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几点体会
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我们认为是依法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和执法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更重要的是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制度建设,并以完善的制度作为依法行政的保障。今年7月份,我局制定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标准,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执法的各项制度,在自行对外公示的基础上将上述资料送县法制办上网公示。
首先,要完善行政案件集体审理制度。近年来,我局一直坚持案件集体审理,以确保办案质量。因为行政自由裁量权实质上就是行政机关的自由决定权,即行政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幅度等的选择权。仅以价格行政处罚为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此大的行政处罚决定权,只有通过集体依法审理,才能够做到定性准确,处罚确当,公正合法。
其次,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我们一直坚持主办责任制、查审分离制、集体定案制、执法评议制和错案追究制,强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责任。在行政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今天,当前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中的诸多程序,法律法规规定十分明确,即使实体方面是正确的,因为某一程序上操作违法,同样会导致行政执法错误而被推上被告席。在价格行政执法中,行政执法只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才能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再次,要强化行政执法队伍的党风廉政建设。我们坚持强化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不断地反腐倡廉,努力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我们感到,由于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的界定弹性太大,行政执法人员直接面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如果政治思想素质不高,那么绝对的权力就会滋生出绝对的腐败,很容易利用行政处罚职权,以权谋私,违纪违法。为此,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必须首先强化行政执法队伍的党风廉政建设,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县物价局)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几点体会》
第二篇: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促进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幅度和时限等,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市、区(市)县法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组织。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
市、区(市)县行政机关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以及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
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精神,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原则。
第五条(组织实施)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机关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市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区(市)县级行政机关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案例指导)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案例指导制度。
第七条(标准公开)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应当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标准制定)
行政机关应当对存在自由裁量空间的行政执法权分类分项制定自由裁量标准。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需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标准制定。
第九条(制定主体)
市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在本机关适用。
区(市)县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可以参照市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自行制定。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所属行政机关可以不再制定,执行市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适用本系统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第十条(标准备案)
市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应当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区(市)县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应当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或者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需要调整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和本条前两款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行政许可裁量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许可的规定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制定自由裁量标准:
(一)对行政许可条件有选择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对应的具体情形;
(二)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规定可以选择的,应当列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方式;
(三)对行政许可程序或者对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的程序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程序;
(四)对作出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情形的办理时限;
(五)对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自由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规定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标准:
(一)裁量标准应当划分三个以上裁量阶次。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行政处罚的,从轻处罚适用于警告或较小数额的罚款,从重处罚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二)罚款数额标准应当划分为从轻、一般、从重。
1.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应当在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间划分三个以上的阶次,一般处罚按中间阶次处罚,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
2.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三个以上阶次(最高额与最低额比值为四倍以上的,应当按倍数额划分处罚阶次);
3.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四十以下确定。
(三)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应当列出具体适用情形。从轻、从重处罚,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或幅度以内处罚。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或幅度以下处罚。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或减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适用最低处罚额度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三条(行政强制裁量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强制的规定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标准:
(一)对查封的涉案场所或者查封、扣押的设施和其他财物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作出明确界定;
(二)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适用的具体情形;
(三)对行政强制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程序;
(四)对需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紧急情况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紧急情况的具体情形;
(五)对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标准。
第十四条(行政征收裁量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征收的规定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制定自由裁量标准:
(一)行政征收数额存在一定幅度的,应当列出各种幅度对应的具体情形;
(二)行政征收数额的计算方法可以选择的,应当列出各种行政征收数额计算方法适用的具体情形;
(三)作出减免行政征收的条件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减免征收的具体条件;
(四)行政征收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自由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第十五条(行政确认裁量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确认的规定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制定自由裁量标准:
(一)行政确认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程序;
(二)行政确认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申请材料清单;
(三)行政确认办理时限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情形的办理时限;
(四)行政确认事项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自由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第十六条(行政给付裁量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给付的规定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制定自由裁量标准:
(一)行政给付条件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给付的具体条件;
(二)行政给付方式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给付的具体程序、方式;
(三)行政给付数额存在一定幅度的,应当列出给付数额的具体标准;
(四)行政给付办理时限没有规定或者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情形的办理时限;
(五)行政给付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自由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第十七条(行政裁决裁量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裁决的规定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制定自由裁量标准:
(一)行政裁决立案、受理、决定等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程序;
(二)行政裁决标准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标准对应的具体情形;
(三)行政裁决办理时限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情形的办理时限;
(四)行政裁决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自由裁量权,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第十八条(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裁量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根据行为类型分别制定自由裁量标准。
第十九条(行政许可裁量实施规范)
规范和行使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应当公布数量和遴选规则;
(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在项目核准之前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不作为核准前置条件;
(三)对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查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应由企业自主决策的内容;
(四)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年检、年审和注册,依法需要年检、年审和注册的,不得将参加培训、加入协会或者缴纳费用等作为前置条件;
(五)依法需要开展评价、评审、鉴定等中介服务的,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规范)
规范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1.拟处以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而没有申请的;
2.拟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
3.实施听证的;
4.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认为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除载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对是否采纳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以及有关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依据和理由予以说明。
(三)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特殊情况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三十日。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需要公告、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四)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行政机关应当实行行政处罚电子化管理,对行政处罚的各项数据、具体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行政征收裁量实施规范)
规范和行使行政征收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明确规定或者授权的,不得设立收费项目;
(二)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二条(行政确认裁量实施规范)
规范和行使行政确认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申请人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到场确认的,应当列出特殊情况的具体情形,并在兼顾行政效率的情况下采取方便申请人的方式实施确认;
(二)确认事项直接关系他人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第二十三条(行政给付裁量实施规范)
规范和行使行政给付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拟给付对象情况进行调查,可以采取民主评议等方式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
(二)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给付对象相关信息;
(三)决定不予给付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执法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
(一)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二)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或专项检查;
(三)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
(四)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实施备案审查。
第二十五条(自行纠正)
行政机关发现本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本办法的,应当主动、及时自行纠正。
第二十六条(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或者提出意见,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为,不自行纠正的;
(二)不执行已公布生效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的;
(三)不当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_年11月1日起施行。202_年6月24日成都市政府发布的《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69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惠安县档案局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案
惠安县档案局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案
为加强法制建设,有效地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更好地贯彻落实《档案法》,坚持依法治档、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关于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惠安县档案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坚持“合理行政和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的原则,治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树立我局公正、公平、公开执法的良好形象,为我县档案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具体措施
(一)制定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性标准。
我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对行使职权范围内所涉及自由裁量权的条件、范围、裁决幅度及实施种类予以合理的细化和分解,明确各个层次执法人员的权限。为今后执法人员合法、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制定了可供参考的指导性标准。
(二)建立和完善与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有关的行政执法制度和程序。
1、建立裁量公示制度。为了增强规范自由裁量权运行的透明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将自由裁量权具体标准予以公示,裁量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外,允许公众查询。
2、建立行政执法职能分离制度。为了加强对权力的制约,防止以权谋私、滥用权力和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将行政执法的调查、审核、决定、执行等执法职能进行适当分离,使之分属于不同的工作人员掌握和行使。
3、建立裁量事项层级办理和重大、复杂裁量事项集体会办制度。明确裁量权行使的层级职权,一般程序分层级办理:行政执法人员提出处罚意见,交本部门、机构领导集体研究,并由部门、机构领导签署意见,送县档案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罚款数额个人超过1000元、单位超过10000元或重大、复杂的裁量事项,行政执法部门进行集体讨论提出处罚意见后,经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4、行政处罚案卷中应当有集体讨论过程和结果的记录,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字并注明日期。
5、依法进行听证程序。对公民罚款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以上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6、制定行政执法回避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间接利害关系的影响具体行政行为公平、公正实施的,不得参与该事项的处理,以避免人情执法、关系执法现象的发生。
(三)建立健全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机制。
1、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制定与自由裁量指导性标准相配套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执法人员,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2、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人民法院、政府法制和监察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
3、建立受理群众举报投诉的体系和网络,健全举报投诉反馈机制,对举报投诉的问题及时予以处理并向举报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信箱设在县档案局监督指导股,举报投诉电话:87383404
(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知识培训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服务意识,熟悉和掌握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自身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方面的职责和权限,懂得违法、执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保障机制,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保证行政执法必要的经费,使行政执法工作正常开展。
(六)按照权责统一原则,在明确执法依据、执法主体资格、分清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
(七)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档案法制意识。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尊重法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和维权意识,更好地提高档案行政执法社会知名度。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领导,成立“惠安县档案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规范档案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
组
长:黄平辉
副组长:王连川
成员:庄秀宗、李志强、陈晓峰、庄雅璇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档案局监督指导股,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沟通及情况综合。
惠安县档案局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四篇:试论税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试论税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化的进程,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已经成为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国家在对依法行政的要求中,提出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不仅要依法而行,有法律的依据,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国税部门作为执法部门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部门,拥有较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特别是较大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如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得不到有效控制,就极易被滥用。因此,如何严格规范执法,正确行使和控制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已经成为当务之急。下面就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如何规范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权,防止自由载量权被滥用,充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现实必要性。
首先,税收征收管理涉及的问题面广量大,而且还处于动态变化之中,特殊情况不断涌现,为使各级税务机关能够对各种特殊、具体的涉税个案问题进行灵活、果断、迅速的处理和解决,在适用的方式、方法、额度等方面应当有一定主观自由选择的余地。
其次,税收法律、法规不能概括完美,罗列穷尽,超前作出非常细致的规定。为使税务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能够高效运 1
转,避免税务机关在复杂多变的涉税问题之前束手无策,失去良机,因此,有限的涉税法律只能作出一些较原则的规定,作出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浮动的幅度,促使各级税务机关灵活机动地因人因事作出更有成效的管理。
再次,现行在我国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只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而立法者无法预见到某个涉税具体情况,因而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实践中也就不可能做到案件事实与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条款均能完全对应、丝丝入扣,易造成执法者难以处理的情况。这样就只能赋予税务机关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精神进行自由裁量的权力,以弥补立法的缺憾和滞后。
二、当前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裁量权范围过宽。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贯穿于整个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作为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基本法律的《税收征管法》,共六章九十四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另有四章。这四章其中涉及到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有五十八条,占到了总数的66%。每一管理层级、每一征收管理环节、每一涉税事项几乎都有自由裁量权存在。
(二)、可供裁量的空间过大。一方面,行政处罚倍数相差太大。如《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倍数相差高达十倍。另一方面,金额相差悬殊。如《征管法》第73条规定:“对
开户银行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税款决定的,造成税款流失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对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差额高达40万元,可供裁量的幅度过大。
(三)、罚与不罚缺乏操作性。如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根据《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这种规定只有上限,而无下限即可罚可不罚。何种行为可以不予处罚?何种行为按上限处罚?《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都未作出明确规定,税务机关难以把握。
(四)、对情节的衡量缺乏明确界限。《征管法》法律责任部分很多条款都规定了对“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如何处理,但是,怎样才算“情节严重”,除《细则》列举了个别行为外,其余的均都没有规定明确的界限。因此,也只能由税务执法人员凭经验、凭理解自由裁量认定。
(五)、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运用既可以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体现税法的严肃性。但是在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部分执法人员违背法律法规授予自由裁量权的目的,利用自由裁量权的“弹性空间”,使具体税收执法行为背离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初衷,导致自由裁量权适用不当,造成情节认定不准确,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问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损害了税务机关的信用,削弱了税法的权威性,破坏了统一、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同时助长特权思想,容易形成权力腐败。
(六)、税务行政执法行为避重就轻。执行难是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这需要税务机关充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管理手段,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加大对纳税人的管理。但是实际工作中,部分执法人员为了避免执行难问题的发生,在执法过程中,避重就轻,协商处罚额度,把大问题简单化,小问题无害化处理,严重损害了税法的尊严,破坏了税务机关的在纳税人中的形象。
二、规范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建议
(一)建立整套标准体系,实现源头控制。源头控制是规范自由裁量权的第一道关卡。税务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很广,它不仅仅指最常见的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而且还包括应纳税额核定、税务行政期限选择及税务行政行为选择等自由裁量权。建议研究制定上述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范性文件,形成一套囊括所有形式的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标准制度,为执法人员提供一套可操作性强的标准体系,使其在行使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时有章可循,实现自由裁量权的源头控制。
(二)明确执行基准,实现基准控制。建议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对自由裁量权进一步的细化、分解,制定执行基准。
1、科学划分不同违法情形。将违反税务行政法规行为的要件进行分解和归类,按照违法性质、情节和占有违法要件的数量加以界定,做出相应的处罚标准。
2.设立多阶次裁量档。建议上级部门在法律、法规的规定
范围内,按照处罚种类及金额大小设立不少于三个阶次的裁量档。
(三)完善报备制度,实现规则控制。基准是原则,实践中具体事件有其复杂性、特殊性,税务机关若生搬硬套地执行基准可能造成新的执法不公,因此建立并完善报备制度十分必要,即税务机关低于、高于基准规定或者顶格处罚的,必须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备案。完善报备制度,需要明确三个关系:首先要明确报备与执法处理决定生效时间的关系,报备不是一种事后监督行为,只有经过上级机关审查并作出同意意见的,执法行为才能生效;其次要明确上级税务机关完成备案审查工作的期限,防止审查被拖延而使备案流于形式;最后要明确上级机关对报送备案的处罚决定书不审查所应承担的责任,接受报备机关不认真审查则追究其相应责任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四)建立分级权限裁定制,实现程序控制。依法行政是法制化国家的具体体现,依程序执法是依法行政的基本线条。为解决裁量权过于集中的问题,可以采取实行分级审核制,如可对不同额度的罚款由不同的层级审定,减少执法风险。
(五)发布案例指导,实现案例控制。先例原则是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典型案例指导制度则是解决“同案不同罚”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建议对本系统办结的典型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收集、分类,建立指导性案例电子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案例录入电子
库。然后从实体和程序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初选、审核,形成指导性案例,通过工作内网形式公布(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除外),作为本系统今后一定时间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参考。参考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在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等方面与指导性案例一致或基本一致,实现同案同罚。
(六)加强程序教育,规范程序设置。一要加强对税务执法人员的程序培训,通过培训使执法人员对于执法程序有一个系统的理解。二要理顺现行的一些不规范的程序设置,避免因程序设置本身的不科学、不规范而产生的问题。三要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凡涉及纳税人的权利义务的,除法律法规规定应该保密的,都要向社会公开,依法允许查阅,加大外部监督的力度。
第五篇:浅议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浅议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是要依法行政,而行政执法是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环节。要达到有效执法,就必须要给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已成为行政执法过程中所应把握的关键问题,这一问题与行政相对人的利益直接相关,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会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原本的依法执法变性为违法执法,法律的公平、公正荡然无存。本文就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论证,分析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原因及表现形式,并提出正确把握自由裁量权所应注意的问题,以推动我国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
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概述
何谓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呢?首先,我们必须是在行政执法这个平台上谈论自由裁量权。所谓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执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这是广义理解上的行政执法。而从狭义上理解,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按照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主体为一方,作为被管理的行政相对人为另一方.双方作为当事人发生行政管理法律关系。本文所涉及的行政执法为狭义的行政执法。而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则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适当的方式、时间、地点及种类等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的权力。它可以包括对事实要件认定的自由裁量权、选择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自由裁量权、判定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权和选择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等。
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充分发挥能动性与创造性,把法律法规准确地、高质量地适用于各种法律事实,作出合理的行政行为,在保证行政管理最佳效率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且,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1 的存在弥补了法制本身的不足,解决了法律的稳定性、滞后性与社会变化的快速性、行政管理活动的广泛性与复杂性所带来的矛盾。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对法治的一个补充,其本身并不破坏法治,“事物的本性就是如此,任何一个有道义的生物,任何一个机关,任何一个人都有自己的意志,当他们握有大权的时候,尤其当这种权力不服从于一种不断地使它回复到已确定的秩序和法律的更高权力的时候,他们就会不断
①地力求使其意志取得统治地位。”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是因为拥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执法者在某种情况下所作出的裁量并不是依据对事实的合理判断,而是掺入了个人感情。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②
二、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是现代法治行政法的核心内容,舍弃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会因为其行政活动的机械性而无法全面实施对社会的管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所以,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不仅是合理的而且也是必须的,其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行政执法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发展,为市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而现代社会瞬息万变、变迁迅速,行政事务繁杂,“积极行政”要求现代行政增加职能,兼顾民主和效率,对社会进行干预,以有效调整社会生活,维持正常秩序。基于社会发展背景及行政执法目的,必然要依靠行政权这样一种强制手段为有效执行国家意志提供保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生活日渐复杂,行政职能也日趋扩大。行政权涉及的范围不仅只是传统行政所涉及的治安、刑事,而且扩展到生产、生活等领域。行政权涉及的范围不断扩大,行政执法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不断加强,使得越来越多的行政事务需要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和自己的经验判断进行灵活处理。行政权的目的也不再仅限于对社会的 ①② 【法】罗伯斯比尔,赵函舆译.革命法制和审判[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管理控制,而要主动为公众谋福利。由“最好政府管最少事”转变到“最
①好政府行最多服务”。在此行政权扩展的基础上,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必然随之不断扩大,以适应行政执法活动的新需要。
(二)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完善行政法律的需要
行政执法的发展经历了从人治到法治的过程,然而反对人治并不是排除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只是反对人治中的任性、专横、自私自利等因素。正常的自由裁量权也是人治的一种形式,但是却是任何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所不可缺少的。这种人治源于法律的授权而不是对法律的破坏,是法治的一个补充形式。法律的稳定性使得其在现实面前永远具有滞后性,在面对复杂多变的行政事务时显得呆滞。随着现代行政范围的不断扩大,要求法律对现代社会关系的变化反应快速,面对这种状况,必然要求行政机关具有自由裁量权,在法律尚未规范的新的社会关系出现时进行管理。而由于行政工作的特殊性,立法机关不可能制定出详细周密的法律来满足行政对社会各个方面的管理全部需要,所以就需要有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给行政机关留下自由活动的空间,使其灵活机动行事,让其所作出的决定能更好的适应客观实际情况的变化。
(三)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
行政执法的范围非常广泛,这就要求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行政权必须适应发展变化、纷繁复杂的各种具体情况。为了使行政机关能够权衡轻重,不会在复杂多变的问题面前束手无策,法律法规必须赋予行政机关在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从而灵活果断地解决问题,提高行政效率。
(四)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我国立法技术局限性的需要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大国,各个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很不平衡,生活方式、社会习俗也有很大差别,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程度的区别,对各种情况也不可能概括完善,罗列穷尽。从立法技术来看,立法机关无法作出细致的规定,而只能规定一些原则和一些弹性条文,可供选择的措施,可供上下活动的幅度,使得行政机关有灵活机动的余地,从而有利于行政机关有区别有判断地进 ① 郭道辉.依法行政与行政权的发展[M].北京:现代法学,1999。
行行政执法。
三、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核心,约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和几乎所有的行政法规及规章都是靠行政机关执行的。①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所享有的自由裁量权与公众利益直接相关,基于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本身的特点,其也最容易被滥用。
(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原因
1、从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自身来看
(1)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具有一般权力的共性即腐蚀性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意志、管理公共事务的行政权之一,具有一般权力的所有特性,如公共性、工具性、强制性等等,同时也难以避免一般权力的所有缺陷,即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具有一般权力的腐蚀性。“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腐败特性是它本身存在的“恶”。行政机关是社会的强制机构,对社会资源具有垄断性,不仅掌握着社会的有形的物质资源如资金、土地、外汇储备等,还掌握着各种抽象的、非物质资源如权力、机会等。市场经济发展形成了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物质生活、精神生活领域的多层次。各个利益主体希望尽一切方式追逐资源,但社会资源是有限的。追逐利润是市场经济主体的动机和目的,如果把市场的“利润至上”引入政府的日常执法工作中,政府执法人员和市场主体投机钻营,寻租创租,双方的需要和私利在博弈过程中有供有需、一拍即合。原河北省国税局贪官局长李真说过:“你在商界需要权力支持,我在官场需要经济支持,我支持你赚钱,你支持我从政。我官作得越大,你钱赚的原多”。③
亨廷顿说过,腐败就是权力和金钱的交易。那么行政执法主体以拥有执法权将自己塑造成社会的“主人”,为追逐私人利益,偏离公共职责,滥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将其异化为提供“私人物品”的私权,把行政 ①② 转引自:《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问答》,鸡西政府法制网。
转引自:《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M]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342页。③ 转引自《中国官员“幽默”语录》,http://www.feisuxs.4 相对人当做任意驱使的对象,对行政相对人乱罚款、乱摊派、乱集,依靠这种手段向行政相对人攫取非法利益,为个人创收。
(2)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与生俱来的“自由”空间
“自由”的特征是行政执法裁量权的属性特征,行政执法裁量权因其而特别。它依附于行政自由裁量权,以其为载体,同生同灭。只要存在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就存在着“自由”的空间,没有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也无所谓“自由”,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无法摆脱自身的两难悖论,“自由”空间的客观存在潜伏了权力滥用的危险。
由于主体认识的非至上性和认识客体的无限性,法律不可能详尽完备,涵盖现实和预见未来所有的事务,使所有的行政裁量行为都能有法可依。即便完全的有法可依,有案可循,对立法的目的、对法律的精神、对条文的解释、对事实的认定、对情节轻重的判断以及对行为方式的选择等,都离不开行政主体的主观判断。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为了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由历史选择的结果。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条件下,只要没有违备法律的原则精神,就认为是适当的。因此 “当行政行为人滥用自由裁量权时,我们无法对其纠正,①原因是他们并未超越法律字面规定的权限”。这种不确定的行政目的和客观情理为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提供缝隙。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自由”空间的存在为行政执法主体寻租提供了更隐蔽的遮盖,增加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失信的便利,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具有外在的欺骗性和虚伪性,容易逃脱法律的追究。
“自由”是行政执法裁量权与生俱来的,我们无法消灭它,我们最需要自由裁量,而它又最容易滑向自由无度,我们只能在穷其心志的平衡过程中寻找最佳途径。
2、从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主体来看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掌握在“非完美”的行政执法主体手中。权力本来就有腐败的危险,我们很难想象有缺陷的行政执法主体,在掌握着自由裁量权的同时,能够始终如
一、旁无杂念、尽职尽责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利益。新政治经济学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都承认人是“理性经济人”,① 司久贵:《行政自由裁量权若干问题探讨》,《行政法学研究》[J]中央编译出版社,202_。
人类所做的一起活动都是自身目的考虑,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这种观念在政治领域同样适用,政治领域中权力和物质交换的腐败行径正好说明了这一点。行政执法人员是复杂人,既有理性和正直的一面,也有欲望和情感的一面。“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兽性,虽最好的人们(贤良)也难免有热情。”①
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是主体的理想目标和终极目的,中国也有“鸟为食亡,人为财死”的俗语。经济学理论认为,人类的一切行动都是基于利益的需要而做出的策略选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同样出于此目的。行政执法人员担任公职,具有双重性格,即个人利益的追求者和公共利益的代表者。他们首先是一个自然人,无法避免人性共同的弱点,况且有人性弱点的人与公共权力结合。权力并不等于真理和良知,掌握权力的人,并不必然具有超人的智慧,面对自我利益的事,总不免要在一定程度上倾于自我利益的保护,他们的性格特点和政治表现会直接影响到民众的信任。行政执法主体是行政权力的掌控者,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本身带有滥用的倾向,掌握在有人格弱点的权力承担者手中,会使其滥用变本加厉。正如戴维斯所说的“裁量权就像斧子一样,当正确使用的时是一件工具,但它也可能是作为伤害或谋杀的武器。”②
由于行政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以及人性的弱点,行政执法人员为了某些私欲,将“公权”当做“私权”来用,将手中的自由裁量权视为任意裁量权。法律虽然可以限制人的弱点,但法律是由有人性弱点的人来行使的。在依照严格的法律执行裁量权的过程中,都要费尽心机寻求自私自肥的空间,更何况还有“自由”执法的权利。虽然行政执法中不乏道德崇高者,但这些也绝非危言耸听,自由裁量中部分执法者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设租自肥如“污水定律”一般,使很多人自愿非自愿地陷入腐败的泥淖中,积淀成为一种极深的政治文化心理,由于行政相对人一方处于劣势地位,毫无抵抗能力,这些非法行为很容易成为一种现象,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
(二)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滥用的表现
①②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商务出版社,1983。
Kenneth Kulp Davis, Dictionary Justice: A Preliminary Inquiry, Baton Rouge: Louisiana State University Press, 1969.6
1、基于相关及不相关因素的考虑滥用行政处罚权
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对于相关因素不考虑,而对于不相关的因素又加以考虑,会造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表现在行政执法的实践中就是滥用行政处罚权,这是行政机关不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最典型表现。滥用行政处罚权就是指行政机关在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不符合法律授权目的,适用自由裁量权时考虑了不相关因素(如,某交警在处理一违章超速行驶的小轿车时,发现该车是一高级领导的车辆而放弃处罚,就是考虑了不相关的因素),或者适用自由裁量权时没有考虑相关因素(如在作出处罚决定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是否严重、财产情况以及法律规定的减轻或从轻的情节等)。它主要表现为行政执法人员假公济私、公报私仇、以权谋私以及种种不廉洁的动机。比如有些法律规范只规定对违法的相对人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罚,但却没有明确规定处罚的种类,执法人员受利益驱动,不论违法行为人的情节轻重一律是罚款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政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行政处罚权,其实际操作是十分困难的。
判断滥用行政处罚权的标准,首先是确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的目的;其次是确定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然后将二者相对照,以便确定是否滥用职权。由于滥用职权是一种目的违法,确定法律目的和具体行政行为目的方面难度较大,特别是对行使职权的目的难以取证。因此,应当从行政执法的全过程,与案件有关的各种情节、因素和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等方面来推定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违法。
2、行政处罚因超越合理性而显失公正
所谓显失公正是指行政处罚的实施明显违反了公正、合理的原则,表现出明显不适当、不合理。如行政处罚严厉程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当,表现出畸轻畸重;没有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没有充分考虑一切相关因素和排除不相关考虑,以反复无常、有悖常理、明显的不公正或不一致以及任意延迟或不作为消极地滥用自由裁量权;执法人员对处罚者带有偏见,不一视同仁、公正对待等。立法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合理和公正的原则。这里的合理和公正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合理和公正,而是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合理和公正,即注入了国家意 7 志的、成为法定的合理和公正。如果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就是违背了国家意志,即不符合立法本意,这实质上是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又一表现形式。
3、处罚程序不作为或故意延迟作为
由于有不少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因而何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便可以自由裁量。但从保护公共利益出发,行政机关应积极主动地去履行职责,如由于行政机关对一些录像、网吧以及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疏于管理,致使许多人特别是一些青少年在这些场所接触了不健康的内容,造成十分严重的危害后果。另外,在执法程序上,由于我国是一个长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国家,行政机关常常在程序上对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上表现出拖延。如《行政处罚法》中的听证程序,仅在42条的第2项中规定了“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前7天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但对在多长时间内要举行听证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行政机关在行政相对人提起听证后会拖延举行听证。
四、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正确把握
由于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行政管理内容日益丰富和广泛,行政权力不断扩张已是历史的必然,但自由裁量权绝对不是一种无限制的权力。英国著名的法官霍尔斯伯勋爵在一个案件中提出:“自由裁量是指任何事情应在当局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去行使,而不是按照个人观点行事,应按照法律行事,而不是随心所欲。它应该是法定的和固定的,而不是独断的、模糊的、幻想的,它必须在所限制的范围内行使。”①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一切权力都是要受到法律限制的,自由裁量权也不例外。它只能是一定范围内选择行为的权力,超出了法定限度就是滥用。同时,从行政权的创设主旨来看,任何行政权的存在都是以行使国家管理职责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利相统一为目的的。从行政管理的实质看,最终目的是要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成员合法权益的实现。因而,决不能以牺牲公民的权利为代价换取行政管理的实现,这样的实现是没有意义的,也是不符合立法精神的。
① 威廉·韦德.行政法[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应遵循五个原则:(1)必须符合立法目的;(2)必须依法进行,即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3)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合理公正;(4)不能超越行政机关的职权;(5)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只有遵照这些原则,才能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不影响行政管理目标实现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权利,达到立法的本来意图。
正确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需采取的五项措施是: 1.加强立法控制
从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上说,在立法时,就应对自由裁量权的法定幅度、运用的范围、事实要件的确定标准等做科学的规定,尽量缩小范围,明确标准,防止弹性太大,操作起来不易适度把握。把由自由裁量权调整的已经趋向稳定的社会关系及时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对不适应实际需要的自由裁量权及时调整或取消。另一方面需要尽快完善行政程序立法,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的法定规则,是行政执法公正合理的必要前提。大量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都与行政程序不健全或不遵守程序有关。所以,加快程序立法乃是有效抑制自由裁量权、提高执法质量的重要途径之一。
国家行政立法的存在,首先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的客观需要,其目的是为了更加有效地进行行政执法。我国的行政立法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为相对人设定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这样会使自由裁量权更加膨胀。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应当提高立法质量,改变立法思路,减少自由裁量权的广度和幅度。自由裁量权来自于立法授权,所以授权法的目的应尽可能地明确、具体,并且立法授权的种类、幅度应尽可能具体、明确,不宜过宽,否则既给滥用者提供机会和借口,也不便于执法人员正确选择适用。
地方上立法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立法,典型的有浙江金华市行政局于202_年2月4日制发《全面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意见》指导全市行政工作,要求各地按照市局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裁量标准。其内容主要有,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并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实际情况,将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理性分割为若干裁量格次,确保处罚种类、量罚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重点在于防止轻错重罚、重错轻罚,明确规定了对违法行为人 9 处以劳教、拘留的违法行为所达到的程度和具备的严重情节,对轻微违法行为不能处以较高数额罚款,防止执法受利益驱动。该项制度的推行有效地确保了不同执法人员对相同或相似案件的量罚一致,防止了各种人情关系对自由裁量的影响,是对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及规范,在遵循“行政处罚合法性原则”的基础上,实现向“行政处罚合理性原则”(即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的延伸,可以有效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2.深化体制改革,强化执法职能
第一,精简机构、提高执法水平。应尽快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把重复设臵的机构和无所事事的冗员坚决精简,使执法部门分工明确,职责清晰,人员精千,方能有效依法行政,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提高执法水平。
第二,改革体制,理顺关系。坚决杜绝执法部门与经济利益挂钩的现象,把政企分开,不允许政府搞经济实体。政府的职能是进行宏观经济管理,不是去当经济实体的小老板、董事长。权力一旦与利益相结合则必然导致执法的走样,侵害公民利益或国家利益。因而政企必须分开,政府与经济实体坚决脱钩。只有如此,执法部门才能无私执法,公正执法。
3.加强程序方面的控制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行为机动、灵活,其规定要避免形式化、僵硬化,但同时必须符合公正标准且兼顾效率性。硬性规定简单和一致的自由裁量权是不切实际的,但各授权法可以就特定行政执法领域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设定公正的程序。立法可以根据法律目的和行政自由裁量权所要实现的效果,规定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合理的程序,以行为程序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行为。
《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于202_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一部完整的、统一的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这一规定是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化建设的重大举措,将与行政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一起构成完整的行政机关执法办案程序体系,使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一个统一的行为规范。由于我国还没有制定出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这使得我国的行政程序不统一,很多重要的执法领域尚缺乏程序规范,使得行政行为人根本不重视行政程序。这样无疑表明少了一项重要措施对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因此,制定一部完整的《行政程序法》 10 已经成为时代的需要,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4.加强司法控制
自由裁量权的授予不是允许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把它作为独断专横的庇护伞,因此应对其实行有效的控制。正如詹姆士〃密尔在《政府论文集》中所说的:“凡主张授予政权的一切理由亦即主张设立保障以防止①滥用政权的理由。”对于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审查标准,我国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以合理性原则为标准,一种观点认为以合法性原则为标准。合理原则观点的学者认为,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是行政机关的一种选择性行为,不会发生违法的问题,只存在当与不当的问题,由此必须依合理性原则为标准审查该类行为。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为把所有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视为行政不当行为,从而主张对该类行为以合理性原则为审查标准是不恰当的。实际上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已经不再是一个行政不当的行为了,而转化为了违法的行政行为。对于一般的行政不当行为,在我国法院是无权审查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个规定也就决定了在我国司法审查的标准是合法性审查。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任何不违法、仅存在合理性问题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享有司法审查权。从审查原则来看,在我国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应坚持合法性审查为原则。对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法院没有司法审查权。法院之所以可以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就是因为该行为失去了自由裁量行为本身的性质而转化成为违法行为。这看起来好像矛盾,其实并不矛盾。正如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1节和第706节的规定一样,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被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而法院又有权取消专横、反复无常、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或其他的不符合法律的行为。由此可见,法院对自由裁量行为司法审查的界限就在于该行为是否违法。也就是说,只有对于违法的自由裁量行为,法院才有监督的权力,对于不当的自由裁量行为,法院则不具有监督的权力。当然这里所提的自由裁量的违法,不但包括对具体法律规定的违反,也包括对法的原则和法的精神,公平、正义观念的违反。
5.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① 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5。
随着行政法制的不断完善,行政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也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时代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一定距离。因此,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是当前比较艰巨的一项任务。行政执法人员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臶,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执法人员自身修养素质。要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采取公平人才竟争机制,严格按公务员条件录用执法人员。把那些有文化、思想好、才德兼备的新型社会主义现代管理人才纳入执法队伍。对于政治素质低、业务水平差,确实不适合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坚决调离或下岗,对以不正当途径进入执法队伍的不符合条件人员坚决清除。把住进口,打开出口,保证行政执法队伍的高质高能。
其次,加强执法岗位培训。对在岗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有计划的培训。通过学习法律知识、管理知识、专业知识及执法技术,使执法人员素质得到全面提升,使之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能够正确选择行为程序,准确认定事实要件,适当掌握执法幅度,熟练依据法律法规作出公正、合理的行政行为,保证行政执法的高质量。
最后,进一步完善以行政执法巡查、责任追究、检查监督、行政人员考核、奖惩办法为主要内容的行政监察制度,严肃纪律,强化监督,认真做好行政复议、诉讼等事宜,建立起行政部门的内部管理机制,更新原有不配套的管理模式,建立一支廉洁、文明、高效、政府满意、群众欢迎的新世纪行政执法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