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济宁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测评
济宁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测评
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我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作用,加大行政监察工作力度,客观公正地评价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绩效,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纳入电子监察范围的全市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第三条市监察机关负责市直行政机关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测评工作。
县(市、区)监察机关负责本县(市、区)行政机关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测评工作。
第四条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测评的内容主要是:
(一)政务公开。行政审批机关是否将应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和时限等信息予以真实、准确、及时地公开;
(二)流程规范。行政审批机关在行政审批工作中,是否按照规定的依据、步骤、条件、数量、方式等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正确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三)期限合法。行政审批机关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四)收费合法。行政审批机关是否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
和标准收费;
(五)监督检查。行政审批机关履行行政审批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
(六)法律责任。行政审批机关对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审批行为依法承担责任的情况;
(七)廉洁行政。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廉洁行政的情况;
(八)满意调查。行政审批申请人对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行为满意程度的情况;
(九)服务态度。行政审批申请人对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工作态度等评价的情况。
第五条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测评每月进行一次,年度绩效排名取月平均值。
第六条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量化测评采取评分、扣分和加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政务公开、流程规范、收费合法、法律责任、廉洁行政、监督检查采取扣分制,服务态度、满意调查采取评分与扣分相结合,期限合法采取扣分与加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量化测评采用100分基准分制。具体分值为:政务公开占10%,流程规范占20%,期限合法占15%,收费合法占10%,监督检查占12%,法律责任占10%,廉洁行政占10%,满意调查占8%,服务态
度占5%,每部分最低得分为。分。
第八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被发出黄牌或红牌纠错指示信号,经调查属实的,当月每次分别扣3分和5分。
第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及行政审批问题被投诉,经查实受到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当月一次性依次扣除10、15、20、30、40、50分。
第十条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事项公示的期限内提前办结的予以效能加分。在当月业务总数中,提前办结业务量占单位办结业务总数的比例达到10%的加1分,每提高10%再加1分,最高可加5分。以下六种情况的办件不得作为效能加分的提前办结件(由电子监察系统自动识别):
(一)进行了特别程序挂起流程的业务;
(二)进行了补交告知流程的业务;
(三)出现逻辑监察预警;
(四)异常办结(包括退回、删除、作废、不受理、补交不来)等业务;
(五)即办件业务;
(六)提前办结,但实际办理时间超过20天的业务。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开承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予以加分。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的平均承诺期限较上午缩短20%以上的,在本部门年度总分中一次性加5分。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每月办理业务量的折合系数根据当月业务量确定:
(一)当月业务量为0的无折合系数,不参加排名;
(二)当月业务量10件以下的折合系数为1.0;
(三)当月业务量10-50件折合系数为1.005;
(四)当月业务量50-100件的折合系数为1.01;
(五)当月业务量100-200件的折合系数为1.015;
(六)当月业务量200-500件的折合系数为1.02;
(七)当月业务量500-1000件的折合系数为1.025;
(八)当月业务量1000件以上的折合系数为1.03;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绩效量化测评得分按照以下公式确定:
绩效量化测评得分=(政务公开得分+流程规范得分+期限合法得分+收费合法得分+满意调查得分+服务态度得分+监督检查得分+法律责任得分+廉洁行政得分+效能加分情况)*折合系数。
第十四条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测评同时涉及表内两个部分以上量化测评内容的,应同时扣减相关部分量化测评分数。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其中,得分90以上为优秀,70—89为良好,60—69为合格,0—59分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量化测评的依据包括:电子监察系统自动传送的实施行政审批的数据,以及人工统计分析、民主测评和明查暗访的结果。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监察机关应当每月通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缋效量化测评结果。年度绩效量化测评结果作为本年度综合考核和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监察机关应对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量化测评中发现的问题和不合格的部门,分别发出《监察建议书》和(监察告诫书》。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行政审批及电子监察工作总结
行政审批及电子监察工作总结
根据自治州行政机关效能考评等相关文件精神,作为全州行政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使用试点单位,开发区自去年6月建成开发区行政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并运行以来,近一年来运行情况良好,效果较好,不仅进一步提高了行政审批的效率,更是有力地促进了开发区的作风建设和政务公开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网上行政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运行基本情况
目前,系统内共有15个审批单位(包括垂管单位),其中1个为绿色紧急通道,86个审批流程,108个行政许可事项,1个督查服务台,3个办事大厅。受理开发区内的各类审批服务事项。去年6月1日到今年2月各综合窗口共受理行政审批事项646件,全部办结。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少数部门领导和人员对网上行政审批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2、垂管单位有系统内审批专网,与开发区审批专网不能直接进行数据交换,通常采用审批事项办结完毕后,一次性将多个办结事项从另一台接入开发区虚拟专网的计算机上录入开发区审批专网,时间上有时会延长;
3、行政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软件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在行政审批事项的操作上略显繁杂,不够智能,在红、黄牌预警纠错方面还存在不够科学和规范等问题;
4、由于开发区许多办事机构都在同一栋楼里,许多前来办理事项的企业或人员直接进入相关部门办理事项,服务部门如果不能及时录入所办理事项,将给随后的督查带来一定的难度,管理上还需进一步改进。
三、下步工作要求和打算
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对网上行政审批与电子监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相关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亲自过问网上行政审批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效能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让开发区发展环境得到真正优化。
三要认真总结,弥补不足和差距,保证开发区网上行政审批健康持续运行。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查找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并迅速加以改进和纠正。
四要完善监督检查机制。通过网上提醒、电话督促、上门督查的方式,对开发区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行政审批办理情况分季度进行督查,并且网上公布。同时,将政府信息公开和网上审批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和绩效考核项目。
五要开展网上审批,进一步扩大服务范围和服务对象,实现便民高效,通过网上受理模式,运用数据共享、流程整合、数据整合等先进性技术构建网上协同审批模式,同时,将办理情况及时在开发区网站上公布。
第三篇:四川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办法
各县(区)监察局,市级各部门监察科(室):
开展电子监察工作,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是实现我市“十二五”发展良好开局,推进“开放奋进,加快发展”的具体举措。各县(区)和市级各部门监察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网上巡察,突出电子监察成果运用,确保电子监察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现将四川省监察厅印发的《四川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办法(试行)》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监察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强化效能监察,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建立了政务服务中心的市(州)、县(市、区)应同步建立电子监察系统,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电子监察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具体实施,有关行政机关按照职责协调配合。
第二章 电子监察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监察机关对以下情况实施电子监察。
(一)部门开展行政审批工作情况,包括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情况,以及审批流程是否规范、效能指标是
否符合要求、群众是否满意等情况。
(二)部门落实“两集中、两到位”规定情况。
(三)部门窗口人员遵守工作纪律情况。
(四)行政审批通用软件使用情况。
(五)电子监察系统运行情况,包括电子监察设备是否符合监察工作需要,网络是否畅通,数据是否准确等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察的情况。
第三章 电子监察的方式
第六条 监察机关采取以下方式开展电子监察。
(一)视频监察。通过视频监察系统对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工作情况开展视频巡查,重点监察各部门窗口人员工作 纪律、服务态度等情况。
1.省监察厅每个工作日对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巡查2次以上,选择2个市(州)、8个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巡查1次 以上;
2.市(州)监察局每个工作日对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巡查2次以上,对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巡查1次以上;
3.县(市、区)监察局每个工作日对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巡查2次以上;
4.各部门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对本部门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事服务大厅窗口、下级主管部门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情况等开展例行巡查。
(二)数据监察。通过数据监控平台对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察,发现效能低下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三)回访监察。通过电话、走访、网络等方式回访行政相对人,了解办件过程、办件结果等情况;通过评价仪等收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满意度情况。
(四)抽样监察。适时对行政审批办件进行抽查分析,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第四章 电子监察情况的处理
第七条 建立监察台帐。对电子监察工作情况,电子监察员要认真登记,形成相应的动态资料台帐,存档备查。
第八条 形成报告制度。电子监察员在监察中发现问题,按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领导,重大问题监察机关应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
第九条 及时调查处理。监察机关对电子监察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对上级监察机关督查的问题,下级监察机关和相关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报上级监察机关。情况复杂的,经调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严格责任追究。对电子监察中发现的违纪违规等问题,按照《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法规制度,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电子监察成果的运用
第十一条 各级监察机关要将电子监察工作情况形成电子监察月报,送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领导参阅。
第十二条 电子监察情况纳入惩防体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内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对进驻部门的考核内容。
第六章 电子监察系统的管理
第十三条 电子监察系统的管理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省监察厅统一管理和各市(州)、县(市、区)监察局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办法,确保有效监督,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 省监察厅具有电子监察系统最高管理和使用权限,并根据工作需要和用户类别赋予各级监察机关和相关部门不同的使用权限。
第十五条 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制定严格的电子监察系统用户管理规定,明确系统监管员、电子监察员、系统管理员、岗位用户的职责权限,并定期核查权限设置和规范操作口令。
第七章 电子监察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严格执行电子监察计划,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等问题。
第十七条 技术保障单位及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严禁随意调整相关数据。采取严密的安全措施防止无关用户进入系统。认真做好系统维护保障工作,确保系统运行安全稳定。
第十八条 对电子监察相关数据报表、视频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复制的,必须报本级监察机关批准。重要数据资料的删除、修改必须报省监察厅批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公共服务和其他事项,以及对部门办事服务大厅、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工作开展电子监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深圳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办法11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办法的通知
深府〔202_〕32号
《深圳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_年2月10日
深圳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电子监察(以下简称电子监察),是指监察机关运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审批全过程实施同步监督,开展预警纠错、绩效测评以及提供信息服务等活动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监察系统),是指监察机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的监督行政审批的网络系统。
第四条 监察机关应当完善电子监察系统,负责电子监察系统的运行和维护,综合协调和组织开展各项电子监察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部门的职责,配合做好电子监察相关工作。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本机关的互联网站上公开经市政府同意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相应的审批实施办法,方便申请人在网上下载行政审批申请材料以及采用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申请,提供审批结果查询和其他便民服务,对适合网上审批的事项应当实现网上审批。
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取得并可以公开的审批信息,相互之间应当互联互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监察机关运用电子监察系统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实时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
(二)监督行政审批信息网上公开工作;
(三)预警和纠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审批行为;
(四)受理网上行政审批投诉;
(五)组织实施行政审批绩效测评工作;
(六)收集审批资料和数据,提供信息服务。
第八条 监察机关在开展电子监察工作时,主要对行政审批的以下内容进行监督:
(一)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行政审批的情况;
(二)网上公布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的情况;
(三)行政审批收费的情况;
(四)对审批事项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
(五)监察机关应当监督的其他审批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可视情况进行核实,以确定是否存在违规审批行为:
(一)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
(二)行政机关作出不予批准决定或不予登记的;
(三)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内容的;
(四)因行政审批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五)行政审批被撤销的;
(六)其他需要核实的审批行为。
第十条 行政审批事项到期日,监察机关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发出绿色预警信号。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可以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发出黄色纠错信号;行政机关在1个工作日内未能改正错误的,发出红色纠错信号: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超过期限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三)初审机关超过期限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的;
(四)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五)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六)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批,未依法说明理由的;
(七)不向申请人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八)不按规定公开审批结果的;
(九)应当颁发行政审批证件,不向申请人颁发的;
(十)其他违规审批、情节轻微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可以通过电子监察系统直接发出红色纠错信号:
(一)擅自实施已取消或者停止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的;
(二)擅自取消或者停止实施法定行政审批项目的;
(三)擅自更改在市政府公报上公布的行政审批实施办法中规定的行政审批程序或条件等内容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项目不予行政审批的;
(五)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项目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
(六)应当根据听证结果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不根据听证结果作出决定的;
(七)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决定的;
(八)应当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检验、检测、检疫,或者不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决定的;
(九)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的;
(十)擅自收费、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的;
(十一)其他违规审批、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三条 被发出黄色纠错或红色纠错信号的,由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存在行政过错的,由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政审批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 对深圳行政审批网上的行政审批投诉,监察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实名举报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受理决定或不受理的理由。
第十五条 对决定受理的网上行政审批投诉,监察机关应及时办理,或转送作出审批行为的机关办理。
转送办理并要求报送结果的,行政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将结果报监察机关。
属于实名投诉的,办理机关应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应当利用电子监察系统,每月对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审批绩效测评。
第十七条 绩效测评的内容主要是:
(一)行政审批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的情况;
(二)行政审批信息网上公开的情况;
(三)行政审批收费的情况;
(四)对审批事项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
(五)行政审批数据报送的情况;
(六)行政审批网上投诉处理的情况;
(七)行政审批责任追究的情况;
(八)行政审批相对人对行政审批服务的满意情况;
(九)反映行政审批绩效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根据测评内容制定测评标准,并采用扣分和加分相结合的方式,评定测评分数。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每月将绩效测评结果报市政府,并在深圳行政审批网和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应当建立电子绩效测评档案,并对绩效测评结果进行分析,发现行政审批中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行政机关,重大问题向市政府提交专题报告。
第二十一条 监察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配套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关于加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探索与思考
关于加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探索与思考
电子监察是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创新行政监管模式,实现监察方式、监察内容、监察手段和政府运行机制变革与创新的一种有效形式。202_年6月,七台河市政府以政务服务中心为重点,建设完成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全市48个行政审批部门206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实现了行政审批监督的程序化、透明化、信息化,取得了良好的运行效果。近日,笔者就市政务服务中心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电子监察在行政审批中的具体作用
电子监察系统在行政审批中的应用,有效地强化了行政监察、促进了依法行政、提高了行政效率、推进了政务公开、优化了发展环境,在监督各职能部门行使审批权的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是系统的刚性硬化约束,进一步规范了行政行为。电子监察系统用信息技术手段把行政审批程序固定下来,对业务工作设立了刚性的操作标准和办事流程,使工作人员不能随便决定操作、任意改变数据,避免了人为因素对业务工作的影响,有效约束和规范了行政行为,减少了行政审批发生错误,防止了行政过程中腐败问题的发生。在未接入电子监 察系统以前,大部分办件均以单一的稿件形式进行审批或备案,伸缩性强、弹性大,违规操作难以遏制,不利于监督工作的开展。电子监察系统建立后,所有办件信息一旦录入便不能随意改动并自动启动固定程序,运行办事时限,纪检监察人员可以通过电子监察系统方便快捷的对办事程序及相关内容进行有效监督。
二是数据处理的实时同步,进一步强化了行政监督。通过电子监察系统的自动采集、实时监控等功能,及时获取各部门的业务工作信息,自动对办理审批事项的受理人、受理事项、审批时限、办结时间、前臵条件、程序进展情况等录入信息进行网上实时监察、预警纠错、督察督办,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行政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有效增强了行政监督的实效性。例如:电子监察系统对审批事项办理进程进行“闪灯”预警告知,在办理时限剩余3天时,系统亮黄灯预警,监察人员发出督办通知,法定限期内仍未办结的,系统亮红灯示警,在考核系统上直接扣分,并告知监察人员进行查处。
三是考核标准的统一量化,进一步确保公正评价。电子监察系统可以实现日常工作数据的自动记录,结合行政监察具体要求,设臵统一量化的考核标准,每日自动对监察对象的行政行为进行量化评分,每月形成考评报表,准确地反映各部门及每名工作人员日常工作的优劣,客观地评价履行职 责的好坏,为有关部门和领导提供考核依据,促使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改进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例如:以往的考核是对每日的考核表进行记录,月底将本月的20多张考核表的总和进行相加减,在将结果填入月度考核表中,这不但操作起来麻烦,而且人为干扰因素强,既不科学也不合理。电子监察系统的应用,合理简化了这一繁琐工作,每日的考核成绩由纪检监察人员录入,月底系统自动生成考核成绩并自动发布在审批网络中,政务中心内所有工作人员均可以看到每日、每月加、减分情况,是绩效考核公平、公正。
四是业务信息的公开透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电子监察系统能自动获取行政工作有关数据,通过政务大厅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和政务审批网将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人员职责、工作流程、收费标准、办理进度等予以实时公开,督促相关部门主动公开行政信息,使整个办事过程公开化、透明化,进一步推动政务公开全面深化。例如:以往办事群众将办理事项所需前臵材料提交至职能单位后,留下联系方式,等待通知,办事人对办件的进展情况、目前处于何种状态均无法知悉。电子监察网络建成后,政务中心通过大厅电子显示屏和行政审批网随时滚动显示所有办件进展情况,使办事群众真正获得了知情权,有效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五是操作流程的简洁规范,进一步便捷了群众办事。与 电子监察系统配套的业务系统,一改以往人工操作方式,利用计算机智能化优势,为行政工作提供全程自动化办公处理,提高办事速度。同时通过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简化办事程序,规范操作流程,缩短办理时间,能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提升行政服务质量。如原来办事人在办理申报事项过程中,要跑多个单位的多个科室才能将所有办件手续办完,开一家小型餐馆的审批程序也需要一周甚至几周的时间。配套业务网络可有效实现一门受理、一站式办结,形成了所有涉及各单位的审批前臵条件均在中心内完成、所有的审批程序均在网络上办结的审批模式,再在一家小型餐馆的全部手续办理完成只需一上午即可。
二、电子监察在行政审批应用中存在的不足
电子监察系统在行政审批中应用,虽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是电子监察系统的内容和功能不统一。目前,全国电子监察系统都是各地按照实际工作需要,自主找软件公司设计开发,监察内容、数据标准、工作流程、工作方式大的方面基本一致,但也因所需各有侧重,致使监察规则不一致,影响电子监察系统的通用性和整体效能的发挥。
二是电子监察系统无法对专网业务审批进行有效监控。现在很多部门使用自主开发的业务审批系统开展工作,其中大部分又是从上至下统一的系统,并通过内部专网进行办 理。例如工商、公安等部门,就是全省甚至全国统一的业务系统,由上级部门组织开发,技术又受到上级部门和开发企业的控制。要想获得这些系统的相关数据,只能进行二次录入,电子监察系统无法直接进行监控,制约了电子监察效能的最大发挥。
三是电子监察领域在深度和广度上存在局限。电子监察只能对在系统上运行的事项进行有效的监察,对于没有放在系统上运行事项、应付性的虚假数据、有选择性运行的部分事项等,这些所谓的“双轨运行”、“虚拟运行”问题,以及各服务分中心、基层服务点的系统配套网络设备及工作人员系统操作能力低等问题的存在,影响了电子监察系统的有效运行。
四是电子监察系统的应用存在网络安全隐患。电子监察系统只有通过网络才能发挥其特点和优势。但无论是建立在互联网上,还是建立在政务内网上,都存在安全隐患,一旦出现安全问题,对工作将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
三、加强和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建议
电子监察系统在行政审批中的广泛应用,有效地规范了行政行为,提高了工作效能,增强行政监察的力度。但要真正实现对行政审批各环节的全程监控,时实监督,还需重点做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一是在思想观念上提高对电子监察的认识。通过形式多 样的宣传和教育,使各地各部门领导干部真正认识到电子监察系统对于约束行政行为、改进工作作风、加强透明公开、提高工作效能等方面的重要性和实用性,切实转变思想观念,自觉接受电子监察,从根本上实现电子监察对行政审批全方位、深层次的实时监控。
二是在内容和标准上统一电子监察的规则。在全省甚至全国范围内统一电子监察系统内容和技术标准,形成统一的电子监察规则,实现对行政审批的内容、程序、条件、时限等的统一监督。这样,才能解除各部门业务系统壁垒,组建全省甚至全国的电子监察大网络,形成统一的监管体系,实现自上而下、全面一致的监督方式,才能更加有效地发挥电子监察系统作用。
三是在管理制度上强化电子监察的功能。进一步完善各项电子监察的运行监管制度,形成集管理、考核、责任追究为一体的制度体系。使各部门的审批事项必须全部在审批系统中完成,将所有业务数据提供给电子监察系统接受监察,从根本上解决“双轨运行”、“虚假运行”的问题。同时,充分利用电子监察结果,严格兑现奖惩,使电子监察系统真正发挥实效。
四是在网络建设上扩大电子监察的领域。不断从内容和空间上拓展电子监察的范围,将行政审批的各个环节、工作人员服务状态、每日的绩效考评等等,全部纳入电子监察系 统的有效监控之内,真正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同时,将电子监察向基层服务分中心、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及社区网点延伸,实现电子监察系统对全市政务服务网络的有效监督,最大限度的清除监督死角。
五是在人员业务上加强电子监察的作用。配强配齐电子监察技术人员,由专门人员进行网上巡视监察。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学者专家定期对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技术水平。同时,由技术人员分期分批对各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更好适应网上行政审批工作,提高电子监察作用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