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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金享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_产品说明书 终稿[精选合集]

中意金享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_产品说明书 终稿[精选合集]



第一篇:中意金享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_产品说明书 终稿

中意金享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一、客户定位

1.30天—60周岁;

2.具有良好的储蓄习惯;

3.追求快乐的理财和轻松的生活;

4.有闲置资金,有一定的保障需求。

二、产品定位

中意金享年年年金保险=健康+储蓄+享受

尽享人生 幸福年年

用微笑的心情,托起明天的希望

三、产品介绍

四、投保示例

王先生,30岁,外企职员,有着一个温馨的三口之家,家庭收入稳定,王先生想寻找一种既可以保证资金安全,又可以享受资金增值的理财产品,以储备一笔财富,提高家庭的生活质量。经过细心比较,王先生选择投保“中意金享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10年交费,保险期间为20年,每年交费3万元,王先生可享有的利益和保障有:

币种:人民币单位:元

保单年

实际年龄(保单年度

(保单年度初)30,000 30,000 30,000 30,000 30,000 30,000 30,000 30,000 30,000 30,000期交保费

利益(保单年度末)非因意外身故保险金 30,00060,00090,000

意外身故保险金

330,0003,600360,0003,600390,0003,600

生存给付

现金价值

满期金(不含当

期生存金)12,750 32,730 54,630 78,360 103,410 129,810 157,620 186,930 217,770 250,230 255,210 260,370 265,710 271,260 276,990 282,930 289,110 295,500 302,130

446 970 1,709 2,674 3,877 5,331 7,048 9,042 11,326 13,701 16,171 18,739 21,408 24,182 27,065 30,060 33,172 36,405 39,76

4222 785 1,706 3,005 4,702 6,817 9,373 12,392 15,898 19,915 24,092 28,435 32,950 37,643 42,521 47,590 52,857 58,330 64,01

5318 1,123 2,441 4,300 6,728 9,756 13,414 17,735 22,753 28,503 34,482 40,698 47,160 53,877 60,858 68,113 75,652 83,485 91,62

2低

累计红利(保单年度末)

度 末)1 2 3 4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50

120,000420,0003,600150,000450,0003,600180,000480,0003,600210,000510,0003,600240,000540,0003,600270,000570,0003,600300,000600,0003,600300,000600,0003,600300,000600,0003,600300,000600,0003,600300,000600,0003,600300,000600,0003,600300,000600,0003,600300,000600,0003,600300,000600,0003,600300,000600,0003,600

300,000600,0003,600309,00069,921 100,075

生存给付:每个保单年度末即可领取生存金3600元,王先生选择放在中意累计生息。满期领取:本金300,000元+满期奖励9,000元+累计生存给付72,000元+累计红利(100,075元(高);69,921(中);39,764元(低))非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所交保费

意外身故:保险金=30万+累计所交保费

意外全残:若不幸发生意外全残,则豁免所有未交的保费,保险利益不变。

注:以上利益演示纯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分红是非保证的,实际红利视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而定。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以现金红利的方式分配红利,您可以在投保时选择现金领取、累积生息或抵交保险费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进行红利领取。

五、投保指引 投保年龄:30天-60周岁 交费期限:5年交、10年交 保险期间: 10年、15年、20年

六、责任免除

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1)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被保险人被政府拘禁、劳教或被判入狱;

(3)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7)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9)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0)战争、军事冲突、**、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被保险人参与任何有报酬的体育运动;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任何体育运动(不包括棋类运动员);被保险人参加在洞穴、极地、火山、冰川、森林、峡谷、沙漠、海洋、太空或任何无人区进行的探险、考察和旅游;被保险人进行赛马或练习赛马、马术表演或练习、马球、车辆表演或竞赛、练习车辆表演或竞赛、赛艇、滑板表演或竞赛、滑水、跳水、戴水肺潜水、滑雪表演或竞赛、跳高滑雪、大雪撬、雪橇、滑冰表演或竞赛、冰球、攀岩、攀冰、攀登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山峰、蹦极跳、跳伞、拳击、摔跤、武术和跆拳道运动;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行器或空中运输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滑翔机、滑翔翼、滑翔伞、动力伞、气球)期间,不包括以乘客身份搭乘普通商业航班者。

(14)被保险人的职业为刑事或治安警察,武装警察;军事设施、装备、武器、弹药的研究、试验、管理、维护、操作人员;矿物勘探及开采人员,采石工人;火药或爆竹制造及处理人员(包括爆竹、烟火制造工及所有现场办公人员),硫酸、盐酸、硝酸制造工,有毒物品,液化气体制造工人,海港、桥梁、水利、挖井、隧道、地铁工程及水下、地下操作工作人员,脚手架工人,离地面两米或以上高空作业人员,森林砍伐作业人员,所有海上作业人员,武打、特技及杂技演员,职业运动员,赛场竞技人员,机械加工业搬运工人,建筑工人,拆迁房屋工人,驯兽人员,动物饲养人员;电讯及电力设施、工程(包括电缆、变压器、电台天线的建造、架设、安装、维修)施工人员。

由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按解除合同处理,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第二篇:中意稳得富两全保险(分红型)_产品说明书 终稿

中意稳得富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一、客户定位1、30天—65周岁;

2、具有良好的储蓄习惯;

3、追求快乐的理财和轻松的生活;

4、有闲置资金,有一定的保障需求。

二、产品定位

Wonderful,稳稳当当得财富

固定收益有保证

年年分红添收益

三、产品介绍

四、投保示例

李先生,45岁,投保中意“稳得富”保险理财计划,一次性交费10万元,他的保险利益如下:

币种:人民币单位:元

王先生可享有的利益具体如下:

收益演示:

累计现金红利:3857元(高); 2363元(中);868元(低)

注:以上利益演示纯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分红是非保证的,实际红利视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而定。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以现金红利的方式分配红利,您可以在投保时选择现金领取或累积生息两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进行红利领取。

五、投保指引

投保年龄:30天-65周岁 交费方式:一次性交费 保险期间:5年

六、责任免除

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保险单生效日起两年内自杀;

(2)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被保险人自残;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醉酒、斗殴,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未经医生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5)被保险人因感染艾滋病病毒导致死亡;

(6)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武装叛乱或被保险人参与军事行动。

由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将按解除合同处理,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三篇:财智双赢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附件九: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智双赢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     本合同有犹豫期条款,请您注意犹豫期内退保的权利…………………………………………………………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您有参加红利分配的权利…………………………………………………………………………………………4.1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7.2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减额交清的权利…………………………………………………………………………7.3 您有退保的权利……………………………………………………………………………………………………8.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       本合同有未成年人身故给付限制条款,请您注意………………………………………………………………2.2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3.2 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4.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5.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1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给付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4.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4.3 保单红利派发日期 4.4 保单红利的给付对象 5.保险费的支付 5.1 保险费的支付 5.2 宽限期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现金价值权益 7.1 现金价值 7.2 保单贷款 7.3 减额交清

8.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0.1 年龄错误 10.2 未还款项 10.3 合同内容变更 10.4 联系方式变更 10.5 争议处理

10.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释义 11.1 保单

11.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1.3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11.4 周岁

11.5 有效身份证件 11.6 全残 11.7 毒品 11.8 酒后驾驶

11.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1.10 无有效行驶证 11.11 机动车 11.12 情形复杂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智双赢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2011年6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财智双赢年金保险(分红型)”简称“财智双赢”。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财智双赢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1.4

投保年龄

犹豫期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至55周岁。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但是,若受益人已领取过年金,我们将在受益人退还所领取的年金后,按上述约定退还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2.2

基本保险金额

未成年人身故给付限制

2.3 2.4

保险期间

保险责任

年金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性别、投保年龄、投保份数、交费方式及交费期间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一次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首期年金于本合同生效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全残额外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被鉴定为全残,我们自收到全残鉴定书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一次全残额外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首期全残额外年金于我们收到全残鉴定书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

对应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祝寿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7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在7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以前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7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及以后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5

责任免除

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发生全残,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额外年金的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年金、全残额外年金、祝寿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申请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年金、全残额外年金、祝寿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在申请保险金(包括年金、全残额外年金、祝寿金和身故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全残的,应提供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年金、全残额外年金、祝寿金领取资格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年金、全残额外年金、祝寿金留存于我们的生存给付累积账户,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给付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年金、全残额外年金、祝寿金受益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在同一保单内,若我们改变累积利率的,本合同在该保单内仍适用改变前的累积利率。

年金、全残额外年金、祝寿金受益人可以通过我们的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生存给付累积利率。

年金、全残额外年金、祝寿金受益人在一个保单内的累计领取金额不能超过年金、全残额外年金、祝寿金在该保单的合同生效日或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余额。发生身故给付、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情形的,我们一次性给付年金、全残额外年金、祝寿金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余额,但若年金、全残额外年金、祝寿金受益人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至合同终止期间已经领取过年金,我们将予以扣除。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

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双方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我们每个保单会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4.2 保单红利的领红利留存在我们的红利账户,按我们每年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取 积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时或您申请时给付。

在本合同终止前根据您的申请给付红利的,同一保单内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累积到该保单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发生身故给付、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情形的,给付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但若您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至合同终止期间已经领取过红利,我们将予以扣除。

在同一保单内,若我们改变红利累积利率,本合同在该保单内仍适用改变前的累积利率。

申请领取红利,须凭保险合同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4.3 4.4

保单红利派发日期

保单红利的给付对象

在本合同终止前,我们根据您的申请给付红利。

如在本合同终止时,本合同尚有红利未领取完的,我们按以下约定分别向受益

本合同保单红利派发日期为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您给付红利余额:

(1)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我们将红利给付予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

(2)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因本保险条款“2.5责任免除”第(1)项情形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我们将红利给付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3)您或我们解除本合同的,或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保险条款“2.5责任免除”第(1)项之外的其他情形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我们向您给付红利。

5.5.1

保险费的支付

保险费的支付

本保险按份计算。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趸交(即一次性支付)或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的方式支付。限期年交方式下的交费期间有3年、5年、10年和20年四种。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选择限期年交交费方式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6.2

效力中止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参加红利分配,已分配的红利不予计息。已留存在生存给付累积账户的年金不予计息。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相应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前述补交保险费的利息按我们参照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浮动后宣布的利率计算。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7. 现金价值权益

7.1 7.2

现金价值

保单贷款

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见本合同相应栏目。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当日24时起,本合同终止。

7.3

减额交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单累积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不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的情况下,您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

减额交清时,我们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作为一次性支付的减额交清保险费,以变更当时的合同条件,减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继续有效。

减额交清生效后(不含减额交清生效当日),年金给付金额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计算祝寿金和身故保险金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调整为一次性支付的减额交清保险费。

8. 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9.1

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0.10.1

本保险条款“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9.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

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保险单上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与根据实际年龄确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不符,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基本保险金额。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年龄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以及每年分配的保单红利及累积利息与实际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

10.2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红利、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若存在欠交保险费、保单贷款或其他未还款项及相应利息,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10.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0.4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0.5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1.11.111.211.311.4 11.5 11.6 释义

保单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周岁

有效身份证件

全残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是指至少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①);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零时起至下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的24时止为一个保单。

指保险费交费期间内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日。

11.7 毒品

11.8

酒后驾驶

11.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1.10

无有效行驶证 11.11

机动车

11.12

情形复杂(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②);(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③);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④)。

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进行。注:

①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②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③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活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④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指以动力装臵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指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或损失程度等在我们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无法确定,需要进一步核实。

第四篇:平安一生无忧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平安一生无忧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平保寿发[2007]238号,2007年11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一生无忧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1.2合同生效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保险费应交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1.3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1.4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保险金额须符合保险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定。2.2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1周年时仍生存,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

(1)交费期为3年的,在被保险人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生存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4%;在被保险人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之后,“生存保险 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8%。

(2)交费期为10年的,在被保险人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生存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0%;在被保险人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之后,“生存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20%。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数)计算。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10.2)期间因疾病导致的;(7)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见10.3)后退还保险费。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是需要书面通知我们,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除另有约定外,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3.2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天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见10.4)导致的延迟除外。3.3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生存保险金申请

由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3.4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天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3.5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对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保险金领取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3.6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受益人在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如果选择年金领取,领取金额按照我们当时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

4.保单红利 4.1保单红利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若我们确定本主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照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3)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交清增额保险的身故保险金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交清增额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确定。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审核同意,您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

若您在保单中解除合同,我们会将上一保单周年日至合同终止日期间的红利以现金的形式分配给您。

5.如何交纳保险费 5.1保险费的交纳

您应当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向我们交纳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 按约定的交费日期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5.2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单所约定的交费日期的次日起60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6.现金价值权益 6.1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保单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由于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的保单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除保险单上载明的数值之外,还包括由于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即累积红利的余额、红利购买交清增额保险部分产生的现金价值和抵交保险费后的红利余额。因这部分利益无法事先确定,只能根据每年分红的实际状况确定,所以未在保单上载明。6.2自动垫交

如果您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交,您在宽限期结束时若仍未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借款,按照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我们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条款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6.3减额交清

您可以选择减额交清功能,即如果您在续期保险费交纳的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以本主险合同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重新计算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身故保险金调整成按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与现金价值(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的较大值确定。而您不需要再为本主险合同交纳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6.4保单贷款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凭保险单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效力中止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不再参与红利 分配,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7.2效力恢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见10.5)计算,但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主险合同复效后,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8.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合同解除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解除合同申请书;(3)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天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主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我们会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9.2年龄错误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10.6)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0周岁。(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①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2年的除外。对于解除合同的,我们将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

②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

③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9.3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但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9.4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9.5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9.6争议处理

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10.释义

10.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10.2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10.3手续费

指本主险合同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我们依据本主险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3项之和。“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的具体金额等于保险单现金价值表上所载明的金额加上因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10.4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0.5本条款约定利率

按“计息期间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适用的人民币6个月期贷款利率平均值与4.5%之较大者”计算。本条款约定利率为年利率,按年计收复利。10.6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

第五篇: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复[2001]190号核准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的公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 年金开始领取日

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分为五十五周岁和六十周岁二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年金开始领取日为年金开始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自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每年在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给付年金。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 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中国人寿保险条款样本第1页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八、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和月交三种,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十年和二十年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十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

二、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月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年金和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五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年金领取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六条 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七条 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派发红利、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险单借款未还清者,本公司有权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提出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二十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四、如果因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红利分配不足,本公司将不予任何补偿;如果实际分配的红利超过根据根据其真实年龄所应分配的红利,本公司有权追回超额部分的红利。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但经本公司体检的,本公司有权扣除体检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或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年(或月)生效对应日。

会计: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利息:是指补交保险费或借款的利息,按补交保险费或借款的数额、经过日数和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利率

由本公司每公布一次。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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