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设备租赁费用承担主体的说明
“衢州市三衢福利院‘公办民营’协议”中
关于设施使用费承担主体的说明 衢州市社会福利院:
我司通过招标与贵院签订“衢州市三衢福利院‘公办民营’协议”,投资主体是我司。
“衢州市天颐老人之家”是我司为该项目建立并经衢州市民政局审批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是我司全面承担协议中所有经营活动的下属单位。
鉴于财务独立核算和合法管理发票需求,合同期内(二○一四年至二○二八年)与贵院签订协议中所涉及的设备使用费将由该设备实际使用主体“衢州市天颐老人之家”承担支付。
在“衢州市天颐老人之家”无力支付的情况下,我司作为投资主体;定会承担该笔款项费用的支付责任。
特此说明,由此给贵院带来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杭州快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0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第二篇:鉴定费用 承担
鉴定费用 承担
求助:市民马女士长期租房,由于租住的房子“岁数”较大,她想请房东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可双方因鉴定费用发生分歧,鉴定费用 承担。到底该谁“埋单”?
帮办:市房屋安全管理处处长寇振江介绍,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所有人、责任人委托进行的,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房屋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可要求房屋所有人、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所有人或者责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自行委托进行鉴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所有人或者责任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房屋安全鉴定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龋
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结论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治理私有危险房屋,房屋所有人确有经济困难无力治理时,其所在单位可给予借贷;如系出租房屋,可以和承租人合资治理,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为查明某一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常会借助于司法鉴定手段,因而发生一定的鉴定费用。鉴定费用在诉讼中究竟属于什么性质,审判实践中尚存在一定的认识差别,并由此导致该类费用负担方式的不同。有的将该类费用视为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并在法律文书中予以显示;有的则将其视为当事人费用,由提出鉴定主张一方当事人负担,在法律文书中不予显示。对该类费用处理上的不统一,破坏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损害了司法权威,应尽快加以解决。笔者在此谈谈自己的认识,希望对该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
一、新旧诉讼费用收取办法关于该内容规定上的区别
由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1、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此可看出,新办法将鉴定费用明确排除在诉讼费用之外,鉴定材料《鉴定费用 承担》。新办法第十二条还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该条规定则明确了鉴定费用等项费用的负担方式,即“谁主张,谁负担”。
由最高人民法院第411次审判委员会通过,并自1989年9月1日起实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第二条规定,“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1、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该办法第十九条则规定,“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负担;……。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发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第一条内容为“《办法》第一章第四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具体内容为:
1、非财产案件当事人应当负担勘验、鉴定、公告、翻译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上述费用的负担,按《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由此可看出,旧办法将鉴定费用列入人民法院应当收取的其他诉讼费用范围之内,并明确了“谁败诉,谁负担”的基本原则。
通过以上新旧办法相关内容的比较,我们可得出如下结论,即新办法仅将人民法院收取的费用如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人民法院代为收取并应支付给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等出庭参与诉讼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明确为诉讼费用。而旧办法不但将上述费用明确为诉讼费用,还将人民法院依案件具体情况而代为收取并最终支付给鉴定机构的鉴定费用等,也明确为案件的其他诉讼费用。两办法的重大区别就在于人民法院代为收取费用的确定范围大小不同,并导致处理原则的重大区别。
二、关于鉴定费用性质及负担方式的法律思考
鉴定费用的收取部门当然是对案件某一事实进行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人民法院仅是代收,最终也要按照鉴定机构的收取标准代为交纳。那么,在新办法实施已近两年的时间内,为什么还有部分审判人员将其理解为其他诉讼费用,而仍按照旧办法处理呢?笔者认为,除了部分审判人员对新办法学习不够、贯彻不力,以及旧办法长期适用而形成的历史惯性外,还与鉴定费用在诉讼中的特殊作用和地位相关。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司法鉴定结论虽然只是证据的形式之一,但因为其具有较为明显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则往往成为左右案件方向的极为重要的证据。在新办法规定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大幅度降低的情况下,民事诉讼中的鉴定费用往往高出诉讼费用数倍或数十倍。客观上看,鉴定费用大多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也普遍存在着在鉴定结论有利于自己且自己胜诉后,该费用理应由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的心理状态。审判实践中,也的确存在有鉴定费用相当甚至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状况。因此,由于鉴定结论在诉讼中有着相对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鉴定费用的负担也必然成为案件处理中的重要因素。
根据新办法鉴定费用“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诉讼中发生的鉴定费用无疑应当由提出鉴定的一方当事人自行负担,而不考虑其是否胜诉(或部分胜诉)。那么,诉讼中的发生的鉴定费用在人民法院的判决中是否显示?如何显示?就成为审判人员办理案件时不容回避的问题。笔者认为,既然鉴定费用已被新办法明确为非诉讼费用,在判决书中诉讼费用负担一项中就不应当涉及该项费用的负担。这种处理方式如果在提出鉴定的一方当事人败诉时,应当不会产生争议。而在相反的情况下,特别是鉴定费用数额较大,甚至接近或超过诉讼请求时,机械的贯彻“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则往往会产生的较大的副作用,甚至会引发胜诉当事人的强烈不满而形成不稳定因素。对此,有人认为可将诉讼中实际发生的鉴定费用作为提出鉴定一方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而列入其增加的诉讼请求之中,从而在判决主文中予以支持。但如此以来,不但缺少相关实体法律具体条文的支持,也与新办法“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相违背。
笔者之所以产生以上思考,主要来源于笔者多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体会和困惑,无意比较新旧办法的孰优孰劣。在旧办法早已废止,新办法早已实施的今天,我们必须严格按照新办法的各项规定执行。在鉴定费用处理上,严格坚持一个原则,那就是“谁主张,谁负担”。
第三篇:司法鉴定费用承担
司法鉴定费用承担
近年来,民商事审判案件中涉及司法鉴定的情况逐渐增多,但司法实践中,鉴定费用的承担问题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司法鉴定费用承担。本文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谈谈笔者对司法鉴定费用承担问题的几点看法。
案例一: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返还欠款1000元,并向法院出具了由被告王某签名的欠条一张,王某矢口否认。原告张某为了向法院证明自己的主张,遂申请鉴定部门进行笔迹鉴定,交纳鉴定费用2000元。鉴定的结论是,此欠条的笔迹确实是被告王某的。
案例二: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返还欠款1000元,并向法院出具了由被告赵某签名的欠条一张,赵某矢口否认。原告李某为了向法院证明自己的主张,遂申请鉴定部门进行笔迹鉴定,交纳鉴定费用2000元。鉴定的结论是,此欠条的笔迹不是被告赵某的。
案例三:被告高某烧荒时,不慎把原告吕某果园里的数十颗果树烧毁,双方就原告的实际损失数额发生了争议。原告吕某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高某赔偿自己的损失10000元,而被告高某认为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自己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最多只有2000元,只同意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原告吕某遂申请鉴定,鉴定的结论是,实际损失1500元。
鉴定费用到底应该由原告方承担还是被告方承担。一般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方要想使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理所应当的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诉求合乎法律规定,司法鉴定《司法鉴定费用承担》。仅依此法条,似乎鉴定费用要由原告方承担。但案例一中,如果鉴定费用由原告张某承担的话,张某虽然胜诉追回了1000元的欠款,却付出了2000元的鉴定费用。显然,仅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判决此类型的案件,会妨碍原告充分行使自己的诉权,使得判决显失公正。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引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认为鉴定费用属于诉讼费的一种,所以由败诉方承担鉴定费用。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其中并不包括鉴定费用。另外,案例三中,原告吕某最终部分胜诉,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原告高某也要承担一部分鉴定费用,这样有明显的不合理因素。
笔者认为,鉴定费用的承担应当遵循过错推定原则。具体如下:
一、鉴定费用由被告方引起的,由被告方承担。案例一中,此鉴定费用只能由被告王某承担。因鉴定行为之所以发生,是被告王某不承认欠款所引起,被告有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二、鉴定费用由原告方引起的,由原告方承担。案例二中,原告错认为欠条是被告赵某所签,原告应当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不利后果。
三、鉴定费用由双方引起的,应当区分情况:情况一:案例三中,原告吕某要求被告高某赔偿的数额明显高于实际损失,鉴定费用应当由自己承担。因为这里有“碰瓷”的嫌疑,在被告同意赔偿自己2000元损失时,原告仍然要求鉴定,此鉴定行为是原告所引起的,所以应当由原告承担。情况二:假如案例三中,鉴定的结果是原告实际损失10000元或10000元以上,那么鉴定费用就要由被告承担。因为,被告所想赔偿的损失数额明显低于原告的实际损失数额,原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当然要申请鉴定,所以,此种情况下的鉴定行为是因为被告的行为所引起的,被告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不利的后果。情况三:假如案例三中,鉴定的结果是原告实际损失是2000元到10000元之间,那么根据各自对实际损失的错误估计,就要按照比例来分担鉴定费用。
综上所述,在司法实践中,鉴定费用的承担如果遵循过错推定原则,就可以最大限度的实现判决的公正。
第四篇:费用情况说明
关于费用支付的情况说明
一、洁具安装费
由于我司一楼客户区域卫生间使用的是“XX”牌洁具,因其产品构造特殊性,装修公司不能将其安装妥当交付使用。为保证安装质量,报总经理批准后,于2012年元月16日、18日约请到“XX”洁具售后部XXX师傅重新安装了小便斗4只,台盆4只,收取安装费¥300.00(大写叁佰圆整)。经检验,除其中一只小便斗因配件遗失不能使用外,其他洁具都安装完毕,能够正常使用。
二、保安服务费
为做好公司治安防范工作,经总经办研究决定,聘请“XXXXXX”派驻三名保安守护公司。因1月18日至28日期间时值春节放假,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需支付保安队员两倍及三倍加班工资及其它相关费用,合计¥3416.00(大写叁仟肆佰壹拾陆圆整)明细见下表。
另,为全面做好公司春节期间安全工作,又请到XXXXXX在此期间协助我司保安执勤,加强巡逻工作,以确保公司财产安全。费用¥300.00(大写叁佰圆整)。
三、以上费用合计¥4016.00(大写肆仟肆零壹拾陆圆整)。
特此说明!
行政部
二○一二年元月三十日
第五篇:场地租赁费用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坐落地址为:▁▁▁▁▁▁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共计_________年_________个月。甲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见其他约定)交付给乙方。房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以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等使用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三)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条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年付(每年¥:________元),房屋押金(个月,¥ 元)待合同期满或特殊情况导致的合同结束,乙方退租后返还。
(二)支付方式:现金
银行转账:开户行:
户名:
帐号: 第三条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进行维修。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转租
(一)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五条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第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1.本出租房为▁▁▁所有,无其他关系人,由于本房屋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及其他纠纷与承租人无关,若由纠纷使乙方不能正常居住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2.房屋交付使用时应确保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可靠,门、窗完好,上、下水通畅,供电正常,太阳能设备能正常使用,歌华有线(电视信号)正常使用。
3.在甲方同意下,乙方可视居住情况对房屋内非承重隔墙增加或减少,对院内隔墙进行拆除。合同终止前根据甲方要求是否恢复原样。
4.水电费、电视收视费、小区卫生费、液化气费由乙方自付,液化气由甲方平价提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七条违约金和违约责任
1、若出租方在承租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给他人,视为出租方违约,负责赔偿违约金_________元。
2、若承租方在出租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视为承租方违约,承租方负责赔偿违约金_________元。
第八条补充协议:争议处理方式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第一条 房屋坐落地址
出租方出租的房屋坐落地址: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期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条 租金和付款方式
每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元),租金为年付,乙方向甲方预付壹年租金,乙方须按照约定向甲方缴纳租金。不得无故拖欠。第四条 各项费用的缴纳
乙方承担水电费、电视收视费、小区卫生费、液化气费,液化气由甲方平价提供给乙方。
第五条 违约金和违约责任
1、若甲方在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给他人,视为出租方违约,负责赔偿违约金_________元。
2、若乙方在甲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负责赔偿违约金_________元。
第六条 续租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且
租赁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房屋优先租赁权。第七条 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
2、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八条 免责条件
若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或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赁期间,若承租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承租方需立即书面通知出租方。
第九条 争议处理方式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一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签字):_________ 承租方(签字):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