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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第一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兹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以下规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一、保险金额以一千元至一万元为限。保险费依照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档次,加收一倍。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伤,需要治疗时,其实际支付的医疗、医药费,五元以下的保险人不负责,五元以上的(含五元)保险人全部负责。其给付累计总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三、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医药费用;

2.按公费医疗规定应自费购买的药品;

3.整容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的费用;

4.挂号费、护理(陪住)费、取暖费、误工费、停尸费;

5.私人诊所、康复医院、气功治疗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医疗、医药费给付时,须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证、投保单位或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街道(乡)以上公立医院的治疗诊断的证明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凭证。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申请给付保险金过程中如有欺诈行为,保险人除追回已给付的保险金外,有权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追偿因调查核实过程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本条款其它未尽事宜,按照本公司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办理,其规定内容与本条款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是意外伤害保险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所述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本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本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每次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情况延长: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三)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保

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三)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四)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

(五)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烧伤或疾病的治疗和康复;

(六)被保险人门诊医疗费用;

(七)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保险金额

第四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本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主险合同保险金额,且最高不能超过人民币50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作为申请依据的证明和材料。索赔申请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本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本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病历及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5、保险人合理要求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则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

受益人的指定或变更

第六条 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三篇: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适用对象:本市全体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只要每年依法参加了本市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都可以自然获得当年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参保费用:由政府替参保人缴纳保险费用

-给付范围:参保人的意外医疗、意外伤残和意外身故

-给付标准: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6000元以下的,给付70%,超过6000元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因意外导致残疾的,按照身体伤残鉴定等级给付20000元至35000元;因意外导致身故的,合法受益人可以一次性领取50000元补偿

-申报时间:5月3日开始

-申报方式: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申报服务电话为:4006596196,各服务网点地址、电话以及申报需提供材料等具体情况,市民可通过拨打申报服务电话查询

市人社局负责人接受本报专访 详解新规关注热点

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日前,本市出台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暂行规定》,从202_年1月1日开始,本市实施惠及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建立全民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是本市202_年“20项民心工程”之一,是完善本市医疗保险制度体系,降低家庭和社会意外伤害风险,改善民生实惠百姓的一项重大举措。

《暂行规定》要求,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适用于本市全体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只要每年依法参加了本市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都可以自然获得当年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政府替参保人缴纳保险费用。参保人因突发性、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伤害、伤残或者死亡的,将按照《暂行规定》给予理赔。市人社局负责人介绍,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经实现全覆盖的背景下,全民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的实施,将为保障本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后得到及时救助救治,保障生命健康安全,有效减轻意外伤害个人及家庭负担,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安定起到积极作用。全民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的实施,为所有医保参保人再添一层“安全网”。

据介绍,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主要包括参保人的意外医疗、意外伤残和意外身故。保险给付标准分别为: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6000元以下的,给付70%,超过6000元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因意外导致残疾的,按照身体伤残鉴定等级给付20000元至35000元;因意外导致身故的,合法受益人可以一次性领取50000元补偿。自202_年5月3日起,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所属各服务网点将开始受理意外伤害申报。意外事故发生后,参保人可以通过拨打服务电话或到服务网点进行申报。申报时,参保人需填写给付申请书并提交规定的材料。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申报服务电话为:4006596196,各服务网点地址、电话以及申报需提供材料等具体情况,市民可通过拨打申报服务电话查询。

关注1

保险由政府买个人不需缴费

记者:什么是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

市人社局: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是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政发〔202_〕52号)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_】27号)的有关规定建立的一项惠及全体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保障其发生意外伤害后得到救治救助的补充保险制度。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后,根据不同情况,将给予意外伤害医疗、意外伤残、意外死亡给付待遇,以此降低参保人、参保人家庭和社会意外伤害风险,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记者:什么是意外伤害?

市人社局:意外伤害是指参保人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伤害、伤残或者死亡的情形。参保人因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的伤害除外。

记者:如何参加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市人社局:凡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职工、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由政府为其建立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个人不缴费。

专设服务中心公布受理电话

记者: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哪些区别?

市人社局:主要是保障范围不同。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主要保障意外伤害风险,为参保人提供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给付,并对意外伤残和意外死亡者提供补偿。基本医疗保险则主要对参保人员因发生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另外,参保人在意外伤害治疗过程中同时治疗其他疾病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由意外伤害险资金给付,疾病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记者: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的待遇享受期是如何规定的?

市人社局:按照自然计算,从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此期间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可以按规定申请意外伤害保险给付。由于今年本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刚刚建立,自202_年5月3日起,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所属各服务网点将开始受理意外伤害申报。如果参保人自202_年1月1日以来发生了意外伤害事故,可以自202_年5月3日起,向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所属各服务网点申报意外伤害各项给付。

记者: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给付范围及对象包括哪些?

市人社局:对意外伤害者,向参保人给付;对意外伤残者,向参保人给付;对意外死亡者,向参保人的合法受益人给付。

记者: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管理和经办有哪些规定?

市人社局: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是政府主导、委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设立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负责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的统一经办。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设立电话咨询服务部门,随时受理报案和业务咨询(服务电话:4006596196)。服务中心在各区县社保分支机构,相关街道、乡镇设立服务网点。各服务网点受理参保人意外伤害给付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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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意外按三项标准给付

记者:参保人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给付标准是多少?

市人社局:202_,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各项给付标准为:

(一)意外伤害:参保人发生的6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给付比例为70%。超过6000元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二)意外伤残:参保人因意外导致身体残疾的,给予一次性给付,具体标准为,经鉴定伤残等级为4级的,给付20000元;伤残等级为3级的,给付25000元;伤残等级为2级的,给付30000元;伤残等级为1级的,给付35000元。(三)意外死亡:参保人因意外导致死亡的,对其合法受益人一次性补助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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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需在5日之内报案

记者: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如何办理报案? 市人社局: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参保人在5日内通过拨打服务电话(4006596196)或到服务网点现场办理等方式报案,报告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等。参保人意外死亡的,其合法受益人需在48小时内完成报案。对于需要现场勘查的,受托保险公司派工作人员到意外事故现场查验,调取直接证据材料。

记者:参保人怎样就医?

市人社局:参保人因意外伤害施行门诊、住院治疗,应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具体名单可通过拨打12333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电话或4006596196服务电话查询。

记者: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如何理赔?

市人社局:参保人治疗终结或意外死亡后,参保人或合法受益人持相关材料向服务网点申请理赔并提供规定的理赔材料,由受托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应当给付的全部费用。

记者:申报需要哪些材料?

市人社局:意外医疗给付需要:事故者身份证明;门诊病历复印件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及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票据原件、费用清单及处方;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转账支付授权书。意外伤残给付需要:事故者身份证明;门诊病历复印件或住院病历复印件;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报告;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转账支付授权书。意外死亡给付需要:事故者身份证明;门诊病历复印件或住院病历复印件;注明死亡原因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法医鉴定书;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合法受益人身份证明;合法受益人与事故者关系证明;转账支付授权书。

关注5

发生10类情况不予支付保险

记者:哪些情况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不予支付?

市人社局:下列情况不属于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支付范围:有隐瞒、欺诈行为的;自伤、自残、自杀的;合法受益人主观故意造成参保人死亡、伤残的;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持无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造成伤害的;醉酒、吸毒,或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意外伤害的;因堕胎、分娩、食物中毒、医疗事故、接受或自行诊疗护理导致意外,以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流产的;因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意外伤害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补偿责任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在境外发生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的。

记者:参保人意外伤害的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支付范围和标准如何规定? 市人社局:参保人意外伤害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支付范围和标准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超出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记者:参保人意外伤残鉴定如何办理?

市人社局:天津市的伤残鉴定机构主要是天津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天平法医鉴定中心。残疾等级标准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继续使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通知》(保监发[1999] 237号)有关规定执行。

记者:参保人异地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可以报销吗?

市人社局:可以,主要是以下两种情况:临时外出期间因急症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埠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记者:参保人如何办理转外埠住院登记手续?

市人社局: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埠住院治疗的,其转出医院应为规定的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参保人持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填写的转诊转院登记表等登记材料,经受托保险公司同意后方可转往转诊转院管理办法指定的外埠医疗机构就医。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参保人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关注6

两年未提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记者:参保人申请意外伤害给付时效如何规定?

市人社局: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意外伤害给付要求。

记者:参保人同时参加同类商业保险如何规定?

市人社局:参保人同时参加其他同类商业保险的,先由意外伤害保险资金给付,再由相关商业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协议)约定给付。

记者:参保人或受益人与受托保险公司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市人社局:参保人或合法受益人与受托保险公司因伤残鉴定结论、居民死亡原因认定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所在区县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篇:附加旅游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附加旅游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游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202_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

成。

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

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效力 主险合同中的合同内容变更、保险金的给付、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本公司合同1.2 投保范围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解除权的限制、地址变更、争议处理事项以及释义适用于本合同。本合同内容与主险

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终止,本合同同时终止。

1.主险合同解除时,本合同同时解除。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

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2.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

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您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

定损失。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因主险合同解除导致本合同解除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1.5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1.6 合同终止

 我们提供的保障

22220091第1页[共3页]

2.1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同主险合同。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

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详见释义),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

害医疗保险金:

每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

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为30元。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治疗的,本公司继续承

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详见释义)、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

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2)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2.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

(2)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3)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

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他项目。

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责任免除

 您的权利与义务

3.1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4.1保险金受

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益人

通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如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4.2 保险事故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

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的申请1.申请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写明诊断全称、简单病史及治疗过

程)、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医疗费用原始单据、费用结算明细表及处方;如上述单

证中部分医疗费用已由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还应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原件;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2.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释义 3.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指二级及以上非盈利性医院、二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

院,具体可登陆本公司主页()查询或咨询本公司全国客户服

务电话95567。5.1 认可医院

5.2 合理医疗

费用

5.3 社会基本

医疗保险

指同时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费医疗和医疗救助等基本医疗保险保障项目。

第五篇: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2_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2_)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2_)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1.2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1.3投保对象

凡符合我们承保条件者均可投保本附加险,本人投保后,可选择为其 配偶(见 7.1)及 子女(见 7.2)投保本附加险。1.4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年。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

若我们审核同意,您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 1年。

如果我们不接受续保,我们会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保险金额

首次投保时,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每次续保时,其保险金额按照续保时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自动增加,但以增加5次为限。若您申请减少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自动增加部分的保险金额也作相应比例的减少。2.2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 意外伤害(见 7.3),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表1)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表2)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表 1及表2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表 1及表2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 客运公共交通工具(见 7.4)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的,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 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 7.5)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表1或表2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意外全残辅助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表1所列伤残程度第一级之一者,我们自鉴定确认日起,每日按照保险金额的0.2%给付365天的“意外全残辅助保险金”。被保险人在领取意外全残辅助金期间身故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6)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 医疗事故(见 7.7);(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9)被保险人从事 潜水(见 7.8)、跳伞、攀岩(见 7.9)、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见 7.10)、摔跤、武术比赛(见 7.11)、特技表演(见 7.12)、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10)被保险人患 艾滋病(见 7.13)或感染 艾滋病病毒(见 7.14)期间;(11)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退还未满期 净保费(见 7.15)。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受益人

本附加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相同。

配偶及子女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的受益人为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我们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意外伤残保险金、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及全残辅助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我们不受理指定或变更。3.2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天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 不可抗力(见 7.16)导致的延迟除外。3.3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意外伤残及意外全残辅助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我们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书;

(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3.4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天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3.5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对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2年不行使而消灭。

4.如何交纳保险费 4.1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按照基本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我们若调整费率,续保时将根据续保生效当时的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险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交纳。4.2宽限期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应按照约定的方法及日期交纳保险费;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单所约定的交费日期的次日起 60天为宽限期。

本附加险合同 1年期满时,若我们同意续保,则自期满日起60天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5.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合同解除

您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3)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天内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我们会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6.2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6.3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 1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未满期净保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在我们拒保范围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6.4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6.5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2)您解除本附加险合同。6.6争议处理

本附加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直接向签发

保险单的本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7.释义 7.1配偶

指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存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或妻。7.2子女

指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出生 30天后并已出院的亲生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及合法收养的子女。7.3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7.4客运公共交通工具

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列车(包括客运列车、地铁、轻轨列车)、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及轮船。7.5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被保险人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列车和客运汽车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上车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轮船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检票踏上轮船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船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离开轮船时止。7.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6)持学习驾驶证或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7)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7.7医疗事故

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7.8潜水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7.9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7.10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7.11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7.12特技表演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7.13艾滋病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7.14艾滋病病毒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7.15净保费 “净保费”的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30%)"。7.16不可抗力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2_)给付比例表 残疾 程 度 与 给 付 比 例 表

等级 项目 残 疾 程 度 给付比例 一 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100% 二 级 九 十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手指缺失的(注6)75% 三 级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十足趾缺失的(注9)50% 四 级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30% 五 级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11)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20% 六 级 三十 三一 三二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5% 七 级 三三 三四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0% 三度 烧 烫 伤 与 给 付 比 例 表 身体部位 项目

烧烫伤等级(烧烫伤面积占皮肤面积百分比)给付比例 头颈、手部 一

不少于8% 100% 二

不少于5%但少于8% 75% 三

不少于2%但少于5% 50% 身体(头颈、手部)四

不少于20% 100% 五

不少于15%但少于20% 75% 六

不少于10%但少于15% 50% 注:三度烧烫伤指伤及皮肤全层或皮下层组织,甚至更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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