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10年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2010年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申请指南
一、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主要补贴对象
在市级统筹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并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
二、两项补贴的补贴条件
申请两项补贴的困难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2、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很少裁员;
3、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和环保政策;
4、受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生产。
三、申报两项补贴所需资料
1、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企业遇到的困难及申请补贴的理由,2010年稳定员工队伍主要措施,补贴资金使用方向,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2010年元月以来参保人员异动情况。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2009年年末和申报前一个月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
4、申报前一个月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及汇总表(复印件)。
四、两项补贴申报受理程序
企业申报两项补贴需填写《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申请表》。表格可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科领取,也可在武汉市劳动保障服务网上下载。企业填写并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连同其他申报资料交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交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
五、《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申请表》填写说明
企业名称:应填写企业全称,名称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公章、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参保单位名称一致。
社会保险编号:填写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编号。
所有制性质:从国有、集体、外资、民营(含个体、私营)四项中选择。
所属行业:从农林牧渔业、商贸服务业、港口运输仓储业、建筑房地产业、文化娱乐卫生业、电子信息服务业、冶金钢铁业、电力燃气供应业、金融业、制造业(含化工、纺织、制药、食品、建材、塑料、汽车、机械、仪器仪表、造纸等)中选择。
企业经济效益:2009年经济效益指标填写年末累计数,2010年经济指标填写申报前一个月的报表累计数。
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人数:填写企业申报前一个月实际参保缴费人数。
武汉市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二○一○年六月
第二篇: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二○○九年四月十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就业困难人员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8〕20号文件的规定认定。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6〕4号文件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所涉及的社会保险补贴,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企业(单位)或个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审核确认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单位)、个人的资格及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数、期限、标准和金额,并核拨社会保险补贴资金。
第二章 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可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2、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单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3、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
第三章 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期限和标准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和期限。
1、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可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
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的,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2、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对从审批具备享受资格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3、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的个人缴纳部分,仍应由个人负担,由用人单位第六条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企业(单位)和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代扣代缴。
比例按国家规定执行。其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企业(单位)应为所招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之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全省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所在统筹地区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执行所在统筹地区规定。其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4050”以上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12%,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6%;“4050”以下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8%,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3%。
第四章 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
第七条 企业(单位)在与新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应及时到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手续。第八条 企业(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填写《湖南省企业(单位)招用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及《湖南省企业(单位)招用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花名册》,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
4、上年末职工花名册,现有职工花名册;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缴费的明细账单;
6、与新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支付其工资的凭证;
7、加盖印章的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居民身份证》
8、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况引起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发生
1、企业(单位)与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 复印件;
变化时,应及时到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动手续:
2、企业(单位)新增招用就业困难人员;
3、其他原因引起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数增加或减少的。
第十条 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有单位依托的,由单位比照企业有关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没有单位依托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缴费申报,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代收代缴,并由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比照企业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手续。第十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后,可持《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发证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填报《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申报审批表》,经社区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核实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地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审批认定。已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的个体工商户和被企业(单位)招用且该企业(单位)因此已享受税收减免或社会保险补贴优惠政策的就业困难人员,不得认定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第十二条 被认定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可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凭《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申报审批表》、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上季度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账单,到发证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上季度的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手续。
第五章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对纳入补贴范围对象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便民利民原则,可以采第十四条 企业(单位)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用先缴后补的办法,支持有条件的险种采用同缴同补的办法。
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每季终了后1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上季度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劳动保障部门自受理企业(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企业(单位)的资格及其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数量、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和补贴金额进行审核认定,在《湖南省企业(单位)招用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报财政部门复核。社会保险补贴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并复印有关原始资料后,受理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财政部门对劳动保障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湖南省企业(单位)招用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复核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定的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采用同缴同补办法的险种,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社保经办机构收入户。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比照上述规定办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提前与招理。
用的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对象解除劳动关系的,要追回用人单位因招用该对象而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拨付,由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社会保险补贴经办机构对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和补贴的金额进行登记造册,并附相关原始资料或加盖印章的原始资料复印件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劳动保障部门自受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的就业困难人员数量、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和补贴金额进行审核认定,在《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报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对劳动保障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复核后,在15个工作日内由就业补助财政专户经办银行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采用同缴同补办法的险种,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社保经办机构收入户。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开设服务窗口、提供书面证明材料、设立咨询电话等方式,为用人单位、就业困难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手续和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之间应加强合作,简化工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险补贴的统计工作,并作程序,方便参保企业(单位)和个人。
将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逐级汇总上报,于每季终了后20日内上报至省劳动保障厅。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发现不符合补贴条件非法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应责令其改正并追回被骗取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的,分别由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篇: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说明
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说明
一、文件依据:渝财社„2012‟137号、南财政„2009‟206号、南岸人社发„2010‟75号。
二、补贴对象:企业招用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城镇零就业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近2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及相应条件进行失业登记的南岸籍农民工。
三、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三类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四、补贴标准:按企业为三类人员和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五、提交资料(资料请严格按以下顺序排序):
1.社会保险补贴申请(一式三份并盖章。向南岸区就业服务管理局打申请,内容包括:依据、招用情况、享受人数、金额等);
2.《单位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数据填报模版》(一式一份并盖章。EXCEL表报盘并导入重庆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此表除“备注”栏可不填外,其余均为必填项,且格式不得作任何更改);
3.已年审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式一份并盖章);
4.《重庆市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并盖章);
5.《重庆市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一式三份并盖章);
6.《重庆市企业代缴保险明细表》(一式三份并盖章);
7.上、下半年任意各1个月工资表复印件(一式一份并盖章);
8.区社保局盖章的《重庆市企业参保人员花名册》(一式三份并盖章);
9.当年12个月地税局盖章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税收通用缴款书》(一式二份并盖章);
10.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凭证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并盖章);
11.户口簿(地址、本人和人口增减共3页)、身份证(正反2面)、就业失业登记证(2、9页)、覆盖补贴期限劳动合同、低保证、零就业家庭卡、大学毕业证书复印件等(一式一份并盖章。复印规范,按序排列,同一人资料正反两面复印)。
补贴资料电子件、纸质件齐备,交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就业促进科审核,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咨询单位: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就业促进科
咨询电话:62829697(向亚飞)、62819776(周璐、邓晓璟)
第四篇:天津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天津市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规范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37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津人社局发〔2012〕26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及中、小企业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经认定的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需赡养家庭重大疾病成员和低保家庭失业人员,以及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以上的长期失业、失去双亲、残疾、复转军人、刑释解教的失业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应届(含上)高校毕业生中失业登记半年以上的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需赡养重大疾病成员和低保家庭失业人员。
第四条 各类企业吸纳上述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岗位补贴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最长1年。
社会保险补贴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养老保险补贴20%、医疗保险补贴7.3%(大病统筹)、失业保险补贴2%、工伤保险补贴0.5%,最长36个月。
第五条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发(缴)后补,按季结算。补贴资金由就业专项资金承担。
第六条 申领补贴的企业应于季末10日前,向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申请上季度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和发放工资凭证、增减人员名册、补贴资金申报表等相关材料。
区县人力社保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将有关情况录入微机,上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市人力社保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对符合规定的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
第七条 加强对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扩大补贴范围。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发现,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工作人员的责任。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关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
关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稳定性,根据《山东省促进就业条例》以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办发〔2011〕91号)规定,现就我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凡具有本县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及就业愿望,进行失业登记且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方式实现就业,进行就业登记,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养老、医疗保险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包括:
1、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各类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包括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和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中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灵活就业;
3、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实现灵活就业;
4、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实现灵活就业;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现灵活就业;
6、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实现灵活就业;
7、失地失海农民中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包括在补贴范围之内: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2、失业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灵活就业人员;
3、无正规就业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一)补贴标准。按实际缴费月数,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补贴期限。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除首次申请补贴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三、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采用先缴后补、按月申报、按季拨付当年缴费补贴的办法执行。
(一)补贴申请。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需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申报灵活就业,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莒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标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间及类型);
4、《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手册》;
5、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6、灵活就业单位证明;
(二)补贴审核及拨付
1、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受理申请后,登记相关信息,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填写《莒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由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将有关申请资料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2、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报送的有关材料审核汇总后,将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信息录入“日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实现网络数据传递,并连同纸质材料报财政部门审核。
3、县财政局在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补贴申报材料后,进行网络系统审核,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灵活就业人员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四、有关管理规定
(一)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2、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
3、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4、户口迁移到外地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或死亡的;
5、其他应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补贴资金的,除追缴全部资金外,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申报截止日期2011年12月15日
本通知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在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