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当前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法律问题及解决途径
当前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法律问题及解决途径
目前,随着我市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不断增多,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公布实施以来,我院先后万章云诉彭州市天彭镇爱国村村民委员会等四起案件。另外,还有几起当事人到法院信访。这些案件涉及人数众多,法院最终也难以兑现,成为一体化进程中的一大矛盾。
一、当前农村土地征地补偿费案件增多的原因
一是农村土地现状比较混乱是纠纷产生的历史性根源。建国以来,我国土地政策一直处于多变的不稳定状态。如农业学大寨时期,鼓励农民开荒,有的村社在别的村社开荒,当时未明确所有权,当所开荒的土地被占时,村社之间为补偿问题便发生矛盾。二是土地的本质属性与法律、政策的不协调是纠纷产生的法制性根源。三是农民利益分化是纠纷产生的结构性根源。我国人地矛盾十分突出,现阶段首当其冲的表现就是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增多。
二、目前审理农村土地征地补偿费案件的主要类型
当前,产生的纠纷主要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然而有资格才有权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是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核心问题,从我院受理的系列案件来看,大致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外来户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被剥夺。外来户落户本地原因很多,平时与当地村民相安无事,但在涉及利益分配时,当地村民往往进行排斥。例如原告邓少仙等五人诉彭州市天彭镇花龙村4社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五原告于1981年举家迁入原清平乡花龙村4社,分得3.2亩承包地。但四社在分配土地补偿费时,却以原告是外来户拒绝分给。
(二)农民轮换工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被剥夺。农民轮换工是国家在特定时期的政策产物,农民往往认为轮换工有别于农民,不同意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待。刘光兴、李万益诉彭州市致和镇四方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刘光兴、李万益均系轮换工,村委会认为他们丧失了农民资格,不同意支付分配款。
(三)新落户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被剥夺。当事人基于各种原因,或通过一定关系迁入,但村民却不认同。例如原告刘春梅即属此类,刘春梅生于1987年7月18日,后由其亲属收养。1999年8月,刘春梅又回到出生地致和九江村,并落户到该村3社。村民认为刘春梅的落户是以新生儿的名义,其行为违法,故全体村民讨论一致同意不分与以粮计息的分配款。
(四)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公布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是否仍享有分配权。土地征用时间跨度较长,在具体分配时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可能丧失,分配权的界定众说不一。例如原告万章云的父母生前均系彭州市天彭镇爱国村6社的村民,从1992年起至2002年爱国村6社的土地陆续被征用,1999年、2002年9月原告万章云的父母先后死亡,2004年12月24日,爱国村6社确定了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时以原告的父母已死亡为由,认为不享有分配权。
(五)士官服役期间的分配权。对农村青年应征入伍,户口未变动,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相应的土地补偿分配权不容置疑。但当农村青年成为士官时,农村户口成为城镇户口。当士官服役期满后,作为原籍是农村的士官可能回到原籍当农民。但在服役期间,特别服役较短的三级士官是否享有土地补偿分配权,也是当前分配纠纷的一类。
(六)在校大学生的分配权。农村学生考上大学后,农村户口便迁到大学所在地,农村学生是似乎不再具有农民身份,但是我国就业政策已发生根本变化,大学生不再包分配。农村大学生同样存在毕业就失业的情形,完全可能回到原籍成为新农民。但在校期间农村大学生是否享有土地补偿分配权,各地作法不一,纠纷时有发生。
三、当前农村土地补偿纠纷应当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土地补偿问题涉及群体众多,少则一个社,多则一个村的村民,处理不好还可能产生连锁反应。有的问题是历史问题,有的问题是政策引起的,我们从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旨意出发,提出了解决此类问题的基本办法和标准,以统一对该类案件的认识。
一是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依法受理土地补偿费纠纷案件。《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此类问题又可具体分为: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享有参与征地补偿费分配权利;
二、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对土地补偿费具体数额发生争议。此两种情况从解释中可以看出,第一类应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而第二类按照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是集体经济成员资格标准如何确定。按照《解释》的第二十四条、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等规定,土地补偿费分配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是否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构成享有分配权的主要要件。审判实践中,法院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标准上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户籍主义模式。二是户籍加义务结合模式。我们认为,第二种模式较合理。
三是特殊群体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何确定。在一些特殊群体人员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上无法用上述标准确定。对特殊群体人员的成员资格问题处理上应从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习惯和合理合法两个方面考虑。
1、对三级士官以下服役军人和在校学生,特别是因读书迁口的大学生,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将其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对未成年和超生子女,只要其父母其中有一人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随其父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活的,未成年和超生子女不管其办没办户籍登记,应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对轮换工,我们认为应按其继受对象的身份来认定,与他对换人员原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轮换回来的人员就应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对尽义务但户籍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这部分人员主要是个别因结婚进的女婿或媳妇,可以不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是认定参与土地补偿费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间标准。参与土地补偿费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该有时间限制,这个时间应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时间,在这个时间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能享有分配权利,在这之后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不应参加分配。
五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后的补偿费收益能否继承。我们认为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土地补偿费分配前死亡的,才有补偿费收益份额保留和继承,在安置方案确定前死亡的成员不能保留补偿费收益份额,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补偿费分配后死亡的也不发生份额保留的问题。
六是集体经济组织“村规民约”效力如何认定。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和具体分配上,多数集体经济组织都通过村民会议等形式制定了“村规民约”,对这方面的内容予以了规定,并多年按此操作。对“村规民约”内容部分违法,部分合法的情况,在案件审理和裁判中可以对合法的部分内容予以支持。
七是村民小组能否作为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被告。村民小组有权经营、管理集体所有土地,可以讨论决定土地补偿费分配。实践中国土局征用土地很多时候也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从而村民小组与土地及相应权益联系极为紧密,由其作被告,有利于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
八是村民迁入户口时限制分配权利的承诺如何认定。实践中存在个别村民为了把户口迁入集体经济组织,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承诺不享受有关分配权利。作了此种承诺的村民事后常以当时是为了达到迁户口目的所作的不真实意思表示反悔,并要求法院认定该承诺无效。此种承诺一般应认定为对分配权利的放弃,是民法上的权利处分行为。
四、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法院难以破解的难题
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涉及社会稳定,作为原告而言可能仅一户农户而已,作为被告也可能仅是一村或一社,但涉及的利益群体就是一村或一社数百或上千农民,法律调整的纠纷隐含的人数众多。我们认为在推进城乡一体化,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对该类纠纷应以行政处理为主。
一、慎重受理农村土地补偿纠纷。我们对农村土地补偿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理性的分析,可以说思路清楚,案件审理也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但对于这起矛盾易于激化,对立人群较多的诉讼,法院最终难以彻底破解。一是这类纠纷由来已久。从我院受理的前述案件看,这类纠纷短则几年,长则数十年。有的是政策不明形成的,有的是农民自身狭隘的个人利益观形成,司法的介入将打破原有的利益格局,法院将成为口诛的对象。二是司法救济难以取得实效。保护弱势群体是司法的原则,要使这种救济得以实现就必须执行兑现。但农村土地补偿纠纷往往是分配之后,农民才提起诉讼。农民已将土地补偿费进行了分配,村、社又是空架子,法院执行不可能再到每户农户家中收取,也无法收取,法院执行不可能满足权利
人的要求。这样就形成了权利找法院要补偿费,当地群众认为法院多管理闲事,法院两头不取好的境地。三是这类纠纷政策性较强。农村土地补偿纠纷看起来仅是补偿费的分配,但其中隐藏着较强的政策,如轮换工问题,各地做法不一,法院无论是支持与否都可能带来一定的冲击,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涉及此类纠纷一定要慎重受理,至少应当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正确把握村民意思自治。农村土地补偿问题一般都通过村民大会,由村民表决分配方案,人民法院对村民意思要坚持不告不理的原则,不主动介入村民自治纠纷;坚持合法性审查的原则,不审查和判决干预其是否合理、是否合乎科学性等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要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安定团结和经济发展,切忌方法简单、粗暴。
三、强化行政解决此类纠纷的力度。行政介入比司法介入更加积极主动,也更灵活。政府各级部门应当在解决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过程中发挥积极主导的作用,严格对村规民约的审查把关,建立健全对承包经营权、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等相关权益的分配的监督机制,当此类矛盾纠纷发生时,政府部门更是责无旁贷地要起到主持协调的作用,防止大量的纠纷涌入法院,并造成法院自身无法解决,使社会矛盾聚集在一起,影响人民法院的权威和形象。
第二篇: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类型及解决途径
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类型及解决途径 本文为原创,如需引用或转载请联系本人谢谢。
摘要: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快速攀升,而且争议内容也日趋复杂化,纠纷主体也呈多元化,这给农村的稳定与发展带来不安定因素,也成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关注的焦点,是“三农”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因此,研究目前中国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问题及其解决路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纠纷类型 解决途径
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农民的命根子,对农民的生存和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随着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农村新政策,取消农业税及粮食直补、良种补贴等惠农政策的落实,许多外出务工的农民纷纷返乡要地种粮,农民种田的热情高涨,由此引发一系列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成为影响农村建设的不稳定因素。本文在对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问题的类型及原因进行深刻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问题解决的途径。
一、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主要类型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活动中,当事人常因承包土地的使用、生产经营、经营收益的处置、流转、调整、收回以及合同的履行等事项持不同看法和意见,从而导致承包经营纠纷的产生。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主要类型。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具体的司法实践,根据纠纷的当事人不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主要类型有:
(一)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纠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方,组织成员中村民作为承包方。他们之间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土地承包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的过程中。纠纷主要表现为:一是因发包方违约引发的纠纷。如干涉承包方的经营权、自主权,有些发包方强令承包方搞样板田,种植农民不愿种植的作物,否则即将承包方自主种植的作物予以铲除等。在农业承包合同期限中,发包方将农民的承包地随意收回;发包方违反民主议事原则,将土地发包给少数村民或其它人员等产生的纠纷。二是因承包方违约引发的纠纷;包括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拖欠承包费和承包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例如,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即在承包土地上建楼房,搞房地产经营。
(二)承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纠纷
承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纠纷主要表现在承包方组织经营生产的过程中,侵犯他人承包地或相邻承包地排水、用水、通行等相邻纠纷。此类纠纷主要是相邻权之间的纠纷。由于种种历史原因,承包方之间因承包地地界位置不清引发纠纷。
(三)承包方与受让人的纠纷
承包方与受让人之间的纠纷主要发生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如承包方与受让人签订土地转包合同后,转承包方交付了定金,因第三方干涉造成转承包方无法开发,转承包方要求承包方返还定金;或者转承包方交付了定金。承包方又将土地另转包他人,承包方与受让方产生的纠纷。
(四)受让方与发包方之间的纠纷
受让方与发包方之间的纠纷一般发生在承包方将承包土地流转以后,与受让方发生的流转合同纠纷或其他纠纷。如果不是发包方统一组织实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此类纠纷一般与发包方没有关系,多发生在承包方和受让方之间,多数为流转合同纠纷,也有互换承包地后因土地质量、用途、周围条件等发生变化引起的纠纷。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成因
(一)土地效益的提升,是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增多的根本原因
近年来,我国对农业和农民问题重视程度达到了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水平,对农业发展的支持也是空前的。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着重于让农民减负增收,以“两减免、三补贴”为抓手,启动了城市资源施惠农村的历史转变,正是在这种形势下,土地的收益所带来的诱惑是巨大的,农民对土地的渴求也达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又一个新的高潮,许多在城镇打工的村民也开始返回家园承包土地,以求好的收入。针对于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笔者认为经济和利益因素导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在一定时期内不可避免发生并且较长时间地存在是中国目前社会和经济生活中的客观事实,科学分析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原因,建立纠纷解决的长效机制是目前建设和谐社会背景下农村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二)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个别村干部法制观念滞后引起纠纷。由于国家“三农”优惠政策的出台,农村土地效益明显增加,使农民感觉到种地不仅不贴本,反而有利可图。个别村民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不管当初是否自愿流转土地,现在均要求继续承包责任地,出现了抢种自己原来承包地的现象,使土地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引发纠纷。个别基层干部法制观念滞后,当初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内容过于简单,留有空白,存在歧义,致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引发纠纷。
(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条款不清,流转的手续不全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经过民主议定程序达成的,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在土地承包纠纷中,即使双方订立了承包合同,也存在合同条款不清等严重问题,主要表现为承包合同的内容不具体、不明确、不完善,发包人的主体资格混乱,发包程序不规范,法律和政策的衔接不协调等。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意识的缺失,很多农户在土地流转(转包、转让、互换、租赁等)时并没有完备的手续,只是口头协议或私下协议,既不签订流转合同,也不按规定备案或报批,处于无序流转状态,并因此引发纠纷。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途径
2009年6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根据该法律的规定,解决农村土地经营纠纷的途径有:
(一)、协商解决。协商是解决纠纷的首要途径。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既省时、省力、省钱,也不会伤害相互之间的感情,有利于继续和巩固过去形成的合作关系,有利于化解矛盾。但是,采用这种方式处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由于缺乏来自第三方的疏导、斡旋,当事人往往固执己见,很难听进对方当事人的不同意见。因此,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争议的成功率较低。
(二)、调解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的当事人发生纠纷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也可以请求他人或者其他组织调解解决。农村相对城市而言,社会结构较为稳定,同村农民之间大多沾亲带故或为几代邻居,因此做好调解工作,更有利于化解矛盾、平息纠纷。同时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可省去参加仲裁和诉讼所要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而且调解方式程序便捷灵活,不至于伤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感情,有利于纠纷及时处理。但是若对土地经营纠纷案件简单处理有可能会造成一定的负面效果,不利于生产的稳定、农村社会的稳定,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因此调解应以合法自愿为原则,在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社会效果还是显著的,其中自愿贯穿于调解的全过程,任何情况下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三)、仲裁解决。与诉讼相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仅省时、省钱,而且程序简便,处理争议较快。同时,它能够充分地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利于维护和发展争议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但也要注意,由于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不是“一裁终局” 的,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有再进入诉讼程序的可能,这会让土地承包经营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另外,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的,仲裁机构不可以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只能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后,从我国农户目前收入现状而言,仲裁费用往往是个很大的负担,解决纠纷必须考虑有利于减轻农户成本的方式,尽可能为农户提供免费的仲裁服务,才能逐步使仲裁制度深入实践,得到民众的认可。
(四)、诉讼解决。针对采用诉讼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案件,在处理时应简化审理程序,强化诉讼调解。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具有季节性特点,如不及时处理,势必错过季节,影响生产,甚至导致土地无法耕种的后果,因此,此类案件的审理不能局限于普通民事案件的诉讼规则,应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依法尽可能简化审理程序,争取快立、快审、快执,尽量不影响农业生产。对于案情复杂不能及时审结的案件,可依当事人的申请,在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前提下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尽量减少农户的损失。同时,由于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以及农村经济的发展,每件案件的审理都影响重大,如果处理不当会导致矛盾激化,引发群体事件。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应将诉讼调解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多做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争取当事人在友好协商、平等谈判中共同寻求解决纠纷的办法,彻底化解矛盾和纠纷。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对于无法调解的案件,应当及时作出判决。(五)、做好法制宣传,加大普法力度,实现法律观念的现代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直接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预防和减少农村土地经营纠纷发生的是非常有必要的。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重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等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学习,增强依法办事的意识农业方面的相关法律,提高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在平时的工作中政府应主动对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进行指导,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保障村民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好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
四、结语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当事人在遇到纠纷时,究竟是通过协商,还是通过调解、仲裁、诉讼去解决,应当认真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如对方当事人的态度、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自身的财力和人力等),以及对其适用的法律规定,权衡出对自己最为有利的纠纷解决对策。
总之,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已经成为当前“三农”工作中必须认真面对的问题,处理不当极易影响我国农村地区的稳定,只有认真分析中国农村的土地纠纷存在的问题,区别不同的纠纷类型,才能有针对性的进行解决,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利益,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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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基层法院反映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遭遇司法难题
基层法院反映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遭遇司法难题
近年来,伴随着农村土地的大量征收,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矛盾越来越突出,不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补偿费分配过程中限制或剥夺了部分成员,尤其是农嫁女、上门女婿、离婚妇女、超生子女、大中专在校生等人员的权益,使得该类纠纷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通过对临安市人民法院近三年案件分析发现,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主要存在调撤率低、自动履行少、信访现象多等特点。
目前,处理此类纠纷过程中难点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集体成员资格认定难。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没有明确的立法解释或相关规定,各地法院实务操作中做法也很不一致。司法实践中认定成员资格的标准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有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判断依据;另一种是以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驻户口,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即以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联系的密切程度来判断。然而,无论采取以上二种标准中的任何一个,都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是农村集体土地交易合法性审查难。当事人一般不会主动请求审查土地交易的合法性,即便法院主动审查土地交易的合法性存在诸多难题。首先,当事人不对土地交易的合法与否进行举证,法院难以发现土地交易违法的证据。其次,法院即使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中发现了土地交易违法的证据,据此作出合同无效,也面临执行难题。第三,征收一般为政府行为,由基层法院纠正地方政府的不合法行为存在一定的难度。
三是分配方案的司法审查难。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应属村集体的重大事务,但相关法律仅规定其分配应经过一定的民主议定程序,更详细的具体分配程序却没有见之于法律。这就使实践中的操作趋于混乱,且缺乏有效的监督,使具有严重侵犯村民权益内容的分配方案出台且得不到及时的纠正,贻误解决矛盾的良机。
四是服判息诉难。法律规定与农村习惯的冲突使村民对法律存在抵触情绪,村民往往寻找“更大”的权力来推翻司法结论,结果就是不断地上访。
基层法院建议,一是通过户籍与农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相结合的原则来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二是主动审查土地交易的合法性,一旦认定土地交易违法,应判决其行为无效并相互返还合同收益;三是明确分配主体,完善分配程序,努力在一定地区做到相对统一和公平;三是出台规范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的指导意见,建立多元化调解机制,综合多种手段,尽力化解矛盾。(临安市)
第四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解决对策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解决对策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解决对策2007-12-12 17:15:47第1文秘网第1公文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解决对策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解决对策(2)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解决对策农业税降低、取消特产税、粮食直补等政策出台,农村出现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表现尤为突出。带着这个问题,我们对全市部分街镇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是没有贯彻落实好党的农村政策、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的反映,已经给农村稳定带来了不利影响,务必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妥善予以解决。
一、诱发土地承包纠纷矛盾的主要成因从调查情况分析,诱发土地承包纠纷矛盾的主要成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承包关系不
稳定的纠纷。据统计,实行免征农业税等政策后,市农经部门共接待因土地承包纠纷而上访的农民52人次,此类信访件创历史新高。土地承包纠纷案例虽多,但归纳起来为3种矛盾纠纷。(1)重新要田要地的农民与村里的矛盾纠纷。由于二轮土地承包时,农民负担重、农产品价格低,种田收益低下,二轮土地承包中留下了许多后遗症。一些农民外出打工,口头承诺不要承包地,村里为了不让承包地负担的税费落空,就将其承包地发包给其他农户。现在,这部分打工人员跑回来要田要地。一些农户二轮土地承包时书面申请不要承包地,现在也找村里要田要地。(2)耕地被占压的农户与村里的矛盾纠纷。
2、土地流转不规范的纠纷。随着国家对“三农”优惠政策的出台,农村土地越来越重要。由于以前农村承包土地流转政策不完备、不配套,土地流转行为极不规范,引发了一些土地流转的矛盾纠纷。
3、机动地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的纠纷。
二、解决土
地承包纠纷矛盾的对策针对当前农村土地出现的纠纷和矛盾,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山东省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农村实际,特提出如下解决对策,供商榷。(一)因势利导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二轮土地承包时,经营土地收入低,延包工作不完善。现在种地收入高了,有利于完善二轮土地承包工作,我们要因势利导,把调解土地纠纷与完善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结合起来,把调解土地纠纷与完善土地流转合同结合起来,做到调解一例纠纷,完善一批农户的二轮土地承包手续和土地流转合同。
1、对人多地少的农户与村里的矛盾纠纷处理:二轮土地承包比较完善的地方,要稳定原承包关系不变。个别农户人多地少要田要地的,如有机动地,适当调剂耕地让其经营。
2、对耕地被占压的农户与村里矛盾处理:一是被占压耕地的各项补偿费全额发到了农户,村又无机动地的,村里可以不
调剂土地给这些农户,但对于无地农民,国家应考虑解决其最低生活保障问题;二是村内公益事业(如建校、挖塘建库)占压承包户的土地的,村组应适当调剂土地给占压户;三是采取有偿转让的办法,解决无地农民的土地。
(二)客观公正地调解农村土地流转矛盾纠纷农村土地流转矛盾纠纷千差万别,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逐一进行处理,先解决纠纷,后完善流转手续。
1、对转包转让型纠纷处理:一是要稳定二轮土地承包关系,依法保护原承包户的权利;二是看流转合同是否合规合法,符合法规的,围绕原流转合同条款做好工作,进行调解;三是对不规范的土地流转要及时做好矛盾双方的工作,以自愿为原则协商解决,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四是土地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凡违背这一原则的流转合同都是无效合同。土地流转主体是农户,要确保原承包户得到相应的流转收益。五是要规范流转行为,引导流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订
立土地流转合同,明确流转的时间、流转的用途、流转的补偿金额等。
2、对代耕代种型纠纷处理:明确二轮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护原承包户的土地承包权利。农户二轮土地承包中获得的承包地,其承包经营权不变。代耕代种农户应将土地返还给原承包户,集体收回的要无条件返还给原承包户。
(三)尊重历史,妥善处理机动地出租方与承包方的矛盾纠纷此类纠纷的矛盾焦点有二个,一是减征农业税后,承租户要求少交或减免交租赁费;二是“粮食直补”后,种粮农户要求得“直补款”。我们认为一要履行原租赁合同,维护合同严肃性。因为租赁承包不同于家庭承包,此类承包是少数农民占有较多土地资源。如果不交租赁费,明显不合理。至于租赁费的额度,矛盾双方可以协商,或经乡镇调解解决。二要落实好“直补”政策。
(四)稳定承包,实事求是地解决机动地发包方与承包方的矛盾纠纷一要稳定原承包关系。此类承包属专业承包,有的还是通过招投标 的方式承包的,只要原承包合同合法,发包、承包双方必须遵守合同。二要实事求是地解决纠纷。鉴于农业税减免、特产税取消后,其他农户负担减轻的情况,发包、承包双方可以通过平等协商,适当降低承包标的,降标额度不大于原农业税亩平负担额度,并签订补充协议,完善发包、承包手续,解决矛盾纠纷。
三、几点建议
(一)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贯彻落实力度《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出台了一年多,但宣传落实不够,相当一部分街镇、村干部还不了解《农村土地承包法》,下步要把《农村土地承包法》列入普法内容,加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解决对策
第五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解决对策
农业税降低、取消特产税、粮食直补等政策出台,农村出现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表现尤为突出。带着这个问题,我们对全市部分街镇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是没有贯彻落实好党的农村政策、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的反映,已经给农村稳定带来了不利影响,务必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妥善予以解决。
一、诱发土地承包纠纷矛盾的主要成因
从调查情况分析,诱发土地承包纠纷矛盾的主要成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承包关系不稳定的纠纷。据统计,实行免征农业税等政策后,市农经部门共接待因土地承包纠纷而上访的农民52人次,此类信访件创历史新高。土地承包纠纷案例虽多,但归纳起来为3种矛盾纠纷。
(1)重新要田要地的农民与村里的矛盾纠纷。由于二轮土地承包时,农民负担重、农产品价格低,种田收益低下,二轮土地承包中留下了许多后遗症。一些农民外出打工,口头承诺不要承包地,村里为了不让承包地负担的税费落空,就将其承包地发包给其他农户。现在,这部分打工人员跑回来要田要地。一些农户二轮土地承包时书面申请不要承包地,现在也找村里要田要地。
(2)耕地被占压的农户与村里的矛盾纠纷。
2、土地流转不规范的纠纷。随着国家对“三农”优惠政策的出台,农村土地越来越重要。由于以前农村承包土地流转政策不完备、不配套,土地流转行为极不规范,引发了一些土地流转的矛盾纠纷。
3、机动地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的纠纷。
二、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矛盾的对策针对当前农村土地出现的纠纷和矛盾,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山东省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农村实际,特提出如下解决对策,供商榷。
(一)因势利导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二轮土地承包时,经营土地收入低,延包工作不完善。现在种地收入高了,有利于完善二轮土地承包工作,我们要因势利导,把调解土地纠纷与完善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结合起来,把调解土地纠纷与完善土地流转合同结合起来,做到调解一例纠纷,完善一批农户的二轮土地承包手续和土地流转合同。
1、对人多地少的农户与村里的矛盾纠纷处理:二轮土地承包比较完善的地方,要稳定原承包关系不变。个别农户人多地少要田要地的,如有机动地,适当调剂耕地让其经营。
2、对耕地被占压的农户与村里矛盾处理:一是被占压耕地的各项补偿费全额发到了农户,村又无机动地的,村里可以不调剂土地给这些农户,但对于无地农民,国家应考虑解决其最低生活保障问题;二是村内公益事业(如建校、挖塘建库)占压承包户的土地的,村组应适当调剂土地给占压户;三是采取有偿转让的办法,解决无地农民的土地。
(二)客观公正地调解农村土地流转矛盾纠纷
农村土地流转矛盾纠纷千差万别,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逐一进行处理,先解决纠纷,后完善流转手续。
1、对转包转让型纠纷处理:一是要稳定二轮土地承包关系,依法保护原承包户的权利;二是看流转合同是否合规合法,符合法规的,围绕原流转合同条款做好工作,进行调解;三是对不规范的土地流转要及时做好矛盾双方的工作,以自愿为原则协商解决,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四是土地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凡违背这一原则的流转合同都是无效合同。土地流转主体是农户,要确保原承包户得到相应的流转收益。五是要规范流转行为,引导流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订立土地流转合同,明确流转的时间、流转的用途、流转的补偿金额等。
2、对代耕代种型纠纷处理:明确二轮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护原承包户的土地承包权利。农户二轮土地承包中获得的承包地,其承包经营权不变。代耕代种农户应将土地返还给原承包户,集体收回的要无条件返还给原承包户。
(三)尊重历史,妥善处理机动地出租方与承包方的矛盾纠纷此类纠纷的矛盾焦点有二个,一是减征农业税后,承租户要求少交或减免交租赁费;二是“粮食直补”后,种粮农户要求得“直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