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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法工委关于《行政处罚法》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县人大法工委关于《行政处罚法》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第一篇:县人大法工委关于《行政处罚法》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县人大法工委关于《行政处罚法》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各位主任、委员:

根据常委会年初工作安排,十三届人大常委会22次例会将听取县政府关于《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为了更好地审议此项工作,县人大法工委组成检查组,由副主任亲自带队,分赴县公安局、卫生局、法院、城建局等相关单位进行了调查,通过召开座谈会,调阅卷宗,听取有关人员对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意见和建议,走访案件当事人等形式,了解了我县执法部门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基本情况,现报告如下:

一、全县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的基本情况

以来,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一是开展《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为《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营造了社会氛围;二是结合自身实际,成立组织,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形成了领导班子共同抓,分管领导亲自抓,执法机构具体抓的执法管理模式,推进了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建设;三是规范行政处罚程序,严把立案关、调查取证关、权利告知关、处罚决定关、执行关等环节,大多数案件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四是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多数单位均能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应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尊重和保护;五是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运用各种监督方式,提高了行政处罚准确率,有效防止了错案的发生。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工作,规范了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仅全县各级行政机关总计办理了行政处罚案件2400件,发生行政复议的案件70件;发生行政诉讼案件35件,行政机关败诉或变更原处罚决定当事人撤诉的2件,这充分说明了行政机关的处罚工作基本做到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有效打击了违法行为,保障了我县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有待进一步加强。《行政处罚法》1996年颁布以来,学习宣传工作仍存在许多盲区。少数单位宣传方式陈旧,宣传内容空泛,导致部分群众对法律法规不能理解;在自身学习宣传方面,少数部门偏重于本部门法律、法规的学习,而对《行政处罚法》重视不够,即使是本部门法律,对相关内容也理解不深,掌握不透,对处罚案件把握不准,致使有些案件处罚时依据法律混乱不清,如土地局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一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第76条要求限期进行拆除,可是该法的第76条是分两种情况的,一种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进行限期拆除,另一种是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如果不分清楚就进行处罚,一个是增大处罚相对人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社会反响不好。再如,卫生部门对无卫生许可证经营的工商户进行处罚时,连同无健康许可证等一并处罚,这样也是不恰当的,没有卫生许可证就不能办理健康证,就必须予以取缔,这样处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都是没有认真学习、领会法律精髓的表现。

第二,行政执法有待进一步规范。一是未能正确处理管理与处罚的关系。《行政处罚法》立法的目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而少数行政机关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把部门法律当作罚款的依据,以罚代管,以收代罚,造成了只要交罚款就能办成事的不良社会影响,如土地局在处理很多没有手续就建房的,依据法律必须强制拆除的交过罚款后可以补办手续,同时城建上没有准建证建房的经过罚款后也可以补办手续;二是少数执法单位在行政处罚时,滥用自由裁量权,对不同对象同一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不一,给被管理者带来压力,同时也不利于自身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部门协作配合力度不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些职能部门配合协调不够,或推诿扯皮,或相互制约,给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了较大难度,严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法效果,突出表现在网吧的治理上,多头管理,均不负责,未成年人上网屡禁不止,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由于行政处罚法机关缺乏强有力的执行能力,有些案件交由法院执行时也不能按期执行,有的案件甚至拖个一年两年不执行,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第四,行政处罚监督有等进一步完善。一是行政处罚经常性监督不到位,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开展不经常,有些行政处罚案卷随意涂改,案卷中没有当事人书面陈述意见,这些不合法的现象不能得到及时改正。二是少数行政单位不能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等到“生米做成熟饭”后再进行处罚,一来增加行政相对人的经济负担,二来也影响法律的执行,如城建局对一违法开发商的处理,该行为人按土地规划只有350平方米,他却非法占有规划的道路等盖商住楼10套,并卖出去9套获利,这种建筑不是一朝一夕盖起

来的,但城建部门并没有及时制止,再处罚时使行政处罚工作很被动,执法效能和效果都不好。

三、几点建议

第一,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县政府及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将法制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认真组织开展各类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活动,将《行政处罚法》和各部门工作相关的法律法

规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加以学习提高,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造就一支素质好、业务精、作风硬、心气正的行政执法队伍。

第二,正确处理“几个关系”,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一要正确处理行政管理与行政处罚的关系。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对自身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重新认识和定位,在实际工作中,要纠正“管理就是收费、执法就是罚款”的错误行为,扎实有效做好行政管理工作。预防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二要正确处理行政执法与行政处罚的关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采取说服教育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措施,做到宽严相济、松弛有度,达到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迅速整改、依法办事的目的;三要正确处理日常执法与重点执法的关系。各执法单位既要加强日常巡查,又要抓住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如土地资源、城乡建设、食品卫生、环境保护、物价问题等集中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第三,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行政处罚工作有效开展。县政府要对全县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系统地梳理和分析,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制定联动执法的相关工作制度。在联合执法过程中,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相关执法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做到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共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进一步完善监督约束机制,确保依法开展行政处罚工作。县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执法单位的管理监督,加强对行政处罚案卷的评查工作,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违规处罚行为,促进行政处罚的规范化;加强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要求执法机关慎重对待每一起处罚案件,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规范、适用法律准确;进一步完善和推行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等相关工作制度,使行政执法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第二篇:县人大法工委关于《行政诉讼法》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县人大法工委关于《行政诉讼法》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委员: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安排,我委在分管领导副主任的带领下,于4月上旬先后到县工商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运管所、县规划和建设局和县人民法院等单位,采取座谈、听汇报、查资料和走访等方式,对县人民法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成绩

近年来,县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依法履行行政审判职能,按照“保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优化司法环境、化解行政争议”的要求,不断加强行政审判管理,积极创新协调机制,努力提高法官素质和优化审判环境,行政审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构建和谐和全县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突出重点,广泛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通过新闻媒介、专题知识讲座、印发法律宣传资料、组织法律咨询、以案说法等多种方式开展了法律宣传,努力提高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通过诉讼解决行政争议、依靠法律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

(二)公正司法,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县人民法院近五年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判决撤销(包括确认违法)和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占全部行政案件的54.5%。通过行政审判,既依法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监督和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了官民和谐,社会和谐,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依法审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县人民法院近年来针对旧城改建、企业改制、土地纠纷等明显增多的行政诉讼案件,通过公正裁判,及时化解行政争议,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县人民法院还加大了对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力度。近五年来,县人民法院受理各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决定案件达495件,已执行472件,切实保障了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执行,有力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县人民法院还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向行政机关提出了司法建议,为行政机关进一步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提供了决策依据,确保了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

(四)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水平。一是严格把关,科学制定和审核规范性文件。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及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调查行政审批项目的情况,对各行政机关现有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共取消31项不合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对县政府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共取消10余项自设的行政许可规定。二是建章立制,规范各类行政行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先后实施了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等,确保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实体公正。如县工商局通过加强内部法制机构建设,严格执法主体资格,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实行案件“四分离制度”(将“立案、调查、核审、收缴”分开),有效地规范了工商局的依法行政行为,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县工商局从以来,已连续6年没有行政诉讼案件发生。县规划和建设局针对过去每年行政案件不断发生的情况,今年也加强了局机关法制机构的建设,进一步充实了执法人员,并重新制定并颁发了《关于加强和规划城乡和建议行政执法的通知》。三是加强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各行政执法部门都建立了内部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了举报电话,有的单位还设立了举报信箱,聘请了行风监督员,将行政执法时时处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二、存在问题

(一)《行政诉讼法》的宣传还不够广泛深入

《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但宣传的广度和深度还远远不够,致使该法未能深入人心。一是部分公民、法人和组织依靠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不强,对行政审判缺乏信心和了解。不知告、不会告、不敢告的“三不”现象还普遍存在。有的群众在权利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不知道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有的群众不明白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与公民的权力平等,怕行政机关权力大,告不赢,怕行政机关报复而不敢告;有的群众想告不会告,对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内容以及有关程序还不了解。二是一些行政机关由于学习、理解《行政诉讼法》不深、不透,行政执法的能力不强,参与行政诉讼的水平不高,时有因不按程序执法而成为被告,因超期应诉答辩或不应诉而败诉的情况发生。

(二)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有待提高

当前,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得到较大提高,但个别行政机关仍然存在着内部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处罚不分离,行政执法还停留在“人治”的层面上,在执法活动中还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个别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还比较淡薄,对法律掌握不够全面,专业素质不强,工作

态度不严谨,重实体,轻程序,以致执法有误,导致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败诉率较高。有的行政机关甚至在当被告后,不答辩、不移送有关材料、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及规范性文件,一旦败诉,反说法院判决错误,不支持他们的执法工作。

(三)少数行政部门领导认识不到位,案外的行政干预现象仍有发生

从调查的情况看,有的行政领导对行政

诉讼制度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有特权思想,不能把自己与公民处于平等诉讼主体的地位。有的行政领导对行政诉讼缺乏正确的认识,怕当被告、怕出庭、怕败诉;有的行政领导为了不当被告,消极作为,执法不到位,或者干预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有的行政领导应诉不积极,很少出庭应诉。如近五年来,县法院受理的63件行政诉讼案件中,其中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只有1件,占1.6%;行政副职出庭应诉的有20件,占32%;指派单位法制股人员或中层干部出庭应诉的有32件,占50%;由常年法律顾问出庭应诉的有10件,占15%;有的行政领导法治观念不强,认为行政审判影响行政效率,妨碍当地经济发展,不理解和支持行政审判工作,甚至对某些案件的审理进行行政干预,使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不能真正落实。

(四)行政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从司法实践来看,行政审判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工作的需要。面对行政法规体系不完善,法规之间相互撞车,司法解释相互矛盾的现状,行政审判人员在办案中对法律的适用不够统一。对不断增多的新类型行政案件,尤其是有关社会热点、难点的案件研究不够,造成了有的审判人员对这类案件不敢大胆审理、依法裁判。对关于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规定,有的审判人员有片面认识,存有就案办案的单纯业务观点,不愿给当事人做过细的解释工作,力争促成官民矛盾和解。由于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政府行政机关,有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时存在畏难情绪,对涉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城市房屋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案件,担心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的案件不能依法大胆受理,甚至有偏袒行政机关的倾向。

三、建议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的力度,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展板、标语等媒体作用,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大对《行政诉讼法》的宣传力度,并将其纳入“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进行广泛宣传。在宣传的内容上要有针对性,以典型案例释法,解决群众不知告、不会告、不敢告的思想,增强人民群众依靠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解决部分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能力不强,参与行政诉讼水平不高的问题,为建设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创新机制,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县人民政府要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并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情况纳入工作重点和年终目标考核。行政机关负责人要把出庭应诉作为一项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对涉及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诉讼案件,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不得随意安排他人应付行政诉讼。要通过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应诉来帮助其克服“官本位”思想,使其全面了解本单位行政执法的真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和执政能力。

(三)公正司法,不断提高行政审判质量

县人民法院要坚持受案标准,依法受理行政案件,以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权,维护其合法权益;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切实解决行政相对人起诉难、胜诉难、申诉难的问题;要逐步健全案件质量保障机制,完善案件质量检查和评查制度、改判和发回重审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开展案件质量检查,定期通报行政案件的受理、审理质量和效率情况,进一步改进行政审判工作。

(四)加强学习,进一步强化行政审判队伍建设

县人民法院要以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和政法系统开展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为契机,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提高队伍思想政治素质,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政治观、一心为民的民本观和公正高效的正义观,努力实现行政审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以全面提高行政审判法官的职业技能为出发点,大力开展岗位培训活动,提高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整体水平,促进我县行政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三篇:人大法工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结

人大法工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结

2019年,县人大法工委在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和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党支部的正确领导下,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认真贯彻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和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党支部各项工作部署,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结合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建设,积极参加“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努力提高工作标准,不断完善制度机制,大力开展警示教育,着力构建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体系。现将一年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结如下:

一、以政治学习为引领,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

一是认真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中纪委二次全会精神,省委第十四次全会、省纪委十届三次会议,州委九届四次会议、州纪委九届三次会议、县委三届五次全会、县纪委三届三次全会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廉政教育,教育内容涉及《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委室人员进行换届纪律教育,进一步明确和摆正主体责任,提升了政治意识,提高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政治高度。

二是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支部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员监督责任,按要求组织学习《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党章》等,大力加强党务工作人员和纪检监察员的业务学习,提高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本领。

三是持续开展警示教育,组织委室党员干部积极参加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和机关党支部组织的文山县警示教育基地,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政治意识,严格遵守《准则》、《条例》,在工作中自觉做到廉洁自律,进一步筑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思想防线。

二、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专题教育活动为依托,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内化在日常工作中

一是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为依托抓好宣传教育,积极参加县人大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4次,全年组织党员学习12次,学习频次、质量明显提升,党员干部忠诚意识和纪律规矩意识不断增强。

二是结合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完善制度机制,综合任务目标和绩效考核工作建立了覆盖全员的干事档案,组织公司各部门对照专项治理重点内容,对查找不作为不担当问题列出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全部整改完成,有效防止了“四风”问题特别是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反弹,巩固了党风廉政建设成果。

三是结合各项具体工作扎牢防腐篱笆,开展了全体党员职责履行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自查,自查自纠意识进一步树牢,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上率下层层压紧夯实,建立健全教育、提醒、监督并重的廉政预防腐败机制,形成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的整体合力。

三、以重要节点为抓手,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高压态势保持好维护好

以重要节假日为抓手,在元旦、春节、中秋、国庆等重要节假日期间加大廉政宣传和检查力度,重申并强调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精神、确保廉洁过节的要求,结合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纪律要求等开展纠正“四风”问题监督检查专题活动,用各级党委、纪委通报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和请销假制度,确保节俭过节、廉洁过节,一年来未发现违纪现象。

五、存在问题和不足

一年来,法工委在县人大党组和机关党支部的正确领导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对照党章党规党纪的高标准要求,仍存在不少短板与不足:

一是政治站位不够高,政治学习不够深。特别是对照十九大新要求,政治理论还没真正吃透悟透,业务学习略显滞后,对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抓得不够细,对“四风”问题新表现警惕性不够高,形式主义惯性思维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依然存在。

二是廉政制度建设还没完全到位。特别是落实“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在制度层面还需进一步细化,个别制度的调整、更新存在滞后现象,在一些层面和环节上还存在简单执行的现象。

六、下步工作打算

在下步工作中,县人大法工委将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及县委十九届二次、三次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中纪委十九届二次全会和县纪委十九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全力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进一步扎牢制度篱笆、筑牢廉政堤坝,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做出贡献。

一是切实夯实各级责任,强化不敢腐的震慑基础。委室负责人带头担起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谋划、定期督查,切实压实支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

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发挥好“第一种形态”作用,切实提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效果。

二是不断加强制度建设,扎牢不能腐的制度笼子。严格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认真执行相关规定,加快实现制度管权、制度办事常态化。

三是持续强化教育引导,增强不想腐的思想自觉。坚持按照忠诚干净担当的标准选对人、用好人,不断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警示教育,加大监督惩罚问责力度,将执纪监督问责延伸到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以干部队伍的忠诚、干净、担当,为推动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出贡献。

第四篇:人大内司委实施《法律援助条例》情况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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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内司委实施《法律援助条例》情况调研报告2010-06-29 19:00:38免费文秘网免费公文网人大内司委实施《法律援助条例》情况调研报告人大内司委实施《法律援助条例》情况调研报告(2)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10月6日至9日,市人大内司委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内司委主任委员**的带领下,对全市贯彻实施《**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情况进行了调研视察。调研组听取了市政府的工作汇报,深入到**、**、**、**等县市了解情况,与法律援助人员座谈,实地察看了4个基层法律援助中心、8个乡镇法律援助站。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市贯彻实施《条例》的主要情况

近年来,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网络,完善工作制度,切实履行职责,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仅今年1-9月份,全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387件,比去年同期增长43%,较好维护了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全市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市法律援助中心被评为“省级文明法律援助中心”,**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郑玉铮被司法部授予“全国十佳援助律师”称号。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重视支持法律援助工作,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召开全市法律援助工作会议,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确保法律援助工作措施的有效落实。今年初,市政府把法律援助工作列为2008为民办十件实事之一,年内为贫弱群体办理1500件以上的法律援助案件。市司法局将法律援助办

案数量层层落实到各县(市区)和市直律师事务所,把任务完成情况与执业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年检注册挂钩,对完不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加大了对各县(市区)的督导检查力度,实行一周一调度、一月一会议、一季一通报,促进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本着“贴近群众、方便群众”的原则,大力推进援助网络建设,市县两级在全省率先全部成立了法律援助委员会和法律援助中心,并在民政、工会、团委、妇联、残联、老龄委、武装部等部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室),乡镇、街道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村居配备了法律援助信息员。市政府将法律援助办案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年增加经费投入。市司法局与市财政局还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市政府为民办实事法律援助工程,切实加强财政保障的意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改善法律援助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微山、**、**等县严格执行《条例》规定,将法律援助办案经

费列入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到位。今年**县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由2万元增加到8万元,较好保障了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工作。

(二)开展宣传活动,扩大了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我市积极开展《条例》的宣传活动,编印宣传资料,制作法律援助联系卡,建立宣传专栏,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开展义务法律咨询,与妇联、残联、工会等部门联合开展为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服务专题活动,大力宣传《条例》的精神和法律援助工作情况,使社会更加关注法律援助,让困难群众懂得通过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市司法局与新闻媒体联合开办了《法治之声》、《法治之光》等栏目,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市电台两月一次的“行风热线”栏目,通过解答咨询、案例摘要、以案释法等专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知识需求。近期,又结合“法律六进”工作,积极开展了“法律援助入社区进乡村”活动。市县两级法律援

助机构深入乡镇、村居和厂矿、学校,开办法律援助专题讲座,广泛宣传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件、程序和工作流程,现场受理援助案件,实现了服务方式由被动等待向主动上门转变、事后援助向提前介入转变。《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共开展大型宣传活动7次,制作宣传板面200余块,散发宣传材料1万5千余份,义务法律咨询8000余次,扩大了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

(三)推行规范建设,提升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整体水平。为了全面贯彻实施《条例》的规定,推动法律援助健康发展,我市认真开展了规范化建设活动。一是加强了法律援助阵地建设。以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为依托,把司法所建设与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结合起来,大力加强乡镇基层法律援助阵地建设,基本实现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有办公室、办公设备、办公人员,为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奠定了基础。二是加强了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一方面健全法律援助机构,配强法

律援助专业队伍,组建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另一方面对法律援助人员实施培训,提高工作效率和办案水平。法律援助组织队伍建设呈快速发展的态势,市及各县(市区)全部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有近半数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升格为副科级单位,法律援助专业人员数量也有了较大增长。三是加强了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建设。将法律援助的各项业务实行台帐管理,各个工作环节都制定相应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了每个援助案件都有章可依、有据可查。建立法律援助公开制度,将援助的范围、原则、工作流程、工作纪律、监督电话、受援助对象的权利义务、援助律师的基本情况等上墙公示,自觉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为切实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实行了案件跟踪反馈管

第五篇:人大调研报告

人大调研报告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搞好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建设,对于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让人民广泛的参与国家管理和监督,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笔者从事乡镇人大工作十余年,就如何做好乡镇人大工作谈几点思考。

一、正视乡镇人大工作的现状

(一)认识不够高。在实际工作中,乡镇人大作为权力机关的地位并没有显现出来。普遍存在忽视人大工作的现象。在农村,乡镇人大的地位和作用未得到充分认识和重视,一般要退居二线的领导安排进人大工作:“年纪大了不要怕,把你安排进人大。”有的乡镇党委、人大、政府、自身对人大的性质、权力、地位、作用认识不够,认为乡镇人大有其名无其实,只是开代表会举举手而已,而且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得到发挥,特别是在选举过程中,层层打箍做工作,要给组织安排的人员投票,少搞或不搞十人以上联名,真正体现不了代表的意志。以权带法,以言带法。因此,诸多的原因影响了代表作用的发挥,更影响了乡镇人大工作的开展。

(二)体制有缺陷。乡镇人大主席一般没有做到专职专用。目前,乡镇人大主席由乡镇党委书记兼职,虽然设有人大专职副主席但不是班子成员,乡镇党委是乡镇工作的领导核心,也是乡镇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决策的中心。乡镇党委书记的工作一般较为繁忙,乡镇人大工作落在人大专职副主席的肩上。且专职副主席还分管有党委政府其他方面的工作。人大除召开一年一度的例会外。闭会期间的工作缺位。人大工作监督、法律监督,时常难以到位。作为人大主席来讲他是党委书记兼的,他要考虑全盘的工作。在监督中有些事制约了发展,也是党委书记不得不考虑的问题。所以乡镇人大工作不能圆满做到位。

(三)代表素质不高。代表问题是个素质问题,乡镇人大代表素质一般不是很高。分布在各条战线、各个领域,其政治觉悟、道德修养、认识能力、文化素质参差不齐。对宪法、法律法规、人大专业知识比较缺乏。代表能力低,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表达不出来。不能起到参政议政的作用。有的代表把当人大代表当作是一种荣誉,而未当作是一种职务来履行代表职责。“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观念淡化。

(四)经费有缺口。经费问题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条件,后勤保障。《代表法》对代表经费问题有专门的规定,但由于乡镇财政不景气,无法足额预算代表工作经费和人大工作经费。这是制约乡镇人大做好人大工作的瓶颈。

(五)底气不够足。人大工作主要是依法履行监督职能。有的从事人大工作的领导当好人,怕得罪人。你好我好全都好。没有从真正意义上把人大工作拿在手上抓。加之其它方面的原因,就那么样得过且过,听之任之,没有打开乡镇人大工作的局面。

二、做好乡镇人大工作的对策

(一)提高认识。充分认识乡镇人大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乡镇人大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前沿阵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乡镇级国家权力机关,是乡镇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形式。乡镇人大在乡镇一级基层政权建设中处于重要地位。乡镇人大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农村的贯彻实施。直接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性质决定了人民当家作主,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人大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宪法规定的一种制度,是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政权建设的基础。它在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中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所以做好乡镇人大工作首先必须解决认识问题。

(二)党委重视。乡镇党委要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领导,领导重视是搞好乡镇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乡镇党委要将人大工作作为党委总揽全局的重要内容,充分协调各方的作用,科学规范与人大的关系,支持人大对同级政府的监督,支持人大依法履行职权,尊重人大的法律地位,使人大真正发挥法律赋予的职权,充分发挥人大作为权利机关的作用,乡镇人大要善于把党委的意图依法变成人民的意志和自觉行动,使党的民主和人民民主有机统一。

(三)保障经费。经费保障是做好各项工作必备的前提条件。勿论乡镇财政如何困难,要确保人大工作、代表工作经费的落实。纳入乡镇财政预算。代表法有明确规定,乡镇财政在安排预算应重点考虑,不能忽视。有了经费保障,能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完善体制。乡镇人大主席由乡镇党委班子成员的领导担任,设立人大专职副主席,配备人大专职干部、设立专门的人大办公室。人大主席不再由乡镇党委书记兼任。因为乡镇党委书记身兼多职。工作任务重,无法顾及其它工作,没有精力专抓人大工作。乡镇人大主席要实行专职配备,这样有利于抓好乡镇人大工作(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有个这样的体制)。

(五)履职尽责。从事乡镇人大工作的同志要履职尽责。乡镇人大代表是乡镇人大工作的主体,一是要加强代表培训,提高代表参政议政能力,提高代表素质;二是要抓好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组织代表视察,为地方经济发展建言献策,协助政府推动工作;三是对政府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特别是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把监督予支持之中,支持政府依法行政,强力推动政府工作。四是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学习宪法等法律法规,为做好人大工作掌握必备的理论武器;五是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六是为州、县、乡镇三级人大代表做好服务;七是完成上级人大交办的各项工作。八是认真履行《宪法》、《代表法》、《选举法》、《监督法》、《组织法》赋予的权力。

(六)加强指导。上级人大要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对乡镇的人大工作年初有安排部署,年终有检查总结。与此同时,有计划地组织乡镇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外出学习考察,借鉴学习外地的先进经验。做好本级人大工作。其次是适时地组织乡镇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学习培训,提高工作能力。

总之,做好乡镇人大工作任务艰巨而繁重,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没有固定的模式,应在实际工作中,依法依规,边实践边探索,以对党对人民负责的态度,维护法律的尊严,大胆地、认真地去做好乡镇人大工作。

以上是人大调研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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