达目的港时间、船公司名称、电传和电报挂号。

15.6.一次装运一千吨以上货载或其它少于一千吨但买方指明的货载,其船长应在该船抵达目的港前7天和24小时分别用电传或电报通知买方预计抵港时间、合同号、商品名称及数量。

15.7.如果货物由班轮装运,载货船只必须是______船级社最高船级或船级协会条款规定的相同级别的船级,船只状况应保持至提单有效期终了时止,以装船日为准船龄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船龄的船只,卖方应负担超船龄外保险费。买方绝不接受超过25年船龄的船只。

15.8.对于散件货,如果卖方未经买方事前同意而装入集装箱,卖方应负责向买方支付赔偿金,由双方在适当时间商定具体金额。

15.9.卖方应和载运货物的船只保持密切联系,并以最快的手段通知买方船只在途中发生的一切事故,如因卖方未及时通知买方而造成买方的一切损失卖方应负责赔偿。

16.CIF条件

在CIF条件下,除本合同第15条C&F条件适用之外卖方负责货物的保险,但不允许有免赔率。

17.装船通知

货物装船完毕后48小时内,卖方应即以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商品名称、所装重量(毛/净)或数量、发票价值、船名、装运口岸、开船日期及预计到达目的港时间。如因卖方未及时用电报或电传给买方以上述装船通知而使买方不能及时保险,卖方负责赔偿买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害及/或损失。

18.装船单据

18.A.卖方凭下列单据向付款银行议付货款:

18.A.1.填写通知目的口岸的__________运输公司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全套已装运洋轮的清洁提单(如系C&F/CIF条款则注明“运费已付”,如系FOB/FAS条款则注明“运费待收”)。

18.A.2.由信用证受益人签名出具的发票5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商品名称、详细规格及装船唛头标记。

18.A.3.两份由信用证受益人出具的装箱单及/或重量单,注明每件货物的毛重和净重及/或尺码。

18.A.4.由制造商及/或装运口岸的合格、独立的公证行签发的品质检验证书及数量或重量证书各两份,必须注明货物的全部规格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18.A.5.本交货条件第17条规定的装船通知电报或电传副本一份。

18.A.6.证明上述单据的副本已按合同要求寄出的书信一封。

18.A.7.运货船只的国籍已经买主批准的书信一封。

18.A.8.如系卖方保险需提供投保不少于发票价值110%的一切险和战争险的保险单。

18.B.不接受影印、自动或电脑处理、或复印的任何正本单据,除非这些单据印有清晰的“正本”字样,并经发证单位授权的领导人手签证明。

18.C.联运提单、迟期提单、简式提单不能接受。

18.D.受益人指定的第三者为装船者不能接受,除非该第三者提单由装船者背书转受益人,再由受赠人背书后方可接受。

18.E.信用证开立日期之前出具的单据不能接受。

18.F.对于C&F/CIF货载,不接受租船提单,除非受益人提供租船合同、船长或大副收据、装船命令、货物配载图及或买方在信用证内所要求提供的其它单据副本各一份。

18.G.卖方须将提单、发票及装箱单各两份副本随船带交目的口岸的买方收货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18.H.载运货船启碇后,卖方须立即航空邮寄全套单据副本一份给买方,三份给目的口岸的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分公司。

18.I.卖方应负责赔偿买方因卖方失寄或迟寄上述单据而使买方遭受的一切损失。

18.J.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银行费用由卖方负担。

19.合同所订货物如用空运,则本合同有关海运的一切条款均按空运条款执行。

20.危险品说明书

凡属危险品及/或有毒,卖方必须提供其危险或有毒性能、运输、仓储和装卸注意事项以及防治、急救、消防方法的说明书,卖方应将此项说明书各三份随同其他装船单据航空邮寄给买方及目的口岸的____________________运输公司。

21.检验和索赔

货物在目的口岸卸毕60天内(如果用集装箱装运则在开箱后60天)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复验,如发现品质、数量或重量以及其它任何方面与本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或船行负责者外,买方有权凭上述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退货或索赔。因退货或索赔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利息及损失均由卖方负担。在此情况下,凡货物适于抽样及寄送时如卖方要求,买方可将样品寄交卖方。

22.赔偿费

因“人力不可抗拒”而推迟或不能交货者除外,如果卖方不能交货或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条件交货,卖方应负责向买方赔偿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和遭受的损害,包括买价及/或买价的差价、空舱费、滞期费,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买方有权撤销全部或部分合同,但并不妨碍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权利。

23.赔偿例外

由于一般公认的“人力不可抗拒”原因而不能交货或延迟交货,卖方或买方都不负责任。但卖方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用电报或电传告买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5天内航空邮寄买方灾害发生地点之有关政府机关或商会所出具的证明,证实灾害存在。如果上述“人力不可抗拒”继续存在60天以上,买方有权撤销合同的全部或一部。

24.仲裁

双方同意对一切因执行和解释本合同条款所发生的争议,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个合理的时间内,最多不超过90天,协商不能取得对买卖双方都满意的结果时,如买方决定不向他认为合适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则该争议应提交仲裁。除双方另有协议,仲裁应在中国北京举行,并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所制订的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该仲裁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另有决定,由败诉一方负担。

卖方: 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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