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豫政 1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对种粮农
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增加农民收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举措,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直补工作的顺利进行。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四月四日
河南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2_]1号)和有关要求,省政府决定,202_年在全省范围内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和价格,实行对种粮农民(含国有农场,下同)直接补贴政策。为切实做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直接补贴办法
(一)补贴资金数额的确定;202_年,我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数额按不少于粮食风险基金总规模的40%计算确定。
(二)补贴资金的分配方式。按照《财政部关于尽快落实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紧急通知》(财建明电[202_]2号)要求,直补资金分配遵循“向粮食主产县倾斜、向种粮多的农民倾斜”的原则,实行“省分配到市、控制到县,县核算到乡、落实到户”办法。省对市、市对县补贴资金的分配,依据202_年农村税费改革核定的应纳农业税额和1997年至202_年五年间年均粮食总产量及收购保护价粮数量三个因素,原则上按照6:2:2比例计算确定。
县对乡、乡对农户的补贴资金,根据202_年农村税费改革时核定的计税面积和县级政府确定的补贴标准计算确定。县辖区内实行统一补贴标准。
(三)补贴资金的兑现办法。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布每户农民的计税面积、补贴标准和补贴数额,经公示确认无异议后,乡镇财政所于5月15日前将《粮食补贴通知书》发到每个农户。《粮食补贴通知书》由省统一编制软件,县(市、区)统一编号,乡镇财政所微机打印发放,由每户农民本人签收。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建
[202_]75号)要求,兑现补贴资金采取直接抵顶应缴农业税的办法。农民凭本人身份证和《粮食补贴通知书》,到乡镇财政所等额抵顶应缴纳的农业税及附加,乡镇财政所将抵顶的农业税及附加汇总上报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从“粮食补贴资金”专户拨入乡镇政府“农业税及附加征收专户”。补贴兑现工作在6月30日前基本结束。
(四)补贴资金的管理。对种粮农民的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省财政要在4月10日前将补贴资金通过财政部门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补贴资金”专户逐级拨付到县(市、区)。
县级财政部门要逐乡镇派驻补贴兑现监督员,明确责任,全程进行监督。每一兑付工作日结束后,监督员都必须在“补贴资金兑现底册”上签名。市、县、乡要逐级上报《补贴资金兑现日报》。
二、实施步骤
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4月1日—4月10日)宣传发动。为确保宣传政策和口径的统一,省统一印制《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通告》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宣传提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宣传手段,广泛宣传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做到进村入户,张贴上墙,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第二阶段(4月11日—25日)制定补贴落实方案。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方案,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底数,广泛听取农民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补贴落实方案。各省辖市将审核后的各县(市、区)具体补贴落实方案(包括乡镇对农户的补贴测算情况),于4月25日前报省直补办公室。
第三阶段(4月26日—6月30日)组织实施。根据全省实施方案,省对各地上报的具体补贴落实方案进行审核,报经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于4月30日前批复到各县(市、区)。各县(市、区)要相应做好对所属乡镇补贴方案的审批工作,确保5月15日前将《粮食补贴通知书》发放到农户手中。
三、加强领导,确保直补工作顺利进行
粮食直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市、县、乡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为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各级政府都要设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从财政、计划、农业、粮食、农发行等部门抽调精干人员参与办公室工作,并实行集中办公。
在粮食补贴兑现过程中,各地要切实做到“五到户”,即政策宣传到户、清册编制到户、张榜公布到户、通知发放到户、补贴兑现到户。严格执行“四不准”,即不准擅自改
动补贴通知书内容,不准用补贴抵顶以前年度的农业税尾欠和各种债务及收费,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无故拖延补贴兑现时间。财政、监察部门要加强直接补贴兑现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二篇:豫政 〔202_〕4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明确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
责任的通知
豫政 〔202_〕42号
各产煤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_〕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煤矿事故可防可控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落实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对人身伤亡事故实行零容忍,努力实现零死亡,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基本原则
按照“谁办矿、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三、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是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和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谁办矿、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对兼并重组煤矿必须做到真投入、真控股、真管理,实现资金到位、人员到位、管理到位,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上级有关规定。按照标准和程序,会同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对兼并重组煤矿进行复工复产验收。
(二)在兼并重组煤矿中所占股权比例不得低于51%,必须以资金或资产的形式进行投入并实施绝对控股,对兼并重组煤矿的人、财、物和矿井日常安全生产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三)树立按需投入理念,加大安全投入。兼并重组煤矿的通风、供电、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防冲击地压、防治煤(岩)与瓦斯突出等安全设备、设施、条件、系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六大系统健全可靠。
(四)向兼并重组煤矿派驻管理团队。“五职”矿长(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的副矿长)、科(队)长、班组长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如绞车工、通风工、瓦检员、放炮员等)必须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选派。兼并重组前原有“五职”矿长及管理人员经考试合格选聘的,一律交流使用,不得在原矿井继续任职。
(五)兼并重组煤矿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检查人员的数量和素质应满足需要。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配备的煤矿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其中采掘、机电、通风等专业每个专业不少于3人,地测专业不少于1人,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20人。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通风、机电、地测、调度等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2_〕116号)要求,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会议、安全目标管理、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审批、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七)加强兼并重组煤矿技术管理,建立健全技术资料档案。做好矿井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自燃倾向性的鉴定报批工作。必须对兼并重组煤矿井下工程进行实地测量,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其中采掘工程必须每月实测填图。
(八)强化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管理。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矿井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定期排查、治理和报告;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实施停产(停工)整顿,由领导包案,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九)推广适用先进技术和工艺、设备,逐步提高矿井机械化水平。兼并重组煤矿必须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炮采工作面应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支护,井下必须采用机械化运输方式。
(十)按照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五职”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十一)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兼并重组煤矿劳动用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招录、统一培训、统一分配;对井下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体化管理,严禁使用包工队或将井下工程转包,杜绝以包代管。
(十二)严格按照定编、定员、定额组织生产。严禁交接班时两班在现场交叉作业,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十三)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把安全生产理念融入到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进一步强化职工安全意识,规范安全行为,增强安全生产工作执行力。
(十四)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制定各岗位工作质量标准和各单项工程质量标准,强化区域分公司、子公司和兼并重组煤矿基层基础管理,推行作业现场精细化管理,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
(十五)兼并重组煤矿应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建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建立辅助救护组织,并与就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兼并重组煤矿应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经常开展灾害预防、避险、报警、自救、互救知识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习,提升应急自救能力。
(十六)兼并重组煤矿发生伤亡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应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程序、时限等要求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四、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应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切实承担对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各级负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证照颁发和管理的部门,负责资源配置、建设项目核准、技改审批、设计审批、生产能力核定、瓦斯等级鉴定、火工品管理、电力供应、从业人员资格准入等部门,应按照“谁许可、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履行其相应的管理、监督、监察职责。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持与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推动兼并重组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将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安排部署和研究解决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二)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存在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法查处瞒报、谎报煤矿事故行为。对未依法履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职责的,依据国务院令第446号第七条和国发〔202_〕23号文件第三十一条规定及时制止处置,并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监督检查辖区内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所属的区域分公司、子公司和兼并重组煤矿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情况,按照“两到位、五控制”(包矿领导、驻矿人员到位,控制入井人数、灯房发灯数量、火工用品、主井绞车、用电量)要求,对辖区内停工停产整顿的兼并重组煤矿严格监管。对申请复工复产验收的,按规定组织或者参与验收;对验收不合格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依规实施关闭。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证照办理、技术改造、生产能力核定等监督管理工作。
(五)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事故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六)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电力、火工品供应、矿区稳定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
(七)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统计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对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八)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安全教育培训进行监督管理,对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参与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的职责。
五、有关要求
(一)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必须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切实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二)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省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区域分公司、子公司等之间要加强沟通交流,及时互通信息,形成监管合力。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煤炭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煤炭专业技术,依法行政,公正廉洁。
(四)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及所属的区域分公司、子公司和兼并重组煤矿,应当接受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县级以上各级有关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同时,加强联合执法,相互密切配合,形成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合力,依法促使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和兼并重组煤矿切实保障安全生产。
(六)严格煤矿证照颁发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兼并重组煤矿在报送证照办理、设计审批、生产能力核定等资料时,未经过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初步审查同意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予受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第三篇:豫政〔202_〕42号[定稿]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明确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责
任的通知
豫政 „202_‟42号
各产煤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_‟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煤矿事故可防可控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落实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对人身伤亡事故实行零容忍,努力实现零死亡,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基本原则
按照“谁办矿、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三、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是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和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谁办矿、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对兼并重组煤矿必须做到真投入、真控股、真管理,实现资金到位、人员到位、管理到位,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上级有关规定。按照标准和程序,会同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对兼并重组煤矿进行复工复产验收。
(二)在兼并重组煤矿中所占股权比例不得低于51%,必须以资金或资产的形式进行投入并实施绝对控股,对兼并重组煤矿的人、财、物和矿井日常安全生产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三)树立按需投入理念,加大安全投入。兼并重组煤矿的通风、供电、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防冲击地压、防治煤(岩)与瓦斯突出等安全设备、设施、条件、系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六大系统健全可靠。
(四)向兼并重组煤矿派驻管理团队。“五职”矿长(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的副矿长)、科(队)长、班组长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如绞车工、通风工、瓦检员、放炮员等)必须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选派。兼并重组前原有“五职”矿长及管理人员经考试合格选聘的,一律交流使用,不得在原矿井继续任职。
(五)兼并重组煤矿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检查人员的数量和素质应满足需要。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配备的煤矿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其中采掘、机电、通风等专业每个专业不少于3人,地测专业不少于1人,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20人。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通风、机电、地测、调度等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2_‟116号)要求,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会议、安全目标管理、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审批、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七)加强兼并重组煤矿技术管理,建立健全技术资料档案。做好矿井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自燃倾向性的鉴定报批工作。必须对兼并重组煤矿井下工程进行实地测量,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其中采掘工程必须每月实测填图。
(八)强化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管理。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矿井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定期排查、治理和报告;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实施停产(停工)整顿,由领导包案,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九)推广适用先进技术和工艺、设备,逐步提高矿井机械化水平。兼并重组煤矿必须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炮采工作面应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支护,井下必须采用机械化运输方式。
(十)按照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五职”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十一)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兼并重组煤矿劳动用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招录、统一培训、统一分配;对井下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体化管理,严禁使用包工队或将井下工程转包,杜绝以包代管。(十二)严格按照定编、定员、定额组织生产。严禁交接班时两班在现场交叉作业,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十三)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把安全生产理念融入到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进一步强化职工安全意识,规范安全行为,增强安全生产工作执行力。
(十四)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制定各岗位工作质量标准和各单项工程质量标准,强化区域分公司、子公司和兼并重组煤矿基层基础管理,推行作业现场精细化管理,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
(十五)兼并重组煤矿应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建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建立辅助救护组织,并与就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兼并重组煤矿应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经常开展灾害预防、避险、报警、自救、互救知识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习,提升应急自救能力。
(十六)兼并重组煤矿发生伤亡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应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程序、时限等要求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四、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应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切实承担对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各级负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证照颁发和管理的部门,负责资源配置、建设项目核准、技改审批、设计审批、生产能力核定、瓦斯等级鉴定、火工品管理、电力供应、从业人员资格准入等部门,应按照“谁许可、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履行其相应的管理、监督、监察职责。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持与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推动兼并重组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将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安排部署和研究解决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二)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存在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法查处瞒报、谎报煤矿事故行为。对未依法履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职责的,依据国务院令第446号第七条和国发„202_‟23号文件第三十一条规定及时制止处置,并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监督检查辖区内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所属的区域分公司、子公司和兼并重组煤矿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情况,按照“两到位、五控制”(包矿领导、驻矿人员到位,控制入井人数、灯房发灯数量、火工用品、主井绞车、用电量)要求,对辖区内停工停产整顿的兼并重组煤矿严格监管。对申请复工复产验收的,按规定组织或者参与验收;对验收不合格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依规实施关闭。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证照办理、技术改造、生产能力核定等监督管理工作。
(五)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事故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六)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电力、火工品供应、矿区稳定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
(七)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统计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对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八)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安全教育培训进行监督管理,对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参与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的职责。
五、有关要求
(一)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必须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切实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二)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省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区域分公司、子公司等之间要加强沟通交流,及时互通信息,形成监管合力。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煤炭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煤炭专业技术,依法行政,公正廉洁。
(四)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及所属的区域分公司、子公司和兼并重组煤矿,应当接受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县级以上各级有关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同时,加强联合执法,相互密切配合,形成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合力,依法促使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和兼并重组煤矿切实保障安全生产。
(六)严格煤矿证照颁发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兼并重组煤矿在报送证照办理、设计审批、生产能力核定等资料时,未经过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初步审查同意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予受理。
河南省人民政
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第四篇:豫政202_.42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明确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
豫政 〔202_〕42号
各产煤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_〕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煤矿事故可防可控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落实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对人身伤亡事故实行零容忍,努力实现零死亡,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基本原则
按照“谁办矿、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三、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是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和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谁办矿、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对兼
并重组煤矿必须做到真投入、真控股、真管理,实现资金到位、人员到位、管理到位,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上级有关规定。按照标准和程序,会同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对兼并重组煤矿进行复工复产验收。
(二)在兼并重组煤矿中所占股权比例不得低于51%,必须以资金或资产的形式进行投入并实施绝对控股,对兼并重组煤矿的人、财、物和矿井日常安全生产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三)树立按需投入理念,加大安全投入。兼并重组煤矿的通风、供电、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防冲击地压、防治煤(岩)与瓦斯突出等安全设备、设施、条件、系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六大系统健全可靠。
(四)向兼并重组煤矿派驻管理团队。“五职”矿长(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的副矿长)、科(队)长、班组长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如绞车工、通风工、瓦检员、放炮员等)必须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选派。兼并重组前原有“五职”矿长及管理人员经考试合格选聘的,一律交流使用,不得在原矿井继续任职。
(五)兼并重组煤矿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检查人员的数量和素质应满足需要。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配备的煤矿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其中采掘、机电、通风等专业每个专业不少于3人,地测专业不少于1人,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20人。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通风、机电、地测、调度等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2_〕116号)要求,建
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会议、安全目标管理、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审批、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七)加强兼并重组煤矿技术管理,建立健全技术资料档案。做好矿井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自燃倾向性的鉴定报批工作。必须对兼并重组煤矿井下工程进行实地测量,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其中采掘工程必须每月实测填图。
(八)强化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管理。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矿井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定期排查、治理和报告;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实施停产(停工)整顿,由领导包案,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九)推广适用先进技术和工艺、设备,逐步提高矿井机械化水平。兼并重组煤矿必须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炮采工作面应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支护,井下必须采用机械化运输方式。
(十)按照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五职”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十一)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兼并重组煤矿劳动用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招录、统一培训、统一分配;对井下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体化管理,严禁使用包工队或将井下工程转包,杜绝以包代管。(十二)严格按照定编、定员、定额组织生产。严禁交接班时两班在现场交叉作业,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十三)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把安全生产理念融入到兼并重组煤矿
安全生产过程中,进一步强化职工安全意识,规范安全行为,增强安全生产工作执行力。
(十四)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制定各岗位工作质量标准和各单项工程质量标准,强化区域分公司、子公司和兼并重组煤矿基层基础管理,推行作业现场精细化管理,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
(十五)兼并重组煤矿应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建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建立辅助救护组织,并与就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兼并重组煤矿应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经常开展灾害预防、避险、报警、自救、互救知识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习,提升应急自救能力。
(十六)兼并重组煤矿发生伤亡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应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程序、时限等要求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四、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应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切实承担对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各级负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证照颁发和管理的部门,负责资源配置、建设项目核准、技改审批、设计审批、生产能力核定、瓦斯等级鉴定、火工品管理、电力供应、从业人员资格准入等部门,应按照“谁许可、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履行其相应的管理、监督、监察职责。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持与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推动兼并重组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
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将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安排部署和研究解决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二)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存在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法查处瞒报、谎报煤矿事故行为。对未依法履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职责的,依据国务院令第446号第七条和国发〔202_〕23号文件第三十一条规定及时制止处置,并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监督检查辖区内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所属的区域分公司、子公司和兼并重组煤矿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情况,按照“两到位、五控制”(包矿领导、驻矿人员到位,控制入井人数、灯房发灯数量、火工用品、主井绞车、用电量)要求,对辖区内停工停产整顿的兼并重组煤矿严格监管。对申请复工复产验收的,按规定组织或者参与验收;对验收不合格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依规实施关闭。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证照办理、技术改造、生产能力核定等监督管理工作。
(五)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事故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六)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电力、火工品供应、矿区稳定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
(七)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统计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对生产安
全事故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八)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安全教育培训进行监督管理,对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参与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的职责。
五、有关要求
(一)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必须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切实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二)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省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区域分公司、子公司等之间要加强沟通交流,及时互通信息,形成监管合力。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煤炭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煤炭专业技术,依法行政,公正廉洁。
(四)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及所属的区域分公司、子公司和兼并重组煤矿,应当接受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县级以上各级有关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同时,加强联合执法,相互密切配合,形成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合力,依法促使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和
兼并重组煤矿切实保障安全生产。
(六)严格煤矿证照颁发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兼并重组煤矿在报送证照办理、设计审批、生产能力核定等资料时,未经过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初步审查同意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予受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第五篇:豫安监管〔202_〕号
附件1:
202_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
1、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河南煤业化工集团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河南煤业化工集团安全监察局
4、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平煤股份八矿
5、义马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跃进煤矿
6、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超化煤矿
7、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安全监察局一处
8、河南神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河南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总队
10、河南矿山抢险排水救灾中心
11、河南理工大学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附件2 202_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先进个人(200人)
1、河南煤业化工集团(60人)集团公司
张树良 辛新平永煤公司
唐远游
王培林
尤德玲
郄利敏
练以亮 张国亮
赵小林
郭德有
魏永建
李光远
刘 琦
刘 斌
张永利
侯尚武
河南煤业化工集团副总经理 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技术管理部部长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永煤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永煤公司安监局副局长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永煤公司机电部部长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永煤公司生产部工程师河南煤化集团永煤龙宇能源陈四楼煤矿综掘一队队长 河南煤化集团永煤龙宇能源陈四楼煤矿综掘二队队长 河南煤化集团永煤龙宇能源陈四楼煤矿开三队队长河南煤化集团永煤龙宇能源陈四楼煤矿综采安装队长 河南煤化集团永煤龙宇公司车集煤矿安检科科长河南煤化集团永煤龙宇公司车集煤矿准备队队长河南煤化集团永煤公司龙宇公司车集煤矿掘一队队长 河南煤化集团永煤公司龙宇公司车集煤矿通风队队长 河南煤化集团永煤公司城郊煤矿矿长河南煤化集团永煤公司城郊煤矿安检科科长
王登科
河南煤化集团永煤公司城郊煤矿综采三队队长 苏子先
河南煤化集团永煤公司城郊煤矿掘进二队队长 杨海涛
河南煤化集团永煤公司新桥煤矿开拓三队队长 靳秀成河南煤化集团永煤公司新桥煤矿机电二队队长 卢子新 贾敏远 王大庆 王献堂 刘申伟 张青培 马乐辉 王志坚 李继海 王清欣 李书民 陈 杰 焦煤公司柴战江 慕松利 原思祖 河南煤化集团永煤公司新桥煤矿综采队班长 河南煤化集团永煤公司鑫龙煤业安监局副局长 河南煤化集团永煤公司鑫龙煤业大众矿安全副矿长 河南煤化集团永煤公司鑫龙煤业主焦公司安监部经理河南煤化集团永煤公司龙王庄煤业掘进二队队长 河南煤化集团永煤公司龙门煤业龙门矿队长 河南煤化集团永煤公司龙门煤业常村矿副总工程师 河南煤化集团永煤公司永华公司总工程师 河南煤化集团永煤公司永华公司副总经理
河南煤化集团永锦能源有限公司云盖山煤矿一矿副总工程师
河南煤化集团永锦能源有限公司吕沟煤矿队长 河南煤化集团永锦能源有限公司云盖山煤矿二矿矿长河南煤化集团焦煤公司赵固一矿安全副矿长 河南煤化集团焦煤公司赵固二矿安全副矿长 河南煤化集团焦煤公司九里山矿纪委书记
张世轶 河南煤化集团焦煤公司中马村矿安监科长 秦国章 河南煤化集团焦煤公司中马村矿运输区区长 刘昌珍 河南煤化集团焦煤公司演马庄矿掘一区区长 巴志林 河南煤化集团焦煤公司演马庄矿采二区区长 王世斌 张长义 赵秋新 张 狂 周模平王守超 董 刚 张万银 田永升 鹤煤公司侯金峰 朱芳队 郭庆法 贾学军 张广磊 王文方 吕国壮 河南煤化集团焦煤公司古汉山矿综采一队队长 河南煤化集团焦煤公司白庄矿采一队队长 河南煤化集团焦煤公司冯营公司机运队安装班班长河南煤化集团焦煤公司鑫珠春公司新采区采煤班长河南煤化集团焦煤公司韩王公司采二区采煤班长 河南煤化集团焦煤公司方庄二矿安监科防爆组组长河南煤化集团焦煤公司张屯煤矿采煤队安全班长 河南煤化集团焦煤公司小马公司修护区班长 河南煤化集团焦煤公司焦煤集团安监局副科长 河南煤化集团鹤煤公司寺湾井副矿长 河南煤化集团鹤煤公司海华煤业总经理 河南煤化集团鹤煤公司二矿调度室主任 河南煤化集团鹤煤公司中泰矿业安全科科长 河南煤化集团鹤煤公司五矿安检科科长 河南煤化集团鹤煤公司十矿安检科副科长 河南煤化集团鹤煤公司三矿采三队机电组长
黄家庭 河南煤化集团鹤煤公司六矿采三队采煤班长 葛飞征 河南煤化集团鹤煤公司八矿八一队掘进班长 和卫军 河南煤化集团鹤煤公司九矿安检科检查组长 张春岭 河南煤化集团鹤煤公司王河矿采二队机电班长 何会民 河南煤化集团鹤煤公司安监局副科长
2、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0人)焦振营 中平能化集团一矿安全副矿长 伏新院 中平能化集团一矿综采五队班长 王平声 中平能化集团二矿采煤区副总工程师 孙俊广 中平能化集团三矿采煤队班长 贺天祥 中平能化集团四矿安检科科长 贺为民 中平能化集团四矿安检中心组长 刘庆锋 中平能化集团五矿通风科科长 许空军 中平能化集团六矿安检科科长 王治军 中平能化集团六矿评估队班长 白国周 中平能化集团七矿开四队班长 陈寒秋 中平能化集团八矿矿长 崔晓东 中平能化集团八矿安监队班长 赵自红 中平能化集团九矿副总工程师 郝相龙 中平能化集团十矿矿长
闫进友 中平能化集团十矿瓦检队班长 罗志军 中平能化集团十一矿安检科副科长 冯超伟 中平能化集团十一矿综三队班长 李军利 中平能化集团十二矿综采队班长 张随生何吉保刘可权张中亮王龙会冯胜杰王燕军杨群立仵京铎刘春志王绍杰李俊峰韩 澎宋德熹祝志军张冠英岳殿召 中平能化集团高庄矿采煤一队班长 中平能化集团大庄矿安全副矿长 中平能化集团天力公司先锋矿班长 中平能化集团朝川一井掘进队班长 中平能化集团香山矿开一队组长 中平能化集团长虹矿采煤队班长 中平能化集团瑞平安全部部长 中平能化集团平宝评估队班长 中平能化集团建井一处安全副处长 中平能化集团中平能化集团建井三处组长中平能化集团生产处科长 中平能化集团开拓处科长 中平能化集团机电处科长 中平能化集团地测处科长 中平能化集团总办室副总工程师 中平能化集团总调度室副主任工程师 中平能化集团安监局副局长
李 建 中平能化集团安监局二处科长
程宝林 中平能化集团安监局质标处副总工程师 卢光灿 中平能化集团安监局技措处副总工程师 郑银柱 中平能化集团安监局汝州处处长 张玉华 中平能化集团安监局综合处副处长
3、义马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5人)马晓东 义煤集团总调度室主任
鲁 雷 义煤集团安全健康环保部综合处处长 韩玉鉴 义煤集团跃进矿安全矿长 陈永让 义煤集团义络公司安全副总经理 崔笃峰 义煤集团新安煤矿副矿长
李中超 义煤集团观音堂煤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王延国 义煤集团千秋矿安全矿长 程 健 义煤集团安全健康环保部科长 樊建伟 义煤集团安全健康环保部科长 安保民 义煤集团跃进矿安检科科长 李书学 义煤集团石壕矿四掘队队长 南娄子 义煤集团常村矿206队队长 马庆祥 义煤集团义络公司采煤一队队长 任建伟 义煤集团新安矿安检科长
滕海明 义煤集团孟津矿安检部部长
沙矿生 义煤集团观音堂煤业公司通修队队长 鹿矿伟 义煤集团李沟公司调度室主任 侯建军 义煤集团义安公司综采队队长 段现升赵铁伟葛素河杨三娃史秀东曹庆江晋焕功代供应杨义全姚玉新张明国李继德冯伟志孙害河周 壮陈三才王建朋 义煤集团耿村煤矿安检队副队长 义煤集团杨村矿一综采队长 义煤集团千秋矿安监科副科长 义煤集团千秋矿掘二队队长 义煤集团常村矿综预队一班班长 义煤集团耿村矿综采一队一班班长 义煤集团杨村矿放炮队班长
义煤集团跃进矿综采队生产一班班长 义煤集团华兴公司安全检查员 义煤集团新安矿综采队班长 义煤集团义络公司采煤二队班长 义煤集团新义公司抽探队班长 义煤集团观音堂煤业公司开拓队班长 义煤集团曹跃公司一掘队班长 义煤集团义安公司抽放队群监员 义煤集团天新公司运输队职工 义煤集团铁生沟矿三采队组长
4、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5人)信长瑜 郑煤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部长 吴兴国 郑煤集团公司机电运输部副部长 原晓红 郑煤集团公司通风管理部科长 张 胜李晓华樊瑞峰王建伟吴明虎雷丁轲康国恩王全安张豪华侯锦强吕松亮钱永智王松涛李卫峰刘建国余进生韩晓亮 郑煤集团公司安监局处长 郑煤集团公司安监局科长
郑煤集团公司总调度室主任工程师 郑煤集团公司大平矿总工程师 郑煤集团公司大平矿采煤二队队长 郑煤集团公司裴沟煤矿矿长
郑煤集团公司裴沟煤矿安监科副科长郑煤集团白坪煤业公司副矿长 郑煤集团白坪煤业公司综采队队长 郑煤集团公司超化矿安监科科长 郑煤集团公司超化矿综采队队长 郑煤集团公司米村矿副矿长 郑煤集团公司米村矿安监科科长 郑煤集团公司告成矿副总工程师 郑煤集团公司告成矿巷修队队长 郑煤集团新郑煤电公司综掘一队队长郑煤集团新郑煤电公司综采一队队长9
胡现杰 郑煤集团公司金龙矿采煤一队队长 卢志愿 郑煤集团公司振兴二矿矿长 郑勤峰 郑煤集团公司教学二矿副矿长
张明义 郑煤集团公司老君堂矿安全通风科科长 弋新道 郑煤集团公司张沟矿安监科科长 赵现伟 郑煤集团芦沟矿煤巷一队队长 孙进良 郑煤集团嵩阳公司安监局副局长 刘宗奇 郑煤集团嵩阳公司第一分公司职工
张中山 郑煤集团嵩阳公司第三分公司安监科副科长 刘云峰 郑煤集团郑新公司技术员
马树新 郑煤集团郑新公司安监局主任工程师 秦建营 郑煤集团郑新公司第一分公司总经理 张红亮 郑煤集团郑新公司办公室科长
常文献 郑煤集团公司矿山救援中心一中队队长 余瑞好 郑煤集团公司矿山救援中心二中队队长
5、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10人)
吕荣慧 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安监局一处处长 胡新义 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安监局一处总工 张发义 省煤层气公司平顶山裕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国庆 省煤层气公司郏禹公司总经理、河南地方永安煤
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徐如意 地方煤业有限公司生产技术处处长
刘 斌 省煤层气公司平顶山中祥能源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姚明山 省煤层气公司郑州公司安全副总经理 钱发治 河南地方永安煤业有限公司调度室主任 刘彦涛 省煤层气公司东升煤业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张国才 省煤层气公司安林煤业有限公司队长
6、河南神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人)孔德杰 河南神火煤业公司副总经理 蔡永安 神火煤业公司安监部部长 李中凯 神火集团新庄煤矿副矿长 刘永林 神火集团新庄煤矿调度室主任 张红星 神火集团新庄煤矿机电科科长 张格强 神火集团葛店煤矿副矿长 陈 磊 神火集团葛店煤矿机电科科长 刘新亮 神火集团薛湖煤矿矿长 司贤让 神火集团薛湖煤矿安检科科长 常广彦 神火集团薛湖煤矿安检大队副队长 李全宇 神火集团刘河煤矿安检科副科长 李 磊 神火集团刘河煤矿采煤一队副队长
王 涛 神火集团梁北煤矿副总工程师 朱成宏 神火集团梁北煤矿掘三队队长 段开会 神火集团梁北煤矿掘一队支部书记 冯英博 神火集团泉店煤矿副矿长 王建合王新营朱连峰王 飞
神火集团泉店煤矿副总工程师 神火集团泉店煤矿综采一队队长
神火集团禹州市诚德矿业有限公司安检科科长神火集团汝州市神火庇山煤业公司副矿长 12
主题词:煤矿 表彰 先进 决定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_年3月15日印
校对:徐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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