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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预留地规划

学校预留地规划



第一篇:学校预留地规划

双坪初级中学学校预留地总规划说明

预留地平面规划方案名称:

XX中学新址规划

一、情况简介:

我校是一所全日制寄宿学校。占地面积约32亩,学校现有X个教学班,学生人数X人,教职工约X人。本校建设拟分两期实施,现首期工程是薄弱学校改造工程15个教室,建成后可容纳学生人数X余人,教职工增加到约X人的规模,二、预征地20亩。

三、新址预留地学校规划设计:

1、设计总则:在规划设计时应考虑分两期建设的可行性。其中新的一套寄宿制配套工程、新教学楼辅助设施(围墙、篮球场、绿化带)一次建成,其他项目(后期的足球场、高中教学楼、塑胶跑道等)分两期建设。

2、规划新址位于现综合教学楼以西的地块,新址地貌是平地,地势平缓,水面积水会较多。

3、总平面规划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以保护自然生态为原则,充分利用规划地块的地形特点,把规划地块建成宜教、宜学、宜动、宜静、宜居的园林式学校。建筑物造型要具时代性、实用性和经济性,新校区总规划面积约15亩左右。

1、新址分设教学区、生活区、运动区和娱乐休闲区,各区功能分明,但又要便于联络和管理。

2、各功能区的具体规划:

1)教学区(现征地块,大坎子以上)包括:A、可容56人的教室和实验室

共24间的教学楼,各教室要求设杂物间,面积约6~8㎡;B、每间面积约80㎡实验室共3间,并且有配套的准备室(仪器室)。其中安排12~15间,每间面积60㎡的教室,可考虑设于一二三层,楼层高度4~4.5m;

C、可容100人以上的多功能阶梯会议室一个(座);D、建筑面积约100㎡的图书室一间(内设电子阅览室、开架阅览室、藏书室等)。本区建筑面积约202_㎡。

2)生活区包括:A、八人一室,每间室内面积约24㎡每层楼有厕所的学生

宿舍60间,(不含阳台及走廊);B、可容纳600人同时就餐的师生食堂(含厨房)一座,面积约500㎡;C、在宿舍区的首层安排约80㎡的校医室一间和约60㎡的生活服务部一间。

3)行政区:教师办公楼一座约1000-1200㎡建筑面积。内设:A、六人一

室的教师办公室10间和行政办公室10间;B、面积约100㎡的会议室3间;C、100座位的教师会议室一间。

4)运动区:A、室外标准篮球场两个;B、400m塑料跑道田径场一个(内含

足球场1个、沙池等);C、排球场3个和约100㎡的器材室等体育场地设施。

5)休闲区:包括广场及园景等休闲配套设施。

3、建筑物层数要求:学生宿舍宜5~6层,教室、实验室宜4层,食堂宜2层,办公楼可考虑5~7层。

第二篇:毕节市村级发展预留地管理办法(讨论稿)

毕节市村级发展预留地管理办法(讨论稿)

------------------发布人:黄萍

发布时间:202_-12-10 9:28:49

第一条

为促进城乡经济统筹协调发展,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补充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途径,规范村级发展预留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_〕71号)、《闲置土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_〕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发展预留地是指国家因建设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项目除外)对城市规划区(含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后,提供给被征地村(居)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通过开发建设经营,以经营收益作为失地农民生活保障资金来源的安置方式。村级发展预留地是货币安置的一种补充形式。

预留地选址应当在征收集体土地前先行规划、合理安排,应尽量在集体经济组织区域内落实,根据规划需求也可以实行异地安排。

本办法所指利用预留地从事开发建设经营的项目应当是具有长期性稳定收益的项目。

第三条

村级发展预留地应本着聚零为整、相对集中、服从规划、统一实施的原则进行布局和建设。

第四条

村级发展预留地的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被征收土地的村或社区。村级发展预留地指标只核拨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项用于村或社区发展第三产业和个体私营企业,村级发展预留地需严格按规划用途进行开发建设,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转让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安排作村民宅基地建设。村级发展预留地符合规定进行处置的,必须纳入土地市场公开交易。

第五条

以村或社区集体为单位,预留的村级发展预留地以人口统计部门提供的该村或社区现有人口,按 100人/亩的比例测算(测算面积不足10亩的按10亩预留,超过50亩的按50亩预留)。若历年征地已安排村或社区的村级发展预留地达到上述标准的,则不再予以安排;不足上述标准的,在本村或社区尚有土地的前提下可补足。

村级发展预留地一般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辖区范围内预留,但若因项目建设规划设计需要,本村或社区已无剩余或足够土地预留的,由市人民政府在其旧城改造区范围内或征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土地10—20亩的土地给予预留。

第六条

紧邻规划道路的村级发展预留地面积按规划道路退让红线计算;未邻规划道路的,按实际用地边线计算。

第七条

全市各乡(镇、办)的村级发展预留地指标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人口统计部门数据统一测算后报市政府备案。

第八条 被征地村或社区符合留地安置条件的,由被征地村(居)委会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乡(镇、办)出具书面意见,市国土资源部门汇同市规划部门审核村级发展预留地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国土资源部门核发村级发展预留地指标。

第九条

村级发展预留地具备基本开发条件后,由村级发展预留地单位向发改、规划等部门提出立项、选址申请,发改、规划部门根据村级发展预留地指标和所申报的项目,负责留地安置项目的立项和规划审查。

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门在已完成核发村级发展预留地指标、立项和规划审批程序的基础上,根据用地计划,落实用地指标,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征用、征收及具体项目用地手续。村级发展预留地单位承担安置地块征地、拆迁和报批过程涉及的税费。

所有享受留地安置政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村级发展预留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按照相对集中、节约用地的原则预留。留地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第十二条

各村或社区的村级发展预留地应相对集中规划。村级发展预留地选址原则上在本村或社区集体所有的土地范围内确定。鼓励有留地安置指标的村或社区互相协调,集中、连片开发村级发展预留地。因城市规划调整村级发展预留地的相关村或社区集体必须服从调整。

第十三条

对征收土地用于建设开发的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对相邻的村级发展预留地的用途、规划和建设进行统筹安排。国土资源、发改、规划、建设等部门在规划立项时将村级发展预留地相关手续一并纳入主体项目。

第十四条

严禁倒卖村级发展预留地。严禁将村级发展预留地以宅基地形式分配到户。对符合城中村改造条件,需整体搬迁的村民委员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村级发展预留地用于统建、联建农民住宅。安排作为农民住宅的村级发展预留地必须统一规划设计,其建设规划设计方案报规划部门审核,经市城规委专家评审通过后,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建设。

第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用于村级发展预留的土地,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原则上应办理征收手续,按规定以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地,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因城市规划功能需改变用途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按现行土地政策办理。第十六条

村级发展预留地也可保留集体使用性质,办理只转不征手续,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划拨方式供地。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村级发展预留地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法律和政策,按照要求进行经营使用。

第十七条

村或社区集体可以自主开发、建设、经营预留地项目,或以预留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联营、租赁等形式与其他经济主体联合经营,以获取长期稳定的经济来源。

第十八条

预留地项目经营收益属村或社区集体所有,其经营收益主要用于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部分用于农村集体经济公益事业建设和发展集体经济,提高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水平。

第十九条

村级发展预留的土地使用、开发和收益分配等事宜,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加强指导和监管。

第二十条

村级发展预留地项目经营状况,应纳入村务公开的管理内容,单独建帐,定期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在村民自愿的前提下,允许村或社区集体利用征地补偿费作为发展基金,发展二、三产业。鼓励失地农民和村民委员会集体建立股份制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动员村(居)民自愿入股或将村或社区集体土地收益入股,筹措资金,开发、建设村级发展预留地。

第二十二条

村级发展预留地发生转让、出租、抵押、改变用途等行为应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村级发展预留地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应在2年内开发建设完毕。造成闲置或2年内不完成开发建设的,依照《闲置土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

对确因规划选址、用地指标、项目引进等原因造成村级发展预留地无法开发利用,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财力、物力和人力等因素限制,要求放弃村级发展预留地的,可以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后,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收土地法定补偿标准,将村级发展预留地折算成等值货币,支付给被征地村(居)民委员会,专款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安置富余劳动力。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篇:关于村级预留地政策的调查报告

对**镇村级集体非农业建设

预留用地的情况调查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富民优先的精神,努力为村级经济发展和农民致富搭建持续增收的新平台。**国土分局在2月中旬,通过走访座谈和发放调查表的形式,对**镇20个行政村(社区)的村级集体非农业建设预留用地和富民合作社用地等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

一、基本情况

市委、市政府《关于规划预留发展村级经济用地的实施意见》的出台,为壮大村级经济和农民致富,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各村紧紧抓住机遇,因地制宜搞活经济,用足用好村级预留地政策。202_,全镇20个行政村(社区)分别建有标准厂房、店面房、打工楼等,用于出租,使各村的经济建设有了快速发展,村级经济有了长期、稳定的收入,群众得到了实惠。

1.全镇村级集体用地及租金收入情况:(表一)

2.全镇富民合作社用地及租金收入情况:(表二)

二、存在的问题

1.行政村(社区)在落实村级预留用地政策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通过对表三分析,年租金收入在100万以上(含100万)有3个村,占15%、50万—100万有4个村,占20%、50万以下有13个村,占65%。除了受区域位置的影响外,有的村未用足用好村级预留地政策,导致行政村之间发展不平衡。

各行政村村级集体用地及租金收入明细(表三)

2.区域位置对落实村级预留政策影响较大。在租金收入低于50万元的13个行政村,大部分分布在镇区的边缘地带,都属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少。因此,村级预留地政策难于发挥作用。

3.村级经济薄弱,制约了村级经济的发展。在调查过程中,全镇20个行政村中,有11村计划建造打工楼、标准厂房和店面等,面积33550M2。其中:建造打工楼,面积6000M2;建造标准厂房,面积24500M2;建造店面房,面积3050M2。但有的村受经济条件的影响,实施的难度较大。

4.有个别无地村,如**社区、**社区,是原**镇、**镇的所在地,从八十年代初的乡镇企业用地到现在,耕地已全部被征(使)用。对市局提出的,将耕地的10%和宅基地整理的50%作为村级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政策,对这种类型的村,已不能直接发挥作用。

5.创建富民合作社的比例偏低。从表四中可以看到,全镇20个行政村(社区)中,只有7个行政村建有富民合作社,占35%。

各行政村富民合作社用地及租金收入明细(表四)

三、几点建议

1、各行政村(社区)在落实村级预留用地政策时,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重点抓好村庄整理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逐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村级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提供用地指标的保障。

2、政府要统筹安排,特别对边缘的行政村、无地村要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在工业集中区内,预留一些位置相应好一点地段,用于村集体或富民合作社建造标准厂房、打工楼等,共同走上富民强村的发展道路。

3、加大对经济薄弱村的扶持力度,建议有市财政补贴一点、镇财政投入一点、行政村自筹一点,帮助薄弱村建造标准厂房、打工楼等,给经济薄弱村装上一台年年有收益的赚钱机器。

4、加强跟踪管理,健全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杜绝集体资产的流失。对行政村建造的标准厂房、打工楼等,明确产权归村集体所有,不得转让不得出售。同时,要加大对村集体和富民合作社用地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土地用途的管理,杜绝非法改变用途现象的发生,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

5、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宣传好新的土地法律法规、预留地政策,以典型事例为导向,让群众看到已取得的成效,进一步增强群众投资入股的经营意识,使村级预留地政策真正成为村级经济发展和村民致富的重要途径。

*市国土资源局**分局

二00六年三月

第四篇:农保地申请预留指标流程

农保地申请预留指标政府办理流程

1.要求郭溪街道出申请预留指标的申请报告递交瓯海国土,2.瓯海区府秘书处出明确预留农用地指标数量的抄告单,3.同时委托专业编制单位制作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变更文本,提交瓯海区国土局审核批复

4.区府办出具核拨单(农保地指标)下发瓯海区规划和国土,完成预留指标供给。

第五篇:预留印鉴

预留印鉴

企业在银行开设账户,开户时需要在银行预留印鉴,也就是财务章和法人代表(或者是其授权的一个人)名字的印章(俗称“小印”)。印鉴要盖在一张卡片纸上,留在银行。当企业需要通过银行对外支付时,先填写对外支付申请,申请必须有如上印鉴。银行经过核对,确认对外支付申请上的印鉴与预留印鉴相符的话,即可代企业进行支付。

各单位因印章使用日久发生磨损,或者改变单位名称、人员调动等原因需要更换印鉴时,应填写“更换印鉴申请书”,由开户银行发给新印鉴卡。单位应将原印鉴盖在新印鉴卡的反面,将新印鉴盖在新印鉴卡的正面,并注明启用日期,交开户银行。在更换印鉴前签发的支票仍然有效。

印鉴卡是单位身份、账户的证明。印鉴卡分为正卡和副卡,均应加印防伪标志及编号(正、副卡编号一致),正卡一张,由印鉴初审人员保管使用,副卡二张,其中一张由印鉴复审人员保管使用,一张由银行受理签章后退开户单位。需要增加副卡留作后台或会计主管、会计稽核人员使用的,由各一级分行自定,但每张卡用途要固定。开户单位留存的副卡,在更换印鉴或销户时应予交回

银行验证时使用,办理业务时候需要将支票、借据上面的印鉴对角折叠核对或者扫描后电子验证,通过后才能办理业务。

202_年6月1日后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机构,在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申领。机构申请机构信用代码证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机构信用代码申请表;

(二)机构成立时的批准文件或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等;

(三)机构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出示税务登记证;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五)机构介绍信或授权书;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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