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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5篇

关于提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5篇



第一篇:关于提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人保发[202_]53号

关于提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

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人事处,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中直行业、军工、煤炭和基本养老保险省直接管理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从202_年7月1日起,提高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和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含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由1200元调整为4000元。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由1000元调整为6000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经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

金所需资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未领取基本养老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所需资金仍由原规定渠道支付。

三、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

四、本通知下发后,如国家对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养老保险标准通知

———————————————————————————抄送:省社保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省劳动保

障监察局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2_年6月30日印发

第二篇:非因工死亡申领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须知

深圳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参保员工

非因工死亡申领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须知

[申请条件]

1、在本市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或企业已参保的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

2、申请人已在医疗保险窗口结算医疗保险费用。

[偿付标准]

1、个人帐户积累余额;

2、丧葬补助费:死亡时本市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3、一次性抚恤金:供养亲属为1人、2人、3人及3人以上的,分别按死亡时本市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9倍、12倍支付。

附注:供养亲属的范围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申报材料]

1、《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和参保员工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审核表》一式两份(须加缴社保单位公章);

2、死者的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及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死者本人或其继承人、供养亲属的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深圳市中行、工行、建行、农行、发展行或商业银行的户名帐号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有供养亲属的,还应提供供养亲属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有供养亲属的需提供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供养关系证明(此证明需经公证处公证);

6、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应提供其居住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原件一份。

[温馨提示]

1、员工或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应在其死亡后30日内到市社保机构养老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2、员工有医疗费用需报销时,应先去社保局医保处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后方可办理此申请。

[福利组申报程序]

1、客服应按以上要求审核相关材料,审核后将相关资料交至福利组,并登记;

2、福利组在收到资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申报材料;

3、福利组在社保局受理材料后及时将申报结果反馈给相关的客服。并退还应退的原件资料。

第三篇:遗属可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算和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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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可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算和领取

近期,我们收到网友这样的咨询,“员工退休前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其遗属可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算?如何向社保部门办理申领事宜?”,这个问题比较负责,而且考虑到可能大家对这样的问题都有疑惑,在这里就系统的给大家分析解答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有要求

参加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二、社保基金或公司支付

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公司未为员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上述费用由公司支付。

三、社保终结及相关待遇手续,应当及时办理

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遗属应当在其死亡后六十日内,向市社保机构申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结手续。社保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经社保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相应待遇。

四、遗属的范围有明确规定

遗属是指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供养亲属的范围有明确规定

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六、丧葬补助费支付标准

丧葬补助金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七、抚恤金的支付标准

参加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一人的,支付基数的六倍;供养亲属为两人的,支付基数的九倍;供养亲属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基数的十二倍。

八、符合供养条件的情形

供养亲属依靠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5)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九、申领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要向社保部门提交的材料

1)《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申报表》原件(一式两份);

2——死者的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及火化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3)死者本人或其继承人、供养亲属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深圳市中行、工行、建行、农行、发展行或商业银行的户名帐号页)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如死者继承人是其法定继承人,死者供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均不在场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和死者供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中某一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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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该代理委托书的公证书原件;如死者继承人不是其法定继承人,死者供养亲属或继承人中有一方无人在场的,申请人需提供缺席一方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该代理委托书的公证书原件(缺席一方是死者供养亲属的,申请人只需提供死者供养亲属某1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该代理委托书的公证书原件;缺席一方是死者的继承人且继承人有多名、继承人间又无直系亲属关系的,申请人需提供每名继承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该代理委托书的公证书原件);

5)有供养亲属的,如供养亲属与死者在同一个户口本上的,应提供供养亲属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及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供养关系证明原件一份;如供养亲属与死者不在同一个户口本上的,另须提供说明供养关系的公证书原件一份;

6)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应提供其居住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原件一份。

第四篇: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202_年9月14日星期五

202_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根据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三家联合文件民发【202_】192号,赣民发【202_】3号,永民发【202_】31号):

自202_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

1、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2、病故的,为上一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计发办法仍按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2_】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政部办公厅202_年11月17日印发;

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202_年11月15日。

江西省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202_年1月13日。

永修县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202_年8月13日。

第五篇: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

京财行[202_]70号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参统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公正、丧事简办和基本满足丧事办理费用开支的原则,对我市市属各单位死亡职工丧葬费开支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我市实行丧葬补助费包干使用办法。不分职务级别,将职工丧葬费的开支标准一律调整为5000元,发给死亡职工家属统筹用于有关装殓(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遗体告别(如:租赁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项费用开支。我市今后不再执行遗体告别费用报销和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路费补助等相关规定。

二、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含退职、退养),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三、企业在职职工丧葬补助费按规定据实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四、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丧葬补助费发放渠道不变。

五、本通知自202_年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治丧费开支标准的通知》[(86)财政行字第535号]和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4)639号]同时废止。

六、202_年已向死亡职工家属发放丧葬补助费的单位,应按照新标准补发差额。

七、本通知中,市财政局负责解释预算经费问题;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适用单位范围问题。

八、区县所属单位依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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