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限时营运管理制度(本站推荐)
限时营运管理制度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文件精神,为加强长途客运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公司经营线路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实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严格落实驾驶员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确保驾驶员按照规定时间休息,避免疲劳驾驶。
2.严格执行长途客车夜间行驶规定,即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3.为确保客运车辆通行安全,对三级以下公路,夜间(晚22时至次日早晨6时)禁止客车行驶。
4.利用GPS和3G视频监控平台的作用,对夜间行驶车辆的出站、超速、中途停车等状态加强监控,及时发现和制止车辆各类违法违章行为,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篇:商场营运管理制度
商场管理制度:某百货商场专柜商品日常管理
一、统一收银工作流程
(一)顾客购物时由各专柜服务人员统一开具销售小票;
(二)顾客凭销售小票到收银台付款;
(三)顾客付款后凭盖有公章及私章的销售小票及电脑单取货;
(四)顾客凭电脑小票在收银台(或总服务台)开具发票。
二、专柜每班批定专人负责,每专柜应指定质量价格负责人并在柜台指定位置上明示给顾客。
三、各柜台应建立《商品资金管理手册》,并根据需要设立存数记数本专柜营业员应在每日9:00(营业时间)前将《商品资金管理手册》上交楼层办公室,由楼面管理人员送交财务。
四、专柜盘点
(一)每月盘点时间应与商场盘点时间一致
(二)每月其他时间盘点的柜台,应在营业时间以外进行,并提前报楼层经理批准
(三)盘点盈负上专柜自行承担
五、专柜库存控制
(一)楼层指定专柜应建立《缺断货登记本》专柜营业员在每日早9:00前进行登记。楼面管理人员对指定柜台进行每周两次的抽查。
(二)指定原则——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指定专柜一般经销商;经营规模小,不正规的专柜;经常发生断缺货且补货不及时的专柜。
(三)非指定专柜每月覆盖检查一次
(四)违约责任
如发现专柜商品在本商场断货二天以上而其他商场有售的情况,每一品种收取500元以上违约金,如发生专柜商品断货较多(每品牌断货品种超过20%)且断货时间长(超过半个月),除须交纳上述违约金外,将取消该品牌的合同经营范围。
六、专柜的销售管理(自营柜相同)
(一)正常销售
1、专柜营业员应正确填写销售小票(一式三联),销售小票应有以下内容:
(1)柜号、日期、商品名称、条形码或小类码;
(2)单价、数量、金额、合计金额、营业员全名(不得以工号代替)。要求:项目齐全、字体工整、不得涂改,数字填写不得连笔。营业员应面带微笑,用双手将销售小票撕成单张),并提示顾客如需要发票在收银台开具;
2、营业员在发货前应认真核对销售小票(是否加盖收款章和收银员私章和电脑小票不符,应要求收银员重新打印电脑小票;
3、小票填写统一用双面复写纸,禁止用单面复写纸,并随时检查更换复写纸,保持小票清晰一致;
4、如遇停电或特殊情况,收银员不能入机的,可以在销售小票上盖收银专用章和私章,先行收款,后补入机,但须通知柜台营业员。可开具发票留给顾客作为购物凭证。
(二)商品优惠、打折
商品优惠、打折时,须请示楼面管理人员并签字,如优惠、打折商品为一种时,可写在一张销售小票上,销售小票单价一栏填写原价,在合计栏上方注明“XX折优惠”或“优惠XX元”,合计栏填写打折优惠以后的价格。如优惠、打折商品为几种时,且优惠额、打折率不同,则必要分单填写销售小票。不允许在一张销售小票上出现一种商品打折,一种商品不打折的现象。单品管理柜台需使用权限卡,非单品柜台管理员须在销售小票上签名。
(三)顾客的退货或换货
1、专柜营业员应本着积极热情的态度及时处理顾客的退货和换货,首先核对销售凭证,符合商场规定的并在自己权限范围内,应立即给顾客处理品。不能处理的及时带顾客到总服务台解决问题,不得以任何理由有意拖延或推卸责任;
2、用红笔(红色复写纸)填写销售小票(一式三联),简单写明退、换原因。顾客持退货小票及原购买凭证(电脑小票或发票),管理人员应核对顾客的原始凭证;
3、楼面管理人员办理退换货时,需核对顾客使用何种方式付款并做好相应的顾客原有的购物凭证如订在收银自存联上。销售小票的保存期为三个月。
(四)相关责任
1、柜台营业员所开售货小票内容完整、金额正确,由于收银员未审核单据,而导致少收或收错款的,由收银员赔偿其金额,并在业绩报告做扣分处理。柜台营业员也做相应的扣分处理;
2、柜台营业员所开销售小票不符规定,收银员又未审核出错误,而导致少收款或收错款的,其损失由收银员和营业员按劳70%和30%的比例作出赔偿。营业员和收银员分别须在业绩报告扣5-10分;
3、柜台营业员所开销售小票不符合规定,收银员审核发现后,须在销售小票第二联用红笔在错误处打“X”,并将第二联返还到柜台。这时营业员必须检查核对,并重新开具正确的售货小票送交收银台。如营业员只在返回的第二联作出更改,而没有重新开具小票时,收银员可通知楼层管理人员处理;
4、柜台营业员接到收银员返还的第二联小票后,为推卸责任而要求顾客到收银台取第三联小票的,收银员可通知楼层管理人员处理;
5、收银员每日将柜台填写错误的售货小票第三联交收银部,由收银部统一整理后还到各楼层进行处理;
6、收银员只有审核单据的权利,而不能在销售小票上作任何更改,否则酌情扣5-10分;
7、一经发现销售小票有误,收银员必须将第三联暂扣,如发现收银员未暂扣小票的,按违纪处理,每次扣5分;
8、专柜营业员、促销员严禁代顾客到收银台交款,一经发现通知楼层管理人员处理。
七、内部员工购买及批量购买商品优惠打折的规定
(一)专柜进行批量打折优惠必须经过楼面管理人员的批准,专柜提出的批量优惠打折,损失金额由专柜承担;
(二)批量购买商品需商场承担点数的,应事前请示商场总经理批准,并填写《专柜优惠打折申请表》(一式三份,专柜、楼层、财务各一份在每月25日前上交财务)
(三)内部员工购买专柜商品,应写书面申请,商场总经理签字,经楼面管理人员于专柜协商,原则上进入电脑优惠打折。
八、专柜商品的安全
(一)专柜营业员上班时间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柜台,下班时应自觉接受商场防损部门的检查;
(二)专柜营业员应在晚上下班前,将贵重商品妥善保管;
(三)专柜撤柜离场时,应自觉接受防损及楼面管理人员的共同检查。
第三篇:营运客车报停管理制度
吕梁顺达运业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修订客运班车报停制度的通知
为了规范公司客运班车运输秩序,加强客运班车的管理,提高公司对报停班车的管控能力,预防虚假报停事件的发生,严格班车报停程序,经总经理办公室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客运班车报停所具备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客运班车,即可申请办理报停手续。
(一)、因交通事故或违法违章致使客运班车或班车证件被暂扣需暂停运营的,经营业主必须持有交警等执法单位出具的扣车证明和事故认定书。
(二)、因客运班车设备等故障致使班车需长期维修的,经营业主必须持有汽车修理厂出具的班车故障维修证明。
(三)、因该班线的客流减少,班车实载率低于20%的,客运车队负责人填报《客流调查表》。
(四)、因其他原因致使客运班车停运需办理报停手续的,客运车队负责人专负责向公司写报告并填写《报停申报表》。第二条:客运班车办理报停应履行的手续
经营业主应履行的手续:
1、经营业主向所属车队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吕梁顺达运业有限公司客运班车报停申报表》,同时提供所需材:经营许可证、运输证、行车证等有效证件。
车队应履行的手续:
1、车队确定专人办理客运班车报停、启封运营的相关手续,因特殊原因未能回公司履行手续,车队客书面委托经营业主回公司办理。
2、车队承办人要核实经营业主所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并在《报停申报表》上加注调查意见,由车队长签字、盖章。
3、车队负责人要对报停班车的行车证审验、二级维护、保险续保的有效时间进行登记,并建档保存。
4、车队负责人要对报停班车贴封条,同时拍照取证,车队留存建档并上交公司生产处。
公司生产处应履行的手续:
1、生产处承办人收到车队的客运班车报停申请之后要核实所上交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有虚假手续,如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则需经生产处处长或分管处长签字后登记入档;如所提供材料不真实,则不予受理。
2、生产处承办人在办理客运班车报停手续时要将经营许可证、运输证、行车证等有效证件进行登记,履行签收手续,上交生产处留档保存。
3、生产处承办人履行完报停手续当日要向所属车队下发客运班车报停的通知。
4、生产处承办人履行完报停手续之后要向相关汽车站提供班车报停的申请书。
5、公司生产处承办人应在3日内向顺达公司办公室、财务处、安全处、GPS监控中心抄送关于客运班车已报停的告知。
第三条:客运班车启封运营应履行的手续
经营业主应履行的手续:
1、经营业主在客运班车启封运营时要向所属车队提出书面申请。
2、经营业主要填写《报停班车启封运营申请表》。
车队应履行的手续:
1、车队承办人审核经营业主提供的材料,如材料真实有效则向公司生产处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2、车队队长要在《报停班车启封运营申请表》上加注意见并签字、盖章。
生产处应履行的手续:
1、生产处承办人审核车队提供的材料,如材料真实有效则予以办理,否则不予受理。
2、生产处承办人履行完客运班车启封运营手续后负责向所属车队下发客运班车启封运营的通知,同时抄送办公室、安全处、财务处、GPS监控中心。
3、生产处履行完客运班车启封运营手续后负责向汽车站出具客运班车启封运营的报告,并接收回执单登记入档。
第四篇:营运客车报停管理制度
客运班车报停、报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公司客运班车运输秩序,加强客运班车的管理,提高公司对报停班车的管控能力,预防虚假报停、报修事件的发生,严格班车报停程序,经科室研究,经理审批,特制定本办法。
一:客运班车报停所具备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客运班车,即可申请办理报停手续。
1、因交通事故或违法违章致使客运班车或班车证件被暂扣需暂停运营的,经营业主必须持有交警等执法单位出具的扣车证明和事故认定书。
2、因客运班车设备等故障致使班车需长期维修的,经营业主必须持有汽车修理厂出具的班车故障维修证明。
3、因该班线的客流减少,班车实载率低于20%的。
4、因其他原因致使客运班车停运需办理报停手续的。
5、因违规违章造成一定影响,公司经排查决定对该车辆进行处罚,勒令其停运的。
6、其他因故无法营运情况。
二、客运班车启封运营应履行的手续
1、经营业主在客运班车启封运营时要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2、车辆在投入营运前要接受例行检查,同时备齐所有 手续、档案,确保人证合一,车辆符合营运标准。
3、经公司领导同意,在班线许可的情况下,经车站报班条件允许,营运车辆方可投入营运。
第五篇: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修订草稿-提供给修订工作组参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生产安全及高效节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注:发布此部令时公交运输、出租车运输、租赁车经营管理的法规性文件),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运输经营者对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以及运输管理机构对营运
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运输经营者,是指取得《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客货运输、城市公交运输、出租车运输经营者及汽车租赁、汽车驾驶培训的经营业户。
本规定所称营运车辆,是指配发《运输证》,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以及用于汽车租
赁经营、驾驶员培训经营的车辆。
第四条 运输经营者是所属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规定落实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同时接受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管,以及对其
营运车辆市场准入的审查和车辆技术性能定期审验。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下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各类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车辆技术管理
第六条 运输经营者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交通
运输部制定的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七条 运输经营者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车辆技术及车辆技术管理标准(规范);
执行交通行业标准规范的营运车辆技术要求。
第八条 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由车辆技术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的车辆技术管理机构。所属车辆较少的,应当有专职技术管理人员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第九条 车辆技术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做好营运车辆购置前有关车辆综合性能要求、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及客车类
型等级的评估;
(二)负责营运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和记录填写,保证营运车辆技术档案的完整和
准确;
(三)根据国家标准及车辆的结构性能、使用条件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定额标准,包括各主要营运车型的定期维护周期、作业项目及燃料消耗量定
额,轮胎行驶里程定额等。
(四)制定营运车辆定期维护计划及计划落实,向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和车辆二级维护计划报表。
(五)开展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考核监管工作和安全行车、节能降耗、车辆维护等
业务培训、技术竞赛活动;
(六)落实营运车辆行车记录仪、车载gps设备的应用与监管工作;
第十条 营运车辆技术管理主要制度:
(一)车辆购置、更新、报废管理制度;
(二)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三)车辆燃料消耗量定期记录与考核奖惩管理制度;
(四)车辆视情修理与定期维护管理制度;
(五)车辆行驶记录仪与车载gps监控系统监管制度。第十一条 运输经营者应当正确处理运输生产和车辆技术管理的关系,在保障营运
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基础上,实现安全和节能降耗的运输生产。
在接受应急任务和重大运输业务前,应当对营运车辆进行整车装备和安全性能的全
面检查,确保车辆良好技术状况。
对长期异地从事运输的所属车辆,应当纳入营运车辆定期维护计划并加强管理。
第三章 车辆性能要求
第十二条 运输经营者应当结合运输市场供求状况和运行条件,对车辆进行选型论
证,选购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适应经营许可范围的车辆。
第十三条 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新购置营运车辆,应符合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和《营运货车
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一)营运车辆应当选购交通运输部发布在《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中的节能
车型。
(二)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另行规定。
(三)在用营运车辆实际燃料消耗量超过交通行业标准对在用营运车辆规定的燃
油消耗限值时,应当退出营运市场,退出营运市场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营运车辆应当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并按照《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进行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二级车况的车辆,禁止从事经营性运输。
(一)客货运输车辆应进行市场准入前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不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的,不予评定车辆技术等级,不允许从事经营性运输。
(二)车辆经定期审验时的综合性能检测,原评定的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已不符合评定要求的,车辆技术等级应当据实调整。
第十五条 旅客运输车辆应当按照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jt/t 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
(一)道路班线旅客运输和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应当是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
等级评定表》中的等级车型。
(二)乡村公路营运客车应当是符合《营运车辆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
规定的普通级等级别条件的车辆。
(三)公共汽车、出租车及租赁性质的客运车辆,按照交通行业标准《营运车辆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有关车型规定评定客车类型等级。
(四)车辆经定期审验时的客车类型等级复核,原客车类型等级已不符合原评定要
求的,其类型等级应当据实调整。
第十六条 大吨位柴油厢式货车、货运列车以及采用集装箱、甩挂运输方式的货车,应当选择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道路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表》中的车型。《道路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表》中的车型,实行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由交通运输部商国家发改委确定发布,全国统一执行。
第十七条 车辆取得《运输证》后,禁止擅自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更换车辆主要总成部件、增大车辆外廓尺寸(包括货厢栏板内尺寸)或者增加承载限值以及擅自加装
燃油箱。
(一)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是指将客车改为货车、货车改为客车、普通货车改为专用货丰、专用货车改为普通货车、卧铺客车改为座位客车、座位客车改为卧铺客车。
(二)更换车辆主要总成部件,是指更换与原车型不—致的发动机、变速箱、前桥、后桥或者车架;更换车辆车身或者罐车罐体;改变车辆悬架形式(空气悬架、复合悬架、钢板弹簧式悬架等悬架形式之间的改变)。
(三)增大车辆外廓尺寸(包括货厢栏板内尺寸)或者改变车辆承载限值,是指增大车辆外廓尺寸(车高、车宽或车长),拆除货厢拦板或者加装活动式栏板,改变车辆注册登记的相关尺寸;增加或者减少轮胎数量;增加或者减少车轴数量;增加钢板弹簧
式悬架钢板弹簧片数;增加客车座位或者卧铺铺位。
(四)营运车辆燃油改燃气时,须报经当地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监管部门审批,由
取得经营资格的单位进行改装。
第十八条 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的其它有关技术管理规定,由交通运输部
颁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具体规定。
第四章 营运车辆档案
第十九条 运输经营者对配发《运输证》的车辆,应当建立《营运车辆技术档案》(见
附件一),在运输管理机构审查确定后,原始档案内容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十条 《营运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登记、车辆参数与配置登记、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车辆行驶里程与燃
油消耗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第二十一条 《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应当及时对变动中的有关情况及规定记录进行规范、准确的记录,并按照运输管理机构要求,定期向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篇二: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保证车辆的正常营运。特制定本制度:
一、营运驾驶员要认真执行公安交通、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对出租汽车的统一规定。
二、要认真坚持车辆的检查制度。对车辆保养部分勤检查,对车辆证件部分勤核实,对车辆年审部分勤落实。
三、做好日常的维护与保养,发现车辆损伤,有故障的要及时修复,按期或根据车辆使用状况及时进行修理。
四、严格遵守车辆驾驶操作规程。如车辆因违反操作规程导致车辆损伤;超正常磨损致使车辆停运、修理,提前报废,驾驶员要赔偿经济损失。
五、严禁未经公司同意私拆,私换车辆各大总成及车内设施。造成经济损失,驾驶员要赔偿。
六、公司技术安全部门要严格车辆交接程序,搞好车辆的技术资料,档案的管理。
七、公司技术安全部要加强对车辆的检查与监督,发现问题要督促驾驶员及时修理及处理,并做好记录及跟踪检查。
九、对违反以上规定,视情节轻重要对驾驶员以赔偿经济损失,罚款,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合同及劝退的处理。篇三: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营运车辆技术质量,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档案管理
1、行驶证、营运证、附加费证、购车发票、附加费收据复印件及车辆照片等有要归档保存,建立车辆基本情况档案;
2、车辆驾驶员要在每月25日前将车辆的月行程里程、保养维修、肇事情况上报公司安技部登记,由安技部负责人核实后填写车辆技术档案;
3、车辆重要部件或证件如有改动,应及时将改动情况归档备案备案。
二、车辆检查
1、司机平时出车前后要做好检查,严禁带病营运,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予以教育处罚;
2、公司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车辆进行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车辆号牌齐全、清晰,安装位置正确,无遮挡物;
(2)灯光、喇叭、雨刮器、观后镜等装置齐全有效;
(3)发动机汽缸工作正常,无异响、漏油、漏水等现象;
(4)转向装置操作灵活,无过紧或过松现象,高速行驶时车辆不会出现跑偏或摆头现象:
(5)制动系统良好,符合国家制动规范要求,前后四轮的定位准确b(6)车辆各种线路完好,连接安全牢固;
(7)轮胎保持良好,轮胎胎冠上的花纹深度不得少于3.2mm:
(8)其他部件符合安全行车标准。
3、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检查发现车辆状况不佳的或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有权作出责令车辆停驶、检修等处理的决定。
三、车辆保养和审验
1、关于车辆三级维护、季检、年审。
(1)车辆按规定时间间隔或里程进行二级维护,必须到具有二级维护资质的维修厂进行;
(2)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后,司机要将二级维护单交到公司备案;
(3)严禁车辆二级维护弄虚作假现象;
(4)车辆每年进行综合检测一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
2、按规定参加交替、运管部门组织的检测、年检、年审。
3、车辆每行驶5万公里必须进行中修;
4、车辆每行驶10万公里必须进行大修;
四、车辆报废规定
1、报废条件:
凡车辆技术经济情况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以报废。
(1)车辆超期使用,主要总成部件磨损腐蚀或严重损坏,性
能工况严重下降,无修复价值;
(2)因交通事故造成主要总成或大部分零件严重损坏,已无修复价值;
(3)累计行驶里程达到50万公里以上或经过三次大修以上,且零部件损坏严重的老旧车;
(4)车辆经过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5)经修理和调整后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2、报废程序
(1)司机申请报废,经公司核准报市车管所批准,从批准之日起列入报废车,停止营运。
(2)车辆申请报废,经公司核准,三个工作日内把报废车辆的有关证件交还给公司。
(3)报废车辆由公司办公室备案,并办理注销相关证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