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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情况汇报

乡镇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情况汇报



第一篇:乡镇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情况汇报

**镇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情况汇报

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城乡规划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镇就近年来本镇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情况做了广泛、深入、细致的检查。现将我镇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镇是自治区重点镇,辖*个村(居)委会,*个自然屯。全镇土地总面积***平方公里,耕地总面积***万亩,总人口**万人。集镇距离县城**公里,毗邻产业园,**高速公路、**铁路、左江航道穿腹而过,设有高速公路出入口和铁路站,境内有国营**华侨林场、自治区牧草工作站等单位,交通区位优势明显,被规划为**县副中心区。2011年全镇地区生产总值**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元。

2004年,按照自治区建设厅的要求,我镇委托广西城乡规划设计院对我镇总体规划进行修编。2005年11月,经过县、市级的支持下,在我镇全体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以及广西城乡规划设计院工程师们的精心修改和编制,《扶绥县**镇总体规划(2004—2020年)》经县人民政府批复正式实施。近年来,由于我镇社会经济和城镇化的迅猛发展,**镇在扶绥县各项优势日益凸现,2004年制定的总体规划已不能满足我镇的城镇建设要求。目前,**镇城乡建设规划所办公地点设在**镇政府大院内,在编*人,在岗*人,聘用*人。

二、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的工作情况

(一)积极宣传,营造有利于法律实施的社会氛围 《城乡规划法》是一部关于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基本法律,自2008年元月1日《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以来,我镇加 1

大了宣传教育力度,做到了三个面向,即面向领导和法人、面向建设单位和个人、面向基层干部和群众,重点宣传《城乡规划法》实施的意义、地位和作用。通过制作宣传展板、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广播等形式对《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宣传。截止目前,已向群众发放《城乡规划法》读本**余份,接受群众咨询**余人次,悬挂横幅***幅,在全镇上下掀起了浓厚的宣传氛围,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城乡规划法》,自觉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起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营造了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的浓厚氛围。

(二)加强规划管理,促进城镇建设有序发展

一是加强管理,确保农房风貌建设取得成效,要求在镇规划区内农房建设必须符合村镇规划要求,并按照集镇通用图集进行建设;同时,高标准开展城乡风貌改造,对农房进行外墙抹灰及涂料,目前已有***等村基本完成农房改造。二是规范程序,严格执行农房建设相关规定,在城乡规划审批程序上,我镇要求申请人须提交经村民小组大会讨论通过并由所在村(居)委签署属实情况申请表、国土资源管理所及城建规划所现场勘察后签署的规划意见,建房申请人建设规划示意图及个人建房承诺书,经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县住建局、国土资源管理局审批方可动工修建。三是实行建房承诺书制度,建房申请人需向镇政府承诺:未获得建房审批手续之前,不动工建设;承诺按规划要求和在批准面积内进行建设,不超过批准面积标准建房,同时选用规划部门提供的房屋立面设计图纸。

(三)强化管理,加大规划违法案件查处力度本着确保村寨建房相对集中的原则,我镇人员实地规划,半年来共计规划上报建房**户,改变了城乡居民住房和生活环境。同时,坚持巡查执法,文明执法、严厉查处违法建筑,2011

2年至今共查处**起违法建设行为,强拆*起,通过做工作农户自行拆除**起,自行拆除率达100%。

(四)加强规划机构队伍建设,提高我镇规划工作水平我镇注重规划管理队伍建设,重视人才培养,重点抓工作人员素质、加强规划管理人员思想道德及专业知识的培训,鼓励所有人员积极参与各项执法培训及资格证书的考取,实行严格的工作奖惩制度,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进一步提高我镇规划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以提升我镇规划管理工作水平和质量。

三、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们虽然在《城乡规划法》贯彻落实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1、资金短缺的“瓶颈”问题依然十分突出,没有找到一条很好的投资渠道来筹措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进度比预期的稍微缓慢;

2、村屯规划管理执法力度不够强,村屯乱搭乱建现象较多,且基础设施、环境卫生等各方面比较落后,造成我镇新农村建设跟不上集镇建设步伐,造成我镇在总体城镇化建设上虽居我县前列但仍有不足;

3、部分镇干村干部学习不够,规划意识淡薄,缺乏整体观念和大局意识,产生随意性建设,加之农村群众的规划意识程度较低,未批先建,少批多建、建新不拆旧现象时有发生,造成我镇村屯有限的农用地减少,给城镇化建设造成了一定影响。

四、下步工作打算

1、加大对《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定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全社会规划意识和法制观念,努力做到行政干部懂规划,村组干部知规划,广大群众守规划。

2、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多渠道融资,努力筹措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着力解决城镇建设资金短缺的“瓶颈”问题。

3、进一步加快编制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部分专业规划,实施村庄规划,引导农村建房,调整完善村庄建设规划,真正发挥好规划的指导效应。

4、加强规划管理,加大规划执法力度,严格控制违法建设,同时,加强以镇村主干道、居民小区、商贸区为重点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新农村建设,加强对镇、村规划和建设的技术指导。

5、强化城乡规划实施监管,充分发挥规划所和国土所的作用,加大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查处和纠正各种违法建设行为,对群众反映强烈、严重破坏城乡规划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予以公开曝光,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篇: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情况汇报

**镇《城乡规划法》贯彻实施情况

自查报告

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城乡规划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自查报告的通知要求,**镇就近年来本镇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情况做了广泛、深入、细致的检查。现将我镇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镇是**县移民重点乡镇,辖1个社区,10个村委会。全镇土地总面积150平方公里,耕地总面积3万亩,总人口3余万人。集镇距离**新县城**公里,坐落金沙江边,毗邻新307省道,与**城隔江而望。2012年全镇地区生产总值17000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6100元。

2007年,受**县规划和建设局和移民局委托,**公司承担我镇总体规划。工程组于2007年2月进场,进行现场踏勘和基础资料收集,向**县和**镇相关部门征求意见,于2007年5月中旬完成正式评审成果。近年来,由于我镇移民迁建的完成和城镇化的迅猛发展,**镇在**县各项优势日益凸现,2007年制定的总体规划已不能满足我镇的城镇建设要求。**镇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总体规划修编意见,目前我镇委托中南院对我镇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二、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工作情况

(一)积极宣传,营造有利于法律实施的社会氛围 《城乡规划法》是一部关于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基本法律,自2008年元月1日《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以来,我镇加大了宣传教育力度,做到了三个面向,即面向领导和法人、面向建设单位和个人、面向基层干部和群众,重点宣传《城乡规 划法》实施的意义、地位和作用。通过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对《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宣传。截止目前,已向群众发放《城乡规划法》宣传资料1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20余人次,悬挂横幅5幅,在全镇上下掀起了浓厚的宣传氛围,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城乡规划法》,自觉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起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营造了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的浓厚氛围。

(二)加强规划管理,促进城镇建设有序发展

一是加强管理,确保农房风貌建设取得成效,要求在镇规划区内农房建设必须符合村镇规划要求;同时,高标准开展城乡风貌改造,对农房进行外墙抹灰及涂料,目前已有**村基本完成农房改造。二是规范程序,严格执行农房建设相关规定,在城乡规划审批程序上,我镇要求申请人须提交经村民小组大会讨论通过并由所在村(居)委签署属实情况申请表、国土资源管理所及城建规划所现场勘察后签署的规划意见,建房申请人建设规划示意图及个人建房承诺书,经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县住建局、国土资源管理局审批方可动工修建。三是实行建房承诺书制度,建房申请人需向镇政府承诺:未获得建房审批手续之前,不动工建设;承诺按规划要求和在批准面积内进行建设,不超过批准面积标准建房。

(三)强化管理,加大规划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按照新农村建设相关要求,受**县城乡规划和建设局举荐,我镇委托**院对我镇辖区的11个村进行新村(聚集点)建设规划编制,目前已完成实地踏勘和基础资料收集。同时,坚持巡查执法,文明执法、严厉查处违法建筑,2012年至今共查处9起违法建设行为,通过做工作农户自行拆除2起,停止建设7起。

(四)加强规划机构队伍建设,提高我镇规划工作水平我镇注重规划管理队伍建设,重视人才培养,重点抓工作人员素质、加强规划管理人员思想道德及专业知识的培训,鼓励所有人员积极参与各项执法培训及资格证书的考取,实行严格的工作奖惩制度,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进一步提高我镇规划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以提升我镇规划管理工作水平和质量。

三、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们虽然在《城乡规划法》贯彻落实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1、村社规划管理执法力度不够强,村社乱搭乱建现象较多,且基础设施、环境卫生等各方面比较落后,造成我镇新农村建设跟不上集镇建设步伐,造成我镇总体城镇化建设仍有不足;

2、部分镇村干部学习不够,规划意识淡薄,缺乏整体观念和大局意识,产生随意性建设,加之农村群众的规划意识程度较低,未批先建,少批多建、建新不拆旧现象时有发生,造成我镇村社有限的农用地减少,给城镇化建设造成了一定影响。

四、下步工作打算

1、加大对《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定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全社会规划意识和法制观念,努力做到行政干部懂规划,村组干部知规划,广大群众守规划。

2、进一步加快编制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部分专业规划,实施村庄规划,引导农村建房,调整完善村庄建设规划,真正发挥好规划的指导效应。

3、加强规划管理,加大规划执法力度,严格控制违法建设,同时,加强以镇村主干道、居民小区为重点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新农村建设,加强对镇、村规划和建设的技术指导。

4、强化城乡规划实施监管,充分发挥住建所和国土部门的作用,加大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查处和纠正各种违法建设行为,对群众反映强烈、严重破坏城乡规划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予以公开曝光,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镇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五月三日

第三篇: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汇报材料

自贡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汇报材料

自贡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始建于1964年,是中国首家自行设计的大型硬质合金和钨钼制品生产企业,1998年进行公司制改造,2006年7月湖南有色增资控股自硬公司,新自硬公司注册资本5亿元。现有资产总额10亿元,员工3700人,公司主要产品硬质合金及钨钼制品广泛应用于钢铁、冶金、机械、电子、航天航空等国民经济各领域及国防工业,发展前景十分广阔。公司经过四十年的发展,已成为中国和世界钨及硬质合金工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在国内同行业中综合排名第二,生产规模在世界上钨及硬质合金行业中居第四。硬质合金、钨品出口连续六年保持行业第一,国内市场占有率超过25%。通过了ISO9001:2000质量标准体系、ISO14001环境标准体系、OHSAS18001职业安全健康标准体系、中启计量体系认证中心AAA级、实验室认可五大认证,具有较强的产业、技术、人才、管理和文化优势。

公司是自贡市的重点耗能单位之一,年耗标煤近4万吨。今年1-6月公司总能耗1.82万吨标煤,生产总能耗1.70万吨标煤,综合产品能耗6.81吨标煤/吨,万元产值能耗为0.238吨标煤/万元,综合产品能源成本0.95万元/吨,万元产值能源成本0.033万元/万元。

一、组织领导落实,节能机构健全。

多年来,公司十分关心和重视节能降耗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四川省节约能源管理条例》为指

南,集中领导,归口负责。为了保证节能工作的落实,公司首先从组织上加强了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了在全公司内部自上而下的能源管理机构。从80年代至今公司一直设立了能源管理办公室,能源管理岗位人员均具有中级职称,专门负责公司能源管理工作。生产作业单位、动力分厂、主要辅助单位配备专(兼)职能源管理岗位,主要耗能岗位设立节能员,形成公司——分厂——班组(工序)三级能源纵向管理专线。在能源横向管理方面,以能源管理部门为轴心,各单位、各部门密切配合,明确职责,归口管理。从而形成了专管成线、群管成网的能源管理网络体系,有效控制动态能源流和信息能源流。

二、扎实做好能源管理的基础工作,提高能源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建立完善的能源管理规章制度。为了适应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在认真分析了公司能源供应、使用状况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订了公司《能源管理办法》、《能源计量管理办法》、《施工用能管理办法》、《能源内部价格》、《能源目标成本管理考核办法》、《现场巡视检查管理办法》、《能源消耗分析制度》等,形成了一套全面的、较为合理的管理制度,极大地促进了企业节能降耗。为鼓励和表彰节能先进,公司设立节能单项奖,奖励对节能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同时,进一步加强能源管理制度的执法力度,对违反《公司能源管理办法》破坏能源动力设施、浪费能源的责任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并责令整改。

落实新建项目的合理用能。按照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布的计交能[1997]2542号《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文件要求,编制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

行性报告时,设立有“节能篇(章)”。如《混合料制备中心》、《硬面材料中心》、《钨冶炼改造》项目等。

完备的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GB/T17167-1997)的管理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通过开展定期的、全公司范围的能源计量装置普查,不断完善能源计量装置、计量网络图;能源计量管理实行公司——分厂(车间)——班组(工序)三级管理,层层落实;公司一级计量器具配置达100%,二级计量器具配置达99%,三级计量器具配置达95%,实现能耗计量化、计量控制标准化。同时抓好能源计量数据从采集、整理、确认、监督、分析、反馈各个环节,不断提高能源计量数据的准确率,让能源计量数据在企业的节能管理中发挥关键作用。

完善的能源消耗统计分析制度。公司不仅建立能源消耗统计分析制度,做到数据有统计、传递有报表、动态有分工、归口有管理,克服了过去那种粗估冒算的现象。而且定期召开能源消耗分析例会,分析原因、制定对策、落实责任。弄清公司能源消耗的来龙去脉以及节约、浪费的波动情况,摸清了公司能源消耗的客观变化规律。每年一度召开公司级能源工作会议,总结本能源工作,分析能源消耗状况,部署下能源管理工作。

深入地进行节能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公司生产调度会,每月公布各单位能源消耗,并作对比分析;各单位利用黑板报、宣传栏等多种形式,结合各个岗位的实际情况,让每一位职工明白本岗位的实际能源消耗和能源成本;每年组织管理、技术人员及主要耗能岗位节能员进行能源管理知识和节能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节能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坚持能源管理创新,建立能源目标成本考核体系。

公司历史上在能源管理考核方面都是采取以能源实物量消耗核算和考核方式,为了进一步增强各单位、各部门、各级员工的成本观念、经济效益意识,落实能源管理方面的职能,贯彻公司目标成本管理的基本思想,加强能源成本分析与控制,构建了生产系统能源成本核算体系、能源市场化价格体系、能源成本考核体系。能源目标成本纳入各单位关键绩效目标成本中一并考核,实行月度核算,季度考核。能源成本考核体系是公司建厂以来第一个能够全面、真实反映公司能源采购、分配、转换、消耗等环节成本的规范体系,为公司高层管理提供决策参考,同时也增强了各单位能源成本意识,大大促进了节能降耗。

四、大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

依靠科技进步,开发、利用高品质循环水系统。公司投资200万元研究开发高品质循环水系统,改善冷却水水质,降低自来水消耗,系统采用先进密闭带压回收工艺和新型综合水处理方式,不仅节约宝贵的水资源,而且每年节省水成本180万元,经济、社会效益显著。项目荣获2005年公司科技进步四等奖。

运用计算机信息进行源实时监测管理。先后投资40余万元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远动技术研究中心合作开发,建立和完善包括电力、氢气、天然气、蒸汽、压缩空气等能种在内的能源调度监测系统。该系统对能源的合理调度、合理使用、节能降耗方面起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十五”期间按照节能优先和逐渐更新淘汰能耗高、能效低设备的原则组织能源动力系统技措投资,公司投资240万元采用新型节能变压器对变电

站实施扩能改造;先后投资400万元淘汰原有150万大卡制冷机组,新投2台(400万大卡)溴化锂制冷机组,年节约电能50万kwh;投资250万元,新建空压站、新增3台(80 m3/min)螺杆式空压机。

大力实施节电新技术。中频炉电源改造,淘汰原有电动机-中频发电机组,采用先进的可控硅整流-逆变技术,年节约电能20万kwh;粉末分厂氢净化氢气压缩机实施变频调速技术,既满足工艺上压力调整的需要,又取得平均节电15%的经济效益,年节约电能15万kwh;新增4800 KAR补偿电容器,降低电力系统变损、线损,年节约电能50万kwh;大力推广节能灯具(镝灯)应用,不仅提高照度,而且节电30-50%,年节约电能40万kwh。

工艺革新,向技术要效益。采用新工艺、新型低压燃气气喷嘴对6台老式的十一管电炉进行改造,改为十五管天然气低压燃气炉,年节天然气9万m3,节氢气8.6万m3;真空烧结炉逐年替代氢气烧结炉,最大年节约氢气36万m3;正在研制将粗钨还原二带炉改进为十五管炉,氢气加以回收利用,最大年节约氢气20万m3;更新高性能的智能流量仪表,降低天然气、蒸汽、氢气输差;采用精密过滤器对生产水水质进行改进,提高水重复利用率。

五、充分利用地域资源优势,促进资源合理利用。

氢气是公司生产过程中的主要能源种类和重要辅助材料,主要用于钨钼还原和合金烧结保护气。多年以来,公司在发挥地域能源合作方面进行了积极努力,一直利用鸿化公司电解副产氢气、张化公司的电解副产氢气,减少大量自产氢气电力消耗。从2001年起公司通过利用张化公司发电后的背压蒸汽实现联片供热,部分满足公司蒸汽需要,降低天然气消耗。

地域资源的合理利用,不仅节约大量的电力、天然气,从源头减少一、二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同时也缓解了近几年自贡市电力、天然气供应短缺的压力,为地方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2005年公司利用外购氢气673万m3、外购蒸汽6.17万吨2004年外购鸿化、张化公司氢气760万m3,外购氢气利用率97%,减少电力消耗4200万kw.h;外购张化公司蒸汽11万t,外购蒸汽利用率94%,减少天然气消耗900万m3。

六、存在问题

1、公司是一个经历了40多年的老企业,建厂时建立起的部分生产线上仍然有少数变压器、水泵等淘汰设备在使用。

2、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节能篇(章)的编制不够规范。

七、今后的工作重点

1、编制公司“十一五”能源规划。结合新自硬公司新项目的大投入,产品结构的大调整,大力推进公司节能技术进步和先进的低能耗装备节约能源,开发、生产高附加值产品减低产品综合能耗。

2、针对存在的问题,尽快进行整改,结合工艺改进对少数淘汰类设备编制计划,逐年更新。

3、公司能耗水平在全国同行业中处于较为先进水平,公司将继续坚持以能源目标成本管理为中心,依靠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挑战自我,追求更高目标。

4、以创建节约型企业为契机,全面推进公司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

二○○六年八月三日

第四篇: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法》溯及力刍议

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处 王常磊

2008年1月1日,备受关注的《城乡规划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进入了城乡总体规划的新时代。《城乡规划法》强化了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特别是赋予了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的权力。这在全国范围内违法建设查处难,特别是执行难的情况下,对于从根本上解决违法建设强制执行的问题提供了有效途径。随着新法的实施和《城市规划法》的废止,执法实践中一个现实的问题急需解决,即:该法实施前已经建成的违法建设,在该法实施后需要作出处罚处理,应当适用于《城市规划法》还是适用于《城乡规划法》。对此,出现了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适用《城乡规划法》。理由是原违法建设曾违反了《城市规划法》,且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现在依然违反着城市规划,其违法行为至今仍未改正,应适用《城乡规划法》予以查处。

第二种观点认为适用《城市规划法》。理由是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能用后实施的法律去规范先前的违法行为。

第三种观点认为适用《城市规划法》进行处罚,但在执行阶段适用《城乡规划法》赋予的强制执行权,不申请法院执行,而由城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拆除,高效快捷。笔者认为,对此类违法建设应适用《城市规划法》进行查处。法律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一般认为,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溯及约束力,即对法实施前的行为进行约束和处罚。二是溯及保护力,即对法实施前的行为进行保护和救济。

法不溯及既往,即不对法实施前的行为进行约束和保护,最早确立于1787年美国宪法,经过二百多年的实践和演化,目前已经成为国际上通行的立法原则,受到各国法律普遍采用。《城乡规划法》的实施也理应适用这一原则。理由有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明确规定

《立法法》第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这条规定实际上就在我国确立了“法不溯及既往是原则,法溯及既往是例外”的基本原则。在《城乡规划法》中没有“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因此,就不存在溯及既往的例外。那么是否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来选择法律适用呢?《立法法》第84条“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的但书规定,实质上就是在我国法律适用上确定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但是,《城乡规护法》并没有特别的规定,因此不能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退一步讲,即使能适用这条原则,《城乡规护法》对违法建设的处罚规定也重于《城市规护法》,也应适用《城市规护法》。因为,《城市规划法》规定了违法建设只有在“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情况下,才予以拆除处罚,而新的《城乡规划法》则摈弃了“严重影响规划”的提法,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从条文表述上可以看出,对违法建设无论是在罚款幅度上,还是在予以拆除的条件上,新法都给予了重于旧法的规定。综上,赋予《城乡规划法》溯及既往的效力,违背了立法法的宗旨。

二、法对人们行为规范作用的属性决定

从行为理论上讲,在生活实践中,人们的认知程度有限,只能根据现存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让一个普通人去预见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尚未生效甚至尚未制定的法律的要求,是不可能也不现实的。违法建设当事人也同样如此,当时实施违法建设行为时,不可能想到其违法建设行为后的法律对自己的违法建设是罚款、是没收还是拆除,换句通俗易懂的话讲,如果想到事后的法律对自己的违法建设罚款幅度这么高,处罚力度这么大,违法成本如此之高,或许也就不再实施违法建设行为。因此用适用新法去弥补新法生效前出现的空白很容易损害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溯及既往,这是由法对人们行为规范作用的属性决定的,用事后创设出来的规定约束和惩罚事前的行为,与法治精神相违背。

三、有建设部相关通知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复函予以借鉴

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实施,《城市规划条例》废止时,也出现过类似的问题。《城市规划法》实施后,一些地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断给建设部去电或去函,询问在该法实施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在该法实施后发现并需作出处理,应当适用于《城市规划法》还是适用于《城市规划条例》。为此,建设部于1990年11月8日就《城市规划法》的法律溯及力问题以(90)建法字第577号文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请示,提出“按照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该法实施后处理该法实施前发生的违法案件,还是应当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条例》,而不应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12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常办〔1990〕秘字第093号函复:“关于城市规划法的法律溯及力问题,同意你部的意见。请按此办”。为此,建设部于1991年2月20日专门下发了《关于<城市规划法>的法律溯及力问题的通知》,对此问题予以了明确。

至于第一种观点,有人认为,违法建设行为结束后,其违法行为一直处以持续状态,直至持续到新的《城乡规划法》实施,应用新法处罚。其实,这种观点混淆了违法行为处罚时效和法的溯及力问题。《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此条仅是对“时效制度”的规定,也即违法行为有连续(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种行政违法行为的情形)或继续状态(一个违法行为发生之后,行为以及由此造成的不法状态一直处于持续之中)时,不受两年时效的限制,未超出处罚时效,依旧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但前提是此违法行为已经实实在在的处于一种违法状态,其违反的法律是确定和存在的。本条旨在解决的是在违反法律确定的情况下对违法行为的追究处罚问题,而不涉及法的溯及力即法的适用问题。

第三种观点认为可以适用《城市规划法》进行处罚,然后在执行适用《城乡规划法》予以强制拆除,这种观点显然更是不妥当的。因为,一个案件的结束,也即结案,是对案件作出最后处理,使其终结。《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行政处罚决定一旦作出,就必须得到履行,作出予以强制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不代表案件的结束,只有当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才能结案。可见,第三种观点将案件的处罚决定和执行本属于一个案件范畴的两个行为生生割裂开来,虽然提高了行政效率,但于法无据。

第五篇:城乡规划法小抄

填空:

行政法律规范:由假设、处理、制裁构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依法行政;具体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的产生是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依法行政的范围: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监督,都要依照法律进行。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行政执法。

决策是行政管理系统中最重要、最基本、最普遍的行政行为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

名词解释: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行政领导:是行政组织或机构的管理者通过一定方式指挥、影响组织内的个体或群体,从而实现一定组织目标的活动过程。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实施国家行政管理任务而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依法行政: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有效管理的活动。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与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公共行政:是指政府处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的管理活动。是公共机构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组织、协调、控制等一系列管理活动的总和。

城市规划管理:组织编制和审批城市规划,并依法对城市土地的使用和各项建设的安排实施控制、引导和监督的行政管理活动。

城市规划管理决策:根据掌握的各种素材做出决定。建筑用地规划管理概念: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对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提供规划条件,确定建设用地定点位置、面积、范围、审核建设工程总平面,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进行各项行政管理并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总称。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概念: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及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对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进行组织、控制、引导和协调,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使其符合城乡规划,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进行各项行政管理并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统称。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概念: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申请,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及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进行规划审查,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行政许可证制度,加强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的总称。简答:

1.行政法律规范:由假设、处理、制裁三个要素构成。1.“假设”。是规定了适用法律规范的空间条件、时间条件和行为条件。

2.“处理”。是指当某种条件或场合出现时,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当事人)应当做什么、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也就是规定了当事人如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3.“制裁”。通常表现为“罚则”,是规定在某种条件或者场合出现时,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假设”、“处理”的规定,没有作出应当作出的行为,或者作出了禁止做的行为时应负的法律责任。

假设、处理、制裁这三个要素紧密相联,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构成行政法律规范。

2.行政法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规章7.法律解释8.国际条约和协定9.其他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它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具有其他原则不可替代的作用。

①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止工作。②有助于人们对行政法的学习、研究及解释。

③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实施,发挥执法者的主观能动性,防止发生执法误差或执法偏差。

④可以弥补行政法规范的漏洞,直接作为行政法适用。

4.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公平正义的法律理性)。

基本内容:1)平等对待;2)比例原则;3)正常判断;4)没有偏私。

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原则区别:

合法性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所有领域,合理性原则只适用于自由裁量权领域。

5.行政行为的分类:依据行为的方式和作用不同,可划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法定的行政主体制定普遍适用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法律规范文件的行为.例如制定规划管理法律规范性文件,制定各类城市规划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具体事件或特定所作出的具体处理或对特定的争议进行裁决的行为。如核发用地许可证,对违法建设作出出发决定等。6.行政立法特点:

1)行政立法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2)行政立法是从属性立法

3)行政立法的强适应性和针对性 4)行政立法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7.行政许可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无申请即无许可。2.行政许可是管理型行为。3.行政许可是外部行为。

4.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5.行政许可是一种采用颁发许可证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为。

8.城乡规划法立法指导思想:

1、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确立科学的规划体系和严格的规划实施制度;

2、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

3、促进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特色,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制定《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

1、标志着中国正在打破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进入城乡一体规划时代。

2、提高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促进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健康发展。

3、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使各级政府能够对城乡发展建设更加有效地依法行使规划、建设、管理的职能。9.公共政策含义:公共政策是政府为处理社会公共事务而制定的行为规范。凡是为解决社会公共问题的政策都是公共政策。本质:公共政策的实质是政府对全社会的利益所作的有权威的分配。政策的形成过程,实际上是各种利益群体把自己的利益要求投人到政策制定系统中,由政策主体依据社会利益需求对复杂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的过程。

10.公共政策的基本功能: 1)导向功能:公共政策是针对社会利益关系中的矛盾所引发的社会问题提出的。为解决某个政策问题,政府依据特定的目标,通过政策对人们的行为和事物的发展加以引导,使得政策具有导向性。

2)调控功能:公共政策的调控功能是指,政府运用政策,对社会公共事务中出现的各种利益矛盾进行调节和控制所起的作用。调节作用与控制作用往往是联系在一起的,经常是调节中有控制,在控制中实现调节。3)分配功能:公共政策应具有利益分配功能,而履行这种功能需要回答三个方面的问题:将那些满足社会需求的资源向谁分配?如何分配?什么是最佳分配?着重第一个问题

11.城市规划管理基本特征:(1)管理的职能——服务和制约。

(2)管理的对象——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3)管理的内容——专业性和综合性。

(4)管理的过程——管理阶段性和长期连续性。(5)管理的方法——规律性和能动性。12.城市规划管理决策的概念和作用

决策:根据掌握的各种素材做出决定。规划管理决策

属于行政决策范畴 作用:(1)城市规划管理决策是规划管理过程的中心环节

(2)规划管理决策是各级规划管理领导最主要的技能之一

(3)规划管理决策关系到规划管理活动的成败13.城市规划管理决策的优化决策系统

决策的优化是不断地从传统决策向现代化决策转变过程,就是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连续性。1.优化结构

1)信息系统:获取、处理、储存和传输四个环节 2)智囊系统:一是各种专家学者直接到行政机构工作;二是行政机构聘请专家担任顾问;三是由行政机构拨款成立“思想库”;四是由专家组成的学术团体为决策提供咨询

3)决策系统:规划管理中采用:一是首长负责制,二是委员会负责制

2.提高决策技术:1)决策硬技术2)决策软技术 3.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与法制化。14.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1)规划区范围;

(2)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

(3)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4)水源地和水系;

(5)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6)环境保护;

(7)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8)防灾减灾。论述:

城乡规划修改的管理: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

1.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2.规划修改的条件。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1)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过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3.规划修改的程序。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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