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2_年发展生猪产业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扎赉特旗202_年发展生猪产业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202_年发展生猪产业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一、生猪养殖小区、种猪扩繁场场址选择
1、场址应选在地势平坦、高燥、通风的地方,雨后场内不积水,保持干燥。
2、水源充足:在干旱或结冻时期要满足猪对水的需求、水质良好。
3、电源方面:距电源较近的地方建设猪舍,保证机械(饲料粉碎机、拌揽机、青贮切碎机等)用电及照明用电。
4、公共卫生:猪场距离住宅区一般应在1000米以外,距离交通要道、牛场、羊场要在500米以外,距主要河流、工厂要在1500米以外,距风景旅游区要在202_米以外。
5、养殖场选址必须经旗生猪产业化猪场建设管理组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建设。
二、小区建设标准及补贴方式
(一)建设标准
1、小区猪舍建筑面积为1000平方米以上,并严格按照全旗统一设计图纸构建,如有改动,需报旗生猪产业化办公室批准进行设计变更后方可施工,否则不予验收。
2、小区土建完工,按猪舍面积每20平方米引进1头能繁二元母猪,并经畜牧部门鉴定合格的可繁优良种猪,工作汇报《202_年发展生猪产业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3、年出栏商品育肥猪1000头以上(含1000头)是指从引进种猪后一整年所出栏商品育肥猪数量。
4、母猪妊娠舍、产仔舍、仔猪保育舍均为全封闭,且有保暖设施,育肥舍可选择全封闭或半封闭。
5、舍内饮水器、产床、料槽、仔猪保温箱,配种栏、生长育肥栏、仔猪培育栏等配套设施齐全。
6、猪场有消毒室,猪舍内有通风换气窗,排污设施齐备。
7、猪舍按建设标准土建完工,引进可繁母猪数量达到标准的,猪舍按建筑面积属全封闭的每平方米补贴80元,属半封闭和采用氧化镁锌材料建设的每平方米补贴50元。
(二)补贴方式:
1、按标准土建完工,引进可繁母猪达标的兑现补贴资金的50%。
2、一年内每存栏50头可繁母猪、出栏商品育肥猪1000头的补给剩余部分。
三、规模养殖户建设标准及补贴方式
建设标准:新建猪舍面积为200平方米以上、引进可繁优良种猪10头以上。
补贴方式:按照猪舍建筑面积属全封闭每平方米补贴30元,属半封闭每平方米补贴20元。一次性兑现补贴。
四、对新建种猪扩繁场的建设标准及补贴方式
建设标准:建设面积为5000平方米(全封闭)且为砖混结构、引进祖代可繁基础母猪300头。
补贴方式:按照猪舍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贴80元,种猪每头补贴500元,一次性兑现补贴资金。
利用现有房舍改建、扩建的养殖小区、种猪扩繁场不享受建设补贴。猪场的生活管理区建筑不予补贴。
本细则有效期至202_年12月31日,与扎赉特旗生猪产业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同步实施,由扎赉特旗生猪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篇:开发区发展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
文章标题:开发区发展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
开发区发展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市相继出台的有关加快发展乡镇企业的各项规定和优惠政策。
二、凡外地厂商有意来我区投资兴办或联办企业的,在项目审批、用地征地、工商登记等方面由我镇组织协调,加快办理;在贷款、用电、用
水、取暖等方面给予优先保证;在交通、通讯和生产生活等服务工作方面,尽最大可能使客商满意。在企业税后利润分配上给予优惠,使合作方有较高得益。
三、认真做好各类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鼓励各类人才到乡镇企业建功立业,对引进资金、提供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受益企业可按资金、利率和使用期限一次性付给一定比例的奖金或信息服务费。对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在我区转化为生产力的,利润提成不封顶进行重奖。
四、全区土地实行有偿转让,使用权限30-50年,投资者可成片承包,也可折价入股合资开发,也可出租,在入股折价或租金方面尽可能从优。
五、对残疾人员占职工总数50以上的企业可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其它减免税政策,可按地、市有关规定,按有关程序报送审批后执行。
六、镇上从九六年起设立税收上台阶贡献奖,完成上交税金10万元的奖励5000元,20万元的奖励1万元,30万元的奖励1.5万元,40万元的奖励2万元,50-100万元的奖励3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
七、对新办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免收二年的企业管理费,对老企业从九八年起,工业企业、运输业、商业、饮食企业,上交管理费调减为1‰,建筑企业调整为1。
八、九八年起,镇上设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奖,对当年投产当年见效的新办企业奖励发展基金。投资50-100万元企业奖励1万元,投资200-500万元企业奖励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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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栾川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栾川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一、引荐人奖励
1、奖励项目要求:高新技术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农副产品深加工业、旅游服务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等重点产业,投资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或商业零售、物流等非生产性项目(不含房地产和资源开发类项目),投资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对结构调整和提升技术水平有重大作用项目的;引荐高科技项目填补我县科技和工业领域空白的;引荐市外公司在我县设立项目、产品研发中心或地区总部的。
2、奖励标准:①对引荐项目的引荐人,按实到市外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引荐者5‰奖励,境外资金奖励8‰。②在职干部职工引荐符合奖励条件项目的,给予引荐者奖励。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项目(境外资金按汇率折合),且当年完成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破格条件,根据干部管理有关政策对引荐人提拔使用。③社会人员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项目(境外资金按汇率折合)且当年完成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除给予引荐人奖励外,作为兼职招商引资人员,由受益单位每月发放固定工资(参照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办理)。
3、在县域内一个乡镇引资到另一个乡镇或县工业园区兴办企业的,项目税收引进乡镇占70%,项目所在乡镇占30%。县级招商引资项目安排落户到乡镇,乡镇提供服务的,项目产生的10%税收计算为所在乡镇的收入。
4、奖励资金由县、乡镇财政负担;已按委托招商处理,并已获得中介佣金的,不再给予奖励;招商引资项目实行第一引荐人项目即时备案制度。对引荐者奖励按照自行申报、审核确认的办法办理,引进资金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5、各单位争取的政策性资金不享受本项奖励。
二、驻外招商人员奖励
驻外招商人员(招商组)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大项目的,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破格条件,根据干部管理有关政策对引荐人提拔使用。同时,按实到市外固定资产投资额,奖励驻外招商人员(招商组)3‰的工作经费,境外项目奖励5‰工作经费。
三、财政奖励扶持政策
凡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农副产品深加工业、服务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等重点产业领域的新办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对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且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新办企业,自获利起,第1年至第2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励;第3年至第5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在此基础上,投资额每递增5000万元人民币,奖励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最高奖励比例可达50%。对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在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可按照审批程序经过批准,连续2年按企业实交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2、对在我县设立经过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3、鼓励国内大型企业(集团)或知名企业总部入驻栾川。迁入我县的企业总部,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自企业获利起,第一、第二年,按其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第三年至第八年,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用于科研开发和生产经营。
4、对成功引进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单个项目实际到位金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项目,由县政府对项目单位给予25—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7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项目,给予50—1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14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项目,给予100—2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用于弥补项目前期经费支出。其中,对外来投资者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不在本县纳税的各类企业,以及来我县投资已享受特殊优惠政策的项目,不享受本项奖励。
四、行政规费优惠政策
对新建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企业,简化办事程序,一切收费项目公开,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服务承诺、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制度,对新办企业减征市政建设配套费、水资源费、绿化费。同时,新办企业可与县政府以签订协议的方式,对县财政应收取的其它行政规费,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可以免、减或缓缴部分收费项目。
五、其他优惠政策
对劳动密集型外来投资企业,其新员工培训,由县人事劳动部门集中组织,重点安排。外来投资企业员工子弟就学按栾川县居民对待。同时,投资者及其家属子女持营业执照和法定住所证明,可在栾川申请办理常驻户口。
以上优惠政策,适用于本意见发布实施后新办投资企业。投资者在与合作方合同洽谈时要提出申请享受以上政策的范围、标准,作为条款列入合作合同,报县委、县政府批准。
第四篇:某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wf 目 录 Contents
一、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1
1、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2
2、黔东南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8
二、黔东南州所辖县市(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13
1、关于鼓励国内外投资商到丹寨投资的若干规定..........................14
2、麻江县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22
3、黄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27
4、施秉县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34
5、镇远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暂行)....................................39
6、岑巩县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暂行)........43
7、三穗县招商引资政策若干规定(暂行)................................51
8、天柱县招商引资政策规定............................................57
9、锦屏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62
10、黎平县招商引资优惠和奖励办法(试行).............................67
11、从江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70
12、榕江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暂行办法...........................76
13、雷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79
14、台江县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规定...................................82
15、剑河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暂行)...................................87
16、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92
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黔东南州招商引资 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
第二章 财政扶持政策
第五条 凡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新建的工业生产、物流与市场建设或投资五星级饭店的项目,投产后前三年,分别按企业每年上缴进入同级财政实际所得税收的50%由同级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产品研发或扩大再生产。已投产企业投入3000万元以上进行技改扩能、扩建新增税收,三年内可分别按企业每年上缴进入同级财政实际所得税收的50%由同级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产品研发和产品升级改造等。
第六条 投资产业园区修建标准厂房,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自首次出租经营起5年内缴纳的营业税同级财政实际所得部分,每年分别按70%、60%、50%、40%、30%的比例由同级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研发或扩大再生产。
第七条 对入驻园区的企业,按期建成投产,且投资强度和容积率达到规定标准的,给予企业适当的资金支持。新入驻企业,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土地使用税,按企业上缴进入同级财政实际所得部分全额用于企业贷款贴息。“十二五”期间建成投产的企业,按缴纳土地使用税的60%用于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贴息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且一年纳税(地方所得部分)在3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其上缴的各项税收中的地方所得部分,自取得主营业务收入起,3年内按不低于5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奖给企业(不重复计算)。
第九条 对投资1亿元以上的鼓励类产业项目,银行贷款可以给予2年的财政贴息。对投入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技术改造升级项目,银行贷款可由同级财政给予1—2年的财政贴息。
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 收取,设施使用收费享受本地企业或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新建的旅游景点投资者前三年经营期间,经审批可免交风景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从经营第四年起,按经营收入5%缴纳风景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七条 支持旅游企业上市融资,积极探索将旅游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符合条件的可以转让或拍卖经营权。
第十八条 投资1亿元以上的旅游大项目,可按建设规划,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分期供地,土地出让金、开垦费、配套费等规费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分期支付。
第十九条 投资兴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的下限执行,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对实际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产业转移进入开发区、园区的项目,由产业园区承担其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 对于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的新建工业项目,所建生产性厂房及附属设施部分的城市配套费、生活办公用房部分实行先收后奖。
第二十二条 外来投资参与我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优先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加以培育,成为州级以上龙头企业,享有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的优先权,免费提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服务,协助建立符合产业导向的无公害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
第二十三条 分期出资到位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在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情况下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投资者依法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出资设立公司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对出资期限到期且无违法记录的公司,因资金紧张难以按时缴付出资的,经公司申请,允许延长出资期限1年。
第二十四条 在我州投资兴办高中阶段及高中阶段以下民办教育的,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
第二十五条 外来投资者的子女,需在我州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入学的,按
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 资协议中予以明确,各方履行协议内容,承担各自责任义务,兑现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实行“一事一议”重大招商项目州级领导跟踪落实联系制度,明确一个项目一名州级领导、一个联系单位、一个联系人。州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调度 “一事一议”项目的跟踪落实情况,定期将“一事一议”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向州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会同相关部门抓好项目落实检查、督办、通报工作。
第六章 奖励政策
第三十二条 对为我州引进项目和资金的引资人进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引进资金(含设备)兴办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引资人奖励。
第三十四条 州内投资者在我州投资开发依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原制发的同类文件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本优惠政策中未涉及事宜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暂行办法执行;本暂行办法与以后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和省政策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州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区)根据本办法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措施。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从202_年1月1日起执行。
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黔东南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各县市(区)对社会引资人的奖励,在此基础上根据各自实际确定奖励档次和奖励幅度。
(四)对我州工作人员引资人的奖励标准:
1.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5000万元项目的给予嘉奖,并奖励人民币3万元。
2.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30000万元项目的给予记三等功,并奖励人民币5万元。
3.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0-100000万元项目的给予记二等功,并奖励人民币7万元。
4.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00万元以上项目的给予记一等功,并奖励人民币10万元。
各县市(区)对工作人员引资人的奖励,在此基础上根据各自实际确定奖励档次和奖励幅度。
三、奖励资金来源
(五)社会引资人的奖励资金来源。州、县市(区)将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预算金额根据上引进资金情况按本办法的奖励标准进行测算。
(六)州级工作人员引资人的奖励资金来源,由州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县市(区)工作人员引资人的奖励资金来源,由当地政府(管委会)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四、奖励项目的条件和认定
(七)奖励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引进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2.引进项目应是州外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
3.引进项目应是除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等以外的产业项目,尤其是围
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黔东南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为一个引资人团队。
2.投资者不能同时以引资人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3.对申请奖励的项目、奖励资金和引资人由项目所地的县市(区)招商部门进行登记和汇总。
五、奖励兑现
(十)社会引资人的奖励兑现。
1.引进项目落地开工后,按社会引资人应得奖励金额的20%进行奖励,其余部分奖励资金在该引进项目建成投产后兑现完毕。引进项目落地开工后一个月内,社会引资人向项目所属地的县市(区)招商部门申请引资奖励。县市(区)招商部门应在收到引资人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初步审核应奖励金额报同级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同级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应核拨的奖励金额一次性拨付到招商部门专用账户。县市(区)招商部门应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奖励金额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引资人兑付。
2.引进项目投入生产或经营一个月内,社会引资人向项目所属地的县市(区)招商部门申请剩余奖励资金。县市(区)招商部门应在收到引资人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审核应奖励金额报同级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经政府审定引资奖励金额后,由项目所属地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应核拨的奖励金额一次性拨付到招商部门专用账户。县市(区)招商部门应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奖励金额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引资人兑付剩余奖励金额。兑付奖励金时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一)工作人员引资人的奖励兑现。对工作人员引资人的奖励按工作人员引资人所在地的州、县市(区)进行奖励。工作人员引资人所引资金到位后,由引资人向所在单位提出奖励申请,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审核上报。符合记二等功及其以下奖励条件者,经州招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1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黔东南州所辖县市(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
办法
3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丹寨县 第五条 工业项目(包括农产品加工项目)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享受以下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相关费用之和起挂或评估挂牌出让。待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年所缴纳的税收超过100万元的,县人民政府从县级财政企业发展基金中按取得土地价款总额的50%分三年奖励扶持企业发展。
(二)固定资产投资202_万元以上的,按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相关费用之和起挂或评估挂牌出让。待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年所缴纳的税收超过150万元的,县人民政府从县级财政企业发展基金中按取得土地价款总额的70%分三年奖励扶持企业发展。
(三)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县人民政府承担项目建设中的“五通一平”。按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相关费用之和起挂或评估挂牌出让。待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年所缴纳的税收超过500万元的,县人民政府从县级财政企业发展基金中按取得土地价款总额分三年奖励扶持企业发展。
第六条 对在丹寨投资的农特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和制药企业,且投资在202_万元以上,解决劳动力就业岗位300人以上的项目建设用地,除适用第五条的用地政策外,县人民政府承担项目建设中的“五通一平”;项目建成后,在生产经营运行中运输成本压力过大的,可申请县人民政府适当补贴。
第七条 对投资流通大市场且投资规模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用地可按照工业用地优惠政策给予奖励扶持。
第八条 投资兴建能源、交通、水利、环保、社会福利等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行政划拨供地,如需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可参照同级别项目基准地价评估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九条 投资商投资开发荒山、荒坡、荒地、荒滩(简称“四荒”)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的项目,所用“四荒”属于集体的,其使用形式及价格由投资者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商定,使用期限最长可为30
5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丹寨县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方面
(一)工业企业、旅游企业:企业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各项规费县级部分全部奖励作为企业发展基金。
(二)服务企业:有基本建设投入的服务企业,基本建设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前三年由政府按企业上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等额扶持,后二年按50%给予扶持;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服务企业,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三)农业项目:投资我县畜牧水产养殖、硒锌茶叶、优质硒米、蔬菜、中药材等特色产业的基地建设和深加工项目,享受产业富民工程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投资上规模、上档次的小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实施地点在符合城镇规划和文化旅游产业规划的,享受城市建设配套费30%的补贴扶持。
第四章 行政服务政策
第十七条 凡在丹寨有固定住所的外来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可为投资者本人、配偶、子女及其聘用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专科学历以上人员办理丹寨县城镇居民户口或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八条 投资者在用水、用电、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子女入托、入学、当兵、就业等方面,与本县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 凡投资额较大或以商招商带动作用较大,对区域经济带动力较强项目的投资者以及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人才,经本人同意,给予一定的荣誉称号或名誉职务。
第二十条 实行领导和职能部门跟踪服务。凡年产值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工业项目和企业,明确由一名县级领导定点联系和跟踪督查,相关职能部门全程服务。
第二十一条 外来投资企业可向银行申请贷款,经开户银行审核后,银行应积极给予贷款支持,企业提供贷款抵押有困难的,可申请我县担保公司
7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丹寨县 第五章 奖励措施
第二十八条 奖励的对象
从县外引进资金、项目、设备以及各种无形资产(不包括国家专项计划、资金和公务人员工作职责内争取的项目、资金、房地产开发)的县内外单位、中介组织及个人。
第二十九条 奖励标准
(一)凡一次性引进社会捐款、赞助等无偿社会资金10万元以上用于我县公益事业的,由县财政按引入资金总额的2%奖励引资者。
(二)凡引进县外资金到我县境内兴办生产性项目的,待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县财政按照企业第一年实际纳税额的县级财政所得5%予以一次性奖励引资者。
(三)引进商业贸易企业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按企业第一年(实际)纳税额的10%予以一次性奖励引资者。
(四)凡引进县外资金到我县境内开发文化旅游项目,投资规模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建成后,由县财政按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的2%一次性奖励引资者。
(五)凡引进通过招、拍、挂等竞争手续获得我县国有亏损企业从事工业生产项目、旅游产品开发,由县人民政府从企业销售价总额中计提2%一次性奖励引资者。
(六)县内单位和个人在我县领办、承办、租赁停产、半停产国有亏损企业的,以上一年税收入库数为基数,新增税收(入库数)在2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按新增税收的10%一次性奖励领办、承办、租赁者。
(七)实施品牌创建战略,对获得官方国家级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国家级龙头企业的企业,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官方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和省级以上技术中心省级龙头企业的企业,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黔东南名牌产品或州级龙头企业的企业,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9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丹寨县 第三十四条 推行工业园区企业收费登记卡制度和收费检查许可制度,未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费,对符合入园条件的工业企业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其他配套项目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第三十五条 由县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为园区投资企业免费发布用工信息,办理用工手续。在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免费帮助企业召开用工专场招聘会,协助企业进行员工岗前技能培训。对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通过企业培训就业,预期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参保人数一次性补贴给企业200元/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指的税收如无特指,即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当年的奖励扶持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税收的60%。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制定的有关政策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政策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地企业或投资者在县内投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1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麻江县 元以上的,由县财政按土地出让标的价总额扣除耕地占用税、征地补偿费和新征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后剩余部分的标准一次性扶持项目建设。
2.固定资产和设备投入在500万至1000万元,(12个月)纳税10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按土地出让标的价总额扣除征地补偿费和新征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后剩余部分的标准一次性扶持项目建设。
3.固定资产和设备投入在1000万至5000万元,(12个月)纳税20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按土地出让标的价总额扣除征地补偿费和新征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50%后剩余部分的标准一次性扶持项目建设。
(三)固定资产和设备投入在5000万元以上,(12个月)纳税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由县人民政府按“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
(四)在我县投资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产业基地建设和农业龙头企业的,按“一事一议”的办法扶持。
(五)在我县投资兴办文化、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等公益事业,以无偿或非盈利性方式投入的,由县人民政府提供建设用地;以有偿或盈利目的投入的,按“一事一议”的办法扶持。
(六)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允许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土地作价权可依法转让,但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七)投资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予和继承。
(八)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连续2年内不按规定投资开发,或连续2年内不从事生产开发,或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该土地使用权。
三、企业发展扶持政策
第四条 各入驻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县财政视企业类型及生产发展情况分别给予相应的扶持鼓励。
3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麻江县 第五条 凡从事第三产业,年提供地方税10-20万元的,由县财政按其所纳地方税额2.5%的标准鼓励纳税人;年提供地方税20-30万元的,由县财政按其所纳地方税额3%的标准鼓励纳税人;年提供地方税3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按其所纳地方税额4%的标准鼓励纳税人。
第六条 凡在我县投资兴办生产经营企业,属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土地方面的规费外),一般按下限收取,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县人民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扶持。
第七条 投资我县矿产资源加工的企业,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矿产资源探矿权、开采权,企业在具备安全设施且到矿管部门登记后即可试探,试探期间的行政规费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试探前,企业需向县有关部门缴纳一定的项目保证金。试探后,根据技术资料显示可开采加工的,企业即到县招商部门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建厂手续,开工建厂投产一月内退回保证金,否则,不予退回保证金。若技术资料显示确实不能建厂的可以退回保证金。
第八条 以上扶持政策与国家、省、州相关政策相比较,从优执行。
四、服务保障政策
第九条 对投资者兴办企业所需的电、水、通讯及原材料,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予以优先安排。所需的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贷款,将根据国家信贷政策,积极与金融部门协调予以扶持。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将向企业制发全年税费明白卡,凡未列入明白卡的税费项目,县内任何单位不得收取,企业有权拒交,并可向有关部门反映和投诉,有关部门必须及时调查处理和答复。
第十一条 企业常住人口及家属在县内就医、就业、参军、子女入学、升学等方面一律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和同等权利,并履行同等义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我县城镇办理常住户口:
(一)在我县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5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黄平县 黄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黄党发„202_‟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强招商引资,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2_‟1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2_‟19号)、《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_‟28号)、《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以外到我县投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内外、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引资中介人。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州未禁止投资的领域及行业,一律对外开放和准入。下列领域为本县鼓励外来投资的重点:
(一)高新技术、新能源、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产业;
(二)文化、旅游、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及相关产业;
(三)农业、林业、水利、矿产资源开发;
(四)商贸流通、交通运输;
(五)开发区、产业园区建设;
(六)民族医药、生物制药、机械电子、新型建材等产业。
第二章 财税扶持政策
第四条 凡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
7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黄平县 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用地,土地出让价可按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第十二条 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的工业、现代服务业,投资强度达100万元,土地出让价格在成本范围内给予提供;投资规模在10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产业带动性强的工业、生产服务项目由县财政安排企业实际支付购地价款的80-100%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投资高新技术、交通、能源、水利、环保等重点工程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承担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兴办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所用的土地,符合划拔用地或协议出让土地目录的,可以采取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给。集体土地价格参照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与土地所有者协商。
第十三条 利用原有厂房、场地、设备招商引资兴办企业且原企业土地是划拨的,可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收购现有企业全部资产、承担全部债权债务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原企业如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则新企业可在缴纳有关税费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如原企业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则应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以出让方式处臵企业的土地资产。
第十四条 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或投资国家非禁止类产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生产性企业,全额支付土地价款有困难的,可先行支付地价款的50%,在经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同意,允许在3年之内全部缴清。
第十五条 对进入园区的中央及民营企业,投资强度达150万元,投资规模达1.5亿元的可以按照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重点现代物流配送中心物资存放场所及农产品储备、中转场所用地(不含项目配套的商业、旅游、住房、加油站等经营性用地),可按工业用途和工业出让最低价标准作为底价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有偿使用。
第十七条 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缴
9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黄平县 营的,自签定租赁经营合同之日起,三年内租赁费由县财政安排用于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若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四星级以上宾馆建设用地的,由县财政安排企业实际支付购地价款的100%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从宾馆开业之日起,由县级财政按每个客房标准间2万元的标准给予投资者一次性补助。
在旅游景点修建60个床位以上的休闲、度假型宾馆的,可享受三星级宾馆政策优惠。
第五章 其他优惠
第二十五条 投资兴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按国家、省和州有关规定的下限执行,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实际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产业转移进入开发区园区的项目,由开发区园区承担其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 对于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的新建工业项目,所建生产性厂房及附属设施部分的城市配套费实行减免,对生活办公用房部分实行减半收取。
第二十八条 外来投资参与我县农业产业化经营,优先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加以培育。其成为州级以上龙头企业,享有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的优先权,免费提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服务,协助建立符合产业导向的无公害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
第二十九条 分期出资到位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在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情况下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投资者依法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出资设立公司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对出资期限到期且无违法记录的公司,因资金紧张难以按时缴付出资的,经公司申请,允许延长出资期限1年。
第三十条 在我县投资兴办高中阶段及高中阶段以下民办教育的,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
第三十一条 外来投资者的子女,需在我县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入学的,1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黄平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县内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开发的依照本暂行办法执行。第三十九条 原制发的同类文件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本优惠政策中未涉及事宜按国家、省和州的有关政策执行;本暂行办法与以后国家、省和州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省和州政策执行。
第四十条 本暂行办法所述均为公历。
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黄平县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3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施秉县 的新项目,建成投产后前三年企业每年上缴进入县级财政实际所得税收部分的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按企业每年上缴进入县级财政实际所得税收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技改、研发或扩大再生产。县内现有企业通过技改扩大的新增产能,所实现的新增税收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第五条 凡是到我县投资四星级以上酒店,建成后前五年上缴进入县级财政实际所得税收部分的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五年按每年上缴进入县级财政实际所得税收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生产经营。
第六条 新入驻企业,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土地使用税,企业按规定缴纳后,由县级财政将县级所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七条 投资者投资产业园区修建标准厂房,从首次出租经营起5年内缴纳的营业税县级财政实际所得部分,每年分别按70%、60%、50%、40%、30%的比例,由县级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技改、研发或扩大再生产。
第八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一年纳税(地方所得部分)在100万元以上的新建企业,其上缴的各项税收中的地方所得部分,自取得主营业务收入起,前三年企业每年上缴进入县级财政实际所得部分的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按企业每年上缴进入县级财政实际所得税收部分的50%,由县级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技改、研发或扩大再生产。本条和第五条优惠政策,企业只能享受一条,不重复计奖。
第三章 土地政策
第九条 用地规模。按照行业用地定额标准或投资强度保障项目用地需求。
第十条 采用多种供地方式。1.出让; 2.租赁集体土地;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入股的方式提供。第十一条 土地价格。
5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施秉县 第十九条 对于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的新建工业项目,所建生产性厂房及附属设施部分的城市配套费、生活办公用房部分实行先收后奖。
第二十条 外来投资参与我县农业产业化经营,优先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加以培育。其成为州级以上龙头企业,享有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的优先权,免费提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服务,协助建立符合产业导向的无公害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
第二十一条 分期出资到位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在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情况下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投资者依法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出资设立公司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对出资期限到期且无违法记录的公司,因资金紧张难以按时缴付出资的,经公司申请,允许延长出资期限1年。
第二十二条 在我县投资兴办高中阶段及高中阶段以下民办教育的,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
第二十三条 外来投资者的子女,需在我县学校入学的,按其居住地及本人自愿,享受当地学生同等待遇,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二十四条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招聘下岗职工再就业,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及减免税收的待遇。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再就业人员,新办小企业的为其提供2万元小额贷款。
第二十五条 鼓励科技人员以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的方式,参与园区内科技型企业建设。加快技能人才培养,对园区企业通过校企联合、订单培训等形式开展的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第五章 一事一议
第二十六条 凡符合国家及省、州产业政策,对所述优惠政策未涵盖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第二十七条 “一事一议”项目享受的具体政策及有关事宜在双方的投
7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镇远县 镇远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暂行)
(镇府发„202_‟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我县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推动我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 本优惠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以外到我县投资的国外、港澳台地区和国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引资中介人。
第二章 投资产业政策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禁止投资的领域及项目和淘汰类项目外,均允许外来投资者在本县区域内投资。
第四条 围绕推进新型工业化、文化旅游产业化、绿色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方向,鼓励到黔东工业园区(下称“工业区”)和两路口轻工业园区(下称“轻工园区”)投资工业、高新技术、医药化工、机械电子、新型建材、劳动密集型加工等产业。
第五条 鼓励到镇远县投资旅游景区和景点开发项目、旅游基础设施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文化旅游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项目。
第六条 鼓励到镇远县投资农业、林业、水利和矿产资源开发。
第三章 土地政策
第七条 采取多种供地方式:出让、租赁和土地入股等方式。第八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全额支付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经认定同意,允许分期缴纳。
9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镇远县 定资产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投产后前五年,每年上缴县级财政实际所得税收的60%由县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产品研发或扩大再生产。
本条与第十二条不重复计算。
第十六条 在工业区投资新建高载能系列冶炼项目(单台容量25000KVA以上或实际负荷16500KVA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每台给予200万元的财政扶持和200万元的贷款贴息补助,企业投产后,前三年按照缴纳增值税实际入库的20%由县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产品研发或扩大再生产。
本条与第十二条不重复计算。
第十七条 在工业区技改(包括异地技改)铁合金系列冶炼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容量12500KVA以上每台给予100万元的财政扶持和100万元的贷款贴息补助,企业投产后,前三年按照缴纳增值税实际入库的20%由县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产品研发或扩大再生产。
本条与第十二条不重复计算,技改单台容量25000KVA以上或实际负荷16500KVA以上比照第十六条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在工业区投资建设高载能系列冶炼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一次性建设总规模达100000KVA以上的,可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九条 投资现代农业项目,连片面积500亩以上的,政府负责加工企业的水、电、路配套设施建设;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三年内上缴县级财政实际所得税全额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或扩大再生产。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旅游项目,投产后前三年,每年分别按企业上缴进入县级财政实际所得税收50%的比例安排给企业扩大开发经营。
第二十一条 新建工业企业建设期缴纳的建筑安装营业税,按“一事一议”办法给予优惠扶持。
第五章 其他优惠
第二十二条 投资兴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
1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岑巩县 岑巩县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暂行)
(岑党发(202_)3号)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成果,提高对外开放水平,鼓励和吸引县内外投资商在我县投资兴业,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实施意见和省、州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投资政策
第一条 鼓励县内外投资商在岑巩县境内投资创业。凡符合下列投资要求并在县招商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自然人、法人均可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投资额达不到以上规定但年实现县级财政税收所得达到5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
第二条 投资商可以资金、机器设备、专有技术、土地等方式投资,在岑巩县境内兴建基础项目和兴办公司,合伙、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也可以收购、承包租赁企业。
第三条 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未明令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各类资本均可平等进入。
第四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年税收达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及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高新技术、农业产业化等项目,除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外,可根据项目具体需要,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3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岑巩县
三、税费政策
第十三条 新办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后,企业所得税县级收入部分可享受“三免两减半”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对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且年税收县级财政所得部分达到50万元以上的项目,正式投产后的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县级财政税收所得的50%、30%、20%给予奖励扶持,第四年至第八年,按当年县级财政税收所得的10%给予奖励扶持。
第十五条 对采用购买、兼并、控股等形式改造我县国有、集体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计征后县级收入部分,五年内由县财政予以全额返还支持企业发展;增值税计征后,三年内按所纳增值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支持,第四至第十年,按当年县级财政税收所得的10%给予奖励扶持。
第十六条 实行工业纳税奖励,对首次年销售收入超过亿元、实现税收达到500万元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县财政按实现税收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实现税收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上、202_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以此类推,最高奖励100万元。实现税收超1亿元以上的按“一事一议”加大奖励。
第十七条 对积极实施自主创新,开展技术改造或引进高新技术,经相关部门认定后,由县级财政按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对于列入国家、省循环经济或清洁生产试点项目,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由县级财政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10~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新办企业正式投产后的前三年,安臵本县人员就业达到50—100人的(含100人),在第十四条奖励扶持标准基础上增加2%;达到100—200人的(含200人)增加3%;达到300人以上的增加5%。
第十九条 新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2_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或出口创汇项目,且年实现县级财政税收所得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原有企业对
5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岑巩县 “绿色通行卡”,企业运输及工作车辆凭卡在县境内除高速公路外的路道上免予违章罚款。
第二十八条 除涉及保密性的工作和处臵应急突发事件,开展环境保护、财税平台建设、计划生育和安全生产检查以外,县内行政执法机关到企业检查,事前须到县工信局备案方可进入。
第二十九条 县内行政执法部门对投资商的一般违章违规行为,只督促整改,不予罚款。
第三十条 实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不准”。即不准未经备案进入企业检查;不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不准借职务之便向企业“吃、拿、卡、要”等;不准擅自对企业作出停业停产、吊销证照、查封冻结帐户、扣押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措施;不准向企业强买强卖、强揽业务、搭配搭售,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不准利用职权强行要求企业安排家属或亲朋好友上岗;不准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服务事项推诿扯皮、应办不办或无故拖延、设臵障碍、故意刁难;不准强行向企业拉赞助,强制企业订购报刊、图书资料、音像制品,无偿占用企业财物、报销不应由其承担的费用;不准强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其他收费性培训,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达标、评比活动;不准酒后到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或执法检查时态度蛮横粗暴。
第三十一条 对企业存在的问题,由县内相关部门及时调处和纠正,凡未经县级调处整改而直接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或将问题上交的,由县内有关部门承担企业经济损失并负责消除不良影响。
第三十二条 实行行风评议制度。每年聘请包括企业业主在内的行风评议监督员对县直单位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效能、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综合测评。对评议中反映强烈、问题突出、排名靠后的单位进行重点整治,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警示训诫、行政问责或组织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侵害投资商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公安部门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打击,在接到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者作出书面情况反馈。涉及投资商的诉讼案件,县人民法院按特事特办原则予以快审快结。行政不作
第五篇:新疆生猪产业发展情况
新疆生猪产业发展情况
生猪产业是新疆畜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2_年自治区畜牧业工作会议后,我区畜牧业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养猪业也呈现出持续快速增长的良好势头,养猪业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日益突出,一是满足社会需求,保证市场供应。起到了稳定肉食品物价、调节余缺的作用。二是增加了农民收入,吸纳了农村剩余劳力。目前养猪业直接解决农村劳动力就业人数达到15万人。三是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新疆养猪业的发展不仅带动了种植业和饲料工业的发展,而且带动食品加工业、饮食业等第三产业的发展。近年来,新疆各级党政对生猪产业发展极其重视,在市场牵动,政策推动下,新疆生猪产业进入产业快速转化升级阶段,产业发展实力明显提升,现将新疆生猪产业发展情况向与会各位代表简要介绍如下:
一、新疆生猪产业发展现状和发展优势
新疆是全国五大牧区之一,新疆的牛羊肉、细毛羊和伊犁马在国内久负盛名,但新疆的生猪产业一直在畜牧产业结构中占有相当比重,在猪的良种培育方面,我区先后培育出了新疆白猪、新疆黑猪、伊犁白猪、新疆瘦肉型白猪、新疆瘦肉型黑猪等。虽然新疆生猪养殖量在全国所占比重较小,但从近二十年发展情况看,新疆生猪产业发展速度和产业升级各阶段递晋速度,与内地省区及临近兄弟省区基本相一致。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到九十年代初,新疆通过全面引进推广国外优质种质,基本实现了生猪良种化生产;九十年代中后期,通过生猪繁育企业的自我发展和大型育种企业的引领,基本建立完成了新疆生猪种原生产体系;本世纪初期,通过市场竞争和淘汰,在政策扶持下,新疆生猪养殖户逐步向规模养殖大户发展过度; 202_、202_年,在国内大市场的影响下,新疆生猪产业依靠猪肉养殖成本和品质优
势,实现了由生猪调入省区向生猪调出省区的转折; 202_、202_、202_年,通过扶持发展生猪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新疆生猪优势产区基本消灭了生猪散养,天康原种猪场建设,结束了过去我区种猪引进必须依靠北京育种中心的历史。目前,新疆生猪产业即将进入向计划繁育和协作生产方向发展阶段,并将依托新疆天康美国原种猪场良种推广,逐步实现新疆生猪良种化水平的新跨越。近年来,新疆生猪产业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生猪生产水平不断提高,猪肉生产保持高速增长。202_年到202_年,我区生猪存栏从201.53万头发展到320.65万头,增长59.2%;出栏生猪从265.34万头增加到644万头,增长143%;猪肉产量从17.2万吨增加到46.55万吨,增长170%;非禁猪人均占有猪肉从23.5千克增加到48千克,增长了108%。
二是生猪规模化生产有较大发展。据统计,202_年全区年出栏1000头以上生猪标准化养殖小区(场)达到300多个,较202_年增加200多个。全区规模养殖出栏生猪达到400多万头,较202_年增加近300万头,增长350%。
三是生猪产业布局进一步优化。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已初步建立了以昌吉州东部至哈密地区北部一带县市,天山北坡一带县市,伊犁河谷、塔额盆地、焉耆盆地县市,库尔勒和阿克苏市以及喀什市为主的生猪产业带。202_年,产业带内生猪养殖量占到了全区总量的85%以上。我区已形成了年出栏100万头生猪大县一个,出栏10万头生猪主产县14个。
四是生猪外销增加,加工能力明显增强。生猪加工业有了长足发展。新疆天康食品有限公司、巴州博宁、克拉玛依瑞恒等一批上规模、上档次的肉食品屠宰加工龙头企业屠宰加工能力明显增强,仅天康食品有限公司年屠宰加工生猪能力就达到了100万头。202_年,全区出疆生猪20多万头,出疆猪肉5000多吨。
在推进生猪产业发展过程中,新疆发展生猪产业的优势条件逐步显现,除了规模化养殖程度、良种率高等生产基础优势外,还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疫病风险相对较小。我区地处内陆,属典型的大陆性气候,夏秋干燥炎热,紫外线强烈,冬春寒冷,早晚温差大,不利于细菌、病毒生长。同时,我区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区域,四面环山,人流、物流出入集中且相对较小,疫病的传播较易控制,与内地省区相比,疫病防治的成本和养殖风险较低。202_年自治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工作会议之后,全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大力推进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和兽医体制改革,全区初步形成了统一指挥、反应快捷的区、地州、县市、乡镇、村五级动物防疫网络体系和以检促防、以监促检的管理机制,可较好地保障养猪业生产安全。
二是饲料资源丰富,养殖成本较低。新疆是以农为主、农牧结合的传统农产品生产大区,人均土地和水资源占有量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新疆位于欧亚大陆腹地,干燥少雨,蒸发量大,日照充足,昼夜温差大,有三分之一的非宜棉耕地都适合发展粮食作物种植,生猪养殖所需玉米、棉粕、麸皮等的饲料资源十分丰富,多年来价格始终低于内地市场,其中玉米等主要饲料的平均市场价比内地低10-20%左右。生猪养殖成本明显低于内地省区。
三是市场潜力大,具备发展外向型养猪业的潜力和条件。我区周边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印度、巴基斯坦、吉尔吉斯及乌孜别克斯坦等8个国家总人口12.7亿,有相当部分居民有喜食猪肉习惯,在对中亚和俄罗斯等国的出口上,新疆地缘优势突出,周边国际市场开拓潜力巨大。
二、扶持生猪产业发展的主要措施和经验
(一)落实政策,加强领导,确保生猪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重视新疆生猪产业的发展,始终把促进生
猪产业发展作为加快新疆现代畜牧业发展的一项战略举措积极推进。1996、202_、202_年自治区三次畜牧工作会议都对生猪产业发展作出部署,且工作力度不断加大,1996年自治区提出“坚持在发展牛、羊等草食家畜的同时,发展猪禽产业”,202_年自治区提出“要根据市场需求,大力发展养猪业”,202_年第三次畜牧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在新疆建设优质生猪产业区,凡是适合发展生猪生产的地方都要把生猪产业纳入当地畜牧业发展规划,统筹推动。202_年为稳定生猪产业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生猪产业发展的意见》(新政发[202_]69号),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和生猪规模养殖。意见要求各地从领导精力、组织保障、政策措施上全力推动。按照自治区的部署,各地都结合实际出台了一系列扶持生猪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昌吉州奇台县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每年筹资近千万元扶持产业发展。同时,各地全面落实国家稳定生猪产业发展有关能繁母猪补贴、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政策,有效调动了生猪养殖户的生产积极性,稳定了生猪养殖。
(二)发展规模养殖,促进生猪规模化标准化生产。
近年来,借助国家、自治区生猪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和大型沼气建设项目支持,积极推进生猪规模化标准化养殖,202_-202_年国家和自治区累计投入资金5000多万元,扶持建设生猪养殖小区165个。在小区建设管理中,严格标准,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为推广标准化饲养技术,积极倡导健康养殖,202_年自治区在奇台县召开了全疆生猪标准化养殖现场会议,并由区内科研院所和设计单位,编制了《新疆生猪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设计规范》,印发全疆统一执行。各地在养殖小区建设中努力做到“三高”:一是建设标准高,实施专业化养殖。采取“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社会参与”的方式,集中财力物力,出台补助奖励措施,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原则,统一圈舍规划,实行人畜分离。形成了“大户进小区,小区
带周边”专业化养殖模式。二是管理水平高,做到了“五统一”。小区道路硬化、空地绿化、环境美化,实行“五统一”即统一品种、统一饲料、统一防疫、统一销售、统一管理的管理运行模式,做到良种、良料、良法有机配套。提高了生猪养殖水平和经济效益。三是组织化程度高,实现一体化经营。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成立了专业经济合作社,把分散农民有效组织起来,与加工经营企业建立产销关系,在供销衔接、利益协调、信息服务、技术培训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有效增强抵御市场风险能力。
(三)合理布局,建立完善生猪良种繁育体系。
积极推进生猪原种场、扩繁场建设,202_-202_年按照生猪产业发展布局,在全区扶持扩建5家生猪原种场和26个生猪扩繁场,自治区对每场建设补助40-300万元,主要用于原种猪引进、基础设施建设和育种规划制定和技术人员培训等方面。天康集团围绕打造百万头生猪生产基地的目标,投资202_万元建成疆内首个祖代原种猪场和疆内规模最大种猪二级繁育基地,形成年提供父母代种猪3万头,商品仔猪20万头能力。特别是202_年底天康公司两万头原原种猪场揭牌投产,从美国七个州引进了三大品种的230多头种猪,使我区的生猪种源建设与其他省区达到同一个水平。结束了过去我区种猪引进必须依靠北京育种中心的历史。
(四)促进产业化经营,努力降低市场风险。
一是成立了自治区生猪养殖协会,推进联合育种和计划繁育,提高产业自身调控能力。202_年自治区成立了新疆生猪养殖协会,将全区现有5家原种场、15家区级扩繁场、40家地县扩繁场全部纳入协会管理,通过政府监控,协会协调,开展联合育种,计划繁育,实现协作生产,防止生猪产业大起大落。二是建立了生猪养殖担保公司,推行生猪养殖一体化。融资3000万元,由天康控股组建成立了新疆首家生猪养殖担保公司,采取“七位一体”经营模式,统一生产销售,可为养殖户担保贷款3亿多元,降低生猪养殖环节总成本。三是扶持生猪专业合作社发展,不断提高农牧民的组织化程度。鼓励和扶持企业、专业养殖大户、畜禽营销大户牵头成立养殖专业协会、养殖合作社等,逐步将国家和各级政府对产业发展的支持交给专业合作组织进行管理,使养殖合作组织切实成为上联企业、下联农户的桥梁和开拓市场、组织生产、配置资源的主体。202_-202_年全区新成立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60多家,合作社总数达到了100多家。通过以上措施逐步使生猪产业在市场的作用下,逐步向政府监控、协会协调、计划繁育、协作生产转型。
关于“十二五”新疆生猪产业发展目标。
总的思路是:着眼于发展外向型生猪产业,以推进生猪生产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标准化为方向,发挥优势,加快扩大规模,积极建设优势产业带,努力形成龙头企业带动、科技支撑、品牌引导、基地为依托的产、加、销相互衔接的生猪产业体系,提升生猪产业整体竞争力,使生猪产业尽快成为发展现代畜牧业的重要增长点,调整优化农业结构的重要内容,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产业。
总体目标是:“十二五”末,力争全区生猪饲养量达到1000万头以上,出栏商品猪达到800万头以上,把我区建设成牛、羊、猪、禽并举的畜牧业生产大区,成为西北地区重要的生猪生产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