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结合工作实际,论述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性
结合工作实际,论述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性
【内容摘要】: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写入宪法,确立了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内涵丰富,博大精深,其核心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不断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行政复议制度,是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就要认真贯彻实施好行政复议法的各项规定,严格依法办事,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和水平。
【关键词】:行政复议 制度 重要性
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要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要求,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的具体实践。各级行政机关,尤其是各级政府领导必须站在党和国家发展全局和战略高度,进一步深化对新形势下加强行政复议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一、我国推行行政复议制度的意义
1、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这是行政复议所要实现的直接目的。复议活动是一种依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的制度,对不合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加以撤销和纠正。
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是通过复议、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具体行政行为所要达到的最终效果。我们的行政机关是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它的一切活动都应该是为了人民,行政复议制度作为一种防止和纠正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权的救济制度,目的当然在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机关。行政权是一种法定权力,是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度的法律授予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为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就必须建立对行政管理权进行监督的各种制度。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会走向腐败。行政复议制度正是这些制度中十分重要的一种。
二、行政复议具有以下重要作用
第一,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行政方法
行政争议是行政活动实施中的一种障碍、阻塞和不畅,在一定时期内还使行政关系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这种争议解决不好,或者会影响行政效率,影响对国家事务的行政管理活动,或者会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所以必须通过建立良好的法律制度加以解决,使合法。正确的行政决定得以贯彻执行,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得以撤销或者废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的损害得以恢复,从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良好的救济。
第二,行政复议是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的行政审查制度
行政复议机关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审查,从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除了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外,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通过行政复议制度还可以启动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三,行政复议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救济方法,及时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既能够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使其免受不法行政的侵害,并使受到侵害的权益得到恢复,又能够维护行政活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行政活动顺畅进行,提高行政效率。
第四,行政复议可以促进上下级之间的监督。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的权力来源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的规定,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通过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的撤销或者改变,可以促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促进他们依法办事,减少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三、关于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作用的几点建议
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程中,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整体进程。各级政府都应当将行政复议工作作为做好新形势下政府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第一,提高认识,扩大宣传
各级行政机关领导要始终做到“四个牢牢把握”,即:牢牢把握行政复议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制度;牢牢把握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是行政复议制度的核心价值;牢牢把握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是解决老百姓“告状难”的重要措施;牢牢把握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是行政复议制度取信于民的根本目标。行政机关和新闻媒体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以及公告栏、宣传栏等各种媒体,以贴近人民群众的语言和方式,广泛宣传,引导舆论,把行政复议制度普及到千家万户,努力营造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全面掌握行政复议工作信息,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按照法定时限及时负责地签署法律文书,推动建立并完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考核体系;加强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定期总结行政复议工作,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依法办案,树立公信力
各级行政复议机构首先要依法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行政复议申请权,疏通进口,敞开大门,积极主动地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决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把合法的行政复议申请挡在大门之外,切实解决行政复议“告状难”的问题。对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责令限期受理。严格依法办案,还要注重不断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质量,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区分案件的不同情况,灵活运用多样化的审理方式。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要运用简易程序或者书面审查的办法解决;对事实不清、争议较大的案件,可以进行实地调查,通过当面审理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调查核实;对重大复杂、社会关注的案件,可以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解决。要依法运用《实施条例》规定的各种结案方式,大力提倡依法采取和解、调解的方式结案,努力实现“案结事了”。要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原则,从实际出发,努力把握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维护
公共利益、公平与效率、原则性与灵活性、合法性审查与适当性审查、实体法与程序法等五个方面的关系;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裁决,把案件办成“铁案”。
第四,强化监督,务求实效
要依法做好行政复议专项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权限,通过定期组织检查、抽查等方式,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检查结果。检查工作要同推广典型经验、推广示范点结合起来;要同解决突出问题结合起来;要同对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状况集中调查摸底结合起来。要在检查工作中认真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重点研究提出推进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具体措施。
四、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前瞻
瞻望21世纪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需要在以下若干方面进一步完善:
1、营造行政复议制度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
行政复议制度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良好的社会环境。从某种角度而言,没有良好的社会环境,行政复议制度就会变成空中楼阁。因此,我们需要在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法治意识等方面来营造行政复议制度发展的肥沃土壤。
第一,要进一步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为行政复议制度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和法治环境。行政复议制度是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项制度,如果没有完善的民主制度为基石,人民不能有效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为支撑,宪政制度、行政法律制度和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不能得到严格实施,建立完备的行政复议制度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第二,要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为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建立法治的基础,也是建立完备的行政复议制度的基础。因此,只有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确立公民、法人独立的主体地位和利益关系,完善各项市场经济制度,才能推动行政复议制度逐步完备。
第三,要进一步培养民众的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在现代国家,公民应该有较强的权利主体意识和法治意识,这是法治发展的内在要求。在我国,封建社会形成的法律“治民不治
官”、“官本位”等观念,至今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普通民众、国家公务员、甚至部分领导干部。因此,要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就必须培养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公民的权利主体意识。一方面,要注意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使其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增强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观念,改变其怕当被告的心理。要通过普法、宣传、公正执法和司法等各种手段,将法治意识传播于社会各个层面,渗透于千家万户,使法律成为权利的根本保障。
2、增加行政复议的公正性
为了进一步增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公正性,我国行政复议法有必要借鉴英美的自然公正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自然公正原则是英国的一个古老原则,是支配行政机关活动的程序法规则,而不是一个实体法规则。由于普通法不严格区分公法与私法,公法关系与私法关系往往适用同样的原则;所以,自然公正原则不仅支配行政机关和法院的活动,而且一切其他行使权力的人和团体,包括行政裁判所和某些社会团体,在其行使权力时都不得违背这一原则。
3、扩大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法》虽然在行政复议范围上有较大的突破,并首次规定了可以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进行有条件的复议。但是,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行政复议范围仍然较小。首先,在我国内部行政行为不得申请复议;其次,大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不得申请复议;再次,对于可以申请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也不得单独提起复议申请,而是必须与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起提起复议申请。此外,主张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围的学者也不断增多。从西方国家的行政复议制度演变历史来看,行政复议范围都有个不断扩大的发展趋势。笔者认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也必将顺应这一历史趋势,随着我国法治建设步伐的加快而不断扩大。
4、建立和完善律师参与行政复议的制度
现代社会,由于法律、法规、规章很多,申请人法律知识一般有限,不会太熟悉行政复议的实体和程序法律问题,不善于通过行政复议制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律师精通法律,熟悉复议程序,并享有比一般委托代理人更广泛的权利,更善于找出行政行为的违法或者不当之处。因此,法治国家的建设需要律师的积极参与,行政复议制度功能的发挥也离不
开律师的介入,这是各国的通例。我国应该尽快立法明确律师在行政复议中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律师介入行政复议的程序和方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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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袁曙宏《行政复议概论》,安徽人民出版社1990年12月出版。
[3] 应松年《行政法学新论》,方正出版社1998年出版
[4] 应松年《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出版
[5]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7] 马怀德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2期。
第二篇:结合工作实际
结合工作实际,注重工作成效,党风廉政建设重在落实
年上半年,工委各部门,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中纪委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按中纪委、监察部的要求,结合建设工作的实际,重点坚持三项工作(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案件、纠正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格局,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以及抓责任落实等方面开展工作,取得较好成绩。
中纪委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召开后,建设部党组、机关党委、中纪委驻建设部纪检组监察局从不同层面和角度传达这两个会议精神,并作出有关工作部署。建设部党组印发了《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202_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中纪委驻建设部纪检组发出了《建设部关于202_年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责任分解的实施意见》,将干部廉洁自律、“收支两条线”等15项相关工作,进行责任分解到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建设部认真落实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目前,从有关事项的自查情况看,没有发现违规问题。上半年,建设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12项配套制度也得到较好地落实。
今年上半年,加大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
首先,继续抓“收支两条线”管理,将所有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建设部还印发了《建设部部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审计实施细则(试行)》,目前一些单位正在实施这项工作。
其次,深化减少行政审批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建设部在将已清理的271项审批事项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同时,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教育,使他们加深对政府工作主要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认识,能秉着“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去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努力做到“权利与义务”、“权利与责任”对等。7月2日,建设部党组传达了国务院行政审批会议的精神,并按国务院的要求和所定原则,对25项有异议的报批项目,又逐一进行了审议。
第三,迅速贯彻国务院有关批文,规范建筑市场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一是先后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就规范有形建筑市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房地产市场等工作,提出措施,进行部署。二是按照职能分离、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继续开展有形建筑市场脱钩工作。上半年又有73个有形建筑市场完成脱钩工作,连同去年的147个,目前已有220个有形建筑市场完成脱钩工作。三是提出在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三个环节上推行《廉政责任书》制度,预防腐败。四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提出了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的方案,并通过完善机构、充实人员等措施,加强工作。五是在房地产市场管理方面,针对六个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33个整顿重点,并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作出部署。202_
第四,审批工作向规范化迈进。在企业资质就位审查中,主管部门制定了严密的内部监控措施,建立了规范的运行机制,做到了条件、标准、程序、结果公开,提高了透明度,减少了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今年上半年,建设系统讲行业文明,树行业新风的工作也在不断深化。
建设部以市政公用事业为重点,认真落实《全国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五年(202_—202_年)规划》的相关工作,突出作好职业道德建设,创建文明行业和典型教育等工作。建设部还印发了《建设部202_年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落实国务院纠风工作会议要求。
与此同时,建设系统开展的“树行业新风,让人民满意”主题活动收到明显成效。建设部针对南京市开展“评议机关”活动中暴露出的问题,印发了《关于当前行业作风建设情况和开展“树行业新风,让人民满意”主题活动的通知》,要求认真分析问题,查找原因、制定措施,改进工作,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由于抓了落实责任制,办实事和进入社区服务,南京的市政公用局、房产局、规划局的情况有明显改观,群众的满意度提高了。各地情况也有好转。
6月28日,建设部部长办公会议讨论了《建设部“三下乡、五服务”建设文明村镇工作方案》,即工程建设的科技、规划、设计三下乡和为农民建房、修路、改水、改厨和改善人居环境服务。《方案》从重点、措施和组织领导等方面提出了构想。
为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建设部还注意端正作风,加强内部建设。一是坚持学习制度。每当重大政治时事出现,建设部中心组、各单位都能够紧跟形势,结合工作、业务,及时安排学习。二是抓责任制度的落实。按照“一把手负总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不断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12项配套制度的落实。三是在人事工作中,认真落实《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实施意见》,坚持干部人事任用的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测评、集体研究、任前公示,以及公开招聘和考试录用的制度。
建设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针对目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还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要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要求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建设部机关要严加管理,对在京单位、社团及其他单位也要加强管理。同时,要加强自律,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管理和监督。要认真落实好责任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篇:浅析行政复议重要性
浅析行政复议的重要性
【摘要】202_年8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在立法上首次确立了我国行政复议的调解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不仅符合现代行政法学关于合意行政理论的价值趋向,而且对于缓和申请人与行政机关的对立情绪,节约行政成本和申请人的救济成本,促进行政争议的柔性解决,实现息诉止争、和谐社会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从行政复议调解的概念和价值出发,就我国现行复议调解制度的立法现状和需进一步完善的问题作一探析。
【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调解制度,行政措施行,政调解行政仲裁,救济制度,国家赔偿,行政裁决行,行政复议法
【正文】
随着当今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制与民主进程步伐加快,老百姓与行政机关的关系日益密切。在以前法制制度健全的时候,民告官的成功案例很少,这大大阻碍了社会主义民主进程的发展。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保障民主促进社会公平,行政复议制度应运而生,并在当今法制社会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那么在此就来浅析行政复议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重要性。
一、行政复议的概述
(一)行政复议的含义
1、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2、系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和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其特征主要有: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二)行政复议的原则
1、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司法性是指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借用法院审理案件的某些方式审查行政复议,即行政复议机关作为第三人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2、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对下级或者政府对所属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一种监督和纠错行为。
3、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行政救济包括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复议、行政监督。行政复议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种。
(三)行政复议基本原则
1.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原则。
合法原则,是任何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公开原则,此原则要求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及其结果都要公开,复议参加人有获得相关情报资料的权利。
及时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许可的期限内,以效率为目标,及时完成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
便民原则,要求行政复议要方便行政相对人获得该种行政救济,而不因此遭受拖累。
2.书面审查原则。
行政复议则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它具有行政性,它不仅要追求公平,更要追求效率。行政复议不可能像行政诉讼那样要经过严格的开庭辩论程序,只需根据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就可以审理定案,以求实现行政效率。
3.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实施行政复议时,不仅应当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它的合理性。
二、行政复议的应用种存在问题
(一)我国行政复立法考察
我国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经历了一个从否定到不置可否再到逐步肯定的发展过程:
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从立法上否定了行政复议调解的可能。
1999年4月29日公布的《行政复议法》虽然取消了不适用调解的规定,但也未明确规定行政复议中可以适用调解。但在此后的行政复议实践中,各地和各部门的行政复议机关为切实解决行政争议、平息“官民”矛盾,结合案件的实际不同程度地采用了调解手段,也取得
了不错的效果,一时间采用调解手段审理复议案件成了各复议机关工作总结、经验介绍中经常提到的字眼。但此时的复议调解也只是各地复议机关的实践行为,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的制度。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通过实践的摸索和检验,一些地方开始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对行政复议调解作制度性的规划,但适用的范围也往往仅限于审理有关行政赔偿的案件,如:202_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申请人行政赔偿时,可以就赔偿范围、方式、数额、期限进行调解。”
202_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指出:“要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同年5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撤消、变更省部级行政机关原级行政复议决定或议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的,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与有关行政机关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有关行政机关同意自行改正的,一般不再报请国务院审批;意见不一致,有关行政机关不同意改正的,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报请国务院审批。”首次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肯定了在国家级复议案件审理中可以“协商”处理;202_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注重运用调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努力实现案结事了”“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调解有效结合的机制……在对行政争议作出裁决前,要积极为当事人自行和解创造条件”.同年10月十六届六中全会召开,明确提出“完善行政复议制度”,这些都为建立和全面推动复议调解制度提供了充分的政策依据。202_年12月,国务院召开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明确要求“必须创新行政复议方式方法,提高解决行政争议的效率。要弘扬„和为贵‟的传统文化,注重运用和解、调解等多种手段,化解矛盾,平衡利益,促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争议的负面效应”。会后国务院法制办拟出《实施条例》草案,于202_年5月23日经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2_年8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首次在国家立法的层面上对行政复议调解制度作出了规定,并对行政复议调解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及操作程序进行了明确。
此后,各省及国务院各部门的复议办法和条例均对行政复议调解作出了规定,个别地方的政府或政府法制机构还专门制定了行政复议调解办法或规定,专门对行政复议调解制度作了规范,如202_年8月1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湖北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_年11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202_年9月2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以及吉林省政府法制办制定的《吉林省行政复议调解办法》、湖北省政府发布的《湖北省行政复议调解处理办法》、杭州市政府发布的《杭州市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暂行规定》等,日前,山西省政府法制办也正在就《山西省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办法》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二)我国现行行政复议的架构
按照《实施条例》及各地和国务院各部门的复议条例、办法的规定,我国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框架主要包括复议调解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及操作程序:
1.行政复议调解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湖北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中,……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争取依法调解处理”,《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第五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调解时,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行政复议调解必须遵循以下两项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自愿是调解的基础,在行政复议中,只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自愿接受调解时,行政复议机关才能进行调解。行政复议调解中的自愿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启动调解程序自愿。调解的意思既可以由任意一方当事人提出,也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但启动调解程序,则需要各方当事人的共同同意。第二、结束调解程序自愿。调解是各方当事人对权利(力)的自由处分。因此,在调解过程中,当任意一方当事人不愿再进行调解时,行政复议机关应终止调解程序。第三、权利(力)处分自愿。行政复议机关在调解中起沟通、协商、说服的作用,但并不能代替当事人处分权利(力),也不能利用自身的优势,强迫当事人处分其权利(力)。如何处分权利(力)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第四、是否接受调解结果自愿。调解协议达成后行政复议调解书生效前当事人是否接受调解结果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
(2)合法原则
行政复议调解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复议调解虽然是通过直接、深入、细致的教育、疏导、协调工作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但调解结果和调解程序都应符合法律的规定。行政复议调解中的合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的原则、程序、范围来进行调解。行政复议调解是行政复议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的具体体现,该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第二、当事人对自身权利(力)的处分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行政复议调解的适用范围
按照《实施条例》及各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复议条例和办法的规定,行政复议调解仅适用于下列两种情形:(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这也是目前理论界和立法界普遍认可的法定范围,但在行政复议调解的实践中其适用范围远不止此,如:《吉林省行政复议调解办法》第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调解:
(一)案情复杂、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且双方都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案件;
(二)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的案件;
(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或不适当但又不宜做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案件;
(四)具体行政行为为行政裁决、行政合同或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案件;
(五)涉及行政机关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的案件;
(六)其他可以调解的案件。” 《湖北省行政复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调解:
(一)案情复杂、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且双方都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案件;
(二)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的案件;
(三)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程度大的案件;
(四)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或不适当的案件;
(五)具体行政行为为行政裁决、行政合同或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案件;
(六)涉及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以及有关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的案件;
(七)其他可以调解的案件。”,此外,《杭州市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暂行规定》、《济南市行政复议和解调解暂行办法》等也对行政复议调解的适用范围作了较大的扩充。
3.行政复议调解的操作程序
无论是《实施条例》,还是其他复议条例或办法对此规定得都十分简单,一般只规定行政复议调解作为一种结案方式,应当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以加盖有行政复议机关印章的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并送达当事人即可;而对如何操作规定甚少。目前对此规定较为明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和《杭州市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办法第九十条规定:“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主持调解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征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否同意进行调解的意愿;
(二)经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后开始调解;
(三)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
(四)提出调解方案;
(五)达成调解协议。”《杭州市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主持调解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明案件事实;
(二)征求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
(三)分清是非责任,进行沟通协调;
(四)促成双方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
(五)审查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内容;
(六)行政复议终止审理(申请人或者第三人要求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三)我国现行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不足
纵观我国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架构及其内容,无论从其架构整体的完整性还是从其已设定内容的合理性和适当性来看,都和《实施条例》的立法目的及当前行政复议调解工作的实际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
1.适用范围规定过窄。
行政复议制度的目的之一在于解决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从这个意义上讲,只要不违背现代法的基本精神和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选择何种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的具体方式和方法都不应该得到限制,而国家和部分省市在立法上却将行政复议调解的适用范围明确限定在自由裁量行为和行政赔偿及补偿纠纷,这明显和行政复议制度上述立法目的不符。虽然如前所述部分省市制定的专门行政复议调解办法或规定已对行政复议调解的适用范围作了较大的扩充,但这些规定 毕竟和国家或地方立法相悖,难逃违法嫌疑。而立法上之所以这样规定的原因无非是基于行政权力不能自由处分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对此笔者不敢苟同。首先,对复议被申请人在其上级机关(复议机关)的主持、监督、协调下处分其权力(和复议和解的最大区别)是不是“自由处分”暂且不论,就是单就行政机关自身可处分的权力来说,也不仅限于上述两类情形。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多种分类,它既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还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而笔者认为除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外,依申请的羁束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自身也有可处分的空间: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
政机关必须有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部分行政裁决和行政确认(认定)行为。这类行为的基本特点有二:其一,该类行为的实施必须以有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其二,该类行为的内容必须和相对人的申请请求紧密相关。如果行政管理相对人放弃或变更其申请请求,行政机关也有权(同时也是义务)相应对其行政行为作出调整。也就是说如果因不服依申请的羁束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在复议过程中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放弃或变更其申请请求的,行政机关也有权对其原行政行为作出调整,这就为不服此类行政行为的复议案件提供了调解解决的基础。
笔者曾经承办过的一件行政复议案件就是很好的例证:202_年3月,某学院二十多位老教授不服某市规划局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颁发的名湖广场小区D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某市政府提请行政复议。老教授们称市规划局规划许可的名湖广场小区D栋楼房和他们居住的楼房相邻,市规划局在实施该行政许可时没有按照许可法的规定告知作为相邻权人的他们,且许可的楼房和其居住的楼房建筑间距过窄,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技术规范,将严重影响到他们居住房屋的通风和采光,请求依法撤销该许可。后经审理查明,市规划局在实施该许可过程中确实没能按照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告知作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其许可的名湖广场小区D栋楼房的建筑限高和该栋楼房与申请人居住楼房的建筑间隔比例也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按照复议法和许可法的规定该许可必定被撤销无疑,但此时本案第三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请求复议机关进行协调并表示愿意将D栋楼房的建筑高度降低到规定标准,后在复议机关主持下,三方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请变更D栋楼房的规划申请,将原建17层的申请变更为16层;
二、被申请人根据第三人的变更申请将原《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作相应变更;
三、申请人同意放弃相关复议请求。该案圆满调解结案。本案不服的虽然是行政许可这种羁束行政行为,但它同时也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由于申请人变更了申请请求,行政许可机关对原许可行为相应作出调整并不违背现代法的基本精神和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相反还和《行政许可法》第49条关于“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规定相吻合。所以不服依申请的羁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也有调解的可能。
此外,笔者认为不服下列一些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案件采用调解的方式审理,也不仅不会违背现代法的基本精神和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还有利于和谐“官民”关系、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1)对于不服行政裁决和一些涉及第三人民事权益的行政确认(认定)行为的复议案件。由于行政裁决和一些涉及第三人民事权益的行政确认行为(如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行为)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民事纠纷的裁决或确认,此类纠纷的根源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只要民事纠纷解决了,相应的行政争议也就解决了,而民事纠纷是可以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的,所以此类行政复议案件完全可以适用调解的方式审理。
(2)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复议过程中已积极履职或在复议过程中承诺积极履职申请人认可的复议案件;
(3)行政行为有瑕疵,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会造成更大的损失或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实际影响而行政机关也已明确认同并承诺在今后工作中予以改进的复议案件;
前述部分省市行政复议调解办法或规定也已将上述部分类型案件例入行政复议调解适用范围就是很好的例证。
综上所述,立法上将行政复议调解的适用范围仅限定在自由裁量行为和行政赔偿及补偿纠纷明显不利于最大限度的发挥调解手段在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案结事了、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而且也明显和我国行政复议调解的实践脱节。
2.操作程序规定过简。
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有规范的程序来制约,否则就容易被滥用。行政复议调解是行政复议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的一种方式,它同样需要完善规范的程序来约束,而从前述我国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内容不难看出,我国现行复议调解制度对此规定过于简单,难以保证调解的正当和公平。如调解的启动程序、调解时限、调解的操作步骤及终止程序等都没有规定。
3.监督救济途径规定缺失。
行政复议毕竟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一种层级监督制度,由于复议人员水平、依法行政意识等多方面的原因,不排除调解过程中出现违反自愿原则的情况以及生效调解书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甚至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情形,因此应当对生效后的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监督和救济途径作出规定,而《实施条例》在这方面的规定明显缺失。
三、行政复议的重要意义及作用
(一)、行政复议的重要意义
1、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建立不仅符合现代行政法学关于合意行政理论的价值趋向,而且对于缓和申请人与行政机关的对立情绪,节约行政成本和申请人的救济成本,促进行政争议的柔性解决,实现息诉止争、和谐社会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符合现代行政法学关于合意行政理论的价值趋向,能够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协调好社会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促进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所谓合意行政理论,一般是指由行政主体提供渠道,行政相对人介入行政过程,声明自己在管理中的利益并对行政主体的决策施加影响的行政方式。该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性化的关怀,鼓励、支持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真诚合作,以实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最大化和最优化。
3、对行政主体而言,合作行政能够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顺利实现行政目的;对行政相对人而言,合作行政能使自己受益,享受行政主体提供的高质量的服务。双方合作得越充分,互谅的可能性就越大,矛盾得到化解的可能性就会越充分。
4、其次,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符合我国“和为贵”的传统文化,有利于缓和申请人与行政机关的对立情绪,节约行政成本和申请人的救济成本,促进行政争议的柔性解决。由于调解结案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双方心理均易接受,一般不会再行起诉,这样,一方面节约了申请人的救济成本,另一方面也节省了行政机关因应诉付出的大量时间、精力,使行政决定能较
快付诸实施。涉及对申请人执行的行政争议,调解成功后,减少了执行环节,大大提高了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节约了行政成本。
(二)行政复议的作用
1、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行政方法。行政争议是行政活动实施中的一种障碍、阻塞和不畅,在一定时期内还使行政关系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这种争议解决不好,或者会影响行政效率,影响对国家事务的行政管理活动,或者会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所以必须通过建立良好的法律制度加以解决,使合法。正确的行政决定得以贯彻执行,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得以撤销或者废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的损害得以恢复,从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良好的救济。
2、,行政复议是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的行政审查制度。行政复议机关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审查,从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除了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外,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通过行政复议制度还可以启动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
3、行政复议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救济方法,及时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既能够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使其免受不法行政的侵害,并使受到侵害的权益得到恢复,又能够维护行政活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行政活动顺畅进行,提高行政效率。
4、行政复议可以促进上下级之间的监督。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的权力来源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的规定,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通过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的撤销或者改变,可以促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促进他们依法办事,减少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5、用行政复议方法解决行政争议,简便迅速,节省金钱。因为行政机关对本部门的业务熟悉,上下级之间具有领导服从关系,当下级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发生争议后,上级机关能够利用自身的这些长处,迅速查清事实、解决争议,并可以直接查处有违法失职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行政复议方法得到救济,比通过行政诉讼获得救济更省钱和省时间。
6、相对于行政诉讼来讲,行政复议具有如下意义:1.在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当事人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行政争议在行政系统内部通过行政复议得到了解决,使能够在行政系统内解决的问题不推到法院去。此时,行政复议起到减少诉讼、息讼止争的重要作用。2.在经过行政复议而引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成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行政复议有利于人民法院明确诉讼标的,对于人民法院迅速查清事实,作出正确判决起到了重
要作用。
参考文献:
1、《行政复议法学》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概念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2_年5月29日)》
第四篇:结合我国当前行政体制改革实际论述如何完善公务员制度
结合我国当前行政体制改革实际论述如何完善公务员制度
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并不是停滞不前的,到目前为止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已经去得许多具体的成果。比如:领导职务终身制的废除、党和政府重叠的对口部门的取消、人事制度的改革等等这些可喜的变化都是我国始终坚持政治体制改革的结果和证明。当然,由于种种原因,当前政治体制改革任然困难重重,但我国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决心不会改变和动摇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已取得相当大的进展。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职能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政府办事效率提高;二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取得进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以法律为基础,选举任用人才更加透明开放;三是政府间管理体制改革曲折中前进。当然,也存在弊端与不足:一方面党政领导体制改革、决策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相对落后;另一方面,选举民主仅停留在村级自治层次公民政治参与制度化水平不高。
根据我国当前行政体制改革的现状,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完善公务员制度:一是加快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和聘任制。这是是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创新,是实现公务员科学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是公务员法确定的一个重大原则,也是一个重要的制度创新。二是抓紧研究建立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这是对于拓展基层公务员的发展空间,完善公务员的激励机制,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三是坚持和完善从基层一线选拔公务员制度。基层和生产一线是干部成长的摇篮 是党政机关补充人员的重要来源。四是健全科学的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考核制度是公务员管理制度的重要一环,公务员能否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没有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
第五篇:结合大学生实际谈谈商务礼仪的重要性
商务礼仪在大学生生活中的重要性
随着时代的进步,大学生越来越多,社会对大学生的要求不仅仅是完成学校里老师所传授的书本的知识,而是越来越注重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因此若想在步入社会之初就给众人留下一个好的印象就必须要完善自身的综合素质,其中商务礼仪就是非常重要的一项。
礼仪是在人际交往中,以一定的、约定俗成的程序方式来表现的律己敬人的过程,涉及穿着、交往、沟通、情商等内容。从个人修养的角度来看,礼仪可以说是一个人内在修养和素质的外在表现。从交际的角度来看,礼仪可以说是人际交往中适用的一种艺术、一种交际方式或交际方法,是人际交往中约定俗成的示人以尊重、友好的习惯做法.。从传播的角度来看,礼仪可以说是在人际交往中进行相互沟通的技巧。
商务礼仪是现在的社交当中的一种商务礼节的形式,它面对的是大众化的群体,.是一种公众的形象化的代表,是这个社会需要的一种培训的,在每个服务行业必须培训的一种的规模理念,需要具备整个形象素质的气质,它需要从员工的服务礼仪的培训起,来提高整个企业的形象化,合作,互助互爱,团队的精神,感受到有整个企业的融合力量,使之有种让人看起来舒服的感觉呢.商务礼仪应该是重视的,因为的每个细节都很多的,从每个人的服装穿着,在餐厅的吃饭,接电话的形式等等,都需要严格的培训,才不会使一个人缺乏气度不凡,变得很懒散的,它是形象的象征的,是现在每人都可以学习的一种形象化的内容呢,推广到每一人的,所以我们应把这商务礼仪的培训模式当作是新型的学习化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深入,商业竞争日趋激烈,跨国交往日益增多。在长期的国际往来中,仪表、体态、言谈举止反映一个人的内在素质、修养程度和精神面貌,是互相了解和交流的重要基础和依据。人们在对外场合的行为举止,不仅仅是个人行为,而且会影响到本部门、本企业的形象,甚至国家的形象。因此,必须时时刻刻注意维护自身形象,掌握涉外礼仪知识,懂得礼仪规范,以期打开国际合作之门。在商务中,商务礼仪起着重要的润滑和促进作用。要卓有成效地开展商务活动,必须掌握涉外礼仪知识,遵循礼仪规范,注重规避不合礼仪的言行,而交谈礼仪和馈赠礼仪是涉外礼仪的重要方面。娴熟的谈话技巧、适度的礼仪馈赠,有助于商务活动取得成功。
商务礼仪的作用,一言以蔽之,内强素质,外塑形象。
第一个作用就是提高我们商务人员的个人素质。市场竞争最终是人员素质的竞争,对商务人员来说,商务人员的素质就是商务人员个人的修养和个人的表现。教养体现于细节,细节展示素质。所谓个人素质就是在商务交往中待人接物的基本表现,比如吸烟,一般有教养的人在外人面前是不吸烟的;有教养的人在大庭广众之下是不高声讲话的;在商务交往中着装中的首饰佩戴,佩戴首饰要讲以下四个原则:戴首饰总的要求要符合身份,以少为佳。第一个原则是数量原则,下限为零,上限不多于三种,不多于两件。第二个原则叫搭配原则,服饰的和谐美是重要的,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比如一个白领小姐,去参加晚宴,穿旗袍带着高筒薄沙手套,戒指是戴在手套的里面,还是外面;一个少女,穿高筒袜,脚链是戴在里面还是外面。第三个原则是质色原则,就是质地和色彩要和谐,和谐产生美。第四个原则习俗原则,中国传统习俗是男戴观音、女戴佛。待戒指,一般拇指不戴,食指戴戒指是想找对象,求爱;中指戴戒指已经有对象了;无名指表示已经结婚了;小拇指戴戒指表示是单身主义者。
第二个作用有助于建立良好的人际沟通。交往中不懂礼貌,不懂规矩有时会把事情搞砸。(比如接电话)。拜访要预约,预约要准时。
第三个作用维护形象。个人、企业和国家形象。商务礼仪就是要维护企业形象。减灾效应,经济学概念。少出问题,少影响人际关系。有时不知怎么做时,有一个保底的做法--紧跟或者模仿,吃西餐一般要看女主人的动作,女主人坐下,你才能坐下,女主人拿起刀叉,你再动刀叉,女主人把餐巾放在桌子上,意思是宴会结束。所以不知道不要紧,跟着别人学,别认怎么做,你就怎么做,要错大家一起错,大家全错不算错。了解这一点的话,你就会应对自如,落落大方。
对于大学生来说商务礼仪是很必要的:
第一:提升个人的素养。教养体现细节,细节展示素质。在现在这个大学生泛滥的时代,一个毕业生若想在众多的求职者中脱颖而出细节中体现的素养和气质绝对是成功的关键。比尔·盖茨讲“企业竞争,是员工素质的竞争”。进而到企业,就是企业形象的竞争。第二:提高我们的人际交往的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就是在一个团体、群体内的与他人和谐相处的能力,人是社会的人,很难想象,离开了社会,离开了与其他人的交往,一个人的生活将会怎样?有人存在,必须与人交往。我以为,我们在校学习期间,就要培养自己与同学、与教师、与领导、与职工打交道的能力。与同学交谈,可以论争不同的学术观点,可以谈对社会现象的不同认识,在论辩中提高自己的思辩能力;与老师交谈,可以交流读书心得,理清不同的思想认识,可以从中受到启迪;与领导交谈,可以充分交流自己对问题的不同见解,也许可以锻炼自己在领导面前不怯场;与职工打交道,你可以了解到他的工作状况和不同的心态。善于与人交际,你会从中学到很多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我们在商业交往中会遇到不同的人,对不同的人如何进行交往这是要讲究艺术的,比如夸奖人也要讲究艺术,不然的话即使是夸人也会让人感到不舒服。
第三:有助于维护自身形象。一个人的言谈举止、待人接物、穿着打扮来体现了他的自尊,你自己不自尊自爱,别人是不会看得起你的。在商务交往中个人代表整体,个人形象代表企业形象,个人的所作所为,就是本企业的典型活体广告。一举一动、一言一行,此时无声胜有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