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小文档网推荐)
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遗属抚恤金的领取
来源: 作者: 日期:10-04-25
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遗属抚恤金的领取
去银行或邮政储蓄领取由社保局发放的养老金,已经成为每位退休老人生活中的常事。而死亡后能否领取到丧葬补助费、领取多少以及如何领取,却还是不少离退休人员心中的疑问。
早在2005年,安庆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就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遗属抚恤金等发放工作程序的通知》,就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等的领取事项做出规定:
1.适用范围。凡是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均可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
2.申领内容。申领的待遇分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两部分。丧葬补助费为2000元,只有实行火葬的离退休人员才能享有,其家属凭借其火化证明及火化收据领取,棺葬人员不能享有。一次性困难补助部分,金额为其生前8个月的月基本养老金。除这两部分之外,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如果符合供养条件的,可按月享受抚恤金。这里的“直系亲属符合供养条件”是指其父母、配偶和子女及其它符合规定的直系亲属,并且无任何生活来源。抚恤金按照死亡职工生前所在地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3.申领代办机构。死亡离退休人员的档案所在地为其申领代办机构。由单位或劳务代理机构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单位或劳务代理就是其档案所在地,代为申领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对企业破产、倒闭及其它原因而致档案存放于市社保局的人员,死亡离退休人员的亲属需直接前往市社保局领取材料办理相关手续,由其所在社区盖章后,完成申领手续。
4.申领程序。死亡离退休人员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其亲属需向其申领代办机构提供死亡人员的火化证明、火化收据或其它死亡证明,由代办机构代为申领。死亡离退休人员亲属可直接到其代办机构领取;而对于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由代办机构出具相关材料到市社保局和市劳动保障局办理抚恤金申报审批手续。审核获批后,市社保局对抚恤金进行社会化发放,其亲属可每月从银行或邮政储蓄领取。
第二篇: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 养老保险处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18日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吉人社字[2009]15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长白山管理委员会劳动人事局:
从2009年7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含以个体身
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由现行的400元提高到1200元。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九年六月五日
第三篇:非因工死亡申领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须知
深圳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参保员工
非因工死亡申领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须知
[申请条件]
1、在本市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或企业已参保的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
2、申请人已在医疗保险窗口结算医疗保险费用。
[偿付标准]
1、个人帐户积累余额;
2、丧葬补助费:死亡时本市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3、一次性抚恤金:供养亲属为1人、2人、3人及3人以上的,分别按死亡时本市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9倍、12倍支付。
附注:供养亲属的范围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申报材料]
1、《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和参保员工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审核表》一式两份(须加缴社保单位公章);
2、死者的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及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死者本人或其继承人、供养亲属的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深圳市中行、工行、建行、农行、发展行或商业银行的户名帐号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有供养亲属的,还应提供供养亲属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有供养亲属的需提供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供养关系证明(此证明需经公证处公证);
6、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应提供其居住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原件一份。
[温馨提示]
1、员工或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应在其死亡后30日内到市社保机构养老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2、员工有医疗费用需报销时,应先去社保局医保处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后方可办理此申请。
[福利组申报程序]
1、客服应按以上要求审核相关材料,审核后将相关资料交至福利组,并登记;
2、福利组在收到资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申报材料;
3、福利组在社保局受理材料后及时将申报结果反馈给相关的客服。并退还应退的原件资料。
第四篇:09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发放标准
宜化-楚星公司-管理标准综合行政系统-人力培训模块GLBZ-ZH-02-09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发放标准
概念:规范三项管理(发放对象、发放标准、发放程序)
1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在册员工和离、退休正式员工。
2发放对象
发放对象为职工的父母、配偶和子女。且主要依靠职工工资维持生活[即供养人年龄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仍在普通中学或职业中学、普通高等学校读书的(军事院校除外)和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无经济收入来源的]。
3发放标准
3.1死者年龄在10周岁以上者,丧葬补助费为人民币300元/人;
3.2死者年龄在1周岁至10周岁者,丧葬补助费为人民币200元/人;
3.3死者年龄不满1周岁者,不享受丧葬补助费。
4发放程序
当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后(三个月内有效,逾期不再办理),由职工本人填写《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发放申请表》(见样表),并提供权威机构开具的死者《死亡证明人书》、《户口注销证明》等有效证件,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公司工会审批→公司领导审定→交综合部管理人力资源处办理→人力资源处填写《福利费用支付申请单》→经公司相关领导审批后→综合部管理人力资源处通过公司财务费用管理网申报登记→职工持《福利费用支付申请单》到财务部领取费用。
5本标准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考核,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6附件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发放申请表》
起草:刘芳审核:杨成忠审批:黄万铭更改状态:A/0签发日期:2009年9月20日
宜化-楚星公司-管理标准综合行政系统-人力培训模块GLBZ-ZH-02-09 附件: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发放申请表
起草:刘芳审核:杨成忠审批:黄万铭更改状态:A/0签发日期:2009年9月20日
第五篇: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中共吉林省委老干部局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吉老发[2009]6号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老干部局,人力资源好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党群部、劳动人事局,省直各部门老干部(干部、人事)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局、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10月1日起,企业离退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休费(即离休市基本离休费和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之和)的20各月计发。
二、从2009年1月1日起,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由现行的400元调整为按上年单位所在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原行业统筹单位按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计发。
三、调整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标准所需资金,由原渠道支付。
四、本通知下发前,各地各部门执行情况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进行调整,并予补发。
中共吉林省委老干部局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九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