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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对策与思考[范文]

对当前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对策与思考[范文]



第一篇:对当前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对策与思考[范文]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执政能力建设,特别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是党执政后的一项根本建设,也是我们党始终面临和不断探索的一个重大课题。依法执政离不开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研究和解决当前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提高司法及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是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密切需要,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法治政府,提高党的执政地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尤其是我国正式成为WTO成员之后,对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产生重要影响,特别是对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依法行政的关键是行政执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经费保障不足,驱使部门执法利益化的问题

一些行政执法部门仍然存在着执法人员的开支、生活福利及办公经费等没有列入财政全额拨款,或仅仅保障人员开支,其他费用由单位自酬,使其正常执法活动难以得到顺利开展。在这种情况下,执法部门往往就要以收费或罚没收入充抵执法经费,方能保障正常办公。在我市今年查处的某县煤炭管理部门乱施处罚的监督案件中就有这样一幕:执法人员披星戴月上路执法,一旦遇到违规行为不论情节轻重一率按上限实施处罚,待罚没款上缴财政后,财政又以95%的比例反拨经费,以保证执法人员开支。导致了该部门不是为了管理而执法,而是为了“生存”而处罚。这样的情况还致使一些执法部门行使职权与经济利益未彻底脱钩,自办经济实体,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下设协会巧立名目收费,甚至向行政执法人员和下级机关下达收费和罚没款指标的做法。受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严重影响,有的执法人员为谋取单位、部门利益,乱施处罚,重复处罚,致使“乱关人、乱扣押、乱罚款”的三乱现象屡禁不止,造成行政执法不公的现象还是普遍存在的。

还有一些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行政违法案件中,涉及的对相对人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又需要追究相对人的刑事责任,一旦将案件移送,罚款也将随案移送。执法部门为了不让 利益受损失,维护部门和单位利益,完成上级下达的罚款创收任务,确保本单位干部职工工资、福利兑现,既便是相对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现在这种利益驱动下,也是一罚了之,单位得实惠,相对人也满意。

2、部分法规、规章不够健全、完善,存在着有法难依的问题。

从总体上讲,我国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统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特别是行政立法工作也明显加强,行政执法的主要方面基本上有法可依。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行政管理事务日益繁杂,我国的行政立法工作不能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一是行政法规的规定还不完善。有些行政法规、规章已不能适应或者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尽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清理、废止或修改了一大批不适应情况发展变化需要的法律、法规、规章,但我国行政法律规范仍存在一些问题,还有不少应修改的行政法规、规章未予修改,以致行政执法机关有法难依。二是行政法律规范之间还存在着不够协调的现象。在我国,享有行政立法权的有中央国家权力机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和部委,以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由于立法机关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的时间不同,所掌握的情况不同,或所处的角度不同,或受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影响,造成不同时期,不同层面的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不协调、不衔接,以致给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存在着各部门受利益影响所形成的法与法之间相互抵触、“打架”的现象。此外,我国现行的行政法规、规章中有的还存在过于原则,不具体、不明确,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的情况。

3、行政执法队伍素质不高,存在着执法不严的问题。

一是政治素质不高。作为执法者职业道德和社会主义道德,增强拒腐蚀能力,“打铁需要本身硬”,自己“硬”了,执法方能严。但有些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执法犯法,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导致行政执法难严,直接影响行政执法效果。执法人员收受贿赂、徇私舞弊,不移送刑事案件违法调解,以罚代刑的背后,往往伴随着权钱交易,执法人员收受或索取行政相对人的贿赂。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中,工商管理人员白启祥、李亭君明知他人销售劣质奶粉导致被害人死亡,被害人亲属也多次要求查处此案,但白、李二人却因接受了当事人吃请和1000元贿赂,仅作了行政处罚,并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真相,企图让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二是业务素质不高。有些行政执法部门的一些执法人员没有受过专业培训,有的甚至聘用临时人员执法,他们既没有专业知识,也不懂法律。作为执法人员,自己本身就是法盲,这样的执法人员怎么能严格执法。

4、行政执法的环境状况较差,存在着执法难以保证的问题。

一是部门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淡薄。一些领导干部以言代法,把自己的话变成法上之法,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政府的形象;有的领导干部以权代法,超越规定的职权范围,乱下指示,乱批条件,任意干预行政执法,严重影响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有的领导干部违法干扰执法,给违法者讲情,说好话,开脱责任,下级执法机关作出的决定经常因上级领导干预而改变,搞得执法人员非常被动,使执法人员心灰意冷,不能积极工作。二是普通群众法律意识不强。有的群众缺乏权利意识,不重视也不关心维护自己的权利,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不知借助法律武器加以保护,而是无可奈何;有的群众缺乏义务观念,没有认识到自觉遵纪守法,支持和配合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是自己应尽的义务,而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在心理上有抵触情绪,在行为上表现为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不配合,甚至百般阻挠,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影响行政执法活动。

5、行政执法权“出租”现象严重,致使权力泛滥的问题

行政执法权是国家赋于国家行政机关的一项特殊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享有。实际工作中,有此国家行政机关利益驱动,法制观念淡薄,滥施委托,把本应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权利,“出租”给某些单位和个人,以致使一些单位和个人借用“出租”的行政权,乱罚款、滥收费,甚至索取、收受行政相对人贿赂、贪污、私分罚没款,造成较坏的社会影响。如环境卫生权本应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但是,有些国家行政机关硬是把管理权承包出租给个人,并以便于管理的名义成立临时性执法队,行使行政执法权。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市火车站站前广场有一些不明身份的人进行环境卫生罚款。这些人持有正式定额罚没票据,佩有胸签,经常在清晨出来执法,主要针对外地来本地或转乘的旅客吐痰、扔烟头等行为进行罚款。罚款数额高低不等,并且不给票据,如不缴纳罚款便会遭到围攻甚至大打出手,群众反映强烈。接到群众举报后,经过调查了解到,这些人是自“非典”时期以来,由一名叫刘某的召集到站前广场对吐痰、乱扔东西等行为进行处罚,每人交320元,其中200元押金,100元买罚款票据,20元办“证件”(自制的一种胸卡)。刘某承认,由其妻子与市环卫处站前监察大队一负责人联系,组织36人对站前广场的吐痰、乱扔东西行为进行处罚。向他们出售罚款票据,用60元钱可以在环卫处买到票值100元的罚款票据,剩下的40元由这些人据为己有。这些人当中有下岗工人、社会闲散人员,有6人曾受过刑事处罚。每天每人交刘某10元管理费(开始为3元),刘自称共得管理费9500余元。这种行为导致的结果必然是权利泛滥,影响政府形象,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二、解决行政执法难点问题的有效对策

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有利于提高行政案件质量和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有利于维护政府形象,有利于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对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提高我党依法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1、切实加强政府立法工作,使行政执法有法可依。

行政立法是行政执法的前提和基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围绕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从政府工作的实际出发,针对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抓紧制定一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急需的、体现改革精神的行政法规、规章,为行政执法提供前提条件。在政府立法工作中,要以绝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为根本原则,对涉及到人民群众利益的行政法规、规章,要认真把握社情民意,充分考虑改革发展的客观要求和群众的接受程度,坚决防止和克服通过立法扩大部门利益、地区利益的不良倾向,自觉做到部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科学合理地制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严格立法权限和程序,努力提高立法质量,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把制定新的法规与修订现行法规结合起来,及时清理与政府机构改革要求不相一致的行政法规、规章,保持法规体系的完整性、有效性。

2、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

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果如何,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因此,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首先,要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对聘用从事行政执法的全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或者予以辞退。录用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标准、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切实把好用人关。其次,要实行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在行政执法人员的年度考核中,将法制观念的强弱、掌握法律知识的程度、依法办事的水平和能力等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并与他们的任职、晋升结合起来。要严肃纪律、严格管理、强化监督、从严治政,对那些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欺压百姓的人员,必须坚决依法严肃处理并清理出行政执法队伍,决不能让少数“害群这马”败坏整个行政执法队伍的形象。

3、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严格行政执法。

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关键在于严格行政执法,并建立各种责任检查制度。首先,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政令畅通。正确对待和依法行使权力,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办事,做到清政廉明,铁面无私,执法如山。决不允许搞人情执法,更不准徇私枉法。坚决清除行政执法中的消极腐败现象,纠正不顾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本位主义、地方主义。对违法者无论涉及到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严肃追究,依法予以惩处。其次,要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要求,依法行政必须严格行政执法并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评议考核制,使行政执法的权力和责任相一致,为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提供法制保证要将本部门负责实施和共同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职责分解落实到具体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依法确定每个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责权限、执法标准、工作程序、工作制度以及保障实施的措施,确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要与建立行政管理公示制、评议考核制、错案责任追究制结合起来。行政机关办理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把执法依据、执法制度、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要将落实执法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进行年度综合考核和检验政绩的重要内容,并制定科学的考核标准和考评办法,依法追究责任造成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的直接责任人。同时,应建立健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领导审批制度,行政复议制度,错案追究制度,赔偿责任追究制度等,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检查监督。

4、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还要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制度,按照《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建立一系列行政执法监督制度,采取多种监督手段、监督方式,切实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力度。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以保证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有效。要以对行政处罚的监督为重点和突破口,全面加大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要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及时组织专项执法检查,及时解决和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5、加强普法宣传教育,为行政执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依法治国,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依法行政,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执法人员都要学会并善于依法处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提高(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www.feisuxs查看)依法行政能力。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全国人大颁布的《行政许可法》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举措。要继续深入持久地、卓有成效地在全社会尤其是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间广泛开展普法教育,以增强全民族法律意识,形成人人知法、守法、执法的良好风尚,既要建立法制国家,又要形成法治社会,从而为行政执法奠定起广泛而坚实的群众基础。同时,要特别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学习宪法和法律,学习和掌握自己主管的部门所涉及的法规和规章,增强法治观念,严格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支持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执法,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只有这样,才能有助于形成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

第二篇:对当前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思考

对当前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思考

对当前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思考

对当前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思考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执政能力建设,特别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是党执政后的一项根本建设,也是我们党始终面临和不断探索的一个重大课题。其中,依法执政又是党和国家历史基础教训的高度概括和总结。依法执政离不开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研究和解决当前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诸多

问题,提高司法及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是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密切需要,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法治政府,提高党的执政地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一、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浓厚的功利色彩、部门利益驱动、不移送刑事案件

在一些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行政违法案件中,涉及的对相对人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又需要追究相对人的刑事责任,一旦将案件移送,罚款也将随案移送。执法部门为了不让利益受损失,维护部门和单位利益,完成上级下达的罚款创收任务,确保本单位干部职工工资、福利兑现,既便是相对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现在这种利益驱动下,也是一罚了之,单位得实惠,相对人也满意。

2、执法人员收受贿赂、徇私舞弊,不移送刑事案件

违法调解,以罚代刑的背后,往往伴随着权钱交易,执法人员收受或索取行政相对人的贿赂。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中,工商管理人员白启祥、李亭君明知他人销售劣质奶粉导致被害人死亡,被害人亲属也多次要求查处此案,但白、李二人却因接受了当事人吃请和1000元贿赂,仅作了行政处罚,并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真相,企图让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

3、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差,缺乏区分罪与非的识别能力,证据收集、保全能力低,而不移送刑事案件

行政执法案件中构成犯罪的,大多数为结果犯,有的用具体数字表述,有的则用“情节严重,性质严重”等模糊概念表述,在实践中不宜把握,尽管有的案件有司法解释,但行政执法部门对司法解释知之甚少,在案件处理中,往往是就低不就高,以理解和掌握的政策法律结案,致使有些触犯刑律的犯罪嫌疑人未受到刑事追究,放纵了犯罪。另外,收集固定证据是专业性很强的一项专门工作,一方面,法律对证据形式、证明方法有特殊要求,另一方面,对证据材料的调查、收集、审查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同时,证据由于时间或其它原因,有灭失或难以提取的困难,固定和保全证据也显得尤为重要,行政执法人员使用证据的专业水平低,要么程序不合法,要么证据不能证明犯罪,致使有些刑事案件降格处理,导致打击不力,放纵犯罪。

4、行政执法权“出租”现象严重,致使权力泛滥

行政执法权是国家赋于国家行政机关的一项特殊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享有。实际工作中,有此国家行政机关利益驱动,法制观念淡薄,把本应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权利,“出租”给某些单位和个人,以致使一些单位和个人借用“出租”的行政权,乱罚款、滥收费,甚至索取、收受行政相对人贿赂、贪污、私分罚没款,造成

较坏的社会影响。如烟火爆竹、煤碳管理权本应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但是,有些国家行政机关硬是把管理权承包出租给个人,并以政府的名义成立办公室,行使行政执法权。这种行为导致的结果必然是权利泛滥,影响政府形象,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5、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意识差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理所当然地应当担负起对法律实施的监督职责,但检察机关重刑轻罚的思想依然存在,在打击刑事犯罪方面我们的确积累了不少经验,这是无庸置疑的。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行政执法领域经济领域内的违法犯罪日渐增多,打击这类犯罪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需要,我国九七刑法的修改就是例证。检察机关如何随着立法上的调整,加大对行政执法领域犯罪的查处力度是当前我们值得探讨和思考的问题。首先,要认识到当前行政执法中有些问题的严重性,有的权钱

交易,败坏党和政府的形象,有的渎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有的无视法律,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等。如果听之任之,会破坏我国刚刚建立的市场秩序和法制秩序,就影响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执政目标的实现,其危害性是不能低估的。其次,唱好法律监督的主旋律,借助法律监督这个平台,查处和打击行政执法犯罪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职责。如果我们在观念上对行政执法监督仍然抱着无所谓,害怕多一事,或者是例行公事,满足于发文件、讲讲话,不实实在在地抓一抓案件,那就是对“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认识的一种偏颇,是执法中的教条主义和主观主义,应当给予摈弃。

6、对行政执法监督程序不规范,导致监督不力

今年高检院和国务院部分行政执法

对当前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思考

第三篇:浅谈当前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浅谈当前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08治本三 邹颖

摘要:公安行政执法,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在具

体适用公安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直接影响公安行政相对人一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对公民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行政执法必须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执法,这是公安行政法律法规得以正确实施的重要保障。就目前我国的法治现状而言,已经基本具备了有法可依,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却不尽如人意。

关键字:公安行政执法依法行使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公安行政执法,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在具体适用公安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直接影响公安行政相对人一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对公民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它具有五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公安行政执法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二是公安行政执法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职权实施的行为;三是公安行政执法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四是公安行政执法要通过法律文书或其他法定形式表现出来;五是公安行政执法的权威性、严肃性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

公安机关做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是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弘扬良好的社会风尚、打击犯罪、保障百姓安居乐业的一个组织构成。当前,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们的基本国策,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公安行政执法必须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执法,这是公安行政法律法规得以正确实施的重要保障。就目前我国的法治现状而言,已经基本具备了有法可依,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却不尽如人意。在一些地区公安执法不严、不能公正执法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这种现象的存在将严重影响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并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正常发挥。因此,我们必须对其进行研究和探索,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公正执法的行为准则落到实处。

一、当前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在认定案件事实中存在的问题

公安行政执法在认定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公安行政执法中违法行为的构成认定错误。有的执法部门人民警察因为不熟悉、不了解相关的公安专业性知识,在公安行政执法中不能准确把握违法构成的标准,把本来不构成违法的行为错误认定为违法行为。

二是公安行政执法中行政相对人认定错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针对具体、明确的行政相对人,然而在公安行政执法活动中,由于办案人员的工作态度马虎,不负责任,粗枝大叶,不深入细致地调查案件事

实等原因,对公安行政相对人认定错误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公安行政执法中公安行政相对人责任认定错误。众多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不认真剖析当事人各方的责任,不分轻重,各打五十大板,或只是简单从事,粗略了解前因后果即主观断案的做法在公安行政执法中仍然还不同程度的存在。

四是执法中不重视把握案件事实情节。不能全面把握和充分考虑事实的法定情节和与适用法律相关的其他重要情节,导致认定案件事实不准确,确定法律责任不适当。例如,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决定行政处罚时,对有关责任年龄的法定情节的考虑却被忽略了。此外,对有些案件事实情节虽然法律未做明确规定,但对适用法律具有重要影响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时应当予以考虑而没有考虑。

(二)适用实体法律规范中存在的问题

在公安行政执法实践中,适用法律规范中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具体行政行为应该适用甲法,却错误地适用了乙法;(2)具体行政行为应适用法律规范中的此条,却错误地适用了彼条;(3)具体行政行为应适用法律效力高的法律规范,却错误的适用了法律效力低的法律规范;(4)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规范不完整、不全面或者画蛇添足。本来应同时适用几个不同法律规范或者一个法律文件中的不同条款,却错误地只适用了其中的一个法律文件或者一个条款;本来只适用一个法律文件或者一个法律文件中的一个条款,却错误地适用了几个法律文件或者几个条款;(5)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了已经废止的或者撤销的法律规范。

(三)在履行公安行政执法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所谓公安行政执法程序,是指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公安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的总称。公安行政执法程序主要包括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强制程序、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决定程序、行政监督程序、行政检查程序以及其他一些公安行政执法的规则、要求等方面的内容。作为公安行政执法的很重要组成,公安行政执法程序对于保障和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公安行政执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还比较普遍,这种执法观念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严重影响了公安行政执法的正确性和有效性,这主要表现为:

1、做出行政行为时没有采取法律所要求的方式或采取了法律所禁止的方式。如不按规定制作书面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到后不给被罚款人开具罚款收据等。

2、做出行政行为时虽然符合法定方式,却违反了法定方式的具体要求。如,公安机关未告知行政相对人公安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和理由,未告知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3、执法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的步骤。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普通程序有:传唤、询问、取证、告知、听证、决定六个步骤,办理的治安案件只有经过这几项步骤,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才符合法定程序。

4、做出的行政行为在时间限度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

案件程序规定》第47条规定,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公安机关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8小时等。

(四)、民警个人素质导致的问题

一是对公安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了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分局或者派出所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违法行使了依法应由公安局行使的公安行政管理权和处罚权;对公安行政管理中的某些严重违法行为擅自超越法定的最高限额(上限)实施处罚;超越职权行使法律、法规已授予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权和处罚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是在执法实践中,对公安行政相对人的实际处罚仍然存在着大量不适当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有的在行政自由裁量权幅度范围内对该处以较轻处罚的却处以较重的重罚,该处以较重处罚的却处以较轻的处罚;有的对同类别、同情节的违法行为却处以不同的处罚;有的对同类别、不同情节的违法行为却做出相同的处罚;还有的处罚不是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目的,而是为了实现某些个人或者小团体的一己私利。

二、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

(一)执法不能顺应形势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我们必须要有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法律体系。同时,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中国正一步步与世界接轨,融入地球村大家庭中,这也会对中国经济领域带来新冲击,经济环境的变化又影响到政治、文化、社会等诸多因素的发展趋势。在新规则、新环境、新趋势下,都将会对公安执法活动带来冲击。首先是在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执法思想、观念上的挑战。一是执法环境发生了变化。随着国际贸易活动的增多,国内外投资、经商、旅游、探亲、访问等活动频繁,经济领域的犯罪也势必与国际经济犯罪接轨,呈现量多、杂、广的特点,这些因素都改变了我们所处的环境。二是执法内容更加广泛。以外国人、国际贸易单位为相对方的执法量加大、范围更广。利用现代市场经济知识所进行的犯罪,计算机网络犯罪、国际金融诈骗等科技含量较高、专业化手段突出的犯罪增多,跨国经济犯罪活动、国际恐怖活动和非法移民活动等更加突出。三是执法要求更高。在处理国际经济贸易纠纷、案件等过程中,更强调依条约办事、依法办案,执法的程序性、实体性规定更加严格。

(二)执法条件落后,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部分执法人员文化程度不高,尤其是基层执法机构人员表现更为突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少数,法律专业毕业的人员更少。其次,执法队伍的知识结构不合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的过程中,经济纠纷大量出现,要求执法人员不仅要懂法律,还要懂经济、懂外语。而这样的人才公安机关极为缺乏。再次,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违法犯罪手段也更加先进和隐蔽,要求执法人员有过硬的业务能力。而现在执法人员业务技能还有相当差距。

另外,执法条件也有很大的局限性。有的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不足,难以完成日益繁重的执法任务,雇用非公务员执法的情况比比皆是。使用这些业务不精通,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的人员,不可能提高执法效益。有的执法机关经费紧缺,执法人员的工资都不能如期发放,调查差旅费由个人垫支,办案经费不能保障。有的执法机关办公条件落后,在外执法靠借其他单位的车辆,办理业务没有采用先进设备,难以适用办案要求。

(三)公安队伍法治观念不强

目前,人民群众在充分肯定公安机关为打击刑事犯罪及维护社会稳定而做出的巨大奉献牺牲的同时,对公安队伍意见最大、最集中的就是各种各样的执法问题,深究其原因主要是法治观念不强造成的。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法制观念不强,出现执法犯法行为

作为执法者,应该懂得甚至熟悉法律也应该知道违法犯罪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后果。但由于法律至上观念不强、防腐拒变意志力不够坚定,近些年来相继发生了民警违法犯罪的事情,有贪污受贿、有挪用公款、有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甚至出现指使刑满释放人员伤害致死。

(2)人权保障观念不强,刑讯逼供屡禁不止

少数民警法律意识、证据意识淡薄,以管人者自居,没有把执法对象的权利放在眼里,随心所欲。耍特权、抖威风,在审讯时,辱骂、体罚违法犯罪嫌疑人,甚至搞刑讯逼供,违反规定,滥用枪支警械。

(3)严格尊守法定程序观念不强,随意执法

有的民警办事不注重按法定程序办,重实体法、轻程序法,认为只要执法行为实际效果合法,违反法定程序无关紧要。有的民警对法律法规一知半解,对法律条款不能正确把握,对法定程序随意理解,还在程序上刁难当事人,自己喜欢怎办就怎办,各行其是。例如,个别民警就出现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没有履行告知程序;有的民警在纠正交通违章开具处罚决定书时,不按实际违反条款处罚,而是根据违章者的态度表现随意加大或减轻处罚。

(4)为人民服务宗旨观念不强,不认真依法履行职责

少数民警未能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未能深刻体会“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实质,仍然在执法活动中存在推诿、拖延、弄权甚至渎职的行为。

三、解决当前存在问题的对策

第一、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大力度和投入,进一步加强公安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公安行政执法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使之能高效、合法的开展公安行政执法活动,正确、合法、及时地适用公安行政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公安行政管理的职责权限,做到依法行政。

第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错案追究制度和依法赔偿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当前我局公安行政存在的问题,杜绝执法中存在的消极执法倾向,整顿公安行政执法秩序。理顺公安行政执法制度,建立健全科学、管用的执法制度,要抓住容易发生问题的工作环节,树立细节决定成败的理念,抓早、抓小、抓苗头,防微杜渐,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防止问题的发生。不断完善的执法规范化体系,使每一执法环节和执法行为都有章可循。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

第三、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安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使国家权力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新闻媒介的监督以及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审计监督、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均能全面、系统地制度化、明确化,使行政执法监督真正做到科学、有效,使上述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能够形成合力,发挥积极有效的监督作用。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公安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执法,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同时,公安行政要把制度规范与法律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公安民警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篇:当前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林业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生态建设最根本、最长期的措施。在可持续发展中,林业负有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林业负有首要地位;在西部大开发中,林业负有基础地位。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林业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因此,做好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安全,不断地推进林业生态建设,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广汉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在上级业务部门的关心和支持下,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始终坚持以《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为武器,依法行政。林业行政执法在人员少,工作任务重的情况下,努力克服不利因素,严格执法,依法治林,适时开展专项行动,严历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为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保护森林资源和林业法制建设,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和贡献。

但是,从目前开展林业行政执法的情况来看,我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还不能适应生态建设发展和治理的需要,依然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对林业行政执法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就促使我市林业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要正视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认真加以研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措施,把全市的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结合实际,笔者就广汉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对策及建议。

当前,我市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是:

一、对《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还不够深入,缺乏应具的法律权威。自《森林法》公布以来,虽然全市各乡(镇)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多次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但往往限于帖标语、发资料、办专栏、出动宣传车等形式,而深入基层讲法、以案释法的较少,结果是声势大收效小。据调查,目前,全市干部中有13%、群众中有52%的人不了解甚至不知道《森林法》。特别是一些不识字的农民,对《森林法》知之甚少,有的只知道《森林法》就是不能随便砍别人的树,认为只要树是自己栽的,想怎样处理就怎样处理,因而违了法也不知道。有的村干部认为集体的林木属集体管理,砍几棵树自己有处理权,砍集体的树给社员解决困难没什么不对。有的社员认为山林是分给自己的,自己房前屋后栽的树,砍树办不办手续、砍多砍少是自己的事,别人管不着。另外,在《森林法》的宣传中,存在讲大道理、喊口号的情况多,对有关的具体规定和具体的配套法规讲得少的问题,如占用使用林地、木材采伐申请、苗木种子检疫、木材凭证运输等一些具体规定,有很多群众不知道,待违法后处理时,受罚人感到很委屈,不服以至造成诉讼。有个别工作人员,甚至不想让群众知道有关法规和规定,认为这样处理起来比较主动,想怎样罚就怎样罚、被罚者无据反映。

二、执法力量薄弱,任务重。林业行政案件具有涉及面广,隐蔽性、突发性、群众性强,工作量大,难于及时发现和调查取证困难等诸多特点。这就从客观上要求林业主管部门应具有较强的执法力量和有效的执法手段,以确保对案件的监控发现能力、制止能力和查处能力,从而有效地担负起保护森林资源,保障林业生产经营正常秩序的重任。然而,从目前我市林业发展的情况来看,林业行政执法严重存在着执法力量与所担负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特别是基层乡(镇)反映尤其突出。根据现有林业管理职能和职责的设置情况,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所担负的林地资源管理、护林防火、林木病虫防治、制止乱砍滥伐、木材流通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等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大多归口林政管理部门负责,而林政管理部门一般只有3—5人,有的仅有2—3人,目前广汉只有4人,很明显与担负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特别是2000年以来,国家天保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等林业建设工程任务在我市的实施,这种不相适应的问题显得更为明显,这就难免造成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粗放,顾此失彼,以至造成大量的案件无力查处。形成这种状况,既有客观方面的因素,也有主观上的原因。客观上,林政执法部门的编制普遍较少,往往是只给林业部门加任务而不增加编制,因此,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较少,这种状况县级林业部门不仅如此,基层乡(镇)也是如此。如我市森林资源管护虽划分了六个片区林业工作站,并明确了工作职责和任务,但由于受到农村综合体制改革及财政经费来源等问题的影响,至今六个片区林业工作站也没有进行独立的法人资格登记,设置编制和落实管理人员,日常工作有名无实,形同虚设,更谈不上林政管理和开展执法工作。另外,全市19个乡(镇)虽然都安排了一名林业员负责林业工作,但大都由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人员兼职,也不具备开展林业行政执法的资格和条件。主观方面,还存在着对林业执法重要性认识不足的问题,认为广汉不是林区,没有什么森林资源,林业案件少,不存在什么林业行政执法可言,因此,在林业行政执法工作重视程度上和加强执法力量上就难免存在着重此轻彼的问题。

三、执法装备欠缺,手段缺位被动。林业行政执法部门与其所负担的执法任务缺乏必要的技术装备和执法手段。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执法办案的专用车辆,如遇有突发案件举报,难以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应对和处置案件。二是林业行政执法部门承担着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双重任务,在人员少,任务重的情况下,难以实现主动执法,对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行为做到有效的监控和打击。一般情况下,获取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犯罪信息与线索主要来源于群众,无疑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机会,以至盗伐、盗运和非法收购林木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三是目前我市虽设置了林业公安机构,但至今未落实人员,在开展林业行政执法时,无法实现有效的执法配合,对违法行为实施必要的强制手段,缺乏应有的震慑力。如对违法运输木材的运载工具和车主没有扣留处置权,致使一些车主有恃无恐,违法运输木材的行为屡禁不止;对盗伐滥伐数量大的违法犯罪人员不能实施强制手段,导致了林业行政执法的被动和尴尬;对盗伐滥伐放在私人住所内的木材,林政执法人员怕涉嫌非法收查而不敢进屋查看,从而给违法分子以可乘之机。这些状况的存在,从客观上讲,影响了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效率的提高,难以做到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四、有法难依,执法不严现象仍然存在。林业案件有法难依,执法不严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对涉及人情关系的案子,特别是涉及领导干部违法的案件,由于受到各方面的干扰,以至林业行政执法相当困难,阻力较大,很难做到严格秉公执法。如有的领导干部明知是违法采伐或运输的木材,却碍于情面和关系,打招呼,暗示执法人员开绿灯放行或轻描淡写作一般林政案件处理了事。由此而来,促使一些已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不能及时依法移送司法部门立案处理,其结果是该追究没得到追究,该处罚的没得到处罚,由此而来,损害了林业行政执法的威信,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二是个别执法人员存在工作方法简单,在开展执法工作时,对案件处理不作深究细查,图省事而轻处罚,一律以教育了之。如对群众的乱砍滥伐问题,感到法不治众,一般只作象征性的口头教育处理,因而,助长了一些人的毁林歪风;三是执法程序不严,调查取证简单化。在办案调查取证中,个别执法人员存在“以嘴代卷”现象,忽视证据材料的充分有力与相互印证,收集的材料不齐不力,不充分的问题。四是执法力量不足,对盗伐滥伐林木、无证运输木材、非法收购林木行为难以做到有效监控和取证,使很多案件无力查处。五是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与协调,造成执法困难。如涉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城市建设、路政工程建设、电力工程建设等,需要对树木进行砍伐时,有些部门忽视林业部门的存在,只根据自己部门的规定和建设的需要擅自砍伐树木,或先砍后补手续,将违法变成合法。

五、执法主体不当,违法行使权利。按照现行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林业行政执法主体是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组织和单位。可是,由于受财政核算包干体制的影响和部门直接利益的驱使,个别乡(镇)及工作人员,在发生林政案件时,一方面,为了履行林业管理职责或解决一些必要的费用开支,另一方面,明知没有取得执法授权委托,不具备林业行政执法资格,却以乡(镇)政府或林业管理站、派出所的名誉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处罚,直接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外,违法行使权利现象仍然存在。如有的基层领导法制观念淡薄,明知林木砍伐要凭证采伐,但却无视《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按规定和审批程序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或以市政建设的需要为由随意表态同意滥伐林木。有的乡(镇)或村社以招商引资、项目开发和发展当地经济为由,擅自主张,默许企业乱采乱挖侵占林地、未批使用林地,因牵涉面广,查处难度较大。

上述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表明,我市林业法制建设的任务还十分艰巨,而林业行政执法又是林业法制建设中最为重要的环节,是实现依法治林的重要保障。加强和改善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是林业法制建设的需要,是提高林业行政工作效率,实行依法行政的需要。

笔者认为:当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改善我市的林业行政执法工作。

首先,必须转变观念,提高认识。2003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再次确立了林业在可持续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和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首要地位。因此,作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林业生态建设的重要性,提高对林业行政执法重要性的认识。必须真正树立起依法治林、依法行政的观念,把各项林业行政管理活动和林业经济活动,都纳入法制化轨道,使其做到有法可依,并严格依法办事。因为,法治不同于人治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它有严格的规定性、权威性、不可动摇性,不能因人的主观意志而为所欲为,只能依法行事。而要树立法治的权威,使各项法律规定能够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就必须有国家强制力作保证,行政强制力是国家强制力的重要方面,它通过大量的行政执法来得到体现。行政执法和司法是我国执法系统的两大系列,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80%以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因此,要实现林业法治,必须有强有力的行政执法是作保证。我们要改变执法就是司法的观念,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重要性的认识,把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真正重视起来,切实加强领导,从本地区林业发展需要和实际出发,尽力充实和加强我市林业行政执法力量,改善执法工作条件,提高执法工作能力,使之有效地担负起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业生产经营和各项管理工作正常秩序的重任。应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加强和重视基层林业服务体系建设,以缓解林业主管部门执法工作的压力。

其次,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形式,坚持不懈地抓好普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搞好普法宣传是林业生态建设的首要环节。因为,任何立法,其目的都是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施,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法律,它自己不能起作用,还要靠执行。一项法律只有当被人们普遍了解和接受,并作为规范自己行为的准则时,它才真正到达了立法的初衷和目的。《森林法》作为专门法律已列入“五五”普法教育的内容,因此,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形式,坚持不懈地抓好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真正认识到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重要性,认识林业建设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自觉维护生态文明与生态安全,增强法律意识,知法守法,努力构建依法治林兴林的良好社会风气和法制环境。此外,应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建立部门联系会议制度,积极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林业、重视林业、形成人人爱林护林的社会氛围,为林业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三,要强化素质培训,不断提高执法者水平。随着国家林业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新的形势给林政执法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因此,强化素质培训,不断提高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是一项重要的长期性工作。林业行政执法中,保证执法质量是林业行政执法的必然要求,提高执法者素质是保证执法质量的前提和保证。林业行政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而执法质量的好坏,又与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有着密切的关系。要改善林业行政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首先就必须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使每一个执法人员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质工作,熟悉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具备与其担负的工作相适应的能力。因此,应有计划地和针对性地开展现有执法人员的培训,每年应集中安排一定的时间,采取到外地学习与内部培训相结合的办法,将所在岗的执法人员都轮训一遍,使其熟悉掌握法律,准确适用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培训学习,对确实不适宜从事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要调离执法岗位,对新上岗的执法人员,要做到先培训后上岗。通过不断的培训学习,逐步建立起一支作风硬、纪律严明、精通业务、熟悉法律的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第四,应围绕基础抓好基层建设,稳定执法队伍。当前,环境和生态问题已成为世界关注的热点。我国是一个少林国家,森林资源的基础还很簿弱,“局部好转,整体恶化”的生态危机仍然存在,因此,要遏制生态危机,维护生态安全,只有加强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加强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是整个林业工作的根本和重心,建立机构,强化执法队伍建设是加强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效途径。因此,强化执法队伍建设的根本之一就必须加强基层建设。如果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就难以做好依法治林兴林工作,有效地保护好和发展森林资源。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基层建设工作,稳定和加强林业行政等保护管理部门执法队伍力量,要在已建立森林公安机构的基础上,尽快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和任务,为林业行政执法提供必要的执法环境和条件,以利于适时开展各种行政执法行动,变被动执法为主动执法。建议恢复基层林业工作管理站人员编制设置,解决人员经费,实行独立的法人资格登记,保障必要的基础设施经费和执法装备经费的投入,切实增强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效率。同时,要给予林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大力支持,积极解决在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他们依法行政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使他们做到履行职责,安心投入本职工作。第五,要切实做到严格执法,敢于碰硬。林业行政执法直接关系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政府的威望和社会主义林业建设事业的成败,因此,林业行政执法及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做到依法行政,敢于碰硬,勇于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治林兴林,加强林业案件查处,是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业生态安全的首要任务,也是林业执法工作的主要体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森林法》等林业法律法规之所以未能真正树立起应有的法律权威,其中执法不严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俗话说“姑息养奸:如果一个人一再违法而得不到追究,或受不到应有处罚,他就必然藐视法律,视法律为儿戏。造成执法不严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作为林业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首先应坚定不移把依法行使行政权,维护法律的尊严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敢于同一切践踏林业法制的人进行坚决的斗争,真正做到认法不认人,做林业法制的卫士。

目前,有个别林政执法人员对《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存在着畏惧心理,担心弄不好会当被告,因而在执法中畏首畏尾,不敢大胆执法,这是由于对《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许可法》缺乏正确的认识。《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林业法律法规,都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它们的共同任务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证合法、公正、有效地行使国家行政权。把行政执法纳入司法监督,有利于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提高执法工作质量和效率。所以,林政执法人员不应把《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许可法》看着是行政执法的桎梏,因怕当被告而捆住自己的手脚,只要严格依法办事,就会立于不败之地。要树立敢于打破“人情关”的勇气,对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应向相关部门领导作好汇报和解释,求得他们的支持,当地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反映,不能知难而退,放纵违法。同时,在林业行政执法中要做到事实清楚,于法有据,程序合法,手续(文书)完备,处罚适当,这样我们就能在工作中始终处于有利地位,有效地维护林业法制的权威和严肃性。

第六,要进一步完善健全执法工作制度和执法监督制度。要使林业行政执法真正做到合法、高效,防止执法人员以权谋私,减少执法工作的随意性,就必须有一套严格的执法工作制度和监督机制。《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严格的程序规定,违反程序则行政处罚无效。因此,必须抓好执法管理和执法监督,维护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落实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遵守《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各项规定,在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届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此,必须做到领导、管理,监督三到位。一是进一步完善健全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制度。严格案件受理、移送、承办、处理的过程,做好登记,做到有案可查;二是继续实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和领导审批制度,对重大案件的处理,必须经过集体讨论,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作出处理决定;三是加强内部工作分工负责制度,明确各业务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工作关系和协调机制;四是继续对林政执法实行定期汇报和检查制度,执法部门要定期向主管领导层汇报执法工作情况,主管执法工作的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要对执法情况进行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五是继续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凡是能够公开的,都应向群众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六是实行严格的奖惩。对严格秉公执法林政执法人员,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工作积极努力的要及时给予奖励,并在调资、职务晋升、任用上给予优先,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执法违法,或履行职责时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要给予追究责任。最后,应当建立起林业行政案件复议工作部门和工作制度,明确工原则和工作程序,为解决行政处罚决定中复议案件提供便利条件,使确有错误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得到及时纠正,做到争取主动,减少行政诉讼。同时,创新机制,规范林业行政执法管理。可通过实践和探索,将林业行政管理与林业行政执法剥离开来,将全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划归林业公安部门,实行案件统一部署,执法统一管理。

第五篇:浅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榆次区安监局 王堉宾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已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但与此不相适应是法律的实施,行政执法状况仍不甚理想,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都值得我们思考。

一、行政执法的含义及行政执法行为生效要件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对外行使的管理活动,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社会的重要环节,其含义是指在政府公共行政管理过程中,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委托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法律规范,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目的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行为生效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合法。

2、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要准确。

3、要符合法定的程序。

4、要符合法定的形式。

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依法行政观念比较淡薄。在行政管理人员中,领导“意识”,上级“意识”过强,法律“意识”淡薄。“人情大于法”、“人治”等不正确的思想观念深根蒂固,有的地方把依法行政同经济建设对立起来,制定的一些文件明显违法,比如在招商引资方面,为了吸引投资什么样的承诺都敢作出,什么样的要求都尽力满足,不顾合法与否,不考虑今后能否兑现。还有些地方给重点企业挂保护牌,规定未经当地党委、政府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进行检查,而不管该类检查是否合法。

2、行政执法主体混乱。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是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事业组织。没有合法依据而行使行政执法的现象比较突出,有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而未经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机关擅自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下属的事业单位行使。导致行政执法队伍过多,部门职责不清,职责交叉致使行政机关有利就争、有责就推。

3、消极执法。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一部分执法人员应作为而不作为,或者是有作为但没有完全作为,没有合理作为;对一些执法难度大、取证不易,执行也不容易到位的违法案件,往往不愿办理,对容易引起争议的执法工作,缩手缩脚、推诿扯皮。

4、轻程序重实体的现象较为突出。主要表现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认为只要结果是正确的就可以了,而不管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对于行政处罚前应当告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享受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力,往往不告知就直接进行处罚,剥夺了行政管理相对人应有的权利。

5、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有待提高。行政执法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要高质量地完成执法任务,不仅要求执法人员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和政治素质。但现实执法队伍中,一些执法人员对法律、政策理解,掌握不深不透,运用法律规定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不强,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态度粗暴,方法简单。

6、行政管理相对人法律意识淡薄。主要表现为有的行政管理相对人遇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存在有冤不伸,有气自忍、自认倒霉,不能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而错误地认为“民斗不过官”。甚至有些企业主不理解行政机关开展的行政执法活动,漠视国家法律、法规,拒绝交缴或少缴国家有关规费,认为自己是纳税人只交税不应该缴交什么费用,动不动就去找领导解决,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行政执法活动的开展,又使行政执法人员陷入两难的境地,从而加大了政府的工作压力。

三、解决行政执法中有关问题的主要对策

行政执法当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本人认为,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拿出主要对策来,确保依法行政成为行政执法机关的中心理念,并在执法当中严格依法办事,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1、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执法权力。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讼诉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只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才能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力,才能切实有效地解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种突出问题。

二是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健全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做到统一法律文书和案卷制作装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并加强对执法单位的执法案卷进行评比检查,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以此切实推动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运作。

三是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擅自行使行政执法权,将审查确认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机关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2、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不受监督和制约的行政行为,容易产生违法行政现象,极大损害政府形象和执法者的威信。

一是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监督。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上级法制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二是加强行政复议监督。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积极开拓行政复议案源,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充分发挥行政救济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行政执法队伍处于行政管理第一线,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行政执法效果,影响政府的形象。

一是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制度。认真抓好对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的法律培训工作,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牢固树立执法为民,依法办事,公开、公正、公平的执法观念。坚决做到对未培训或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发放行政执法证件,而且要调离执法岗位。

二是积极营造全社会遵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通过行之有效的办法,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全面深入地普及法律常识,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逐步改善执法环境,从而推动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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