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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定(试行)研究与分析

关于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定(试行)研究与分析



第一篇:关于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定(试行)研究与分析

关于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定(试行)

(202_年12月29日 京高法发[202_]4号)

第一节 第一审公诉程序案件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被害人名单(为保护被害人而起诉书不宜列明的除外)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名单等材料。

第二条 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需要增加起诉书五份。起诉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等;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的姓名、职务;如果还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内容叙写。

(二)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不宜列明的除外。

(三)案由和案件来源。

(四)案件事实,包括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被告人被控有多项犯罪事实的,应当逐一列举,对于犯罪手段相同的同一犯罪可以概括叙写。

(五)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应负的罪责等。

被告人真实姓名、住址无法查清的,应当按其绰号或者自报的姓名、自报的年龄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注明。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可能造成损害他人名誉、败坏道德风俗等不良影响的,可以对被告人编号并按编号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附具被告人的照片。

第三条 被告人身份应附户籍证明和照片;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的,附公安机关查证的有关证明;被告人是港澳台的,附其港澳台永久居住证明或身份证明;被告人是外国人的,附其入境所持有效证件;国籍不明的,附公安机关同外事部门查证的有关证明;职务犯罪的,附职务身份证明;被告是单位的,附代表该单位出庭的代表人的职务身份证明。

第四条 附有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名单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的名单;但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已经作为主要证据移送复印件的,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姓名已载明,不再另行移送。

第五条 证据目录应当是起诉前收集的证据材料目录。

第六条 对于涉及被害人隐私或者为保护被害人人身安全不宜在起诉书中列明的,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第七条 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及委托手续。

第八条 附有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

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附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相关手续,被羁押的应附换押票;扣押、冻结财物的应附扣押、冻结财物的相关手续;移送实物的应附移送清单,不移送实物的应附原物照片、清单及存放地点。

第九条 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包括:

(一)案件侦破证明;

(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证明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

(三)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等证据;

(四)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的前科、坦白、退赔等证据;

(五)收缴赃证物证明、赃物的附价格证明;

(六)经济犯罪案件附有关财务帐目、凭证单据和会计鉴定或有关机构不能出具会计鉴定的情况说明;

(七)被害人身份证明。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审理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该意见审理。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在提起公诉时,连同全案卷宗、证据材料、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第十二条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附有民事起诉书、民事原告、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相关证据材料及通讯方式。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十三条 自诉人或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刑事自诉,应提交自诉状、指控犯罪的证据等材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第十四条 自诉状一式两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需再提供自诉状副本一份;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按被告人人数复制告诉笔录。

第十五条 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五)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自诉状一式两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需再提供自诉状副本一份。

第十六条 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名单及委托手续,应当列明辩护人、代理人明确的姓名、住址、通讯处。

第十七条 被害人不能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第十八条 自诉案件,告诉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

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案件

第十九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近亲属、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裁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的,除依法可以口头上诉的以外,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抗诉的,应提交抗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抗诉书五份。

第二十条 上诉状内容应当包括:

(一)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文号和上诉人收到的时间;

(二)第一审法院的名称;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三)提出上诉的时间;

(四)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如果是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还应当写明提出上诉的人与被告人的关系,并应当以被告人作为上诉人。

第二十一条 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手续。

第四节 刑事审判监督案件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三)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四)申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有委托代理人的,附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应当提交抗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抗诉书五份。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抗诉书应当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第五节 减刑、假释案件

第二十五条 执行机关移送减刑、假释案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减刑、假释建议书;

(二)终身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实施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第六节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中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除有明确规定外,均为一份。

第二十七条 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供原件,并经人民法院核对无误。

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2_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2_年12月29日

第二篇:中华民族北京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定

北京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被害人名单(为保护被害人而起诉书不宜列明的除外)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名单等材料。

第二条 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需要增加起诉书五份。

起诉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等;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的姓名、职务;如果还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内容叙写。

(二)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不宜列明的除外。

(三)案由和案件来源。

(四)案件事实,包括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被告人被控有多项犯罪事实的,应当逐一列举,对于犯罪手段相同的同一犯罪可以概括叙写。

(五)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应负的罪责等。

被告人真实姓名、住址无法查清的,应当按其绰号或者自报的姓名、自报的年龄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注明。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可能造成损害他人名誉、败坏道德风俗等不良影响的,可以对被告人编号并按编号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附具被告人的照片。

第三条 被告人身份应附户籍证明和照片;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的,附公安机关查证的有关证明;被告人是港澳台的,附其港澳台永久居住证明或身份证明;被告人是外国人的,附其入境所持有效证件;国籍不明的,附公安机关同外事部门查证的有关证明;职务犯罪的,附职务身份证明;被告是单位的,附代表该单位出庭的代表人的职务身份证明。

第四条 附有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名单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的名单;但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已经作为主要证据移送复印件的,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姓名已载明,不再另行移送。

第五条 证据目录应当是起诉前收集的证据材料目录。

第六条 对于涉及被害人隐私或者为保护被害人人身安全不宜在起诉书中列明的,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第七条 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及委托手续。

第八条 附有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

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附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相关手续,被羁押的应附换押票;扣押、冻结财物的应附扣押、冻结财物的相关手续;移送实物的应附移送清单,不移送实物的应附原物照片、清单及存放地点。

第九条 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包括:

(一)案件侦破证明;

(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证明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

(三)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等证据;

(四)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的前科、坦白、退赔等证据;

(五)收缴赃证物证明、赃物的附价格证明;

(六)经济犯罪案件附有关财务帐目、凭证单据和会计鉴定或有关机构不能出具会计鉴定的情况说明;

(七)被害人身份证明。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审理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该意见审理。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在提起公诉时,连同全案卷宗、证据材料、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附有民事起诉书、民事原告、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相关证据材料及通讯方式。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十三条 自诉人或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刑事自诉,应提交自诉状、指控犯罪的证据等材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第十四条 自诉状一式两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需再提供自诉状副本一份;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按被告人人数复制告诉笔录。

第十五条 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五)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自诉状一式两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需再提供自诉状副本一份。

第十六条 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名单及委托手续,应当列明辩护人、代理人明确的姓名、住址、通讯处。

第十七条 被害人不能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第十八条 自诉案件,告诉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

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案件

第十九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近亲属、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裁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的,除依法可以口头上诉的以外,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抗诉的,应提交抗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抗诉书五份。

第二十条 上诉状内容应当包括:

(一)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文号和上诉人收到的时间;

(二)第一审法院的名称;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三)提出上诉的时间;

(四)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如果是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还应当写明提出上诉的人与被告人的关系,并应当以被告人作为上诉人。

第二十一条 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手续。

第四节 刑事审判监督案件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三)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四)申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有委托代理人的,附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应当提交抗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抗诉书五份。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抗诉书应当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第五节 减刑、假释案件

第二十五条 执行机关移送减刑、假释案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减刑、假释建议书;

(二)终身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实施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第六节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中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除有明确规定外,均为一份。

第二十七条 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供原件,并经人民法院核对无误。

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2_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2_年12月29日

第三篇:刑事案件立案报告及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及范文

一、概念及作用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案件,报请领导审批立案侦查的书面报

告。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具有确定案件成立、指导侦查活动的作用。根据公安部有关文件规定,对于案情复杂的重大、特大刑事案件要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凡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都需填写刑事案件立案报告

表。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由以下三部分内容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一般采用公文标题。如“关于李××被杀案的立案报告。”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由机关代字、年号和顺序号组成。如“×公刑字[19××]38号”。(二)正文

由五部分内容组成: 1.案件发生、发现情况

简要写明何时接何单位或何人报案,所报案件的基本情况,接报案后公安机关采取的处理措施。若案件是检举、控告的,要写明检举人、控告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

若案件是群众发现报告的,应重点写明报案人对案件发现的经过,包括时间、地点、主要情节、细节、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方向或可能隐藏的地点,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的关系,犯罪嫌疑人以及现场保护等情况。

若案件是公安机关发现的,要写明发现的简要经过和主要案情。

若为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被当场抓获的,要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有无前科等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交代的主要犯罪事实以及被抓获的简要情况。

2.现场勘查情况

立案报告书中的“现场勘查情况”不能照搬“现场勘查笔录”的内容,一般是根据某一具体案件的“现场勘查笔录”,从中选择最能突出该案件特征的现场勘查内容,主要应写清以下内容:

现场位置、环境状况。应写清现场的自然位置、地形地物、通道和周围环境等。如现场发生在室内,则要写明该处所在街道居民区或乡、村、组的位置,以及相邻的居室、房屋、楼层、通道等情况。这样,可以使侦查人员了解分析罪犯作案的环境条件、活动情况、来去踪迹和受害人被害时的处境以及他人知情的可能。

现场状况。应着重写明现场的勘验实况,发现的证明犯罪的各种实物和痕迹。如现场家具、物品的布置状况和有无移动、翻动或破坏;现场有无搏斗、挣扎、翻滚等情况;有无犯罪嫌疑人遗留或抛弃的作案工具、凶器、衣物等其他物品;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各种痕迹、指纹等;财物的损失情况;犯罪嫌疑人在出入、来去路线上留下的痕迹;现场出现的反常现象。

如果是凶杀案件,应写明死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或身份等;如系无名尸体,要写明性别、年龄(估计)、体态、衣着和容貌;尸体(或伤者)躺卧的具体位置、方向、姿态等;死者是否正常死亡、尸体有无移动迹象,是否第一现场;致死、致伤的手段、部位、尸僵、尸斑的部位、颜色、状态和尸体腐变等情况;血迹分布、喷溅的形状、面积等情况;作案工具、凶器和有关物品、附着物等。

上述内容应根据具体案件的现场,据实择要写清现场勘查的有关情况、搜集到的有关证据和线索,以利于侦查人员对案件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确立侦破方案。

有些刑事案件无现场可查,仅靠重大嫌疑线索立案的,现场勘查就不写,就着重于侦查对象的记写。

3.现场调查(访问)情况

现场调查是一种走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也是获得犯罪信息、侦破案件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现场调查,获得查明、侦破案情所需要的证据、线索和有关情况,对分析、判断案情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现场调查情况是立案报告书的又一重要内容。写进立案报告书的“现场调查情况”,实际上是在发现犯罪事实之后制作立案报告书之前,根据众多被调查访问人提供的各种线索、情况,筛选出对分析案情、侦破工作有价值的材料,紧扣立案归纳而成的。

调查访问的对象很多,有报案人或案件发现人;事主或受害人;死、伤者的亲属、邻居、友人;基层干部

和群众;目击者和其他知情人等。

调查访问的主要内容有:案件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和经过;受害人或受害单位的有关情况,如受害人的政治、经济、作风、社交等情况,如系无名尸体、碎尸、经过辨认查明,同样要记清生前的有关情况;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特征、历史情况和现实表现,特点是有无犯罪史;犯罪的原因、手段和情节以及后果包括人员伤亡、财物损失情况等。如果有些案件为了迅速立案,来不及调查的,立案报告书中可以不写调查访问情况,但应说明原因。

鉴定结论。这一部分内容主要是指赃物估价、伤情鉴定、尸体检验、司法鉴定结论等。当然这一部分内

容并不求每个立案报告书都必须具备。

4.立案理由和法律依据

该部分内容要写清对控告、举报、报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交待、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和鉴定结论及

在此基础上得出的分析判断和法律依据。

对案件的分析判断一般包括:对案件性质、作案动机的目的以及因果的分析、判断;对犯罪人数、作案时间及地点(指第一现场)、作案条件、作案经过的分析判断;对初步查获的证言(包括事主或受害人的陈述)、物证的真伪及可靠程度的分析判断;对犯罪嫌疑人的性别、年龄、体态特征、职业、身体、习惯及犯罪史的分析判断;对现场各种遗留物和痕迹的分析、判断;对犯罪嫌疑人的去向、赃款及去向的分析、判断等。

在上述事实和分析判断的基础上,引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款来认定案件性质和提出立案请求。请求中要说明此案立为一般案件还是重大或特大案件。

5.侦查计划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分析判断的结果,提出侦查方案和具体措施。该内容为立案报告的重要组成部

分,对侦破工作具有指导作用。

这部分内容应写明:侦查力量的组织与分工;侦查的方向和范围;侦查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侦查工作的方法、步骤、措施、策略;侦查的时间要求和根据案情变化采取的对策。

案情越复杂,侦查计划越应该具体、详细;对需要长期侦查的重大、特大刑事案件,可将侦查计划单独成篇,写成更加详尽的侦查工作方案;案情简单时侦查计划可略写或不写;对于社会影响广泛、危害严重的案件,还要写明最后的破案期限。

(三)尾部

写明制作时间、制作单位并加盖公章。

三、注意事项:

 立案报告书所写内容必须符合客观实际,不能掺杂主观臆断。分析要客观全面,有理有据。判断推理要

合乎逻辑,文字切忌繁杂,力求简明、概括。 计划务求切实可行,易于操作实施。

 本文书制作完毕,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即作为侦查部门开展侦破工作的依据。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存入侦查卷(主卷)。

【 范 文 】 立案报告书 ×公刑字(19××)第17号

××市公安局:

19××年×月×日上午8时30分,我分局接到××贸易公司保卫科干部陈×电话报称:昨晚该公司财务科15万元现金被盗,现场已保护。接报后,我们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工作,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案报案经过

19××年×月×日上午7时30分,××贸易公司财务科出纳员严××推门进入办公室后,发现窗户玻璃被打烂,保险柜被撬开,经清点,15万元现金全部被盗走。严××立即报告领导和保卫科干部陈×,陈×便向我局值班室报了案。

二、现场勘查情况

现场位于我区工人俱乐部门前,坐东朝西,半旧平房一栋,共25个房间,平房前有围墙,两侧开有大、小门,墙外是停车场。失窃的财务科是20号房,该房东西对开窗两个,房门朝西。

西边窗口敞开,窗的铁条被掰开,窗台上有一残缺鞋印(已提取),窗玻璃有3枚汗液指纹(已提取),保

险柜的锁已破坏,门口有汗液指纹一枚(已提取)。

三、案情分析

1.作案时间。据公司部分职工回忆,×月×日晚上,公司部分职工看电视至12时多一点儿才回宿舍,财务科的严××、肖××也与其他职工一起看电视,回宿舍前还检查过门窗。据此判断案发时间是在下半夜至

凌晨。

2.作案范围。据严××说,现金15万多元是当天公司营业收入,平时是存银行的,但当天是元旦放假,收市迟,清点后见天色已晚,就抱着侥幸心理,没有存银行。由此看来,内部或内外勾结作案的可能性极

大,同进也不排除流窜作案的可能性。

3.作案嫌疑人。从作案现场分析,犯罪分子力气大,且熟悉保险柜开锁技术。从其他房间无异常、目标准确看,此案犯是十分了解并熟悉地形和内部情况的。

四、立案依据和侦查工作意见

根据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此案拟立为特大盗窃案侦查。

并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侦查工作:

1.立即印发协查通报,请各地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协查赃款下落。

2.先从××公司开始,发动全体人员揭发作案人,并对有关人员进行排队,查找疑点和嫌疑人。

3.在辖区内发动群众,派出专案组成员明查暗访,发现作案的蛛丝马迹;清查外来人口,控制外部有

前科人员。

4.抓紧进行技术鉴定。从现场提取的痕迹中发现可疑人,排除无可能作案人,缩小侦查范围,抓住重

点。

以上报告当否,请批示。

××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公章)

19××年×月×日

第四篇: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遵义市公安局办公室文件 遵公办〔202_〕78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印发《遵义市公安机关刑事案件 立案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公安局、分局,局机关各部门:

为确保全市如实立案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规范刑事案件受理、立案工作,遵义市公安局在广泛征求各地公安机关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遵义市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程序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市局刑侦支队。

附件:1993年9月9日公安部关于报警案件统计中几个问题的解答

遵义市公安局办公室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部门在日常业务活动中发现移送的材料。

(二)公安机关主动发现和直接受理案件:

1、刑事案件的侦查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犯罪线索;

2、通过秘密侦查措施手段发现提供的犯罪信息资料;

3、预审期间对案犯的审理和调查取证活动中,以及羁押人犯中发现提供的犯罪线索;

4、户口管理等治安管理中,发现提供的犯罪信息资料;

5、在情报信息分析研判中发现的犯罪信息资料。第三条 案件受理程序:

(一)案件受理的程序。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实行“首问负责制”。做到“无条件接报,规范化受理”和“谁接报,谁登记”,作好《值班记录》,认真填写《接处警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并妥善做出以下处理:

1、对接报的案件,首先应核实案件性质及发案地、报警人联系方式,对故意杀人、放火、投毒、爆炸、抢劫、强奸、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重大盗窃等大要案件,出警同时应报告带班所队领导和公安局值班领导,必要时报告分管局领导和主要领导。

2、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进入立案程序。

3、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

案件、民间纠纷、报警求助或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其它事项的,在作好解释工作后,报警人(或当事人)不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可不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接受案件回执单》和《不予立案通知书》,而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四条 案件受理要求:

(一)受理案件的民警对于报案、举报、控告、扭送和犯罪嫌疑人自首的,要严肃认真地对待,不得敷衍搪塞,甚至推诿不管,更不得态度生硬,出言不逊。

(二)受理案件的民警应当向举报人、控告人说明诬告、陷害应负的法律责任,要求他们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但只要他们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和报案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区别开来。

(三)对于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住址的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应当为他们保守秘密。同时,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报案人、控告人和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四)对于报案、控告、举报、扭送的案件,受理案件的民警应制作《询问笔录》。

第三章 刑事案件立案程序

第五条 立案审查:

(一)审查内容。公安机关对已经接受的案件应当就报案事实是否存在、报案事实是否符合立案标准、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线索来源和内容是否可靠、真实,受理程序是否合法等进行审查。

(一)有犯罪事实,亦称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存在,具体表现为:

1、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发生,包括犯罪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即遂;

2、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达到犯罪程度,即行为已触犯刑律;

3、犯罪事实有一定的证据予以证明,但是,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嫌疑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二)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即该犯罪事实达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亦称法律条件。具体表现为:

1、所追究的行为在法律上已经构成犯罪;

2、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即就现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不具有无罪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三)属于自己管辖。第七条 立案程序:

(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上批示“立案侦查”的,受案单位直接到案件审核部门开具《立案决定书》,进入侦查环节。

(二)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受案单位在24小时内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到案件审核部门开具《立案决定书》,进入侦查环节。

(二)对在刑事案件立案、统计、上报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因不规范运作而致使立案、统计、上报的信息、数据不实的,每发现1起,扣目标分0.5分,并督促县、区(市)公安局、分局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作相应处理,并通报批评。

(三)未按本规定要求及时立案的,命案及其他需检验鉴定的案件,在鉴定结论(指确需法、化等技术检验鉴定定性的,结论要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出来后超过48小时(节假日除外)未立案的,每起扣目标分0.2分。

(四)未按本规定要求填写值班记录,认真制作《接处警登记表》、《接受案件回执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等文书或制作不规范的,每一起扣目标分0.3分。

(五)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每起扣目标分0.5分。

(六)经通报仍不整改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取消该单位当年评优资格。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局刑侦支队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公安部关于报警案件统计中几个问题的解答

对于未立为刑事案件的盗窃、诈骗案件都应作为治安案件统计。

五、“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是指哪些情形?“情节或后果严重”、“情节或后果特别严重”是指哪些情形?

公发[1992]12号文件规定,对盗窃财物不足立案数额标准,但“情节或后果比较严重”、“情节或后果严重”、“情节或后果特别严重,”的也要分别立为一般案件、重大案件、特大案件。具体来说,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形:

(一)“情节或后果比较严重”的。除公发[1992]12号文件列举的几种外,未列举的主要还有下列几种: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并造成公私财物直接损失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案件立案数额标准的;

2、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

3、盗窃盲、聋、哑等残疾人、孤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

4、盗窃中具有其他恶劣情节或损坏财物直接损失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案件立案数额标准的。

(二)“情节或后果比较严重”的情形主要有:

1、盗窃他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妨害生产建设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重大案件立案数额标准的;

2、盗窃他人生活、医疗急需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3、盗窃科技成果,专利产品的;

八、对溜门、钻窗入室盗窃是否与撬门破窗入室盗窃一样立为刑事案件?

对钻窗入室盗窃应立为刑事案件。溜门指乘门未锁之机入室行窃。对盗窃或损坏财物数额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数额较小的,参照第五条根据情节和后果确定是否立为刑事案件。

九、盗窃自行车案件如何立案和统计?

被盗自行车价值达到盗窃案件立案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或者根据案情或者有线索表明是一人多次作案的,立为刑事案件,其他的作为治安案件查处。

十、拎包案件如何立案统计?

拎包案件被盗财物损失达到盗窃案件立案数额标准的,应当立为刑事案件。

十一、扒窃案件全部立为刑事案件后,治安案件统计报表中的“偷窃少量财物”栏是否还统计扒窃少量财物案?

扒窃案件全部立为刑事案件后,只在《刑事案件统计月报表》有关栏目中统计,《治安案件统计月报表》中不重复统计。

十二、如何计算被盗物品的数额?

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计算被盗物品的价格数额,应根据案件发生地当时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下列核价原则,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

310、盗窃违禁品,如毒品、淫秽物品等,不计价格数额。

第五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定(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定(试行)京高法发[202_]4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定(试行)

202_年12月29日 京高法发[202_]4号

第一节 第一审程序案件

第一条 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提交起诉状、原告主体资格证明、起诉证据等材料。委托代理人代理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资格证明。

第二条 当事人应提交由本人签名或盖章的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向原告宣读;原告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条 起诉状和口头起诉笔录,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通讯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以及通讯方式(以下简称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四条 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原告为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组织应提交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法人应提交年检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交职务证明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另外,下列人员或组织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诉讼,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清算组(人)、信托监察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失踪人财产代管人代权利主体起诉的,应提交具有上述身份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七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起诉要求确认他人间婚姻关系无效的,应提交其与婚姻当事人为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诉讼代表人提起诉讼的,除提交全部原告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外,还应当提交其他共同原告推选其为诉讼代表人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法定代理人与指定代理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其与原告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或受托人接受委托的证明、函件(以下简称授权委托手续)。

第六条 下列案件,原告应当附有相应的起诉证据:

(一)劳动争议案件、人事争议案件,应当提交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的复印件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的复印件;

(二)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应提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

(三)按照管辖协议起诉的案件,应当提交书面管辖协议复印件;

(四)其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起诉证据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原告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应提交书面申请及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二节 诉前保全案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定(试行)京高法发[202_]4号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诉前证据保全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载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事由、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理由,保全的对象、保全对象所在地或相关线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还应载明保全证据证明的对象;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手续;

(三)申请人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

1、商标注册人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的材料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放弃申请的证据材料;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2、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商品。

(四)申请人申请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

1、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证明其专利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年费交纳凭证。提出的申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检索报告。

2、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其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

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放弃申请的证明材料。

专利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3、提交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产品以及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对比材料等。

(五)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有关担保的材料。

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案件

第九条 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提起上诉的,应提交由本人签名或盖章的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第十条 上诉状应当记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三)具体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上诉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递交上诉状,如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上诉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申请顺延上诉期限,应当提交能够证明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存在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上诉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委托代理人代理上诉的,还应提交经过上诉人特别授权的授权委托手续。

第十二条 上诉人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上诉费用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及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四节 特别程序案件

第十三条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不服起诉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起诉书一式二份,起诉书应记载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请求和事实依据;

(二)起诉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手续;

(三)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死亡,应提交下列材料: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定(试行)京高法发[202_]4号

(一)申请书一式二份,申请书应记载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失踪或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手续;

(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申请宣告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不满两年的公民死亡的,应提交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其他特别程序案件,起诉人或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起诉书或申请书一式二份,申请书应记载当事人基本情况、请求及事实依据;

(二)起诉人或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作为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手续。

第五节 督促程序案件

第十六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证据等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及准确地址;

(三)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手续。

第十九条 债权人请求给付金钱的,应当提交合同或其他证据复印件;债权人请求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应当提交上述有价证券复印件。

第六节 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第二十条 申请人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票据种类、票面金额、票据号码;

(三)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

(四)申请的理由、事实;

(五)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名称、通信地址、通讯方式等;

(六)失票人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后三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通知票据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手续。

第七节 审判监督程序案件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再审申请人本人签名或盖章的再审申请书一式二份,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及其复印件,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及其复印件;

(三)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应当提交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

(四)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手续。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应提交抗诉书正本一份,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定(试行)京高法发[202_]4号

照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并附原裁判文书复印件。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的,应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

第八节 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第二十五条 原告应当提交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的材料:

(一)原告是外国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本人在境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原告是港、澳、台当事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的复印件;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居民,本人在内地以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澳、台居民,本人在内地以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公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原告是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企业或组织的,应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依法成立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注册登记证明等);外国企业在华办事处代该公司起诉或者上诉的,应提交经公证、认证的公司授权委托书;

原告是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企业或组织的,应提交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的依法成立的证明;原告是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澳门、台湾企业或组织的,应提交依法成立的证明;

(三)原告是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委托我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居民、企业和组织委托内地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起诉的,从内地以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须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香港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澳、台居民、企业和组织委托内地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起诉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外国当事人、港澳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及企业依法成立的证明、授权委托书为外文本的,应附中文译本。

第二十七条 被告必须明确。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其中文、外文姓名或名称及地址应当完整准确。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外国仲裁机构仲裁裁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基本情况,请求和理由,当事人受传唤和应诉的情况;

(二)经公证、认证的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外国仲裁机构仲裁裁决;

(三)受合法传唤和应诉情况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民事判决,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基本情况,请求和理由,当事人受传唤和应诉的情况;

(二)不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书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

(三)受合法传唤和应诉情况的证明文件。

第九节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中要求当事人提交的材料,除有明确规定外,均为一份。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提交的证明其主体身份的证据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供原件,并经人民法院核对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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