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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惩治行贿

申论:惩治行贿



第一篇:申论:惩治行贿

申论范文:惩治行贿“200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2439件41531人,其中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670人,包括厅局级204人、省部级8人„„”3月11日下午,曹建明检察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引起代表委员和社会各界的关注。

代表委员们认为,一年来,检察机关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同时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贡献了力量。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水利厅厅长吕振霖和河南省文联副主席范军都认为,去年检察机关反腐倡廉的力度很大,一系列数字反映了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方面下了很大功夫。

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北京市委副主委谢朝华表示,“通过查处大案要案,既惩治了罪犯,又起到了教育他人的作用。今后要继续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岗位的监管,从源头上防止腐败”。

2009年检察机关“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对3194名行贿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媒体认为这是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把加大对行贿者的查处力度和行贿者的具体数字,同时写进工作报告。

“在司法实践中,大量行贿人不被处罚的问题,影响恶劣,危害很大。”在此次全国两会上,来自安徽的全国人大代表汪春兰带来了一份《关于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完善我国贿赂犯罪立法的议案》。这份议案的起草者——上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童海保认为,在犯罪学上,行贿与受贿是一种“一对一”的对合关系,有行贿必有受贿,而有受贿则须有人行贿。

因此,该议案建议,要对行贿人增加罚金刑,并规定可以附加或单独适用。这样,既可以和受贿犯罪界定保持基本一致,也有利于侦查机关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查处力度及进行政策攻心。

第二篇:行贿该当何罪

行贿,该当何罪?!

2014年6月4日 10:07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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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戴南

4月24日,全国检察机关反贪部门重点查办行贿犯罪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会议决定,将进一步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保持惩治行贿受贿犯罪高压态势,坚决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势头。这次会议再次吹响了严厉打击行贿犯罪的号角。

行贿犯罪具有严重的腐蚀性和危害性,是受贿犯罪的直接诱因,严重腐蚀党员干部队伍,破坏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当前,执纪执法机关对受贿者打击力度很大,但对行贿者较为宽容,犹如严打吸毒者而放纵贩毒者一样,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有力震慑行贿犯罪分子,应是我国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重要一环。

“重受贿轻行贿”问题亟待解决

2013年6月,甘肃省平凉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任增禄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无期徒刑。任增禄,曾任华亭县县长、华亭县委书记,经审理查明,在向他行贿的名单中有129名华亭县干部,行贿事由涉及干部任命、人事调整、工作调动、职务升迁等。而这129名党员干部中,后来只有极少数人进入司法程序,其中仅4人最终受到审判。这是我国司法领域“重受贿轻行贿”的一个缩影。

类似问题屡见不鲜。“近两年,我们查办了多起在本地具有重要影响的腐败窝案,让20多人获刑,却无一行贿者被定罪。”江西省某地一位检察长告诉记者。

“很多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挖空心思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确实恶劣,但出于办案现实的考虑,对行贿者的处理往往偏轻。”这位检察长说。

为了有效打击行贿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多次专门下发通知,要求依法惩治行贿犯罪分子。此次重点查办行贿犯罪电视电话会议通报了一组数据: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行贿犯罪5676人,占贿赂犯罪案件总人数的31.4%,同2012年相比上升了17.3%。不可否认,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近年来打击行贿犯罪的力度逐渐加大,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行贿、受贿犯罪案件的查处比例仍严重失调,往往受贿者锒铛入狱,而行贿者却逍遥法外。

不仅行贿立案率低,即便是立案的行贿犯罪,亦存在量刑畸轻的问题。以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为例,该院2006年至2010年间共审查了17起行贿案件。在这17起案件18人中,15人被判处1年及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中8人被宣告缓刑),2人判处2年有期徒刑且均为缓刑,1人不予起诉。而这些行贿案件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案件有7起。可见与受贿罪相比,行贿罪的刑罚力度畸轻,这也在客观上放纵了行贿犯罪,容易使人产生铤而走险的侥幸心理。

当前,“重受贿轻行贿”问题已逐渐成为法律界人士关注的热点,亦是执纪执法机关需要迫切解决的难题。

行贿者为何逍遥法外

近年来,我国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腐败,成果有目共睹。而在对贪腐官员人人喊打的态势下,为何屡屡出现行贿者悄然逃脱法律制裁的怪象?一些法律专家学者和司法界人士对个中原因作了深层次的分析和梳理。

对行贿人实行了不恰当的“坦白从宽”。长期以来,执纪执法机关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而这类人员通常处于受贿犯罪的地位,对他们的调查取证通常需要行贿人帮助证明,行贿人往往以证人的角色出现。《刑法》第390条第2款规定:“行贿人在追诉前能主动交代行贿事实的,应当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立法的本意应该是鼓励行贿者在被立案侦查之前主动交代未被掌握的行贿事实。而这一政策却在司法实践中被过度而不恰当地运用。执法人员为了尽快侦破案件,取得贪官受贿证据,通常会对提供证据的行贿人“放一马”,只将行贿人作证人对待,不作犯罪处理。这似乎违背了《刑法》这一条款的立法精神。

“不正当利益”在司法实践中难以界定。我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何为不正当利益?何为正当利益?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利益”难以界定,如维持业务关系、调动工作、安排留学、提拔任用干部等。同时,该条款并没有将非财产性利益纳入贿赂范围,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非财产性利益的, 就不构成行贿罪。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行贿的手段日益多样,如行贿人把房屋、汽车等财产长期无偿或低价“借”给国家工作人员使用,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免费旅游、出国留学甚至色情服务等等。现行法律往往对这些新型行贿行为难以认定,使得诸多行贿者逍遥法外。

行贿、受贿犯罪立案标准厚此薄彼。根据199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受贿案件的立案数额标准是5000元,而行贿案件的立案数额标准却是1万元。从这一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即构成犯罪,而一个人行贿只要不足1万元即不予立案。立法上这种厚此薄彼的双重标准直接将很多行贿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使这样的行贿行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行贿犯罪手段日趋隐蔽。行贿、受贿行为已越来越多地从传统的“一手交钱,一手办事”贿赂模式,演变为“办事时候不送钱,送钱时候不办事”的长期而稳定的交易形式。这些隐蔽的、期许的权钱交易行为,倘若不为法律所约束,将不利于对行贿行为的遏制。

惩治行贿犯罪须多管齐下

不严惩行贿,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势头就难以得到有效遏制。如何既防止“只查受贿、不查行贿”、“受贿、行贿量刑畸重畸轻”,又破除在办案过程中“查了行贿、查不实受贿”,从而更好地打击贿赂犯罪,成为摆在立法机关和执纪执法机关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些专家、学者从法律修正角度,建议扩大行贿界定的范围。《刑法》规定行贿罪是“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对非财产性利益的行贿行为尚未认定,所以应将非财产性利益纳入贿赂犯罪的要件之中。同时,还提出行贿罪不应限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就行贿犯罪的危害性而言,它破坏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市场经济竞争的公平性,而不在于行贿人有无“谋取不正当利益”。

针对“受贿、行贿刑罚畸重畸轻”问题,一些司法机关人士建议对行贿罪与受贿罪在立案数额、量刑标准上应统一尺度,同等处理,不能一手软,一手硬。当然,对行贿犯罪的打击难免会影响对受贿事实的查证,但这完全可以通过修改立法来解决。如规定:行贿、受贿双方无论谁先交代罪行,则对对方从重处罚。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都有类似规定,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分化瓦解贿赂犯罪,从而有利于案件查处的突破。

此外,在执纪执法方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一位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应进一步发挥“行贿档案”查询系统的作用,建立行贿人预警制度。针对行贿犯罪多发领域,如公司企业、个体经营者中试点推行警示制度和廉洁准入制度,将曾有行贿数额巨大、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等严重行贿行为的个人和单位信息向有关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披露和预警提示。

第三篇:行贿苏荣(范文)

行贿苏荣”的厅官被带走时仍与女性寻欢作乐

4天前,12月17日,江西省纪委宣布,江西省质监局副巡视员李安运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原标题:江西兄弟厅官双双落马:哥哥涉违纪被查,弟弟一年前涉苏荣案

12月21日,澎湃新闻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李安运因涉江西省质监局原局长王詠案而落马。

今年5月,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局长王詠因涉嫌严重违纪被江西省纪委调查。

8月17日,江西省纪委通报,“经查,王詠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和政治规矩,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未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质监系统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礼金,假公济私、奢侈浪费;贪污公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为谋求职务上的重用,向他人行贿;与他人通奸。其中贪污、受贿问题涉嫌犯罪。” 江西多个消息人士向澎湃新闻记者透露,王詠在被江西省纪委带走时,仍在江西九江与一女性“寻欢作乐”;同时他也是行贿苏荣的40多人行贿官员中的一员。而在江西省纪委的通报中,关于上述两点的表述是“为谋求职务上的重用,向他人行贿;与他人通奸”。

苏荣在“忏悔录”中也曾写道:“我算了一下,副厅级以上干部给我送钱款和贵重物品的人数达40多人”,“正常的同志关系,完全变成了商品交换关系。我家成了„权钱交易所‟,我是„所长‟,老婆是„收款员‟”。

就在李安运被查的半个月前,12月2日,江西省纪委还通报了5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典型案件,“省纪委对省质监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王詠严重违纪违法案和省地税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王平严重违纪违法案进行了„一案双查‟”。其中3起涉及到省质监局系统,3名副厅级官员被免职;2起涉及省地税局,2副厅级官员被党内警告处分。

江西省地税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王平也曾因向苏荣行贿于2014年11月28日被带走调查。

彼时,澎湃新闻曾以《江西省地税局局长王平被带走,三任新余市长均告落马》为标题作了独家报道。澎湃新闻记者采访了解到,王平案已经由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侦办。

公开资料显示,李安运,1957年生,江西省瑞金市人,研究生学历,经济师职称。1974年12月参加工作,曾任江西省赣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局长多年。2007年,他还被国家质检总局授予“全国质检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10年6月,中国质量新闻网一篇《根深叶茂——记江西省赣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李安运》的质检人物稿写道:“在赣州市质监局的职工眼里,他们的局长李安运是一个朴实严谨、勤奋好学的人,因为不论工作再忙,他都会抽出时间来学习。周末假日,在办公室里有他孜孜不倦看书的身影……为打造服务全市的公共技术标准服务平台,服务钨和稀土等地域优势产业集群发展,李安运多次带领技术人员南下北上、积极筹划,争取„国家钨和稀土产品监督检验中心(赣州)‟、„国家竹木产品监督检验中心(赣州)‟等重点建设项目落户赣州。”

江西省质监局官网领导信息显示,2014年2月后,李安运升任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巡视员,进入副厅级领导干部行列,同时继续兼任赣州市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2015年6月后不再兼任。

江西省质监局官网显示,李安运的职责是协助局长分管标准化处,联系省标准化研究院、省钨与稀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李安运最近的一次公开活动是11月23日至25日,陪同中国标准化协会理事长、国家质检总局原党组成员、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原主任纪正昆深入赣州市、县调研质监及对口支援工作。截至澎湃新闻记者发稿时,李安运的职务简介和照片仍显示在“省局领导”一栏。

除涉王詠案外,值得一提的是,澎湃新闻记者从多个独立消息源处获悉,李安运是江西省发改委原主任李安泽之兄。早在一年多前,2014年8月27日,李安泽因涉全国政协原副主席苏荣案被带走调查。

李安泽

李安泽比李安运小3岁,出生于1960年8月。公开简历显示,李安泽,江西瑞金人,1975年8月参加工作,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博士。其仕途起步于老家瑞金县一公社知青队长、团委副书记,之后先后担任瑞金县常务副县长、赣州市地税局长、南昌市地税局长、江西省财政厅副厅长,2007年1月担任江西省地税局长,跻身正厅级干部。2008年3月调任新余市,先后担任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职务;2010年至2013年担任新余市委书记;2013年2月调任南昌担任江西省发改委主任。

早在2013年7月,网络上就曾出现落马厅官、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周建华举报李安泽的帖子。其举报内容主要是李安泽为了能当上市委书记巴结苏荣老婆于丽芳(江西官场多称呼其“于姐”)擅自中止新余高专土地拍卖程序,以所谓协议低价出让,致使国家损失近10亿元。

江西一位知情官员向澎湃新闻透露,“他们兄弟俩奉行的都是金钱开路的哲学,为了晋升都是通过向上级行贿达到目的。”多个独立消息源亦向澎湃新闻透露,李安运落马或许是向王詠行贿而被省纪委调查的。

据《中国经济周刊》此前报道,李安泽被带走或因涉及江西官场人人熟知的“于姐”和其曾担任副国级领导的丈夫的贪腐案。据江西政界知情人士透露,纪委工作人员从“于姐”家中搜出了李安泽送给“于姐”的名画,李安泽因此被牵出。

数年前,因为“于姐”喜欢,李安泽就通过新余市的一位老板,从上海拍卖行拍下了傅抱石的一幅画送给“于姐”,向其雅贿。“当时拿下这幅画的价格大约900万,现在的价格已经是千万以上。据悉,这幅画是没有进入拍卖目录而被直接拿走的,如果进入拍卖目录,这个价根本拿不下来。”

后因传出消息说,相关部门将着手调查“于姐”丈夫的时候,李安泽曾经去找过“于姐”,想要回这幅画,但没能要回来。知情人士称,“他预感到„于姐‟丈夫可能要出事,于是去找„于姐‟骗她说,这幅画是赝品,想拿回来给她换幅真的。没想到„于姐‟回他说:没印象曾经收过这幅画。”后来办案人员从“于姐”家中搜出了这幅画,进而牵出李安泽。

上述知情官员也曾向澎湃新闻记者讲述过上述情形,他说:“苏荣落马前曾对人私下说过李安泽这人„不靠谱‟。”

日前,澎湃新闻记者从有关权威部门了解到,李安泽已被有关办案部门批捕。

第四篇:公务员考试申论:行贿“零容忍” 制度更过硬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发挥现有反腐制度的威力,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是重要一环

行贿者的好日子到头了!这是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上释放出的一个明确信号。当日,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徐进辉表示,反贪部门将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腐败案件东窗事发后,公众的注意力往往投射在贪官身上,这难免模糊了对行贿行为的视线。其实,针对行贿犯罪,我国刑法一直持明确的打击态度。刑法上贿赂罪至少包含了行贿与受贿两个罪名,刑法第389条、第390条等规定对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有着明确规定。

然而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重受贿而轻行贿”倾向。16次向湖南郴州市原纪委书记行贿的黄生福,3次被传唤却3次被释放;安徽阜阳中院腐败窝案中发现,有些市县的法院院长“乌纱帽”竟是靠行贿买来的;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案中,“行贿状元”陈族远行贿3200万元却一度被取保候审未被提起公诉。

社会各界要求惩治行贿人的呼声一直不绝于耳。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不断发出“依法严厉打击严重行贿犯罪”的要求。今年一季度,广州市检察机关共查办行贿犯罪人员89人,同比上升102.27%,立案查办的行贿和单位行贿犯罪案件首次超过了受贿案件总数。2013年检察机关对5515名行贿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比上升18.6%,但相比数量巨大并逐年递增的受贿犯罪,还是不太相称。从因果关系看,行贿与受贿是一根藤上结出的两个毒果,都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在这组对偶犯罪中,打击重受贿而轻行贿,无异于“堵前门、开后门”,无形中助长了行贿犯罪的滋生蔓延,使反腐效果大打折扣。

是什么原因使得“受贿者落马,行贿者逃脱”的情况一再发生呢?从道德层面讲,在潜规则盛行的现实中,行贿人往往被视为“无奈的弱者”而得到同情甚至包容,有些行贿行为也确实是遭遇了明目张胆的索贿。从法律角度看,行贿与受贿之间具有高度隐秘性,司法机关为收集证据,往往会以从轻或免罪作为“交换”条件,这也导致司法机关形成“口供依赖”,使一些行贿人作为所谓“污点证人”被有意放过而非减轻处罚。

受贿落马,行贿漏网,只会造成负向激励,侵蚀反腐制度的肌体。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各项制度制定了,就应立说立行、严格执行,不能说在嘴上,挂在墙上,写在纸上,把制度当摆设。反腐败斗争要不断走向深入,需要发挥现有制度的威力。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无疑是重要一环。

制度效力的发挥,直接考验着执行者的能力。行贿犯罪趋势群体化、交易手段隐蔽化等,对检察机关办案能力是个挑战。发出对行贿“零容忍”的明确信号后,既要依法严惩行贿犯罪,又要尽量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这倒逼司法机关必须及时调整办案思路,提高办案水平,走出“口供依赖”陷阱;同时完善证据收集手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段和机制,健全污点证人相关规范,扩大行贿者档案信息公开范围,让行贿者成为过街老鼠。

“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只有以这样的坚定决心,对与腐败相关的一切行为“零容忍”,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和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才能真正生效,让党风政风更加清新清朗。

第五篇:惩治工作方案

城厢区农业局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贯彻维护党章,以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贯穿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个领域,体现在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各个方面,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工作规划》、《实施办法》、《意见》、《方案》各项任务的落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工作目标

按照统筹推进、重在建设的要求,整体推进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六个方面的工作。以领导干部为重点,以规划和制约权力为核心,以腐败行为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为突破口,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提高对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特点和规律的认识,结合农业实际和特点,创新工作方式,完善工作机制,为我局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环境。2008-2012年,经过扎实工作,使我局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初步建立,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体系比较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比较完备,党风政风行风明显改进,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预防,群众满意度有新的提高。

三、具体措施

(一)加大教育力度,形成拒腐防变宣传教育长效机制(牵头单位:局党支部;责任单位:局纪检组)

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强化廉洁自律教育,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局理论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和党员“三会一课”的重要内容。党员干部通过集中学习、个人自学、主题教育、专题讲座、主要领导上党课、观看电教片、任前廉政谈话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教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宗旨意识、忧患意识和反腐倡廉意识。

1、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加强对党员干部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特别是要将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建设放在突出位置,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打牢廉洁自律的思想政治基础,筑牢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防线,以此来带动和促进反腐倡廉教育工作。

2、深入开展廉洁从政教育。认真学习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论述,认真学习党章,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若干规定》,建立牢固的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

3、加强党的作风教育。坚持开展“讲党性、守纪律、作表率、求实效”主题教育,牢记“两个务必”,继承和发扬党密切联系群众、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和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4、加强党的纪律教育。以法纪观念和自律意识为重点,引导党员干部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切实增强法纪观念,提高依法行政和廉洁从政的能力。

5、加强农村廉政文化宣传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廉政文化活动,在农村弘扬廉政思想,发挥廉政文化的教育、规范作用,增强基层党员群众的廉政意识。一是把廉政文化进农村活动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要求相结合,借助全省农村实用技术远程培训活动、农技推广示范县项目科技入户活动,加强对农村基层党员群众的廉政宣传教育。二是把廉政文化进农村活动与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通过村务管理、村务公开等活动,不断完善村干部廉洁自律的管理制度,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

(二)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牵头单位:局党支部;责任单位:局纪检组)

1、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充分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形成决议。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决策形成后,要及时通报情况,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坚持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进行整改。同时党支部领导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会,充分坚持集中、发扬民主,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接受广大党员干部的监督。

2、建立党务公开制度。按照《城厢区农业局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实行党务公开责任制度、预公开制度、信息收集处理反馈制度、责任考核制度、工作档案制度、监督约束机制。

3、严格执行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定。贯彻《廉政准则》,认真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进一步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充分加强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增强纪律观念和大局观念,正确行使党员权力。

(三)强化监督制约,健全规范权力运行机制(牵头单位:局党支部;责任单位:局纪检组)

1、加强党内监督。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落实党内监督十项制度。落实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落实和完善任前廉政谈话、述职述廉等工作。发挥党员的监督作用,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拓宽监督渠道。坚决执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规范公开内容,创新公开载体,加大公开力度,落实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增强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发挥好“2387155 ”农业服务热线的监督作用,畅通人民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善于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意见。

3、抓好行政效能监察。按照建立法制机关、责任机关和服务机关的要求,加强对机关干部履行职责、勤政情况的监督,加大对执行力的检查,及时受理和查处行政效能投诉,促进工作效能提升,努力建设务实、高效、勤政、廉洁的效能机关。

4、加强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监督检查。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取得的成效和经验与我局的示范县创建、农业规模化经营、农业技术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执法、农机安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畜牧业集约化发展等农业总体思路结合起来,加强监督检查,坚决防止和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要求的行为。

5、加强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监管。不断完善农村“三资”监管服务中心,进一步完善农村“三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村集体财务计算机网络监管系统,切实强化对村(居)财务的远程、在线指导、实时监管,确保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增值。全面落实村账委托代理制度,制定出台完善村集体会计代理服务流程、规范村集体户设置、违反村集体“三资”管理行为责任追究等村集体“三资”监管制度。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进组账托管、集体对外投资监管制度的落实。

6、加强农业项目管理。加强对农业项目的考核检查,实现农业项目投资决策程序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健全管理中的廉政监督工作,加大对项目的监控力度,严格项目立项的讨论决策程序。

(四)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进一步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继续做好农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扩大行政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申请要件等方面的公开范围,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局纪检组;责任单位:局政策法规室)

2、建立政务公开工作制度。一是责任制度。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年终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定期考核评议和检查验收。二是建立政务公开报告和评议制度。局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向局务会报告政务公开工作。三是建立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制度、完善投诉处理办法,加强对政务公开全过程的监督,对投诉的问题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四是建立政务公开内容备案制度。建立政务公开登记簿,对公开的内容、形式进行记载备查。五是建立政务公开舆论监督制度。(牵头单位:局纪检组;责任单位:局办公室)

3、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管理和资金、资产管理,严格预算执行,倡导开源节流,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坚决查处违规支出和铺张浪费行为。进一步完善农业项目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牵头单位:局纪检组;责任单位:局办公室)

4、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职称评聘、管理监督及综合考核评价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牵头单位:局纪检组;责任单位:局办公室)

5、进一步深化农业执法体系改革。完善行政执法“四项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公示制、错案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督察制),坚定不移地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大力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牵头单位:局纪检组;责任单位: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五)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利益。认真落实政风行风责任制,针对突出问题,确定工作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利益。

1、开展东圳水库饮用水源地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工作。一是落实技术措施。主要从建立库区生态果园、科学施肥、科学用药三方面入手;二是落实保障措施。主要做好以下“四强化”:强化宣传发动,强化责任落实,强化科学整治,强化结构调整。通过对东圳水库库区农业面源污染的有效治理与控制,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促进水源地农村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保护水源地农业生态环境,实现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保持优良水平,逐渐使东圳水库饮用水源地生态良好、水质稳定,为全市人民饮用水安全提供保障。(牵头单位:局纪检组;责任单位:区畜牧兽医站、植保站、生态能源站)

2、抓好农业投入品安全整治工作。围绕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假冒伪劣农资问题,狠抓重点品种、重点市场、重点季节和大案要案的监管和查处工作,重点打击制售假劣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的违法行为,促进了农资市场秩序根本好转,切实保护农民群众利益。(牵头单位:局纪检组;责任单位: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3、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一是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和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放在我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发挥牵头部门的牵头作用,在继续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巩固税费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中央、省、市减轻农民负担政策,逐步建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长效机制,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二是进一步加强对农业生产性费用和村集体收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乱收费乱摊派、征地补偿费等问题的监管。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治理。一是开展农村中小学乱收费专项治理。二是开展农民建房乱收费专项治理。三是开展计划生育乱收费、乱罚款专项治理。三是探索建立“一事一议” 筹资筹劳的新机制,更好更快地兴办农村各项事业。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牵头单位:局纪检组;责任单位:区农监办)

4、认真落实强农惠农政策。进一步完善《城厢区农业局强农惠农资金监管工作方案》,加强对农村户用沼气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农机具补贴、能繁母猪保险补贴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资金及时拨付,足额到位。建立健全强农惠农政策的长效监督检查机制,半年进行一次自查,查找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年底联合各部门进行一次全面督查,使强农惠农政策真正落到实处。(牵头单位:局纪检组;责任单位:区农监办)

5、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以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重点,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一是开展畜禽养殖环节、蔬菜水果种植环节的用药检测;二是开展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检查,重点开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养殖场、饲料加工厂、农产品交易市场的监测和监督抽查。三是开展生鲜乳专项检查,向饲料生产企业和奶牛养殖户宣传在饲料中添加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的危害性,提高他们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四是开展已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认证农产品的资质、产地认定条件、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牵头单位:局纪检组;责任单位: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六)健全惩处治理机制,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严肃查处涉农案件,切实维护农民利益。认真做好农民来信来访,努力把问题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农民因负担问题越级上访。建立健全农业局信访工作制度,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程序规定接处信访。主要领导对重点信访案件亲自过问、亲自督办、亲自协调。每年不定期召开信访维稳工作会议,对系统内的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查分析,超前防范,把握规律性、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采取防范和治理措施,防止矛盾激化,促进社会和谐。(牵头单位:局纪检组;责任单位:局办公室)

四、组织领导。

反腐倡廉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力的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任务的落实,不断开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局面,推动我局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

反腐倡廉工作要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组织协调、局属各单位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构建惩防体系建设摆上突出的位置,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工作方案,把反腐倡廉工作列入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与各项重点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

(二)抓好责任落实。

局党支部主要领导负总责,党支部成员按照责任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局纪检组协助局党支部抓好任务分解、制定方案、明确目标、加强督查。严格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真正做到反腐倡廉建设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干,齐心协力完成好各项任务。

(三)加强监督检查。

局属各相关单位每年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查找问题,认真整改,总结经验,推动工作;局纪检组加强对事关反腐倡廉工作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等问题的督促检查。建立健全反腐倡廉督查、评估、考核、奖惩机制,把贯彻落实反腐倡廉工作作为党员干部考核评价、工作实绩评定和干部奖惩的重要内容,确保《工作规划》、《实施办法》、《意见》、《方案》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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