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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合集5篇)

关于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合集5篇)



第一篇:关于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关于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渭南市物价局渭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关于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物业服务企业: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城乡建设厅下发的《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价经发〔2011〕8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转发给你们,在运行一年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对我市有关物业服务收费、装修垃圾清运费、装修其间装修工人出入证件工本费及装修押金等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含实行酬金制的住宅和办公),按照高层住宅不高于省定基准价、多层住宅按省定基准价上浮不超过40%、办公写字楼按省定基准价上浮不超过10%的规定标准执行。

二、装修垃圾清运费,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产生的垃圾,业主(物业使用人)也可以及时自行清运。业主委托物业企业清运的装修垃圾清运费,业主(物业使用人)应负担装修垃圾清运费。装修垃圾清运标准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2元计算。

三、出入证件工本费:在装修其间对装修工人实行证件管理或登记查询管理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可对装修工人出入实行持证限期管理,收取证件工本费。证件工本费不得超过5元/证。

四、装修押金: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装修企业收取装修押金。装修押金标准以户为单位计,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押金不超过2000元;房屋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下,押金不超过2500元;房屋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上,押金不超过3000元。在装饰装修工程完成,第一个采暖期结束后15日内应当全额退回。装修期间如有损坏走廊、墙面、电梯、对讲门等公共设施的情况,其修复所需费用由损坏责任人承担,当责任人拒绝修复时,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其装修押金中据实扣除,其余部分应如数退回。

五、本通知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二篇:陕西省规范物业服务收费

陕西省规范物业服务收费

日前我省出台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多层住宅(六层以下,含六层)物业费每平方米每月最高0.45元,高层住宅物业收费每平方米每月最高为1.50元,预收物业费不得超过三个月。高层住宅物业费

每平方米每月最高1.5元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提出,我省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陕西物业服务新标准 物业服务按三级标准划分 》》陕物业收费办法出台 多层物业费最高四毛五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分为高层住宅、多层住宅以及办公写字楼三种类型,每种类型又分为四级基准价,我省多层住宅(六层以下,含六层)物业费每平方米每月最高0.45元,高层住宅物业收费每平方米每月最高为1.50元。

市级价格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物业环境、硬件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物价指数等因素,对高层住宅按不高于省定基准价、办公写字楼按省定基准价或上浮不超过10%、多层住宅按省定基准价或上浮不超过40%的原则制定辖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西安物业服务企业不规范收费或被取消资格

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规范其价格行为。1

高于2.2米车库物业费

按住宅标准50%收

物业服务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已办理产权证的,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由业主购买(使用)层高达到2.2米以上(含2.2米)的车库、杂屋,物业服务费按照同类型住宅收费标准的50%收取,另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改变使用性质用于居住的应按照同类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用于办公的按同类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加收100%,用于商业(包括商业经营或为经营配套的仓储、员工食堂等)的按同类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加收200%。

连续超半年未住

物业费收70%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业主验收房屋后从未入住,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一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入住后(含房屋装修),因故不使用住房,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不使用连续期限超过六个月的房屋,从第七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

公共设施维修费

不得计入物业支出

根据《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构成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的维修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不含生活垃圾处理费);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灌溉、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法定税费以及合理利润。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列入维修资金专项支出解决,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在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维修和设备更换,应由原建设单位负责,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或由业主承担。

对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发生的能源费用应分别计入其供应价格中,不得另外向业主(使用人)收取。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 单位:元/m2〃月

多层住宅(六层以下,含六层)

服务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等外

收费标准 0.45 0.40 0.35 0.30

高层住宅

服务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等外

收费标准 1.50 1.20 0.90 0.70

办公写字楼

服务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等外

收费标准 5.00 4.00 3.00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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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垃圾清运费不得超3元/m2

本报讯(记者 徐欣然)近日,西安市物价局发出通知,业主委托物业清运装修垃圾,收费标准每平方米不超过3元,装修押金根据房子面积决定,最高为3000元。自9月5日起执行。

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产生的垃圾,并负担相应的装修垃圾清运费,每平方米收费不超过3元。

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修企业收取装修押金,装修押金标准以户为单位计,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押金不超过2000元;房屋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下,押金不超过2500元;房屋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上,押金不超过3000元。

如果您遇到乱收费的情况,可拨打12358进行投诉。》》西安某小区门口新老物业对峙 只为争当管家

物业拒绝代收费

水电气不得停止服务

本报讯(记者 徐欣然)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企业也不得停止相关服务。》》西安某小区居民当上了“物业奴”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自7月1日起执行。

第三篇: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根据《*******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物业管理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费用包括如下:

1、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其它杂费。

*******业主委员会

*******物业办公室2010年7月1日

第四篇:陕西省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

陕西省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收支情况可进行审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计费方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构成;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灌溉、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同时,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电梯、中央空调等费用“单计”

业主购买房屋后从未入住的或者入住后不使用期连续超过6个月的房屋,经物业管理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7个月开始,其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按照收费标准的70%交纳。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以上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

电梯、中央空调和水泵等机电设备运行的能耗费用及其他公用水、电费不包含在物业服务费用中,物业管理企业应单独计量,合理分摊并定期公布。

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保管费收取规定和标准将另行制定。

陕西省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月

多层住宅(六层以下,含六层)

收费等级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收费标准 0.450.40.350.3

高层住宅

收费等级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收费标准 1.51.20.90.7

办公写字楼

收费等级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收费标准5432

第五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新发改法规〔2012〕3088号印发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物业服务“质价相符、优质优价”模式,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境内依法登记、取得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以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物业服务收费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场地等。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或房屋的实际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使用人)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小区公共区域清洁卫生、冰雪清除服务、公共区域维护秩序(安全、交通、消防等)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服务,按约定或规定向业主(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鼓励和倡导业主(使用人)根据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质量标准要求,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自主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等级,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物业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和定价原则,指导全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的定价原则和定价办法,结合当地实际,调控本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水平,制定本地、州、市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普通住宅物业收费指导价。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普通住宅物业收费指导价管理当地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行为。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公平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的价格构成因素为:

(一)人员费用:是指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医疗、住房公积金、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是指保障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含电梯、消防设施)正常使用和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和公共用电(含楼道照明用电)所需的费用。不包括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支出的维修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物业小区的水、电、暖二次供应费用应计入物业服务成本,不再另收。采用中央空调(地源热泵、太阳能等)供暖(冷),其动力设备发生的能源费用、运行维护费用应计入其供应价格中,不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三)清洁卫生费:是指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场地(所)、公共设施、设备房(间)、环境卫生所需的工具购置费、消杀防疫费、化粪池清理费、管道疏通费、清洁用料费、环卫所需费用、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消毒及保洁防疫费用等。

居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业主(使用人)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自行缴纳,不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四)绿化养护费:是指管理、养护绿化所需绿化工具购置费、绿化用水费,花草树木修剪费、补苗费、农药化肥费、防治病虫害等费用。不包括应由房屋建设单位支付的种苗种植费和前期维护费。

(五)秩序维护费:是指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秩序所需的器材装备费、安全防范人员的人身保险费及由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的服装费等。不包括应由房屋建设单位支付的共用设施设备的监控设备和器材装备费用。

(六)办公经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正常的物业服务活动所需的办公用品费、交通费、房租费、水电费、取暖费、通讯费、书报费及其他费用。

(七)固定资产折旧费:是指按规定折旧方法计提的物业服务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物业服务固定资产是指在物业服务区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拥有的、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是指物业服务企业购买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以物业服务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单和所交纳的保险费用为准。

(九)经业主(使用人)同意的其他费用:是指业主或业主大会按规定同意由物业服务费开支的费用。

(十)法定税费。

(十一)合理利润。原则上成本利润率不超过5%。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使用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暂按购房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住宅小区内的物业已完成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但小区内的道路、绿化、部分公共设施未达到设计要求或使用要求的,物业服务费用由房屋建设单位承担。

纳入物业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房屋建设单位出租的、因房屋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房屋建设单位缴纳。

第九条普通住宅(指除别墅以外的所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行业成本,在听取企业和业主(使用人)意见的基础上,按物业服务等级分类制定、发布指导性收费标准。

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使用人)或业主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主协商确定。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制定指导性收费标准,但应规范其收费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使用人)应当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及物业收

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区分业主(使用人),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第十条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标准细则》协商确定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等级,并按照“分等定价、质价相符、优质优价”的原则,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其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其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非住宅用房(商业用房、幼儿园、诊所等)及改变用途的住宅,其物业服务收费应在统一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基础上加价。原则上用于商业的加收不超过100%;用于办公的加收不超过50%,具体加价办法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改变住宅用途的,须经有关部门许可。

对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及车库内的车位按照住宅物业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备案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交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物业服务合同等材料,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具体办法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内的车库及车库内车位的产权拥有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提供机动车辆停放服务的,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其产权拥有人应当缴纳物业服务费,并按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酬金。

机动车辆停放占用小区内的公共道路、公共场地的,车主应当缴纳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指导价,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可在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场地占用费标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场地占用费标准。场地占用费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其收入原则上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分配使用,也可以将收入的30%用于补偿物业服务企业费用支出,70%用于住宅小区内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的专项维修、更新改造,并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定期公布实际收入与支出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及业主的质询。

业主(使用人)对车辆或非机动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看管责任、看管费用等。

第十四条业主(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应当在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向物业服务企业告知。通过约定或以协议的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损坏公共财产的赔偿办法。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组织不得向业主(使用人)收取装修管理费等任何名目的费用。房屋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应由业主(使用人)自行清运,需要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由双方协商确定费用。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收取自身不提供服务的费用的义务。任何单位不得强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其向业主(使用人)收费,供水(排污)、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环卫等单位应当向住宅小区内的最终用户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需要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代抄表)的,应征得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委托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并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酬金。

上述收费凡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任何单位不得乱加价、乱收费。

第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费按月收取,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可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前预收,预收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七条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未经业主(使用人)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收取各种类型押金、保证金等担保性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住宅小区内为业主(使用

人)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包括办证费在内的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了物业服务费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重复收取性质相同的费用。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使用人)可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使用人)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物业服务企业违约责任。双方发生的服务收费纠纷,可协商解决,或者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

第二十条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交费时间,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依法追缴。

第二十一条业主(使用人)擅自改变物业用途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取。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代收的水、电、气、热、有线电视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使用人)的监督,不得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

第二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实行定价成本监审制度和价格监测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物业服务成本的变动情况,及时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

第二十五条对社会反应强烈,明显不合理的物业服务收费,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未及时纠正的,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自定收费标准的;

(二)未按约定的服务等级,自行减少服务内容,或降低服务质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强制服务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保证金、押金,或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六)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七)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管理和监督物业服务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计法规〔2004〕531号)同时废止。此前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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