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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篇: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市规发[202_]1137号)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市规发[202_]1137号202_年12月6日

各相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高度,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发展构想,落实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总体要求,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以下简称“四部门”)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简化、便民、规范、服务”的原则,制定了《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从村庄规划制定,乡村建设工程管理,村庄规划建设监督检查以及加强服务保障等方面,明确了有关部门和区县、乡镇政府的职责。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指导意见》印发试行。

请相关区县、乡镇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并按照《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制订具体的工作落实措施。对于执行过程中有关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向四部门进行反馈。

特此通知。

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近年来,随着北京奥运会和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庆祝活动的成功筹备举办,城乡经济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农村产业结构和发展方式发生了新的变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首都城市发展已经进入新的阶段。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高度,加快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战略构想,落实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总体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一、推进村庄规划的制定工作

按照新形势下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快村庄规划制定工作。位于城乡结合部等地区的现状村庄,按照市政府有关决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加快城镇化进程;确定保留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引导村庄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其他现状村庄,应当结合中心城、新城和小城镇的发展,统筹规划建设,在逐步实现城镇化的过程中,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对村庄规划编制原则的要求,适当简化规划内容,编制村庄近期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改善生活环境,消除安全隐患,合理安排近期确需建设的生活生产设施。

(一)村庄规划的编制原则。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符合上位城乡规划的要求,与土地利用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互衔接。按照城乡统筹、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先规划后建设、远期目标与近期实际相结合的原则,保护基本农田和现状耕地,立足现状建设用地进行建设,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特色。结合不同地理环境和资源优势,合理安排各项建设和非建设用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快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和生态旅游业等符合首都城市功能的适宜产业,引导乡村企业向规划产业园区集中发展,引导集中使用宅基地,统筹建设村民住宅。

乡村建设工程应当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内安排建设。村庄规划确定的非建设用地内,除架空电力线、高架轨道以及地下管线等城镇基础设施项目经批准后可以结合安排外,只能安排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田水利设施、农业种植设施以及必须的市政基础设施等辅助设施,不得建设商店、餐饮、住宅等任何非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项目,不得利用农业生产辅助设施变相进行房屋开发建设。

(二)村庄规划的内容。

村庄规划包括村域范围、现状分析、规划定位、各类用地和规划要求。具体包括: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电信、垃圾收集、园林绿化、村委会、卫生室等农村生活生产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对基本农田、现状耕地、林地、古树名木、地表水体、地下水等自然资源,地上地下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古村落等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以及防灾减灾、防治污染、节能减排、产业发展和实施计划等内容。

(三)村庄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村庄规划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编制完成后应当在村委会公示30日,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组织审查后,报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批准后,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公布。

修改村庄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修改后的村庄规划应当依法重新公布。

二、完善乡村建设工程的管理工作

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是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依据。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优化国土、规划、建设等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和办理程序。有关部门在办理乡村建设工程管理工作中,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建立沟通机制,提高工作效率。

建设乡村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在集体土地建设乡村建设工程一般要经过土地确权、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施工管理、竣工管理和产权登记等六个环节。

(一)土地确权。

1.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乡村建设工程的,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集体土地使用证;尚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应当提交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集体建设占地的批复;尚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集体建设占地批复的,应当按照土地确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土地所在地区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申请,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手续,明确土地权属和土地地类。

申请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个人住宅的,应当提交宅基地使用证;尚未取得宅基地使用证的,可以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报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市宅基地有关规定进行确认后,作为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

以下将“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占地批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文件,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确认文件”简称为“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

2.使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确需使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建设乡村建设工程的,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集体土地所有证;尚未取得集体土地所有证的,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土地所有人代表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确权,明确土地所有权和地类性质。

以下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使用权确认文件简称为“使用集体非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

(二)规划许可。

本市实行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

建设二层及二层以上生活居住建筑的,应当符合《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

建设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二层及二层以上楼房,跨度超过6米的平房,以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先了解规划条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后,再申请规划许可手续。在宅基地内使用通用标准图集建设住宅的,可以不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直接申请规划许可手续。

1.一般乡村建设工程。

在规划保留的村庄内申请建设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民集中住宅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或非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建设申请以及村民委员会意见等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了解规划条件,需要提交立项文件的,取得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新占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取得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必要的施工图纸等材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申请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不需要提交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应当提交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建设申请、符合村庄规划的拟建方案以及四邻意见等材料(四邻意见不一致的,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形成本村意见),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临时乡村建设工程。

其他现状村庄在规划实施前,因近期生活生产确需建设临时乡村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参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城市发展进程和规划实施的需要,依据村庄近期建设和环境整治规划核发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拆迁补偿等方面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具有同等作用。临时乡村建设工程应当尽量利用现状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现状农用地。

(三)用地审批。

申请使用集体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建设乡村建设工程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规划许可文件)后,应当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四)施工管理

按照工程规模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乡村建设工程分为限额以上工程和限额以下工程两类进行管理。

限额以上工程是指:取得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文件,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不含农民自建二层及二层以下住宅。

限额以下工程是指:取得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文件,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低于3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以及农民自建二层及二层以以下住宅。

1.招投标管理。

乡村建设工程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农民自建住宅可以不招标。

2.施工许可及备案管理。

本市实行限额以上工程施工许可和限额以下工程报建备案制度。

限额以上工程施工前应当依法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建设。

限额以下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工程报建备案手续。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文件、建设单位

或者个人与施工方签订的建设协议等有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即时完成备案手续并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建设服务协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民选用合适的设计通用图及其配套基础形式或者联系有关技术人员提供基础设计服务。

3.质量安全管理。

限额以上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承担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承接限额以上工程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依法承担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了施工许可的限额以上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限额以下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选择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或具有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个人及其组织的施工队伍、劳务队伍,承接工程施工及相关管理工作,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农民自建两层及两层以下住宅也可委托经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承担工程施工工作,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上述单位或者个人在承接工程前,应当查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文件。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限额以下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村建设工程或者临时乡村建设工程加层扩建时,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

(五)竣工管理。

乡村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文件、施工许可或备案文件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通知国土、规划、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证明文件的批准内容进行检查。

符合规划许可文件批准内容的,乡村规划许可文件的发证机关(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出具规划核验合格证明文件。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乡村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限额以下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有关参建方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竣工验收文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建设服务协议对限额以下工程的竣工验收进行指导和服务。

(六)权属登记。

1.土地登记。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文件、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后,可以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

2.房屋登记。

房屋初始登记。依法利用集体土地建造的房屋,提交集体土地使用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文件、乡村建设施工许可或者备案文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者验收备案证明文件、规划核验合格证明文件、房屋面积测绘技术成果报告等材料后,可以申请房屋初始登记。其中申请人为村民的,还应提交申请人为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文件;申请人为农村经济组织的,还应提交经村民会议(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登记证明文件。

房屋转移登记。依法转让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提交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后,可以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其中,村民转移住房的,还应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文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移房屋的,还应提交村民会议(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

房屋抵押登记。依法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的,提交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房屋所在地村民会议(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抵押证明文件后,可以申请房屋抵押登记。

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的监督检查

(一)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会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建立乡村违法建设信息通报制度,形成联动机制。

1.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乡村土地管理监督督检查工作机制,强日常巡查,对其核发的集体建设用地批准内容的执行情况以及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手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依法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根据市政府的授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查处工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应当对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文件的乡村建设工程或者临时乡村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监督,对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的规划管理案卷进行监督检查,对乡镇人民政府违反村庄规划做出的具体规划管理行政行为,应当建议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发现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违反城乡规划的有关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限额以上工程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乡村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与服务,对于举报的已经取得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证明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文件,但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限额以上工程依法进行处罚。

4.农村工作管理部门的职责。

区县农村工作管理部门在市农村工作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规定,对农业生产辅助设施的建设是否符合有关建设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农用地上利用农业生产辅助设施变相建设住宅、商店、餐饮等非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类建筑物,以及违反标准建设农业生产辅助设施涉及违法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及时通报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并协助做好相关查处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是控制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村为单位的巡查监控机制,加强乡村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

1.乡镇人民政府发现土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在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实施查处工作。

2.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其核发乡村建设许可文件的乡村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监督。发现应当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文件而未依法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文件进行建设的,应当立即责令停工。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文件且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应当限期拆除;符合村庄规划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限期拆除。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文件进行建设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限期拆除。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执行停工通知或者限期拆除决定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采取通知有关部门停止提供相关服务、公示催告、查封施工现场以及强制拆除等措施,有关部门和当地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

3.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加强对乡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检查乡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己办理用

地、规划手续,但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限额以上工程,应当及时报送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各村配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员,为限额以下工程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

四、加强服务,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保障工作

国土、规划、建设、农村挂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针对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特点,加强服务,做好保障工作。

(一)市有关部门要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技术服务。

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乡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严格耕地保护,积极开展地籍调查等基础性工作,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研究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作好村庄土地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编制村民住宅通用标准图集、乡村传统建筑设计样式汇编等设计图集,明确乡村规划许可的办理标准、乡村违法建设的处罚办法以及相关的格式文本。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应当依申请提供规划条件和设计方案审查等技术服务,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村庄规划有关工作的培训和指导。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乡村建设工程施工技术规程、安全生产指南、建筑抗震与节能技术应用导则等技术文件,弓f导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

市农村工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农业生产辅助设施建设标准,加强农业生产辅助设施的建设管理。

(二)区县、乡镇政府应当建立机制,保障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开展。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镇人民政府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职能,保证必要的人员、经费及办公条件,建立城乡规划建设监督检查联席会议制度和违法建设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于乡镇人民政府违反村庄规划做出的行政决定,应当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于规划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村庄规划依法应当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者予以处分的建议,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属地管理的主体作用,依据批准的村庄规划,制定实施计划,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逐步实施村庄规划。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明确相关机构负责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结合村庄土地、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村庄规划建设日常监督管理,加大对乡村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保障村庄规划的实施。

五、附则

(一)已经设置街道办事处并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现状村庄,由街道办事处承担本指导意见确定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有关工作,对乡村违法建设的处理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负责;已经设置街道办事处,但并未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现状村庄,仍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规定负责现状村庄规划管理有关工作,有关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有关工作。

(二)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北京市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京建法

[202_]659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村庄分类的规划指导意见

村庄分类的规划指导意见

1.类型覆盖

根据《北京市村庄体系规划》,全市的行政村划分为城镇化整理、迁建、保留发展三种类型。

1.1城镇化整理型村庄:位于规划城市(镇)建设区内的村庄。1.2迁建型村庄:生存条件十分恶劣和与全市生态限建要素有矛盾需要有序搬迁的村庄。

1.3保留发展型村庄:上述两类村庄以外的村庄,这类村庄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稳定的乡村化形态。

2.城镇化整理型村庄

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包括中心城规划建设区内的村庄、新城规划建设区内的村庄、镇规划建设区内的村庄。

2.1城镇化地区的村庄调整要实现城乡联动发展,与城镇发展同时进行城镇化改造,将农民纳入城市社会服务体系,将农村社区管理纳入城市管理体制,将村庄改造费用计入城镇建设成本,避免新的“城中村”的出现。妥善处理农村集体经济和个体农民的权益,着力解决为转型农民提供职业技术培训和就业服务等问题。

2.2近期城镇化村庄,应充分结合中心城、新城、镇规划建设区的实施,统筹安排失地农民的居住、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制定具体的政策和措施。做好规划管理工作,保证拆迁的顺利实施。

2.3远期城镇化村庄,应根据现有情况,以改善、整饬为主,加强基础设施配套和绿化建设,重点改善村容村貌、环境卫生,制定防灾减灾的措施,严格控制无序发展,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规模和总体开发强度的基础上,可适度进行改建和调整。做好规划管理工作,并制定区别已建合法房屋的改建、扩建房屋拆迁补偿政策,以便今后拆迁的顺利实施。近期编制村庄规划,整治为主,加强村庄人居环境治理。3.迁建型村庄

综合考虑限建要素以及现实可操作性,将迁建村庄分为近期迁建、逐步迁建、引导迁建三种类型。

3.1近期迁建村庄:包括位于危害严重的泥石流沟谷、滑坡危险区、塌陷危险区地裂缝外侧500米以内范围、现状及规划高压走廊防护区内、大型广播电视发射设施保护区、地下水源核心区内的村庄。

近期迁建型村庄,应以政府投资为主导,根据具体情况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整体搬迁、局部搬迁或通过加强防护措施达到安全标准保留。搬迁村庄要慎重选址,向条件优越的地区搬迁,避免二次搬迁。同时,将改善农民生存条件和提供农民就业出路统筹考虑,促进搬迁农民致富,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搬迁村农民和村集体的合法权益。

在搬迁目的地选择方面,一是具有可操作性,尽可能在同一行政辖区内统筹;二是充分考虑搬迁地农民的经济能力、技能特点、文化习惯等,选择能够促进与当地农民融合,能够发挥搬迁农民技能,促进就业的地区作为接受地;三是选择发展条件好,限制条件少,相对富裕,能够长期稳定发展的地区作为搬迁的目的地。

在“区县村庄体系规划”中进一步深化村庄搬迁规划,落实搬迁方案和搬迁措施,有效引导政府资金的投入。

3.2逐步迁建村庄:包括位于超标洪水分洪口门、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风景名胜区特级保护区、规划钉桩绿地、地质遗迹一级保护区、污水处理场、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场、堆肥场、粪便处理场防护区内的村庄。

逐步迁建村庄,原则上由政府主导,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采取多种迁建途径,逐步改善生态环境。原则上搬迁到保留并重点发展的村庄,也可根据农民意愿部分迁入城镇。

在“区县村庄体系规划”中进一步深化村庄搬迁规划,落实搬迁方案和搬迁措施,有效引导政府资金的投入。近期编制村庄规划,整治为主,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加强村庄人居环境治理。

3.3引导迁建村庄:包括位于紧邻城镇规划建设区周边的村庄和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特别小的行政村。

引导迁建村庄,原则上由政府主导,根据农民意愿,通过市场化运作与配套政策相结合的方式,采用土地置换等多种方式和措施,合理安排建设时序,逐步引导村民向城镇或保留并重点发展的村庄聚集。原址进行城镇周边绿色空间建设或山区绿化建设,保持良好的城镇整体的空间环境和建设容量。

位于新城城市建设区周边1000米范围内和镇中心周边500米范围内的村庄不宜扩建,应引导这类村庄逐步搬迁到城市建设区内,以避免城镇建设区城乡结合部的无序扩展;行政村用地规模小于50亩地的村庄原则上不再进行大规模的建设投入,逐步引导其搬入城镇或保留并重点发展的村庄。

在“区县村庄体系规划”中进一步深化村庄搬迁规划,落实搬迁方案和搬迁措施,有效引导政府资金的投入。近期编制村庄规划,主要以控制蔓延和整治为主,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加强村庄人居环境治理。

4.保留发展型村庄

包括位于限建区内可以保留但需要控制的村庄和发展条件好可以保留并扩展的村庄。

政府应加大投入,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大力发展宜农产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配套,保护好生态环境,促进村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严格保护耕地,集约利用土地,大力推广节能新技术,建设充分体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四节”原则。突出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宅。要本着节约原则,充分立足现有基础进行房屋和设施改造,防止大拆大建,防止加重农民负担。循序渐进,量力而行,扎实稳步地推进。

4.1保留、限制发展村庄:包括位于河流、湖泊等水体及水滨保护地带、;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实验区;风景名胜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森林公园;第二道绿隔、楔形绿地;长城墙体两侧500米范围内;矿产资源密集点地区的村庄。

在保证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提高发展质量,严格控制扩张,重点进行环境整治和市政、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建设,集约利用土地,整合现有资源,调整优化布局,处理好“控制和引导”的关系。

4.2保留、适度发展村庄:具备一定条件,可适度发展的村庄。大力发展宜农产业,提高发展质量,严格控制扩张,适度发展,重点进行环境整治和市政、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建设,集约利用土地,整合现有资源,调整优化布局,建设社会主义农村新型社区。

4.3保留、重点发展村庄: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好的发展基础和条件的村庄。

大力发展宜农产业,提高发展质量,严格控制扩张,集约发展,重点进行环境整治和市政、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建设,集约利用土地,整合现有资源,调整优化布局,接受搬迁农民,建设社会主义农村新型社区,实现共同富裕。

依据村庄体系规划,编制村庄规划,近远期结合,原址整治、改建或新建,加强村庄人居环境治理。

第三篇:湛江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府印发)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湛府办„202_‟11号

印发湛江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

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十日

湛江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以外的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以内的村庄纳入城市、镇统一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 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规划先行、因地制宜、生态环保、防灾减灾、政府引导、村民自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称“主管部门”)主管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辖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配合县(市、区)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 政府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国土、农业、水利、交通、卫生、文化、环保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村庄规划

第六条 农村自然村应当编制村庄规划。

第七条 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村庄规划编制的技术指引和指导意见;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指导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具体措施。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编制村庄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地质勘测、自然资源状况等相关基础资料,并协助做好村庄规划编制服务工作。

第八条 村庄规划的编制,以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农业区划、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应当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 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公共场所、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 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规模较小的自然村规划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简化部分规划内容。

第十条 村庄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就规划方案征询村民意见。规划初步成果必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由镇(乡)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上报审批时,要附送村民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村庄规划经批准后,必须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镇(乡)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和修改。

调整修改村庄规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三章 村庄建设

第十二条 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村庄规划划定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并设立明确的地界标志线或告示牌。

前款所称村庄建设用地,是指用于村民住宅、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等各项非农建设的土地。

村庄建设应当在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八十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一百二十平方米以下;山区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下。

村集体为农户安排新宅基地的,应当将原有宅基地收回。

第十四条 村庄各项建设应当申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下称“规划许可证”)。

县(市、区)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不得在村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十五条 在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村民使用宅基地建住宅,其规划许可证由镇(乡)人民政府核发,报县(市、区)主管部门备案。

乡村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其规划许可证由县(市、区)主管部门委托镇(乡)人民政府核发,报县(市、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乡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建设以及村民住宅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申请核发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 得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国土部门应当依据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地四至范围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规划许可证后1年内,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划许可证自然失效。

第十七条 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规划许可申请审批表;

(二)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或企业法人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

(三)土地权属证明或土地转用批准文件;

(四)村庄规划确定的项目用地平面四至图;

(五)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图。

第十八条 镇(乡)人民政府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规划许可证或者作出不予核发的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 村民住宅建设层数控制在4层以内(含4层)。

乡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建设和2层(含2层,下同)以上村民住宅建设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申领乡村建设施工许可证(下称“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的核发权限、时限,与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相同。

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村庄建设项目,经发证部门现场 放线、验线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施工许可申请审批表;

(二)规划许可证;

(三)用地审批手续;

(四)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

(五)已经确定的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 乡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建设和2层以上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有执业资格的技术人员进行设计,也可以选用通用设计或标准设计。

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民住宅设计和建设的指导,向村民提供符合当地实际的通用设计,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和清洁能源。

第二十二条 乡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建设和2层以上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施工,禁止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第二十三条 乡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建设和2层以上村民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 组织竣工验收,并将相关资料报县(市、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村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施工的各种临时建(构)筑物,清理平整施工现场。

第二十五条 未经镇(乡)人民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修建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主管部门或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村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益事业项目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包括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以及放线、验线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公共设施和乡村企业建设管理的相关费用,应当按照县级以上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八条 乡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和村民住宅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或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乡村房屋产权登记。

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或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房屋产权证或者作出不予核发的书面答复。

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申请乡村房屋产权登记的,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房屋权 属证书工本费。

第二十九条 申请办理乡村房屋产权证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一)乡村房屋产权证审批表及申请报告;

(二)规划许可证;

(三)土地权属证明;

(四)该房屋四邻无异议的证明;

(五)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建筑物,还需提供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第四章 村庄建设管理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应当制订村庄公共设施维护、卫生保洁、绿化养护、消防安全等日常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有条件的村庄应当实行集中供水。县(市、区)和镇两级供水、卫生、水利等部门应当建立村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设置明显标志。

禁止在村庄公共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地下水水源50米,地表水水源100米)内建设厕所、畜禽养殖场、污染型企业和排放污水、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二条 村庄应当建设和完善雨污分流的排水系统。农户厕所三级化粪池应当硬底化,其污水应当排入污水 管道。村庄内相对集中的居住区的生活污水应当通过管道集中收集,并经必要处理后再排放。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和自然村村民小组负责村庄环境卫生的保洁,明确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

村庄应当设立垃圾收集点。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将收集点的垃圾运往县(市、区)指定的垃圾处理场。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村庄内的文物古迹、古建筑群、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等的管理和保护,逐一进行登记造册并公布。

第三十五条 镇(乡)人民政府对村庄规划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并报送县(市、区)城建档案馆(室)统一保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主管部门违反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有关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镇(乡)人民政府违反村庄规划编制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有关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庄负责人及责任人在组织实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中,擅自改变规划要求,违反一户一处宅基地的原则,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乱批乱建的,由镇(乡)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规划,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影响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责令当事人修复、清理或拆除,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一)损毁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化的;

(二)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或者乱堆乱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破坏村容镇貌和影响环境卫生的;

(三)在村庄公共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建设厕所、畜禽养殖场、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

(四)在道路及公共场所等处擅自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集镇和农场、林场所属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_年5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规划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

公室,市纪委,驻湛各部队,市中级法院,市检 察院,驻湛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各新闻单位。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_年4月15日印发

第四篇:敬老院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本站推荐)

敬老院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敬老院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基本功能需要,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推动我国农村养老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是政府投资建设敬老院设施的指导原则,是编制、审批、评估敬老院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依据,各地应结合实际参照执行。其他主体投资的敬老院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三条 敬老院的设施建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文件或法规的要求,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四条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敬老院设施建设要从我国国情出发,符合目前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同时也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科学预测未来的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老龄化趋势,确定合理的建设规模和水平。

第五条 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本意见是从一般意义上对我国敬老院设施建设的宏观指导,东、中、西部可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状况及老龄化程度,有针对性地建设敬老院设施。经济发达、老龄化程度高的东部地区可适当增加床位,加强老年人精神慰藉设施的建设。

第六条 整合资源、合理布局。统筹规划敬老院设施建设,对现有敬老院设施及其他闲置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整合,按照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建设业务用房和配置必要装备。根据当地老年人口数量和分布特点,结合环境、交通等因素,遵循资源共享,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的原则,科学选址和布局。不同身体状况老年人的生活区宜分区设置,并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设施。

第七条 规模合理,功能完善。设施建设应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当地五保户的数量和五保户入住敬老院的意愿,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农村敬老院的建设要充分考虑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建设内容需满足老年人在院内生活的基本需要,具备生活照料、卫生保健、康复训练、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五项基本功能。

第八条

规范建设、科学管理。设施建设需严格执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基本建设各项规章制度,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管理,严禁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挪用建设资金、降低建设标准。

第三章 建设任务

第九条 敬老院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在没有敬老院的乡镇且五保老人多于200人的地方,支持其按本意见的要求新建敬老院。五保老人少于200人的地方,应与邻近的乡镇共同建设中心敬老院。

(二)在现有床位数量严重不足、无法满足当地五保老人集中供养需要的乡镇或村,支持其按本意见的要求扩建敬老院。

(三)在现有敬老院设施条件较差、功能单

一、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严重影响功能发挥的乡镇或村,支持其按本意见的要求改建敬老院。

第十条 根据实际需要,为敬老院配备用于老年人生活照料、卫生保健、康复训练、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和临终关怀等的相关设施设备。

第四章 建设规模及内容

第十一条 敬老院设施建设规模应根据辖区内五保老人人口数量和年龄结构、交通便利程度及服务辐射范围,确定与敬老院功能相符的业务用房及床位数,并配备相应的服务、护理及行政人员。地理位置临近、交通便利的几个乡镇可以共建一个中心敬老院。

第十二条 敬老院的规模以床位数确定,其数量应按每百名五保老人设60张床位的比例进行测算。乡镇、村敬老院根据床位数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敬老院:养老床位在120张以上; 二类敬老院:养老床位在60-120张之间; 三类敬老院:养老床位在60张以下。第十三条 敬老院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建筑设备和基本装备。

第十四条 敬老院房屋建筑包括接待用房;老年人生活用房、卫生保健室、文化娱乐用房、康复训练室、心理咨询室和临终关怀室等业务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十五条 敬老院老年人用房主要包括:

(1)生活用房:包括居室、沐浴室、餐厅、会客聊天厅、护理员值班室。为方便老年人生活,居室内可设卫生间。敬老院老年人生活用房的建设应满足老年人在院内生活起居方面的基本需要。

(2)卫生保健室:为院内老年人提供常见疾病的诊断治疗、常见慢性病的非治疗性医疗护理及一般的卫生保健服务。

(3)文化娱乐用房:包括棋牌室、阅览室和供老年人举行集体活动的多功能活动室,满足老年人参加文化娱乐活动的需要。

(4)康复训练室:帮助老年人利用康复器械进行康复训练活动,恢复受损的身体机能,尽量降低老年人瘫痪、卧床及生活自理能力丧失的可能性。

(5)心理咨询室:社会工作者对老年人的情况进行评估后开展个案辅导,帮助老年人摆脱负面情绪的困扰,安全度过老年期可能遭遇的危机。

(6)临终关怀室:能够提供人性化服务,营造家庭般的关爱氛围,最大限度地减轻临终老年人生理、精神上的痛苦和恐惧。第十六条 敬老院的场地应包括生产经营性区域、室外活动、绿化、停车、衣物晾晒等场地。

第五章 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 新建敬老院的建设地点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 2.交通便利,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 3.自然环境良好,避开有污染的工业区和交通繁忙、噪声级较高的干道,远离社会治安事故易发地区。

4.有生产经营性场地用于发展院办经济,且场地的面积与院内供养老年人的数量相适应。

第十八条 敬老院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政府统一安排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国家《划拨用地名录》的有关规定申报、征拨。实际建设中,应根据建筑要求,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田,并参照《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2_相关要求合理确定。

第六章 建设面积指标

第十九条 敬老院的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以每床位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确定。一类、二类、三类敬老院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别为25m/床、26m/床、27 m/床;其中直接用于老年人的生活、卫生保健、娱乐、康复、社会工作用房所占比例应不低2 于总建筑面积的75%。

第二十条 敬老院老年人室外活动场所面积不低于人均2m。绿化面积达到60%。2第七章 建筑布局及建筑标准

第二十一条 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应分设。生活区各类功能用房应采用集中布局的形式,以便于老年人在院内的生活,但各类功能用房之间也应做必要的分隔,避免相互干扰。生产区的设置不应对老年人的生活造成负面影响。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居室应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或心理特点,分区设置,宜设自理老年人居住区、失能老年人居住区和痴呆老年人居住区。

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2_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T 122-99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敬老院的房屋建筑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老年人用房抗震强度应不低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2_中的乙类标准。

第二十五条 敬老院的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温馨、简洁大方、自然和谐、统一标识;内外装修材料应采用美观、实用、环保、易清洁的普通装饰材料。

第二十六条 敬老院建筑物防火等级不应低于国家二级标准。第二十七条 敬老院的老年人用房不宜超过三层,建筑层高应控制在3.3米—3.6米。老年人居室以2人间为宜,人均居住使用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居室内应设置供老年人储存衣物或个人日常生活用品的空间。

第二十八条 室内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采光与通风,并具有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保温、隔热性能,炎热地区应设符合规范要求的遮阳设施。老年人居室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窗地比不应低于1:6。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居室门和内设卫生间门通行净宽应不小于80cm,卫生间内与座便器相邻墙面宜设安全扶手。卫生间地面应使用易清洗、不渗水和防滑的材料铺设。

第三十条 敬老院洗衣房内部设置应符合洗衣、消毒等流程和洁污分流的要求,并设置必要的室内晾晒场地。

第三十一条 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用房,应采用牢固、耐用、难玷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设置排气、排水装置。

第三十二条 敬老院公共区域应设明显的标志,便于寻找和识别。地面应使用不反光且防滑的材料,台阶处应设置提醒。敬老院应设方便残疾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

第八章 建筑设备

第三十三条 敬老院的建筑设备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通信、消防等。第三十四条 敬老院应保证供电,照明设备主要采用照度适合老年人的荧光灯及节能灯具。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等处设置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

第三十五条 敬老院宜采用自来水供水,如自备水源应符合国家对生活用水的现行标准。生活污水应采用管道收集,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及有关规范设计排水系统。

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生活用房应具有热水供应系统,并有洗涤、沐浴设施。

第三十七条 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的敬老院应具有采暖设施;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地区的老年人用房,应安装电风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安装空调。

第三十八条 敬老院的办公管理用房应设有综合布线网络,可实现电话通信。根据老年人的需要,可安装适量公用电话。

第三十九条 敬老院应设有线电视系统,在相关用房设电视终端出口。

第四十条 敬老院应按照其建筑防火等级配备消防设施,最低配置不能低于国家二级防火标准的规定。

第九章 设施和基本装备标准

第四十一条 敬老院基本设施、装备的配备应满足老年人生活起居、卫生保健、康复训练、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和临终关怀的需要;基本设施、装备应方便残疾老年人使用。第四十二条 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要,配备居室设施,应配设:单人床、床头柜、衣柜、毛巾架、褥子、薄被、厚被、毛巾被、床单、被罩、枕芯、枕套、枕巾、便盆、尿壶、废纸桶、床头牌等。

第四十三条 卫生间应配备坐便器、安装在墙上的尿池、卫生纸、卫生纸专用夹、废纸桶、淋浴器、抽气扇等。

第四十四条 室内家具、各种设备应无尖角凸出部分。第四十五条 餐厅应配设餐桌、座椅、时钟、公告栏、废纸桶、窗帘、消毒柜、洗漱池、防蝇设备等。

第四十六条 有必备的洗衣设备,有洗衣机、熨斗等。第四十七条 卫生保健室应配备温度计、听诊器、血压计、注射器、输液设备等一般性的诊疗设备和灭菌设备,还应配备存放老年人常用药品的药品柜。

第四十八条 康复训练室应配备适合老年人进行康复训练的康复器械及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健身器材。

第四十九条 敬老院应配备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所需的生产工具。

第五十条 敬老院根据实际需要应配备实用的交通工具。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一条 切实加强对敬老院设施建设的领导。各地要将敬老院设施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实施,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管理到位。第五十二条 遵循投资效益最大化的原则,整合资源,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规模效应,着力建设功能完善、标准较高的乡镇中心敬老院,避免规模小、服务功能单

一、设施简陋的敬老院的低水平重复建设。

第五十三条 形成财政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相结合的资金保障机制。各地要把敬老院建设纳入当地基本建设规划和财政预算,确保投入到位。要科学规划敬老院基本建设的用地、面积、功能和装备结构,按标准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建设投资。要切实加强投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以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有关规定,防止基本建设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和腐败现象,保证工程项目按程序、严要求、高标准完成。切实加强已建成敬老院和所配备设施设备的管理,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完善审计和监督,推行投资成本和效益的综合评估,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十四条 创造必要条件确保敬老院持续运行。

(一)敬老院要坚持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树立“以老年人为本”的理念。要把敬老院建成环境适宜、功能完善、管理到位、服务优质的“五保老人之家”,形成工作围绕老年人开展的机制。

(二)优化人员队伍。按照《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基层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加大对护理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提升护理人员为老年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引入专业社会工作人员,探索社会工作者参与机制。在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办公设施及工资待遇等方面加大保障力度。

(三)各地要根据敬老院的公益性质和提供公共服务的特点,确保编制范围内人员的基本经费和业务经费,同时对用于老年人生活照料、卫生保健、康复训练的必要设施设备给予财力支持,加强各项配套服务软件环境建设,保证敬老院的持续运行。

(四)加大县、乡政府在运营经费投入上的责任。大力发展院办经济,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兴办经济实体,生产经营收入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和优惠。

第五篇:村庄规划建设工作方案

村庄规划建设工作方案

村庄规划建设工作方案

为了搞好行政村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我村小康社会进程,本着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特制定以下规划方案:

一、基本情况

村位于镇北2公里处,辖区内有11个自然村、20个村民组,1463户人家,总人口6700人,耕地面积7000亩,土壤肥沃、气候温暖湿润,适宜种植大豆、小麦玉米、油菜等农作物以及梨、苹果等水果。近些年来,我村村民大胆改革创新,积极探索新型农业发展模式,大搞秋延辣椒种植等大棚蔬菜,已经形成

初步规模,收到了一定的经济效益。能繁母猪、肉鸡、波尔山羊等养殖户也逐渐增多,人均纯收入逐年提高。

二、村庄现状

1、从村民住房方面看,大多数村民都住上了砖混结构的大瓦房,很多农户住上了楼房,居住条件明显改善。

2、道路交通方面,我村已经通了柏油路和沙石路,但长度不够,村内道路硬化率较低。

3、电力通讯设施方面。全村都已通电,有线电视、移动电话用户逐年增多。

三、我村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

1、今年来,因多种原因,我村逐渐成了一个空心村。房屋建筑逐渐向村外衍射,并且房屋杂乱无章,较分散。村内一些老建筑长期闲置,不仅影响了我村的整体形象,而且造成极大的土地浪费。

2、根据规划要求,总体对老村庄进行改造,完善道路交通系统,着力改

善村民住房条件。尽量充分利用老村中可利用的空闲地和闲置房屋所占地。

四、我村建设性规划

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科学规划。

1、住房方面:先搞试点,建成一部分标准房,或者鼓励村民按照统一标准建房,尽量选用原来宅基地,节约利用土地。

2、道路交通方面:积极争取“村村通”工程款项,扩大我村道路硬化率,美化、硬化我村道路。

3、沼气池建造。积极鼓励引导村民新建沼气池,使用新能源,充分利用农作物秸秆、家禽粪便等。

4、村环境保护方面:从绿化、村庄整治上下功夫,着力搞好村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加强村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着力治理脏、乱、差现象,努力改变村中粪便乱堆、污水乱泼、家禽乱跑、柴草乱放、广告乱画等现状,改善村容村貌。那一世范文网

五、组织实施

村庄建设所需经费,在县、镇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着力协调相关企业捐资和发动村民筹资投劳。运用村民代表会议和广播宣传等各种形式,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广大村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营造农民积极参与村庄规划、共建美好家园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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