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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心支持见义勇为事业

云南省关心支持见义勇为事业



第一篇:云南省关心支持见义勇为事业

云南省关心支持见义勇为事业

倡议书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关乎一个地区的平安、一个民族的形象、一个社会的文明进步。曾经,路见不平但围观不救之事频见于报端,让民族蒙羞并拷问着每一位良知国人。在我省202_年出台《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的同时,成立了云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旨在以制度的形式给见义勇为者予以道德上的肯定和经济上的扶助。

自此以来,我省倡导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蔚然成风,相继涌现出1700多名见义勇为勇士,其中155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这些英雄们在生与死的考验面前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分子或事故灾难作顽强的斗争,用鲜血和生命保护了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谱写出一首首浩然正气之歌,唱响了一曲曲震撼时代强音,感动着每一个有正义感和同情心的人,提升了全社会的精神道德境界。

英雄,任何时候都是民族和社会的脊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见义勇为事业,每年都拨出专款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奖励和慰问。近八年来,省人民政府表彰铁飞燕等先进个人305人,颁发奖金900余万元,慰问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及亲属376人次,发送慰问品及慰问金达80万元;推荐上报16人被评为全国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极大地鼓舞了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的信心和勇气。

随着人民群众参与平安和谐创建、综治维稳工作和社会管理创新自觉性、积极性的日益提高,随着见义勇为公民的不断涌现,因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也会相对增多。然而,由于受限于经济发展水平,我省见义勇为基金规模小、数额少,远远满足不了见义勇为事业发展的需要。没有得到表彰的仍居多,即使被奖励的所获金额仍较小。尽管许多见义勇为者“流血”的事迹感人至深,但一些因见义勇为而致贫的家庭“流泪”的状况更催人泪下。有两位老人失去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儿子而经济支柱坍塌,靠月人均不到百元的微薄收入生活;有一位中年妇女失去因见义勇为的丈夫,带着两个读书的孩子和80岁老母亲艰辛度日;有一位青年农民因见义勇为而导致一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在爱人病故后又需抚养孩子的生活极度贫困下,曾一度沿街乞讨……这是见义勇为英雄的伤痛,更是一个文明社会的悲哀。

惜英雄、爱英雄是学英雄、敬英雄的延续,是一项重大社会公益事业和影响深远的善事善举,既需要政府的关注,更需要全社会的关爱。只有注重英雄身前身后事,确保他们政治上有待遇、社会上受尊重、经济上有保障,才能真正做到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才能让见义勇为精神在云岭大地发扬光大。对此,我们向全省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直驻滇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人士发出倡议:支持见义勇为事业,关爱见义勇为英雄。一方面,不断完善见义勇为事业的相关法律法规、特殊政策措施、工作运行机制等;另一方面,踊跃捐赠饱含着正义和正气的爱心款,以实际行动为见义勇为事业给力,让平安的云南更平安!

云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稳定委员会

202_年3月1日

第二篇:云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简介

云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简介

云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英文名称Yun nan Province Foundation for Justice and Courage缩写:YNF-JC)自202_年10月成立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关心和主管单位省委政法委的直接领导下,在基金会理事成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和《云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为依据,以“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见义勇为”为己任,认真履行职责,为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了一些积极而有成效的工作。202_年11月21日,云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换届大会在昆明召开。

这次会议由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会长李汉柏主持。会议通过了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新修改的《云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选举产生了第二届理事会名誉理事长、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理事、监事。

会上,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会长李汉柏,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名誉理事长孟苏铁作了重要讲话;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第二届理事会常务副理事长马继延作了题为《再接再厉开拓创新 努力推动我省见义勇为工作再上新台阶》的讲话。根据新的《章程》,我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保护见义勇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树立崇尚见义勇为的理念,弘扬社会正气,提高社会效应,扩大社会影响,动员社会力量,鼓励更多的人关心、爱护、支持和参与见义勇为事业,为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和谐云南,营造和谐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政治环境。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

一、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公民的先进事迹和有关法规和党的政策;

二、组织发动见义勇为的群体性文化活动和社会志愿者;

三、表彰奖励见义勇为的先进群体和先进个人;

四、优抚帮助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亲属和负伤致残人员;

五、广泛开展见义勇为的资金募集活动;

六、严格管理使用见义勇为基金,确保其安全增值;

七、其他有关见义勇为基金公益活动的特殊业务活动。

截至202_年1月31日,我会推荐上报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全省政法综治工作会议上,共表彰奖励见义勇为先进群体8个25人,先进个人171名(合计196人),颁发奖金524万元。其中202_表彰14人,颁发奖金58万元;202_表彰17人,颁发奖金67万元;202_表彰25人,颁发奖金65万元;202_表彰34人,颁发奖金74万元;202_表彰43人,颁发奖金93万元;202_表彰33人,颁发奖金74万元;202_表彰31人,颁发奖金93万元。

此外,为推动全省见义勇为工作的深入发展,202_年1月30日,省宗治维稳委与我会还对昆明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德宏州见义勇为协会、大理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和文山州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普洱市金孔雀快速客运有限公司等见义勇为先进组织和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共颁发奖金10万元。

据统计,我会自成立以来共慰问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及亲属54人次,发送慰问品及慰问金共16.51万元。

以上三项合计,共支出550.51万元。现积存资金共3690万元。

通过近几年的工作实践,我们深刻体会到: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视、关心和支持,是决定见义勇为工作取得成效的关键;大力宣传见义勇为的公民的感人事迹,大造声势,努力扩大社会影响,是搞好见义勇为工作的基础;适时表彰奖励见义勇为先进群体及先进个人,不断弘扬社会正气,是搞好见义勇为工作的最强大动力;继续争取省财政支持,积极募集见义勇为基金,并确保其安全增值,是使见义勇为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最有力保障。

我们热忱欢迎全省各族人民和社会各界人士、驻滇解放军官兵积极行动起来,关心、支持见义勇为事业,热情宣传见义勇为的好人好事,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做出各自的贡献。

第三篇:关心支持国防建设“十佳”单位

关心支持国防建设“十佳”单位

推荐候选单位先进事迹

近年来,我区民政局充分发挥职能优势,以创建双拥模范先进单位为载体,突出重点,创新形式,真抓实干,不断推动关心支持国防建设工作取得新突破。我区也先后获得全国爱心献功臣活动先进区、市退伍安臵工作先进区、市随军家属安臵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一、高度重视,健全制度,建立关心支持国防建设长效机制

长期以来,民政局把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作为事关全局、涉及长远的大事来抓,成立了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精心研究和部署。把每年的“三八”“五四”“八一”“国庆节”“元旦”、“春节”定为“双拥活动日”,把每年的元月定为“双拥活动月”,把每年七月定为“双拥宣传月”。制定了三项制度:一是坚持领导联合会议制度。听取本季度活动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活动中存在的问题,部署下季度工作。二是定期现场办公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研究双拥工作新情况,部署双拥工作任务,解决部队在战备、训练、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三是定期 1 活动制度,组织开展好“双拥月”和六个“双拥日”活动。

二、创新思路,拓宽渠道,实现关心支持国防建设新跨越

我们针对新时期双拥工作的特点,探索新思路,拓展新领域,丰富新内容,开展了一系列形式多样、扎实有效的拥军活动。

一是在“双拥活动日”期间开展走访慰问活动。近三年来,我们先后到市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中队等十余家单位走访慰问,向部队赠送了慰问金和空调、电视机、爱心鞋垫等慰问品,价值50余万元,改善了他们的工作、生活条件。二是依托科技、经济等优势,广泛开展科技拥军、文化拥军、智力拥军、信息拥军等活动,帮助培养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去年我局投资2万余元,购买图书4000余册,援建了军营图书室5个,受到广大官兵的热烈欢迎。三是积极为部队办实事、办好事,先后协调区直有关部门解决了20余名随军家属就业、子女入学入托问题,切实免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四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今年,我局成立了双拥工作宣讲团,聘请党校老师、部队英模、退伍军人担任讲师,深入基层宣讲革命传统和进行国防教育。截至目前,宣讲团已在社区、农村、学校进行了12场宣讲,2 听众近万人,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随着各项活动的开展,初步形成了关心国防建设、支持国防建设、参与国防建设的浓厚氛围。

三、求真务实,发挥优势,拥军优属工作得到新提高 几年来,我局把落实各项优抚安臵政策作为拥军优属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认真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河南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一是对优抚对象实行三优先,即城乡低保优先照顾、医疗救助优先照顾、社会救济优先照顾。近年来,306户、783名优抚对象被纳入低保范围,为患重大疾病的11户优抚对象解决医疗费用6万余元,投资10万元为56户优抚对象重建、修复住房105间。二是在我局的积极推动下,投资1500万元的区级光荣院正在紧张建设,明年6月即可投入使用。届时全区军烈属、革命残疾军人、现役军人亲属中60岁以上的老人将免费入住,衣、食、住、行、医由政府全额负担。三是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医疗费,实行实报实销,每年支付20余万元。为解决农村优抚对象看病难的问题,我局积极协调卫生部门,每年开展一至两次义诊和送药下乡活动。三年来,共义诊1000余人次,受到广大优抚对象的一致称赞。四是建立优抚补助金自然增长机制,逐年增加 3 义务兵和农村优抚对象的优待标准,保障了他们的收入高于当地人均收入水平。

四、军地团结、相互支持,双拥工作开展的扎实有效近三年来,在我区高度重视、积极主动用实际行动,用真情真心开展拥军优属、支持国防建设的同时,驻军部队也给予了我们大力支持,在驻军部队可利用的时间和“八一”、“春节”等重大节日,驻军官兵多次到我区进行走访慰问,并深入社区、深入农村开展军爱民一系列活动,受到了广大群众的热列拥护,人民群众更加热爱解放军,民拥军、军爱民的和谐氛围更加浓厚,真正实现了:军民团结如一人,势看天下谁能敌的大好局面。

第四篇:开创见义勇为事业新途径的思考

开创见义勇为事业新途径的思考

开创见义勇为事业新途径的思考

作为指向性最强的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1993年6月由公安部、中宣部、中央综治委、民政部、团中央等部委联合发起成立。成立九年以来,该会同有关省市组织了大量表彰活动,募集见义勇为基金7000多万元,发放奖励抚恤、补助慰问和助学金202_余万元.目前,中华见义勇为基金的工作模式是:一,每两年开一次全国性表彰大会,由中宣部、公安部、民政部等单位抽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各省上报的人员事迹进行评审;二,面对日常申请补助的见义勇为人员,由基金会办公会进行研究,看够不够标准、够哪一级标准,形成意见后报基金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审批,再对外发钱。

据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共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近千个市、县设有见义勇为事业组织管理机构,从事见义勇为工作的人员近万人。近十年来,各级见义勇为管理组织已募集基金十几亿元。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形成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的要求,我们必须运用科学发展观来探求见义勇为工作的客观规律,思考新形势下见义勇为事业持续发展的新途径。

思考一:必须提高对见义勇为重要意义的认识。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诸多传统美德的精髓,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是国家的凝聚力,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首先,见义勇为的本质特征是无私无畏、利国利民。无私则无欲,利人则和谐。研究表明,所有违法犯罪都与私欲有关,见义勇为成为社会风尚,违法犯罪和各种社会矛盾必然会减少,社会必然安定和谐。其次,见义勇为作为一种道德力量,是国家发展、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重要因素。所以,见义勇为事业关系到社会的价值取向,关系到国民素质的整体提升,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的兴衰成败。

思考二:政府是褒扬见义勇为的最重要力量。政府作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最重要力量,有义务保护国家财产、公共利益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政府有责任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有义务为见义勇为人员提供服务。首先,政府要领导组织开展见义勇为的各项工作;其次,应当设立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用于奖励表彰、抚恤、救助见义勇为者;第三建立完善的见义勇为保障制度,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第四,我国社会向来有“民以吏为师”的传统,政府官员的举止影响着老百姓的价值取向,政府工作人员要带头见义勇为,用制度约束见义不为的工作人员。

思考三: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是弘扬见义勇为的基础。人民群众是社会的主体,没有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将一事无成。见义勇为事业更是一项群众性很强的事业,离不开广大群众的参与。我们只有将见义勇为事业植根于广大群众当中,见义勇为工作才会大有作为、蓬勃发展,形成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

思考四:见义勇为协会要有恰当的定位。作为从事公益性事业的民间团体,见义勇为协会承担着许多具体繁杂的工作。其工作重心和主要精力要放在全力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多做好事、实事方面。一是要运用法律武器,主动协调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维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当好他们的坚强后盾。二是要为见义勇为者及时解难。对于他们应当得到而未得到的经济赔偿先行垫付,之后通过相关程序进行追偿。三是要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反映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庭困难和合理诉求,开通政府联系见义勇为者的快车

道。

思考五:根本途径在于立法建制。理由有三:首先,见义勇为者因见义勇为行为而受到的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等基本权力得不到有效保护的问题日渐凸显,而只有法律的权威才能消灭这一现象。其次,见义勇为事业社会性强,涉及面广,特别是涉及到许多政府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只有对工作程序、需履行的义务等相关问题加以规范,做到有法可依,才能有效推动见义勇为事业。第三,见义勇为、匡扶正义、惩恶扬善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只有用强大的法律制度加以保障,才能让和谐社会的蓝图成为现实。

第五篇: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202_年11月22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弘扬正气,鼓励同违法犯罪行为和各种灾害事故作斗争,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适用本条例。

本省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适用本条例。

非本省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表彰奖励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所实施的下列行为:

(一)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安全事故时,抢险、救灾、救人的。

第四条 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遵循精神奖励、物质奖励、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和实施,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考核和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推荐表彰以及管理本级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日常工作。

第六条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妇女联合会、共青团、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

宣传、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

第七条 省、州(市)、县(市、区)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依法募集、管理见义勇为基金,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八条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捐赠,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

见义勇为基金应当确保安全,按规定使用,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开使用情况。第九条 见义勇为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负责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材料向所在县(市、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申报。个人可以要求以上部门,对本人或者他人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申报。

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可以将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材料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申报。

见义勇为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如需依据其他结论才能申报的,自其他结论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报。第十条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确认;对事实不清楚、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申报人补齐材料,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并在材料补齐或者调查结束之日起30日内作出确认。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对拟确认的见义勇为行为,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在辖区范围内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第十一条 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和确认部门,在调查见义勇为人员的行为时,有关单位、见义勇为行为的受益人和知情人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二条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对是否是见义勇为行为进行确认后,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见义勇为条件的,报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并通知相关部门落实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待遇;

(二)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见义勇为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报部门、单位和个人,并说明理由。

申报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对确认不服的,在收到确认通知后30日内可以向上一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做出复核结论,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下列表彰奖励:

(一)有一定贡献的,由县(市、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集体)”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给予202_元以上奖金;

(二)有较大贡献的,经县(市、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申报,由州(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集体)”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给予1万元以上奖金;

(三)有重大贡献的,经县(市、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逐级申报,由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集体)”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给予10万元以上奖金;

(四)有特别重大贡献,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县(市、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逐级申报,由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群体、集体)”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由省、州(市)、县(市、区)共同以全省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为标准一次性发给奖金;其奖金的三级比例为省50%、州(市)35%、县(市、区)15%。

表彰奖励应当公开进行,被表彰奖励人员要求为其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保密的,可以不公开进行。第十四条 奖励见义勇为人员资金的来源:

(一)同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

(二)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接受的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工会、妇女联合会、共青团等人民团体,学校、部队等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对受到各级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根据本人身份和事迹,按照有关规定授予相应荣誉称号;优先推荐为各级劳动模范。

十六条 公安、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基层组织或者个人发现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送医疗机构救治;医疗机构应当开通绿色通道及时救治,不得拒绝、拖延。

第十七条 因见义勇为受伤、致残、牺牲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和其他相关合理费用,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无加害人、责任人或者加害人、责任人无承担能力的,按照下列办法解决:

(一)参加工伤、基本医疗、农村新农合保险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由保险机构和有关部门按规定支付,不足部分从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

(二)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拨专款按规定予以解决;

(三)仍确有实际困难的,由行为发生地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按规定予以补助。

第十八条 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享有下列待遇和保障:

(一)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升学、入伍、晋职、晋级、承包经营等方面的优先权;

(二)在公务员招考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招聘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给予照顾;

(三)因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在治疗、康复期间,原享有的工资、津贴、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变;

(四)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生活困难的,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社会救助范围,重点给予照顾;

(五)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困难且符合保障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优先予以保障;

(六)在参加本省大中专院校招生考试时,享受加分照顾。第十九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经行为发生地县(市、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提出,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上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评定为烈士,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条 因见义勇为致残的人员,其伤残评定及待遇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工伤保险法规执行;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按《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无用工单位的,由行为发生地民政部门逐级上报,进行伤残等级评定;经评定后,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因见义勇为致残的人员,由残疾人联合会按照有关规定核发残疾人证并享受优惠待遇。

第二十一条 因见义勇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有工作单位但不适合继续在原岗位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伤残保险或者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防止其遭受打击报复。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需要法律援助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行为受到诬告陷害的,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申请调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应当组织调查。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职责,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可以向当地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投诉,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应当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及时处理;逾期不处理的,发“督办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申报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材料而不申报的,由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不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或者对有关救治、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要求不及时处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责令改正;导致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贪污、挪用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资金,除追回资金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表彰奖励和抚恤优待的,由原确认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报人民政府并通知有关部门,撤销荣誉称号,追缴奖金、证书和其他相关费用,并根据情节,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或者拖延救治见义勇为人员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其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问责。

第三十一条 负有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现役军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其表彰奖励按照本条例执行,其他保障从其部队有关规定。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奖励、抚恤优待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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