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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读:精装修和全装修的关键区别点

全面解读:精装修和全装修的关键区别点



第一篇:全面解读:精装修和全装修的关键区别点

“精装修”非“全装修”购房时别被售楼处忽悠了。

精装修房屋业主买房时,售楼处人员强调是“全装修房”,但住进的却是“精装修房”。一字之

差谬以千里。目前有些房产开发商通过偷换概念的伎俩,使业主误把“精装修房”等同于“全装修

房”,并借此规避自身责任。

购房合同一定要看清最好能注明装修细节

日前,陈先生等业主向福山工商分局投诉,反映被房产开发公司误导购房的经历。他们说,房产商在相关广告上写明所售楼盘系“全装修房”,并标注“3800元/平方米装修标准,打造完美住

家”的广告语,结果住进去时却发现根本不是那么回事。陈先生说:“当时,我们被要求分别与房

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与指定的装修公司签订《装修施工合同》。该合同规定有关

房屋样板房、宣传资料、模型、展示板及广告仅供乙方在选择楼盘时参考,其中所述内容并不

作为该房屋的交付标准和条件。而《装修施工合同》根本就没写清装修材质的品牌、等级、价

格等关键事项。结果房钥匙拿到手后,却发现根本不是全装修房,很多地方都得自己再掏钱装

修。”

而“精装修房”出现问题,属于房屋质量范围,业主要依据《购房合同》找开发精装修房屋商

解决;属于装修工程质量范围的,业主要依据《装修合同》找装潢公司解决。只有订立单个《全

装修房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写明“全装修房”字样的商品房,才是“全装修房”。因此,提醒广

大业主在签订购房合同前,一定要先去当地房产交易部门查询,明确欲购房屋的类型等信息。

如果遇到房产商在合同中强行规定不合理条款时,业主要及时提出异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

益。

工商人员介绍说,根据有关规定,“全装修房”是指房屋交钥匙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

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的集合式住宅。此外,有关规定

还明确,“全装修房”的第一责任人应是开发商,无论房屋本身还是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开发

商都应当负责。

名词解释:

全装修:指房屋交钥匙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毕,厨房与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全装修并不是简单的毛坯房加装修,按建设部规定,住宅装修设计应

该在住宅主体施工动工前进行。也就是说,住宅装修与土建安装必须进行一体化设计。

精装修:顶面有一定的造型,并考虑一定的设计效果及风格,材质细腻环保;地面采用品牌玻化

砖、仿古砖、或结合大理石等中高档材料;卫浴和厨房两大重点区域都是经过高品质的精细装修,在建材方面基本上会采用知名品牌并保证售后服务,工厂化橱柜。基本还是不会配置活动家具的,由于人们在生活方面对于家具的个性化要求还是比较强的,精装修配置家具及饰品基本上在现阶段是行不通的。

第二篇:如何解读精装修

近来,随着楼市限购等调控政策的深入,开发商面临着巨大的销售压力。不少开发商打出“精装修住宅”“全装修交房,拎包入住”等优惠促销。精装修住宅入住方便,无需装修、省时省力的优点也吸引了相当一部分购房者。然而,当你在享受精装修住宅带来的种种便利的同时,你是否留意过精装修住宅的保质期?遭遇精装修质量纠纷时,你是否了解该如何维护正当权益?如果你忽略了这些问题,请千万别错过这篇报道,它将

为你的精装修爱巢加上一把安全锁。

北京装修队认为精装修维权 三大问题千万别忽略地面渗水 交房1年内开发商保修

案例

你是否遇到过这样的问题:半夜楼下的邻居来敲门,说你家的卫生间漏水,弄坏了他家卫生间的吊顶和浴霸,要求你砸了已经装修好的卫生间,重新做防水,并赔偿他的损失?

家住朝阳区管庄的邓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事。邓女士202_年购买了管庄的某精装修楼盘位于12层的两居室。202_年3月入住后,一直没有遇到什么问题,直到当年冬天楼下的邻居找上门,才知道原来自己的卫生间存在漏水隐患。随后邓女士把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开发商赔偿全部损失。后经调解,邓女士和开发商达成协议,由开发商赔偿相关损失,并责成物业负责卫生间墙面和地面防水维修。而邓女

士维权胜利的关键就是《住宅之质量保证书》中关于屋面和地面防水保质期的规定。

案例解读

房屋漏水,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当你的房子漏水时,由谁负责维修,并赔偿相

关损失呢?这就要看《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相关规定了。

北京市要求开发商在房屋交付使用时,必须向业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规定了正常使用情况下,住宅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质期。其中明确

要求: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专家提示

住宅保修期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计算,案例中邓女士在202_年3月入住,冬天发生卫生间地面渗漏,还处在保修期之中。此外,由于邓女士未对卫生间墙面、地面进行违规拆改,属于正常使用范

畴,也是邓女士胜利维权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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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1.《住宅质量保证书》中还对住宅其他部位、部件的保质期做了如下规定: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管道堵塞2个月;

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卫生洁具1年;

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2.《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对保质期的规定给出了前提,即要求用户正常使用,否则“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开发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因住户使用不

当或擅自改动结构,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约定不厌细,精装条款无小事

案例

202_年3月,郑先生购买了某开发商开发的精装修住宅,双方在购房合同附件中规定,开发商交付使用的精装修住宅的装饰、设备等必须符合开发商承诺的标准,达不到承诺标准的,购房人有权要求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等差价。到202_年8月,郑先生收房时发现,房屋的装饰、设备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双倍赔偿。法院受理,判决开发商赔偿购房人装饰、设备的差价共8万

元。

案例解读

目前,北京没有专门针对精装修住宅的验收制度。因此,购房者在购买精装修住宅时必须就主要装修部位、材料、设备等与开发商详细约定,并规定如达不到约定标准时,按何种方式赔偿处理,以维

护权益。

在实践中,精装修住宅因不同项目、不同价格、不同档次等因素的影响,对房屋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要求也不同,购房者应根据具体情形与开发商协商。另外,开发商会把样板间做得美轮美奂,告诉你:“只要搬不走的都是我们精装标准。”购房者千万别轻易相信口头承诺,因为样板间的装修标准不

具备强制性法律效力,且多数样板间在交房时会被拆掉,届时无从参考。

专家提示

精装修使用的主要材料在合同当中应该准确无误地标明,不要遗漏,包括外墙、内墙、顶棚、地面、厨房、卫生间、阳台等,每个部位的品牌、型号都要清楚标明,不能笼统地约定“进口”“高档”“国内

名牌”“国际名牌”等。

品牌含金量较高的设备,如卫生洁具、灯具、厨房设备、家具五金、洁具五金、低压电器、多功能户门等,不同品牌、型号、规格的质量和价格差别都很大,因此合同中必须予以明确。还有部分设备

材料的质量、价格与产地相关,因此还应该注明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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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现行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关于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主要集中在“第十六条”。而其中多是对毛坯房的规定,关于精装修的内容,列在了“附件六”中,购房者应当把“卫生洁具、灯具、厨房设备、家具五金、洁具五金、低压电器,以及具备防盗、防火、隔音、保温功能的多功能户门”

等部件、设备的品牌、型号、规格等具体内容在该附件中详细标明。开发商是精装修质保第一责任人

案例

“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常被用来形容生活中遭遇的不测。家住山东省青岛市某小区的李先生就当真碰到了这样的不测。李先生在家里休息时,客厅正中的拼花玻璃灯罩突然掉落,溅起的玻璃碎片划伤了李先生的小腿,造成医疗费用和误工损失约202_元。由于李先生购买的是精装修住宅,该灯具由

开发商提供并安装,所以李先生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然而开发商认为,灯罩脱落属于灯具厂商的制造质

量问题,并非由于开发商安装不当引起,开发商不应对此负责。目前,纠纷还在调解中。

案例解读

对于这起纠纷,相关法律人士认为,根据202_年建设部颁布的《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第1.7.1条规定:“确立开发单位为住宅装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住宅装修工程质量责任,负责相应的售后服务。建筑装饰施工单位、装修材料和部品生产厂家负责相应施工和产品的质量责任。”开发商、施工单位和灯具厂商均负有责任,三者为连带责任人,开发商不能完全免责。

专家提示

对于毛坯住宅各部位、部件的保修期和维修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有明确规定。而对精装修住宅中涉及的地砖、地板、卫浴、橱柜等材料和部件的保质期及维修责任,却没有具体规定,而是交由

开发商与用户自行约定。

但这并不意味着开发商就能完全推卸责任。因为根据建设部《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的规定,住宅交付使用时开发商必须向用户提交装修质量保证书,并在其中列明装修明细表、主要部件的生产厂家,并执行相关保修责任。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指出,《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只是参考性规范意见,不具备强制性规范的法律效力,因而在实际生活中,仍需要购房者就精装修的材料、品牌、保质期等内容与开发商

在购房合同中详细约定,才能有效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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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第1.7.3条:住宅开发单位必须向购房者提交装修质量保证书,包括装修明细表、装修平面图和主要材料及部品的生产厂家,并执行有关的保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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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全面总结GMP认证关键点

全面总GMP结认证关键点

组织机构人员

检查要点1:组织机构图(组织机构图来源于文件,不能只下个红头文,一切都要有文件支持)。检查要点2:质量部是否独立设置、是否参与所有质量活动及审核GMP文件。

检查要点3:关键人员的职责是否清晰完整,招聘时也要有文件支持。如:资历、经验、技能等方面都要有文件作出规定。

检查要点4:企业负责人与实际负责人的关系,是否有授权。

检查要点5:培训管理部门的职责、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培训方案、相关记录、培训考核、培训跟踪等。每个企业都存在人员培训不到位的情况,人员可以有培训不到位的现象出现但是有关培训的一整套文件不能有问题。

检查要点6:卫生人员更衣程序、健康体检、参观人员管理、工衣工服工鞋是否有编号、服装的清洁应有记录(先风险评估后作出的规定)。厂房与设施

检查要点1:厂房、公用设施、固定。(图纸)检查要点2:生产区、仓储区、质量控制区布局图。检查要点3:厂房设施清洁维护规程。

检查要点5:温度湿度控制情况(库房温度湿度需要验证)。检查要点6:防虫、防鼠硬件措施及管理文件、记录。

检查要点7:人员进入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的情况。(控制无关人员随便出入)。检查要点8:物流路线(从库房到车间,特别注意在运输过程中的管理措施)。生产区

检查要点1:生产工艺流程图、洁净区送风、回风、排风布局图(根据药品生产过程的风险评估来确定净化级别以及温度湿度压差等要求)。检查要点2:环境检测报告。

检查要点3:产尘操作间、原辅料称量室的设计、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检查要点4:储存功能间是否能够满足物料在车间的暂存和流转。仓储区

检查要点1:库房布局图(有特殊贮藏要求的物料如何存放)区域划分是否合理。检查要点2:物料接收、发放、发运区域的设置。

检查要点3:不合格物料、召回药品是否隔离存放(物理隔离建设单独的不合格库或用不锈钢建设围栏、拉线或划分区域不接受)。

检查要点4:物料储存是否能满足物料贮存条件。

检查要点5:来料如何请验、如何取样(取样车专家有意见,如企业有条件可以做取样间)。化验室 检查要点1:微生物室布局图、化验室与生产区最好区分开。检查要点2:样品接收处置、贮存区。检查要点3:仪器是否有专门的仪器室。检查要点4:化学试剂贮存区。设备

检查要点1:设备清单。

检查要点2:设备采购、安装、确认、报废的记录和文件。

检查要点3:关键设备对药品质量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评估(有断裂、脱落风险的设备如:摇摆制粒机、震荡筛的筛网断裂)。

检查要点4:设备的润滑剂、冷却剂管理规定是否符合要求。

检查要点5:设备模具的采购、验收、保管、维护、使用、发放及其报废的管理规程和相关记录。检查要点6:经过改造或者大修的设备是否有变更记录、大修后设备是否进行确认,是否在确认符合要求后用于生产。

检查要点7:设备、设施清洁操作规程记录、清洁效果是否经过风险评估、是否经过确认。检查要点8:设备使用维护保养是否有记录,记录能否反应出文件规定所要检查的所有内容。检查要点9:设备状态标识、设备确认的参数范围。检查要点10:衡器、量具、仪表是否校验。制药用水

检查要点1:机组相关档案(包括设计安装图纸)。

检查要点2:工艺用水流向图(总送总回储罐、各用水点)有无盲管。检查要点3:工艺用水电导率及控制指标。

检查要点4:原水、制药用水的水质监测规定及相关记录。检查要点5:纯化水管道的清洗、消毒、维护保养规程及相关记录。检查要点6:纯化水系统的风险评估(偏差以及变更情况)。检查要点7:纯化水系统的验证情况。空调系统

检查要点1:机组相关档案(包括设计安装图纸)。检查要点2:空调系统图(送风图、回风图、直排图)。检查要点3:空调系统的日常监测情况(现场询问)。检查要点4:空调系统监测规定及相关记录。

检查要点5:空调系统的清洗、消毒、维护保养规程及相关记录。检查要点6:空调系统的风险评估(偏差以及变更情况)。检查要点7:空调系统的验证情况。物料 检查要点1:原辅料的质量标准。

检查要点2:印字油墨(有、无,如有是否达到食用级以上)。

检查要点3:物料的接收、贮存、发放、使用、发运的操作规程及记录。检查要点4:物料的取样(取样证)检验报告、放行单。检查要点5:进口药材相关批件。

检查要点6:外包装标识(严格按照条款设计如:中药饮片标识、中间体标识、有复验期和有效期、贮存条件一定要设计在标识卡上)。

检查要点7:物料贮存是否合理(现场检查)如何管理待验品、不合格品、合格品(不合格品和召回物料一定要物理隔离)。

检查要点8: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如何储存(易串味中药饮片、阴凉储存的中药饮片、易燃易爆物料的储存酒精)。

检查要点9:库房布局是否合理防蚊等措施是否到位,存储区要有布局图(卫生第一)。检查要点10:标识齐全、准确是基础,账物卡相符是核心(纵向横向检查经的起)。供应商审计与评估仓储区

检查要点1:供应商审计与评估管理规程。检查要点2:合格供应商名单。

检查要点3:供应商审计与分级管理(分级是否有风险评估)。

检查要点4:生产厂家与经销商的授权(必须有相关授权)生产厂家与经销商的证照都要有,主要物料供应商应现场审计。

检查要点5:审计记录与审计报告(应详细阐述企业概况及质量管理能力)。检查要点6:质量保证协议(责任是否明确详见条款)。回收

检查要点1:回收操作规程和记录(回收的数量、处理流程)。检查要点2:回收的定义是否理解正确。返工产品的管理

检查要点1:返工产品管理规程。检查要点2:返工产品审批是否完整。检查要点3:返工产品生产记录。检查要点4:风险评估、稳定性考察。检查要点5:返工的定义是否理解正确。确认与验证

检查要点1:验证总计划。

检查要点2:确认与验证的范围和程度应当经过风险评估来确定。

检查要点3:厂房、设施、设备、检验仪器变更后的确认,并保持持续的验证状态。检查要点4:设备的清洁验证方案报告。检查要点5:关键设备的消毒或灭菌验证。检查要点6:三批生产工艺验证情况。生产管理

检查要点1:生产许可证、生产批件、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查要点2:批生产指令、批包装指令、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检查要点3:关键工艺参数、生产处方是否与批件一致。

检查要点4:工艺规程与SOP的一致性、生产设备与工艺的匹配性。检查要点5:实际操作能力、参数的控制能力、物料平衡情况。检查要点6:防止混淆、污染和差错的控制措施、偏差处理。检查要点7:特殊产品粉尘的控制(除尘设施及现场效果)。

检查要点8:清场情况、人员控制、环境控制、摸具管理、设备日志。检查要点9:影响产品质量的物料、设备发生变化应确认或验证。检查要点10:整体布局及人员配备能否满足生产要求。质量控制实验室

检查要点1: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检查要点2:取样人员授权怎么确定(是否有授权书)。

检查要点3:仪器设备能否满足品种检验需求,是否校验。查看仪器使用维护保养、清洁管理规程和记录。

检查要点4:仪器设备清单,查看检验量计算设备能否满足需求。

检查要点5:标准品、对照品的管理规程、标准品、对照品的来源及领用记录。检查要点6:质量标准是否齐全、是否受控(如:中国药典)。检查要点7:检验操作规程和SOP相关记录是否制定。检查要点8:检验方法验证管理规程、报告和记录。

检查要点9:高效、气相、红外等系统适应性检查(验证或确认报告记录)图谱和数据的管理情况。检查要点10:取样管理、样品如何保管、发放、使用(要有记录),检验上用的空白记录怎么控制。检查要点11:检验数据结果超标怎么管理、是否有SOP。

检查要点12:留样管理规程、稳定性考察情况(计划、考察方案、考察批次和检验周期、发生重大变更或偏差后稳定性考察)实际留样与规程是否相符。

检查要点13:剧毒及有特殊要求的试剂如何管理(看现场、文件和记录)。检查要点14:培养基适用性实验(检验记录应能反应出培养基的批号)。检查要点15:中药提取过程中有机溶剂残留限度是否在质量标准中有规定。变更管理

检查要点1:变更控制管理规程是否对原则、分类、程序作出规定(变更涉及范围、控制流程、管理部门和人员;相关文件和记录)。

检查要点2:变更后评估管理及考察评估记录。

检查要点3:返工、重新加工的评估、审核和批准,对验证和稳定性的影响。检查要点4:OOS调查控制系统。偏差处理

检查要点1:偏差处理管理规程、SOP。

检查要点2:偏差处理相关的调查、报告、处理、纠正等记录(与生产和检测有关的偏差和失败检查:记录、评估、及时调查、包括采取的纠正措施)。纠正措施

检查要点1:纠正措施的启动。检查要点2:纠正措施与偏差的关系。检查要点3: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风险评估。产品质量回顾

检查要点1: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管理规程及SOP。

检查要点2:产品评审:至少每年一次,包括评估报告(回顾分析、质量趋势分析图)。投诉与不良反应

检查要点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制度。检查要点2:投诉管理规程和SOP,投诉记录。检查要点3:评价、调查、处理记录。检查要点4:投诉定期评估分析报告。委托生产

检查要点1:合同内容是否齐全,质量责任是否明确。是否经过省局的批准。检查要点2:物料管理、生产管理、记录情况。

检查要点3:受托方质量管理体系的评价,中间体的运输、存储等的管理规定。委托检验

检查要点1:委托检验合同(责任是否在委托方)。检查要点2:委托检验管理文件和SOP。检查要点3:国家局或者省局委托批件内容。

检查要点4:委托方对受托方评估记录和报告、委托方对受托方检验过程的监督记录。检查要点5:委托检验报告(盖有红章的原件)。产品发运和召回

检查要点1:产品发运管理规程。

检查要点2:销售记录(名称、批号、数量、收货地址、联系方式)。检查要点3:运输方式(冷链)防止破损污染的具体措施。检查要点4:召回管理规程(召回是否向药监部门报告、召回产品的贮存、处置和评估)。检查要点5:召回记录。

检查要点6:模拟召回(应急演练)。

第四篇:汇算130关键点

38个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节点问题

一、收入部分

1.企业已作为不征税的收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条件,有无将非不征税收入混入不征税收入。

2.企业在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是否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

3.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

6.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为股票的,是否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否则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7.企业是否有将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处理的,如果有,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8.企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是否按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

9.企业取得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0.企业是否将应征企业所得税的利息收入,混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债利息收入,少征企业所得税。

11.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按照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

12.企业已作为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债利息收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条件,有无将非免税债券利息收入混入。13.企业已作为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非营利组织收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条件,有无将营利收入混入。

14.企业是否有将其他投资分配中取得的应税收入作为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法规定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5.企业清产核资中全部盘盈资产与全部资产损失直接相冲抵的净盘盈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是否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增加国家资本金,否则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16.企业已经税前扣除的各种损失,在以后纳税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是否计入当期收入。

17.企业取得的各种补贴收入(如:政府补贴、财政补助或补贴、贷款贴息、出口贴息、专项补贴、流转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其他税款返还、行政罚款返还、出口退税、取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等等),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外,是否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

18.企业取得的各种违约金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确认当期收入。

19.企业的资产溢余收入(现金长款收入、固定资产盘盈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如非现金资产溢余,应按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20.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奖励或福利、利润(股息)分配、交际应酬、市场推广或销售等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用途的(不包括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外,是否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确认收入。

21.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全额确认收入。即与会计上在使用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产生的税会差异,是否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22.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否按照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

23.以非货币形式取得提供劳务收入,是否按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

24.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是否按照纳税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25.安装费、广告制作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取得的收入,是否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26.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是否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27.宣传媒介的收费,是否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28.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收入,是否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29.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收入,是否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如果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30.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劳务收取的劳务费收入,是否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31.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收入,是否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收入,是否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32.会员费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该会员费是否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是否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33.企业提供其他劳务收入,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是否按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确认收入。属于当期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到,均作为当期的收入;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到,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

34.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货物的,销售的货物是否按售价确认收入。如果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可不确认收入,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

查核以旧换新的方式销售货物的,是否按照销售新货物收入确认收入。

35.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是否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

36.销售货物涉及现金折扣的,是否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

37.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货物发生销售折让或销售退回,是否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已冲销当期销售收入的,是否有购货方提供折让或退货的适当证明,否则不得冲销当期的销售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8.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是否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39.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销售货物收入,是否按照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

40.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的,是否按税法规定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41.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是否按税法规定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2.销售货物需要安装和检验的,是否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是否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3.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销售货物,是否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44.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45.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是否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46.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转让财产收入,是否按照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

47.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的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是否按税法规定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48.企业(即被投资方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是否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否则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49.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是否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否则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二、支出部分

1.企业发生的税收滞纳金支出,按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企业发生的罚金、罚款支出或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按税法规定均不得税前扣除,在会计处理上已经计入“营业外支出”等科目的,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间接成本支出是否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产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中。

4.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除税法另有规定外,是否重复税前扣除。如企业按税法规定已税前扣除计提了各项费用或准备金后,实际发生的与以上计提的费用或准备相关的费用或损失,应按规定先在已计提的各项费用或准备金余额内扣除,不得重复在当期税前再次扣除,余额不足扣除的才可在当期税前直接扣除,否则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5.企业税前扣除的董事会费、董事费(不包括:以董事会名义支付的招待费、礼品费以及其他属于交际应酬性质的支出),是否经董事会决定,并在董事会决定范围及标准内,否则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董事会决定的开支,凡本期实际发生的,均可作为当期的费用列支,但是,以董事会名义支付的招待费、礼品费以及其他属于交际应酬性质的支出,都不得作为董事会费支出,而应计入企业的交际应酬费。企业的董事会费是指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董事会的职能而支付的费用,如:董事会开会期间董事的差旅费、食宿费及其他必要开支。董事费是指经董事会决定支付给董事会成员的合理的劳务报酬。

6.企业发生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支出或者允许抵扣的增值税,是否税前扣除。按税法规定均不得税前扣除,如已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7.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支出,是否合理的支出(即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企业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如是否以出口离岸价确认出口货物收入的,其离岸后发生的成本费用税前扣除;是否虚计销售数量,多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发生销货退回的,是否只冲减收入不冲减销售成本;采取暂估入账后收到结算凭证时,是否用红字冲销暂估账,再按实际成本入账;其他不得税前扣除的不合理成本费用支出。

8.企业缴纳的各种基金、收费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否则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企业发生的赞助支出,除另有规定外,是否按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有无不得税前扣除的赞助支出混入可税前扣除的赞助支出,如有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0.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是否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如在建工程等非销售领用产品所应负担的工程成本,挤入“主营业务成本”,而减少主营业务利润。

11.企业自查或检查查补税款,除企业所得税、允许抵扣的增值税、滞纳金外,是否在企业补缴税款所属税前扣除。

12.企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是否税前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税前扣除。

13.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支出,是否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如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虚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伪造或作废的发票以及白条等不符合规定发票。

14.企业发生的费用是否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税前扣除。即某一纳税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是否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如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补扣;除税法另有规定外,不得预提各类费用税前扣除;其他不符合配比原则的费用支出。15.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是否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的成本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成本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

16.企业直接成本支出是否根据有关会计凭证、记录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即是否有混淆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核算直接成本支出。

17.企业对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自职工取得产权证之日,或职工停止向其缴纳房租之日起,是否为职工住房(职工自有住房)交纳或以现金补贴的诸如物业费、水电费、维修费、折旧费等其他各种费用。按税法规定上述费用均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8.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支出,是否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如不得税前扣除的各类代扣代缴税费(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19.企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是否税前扣除。按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如已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0.企业发生的贿赂等非法支出,按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1.企业税前扣除的为全体雇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否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超标准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是否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总额为税法规定的工资总额。

22.企业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包括境外保险费),是否按税法规定不得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3.企业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规定标准的职工支付的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在税前扣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的地区,按市(县)政府制定并报经省级政府批准的标准内扣除,否则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4.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否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5.企业是否有以非货币形式给实习生支付的报酬,如有按税法规定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税前扣除的以货币形式转账支付实习生报酬,可依照税收规定的工资税前扣除办法进行管理。26.企业对于辞退补偿产生的预计负债,在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计入当期费用时,因税法按实际支付制原则确认税前扣除,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其后实际支付时,再做相应的调减。

27.企业支付工资薪金总额税法规定的范围,与会计上的工资薪金总额范围税会差异,是否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各项劳动保护支出;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独生子女补贴;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8.企业对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会计上确认当期费用,税法规定应属于增加资本公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确认费用扣除,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9.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合理性,否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的合理性确认原则是: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30.企业对于在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在授予日公允价值已计入费用的,以及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会计上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费用的,因税法按实际支付制原则应其在行权时才属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故在行权以前应进行纳税调整。

31.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交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是否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32.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的支付对象,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否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是指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不包括: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33.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工效挂钩工资企业),税前扣除的工资是否按税法规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否则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4.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实习生报酬,是否以转账方式支付,否则不得税前扣除。35.企业当年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是否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税额,可结转以后纳税在规定比例内限额扣除。

36.化妆品制造企业、医药制造企业、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当年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是否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税额,可结转以后纳税在规定比例内限额扣除。37.对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8.企业对外公益性损赠支出,是否有直接向受益人捐赠,如果有,按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9.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除其他规定可全额扣除外,是否在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超过的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会计利润。

40.企业税前扣除的开(筹)办费,是否有不合规发票、是否有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如果有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1.企业开(筹)办费已经选定一种税前扣除方法进行税前扣除后,是否有改变扣除方法,如果有改变的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42.企业开(筹)办费选定长期摊销方法已进行税前扣除的,其摊销年限是否低于3年,税法规定不得低于3年,低于3年的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3.企业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是否合理,不合理或有非因工作需要和带有普遍福利性质的支出,不得作为劳动保护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4.企业已税前扣除的向与企业非关联关系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或不同时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不得税前扣除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5.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6.企业从关联方借款支付的利息,超过按照债资比例(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计算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7.企业是否有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如果有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8.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向金融企业借款、购买经批准发行的债券发生的合理的利息支出中,是否有应资本化而未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如果有,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按税法规定扣除。49.企业因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整而被加收的利息支出,按税法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0.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是否符合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以及相关文件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51.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企业或母子公司之间支付的管理费(即企业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2.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按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已扣除的,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3.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是否有支付给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情况,如有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4.企业是否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否则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5.企业(除保险企业外)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否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税前扣除限额,超过限额的部分按税法规定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6.企业是否有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给中介服务企业(除委托个人代理外)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如有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7.企业是否有将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不如实入账,如有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58.企业是否有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如有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9.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准确归集,有无将业务招待费计入差旅费、办公费等其他费用里。

60.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是否按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发生额的40%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发生额的60%是否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出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61.企业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是否超过企业全年职工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或结转以后扣除。62.企业是否按税法规定准确归集核算职工福利费支出内容,如将职工福利费混列入其他费用科目,或将其他性质的费用误作为职工福利费等。税法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63.企业税前扣除的职工工会经费,是否有《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4.企业税前扣除的职工工会经费,是否超过工资总额2%限额,超出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5.企业是否计提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如有,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66.企业计提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是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否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后,改变用途的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67.企业以前未能扣除的已经税务机关确认的资产损失,是否在企业以后税前扣除,按税法规定不得在以后扣除,应按国税函〔202_〕772号文规定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税法规定企业以前(包括202_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扣除,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68.企业是否正确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否则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区分原则按会计相关规定执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69.信用担保企业当年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比例;上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是否转为当期收入。

三、税收优惠部分

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税前扣除的,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加计扣除条件,否则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2.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按投资额的70%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的,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且符合国税发〔202_〕87号第二条规定的投资条件,否则不得享受优惠,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3.企业享受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优惠的,是否由企业自身实际购置并实际使用的专用设备,且符合税法规定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是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不包括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其抵免的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有无将设备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进行抵免税额,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4.企业享受购置用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优惠的,是否由企业自身实际购置并实际使用的专用设备,且符合税法规定列入《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是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不包括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其抵免的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有无将设备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进行抵免税额,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5.企业享受购置用于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优惠的,是否由企业自身实际购置并实际使用的专用设备,且符合税法规定列入《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是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不包括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其抵免的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有无将设备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进行抵免税额,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6.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是否有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内转让、出租的,如果有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7.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征税,是否符合税法规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简称“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产品,否则不得减计收入,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8.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否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符合税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条件,否则不得享受优惠,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9.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按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否则不得免税,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税法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农、林、牧、渔业项目是: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10.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按减半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否则不得减半征税,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税法规定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农、林、牧、渔业项目是: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1.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享受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不包括企业从事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目录》规定项目的所得),否则不得享受上述优惠,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12.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享受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条件和范围,否则不得享受上述优惠,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13.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享受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技术转让条件,且单独准确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否则不得享受优惠,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14.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享受自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是否为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且符合税法规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资格,否则不得享受优惠,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15.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享受自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是否为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且符合税法规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格,否则不得享受优惠,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16.企业当年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两年减半三年”征收所得税优惠的,其生产性经营收入是否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否则不得享受优惠,应补征所得税。

1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是否为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且认定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者认定为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否则不得享受优惠,应补征所得税。

18.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起,享受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是否被认定为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否则不得享受,应补征所得税。(已经享受自获利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

19.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50%,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并且财务核算健全研究开发费用归集核算准确,否则税前不得加计扣除,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20.企业享受财税﹝202_﹞75号和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64号公告所述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时,应以该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占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的经营业务判定其是否属于六大行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企业享受研发专用仪器、设备采取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处理时。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2_〕116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2_〕362号)规定执行。在实际管理中,应当关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是否是专门用于研发活动,除六大行业小微企业外,研发和生产共用的仪器、设备不得采取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处理。

第五篇:《关键点》读后感

《关键点》读后感

枕边有本书,是我珍爱的,叫做《关键点》。她教我们弄清自己的愿望,制订完整的个人计划,养成把注意力放在至关重要之处的习惯,这是使生活焕然壹新的捷径。读后受益良多,今天,闲摘几句,与大家分享。

在这个大时代,物价逐年上涨,生活节奏很快,大家压力都很大,既想让收入再增加,生活更有保障,又想多点空闲时间,出去走走转转,书上教给我们几点要诀。

一、让收入和空闲成倍增加

1,确定对你的工作业绩贡献最大的少数几项任务。仔细考虑你的工作,与老板和同事进行讨论,明确你的关键任务,以便你能清楚地知道应该做什么获得最大的收益。

2,弄明白哪些是耗费时间多但对你工作的长远目标帮助很少甚至没有帮助的例行任务与活动,今天就开始把那些任务委托给其他人,只要可能,把它们全部取消,要尽量减少你在低价值、高耗时的活动里花费的时间,坚决终止那些不重要的任务与活动。

3,每周抽出一整天的时间花在个人事务上,在这一天里,你不去做任何与工作有关的事情,不要去阅读文件、打电话、使用电脑,把你的注意力转移到其他事情上,远离你本周里所进行的工作,让你的大脑彻底再充电,并使之得到较好的恢复。

4,今天就开始更密切地注意你所做的事情,动手之前,先仔细考虑你的工作任务,弄清你最重要的任务是什么,并一心一意地专注于此。动手之前先思考的这种习惯,将把你引向更高层次的工作成果和业绩。

你对自己的时间和生活控制得越多,你完成的事情就越多,你的工作就会越有乐趣,你拥有的空闲时间就越多,你就越安心;你越安心,你在工作的时候就越灵活和富有成效,因此你能完成的工作就越多。

二、高效工作的六个关键

大多数的人是这样:工作时间工作效率低下,而且效果不佳,在大部分的时间里,他们能完成的工作越来越少。他们与同事闲聊,把精力放在低价值的工作上。而体现他们成就的紧要工作在逐步增加,这给他们带来受折磨和工作过度的感觉。

想高效地工作,首先是要把精力集中在完成所有的紧急而重要的工作上,其次把精力集中于重要但不紧急的活动上,同时你必须推迟、延期、委托和终止所有其他事情。你必须约

束自己,停止进行紧急但不重要的事情,以及那些既不紧急也不重要的事情。

1,对你所从事的工作更加努力。工作的时候,将你全部的时间都用来工作,不要浪费时间,上班的时候就把头低下去,不要把工作场所看作是和朋友在一起的社交场所。

2,更快速地工作。对待工作要始终有紧迫感,不要浪费时间,在工作中形成并保持快节奏,只要你在做每件事时保持快节奏,你就会惊讶地发现自己完成了许多工作。

3,在价值更高的活动上下功夫。你工作时间的多少并不等同于你完成任务的价值的大小,你在较高价值的任务上花费的时间越多,你从投入的每一个钟点里获得的成果就越大。

4,做你较擅长的事情。当你在做自己特别熟练的工作时,你肯定比没有经验的人效率要高。出色地完成别人期望你完成的最重要的任务,是快速提高你的工作质量的唯一途径。

5,把你的任务捆绑起来。在同一时间段里进行几项相似的活动,同一段时间处理所有的信件,填写所有的支出报告,或者准备所有的建议书,通过相继进行几项类似的任务,你完成单向任务所花费的时间就可以减少80%。

6,简化你的工作,使之更易于操作。把工作的几个部分合并为一项任务,这样能减少工作步骤,取消所有较低价值的活动。

你必须清楚自己为什么要做手头的事情,你为什么会一如既往地努力工作?你真正想达到的是什么?要使你的成果和业绩加倍增长,你需要补充哪些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你要不断读书,努力实践,形成关注、专心、自律和坚持不懈的习惯,直到你成为自己业务领域内最有成效的人物。

什么样的习惯和行为能够帮助你提高工作效率?学会用一整天的时间一心一意地专注于一件事情,即最重要的事情。一旦你养成这样的工作习惯,你就会对自己能够完成如此多的工作而感到惊讶。

三、保持健康的秘诀

1,饮食,蔬菜,水,水果,粗粮,少吃盐、糖、精米精面。

2,锻炼,每天都要锻炼身体的每个部分每个关节。

3,每个星期至少要从工作中解脱出来休息一个整天。在这一天里,命令自己绝对不要做任何与工作有关的事,要彻底地放松,在这个短假里,不要把任何工作带在身边,只是放松、锻炼、睡觉,花时间和生命里最重要的人在一起。

休息越充分,你在工作和生活的各个方面就越活跃、敏锐、机警和富有成果。休息的时间越多,你完成的事情就越多。

四、为个人成长和发展设立目标

1,确立你的远景设想,把它明确表达为一个个特定的目标,拿出一张纸,写下在今后数年里你想要实现的个人和专业发展方面的目标。

2,制定一个实现这个目标的时间表,确定达到这个标准的最后期限。

3,在某个领域里,把你所想到的所有事情列出一个单子,为其中的每一个项目设立先后顺序,集中你需要的书籍、资料及其他资源,开始为自己和自己的目标而努力。

4,有清晰的设想和永远不曾忘记的梦想,最重要的是,不断地在自身和专业上努力,每天都做一些事情,直到你在那个领域取得成功。

这是本难得的好书,我已读了三遍。一边读书,一边按书中的方法审视自己的工作和生活,收获良多。关键点,就是依靠良好的思维和工作习惯,成就想要成就的一切。

最喜欢书中这句话:精神的完美和心境的安宁,是一切人类幸福和利益的最高境界,每天抽出时间静静地坐下,聆听内心安静的声音,将会使生活变得非常精彩和令人振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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