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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代理词

离婚纠纷代理词



第一篇:离婚纠纷代理词

文 章

来源莲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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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接被告xx的委托,指派xx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通过今天庭审,围绕焦点,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院采纳。

一、子女由被告抚养更为合理。

子女抚养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哺育期后的子女抚养,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而法院在具体判决中,就会明确子女跟其中一方抚养,另一方负担抚养费及计算标准,并明确探望权及探望时间、探望次数以及协助义务。

在这里,原告拿出两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说双方对子女抚养达成约定事项。然而,离婚协议是以到民政部门领取离婚证为生效要件。由于双方之后并没有办理相关离婚手续从而认定该离婚协议没有生效,进而认定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应当由法院视情况作出判决。

而被告抚养子女更为合理的理由,是:

1、子女年龄幼小,跟随被告生活更利身心健康发展。子女才3岁多,年龄太小,需要悉心照顾,被告作为女人,比其他原告更会照看孩子,这是其一;其二,被告除工作之外,有更多时间照料子女生活,比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更关爱孩子;其三,被告作为医务工作人员,更能掌握子女身体发育、疾病预防与治疗。

2、被告生活居住的环境,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被告居住地,地理位置相对于原告来说,优越得多,与外界接触也就自然多,受外界好的信息也快得多,对小孩的成长提供的便利条件,这是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被告居住地的教育教学等各方面条件,为小子提供良好教育条件。

3、被告今后再婚、再生育因素,也是子女跟随被告生活的理由。被告已经30多岁,离婚后再婚就会困难,离婚后的寄托就在子女身上,这是一个因素;另一个重要因素,被告已经过了最佳生育年龄,再生育的风险非常大,为此就把希望放在子女的身上,不再想其他问题。

综合上面因素,从对子女今后的生活、今后的教育来看,子女跟随被告生活更有利;再结合被告的现实情况,子女跟随被告生活,更通情理。因此,被告要求子女跟随被告生活,符合法律规定,符合事实要求。

二、财产分割,应当充分考虑被告的利益。

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约定情形下,婚后取得的利益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分割,并对女方和无过错方倾斜。

原被告双方从组建家庭到现在原告诉讼离婚,共有以下几项财产:

1、四年前,为了组建家庭,被告从信用社贷款购置了电视、洗衣机、冰箱、衣柜、沙发、梳妆台等财产,之后再没有添置过财产。

2、四年前举办婚礼时,被告娘家送的嫁妆有:电脑、铺盖、碗等。

3、四年前原被告的小孩满月酒时,被告娘家送的东西若干。

4、三年前,原告和其亲戚合办沙厂。

以上财产,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故被告请求法院查清后,按照被告的意图予以分割。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结合事实与法律,法院应当考虑子女成长环境、考虑被告是女方的相关因素,按照被告的请求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

文 章

来源莲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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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离婚纠纷原告代理词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

山东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敬请参考采纳。

一、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已经符合离婚条件。

原、被告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互相了解,婚姻基础相当薄弱。婚后由于原、被告双方在性格、习惯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双方时常为家庭琐事而争吵,二人始终没有能够做到互谅互让,没有做到家庭的和谐和睦。尤其被告患xxxx病后,不能履行夫妻义务,过正常的夫妻生活,双方不能相互安慰、相互照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二、六条之规定,“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故,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完全符合离婚的条件。

二、原告离婚的态度坚决,双方再无和好可能,如不判决离婚,对双方并无实际意义。

在今天的庭审和法庭调解中,原告一再表明态度:坚决要求离婚。如不判决离婚,将再次起诉,直到离婚为止。原告认为,根本无法和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人对于生活的最低要求,除了温饱问题,莫过于能有一份平静的生活以及独立的人格和尊严,和被告生活在一起,连这一个小小的、可怜的基本要求都不能得到,这婚姻还有什么存在的必要呢?虽然被告一再表示不同意离婚,但感情是双方的事,婚姻的存续必须基于双方自愿,被告的一厢情愿,不等于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婚姻法》规定可以诉讼离婚,其立法目的就在于,对于一些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对方执意不肯离婚的情况,对于婚姻确实没有存续的必要的,可以用法律手段来结束双方的痛苦。如果只有双方同意离婚法院才可以判决离婚的话,法律就没有必要规定可以采用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了。

三、婚生XXXX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而原被告的XXX自出生后一直由原告的父母实际照料,生活、学习都较为稳定,其已经习惯并熟悉这种生活方式及环境,若贸然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必然产生不利影响,而且被告患XXX病后,活动受到一定的限制,照顾自己尚有困难,又哪来精力照看好孩子呢?因此,判给原告抚养XXX更为有利。

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 xxx 律师 xxxx年xx月xx日

第三篇: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代理词

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张*的委托,特指派我作为张*离婚一案的诉讼代理人,通过阅卷以及与当事人的沟通,并结合庭审情况,对于案件的事实已清楚掌握,现结合法律与案件事实情况,发表一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感情确以破裂,法院应判决其离婚

本案中,L女士与M男士无论从性格还是生活上都有很多不同之处,这些L女士都有思想准备,也在努力去做,为的就是组成一个家庭不容易,要为家庭多考虑,所以L女士在与M男士生活中能忍则忍,能让则让,为的就是家庭能够和谐美好。但M男士的行为太让其失望,M男士对孩子不管不问,不承担抚养义务,还经常对L女士拳打脚踢,对其家暴。由此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二、婚生女应由L女士抚养,M男士按法律规定承担抚养费用。

原被告于2003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10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L女士于2004年7月生育一女。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L女士要求抚养女儿。孩子从出生一直由其抚养,其已经适应目前的生活方式,并且对方对孩子不管不问。孩子现在的日常生活需要母亲照顾,且女孩跟随母亲无论从以后的生活还是生理期教育都对孩子有益。对方没有照顾过孩子,根本不会照顾孩子,孩子跟随其生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基于孩子成长考虑,孩子应该由 L女士来抚养。

对方应支付抚养费用。抚养费义务是一项法定的义务,抚养费用也是法定的费用,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之规定,子女不管跟随哪方抚养,对方都要承担抚养费用,据此,依照法律规定M男士应支付抚养费用。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L女士与M男士有一处房产,位于颍东区**巷*号*幢*室。权属证书表明属于夫妻共同共有,是夫妻用其共同财产购买。因此,此套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转换。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法律规定,此套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于房产的分割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请求法院依法分割。

综合以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四篇:离婚代理词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

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郭贵英的委托,今天由我出庭参加诉讼,依法担任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开庭前,代理人详细听取了被代理人的案情陈述,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依据有关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依法应准予离婚。

1、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看,原被告之间婚姻基础薄弱。原被告在媒人介绍认识后,双方没有经过充分的了解,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见原被告彼此没有一个充分了解,没有可靠的婚前感情基础。因此这是典型的婚前因为缺乏对于对方的了解而引起的草率结婚。

2、从原、被告之间的婚后感情看,原被告在婚后完全暴露各自的缺点,而双方对彼此的缺点都无法包容,导致夫妻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冲突,最后导致了双方的分居生活。这样的婚姻关系强行扭合在一起无疑对于双方都是一个极大的痛苦,原被告长期分居的事实也能说明双方婚后并未能真正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在一起共同生活。

3、婚姻关系只有依靠夫妻感情才能得以维持,而不是用法律手段能够得以维护,法律不能担保幸福的婚姻关系,但可以中止感情破裂的婚姻,当一方提出要求离婚甚至多次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足以说明当初形成婚姻关系的夫妻感情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强扭瓜的不甜,法律的强制也并不能确保婚姻的幸福。故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4、被告张某某存有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夫妻间难以共同生活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存有赌博的恶习,经多次、长期的规劝、教导,被告无任何改正,造成夫妻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原告因不堪忍受而提出的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

原被告生育一子朱洪基,原告系外地人,在温岭没有固定的收入和住所,不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根据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原告请求儿子由被告抚养。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因此请求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判决原被告离婚。

第五篇:离婚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张某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原告张某与李某离婚诉讼的代理人,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及原被告双方的在庭审中的陈述,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供法庭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时予以参考:

一、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庭应当准予离婚。原被告双方均为再婚,婚前双方并没有深入的了解,本身的夫妻感情并不牢固,加之被告在婚后又染上了赌博恶习,经原告多次劝解,但被告却依旧我行我素,从原告提交的录音通话记录中可以看到,在原告打电话的过去的几次中,被告基本都在打麻将,足以可见被告已身染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

其次,原被告双方在山东XX城市经营纺织生意,后因双方感情破裂,原告于2004年初就一人独自一人回到杭州,而被告与其女仍留在辽宁,直至今日双方分居时间已超过2年,符合婚姻法32条规定第三款第四条规定的准予判离的情形;

再次,原告曾于2009年2月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经法庭调解双方也无法达成和解意见,后来原告因为种种原因撤回了诉讼,从2009年2月至今,被告并无修复双方感情的举动,依然留在山东XX城市,每天打麻将度日,连春节都不回来。原被告之间已不存在夫妻感情。

综上,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被告又身染赌博恶习屡教不改,且双方实际分居已超过2年,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法庭应当准予离婚。

二、对夫妻共同财产40万元,法庭应当予以分割。

原告于年在山东XX注册了XX经营部,2005年1月时将该经营部交由被告女儿管理,经原被告双方清点,存货加外面应收款,被告承诺应还给原告80万元,后考虑到该8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原告要求将其中的一半40万元还给原告,剩余40万元归被告。在2009年5月15、17、18号的三次电话录音中,可以看到原告向被告讨要该款项,被告并没有予以否认,只是表示不愿将上述款项交给原告,因此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80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且该财产现现存放于被告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法院应当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80万元进行分割。

综上,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应当准予离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80万元,法院应当予以分割!

代理人: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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