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西安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西安市医保定点医院
(一)75所综合医院
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三甲长乐西路17号 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三甲东郊新寺路
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三甲雁塔西路277号 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三甲西五路157号 陕西省人民医院三甲友谊西路256号 西安市中心医院三甲西五路161号 西安市第一医院三甲粉巷30号 西安市第四医院三甲解放路21号 解放军第323医院三甲建设西路66号 解放军第451医院三甲友谊东路269号 武警陕西总队医院三甲南二环东段88号 长安医院三甲(相当)文景路17号 高新医院三甲(相当)团结南路16号 西电集团医院三乙丰登路97号 陕西省友谊医院三乙友谊西路277号 陕西省辅仁医院三乙纺织城纺东街167号 西安市铁路中心医院三甲南二环东段151号 兵器工业521医院二甲丈八东路12号 西安医学院附属医院二甲沣镐西路48号 解放军第518医院二甲公园南路11号
陕西省建材医院二甲咸宁东路512号 中铁一局西安中心医院二甲南二环东段319号 陕西省第二人民医院二甲尚勤路3号
陕西省交通医院二甲大学南路276号 西安唐城医院二甲太华北路99号 陕西正和医院
武警工程学院医院
西安市北方医院
西安市东方医院
28号
西安市华山中心医院
庆安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
西安市第五医院
西安市第二医院
西安远东医院
陕西省新安中心医院
民航西安医院
陕西省博爱医院
灞桥区人民医院
西安庆华医院
北车集团西安车辆厂职工医院
陕西航天医院二甲西影路486号 二甲三桥武警路4号 二甲长乐中路170号 二甲咸宁东路106街坊新科路二甲康乐路17街坊8号 二甲大庆路636号 二甲(相当)西关正街112号 二级(相当)糖坊街65号 二乙大庆路636号 二级(相当)南二环中段36号 二级(相当)沣镐路2号 二甲电子二路52号 二乙灞桥街28号 二乙灞桥田红正街1号 二甲建章路南段54号 二甲灞桥田洪正街303号
西安西郊纺织医院二级(相当)阿房二路1号 西安市东郊第一职工医院二甲万寿中路23号 西安煤矿机械厂职工医院二级(相当)未央区辛家庙 西安北环医院二乙辛家庙陕重厂福利区 五环集团职工医院二乙纺织城纺五路 西安市铁路医院
西安市长安区医院
西安航天总医院
西安市阎良铁路医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医院
9号
蓝田县医院
陕西省森林工业职工医院
户县医院
西安济仁医院
西安惠安医院
周至县人民医院
周至县联合医院
高陵县医院
临潼区人民医院
核工业417医院
西安高压开关厂职工医院二甲尚德路173号 二甲韦曲文化街8号 二甲航天城航天中路41号 二甲阎良前进西路79号 二级(相当)阎良胜利路康复巷二级蓝田县新城路36号 二甲户县画展街9号 二甲户县古城路48号 二级沣京大道中段 二级户县余下镇 二甲周至二曲镇老城东街9号 二级(相当)周至中心东街30号 二级(相当)高陵县 二甲临潼区西关正街2号 二级临潼康复路5号 一甲桃园东路15号
西安市莲湖区北关医院一级北关油库街25号
西安红庙坡医院一级(相当)大兴东路33号 西仪集团医院一级大庆路西仪坊25号
陕西第一针织有限责任公司医院一级阿房二路针织村
陕西省第二纺织医院西安分院一级昆明池路2号
陕西唐华六棉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 一级(相当)纺西街89号 陕西唐华一印有限责任公
司职工医院一级纺织城纺一路215号 西安钢铁厂职工医院一级汉城南路53号
西安变压器厂职工医院一级大庆路485号
山海丹医院一级西八路116号
西安兴善医院一级兴善寺西街55号
中国航天时代电子公司7171
职工医院一级韦曲杜陵东路1号
7416厂职工医院一乙蓝田县辋川乡
(二)21所专科医院
陕西省肿瘤医院三甲雁塔西路309号
陕西省妇幼保健院三甲后宰门73号
陕西省中医医院三甲西华门二号
陕西省结核病防治院三甲 长安太乙宫镇上湾村甲1号 西安市儿童医院三甲西举院巷69号
西安市中医医院三甲东大街183号
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三甲南梢门南郭路76号
西安交通大学口腔医院三甲西五路98号
西安市结核病胸部肿瘤医院三级(相当)长安南路127号 西安市第八医院三级(相当)丈八东路2号
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三级(相当)雁塔区雁引路15号 西安同济医院二级(相当)纬一街2号
西安市第一社会福利院二级(相当)长安区五星乡太原庄甲字1号
户县中医医院二甲户县草堂路304号
户县妇幼保健院二级(相当)户县画展街17号
西安市长安区妇幼保健院二级(相当)韦曲青年南街125号 西安市临潼区中医院二级(相当)临潼区南大街46号 西安市临潼区妇幼保健院二甲(相当)临潼区西关正街99号 周至县中医医院二级(相当)周至二曲镇瑞光路48号 高陵县中医医院二级(相当)高陵县北街67号 高陵县妇幼保健院二级(相当)高陵县文卫路27号
(三)8所社区卫生服务站
西安市莲湖区枣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大庆路687号
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二环东段319号 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鱼斗路78号 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长安南路483号 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52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丈八东路12号
小寨路212社区卫生服务站吉祥路93号 张家村军工社区卫生服务站含光北路23号 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南街互助社区卫生服务站互助路51
第二篇:西安市医疗保险
西安市医疗保险 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
零售药店编码
零售药店名称
零售药店地址
联 系 电 话
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印制
****年**月**日
西安市医疗保险 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加强医疗保险工作管理,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用药服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均应认真贯彻执行《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发[1999]138号)《西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市人社发[202_]93号)等相关规定,并作为该协议的依据。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宣传、解读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及配套文件;
2、对乙方从事医疗保险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3、按月清算医疗保险刷卡费用,并按2%的比例扣除医疗保险服务质量保证金;
4、按照规定对乙方进行协议管理,以考核、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投诉调查、不定期随机抽查、委托第三方监管等多种方式对乙方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监督;
5、监督稽核小组按照规定由2名(含)以上工作人员组成,检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履行医疗保险监督管理职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6、对乙方配合甲方监督稽核所提供的资料及信息数据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7、依据本协议和国家相关规定对乙方违约行为进行处理;
8、协助乙方处理有关医疗保险其它事宜。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2、经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品种数应占其经营品种总数的60%以上;
3、工作人员中至少有1名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且在职在岗的专业人员,对所经营药品质量全权负责,对患者购药进行指导;
4、建立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5、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险售药服务制度及流程,参保人员购药时应认真核验西安市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
6、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合甲方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建立单独的财务核算制度;对参保人员购买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实行分类管理;
7、在显要位置悬挂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公布社会保险经办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电话;
8、为参保人员外配处方药时,药师必须对参保人员所持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予以审核,并在处方上签字后配药。处方需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9、售药服务中应拒绝参保人员使用西安市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购买不符合刷卡出售的商品;
10、指定专人负责医疗保险信息管理,明确专职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合理设置信息管理权限;
11、应具备规范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保证信息系统符合甲方的技术和接口标准,并与甲方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满足甲方的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确保业务数据的安全、准确、完整、规范;
12、应按甲方的要求传输参保人员刷卡信息和费用信息,确保传输信息均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不得人为篡改作假;
13、对应用于医疗保险服务及管理的信息系统履行信息数据备份工作。监控信息备份不少于1个月,进销存信息(库房管理)备份不少于2年,财务系统信息备份不少于2年;
14、应配合甲方开展与医疗保险服务及管理相关的信息系统 建设工作,对于不配合开展信息建设的行为,甲方可终止服务协 议;
15、在甲方开展监督稽核工作中,乙方应当配合提供监控、进销存系统(库房管理)、财务系统等应用于医疗保险服务及管理的系统信息。
第四条 甲方可以根据乙方违约情节轻重,对乙方采取批评、限期整改、扣除或追回违约费用、扣除质量保证金、暂停服务协议1至6个月、行业内通报、媒体公告、终止服务协议、提请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违约费用2至5倍处罚等处理。
第五条 乙方发生下列情形未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甲方可对乙方作出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理。
1、未按本协议要求落实管理措施的;
2、药品与非药品未分区摆放;计生用品、医疗器械、保健品未按规定进行分类摆放、分类管理的;
3、药师未按规定审方、验方或擅自更改处方、不按处方剂量配药以及伪造、变造外配处方的;
4、营业期间无执业药师在岗的。
第六条 乙方发生本协议第五条中第1、第2、第3、第4条行为,经批评及限期整改处理后在同一结算内仍发生2次(含)以上的,甲方可对乙方作出扣除当月或30%-50%医疗
服务质量保证金、暂停服务协议1至6个月、行业内通报等处理。
第七条 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对乙方作出扣除或追回违约费用、扣除当月或30%-50%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暂停服务协议1至6个月、行业内通报、提请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违约费用2至5倍处罚等处理。
1、采用伪造或变造账目、票据等手段结算医保基金的;
2、发现参保人员有利用西安市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进行不正当消费行为而未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的;
3、利用参保人员的西安市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采用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等手段,直接或者变相销售化妆品、生活日用品、食品、家用电器等,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4、采用空刷卡、刷卡后现金退付等手段,套取医疗保险基金或为个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提供便利条件的;
5、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西安市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刷卡服务的;
6、其他违反协议约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第八条 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对乙方作出扣除100%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终止结算关系、媒体公告、终止服务协议等处理,并且3年内不再与该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危害参保人员健康的;
2、采取虚构、篡改申请材料等不正当手段成为定点零售药店被查实的;
3、同一医保结算内受到甲方暂停服务协议处理2次(含)以上,或在连续医保结算内受到甲方作出暂停服务协议处理累计3次(含)以上的;
4、因违法违规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且情节严重的,或被行业主管部门吊销经营许可资格或营业执照的;
5、拒不配合甲方监督检查,或同一结算被群众举报投诉2次(含)以上,或媒体曝光2次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6、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违约行为。
第九条 乙方发生上述第五、第六、第七、第八条违约行为的,将被列入西安市医疗保险管理系统黑名单,甲方对其进行重点监控管理;严重违约的,将纳入西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体系。
第十条 乙方违反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的,甲方应移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罚;触犯法律的,由行政部门移送司法机构处罚。
第十一条 在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等部门批准变更药店名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经营地址等信息的,应在批准变更后的30个工作日内到甲方办理信息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甲方可终止服务协议。
第十二条 根据分级管理原则,下属连锁店(包括各类直营、加盟连锁店)有50家以上纳入定点协议的大型连锁药店,其下
属的定点零售药店,驻地在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及各开发区的由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直接管理;驻地在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高陵区、鄠邑区、周至县和蓝田县的由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其它定点零售药店由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 在协议执行期间,乙方因撤销、关闭等原因,3个月及以上不能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的,甲方将视其为自动终止服务协议。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信息系统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参保人员正常刷卡结算。
第十五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遇到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时,按照最新政策和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第十七条 本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协议。乙方逾期未主动续签协议的,甲方将在协议到期次日自动终止医保刷卡结算服务。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协商未果的,可以要求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调处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争议协调处理的最终机构。乙方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有争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在协议有效期内双方都未发生违约事宜,而单方欲解除协议时,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
年 月
乙方:(盖章)法人代表: 年 月 9
日日
第三篇: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医院名称 福建省立医院 福建医大附属协和医院 医大附属第一医院 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 福建省肿瘤医院 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
福州市第二医院 中医学院附属第二人民医院
福州市第一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七六医院
福州市中医院 武警福建省总队医院 福州市晋安区医院 福州市鼓楼医院 福州市台江医院 福州市马尾区医院 福州市传染病医院 福州市皮肤病防治院 福州市结核病防治院 福州市神经精神病防治院 闽清精神病防治院 福州市第七医院 福州市第六医院 福建省直机关医院
医院等级 三级甲等 三级甲等 三级甲等 三级甲等 三级甲等 三级甲等 三级甲等 三级甲等 三级乙等 三级甲等 三级乙等 三级甲等 二级乙等 二级乙等 二级乙等 二级乙等 三级甲等 三级乙等 三级甲等 三级甲等 三级乙等 二级乙等 二级乙等 二级甲等
地址 东街134号 鼓楼区新权路29号 台江茶亭中路205号 西二环北路156号
福马路凤坂 817中路602号 仓山区上藤路47号 湖东支路13号 台江达道路190号 洪山桥郭厝里90号 鼓东路102号 福州市北环西路159号
连江中路133号 福新路2号 五一南路293号 马尾区沿山东路236号
西洪路312号 西洪路243号 仓山区湖边2号 仓山区塘池街52号 闽清城关南山新村9号 八一七北路238号 台江区金屏巷9号 鼓屏路67号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福建省妇幼保健院 福建省煤矿中心医院 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卫生院 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卫生院 福州市马尾区琅岐卫生院 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卫生院 福州市晋安区寿山乡中心卫生院 福州市晋安区日溪乡卫生院 福州市晋安区岭头卫生院 福州市晋安区古岭卫生院 福建中医学院国医堂门诊部 晋安区砌池社区卫生服务站
福建省老年医院 福州市台江中医院 福州市盖山镇卫生院 福州东南眼科医院
福建中医药研究院中西结合门诊部
福建省建新医院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福州市精神病人疗养院 鼓楼区温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福州市妇幼保健院 福州市仓山区中医院 福州大学医院 福建省金鸡山温泉疗养院 福州台江区苍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福州铁路分局福州铁路中心医院
福州民卫医院
三级甲等 二级乙等 社区 社区 一级 社区 社区 社区 一级 一级 一级 社区 二级甲等 二级甲等 社区 三级乙等 一级 二级甲等 三级乙等 二级乙等 社区 一级 社区 一级 二级乙等 社区 二级甲等 一级
道山路18号 后县路18号 霞镜村下洋路3号 城门镇三角埕敖里195号 琅岐镇团结路135号 宦溪村132号 寿山村红寮村 日溪乡日溪村 岭头乡岭头村 古岭乡宜厦村 五四路282号
福州市晋安南路8#紫光公寓2号楼
福州市北环中路147号 福州市中选北路32号 福州市盖山镇迎宾路 福州市西二环南路35号
中医学院门口 西二环北路312号 杨桥中路246号 仓山上渡李厝路66号
东大路235号 鼓东路23号 仓山上渡路 工业路523号 金鸡山路34号 苍霞新城嘉和新城9座16号
晋安区沁园支路71号 晋安区国货东路185号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鼓楼华大街道北江社区卫生服务站 福州市台江茶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福州市晋安王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福州市第二医院金山门诊部 福州福兴妇产医院东院 鼓楼五凤街道湖前社区卫生服务站 鼓楼水部街道闽都社区卫生服务站 华大街道体育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台江区瀛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茶园街道洋下东社区卫生服务站 台江区上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鼓楼华大街道国棉社区卫生服务站 晋安区浦下社区卫生服务站 台江区义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台江义洲街道保兴社区卫生服务站 鼓楼五凤街道梅峰社区卫生服务站 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卫生院 瀛洲卫生院红星社区卫生服务站
台江区后洲卫生服务中心
福建蜂疗医院
台江茶亭街道福德社区卫生服务站 台江茶亭街道阳光社区卫生服务站 鼓楼区华大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仓山区建新镇马榕社区卫生服务站
福建省皮肤病防治院 西岸中医门诊部 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卫生院 鼓楼东街街道大根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 社区 社区 一级 二级乙等 社区 社区 社区 社区 社区 社区 社区 社区 社区 社区 社区 社区 社区 社区 一级 社区 社区 社区 社区 三级乙等 一级 社区 社区
鼓楼区华林路北江里99号 洋头口河口新村3号楼底 王庄街道梅园7座旁 福州市金山生活区紫竹苑旁
福光路100号 湖前小区17-23-01-02-03
古乐路5号 福飞路153号 瀛洲街道排尾路42号 六一北路武警一支队店面035-036
台江区工业路398号 北环中路2号屏山苑2号楼
浦下新村44座 义洲街道太山庙巷8号
宁化路7号
天骐路11号海景花园2号店面
鼓山镇鼓一村212号
瀛东路74号 台江延平路52号 金山农大西北区 群众路57号?9 高桥支路1-3-4号 鼓楼区北大路36号 建新镇金榕路马榕小区2号楼店
台江苍霞州生春弄2号 华林路84号1-1福建日报大厦附属
新店镇南平西路 鼓楼区城守前路9号店面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仓山区盖山镇义序社区卫生服务站 台江双杭街道水巷社区卫生服务站 鼓楼水部街道福新社区卫生服务站 鼓楼温泉街道金汤社区卫生服务站
鼓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南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鼓楼鼓西街道西湖社区卫生服务站 鼓楼鼓东街道开元社区卫生服务站 鼓楼南街街道驿里社区卫生服务站 华大街道思儿亭社区卫生服务站 鼓楼区洪山镇象山社区卫生服务站 鼓楼五凤街道天元社区卫生服务站 仓山区三叉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金山街道金洲社区卫生服务站 仓前街道万春社区卫生服务站 鼓楼区洪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鼓楼区安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台江区洋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鼓楼区灵响社区卫生服务站 温泉街道琼河社区卫生服务站 茶园街道站东社区卫生服务站 王庄街道福马社区卫生服务站 王庄街道五里亭社区卫生服务站 茶园街道环北社区卫生服务站 台江区万侯社区卫生服务站 宁化街道祥坂社区卫生服务站
福州鼓楼榕桦医院 福州市台江区兴北方门诊部
社区 社区 社区 社区 社区 社区 社区 社区 社区 社区 社区 社区 社区 社区 社区 社区 社区 社区 社区 社区 社区 社区 社区 社区 社区 社区 一级 一级
盖山镇义序中亭村3号 怡丰新村西座一号店 鼓楼区福新西路新洋巷9号店面 温泉路10号金福新村11号楼
鼓楼区元帅路1号 鼓楼区杨桥东路7号
通湖路59号
井大路卫前里小区1号楼24、26店 鼓楼区通湖路226号一层店面 鼓楼区华大街道融桥路35号 鼓楼区梅峰路马坑新村2号店面 鼓楼区天园花园11号一层2-3店面
仓山区三叉街新村碧玉楼 金洲社区金环路56号紫竹苑1#07店
仓山区上藤152号
福屿福三路42号福尚名居公寓4号
八一七中路145号 八一七中路835号 灵响新村一曾D3D4店面 鼓楼琼河巷华盛大厦永盛楼A座3-7
晋安区茶园街道沁园路37号 福马路福马名城A座15号店面 晋安连江北路558号东嘉花园6号05 晋安区茶园街道北环中路268号 同德路美伦浩洋丽都B区19-20店面 宁化街道祥坂社区双福新村2座2号 鼓楼区江厝路义井村口黄浦68号
台江区象园路72号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民凤诊所 福建省福州儿童医院 鼓楼区华大龙峰社区卫生服务站 福建省医学科学研究院门诊部 台江区茶亭仁德社区卫生服务站 台江区苍霞河下社区卫生服务站 鼓楼区五凤广厦社区卫生服务站 台江区洋中达道社区卫生服务站
解放军73121部队医院 晋安区茶园站前社区卫生服务站
福州和平肛肠医院 福州东方医院
武装警察部队福州市支队卫生队
福州市仓山区众和医院 仓山区下渡龙津社区卫生服务站 鼓楼区鼓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鼓楼区东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晋安区岳峰镇康山社区卫生服务站 仓山区螺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晋安区象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晋安区茶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福州福兴妇产医院 省军区门诊部 福州市按摩医院 金山街道金麟社区卫生服务站 王庄街道民安社区卫生服务站 象园街道乐园社区卫生服务站 晋安区岳峰镇琯尾社区卫生服务站
一级 三级乙等 社区 一级 社区 社区 社区 社区 一级 社区 一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社区 社区 社区 社区 社区 社区 社区 二级乙等 一级 一级 社区 社区 社区 社区
华林路159号 福州市八一七中路145号 鼓楼区华屏路金冠花园6号楼12
鼓楼区五四路
台江区茶亭街道八一七路189-
台江区河下小区1号楼 鼓楼区江厝路70号36栋底层
台江区广达路33号 晋安区新店镇赤星242号 晋安区茶园境边路 晋安区塔头路68号 晋安区六一北路251号 晋安区横北路99号
仓山区建新镇橘园洲工业区生活配 仓山区下渡街道下藤路156号
鼓楼区鼓东路165号 鼓楼区东街38号
晋安区岳峰镇桂梅小区1号楼22号
仓山区螺洲街76号 晋安区长乐中路204号 晋安区茶园街道环南三村综合楼
晋安区福马路480号 鼓楼区铜盘白龙路3号 鼓楼区六一北路276号 金山街道金山碧水摘仙苑19号楼
晋安区岳峰南路55号
国货东路331号英泰商业中心B2店
晋安区岳峰镇琯尾街177号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瀛洲街道滨江社区卫生服务站 新港街道元一社区卫生服务站 晋安区新店镇新店社区卫生服务站 象园街道菊园社区卫生服务站
慈爱综合门诊部
鼓楼区洪山镇兴园社区卫生服务站 省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所门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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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海福手外科医院 晋安区岳峰镇东站社区卫生服务站 上海街道医大社区卫生服务站 福州台江区安康门诊部 新店镇古城社区卫生服务站
福建师范大学医院 福建师范大学医院旗山门诊部 福建中医学院国医堂第二门诊部 鼓楼区水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仓山区临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洪山镇洪山桥社区卫生服务站 后洲街道中亭街社区卫生服务站 宁化街道长汀社区卫生服务站 岳峰镇九龙城社区卫生服务站 新店镇居住主题社区卫生服务站 上海街道交通二社区卫生服务站 象园街道南湖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 社区 社区 社区 一级 社区 一级 一级 二级乙等 社区 社区 一级 社区 社区 一级 社区 一级 一级 一级 社区 社区 社区 社区 社区 社区 社区 社区 社区
台江区排尾路229号 台江区新港街道龙庭路8号 晋安区新店福飞北路80号
晋安区桂圆新村
杨桥中路1号富年公寓(名湖豪门)黎明新村兴园社区兴园路梦之园 福州市晋安区金鸡山路19号 福州市仓山区螺洲镇排下口
福州市城门镇黄山 鼓楼区杨桥新村39号1层 鼓楼区西江滨大道66号融侨锦江B0
福州市连江北路17号 晋安区岳峰镇东站上经济适用房9
交通路56号 台江区鳌峰路68号
晋安福飞北路176-1号新南方花园
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32号 福建师范大学旗山校区生活区C区 闽侯县上街大学城华佗路1号
古田支路61号
临江街道朝阳路150号菖浦新区11 杨桥西路268号金牛花园1#楼7-8店 台江区中亭街东区E区2号楼
台江区祥坂路59号 晋安区三八路6号
新店镇秀峰路219号蓝山四季12号 工业路168号博美诗邦5#楼02店 晋安区长福路南侧新村24#101室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新店镇五四北社区卫生服务站 岳峰镇万佳社区卫生服务站 福州市仓山区华康门诊部 三叉街绿岛社区卫生服务站 上渡街道飞凤社区卫生服务站 上渡街道洋洽社区卫生服务站 对湖街道马厂社区卫生服务站 后洲街道迎晖社区卫生服务站 鼓东街道观风亭社区卫生服务站
福州伟达中医肿瘤医院 福州市鼓楼区铭医堂综合门诊部
福州泌尿专科医院 水部街道莲宅社区卫生服务站 温泉街道汤边社区卫生服务站 福州中惠风湿骨关节专科医院 福建省医学会西红综合门诊部
福建农林大学医院 五凤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台江区鳌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仓山区仓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仓山区金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晋安区岳峰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台江区新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福州市仓山区盘屿中医骨科医院 鼓楼华大街道公益社区卫生服务站 鼓楼安泰街道加洋社区卫生服务站 鼓楼五凤街道永恒社区卫生服务站 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医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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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北东方高尔夫花园6#楼06店 长乐北路83#瑞城花园2-3店面 金山浦上工业区红江新村商住楼7#
仓山区浦尾巷2号
仓山区上渡飞凤山庄一期2#底层 仓山区上渡南台新苑茶花园12-1店 仓山区上三路康山里12座1层7-8店
台江区大通浦新村B南座底层
鼓楼区观风亭街99号 福飞南路67号
鼓楼区福飞路143号金屏新苑3-5号
鼓楼区湖东路155号 鼓楼区六一中路79号东光大楼
鼓楼区五四路173号 鼓楼区五一北路45号 鼓楼区西洪路178号 仓山区建新镇福建农林大学校内
鼓楼区白龙路1号 台江区亚兴路50号 仓山区麦园路
金山街道石边路124#建中小区西侧 晋安区三八路53#鹤林永辉超市4楼 台江区新港街道龙津一巷6号 福州市六一中路115号龙达楼 华林路248#鸿裕温泉花园11#楼10 南门兜教场坂南洋新村13号店面 北环西路158#金泉小区崎下老人馆
闽侯县荆溪镇关口366号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福建省疾控中心门诊部 福州市疾控中心门诊部 福清市医院(大学生)福清市融强医院(大学生)福清市第三医院(大学生)闽侯县上街卫生院(大学生)连江县医院(大学生)仓山临江街道下池社区卫生服务站
一级 一级 二级甲等 二级乙等 一级 一级 二级甲等 社区
福州市津泰路76号 福州市台江区群众路95号
福清市 福清市 福清市
连江县
仓山工农路56号江南瑞景3座04/05
第四篇:天津三甲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天津三甲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和平区:
原有定点医院: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天津市天和医院天津市公安医院 新增定点医院:不新增定点医院
河北区:
原有定点医院: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天津市第三医院二五四医院
天津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新增定点医院:天津市中医医院
河西区:
原有定点医院: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天津市第四医院
新增定点医院:不新增定点医院
河东区:
原有定点医院: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武警医院电力医院
新增定点医院:河东区中山门医院(仅限打针、输液)
南开区:
原有定点医院: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天津市南开医院天津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新增定点医院:四**医院(空军医院)
红桥区:
原有定点医院:人民医院
新增定点医院:天津市民族医院
各类专科医院:
原有定点医院:
中心妇产科医院天津市胸科医院天津市肺科医院天津市肿瘤院天津市传染病医院天津市环湖医院天津市海河医院天津市眼科医院天津市口腔医院天津市长征医院天津医院
新增定点医院:
泰达国际医院
第五篇:宿迁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服务协议
定点单位编号:
宿迁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服务协议
甲
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乙
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宿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_年
为保证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实施,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规范协议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_〕13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本(202_版)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2_〕136号)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省及本市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条
乙方提供医疗服务的对象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城镇职工工伤保险的参保人员以及其他医疗待遇管理人群。
第三条
甲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及时向乙方通报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的变化情况,并接受乙方咨询;
(二)加强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完善付费方式及结算办法,及时审核并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组织乙方与医疗保险管理有关人员的培训。
第四条
乙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医疗保险管理服务部门,制定与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相适应的院内规章,由一名院级领导分管医疗保险工作,配备专职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二)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的医疗服务,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三)按卫计部门规定书写并规范保存各类医疗文书;
(四)向甲方提供与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并保证材料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定期组织本单位职工进行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法规和知识培训;
(六)甲方以现场检查结果为准,需乙方提交补充材料或涉及申诉事宜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向甲方提交相关材料。
第五条
甲方应建立并及时维护本统筹地区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的医保责任医师信息库。对纳入医师库的医务人员所发生的符合规定医疗费用,甲方予以支付。乙方未向甲方提供医师信息,及被暂停或取消资格的医师所发生的医保费用,甲方不予支付,由此产生的医保费用由乙方承担,已支付的费用经核算予以追回。
第六条
甲方建立对乙方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与调整总额控制指标及监督检查频次等挂钩。
第七条
乙方应当在本单位的显要位置公示医疗保险主要
政策、本协议重点内容及就医流程,公布咨询和甲方监督举报电话。
第八条
乙方应确保向甲方提供的资料和传输的医疗费用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因提供不实资料、传输虚假数据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甲方应对乙方及乙方医保责任医师的医保服务行为、医保基金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乙方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部分
就医管理
第十条
参保人员就医时,乙方应对其进行身份登记和证件识别,审查社会保障卡,发现证件无效、人证不符的,不得进行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乙方发现就医人员有骗保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甲方。如非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集、滞留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或其他就医凭证)。
第十一条
乙方应严格按照卫计部门批准的诊疗科目和手术范围进行诊疗,不得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准许范围或执业地址开展医疗服务;不得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其他机构,并以乙方名义开展医疗服务;不得为无医疗保险结算资格的医疗机构提供结算。
第十二条
乙方应保证参保人员知情同意权,及时向参保患者提供门诊、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包括药品、诊疗项
目和服务设施及特需服务等,应逐项填写自费协议书,注明使用数量、疗程和费用等相关内容,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未签自费协议的,参保人员可拒付相关费用。原则上不得要求住院患者到门诊缴费或药店购药。
第十三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出、入院和日间手术、床日付费、重症监护病房的收治标准,严格按照国际疾病分类编码填写疾病诊断名称,不提供虚假病程记录。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和拒绝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不得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参保人员收治住院。
第十四条
乙方应及时准确上传参保病人住院信息,包括科室、病区、床号、入院诊断疾病名称、入院诊断疾病编码、出院诊断疾病名称、出院诊断疾病编码、出入院日期、责任医师信息等。
第十五条
乙方应在收治参保人员当日及时办理医保入院手续,因特殊情况乙方当天未及时上传备案的,备案时间可放宽至3日内。
乙方不得以甲方总额指标控制为由,要求未达到出院标准病人提前出院或办理自费住院。乙方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应当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第十六条
乙方收治意外伤害参保人员时,应在24小时内将门诊抢救、住院外伤人员基本信息上传备案,超时率(超时上
传数/全部上传数)应控制在5%以内,未上传率(应上传未上传数/应上传数)应控制在0.5%以内。未备案的不得上传费用信息,如上传造成的结算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收到外伤结论确认书后,符合意外伤害范围的及时做好费用结算工作。
乙方应配合由甲方和商保方联合开展的外伤调查工作,建立与之匹配的协调、沟通机制,积极处理调查工作的各种问题。
第十七条
乙方应建立健全转诊、转院制度,明确相关制度流程,及时为符合转诊、转院条件的参保患者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做好转诊引导和政策解释等工作,参保人员确需转诊、转院的,应在尊重其选择权的基础上,引导其合理选择就诊医疗机构。
第十八条 负责转诊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转诊转院相关规定,控制转诊至市外就医的就诊率。
第十九条
乙方应当按相关政策为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提供合理的医疗服务和费用结算。甲方将乙方为异地参保人员医疗服务情况纳入监管和考核范围。甲乙双方应当配合异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有关医疗费用情况。
第二十条
乙方经市人社局和市卫计委确定为产前筛查采血点、产前筛查机构、产前诊断中心的,方可开展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工作。乙方开展相关服务,应做好登记台账及档案管理。
第三部分
药品和诊疗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6 —
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江苏省医疗保险特殊医用耗材目录》规定,指定专人负责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的对照工作。甲方完成省中心目录库维护后应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下载、对照、审核等工作。乙方对照错误的,甲方不予支付相关医保费用,由此产生的医保费用由乙方承担,已支付的费用经核算予以追回。
第二十二条
乙方对参保人员用药应当遵循药品说明书,严格掌握目录内特殊限定药品的使用范围,并留存用药依据便于甲方核查。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当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药品目录中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不宜叠加使用。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执行《处方管理办法》限量规定。凡属我市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内的门慢门特处方限量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一个月量,并在处方上注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出院带药为患者住院期间已计费但出院时未使用或未使用完的药物,出院带药以第一诊断疾病所需药物为主,不得带与患者本次住院所患疾病无关的药品,限口服药物,出院带药同类药品不超过两种。
第二十六条
乙方购入药品及医用材料,应保存真实完整的药品、医用材料购进记录,建立相应进销存台账,并留存销售凭
证。乙方应加强药品及医用材料进销存管理,确保药品进销存管理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为参保人员进行彩超、CT、MRI等医用设备检查时,应由相关医技人员规范书写诊断报告,并按规定进行登记。检查结果为阳性的图片、报告必须进行档案存档管理,以备甲方查阅。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当建立植入类高值医疗器械使用的内部申请审核制度,定期保存并按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使用记录。
第四部分
门慢门特、特药管理
第二十九条
乙方应做好门慢门特鉴定、特药政策宣传、业务受理等工作,同时做好鉴定医师管理,以及鉴定结果的复审工作。
第三十条 乙方承担甲方门慢门特、特药参保人员门诊治疗、用药医疗服务的,应按本统筹区门慢门特、特药管理的相关规定,规范门慢门特、特药医疗服务流程和标准。其中,门慢门特、特药处方单独管理,并加盖门慢门特、特药印章。不得出现超医保药品目录限定支付范围、超量、重复用药等现象。
第三十一条
对门慢门特、特药人员就诊购药,乙方必须查询以往购药记录,原则上参保人员累计持有药品量不超过一个月。
第五部分
医疗费用结算
第三十二条
乙方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名称、价格发生变动
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凭批准文件和有关材料向甲方备案,未经备案的,其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乙方为我市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医院,须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有关规定,上传医保信息系统药品价格需与基本药物销售价格一致。
甲乙双方对部分项目(含药品)经协商谈判确定医保支付标准的,按谈判确定的标准支付。
第三十三条
乙方应当严格按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要求,规范财务管理。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住院预交款制度,根据参保人员身份、病情收取一定金额的住院押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除外)。
患者出院时,乙方应按照医保相关规定为参保人员即时结算医疗费用。参保人员需交纳按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乙方应当开具专用票据。
第三十四条
乙方收治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住院时,应核实其身份,并与其签订住院费用结算协议书,免收取住院押金,患者出院结算时结清相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
甲方可通过智能审核、人工复审和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对乙方申报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甲方发现乙方申报费用有不符合医保支付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乙方并说明理由。乙方应当在3个工作日之内向甲方做出说明。逾期不说明的,甲方可拒付有关费用。
甲方对随机抽查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对抽查中查实的违规费用不予支付。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员与乙方发生医疗纠纷并涉及医疗费用结算的,乙方应当在院相关职能部门首次收到投诉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报备。在医疗纠纷处理未完结之前,相关医疗费用甲方暂不予支付。经鉴定确认乙方有责任的,乙方责任范围内及后续治疗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七条 乙方应按月向甲方报送上月医疗费用结算申报表,甲方按月完成费用结算、审核、审批和支付工作。
第三十八条
甲方每月动态统计次均住院费用增长情况,按项目付费的协议机构次均住院费用较上增幅超过5%,且在10%以内的,予以警告;增幅超过10%的,超过部分在月度结算时暂不予支付。
第三十九条
乙方应建立按病种付费信息公示制度,对本单位按病种付费类别、结算标准、医保报销费用和个人负担金额等进行公示。
第四十条
乙方实行按床日付费的,对于急危重病例比值超标的,超出比例部分按照其他病人的疾病分类标准给予结算。特级、一级护理天数占急危重病例住院日超过50%的,超出部分按照III级护理给予结算。
第四十一条 甲方根据本统筹区医保基金收支预算情况,对乙方本医保付费实行总额控制。对超标定点单位,可定期采
取“三级约谈机制”,即由经办机构分管主任、经办机构主任、局领导对定点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指出存在问题,并要求加强整改。未整改或情节严重的,超标费用不予支付。
第四十二条
甲方与乙方建立医保基金风险分担机制,结合考核结果,乙方的(季度)医保费用超出(季度)总额控制指标的,甲方按以下标准与乙方进行清算:
甲方按季度对乙方医保费用总额控制指标使用情况进行通报,当住院累计发生额超过定额控制指标序时进度的,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乙方需对超标情况进行说明,并暂缓支付。年终清算时,超过总额控制指标部分不予支付。
第六部分
医疗服务监管
第四十三条
甲方或受甲方委托的具备资质的机构可定期、不定期对乙方执行医保政策和履行医保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应当予以配合,并准确完整提供医疗服务有关的材料和数据。乙方为异地参保人员提供联网结算医疗服务的,甲方应实施监督检查,乙方的违约行为按本协议相关条款处理。
第四十四条
甲方建立和完善通报制度,对乙方的医疗服务违约行为、医疗费用对比分析情况、医保考核结果等向相关部门、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和公众媒体等进行通报。
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要求建立院内医疗费用月通报制度,合理科学分解各项指标,每月初向甲方说明上月医疗费用管控情况。
第四十五条
乙方不得以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名义进行任何商业或广告宣传,不得以返还现金、礼券及赠送生活用品等进行营销活动。
第七部分
信息系统
第四十六条
乙方信息系统应与甲方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乙方应配备相关医疗保险联网设施设备,保证与互联网物理隔离,与其他外部网络联网应采用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将不具备医保结算资格的分支机构或其他机构网络通过乙方信息系统接入医保结算系统。
第四十七条
甲乙双方应遵守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乙方应保障参保人员就医、结算等信息的安全,严格执行信息保密制度。乙方不得人为后台篡改医保数据。
第四十八条
参保人员入院时,乙方须当日(24小时内)完成入院信息录入,费用信息当日传输,确保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按要求做好数据备份。
第四十九条
甲方建立医保智能监控系统,乙方信息系统应与之有效对接,配合甲方将医保智能监控(或审核)规则嵌入医院信息系统。
第五十条
甲方开发药品进销存监控系统,实现协议医院药品、诊疗材料进销存等各环节信息化监控。乙方应配合甲方将进销存监控系统嵌入医院信息系统。
第五十一条
根据甲方要求安装视频监控的,乙方必须按甲
方要求保持视频监控终端处于开启状态,不得遮挡监控镜头或蓄意干扰视频图像正常传输,并按甲方要求在监控视线内进行医保刷卡结算、药品配置。
第八部分
违约责任
第五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第一次查实的,告知乙方,并限期整改;内再次查实的,乙方每次(例)应缴纳违约金1000元,并限期整改:
(一)未公布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门诊和住院流程的;未设置“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及“医疗保险投诉箱”的;
(二)不按要求参加医保会议、培训,或协议期内未对本单位职工培训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
(三)未及时为参保患者办理出入院手续的;
(四)未建立住院押金制度,或未向参保人员提供医保结算票据、费用明细清单、出院病情证明等结算资料,医保费用未经参保人员签字确认的;
(五)拒绝为符合刷卡条件的参保人员刷卡就医,或拒收、推诿参保病人的;
(六)未及时处理参保人员投诉和社会监督反映问题的。
第五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相关违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由乙方承担,并限期整改:
(一)未按要求上传医保数据的;信息系统数据维护错误的(含药品及诊疗项目对照、录入不正确等);未按规定上传意外伤害参保人员住院
信息的;
(二)未按临床诊疗规范或医保相关规定使用药品、诊疗项目、耗材的;使用药品超出适应症或特殊限定范围,缺乏相关依据的;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服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彩超、CT、MRI等医用设备检查未按规定登记,或检查结果为阳性的图片、报告未存档的;
(三)未经参保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提供超出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医疗服务的;
(四)乙方未实行门慢门特处方限额制度,或未登陆医保信息系统查询购药人月购药量,造成购药人月累计购药量超过一个月的;
(五)发生医疗纠纷,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
(六)不执行物价收费标准或医保支付标准的。
第五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相关违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应按违规费用1倍缴纳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上缴,并限期整改:
(一)未有效核验参保人员就医凭证,造成冒名顶替门诊就医的;
(二)将应在住院期间进行的常规检查纳入门诊结算,增加参保人员负担的;或将应由门诊结算的费用计入或转为住院方式结算的;
(三)分解住院的;普通住院带检查、治疗项目出院,或违反出院带药规定的;
(四)减少医疗服务,将未达到出院标准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的;未按照政策规定上传结算符合按病种付费医疗费用的,或将不符合标准、未完成临床路径治疗全程的病例纳入按病种付费结算的;
(五)负责门慢门特、特药鉴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对鉴定医师未依据标准进行鉴定把关不严的;
(六)将不符合住院指征的参保人员收治入院的;或对异常出入院费用采用住院方式结算的;违规减免医保政策规定个人应负担费用,或现金返还等方式诱导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的;
(七)未经备案擅自使用新增诊疗项目或变动医疗价格,并纳入医保基金结算的;
(八)混用养老与医疗床位的;
(九)患者住院期间,责任医师未规范书写住院病历的,包括书写不及时、不准确,及提前书写病历等。
第五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可暂停乙方(科室)医保服务15天,相关违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应按违规费用1倍缴纳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上缴,并限期整改:
(一)挂床住院的;
(二)未按甲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医保费用审核、调查所需资料或数据的;提供的处方、票据、费用清单、医嘱、检查结果、治疗单记录及病程记录等不吻合,或与实际使用情况不一致的;
(三)负责门慢门特、特药鉴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为他人提供或协助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鉴定行为的;
(四)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准许范围或执业地址开展医疗服务,并纳入医保结算的;
(五)未正常使用药品进销存管理系统保存真实完整的药品、耗材购
进记录,未建立相应进销存台账及留存销售凭证的。
第五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可暂停乙方(科室)医保服务1个月,相关违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应按违规费用2倍缴纳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上缴,并限期整改:
(一)检查发现乙方存在挂床住院行为,乙方将挂床住院的参保患者转为自费结算的;
(二)将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等费用串换为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的;
(三)患者出院后,责任医师未按规定完成住院病历,存在重度缺陷的。
第五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可暂停乙方(科室)医保服务3个月,相关违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应按违规费用3倍缴纳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低于3万元的,按3万元上缴,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解除协议。
(一)冒名住院、或虚假住院的;以伪造医疗文书(含自称丢失)、财务票据或凭证,虚构医疗服务、虚记费用、串换药品或诊疗项目等方式,故意骗取医保基金的;
(二)乙方拒不配合甲方调查和询问的;无故拒绝在医保核查文书、材料上签字确认的;无理抗拒、阻挠甲方进行费用核查的;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为无医疗保险结算资格、中止协议的医疗机构提供结算服务的;
(四)发生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五十八条
乙方违反卫计、药监、物价等部门规定被查处的,涉及医保费用不予结算,已支付的由甲方从结算费用中扣除。
第五十九条
乙方发生上述违约情形,经告知后,仍拒不整改的,甲方可解除服务协议。
第九部分
医保责任医师管理
第六十条
纳入医保责任医师管理的乙方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严重或多次违反医保规定的,甲方可依据情节,予以警告、暂停、或取消其医保责任医师资格。
(一)乙方责任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予以警告,发生两次及以上或情节严重的,暂停医保责任医师资格3-6个月:
1、降低入院标准收治病人、或降低诊断标准开具疾病证明的;
2、分解住院的;
3、通过限价等违规手段误导、推诿参保病人的;
4、负责门慢门特、特药鉴定医师未依据标准进行鉴定的,或提供、协助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鉴定行为的;
5、其他违反医保管理规定的情形。
(二)乙方责任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医保责任医师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1、为非医保责任医师签名开具医保处方的;
2、伪造各种材料、虚构医疗事实骗取医保基金的;
3、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等材料,串通他人套取医保基金的;
4、其他严重违反医疗保险政策法规,造成基金损失的情形。
第六十一条
协议履行期间,乙方一科室有两名及以上医务人员被甲方暂停或终止医保责任医师资格的,甲方可暂停该科室医保服务。
对于甲方暂停或终止乙方科室或医务人员的医保服务,乙方有权申请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评审。
第十部分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协议履行期间,乙方的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机构所有权、经营权等发生变更转让时,应自变更转让之日起30日内向市经办机构重新提交服务申请。经甲方确认符合协议医疗机构条件的,重新签订服务协议。未在规定时限内重新提交服务申请的,解除服务协议。
第六十三条
乙方发生违约行为,甲方下达处理告知书,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情况。整改规范后,经甲方核实后结算相关费用。
第六十四条 乙方及乙方的工作人员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涉嫌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应予行政处罚的,由甲方移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由甲方提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市范围内的其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甲方实行协议机构互认,根据本协议与乙方进行医疗保险业务合作。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对其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辖区范围的参保人员,实行“一卡通”实时刷卡结算服务,确保参保人员待遇得到及时保障和落实。
乙方推诿、拒绝参保人员刷卡结算造成社会影响的,市级经办机构将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未整改到位再次发现违规的,暂停医保费用结算。
第六十六条
协议执行期间,遇国家法律、法规或省市政策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共识,双方可终止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书面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等同。
第六十七条
本协议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202_年12月31日止。协议期满后,因甲方原因未签订新协议前,原协议继续生效。甲方通知乙方续签新协议,乙方不续签的,视作自动放弃医保服务。乙方因违规被解除服务协议的,一年内不再签订服务协议。
第六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原协议自动废止。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存档。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年**月**日
相关术语注释
1、推诿、拒收参保人员:包括以医保定额指标为由,推诿、拒收符合入院标准的参保病人,特别是急危重症患者的;参保人员投诉乙方存在推诿、拒收行为,而乙方没有记录说明未收治该患者原因的;以“没有床位”或“受设备、技术限制”等为借口未收治参保人员;一个统筹内因乙方没有合理解释,发生参保人员投诉推诿、拒收行为3例/次的(每投诉3例/次,视同发生1次“推诿、拒收参保病人”);动员或误导参保人员转为自费病人的;参保患者向乙方提供医保凭证要求享受参保人员待遇,乙方不按参保人员结算的;乙方相关科室或工作人员建议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又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的。
2、虚假住院:包括有入院登记、医疗收费记录,而无真实病床或病历及相关病程记录、护理记录、手术治疗记录、检查检验资料,不在病房诊疗的;有病历记录、无实人住院的;有加床记录、无床无人的;有床位,但申报结算费用中存在未实际实施相关诊疗的;一床多人或床与人不相符的;用医保凭证为参保人员办理入院手续而参保人员本人不知晓的。
3、挂床住院:包括有入院登记、医疗收费记录、病历记载,而实际上患者只有诊疗时在病房,其他时间不在病房的空床住院;病人夜间不在病房住宿的;病人住院期间床头柜内无日常生活用品,病床上无被褥的;病人在医保巡查过程结束前非诊治原
因未返回病房的;经医保核查,病人于“住院期间”仍正常上班(单位考勤正常)或从事其他活动的;检查时病人不在院,院方解释说已出院,但病历中无出院医嘱及出院记录、出院登记簿没有记录或未及时结算费用的;医保检查时病人不在病房,医院不能当即提供病人有效请假手续、资料的,或请假时间超过6小时的,或累计离院时间一周内超过24小时的(请假时间限定为6小时以内,且当晚22:00前必须返回。书面请假条应使用统一格式,并由经治医生、护士长、科主任批准签字,当班医生、护士交接班应进行记录);住院科室一天内请假病人数超过该科室总住院病人数五分之一的,超出部分记为挂床病人。
4、冒名住院:指在定点协议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发生的违约行为,包括冒用参保人员身份住院的;核查发现住院参保人员人、证不一致的。
5、分解住院:包括病人未达到出院标准,为病人办理出院手续,接着再次办理入院的;违反临床诊疗技术常规,人为地将应一次连续住院治疗过程分解为二次或多次住院的;将院内转科作为再次入院的;办理虚假出院和再入院手续的;在同所医院因同一疾病或同所医院同一科室因非同一疾病连续或短暂间隔后,重新办理出入院手续的(急诊抢救除外);让不符合出院标准的病人出院,转为自费病人后,再重新转为医保结算,或以超指标为由,动员不符合出院标准的病人出院再重新办理入院手续,造成患者不满投诉的。
6、违反入院标准:包括入院指征不明确,或住院期间进行体检式的检查但未进行实质性治疗的;违反临床路径管理规定的;擅自减少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或以现金返还等方式诱导参保人员住院的。
7、违反出院标准:达到临床治愈或好转、一段时间内(3-5天)病情稳定、无针对性治疗、完成治疗周期或疗程已满,或非手术治疗的参保病人,在医院治疗后可以自行离院的,视为达到出院标准,应及时办理出院。否则,视为违反出院标准。
8、异常出入院:指以检查、配药为目的,或住院费用过低等未经规范住院治疗的异常出入院。
9、重度缺陷病历:参保患者出院后,责任医师未规范书写住院病历,按照《江苏省住院病历质量判定标准》存在重度缺陷。
10、伪造病历(含自称丢失)等医疗文件:包括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文件规定,伪造、篡改、隐匿病历、处方、帐目、资料、医药费用单据、上传数据等;病程记录及医嘱与病情不符;病历与处方(诊治申请单)、医嘱、护理记录、药品价格清单、费用清单、收据等记录内容不符;病程记录与护理记录为同一笔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