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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_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2_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的通知



第一篇:关于下达202_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达202_年中央财政农作物

良种补贴资金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良种繁育场:

根据茂名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_年中央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的通知》(茂财农〔202_〕339号)和《关于下达202_年第二批中央、市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的通知》(茂财农〔202_〕139号)文件精神,现按照高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高州市202_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高府办函〔202_〕102号)的要求,将202_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补贴资金为202_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和202_年第二批中央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最新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标准,早稻补贴标准由10元/亩提高到15元/亩,改变后的补贴标准:早稻、晚稻为15元/亩,小麦、玉米为10元/亩。请你们按照市农业局核定的各镇202_年实际种植面积,尽快将中央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落实到户。

二、各镇政府(街道办)及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高州市202_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工作,切实加强对补贴面积的检查核实工作,严禁虚报补贴面积、重复补贴和补贴其他农作物(如蔬菜、香蕉)等行为。如在实施工作的过程中遇到问题,1

请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及相关财政所要按《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_﹞440号)的要求,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严格执行补贴资金公示公告制,及时开展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如发现有挤占、截留、套取和挪用等行为,将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四、各镇政府(街道办)及市良种繁育场须在202_年9月10日前将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落实情况汇总表一式两份报送市农业局种植业管理股。

五、各财政所根据镇政府(街道办)农作物良种补贴面积分配情况表做好数据录入,并于202_年9月15前将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的到户电子数据卸出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农业股,邮箱地址为:lstao008@126.com,并做好邮政金融机构发放的清单和相关账务处理工作。

六、此款请列入“暂存款—财政专项资金—良种补贴资金”科目列支。

附件:高州市202_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安排表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主题词:农业 良种补贴资金通知 抄送:茂名市财政局、茂名市农业局,市委办、市人大常委办、市府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各相关财政所,邓建和副书记、邓铁辉副主任、冯殷林副市长

高州市农业局办公室202_年8月16日印发 校对人:王再华(共印73份)

第二篇: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资金的政策目标是加快我国天然橡胶优良品种的推广,实现品种与环境类型最佳配置,有效利用土地资源,促进植胶户和植胶农场(以下简称植胶人)节本增收,提高我国天然橡胶生产能力。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政策公开、植胶人受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天然橡胶良种的补贴。补贴区域是海南、云南、广东省优势植胶区(以下简称项目区)。补贴对象是植胶人。补贴品种是通过省级以上农业(热作、农垦,下同)部门鉴定并推荐的品种。补贴方式实行实物售价折扣补贴方式。

第五条 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组织实施天然橡胶良种补贴政策。项目区各级财政、农业部门组织实施补贴项目。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贴项目资金预算,会同农业部门确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补贴资金,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等。

农业部门负责实施补贴项目,受理、核定种植申请,组织生产管理、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确定补贴种苗的品种,指导种苗产销衔接,监管实施过程,评估实施效果等。第六条

财政部会同农业部确定项目区良种补贴标准、补贴资金规模和补贴面积。农业部会同财政部下发良种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实施规模、补贴标准、工作内容及要求、保障措施等。项目区各省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实施指导意见组织编制本省具体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时限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补贴政策目标、补贴重点、实施区域、补贴品种、管理措施等。项目区各省农业、农垦部门在编制实施方案时应当加强沟通,统一实施区域。

第七条 省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采取公开招标或通过公示竞选条件、基地申报、专家评审的方式,确认种苗基地,确定当年种苗基地的种苗销售价格,在媒体上公示种苗基地名单、公布种苗的销售价格和补贴后的销售价格等。种苗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被确认的种苗基地应当挂牌公告补贴品种、类型、质量、确定的销售价格和补贴后的销售价格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按供苗标准、数量及补贴后的销售价格,及时为植胶人提供优良种苗;通过项目管理数据库报送相关数据,建立种苗生产和出圃档案,提供售后相关技术服务;与享受良种补贴的植胶人签订统一的购销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财政部根据确定的项目区各省补贴资金规模,按预算级次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到农业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农业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直属垦区,直属垦区将补贴资金的70%拨付到种苗基地,待项目实施结束,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余的30%;项目区省级财政部门按预算级次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省级农垦或种苗基地所在的县级财政部门,省级农垦或县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的70%预拨到种苗基地,待项目实施结束,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余的30%补贴资金。

第十条 补贴项目实行审核制。农村植胶人提出良种补贴申请后,由村委会汇总并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对象、补贴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期间,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提出初审意见,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市)农业、财政部门审批。农场植胶人由农场组织公示审核后,报省级农垦部门审批。植胶人凭审批表,到被确认的种苗基地按扣除补贴后的价格购买种苗。在项目申报审核过程中应当及时填报项目管理数据库。

第十一条 项目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的论证公告、资料印刷、质量监测和检查验收等管理支出。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不得用于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项目区各级农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天然橡胶种苗市场、种苗质量、种苗价格的监管,做好组织良种供应和种苗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防止出现假冒伪劣种苗进入补贴范围,坚决打击坑农害农和趁机哄抬种苗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挪用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资金。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取消其良种补贴项目申请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项目区各级财政、农业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并在当地媒体公布,接受咨询和举报。

第十四条 项目区省级财政、农业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农业部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_年6月2日起施行,202_年3月24日农业部印发的《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农办垦发〔202_〕2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浙江省财浙江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应用

【法规名称】 浙江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发文字号】 浙财农[202_]43号

【颁布时间】 202_-03-05

【实施时间】 202_-03-05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_〕440号),特制定《浙江省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二0一0年三月五日

浙江省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支持农民(含农场职工,下同)使用良种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加快农作物良种推广,提高农作物产品品质和产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_〕44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作物良种,是指经国家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适合推广应用,符合农业生产需要和市场前景较好的农作物品种。我省中央良种补贴资金补贴的农作物品种包括水稻、小麦、玉米、油菜、棉花和国家确定的其他农作物品种。

第三条 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共同负责组织落实良种补贴政策工作,指导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做好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落实好良种补贴政策。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良种补贴资金,拨付补贴资金,监督检查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农业部门负责良种补贴政策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工作,核定良种补贴面积,组织生产管理、技术培训和提供咨询服务,监管实施过程,评估实施效果等。

第二章 良种的推介与管理

第五条 省农业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的要求,推介适宜本地区种植的农作物良种,发布农作物良种补贴品种目录,随实施方案上报农业部备案。

第六条 各级农业部门按照尊重农民意愿、遵从品质优先、遵守市场公开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民在发布的品种目录内选择使用农作物良种。不得采取强制方式干预农民自愿选种。

第七条 各级农业部门会同工商、质检、公安等部门,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做好良种的市场供应,监督检验种子质量,防止假冒伪劣种子进入生产领域,坚决打击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 中央良种补贴资金的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中央良种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是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农作物良种的农民。

中央良种补贴资金的补贴范围是国家规定补贴品种的种植区域。全覆盖补贴品种的范围按补贴品种的实际种植面积核定;未全覆盖补贴品种的范围根据农业部、财政部确定的补贴范围核定。

全覆盖补贴品种,由乡镇农业、财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其补贴面积的村级登记、核实、公示,汇总审核后上报县级农业、财政部门。县级农业、财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补贴面积审核确认后,汇总上报市级农业、财政部门。市级农业、财政部门审查、汇总县级上报的补贴面积后上报省级农业、财政部门。

未全覆盖补贴品种,由市、县(区)农业、财政部门根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下达的种植面积分解落实。

第九条 中央良种补贴标准根据国家政策确定。补贴标准是:早稻10元/亩,中稻、晚稻15元/亩,小麦10元/亩,玉米10元/亩,油菜10元/亩,棉花15元/亩。中央良种补贴标准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条 中央良种补贴资金采用现金直接补贴方式,通过农资综合直补一卡(折)通直接发放到户。不准采用集体代领方式,严禁用直补资金抵扣各种收费。第十一条 全覆盖补贴品种的中央良种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下达的补贴资金、省农业厅对各县(市、区)上报的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农作物实际种植面积的审核意见拨付。财政部门应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农民手中。形成的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未全覆盖补贴品种的中央良种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下达的资金及当年确定的补贴品种、补贴面积、补贴标准拨付。

第十二条 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将当年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总结报送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并对总结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总结内容包括当年良种实际种植面积、实际补贴面积、补贴资金发放方式和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等。

第十三条 中央良种补贴资金发放实行村级公示制,公示的内容包括农户良种补贴面积、补贴品种、补贴标准、补贴资金数额等。乡级农业、财政管理机构组织村级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期间,应当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章 中央良种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良种补贴政策实施范围内的县级农业和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监察等部门,组成良种补贴政策实施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的实施和监督工作,组织乡镇开展农作物补贴面积登记、公示和复查核实工作。并建立农作物良种补贴信息管理档案,内容包括县、乡、村分户农作物补贴面积、补贴资金、补贴品种等信息。

各级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应设立并公布良种补贴政策监督电话,受理政策咨询、查证举报事项,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补贴品种的推介展示宣传、补贴面积核实、补贴资金发放和补贴信息档案的建立和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等管理支出。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良种补贴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对违反本款规定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十七条 各地应当通过多种媒体向广大农民、基层干部以及社会公布、宣传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调动农民使用良种、发展粮棉油生产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推动良种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中央财政下达农村义务教育资金

中央财政下达农村义务教育资金

《 人民日报 》 202_ 年 6 月 8 日 4 版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中央财政近日下达202_年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878.97亿元,在学生人数减少的情况下,仍比202_年增加约50.6亿元,增长6.1%。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学生年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40元,达到年生均中西部小学600元、初中800元;东部小学650元、初中850元,以满足学校信息技术和教师培训等方面的开支需求。在提高基准定额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农村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切实解决寄宿制学校运转困难。单独核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公用经费补助资金预算,大幅度提高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达到年生均4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公用经费分担比例分担。继续落实北方地区取暖费补助和不足100人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等政策。继续落实好“两免一补”政策。全国约1.1亿名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享受免杂费和免费教科书政策,其中,小学一年级新生可免费获取正版学生字典;中西部地区约1240万名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继续享受生活费补助政策,年补助标准达到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重点支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和抗震加固,部分特殊困难地区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以及特大自然灾害教育救灾应急等方面。稳步推进中小学教师到乡村学校和教学点任教,对已实施义务教育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地方给予奖补。

第五篇:202_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2_]23号

202_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

指导意见

农办财[202_]23号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_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林、农垦)厅(局、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贯彻落实202_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良种补贴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政策效应,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现将《202_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2_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二○一○年三月三日

附件:

202_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202_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农作物良种补贴力度,继续实行水稻、小麦、玉米、棉花良种补贴全覆盖,东北及内蒙古地区大豆良种补贴全覆盖,长江中下游流域冬油菜良种补贴全覆盖,启动青稞良种补贴。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_]440号),为确保良种补贴政策落到实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稳定粮棉油种植面积,提高作物产量和品质,制定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如下(马铃薯原种生产补贴和花生良种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另行制定):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实施《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2_—202_年)》,按照“稳定面积、提高单产、优化结构、改善品质”的原则,对农民种植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油菜、棉花、青稞等作物进行良种补贴,鼓励农民使用优良品种,加快优良品种推广步伐,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主要目标

通过实施良种补贴项目,力争202_年粮食面积稳定在16亿亩以上,总产保持在10000亿斤以上,单产水平进一步提高;棉花面积恢复到8500万亩左右,产量750万吨左右;油料面积2亿亩以上,产量3000万吨以上。

三、实施规模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范围

水稻、小麦、玉米、棉花良种补贴在全国31个省(区、市)实行全覆盖。

大豆良种补贴在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等省(区)实行全覆盖。

油菜良种补贴在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南、湖北、重庆、贵州、四川、云南及河南信阳、陕西汉中、安康地区实行冬油菜全覆盖,但在江淮、鄂北、豫南及西南麦油交错区上种小麦的地块上改种油菜不享受补贴,边角地、新开荒地种植的油菜不享受补贴。

青稞良种补贴在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等省(区)的藏区实行全覆盖。

(二)补贴对象

对生产中使用农作物良种的农民(含农场职工)给予补贴。

(三)补贴标准

早稻、小麦、玉米、大豆、油菜、青稞10元/亩;中稻(一季稻)、晚稻、棉花15元/亩。

四、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公开推介优良品种。省级农业部门具体负责各地主导品种的筛选,在符合国家有关扶持政策的前提下,优先选择生态适应性好、符合生产需要、市场前景较好的品种。禁止选择未经审定、审定未通过或过期淘汰的品种。主导品种确定后,省级农业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公开向社会发布。

(二)科学选择补贴方式。良种补贴资金采取现金直接补贴或差价供种补贴方式。水稻、玉米、油菜良种补贴采取现金直接补贴的方式,实行良种推介、自愿购种、直接发放。小麦、大豆、棉花、青稞良种补贴可以采取差价供种的方式补贴农民,也可以采取现金直接补贴的方式。各地农业部门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根据品质优先、市场需求和生产需要,积极引导农民选择使用推介的良种,不得采取强制手段干预农民自愿选种。

(三)严格落实种植面积。首先由农户据实向村委会申报种植面积和品种。由村委会登记、核实、公示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审核后,将本辖区种植面积和品种上报县财政、农业部门。最后省级农业、财政部门将各县上报的补贴面积和品种汇总审核后,于202_年11月20日前上报农业部、财政部。

(四)严格补贴资金发放程序。采取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的,实行公开推介良种,落实种植面积,农民自愿购种。乡镇财政所直接向补贴对象兑付补贴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农民。

采取差价供种补贴方式的,省级农业、财政部门组织招标采购良种,中标单位实行统一供种,良种补贴实行差价供种,购种农民按折扣价付款,供种单位登记销售折扣清册,购种农民签字确认。严禁省级以下农业或财政部门组织招标。省级财政部门在开标后按招标确定的供种量预拨70%补贴资金,根据农业部门逐级审核确定的供种清册和无种子质量问题书面意见,与供种单位结算其余30%的补贴资金。

(五)按时上报实施方案。各省级农业、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编制良种补贴实施方案,于202_年3月31日前联合向农业部、财政部上报备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推介品种、补贴方式、补贴面积和补贴金额等有关内容,并附分县的补贴面积和补贴金额表。中央直属垦区直接向农业部、财政部申报。各省(区、市)垦区,由省农垦主管部门统一向省农业主管部门申报,也可按农场的隶属关系,由农垦主管部门统一向当地同级农业主管部门申报,并由省级财政和农业部门联合向财政部、农业部申报。年底前各省农业、财政部门将当年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财政部和农业部。

(六)健全良种补贴档案。各地要加强良种补贴项目管理,建立健全良种补贴明细档案,实现县级有区域图、乡级有落实表、村级有到户清册。乡级面积落实表一式两份,分别由乡镇农技站和县农业局保管。实行统一供种的地区,村级到户清册要一式三份,由供种单位印刷,分别用于编制计划、行政公示和财政报账。采取直接发放补贴的地区,清册一式两份,用于行政公示和补贴资金发放时农民签字确认。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协调配合。各级要高度重视良种补贴项目,切实把该项目作为稳定粮食生产、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动项目顺利实施。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贴资金预算、拨付工作;农业部门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制定方案、良种推介、技术服务等工作。其他各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为良种补贴项目搞好服务。

(二)强化项目公示。实行良种补贴村级公示制,公示内容包括农户良种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设立良种补贴监督电话,并在当地媒体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强化资金管理。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切实按照国家规定严格使用。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良种补贴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所需配套推广工作经费,保证补贴品种推介展示、补贴面积核实、补贴资金发放、补贴档案建立和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等管理支出,严禁挤占挪用中央下拨的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四)强化监督检查。省级农业和财政部门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通过实地走访基层干部和农户,认真了解项目区面积落实、种子质量和价格、补贴资金发放等有关情况,及时纠

正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良种补贴政策不走样,农民实惠不缩水。

(五)强化种子市场监管。各级农业部门要会同工商、质检、公安等部门,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坚决打击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保证种子市场供应,防止假冒伪劣种子进入生产领域,切实保障种子供应市场渠道畅通、规范有序。

(六)强化政策宣传。各地要通过电视、报纸等多种媒体向广大农民群众、基层干部宣传良种补贴政策,提高农民群众对农作物良种的认识,充分调动农民使用优良品种、发展粮棉油生产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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