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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制度简化办法(附件5)

行政审批制度简化办法(附件5)



第一篇:行政审批制度简化办法(附件5)

行政审批制度简化办法

为把松烟镇打造为余庆乃至遵义的软环境建设典型,根据中央、省、市、县精神,结合松烟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务服务工作作出如下制度。

一、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落实已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

2、继续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

3、实行联合办公。按照“应进必进,充分授权,便民便商,高效快捷,公开透明”的原则,改分散审批为集中审批。将清理出来的审批项目和服务项目无保留地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统一监督、统一协调、统一服务,实现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一厅式办结。同时,为保障中心办证大厅的高效运行,要关闭进驻部门自办的业务大厅(室),并针对大厅容量条件的限制和兼顾“属地便民”的原则,可暂时保留部份单位自办业务大厅(室),将其作为政务大厅的分厅,由政务中心按照政务大厅的管理模式和要求实行统一管理。

4、建立配套机制。一是实行“收支两条线”,推行岗位津贴制,打破小金库,打破部门利益;二是重新“三定”(定机构、定职能、定编制),稳步进行机构改革,探索大部门体制,理顺“条块”关系,使机构运行依法高效规范透明;三是引入竞争机制,增强干部的危机感和紧迫感;四是建立强有力的监督机制。

二、加大力度,全面推行政务公开

要在广泛性上下功夫。要按照国务院、省、市、县关于信息公开的要求和规定,县、乡镇政府及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都要推行政务公开。“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公开的内容不能有选择性和随意性。公开形式要有多样性,尽量扩大覆盖面。从而使政务公开内容真实、及时、具体、规

范,逐步达到群众想公开什么,就公开什么(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外)。

三、着眼长远,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步伐

1、整合资源,建立高度集成化的“中国余庆综合网”,设立“政务网、旅游网、招商网”等子网,并与各单位、各乡镇网站链接,真正做到“一个地方,一个入口”,方便群众查阅各类政务信息,更好地宣传、推介余庆。

2、要按照统一规划、整合资源、分步实施的要求,建立全县行政审批电子系统,实现网上查询、网上咨询、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审批功能,逐步打造“网上政府”。

3、建立全县电子监察系统,对所有行政审批事项、服务事项,实行实时监察,使行政审批服务“看得见、行得正、管得住”。

第二篇:卫计局简化行政审批制度 激活医疗卫生市场(模版)

卫计局

简化行政审批制度 激活医疗卫生市场

近年来,卫计局结合自身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利用信息化手段,积极推进“放管服”工作建设,增强医疗卫生市场活力。

一是深化卫生计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承接下放工作。截至目前,承接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1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13项。压缩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承诺时限,并将部分事项作为“即办件”办理。取消公共场所卫生检测和预防性健康体检等许可收费项目,实现卫生计生行政审批全部免费。

二是加强卫生计生行政权责清单动态管理。认真梳理本部门权力清单,确认行政权力13 项,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开展权责清单“回头看”工作,不断完善权责清单内容,建立权责清单动态管理机制,以权责清单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

三是创新监管方式,推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积极推行“双随机”抽查机制,完善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和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学校卫生监督、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医疗卫生监督等8项随机抽查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努力实现我市监督执法由传统工作模式向信息化管理模式转变。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落实卫生计生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示行政审批及行政处罚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推进“阳光执法”。

四是全面实施医师、护士、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从2017年开始,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市卫计局逐步建立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批准、网上存档的电子化行政审批机制。以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为突破口,逐步构建配置合理、运作规范、监督有力、运行高效的准入管理模式,为社会办医、医师多点执业打通审批环节的“最后一公里”。

第三篇:行政审批论证制度

平湖街道办事处行政审批论证制度

1.对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我街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评估论证。有关处室要按照优化发展环境、减少审批事项、提高服务水平、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的要求,对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我街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逐项进行评估论证,一是对不符合我街实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行政许可项目,可以提出停止执行的建议。二是对能够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或日常监管的事项,可以提出予以调整的建议。三是对能够移交行业组织、中介机构或社会团体实行自律管理的事项,可以提出改变管理方式的建议。

2.对依据国务院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目前尚在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审核和评估论证。有关处室要逐项说明项目名称、设定依据的具体规定、实施程序和目前的审批实施情况等内容,并将国务院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复印件,一并报街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篇:收费附件--知识题库简化

2011年高速公路收费人员知识问答题题库

1、《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是哪年哪月哪日起施行的?

答: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5、《公路法》里所称的公路包括哪些组成部分?

答: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

8、我国现行的公路路线编号组成有哪些?其中公路管理登记代码都有哪些? 答: 我国现行的公路路线编号由一位公路管理等级代码和三位数字构成。公路管理登记代码中G为国道代码,S为省道代码,X为县公路代码,Y为乡公路代码,Q为其他公路代码。

10、《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是哪年哪月哪日起施行?

答:2007年3月15日起施行。

13、禁止行驶高速公路的车辆有哪些?

答: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驶入高速公路。

14、车辆行驶高速公路,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多少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多少公里?

答: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车辆行驶高速公路,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21、我省哪条隧道是亚洲第一、世界第二的特长隧道?

答:秦岭终南山公路隧道是亚洲第一、世界第二的特长隧道。

24、通常所说的公路“三乱”指什么?

答:公路“三乱”是指乱收费、乱罚款、乱设站(卡)。

25、《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哪些车辆可免交车辆通行费?-1-

答:非营运性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交通行费的车辆。

26、按照陕西省交通厅《关于依法打击假冒军车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交函„2008‟377号)有关要求,军车通行收费公路,收费人员有权核查“三证一单”,请问:这里的“三证一单”指什么?

答:“三证”指军人驾驶证、军车行驶证、士兵证或者军官证,“一单”指公务派车单。

28、鲜活农产品是指什么?

答:鲜活农产品是指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

29、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所有公路收费站(含收费的独立桥梁、隧道)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30、对通行收费公路鲜活农产品车辆,如何操作?

答:享受绿色通道优惠政策车辆应服从现场指挥,通行指定车道,接受现场查验。对假冒、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拒绝通过指定车道或拒不接受查验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将不给予免收车辆通行费的优惠政策;对故意堵塞收费道口等扰乱收费秩序行为的车辆,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32、收费服务承诺中的“收费六公开”都公开哪些内容?

答:收费六公开是指公开审批机关、公开收费用途、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收费年

限、公开收费单位、公开监督电话。

46、文明收费站标准中要求收费站内无治安隐患,符合“四防”标准,请问“四防”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防火、防盗、防灾害事故、防人为破坏。

48、灭火器共分为哪几类?

答:灭火器共分为四类,即泡沫灭火器、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1211灭火器。

49、全计重收费体现一个什么原则?

答:全计重收费更好的体现了公平收费“多用路多交钱,少用路少交钱”的原则。

52、全省高速公路对所有载货类机动车辆于什么时间全面取消车型收费?以什么为依据计重收取通行费?

答:我省于2010年5月10日上午10时(联网收费公路为出口时间)起,全省高速公路对所有载货类机动车辆,全面取消车型收费,以收费站现场实际测量的车货总重为依据,计重收取通行费。

58、因收费系统故障,无法计重收费时,各轴型车辆按什么进行收费?

答:各轴型车辆按以下额定吨位收费:二轴车5吨、三轴车7吨、四轴车10吨、五轴车12吨、六轴及以上车15吨。

60、实行全计重收费后,超限车辆如何计费?

答:对超限认定标准以内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计收。对超限认定标准以上的重量部分,超限50%以内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收通行费;超限50%—100%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0倍计收;超限100%以上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6倍计收。

61、实施全计重收费与超限运输治理的关系?

答:开展治超执法是为保护公路而对行驶公路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卸载、处罚和

严厉打击,是法律授权的行政行为。全计重收费则是对收费公路通行费收费方式的调整和完善,是政府授权的经济行为。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同时开展,相互促进,形成合力。

68、请说明MTC和ETC分别代表什么意思?

答:MTC是Manual Toll Collection,中文意为“人工收费”。ETC是Electronic Toll Collection,中文意为“不停车收费系统”。

73、收费站收费管理基本标准中的“三优”、“五化”分别指什么?

答:三优是指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五化是指工作程序化、服务规范化、管理科学化、分配合理化、行动军事化。

74、陕西省高速公路公众服务网站的网址是什么?

答、75、陕西收费公路特服号码是多少?

答:1212282、我省公路收费站突发事件如何划分?依次用什么颜色表示?

答:收费站突发事件分为四级预警。分别为I级预警(特别严重预警)、II级预警(严重预警)、III级预警(较重预警)、IV级预警(一般预警),依次用红、橙、黄、蓝表示。

83、公路收费站突发事件IV级预警(一般预警)指的是什么?

答:因收缴争议影响正常收费,堵塞收费车道;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交通堵塞30分钟以下,10分钟以上车辆无法通行;或急需分公司、集团公司协调时,拟发出公路收费站突发事件IV级预警。

84.收费站车流量猛增,出现拥堵时的应急预案中预防措施是什么?应急措施是什么?

答:预防措施为:(1)收费站必须合理安排收费人员,上岗人员不得擅离岗位,保证收费车道的充分使用。(2)根据实际需要,各收费站务必在节假日来临5天前向分公司申请节假日期间需要配备的便携式收费机数量。(3)加强收费人员的业务培训,保证收费员熟练掌握各项收费政策、车型判断以及对收费操作中特殊情况的处理技能。

应急措施为(1)节假日期间,值班站长可安排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上岗,尽量缩短单车发卡、收费时间,提高收费效率。(2)当班班长必须做好现场指挥和解释工作,及时疏导车流。(3)票证人员准备足额IC卡、票据、零钞,以备所需。(4)值班站长根据车流量高峰期的时间差,随时调整车道出入方向,适时启用移动式收费机。(5)时刻保证收费现场的正常供电,如供电系统出现问题,应当迅速启动停电应急预案。(6)所监控室密切关注收费现场情况,做好录像及记录工作。

85、《服务标准篇》中微笑服务标准是什么?

答:(1)坚持开展微笑服务。(2)面对司机目光友善,微笑真诚、甜美、亲切,表情自然。(3)伴随微笑自然露出6~8颗门牙、嘴角微微上翘(通过一定的面部表情、动作来衡量是否开展了微笑服务)。(4)眼睛要礼貌正视司机,不左顾右盼、心不在焉。(5)车辆停稳、司机打开车窗后即点头微笑向司机问好。

86、陕西省公路收费工作服务标准中有关饰物的佩戴标准,可以佩戴和不能佩戴的分别是哪些?

答:收费员在岗期间可以佩戴手表、发卡、发结;不允许佩戴手镯、项链、戒指、耳环等饰物。

87、收费员的岗位职责是什么?

答:(1)正确判断车型、吨位,按标准征收车辆通行费。(2)负责按期包(免)缴车辆的查验和登记工作。并填写通行费减免车辆运行登记卡,如实反映包缴、免缴、减征车辆通行情况。(3)负责对冲站、逃费车辆的登记工作,并及时报告

监控室。(4)负责通行费收入的具体收交和票证(卡)保管工作,按要求填写车辆通行费缴款单、收入日报表和征收台帐。(5)负责本岗位环境卫生的清洁、保证收费设备设施完好。(6)完成班长交办的各项临时性工作。

88、考核制度中关于解聘的规定是什么?

答:连续考核5次不合格或累计10次考核不合格的部门或个人,单位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收费人员应予解聘。

89、收费班组的工作职责?

答:(1)严格执行收费规定,确保通行费的足额征收。(2)查验按期包(免)缴车辆通行费缴(免)凭证。(3)做好当班通行费收入资金收交工作。(4)保持当班期间收费亭环境清洁和设施、设备整洁完好。(5)维护收费秩序,保证道路畅通。(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专项工作。

98、收费员常用的两种站姿是什么?

答:标准站姿和搭手站姿。

104、U型车分为哪两类?

答:(1)路网U型收费;(2)站内掉头。

117、挡车栏杆的使用,要遵循“一车一杆”的原则,请问,哪些车辆过站时不能使用挡车栏杆?

答:(1)执行紧急军事任务、军事演习、抢险救灾的军用车队;(2)有上级部门通知的警卫贵宾车队。

119、在收费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入口与出口对车辆的判断不一致,这些不一致主要指哪5种情况?

答:(1)收免不一致;(2)车型不一致;(3)车号不一致;(4)起止站点不一致;

(5)起止时间不一致。

第五篇: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

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

来源:主站 发布时间:2008-04-02 10:33 阅读次数:

(2007年7月1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1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狮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以及行政机关的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行为。

第三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和效能原则,严格遵守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应当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有利于政府实施有效管理,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法自主决定,或通过市场机制、中介组织、行业自律以及政府其他行政管理方式不能实行有效管理时,方可考虑采用行政审批的方式。

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的行政审批,原则上应当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审批的依据(涉密事项除外)。行政审批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

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平等对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不得有歧视行为。

第五条

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

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循权责一致原则,“谁审批,谁负责”。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废止

第七条

设定行政许可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只作出原则性的管理要求,没有规定设定行政许可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要求以及地方事务管理的需要,设定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

第八条

设定行政审批,应当广泛听取行政相对人及有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并对可能产生的后果作出评估。

设定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审批,应当事前进行广泛调查,通过举办听证会、论证会、咨询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第九条

设定和调整行政审批,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设定和调整行政审批,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设定的行政审批应当按规定程序予以废止:

(一)原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文件依据已经废止的;

(二)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已经不适合再保留的;

(三)原实行数量限制,但目前已经不再使用数量管理,且可通过行政审批以外的方式予以规范的;

(四)对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原设定机关应定期进行评估,在5年内未作评估的;

(五)其他应予以废止的情形。

第十一条

对已经废止的行政审批需要制订后续管理办法的,审批机关应及时制订后续管理办法,但不得要求申请人制订申报计划,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实施行政审批。

第三章

行政审批的程序

第一节

受理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受理的行政审批,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受理的行政审批涉及几个内设机构的,应建立牵头办理制度,指定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对外受理和回复申请人。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依法需要由同级人民政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审批的,由本级政府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审机关统一受理,并由受理机关将有关信息资料告知相关行政机关。

第十五条

对面向企业、面向公众且行政审批业务较多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设立行政审批受理窗口,统一受理。

第十六条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第十七条

申请人要求审批机关对行政审批有关内容和要求作出说明的,审批机关应作出说明并提供咨询服务。

审批机关应向申请人提供行政审批申请的格式文本。

第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要求,审批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通过中介机构提供与行政审批有关的服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要求申请人通过中介机构提供与行政审批有关服务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审批机关不得指定中介机构。

第十九条

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按规定职责和权限受理申请:

(一)对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审批机关能够当场对申请作出是否准许决定的,可以不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二)对申请资料不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将需要补充的资料及其他事项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告知凭证;

(三)对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四)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第二节

审查

第二十条

审批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审批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审查程序和决策机制。

审批机关对受理的行政审批,应当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应当按照行政审批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决定。

审批机关的任何人员不得违反工作程序办理行政审批。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依法不需要对行政审批申请作实地核查,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当场对申请人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不能当场作出是否准许决定的,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行政审批。

第二十二条

需要实地核查才能作出是否准许的行政审批,审批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并将实地核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经核查,暂不符合行政审批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具体理由,明确整改内容,并约定复查时间。实地核查应当做好记录,并留档存查。

第二十三条

对有数量限制而不适合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的行政审批,申请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且均符合规定条件的,原则上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审批机关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公开有数量限制的行政审批的数额,以接受查询和监督。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审批,审批机关必须采取集体审查的形式办理:

(一)重大或情况复杂的;

(二)自由裁量权较大的;

(三)批准人认为需要提请集体审查的;

(四)行政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需要集体审查的;

(五)其他需要集体审查的。

第二十五条

审批机关应当建立集体审查的工作机制,明确具体的议事规则和程序。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等参加。

第二十六条

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需要实施联合审查的行政审批,由本级政府确定的主审机关负责联合审查全过程的组织、协调以及事项的办理工作。具体的审查方式和程序由联合审查的部门共同确定。

第二十七条

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审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调查、听证、咨询和专家评审等方式决定。

第二十八条

审批机关对行政审批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及时告知有关利害相关人;审批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第三节

期限与告知

第二十九条

对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期限,按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对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外,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审批申请之日起,对审核、核准类的事项在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对审批类的事项在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审批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审批机关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但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延期理由。

对需通过调查、听证、咨询和招标、拍卖、鉴定及专家评审等方式来决定的事项,组织调查、听证会、咨询会和招标、拍卖、鉴定及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审批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需实行联合办理的,审批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主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三十二条

审批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不予准许的决定,将书面回复送达申请人,同时列明不予准许的理由、依据。

第三十三条

审批机关必须对审批过程中需要存查的事项进行记录,并归档存查。

第四章

行政审批收费

第三十四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审批机关实施和监督行政许可,不得收取包括格式文本、宣传资料、咨询等在内的任何费用,也不得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超出许可收费标准以外的任何费用。实施和监督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原则上不得收费,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行政审批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做好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及公众意见。对涉及面广的行政审批收费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三十六条

实施行政审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按收支两条线原则,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未经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准许,审批机关不得擅自授权或委托其他机构收取行政审批费用。

第五章

行政审批公开

第三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所有行政审批的实施和结果都必须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开,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应当及时、全面、真实、准确。

审批机关应当与其他机关共享有关行政审批信息,提高办事效能。

第三十八条

行政审批应当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行政机关的职责和应当遵守的行政审批规定;

(二)依法被授权履行行政审批的组织获得授权的法定文书;

(三)行政审批的名称、依据、内容、对象和条件;

(四)有数量限制的行政审批的数额;

(五)申请人需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六)申请书示范文本和申请办法;

(七)行政审批的程序和操作规程;

(八)行政审批的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九)行政审批的办结期限;

(十)行政审批结果;

(十一)行政审批的举报、投诉方式;

(十二)行政审批的监督制度;

(十三)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行政审批公开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编印小册子或申请须知等,供申请人取阅;

(二)设立和公开查询电话,供申请人查询;

(三)在行政审批受理窗口等办公场所公布相关信息;

(四)通过新闻媒体公开信息;

(五)设立网站,供申请人上网查询;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开方式。

第六章

行政审批监督

第四十条

各级监察机关负责同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监督工作。各级政府部门的内设监察机构负责本部门的行政审批监督工作。各级监察机关或机构要健全监督形式,逐步建立和健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强化监督管理。监察机关对在行政审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责令纠正并追究责任。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加强对行政审批设立的审查,并对实施行政审批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促进依法行政。

第四十一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审批实施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审批机关应当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程序,明确内部审批职责权限及违规审批应负的责任,制订对违反规定行为调查处理的意见、办法等。

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负责对受委托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行为实施监督。

第四十三条

审批机关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的执行情况负有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应加强对行政审批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建立投诉回复、信访、社会咨询和行政审批信息发布等制度。审批机关应当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和广大群众的监督,及时纠正行政审批中的不当行为,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和减少损害程度。

第七章

行政审批的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行政审批责任是指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危害或者损害国家、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所应当承担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就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及行政审批过程中的行为,依据各自的行政审批职责,承担相应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行政及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其行政审批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法被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就其行政审批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行政审批责任人员分为直接责任人员、直接领导责任人员。

(一)直接责任人员,是指本办法第二十条所称的承办人和审核人中,对其具体承办或审核的行政审批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责任,对行政审批行为及造成的损害起直接作用,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审核人采纳承办人的错误意见,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与承办人均为直接责任人员。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为直接责任人员。

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审批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为直接责任人员。

(二)直接领导责任人员,是指本办法第二十条所称的批准人中,对直接分管的行政审批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对行政审批行为及造成的损害起决定性作用,应当承担直接主管责任的行政机关领导人员。

行政审批经集体研究决定的,会议主持人为直接领导责任人员。

第四十八条

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准予行政审批理由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未按规定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对申请人需补充、更正的材料和相关事项不一次性告知的;

(五)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结行政审批的;

(六)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有关信息的;

(七)对经法定程序认定应当予以撤销的行政审批,超过法定期限不予撤销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九)实施监督检查,妨碍行政相对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违反其他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

第四十九条

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行政审批的;

(二)继续执行国家、本省及当地已经废止的行政审批或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

(三)超越权限实施行政审批的;

(四)擅自改变行政审批条件实施行政审批的;

(五)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行政审批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审批的;

(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决定的;

(七)违反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的;

(八)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决定,但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决定的;

(九)要求申请人购买、使用指定产品、设备或接受有偿服务的;

(十)擅自收取或不按规定收取费用或截留、挪用、私分、变相私分行政审批收取的费用的;

(十一)其他渎职、失职,损害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第五十条

被调查的审批机关和行政审批责任人必须向调查机关及调查人员就行政审批行为如实作出陈述,并有权提出申辩。

行政审批责任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按有关规定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诉。

第五十一条

对申请人通过伪造材料、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等欺诈手段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行政审批准许的,行政机关应当撤销原有的行政审批决定。

第五十二条

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和依法被授权的组织,应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关的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和依法被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对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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