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企业规章制度制(修)定管理办法
山西兰花工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企业规章制度制(修)订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按总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的要求,为健全完善我公司的安全生产和经营发展的制度体系管理,使我公司规章制度的起草、修订、审批、发布和备案的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现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范围内制订、修改、废止各项规章制度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由我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国家及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组织起草的、以我公司名义印发的有关经营管理和安全生产等各类行为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规定、办法、细则、方案以及有关意见等管理规范的总称。
第四条 起草、修订、审核、发布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合法、严谨、负责的原则进行规章的制(修)订;
2、坚持从我公司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做到有据可依,有据可查。
第五条 制度评审组织机构
由公司修改或制定制度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及分管副总共同组成制度管理评审委员会。
主任:王天林
副主任:赵远峰
成员:
制度管理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企业管理科,制度管理评审工作的具体实施及日常事务。
第六条工作职责
负责对提交的制度草案进行评审,并提出修改意见;审定制度是否根据部门工作的实际情况所制定,是否能切实解决所存在的问题等。
第二章规章制度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由公司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规范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的名称包括“章程”、“规则”、“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决定”、“指导意见”等。
“章程”是指对公司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规定。
“规则”是指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某一方面作的原则性的规定。
“规定”是指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某一方面作的程序化的规定。“办法”是指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某一方面作的具体规定。
“实施细则”是指日为实施法规、规章、规程而作的具体规定。“决定”是指对公司生产经营某专项工作作出的规定。
“指导意见”是指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某一方面作出的操作性规定。
第八条因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或者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公司各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本部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三章规章制度制(修)订草案的起草、审批及发布程序
第九条各部门根据年度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每年三月份起草属于本部门的《制度(修)订草案》。
第十条规章制度起草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
(二)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
(三)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规章制度草案的适用范围;
(五)负责规章制度解释的部门;
(六)实施生效日期;
(七)为能准确表述,可以加注描述执行该规章制度的流程图、表
格等附件。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草案起草完毕后提交起草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确认。主要关注草案是否与本部门实际情况相符,是否有实际操作性,是否能满足制(修)定目的。
第十二条企业管理科对下几个方面对企业规章制度草案进行审核:
(一)制定规章制度的基本条件是否成熟;
(二)与现行法律、法规是否抵触;
(三)与现行的企业规章制度是否相冲突、重复;
(四)规章制度结构是否存在重大缺陷、规章制度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四)内容是否明确、具体;
(五)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若修改的内容涉及到多个部门或多个步骤的则上制度管理评审会。
第十三条制度管理评审会对提交的制度进行评审,并提出修改意见。主要关注制度是否为根据部门工作的实际情况所制定,是否能切实解决所存在的问题等。
第十三条各部门经办人在制度管理评审会过程中对会议内容做会议记录;根据会议记录以及制度管理评审会提出的意见对《制度修改草案》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总经理对制度管理评审会通过的《制度修改草案》进
行审批签字,主要关注草案内容是否按照评审内容进行修改,是否能够满足制(修)订的目的。
第十五条签发后的规章制度,由办公室干事予以印发并存档备案。
第四章规章制度的适用审查和执行检查
第十六条现行规章制度被新的规章制度所取代时,应在草案中注明予以废止。需修改规章制度,对需要修改的条款应在规章制度修改草案中说明。
第十七条重要的或涉及部门较多的规章制度制(修)订草案,我公司 行政办公室按下列情况处理:
1、内容争议较大的,仍需进一步调研和协调。
2、对涉及我公司 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在提交我公司长办公会审议前,应广泛听取部门和职工的意见。
3、根据实际有关情况需要的,可先采取试行方法。
第十八条经理签发的企业规章制度,必须注明生效时间,例如:以“现予发布实施”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或明确注明具体的施行(试行)时间。并且必须在规章制度内注明由“×× 部门负责解释”,不得标注为“解释权归×× 部门”。
第十九条经审查确定需要修订和废止的规章制度,由企业管理科和承办、协作部门联合向总经理书面汇报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修订或废止。
第二十条:为确保我公司 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杜绝消极执行、执行不力和擅自更改规章制度等现象的发生,由行政办公室负责牵头,与内控审计科定期进行执行情况的检查,并根据我公司 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我公司规章制度执行期间,发生以下情形的,可进行紧急调整,其它情况的不予调整。
1、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总公司有关规定的调整;
2、规章制度有关条文已在该阶段不适用于我公司 的经营管理和安全生产。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会议决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我公司企业管理科负责解释。
附件:《企业规章制度制(修)订流程》
第二篇:关于修定《同学会章程》及《阳光基金管理办法》
扬州市中等专业学校(兴化班)91届美术班第一届(15年)同学会
2011年3号
关于修定《同学会章程》及《阳光基金管理办法》
征求同学意见的通知
全体同学:你们好!
在总结了上一届同学会的成功经验和不足之处的基础上,我们不断创新,多次探讨,力求完善同学会的积极意义,为了把同学会办得更有积极意义,更好的增进同学感情,提倡关爱互助,体现时代特色。特对同学会章程做了一定的修改,并拟定成立阳光基金会。现将《同学会章程》及《阳光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给大家,希望大家积极讨论,若有好的建议请以文档形式发到群共享里。(附件1-2)
扬州市中等专业学校91届美术班第一届同学会
2011-5-5 附件1:
扬州市中等专业学校(兴化班)91届美术班
同学会章程
(讨论稿,如有修改建议,请另启文说明,并将修改意见发回邮箱,供召开会员会议时修改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扬州市中等专业学校(兴化班)91届美术班同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学会。
扬州市中等专业学校(兴化班)91届美术班同学会(以下简称“同学会”)是由扬州市中等专业学校办在兴化市城西中学的唯一一届(89级暨91届)的美术班,〔包括插班、转学、复读)全体同学组成的自发的、非正式、非营利性的联谊群体。
宗旨:重温昔日情怀,延续同窗情谊,加强沟通,促进交流,互帮互助,促进发展。
本同学会不涉及任何政治、宗教和一切非法活动。同学会的联谊事由大会决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是同学会理事会。
第二章
同学会理事会职责
组织会员积极参加同学联谊会及母校组织的庆典、专题会议等各种活动。
充分发挥同学会的桥梁作用,加强母校及各界的交流。定期组织会员开展联谊活动。加强本会与母校及校友的联系。
建立同学会“阳光基金会”,组织同学会会员积极参加各项
社会公益活动,尽力关心帮助同学会会员。拟定阳光基金管理办法、提出章程修改意见交大会通过,做好“阳光基金会”的筹集、管理、使用等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网络平台,为会员之间有方便快捷的交流平台和窗口。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凡是扬州市中等专业学校(兴化班)91届美术班同学〔包括插班、辍学、转学、复读)均可自愿参加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
(一)会员享有参加由同学会组织的一切活动的权利;
(二)会员享有表决、选举、被选举和向会员大会提出意见的权利;
(三)有特殊困难的会员享有获得同学会资助的权利。第十四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同学会章程,执行同学会决议;
(二)维护同学会、同学的利益,维护同学会的信誉和形象;
(三)自觉缴纳会费,积极捐助同学会基金;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为同学会的发展出谋献策。
(五)积极支持同学会,互通同学信息。第十五条 退会
(一)会员可自由退会;
(二)有严重损害同学会、同学利益的,应劝其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表决同学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组织机构如下:
(一)同学会顾问若干名;
(二)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常务理事1名,秘书长1名,财务负责人1名,为同学会机构的主要成员,负责同学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同学理事会职责:
(一)组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做同学会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定期组织会员参加同学联谊及其它活动;
(五)对同学会会费及基金进行管理;
(六)对同学会的互助项目进行审批和实施。
第二十条 理事会所设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财务负责人由会员大会推选产生。第五章 会费及基金的来源、用途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会费及基金的来源
本次20年同学会,拟收取每人300--500元的会费(上
不封顶),以后会费由同学会会员按预算拟定。从本次同学会开始在会费中提取10%纳入阳光基金,活动结余资金自然流入基金,由财务负责人缴存入财务帐(及时在QQ群里汇总公布相关情况)。基金的募捐以心系同学、力所能及、自愿捐助为原则,不限数额;
第二十二条 会费及基金的用途
主要用于同学会的活动经费,和为会员的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家庭遭受重大灾难、特殊困难等提供帮助,会员的上述情况由理事会各地的常务理事及时掌握,报会长经理事会决定支出。
第二十三条 会费及基金的管理
(一)会费及基金设立银行储蓄专户,由财务负责人具体管理,理事会监督。会费及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明细每年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布一次,并在召开会员大会时作公布。
(二)一千元以内的单项开支由会长审批,一千元以上的单项开支需经理事会半数以上的成员同意方可支出。
(三)具体管理办法参照《阳光基金管理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提交下一次会员大会补充或修改。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从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实行。
扬州市中等专业学校(兴化班)91届美术班同学会
2011年
月
日
附件2:
扬州市中等专业学校 91届美术班同学会
阳光基金管理办法
(草案)
根据扬州市中等专业学校 91届美术班同学会成立宗旨,经研究并由会员大会通过,成立“阳光基金”作为本同学会“救急扶弱、奖学助教”的互助基金,并把本次同学会筹集募捐的善款作为启动基金,永续使用。本着“诚信互助,救急扶弱,奖学助教”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的来源
(一)把本次20年同学会筹集会费的10%作为启动基金。
(二)以后将每届同学会所筹集会费的10%纳入“阳光基金”永续使用;
(三)接受本届其他同学的自愿捐赠;(向基金会捐赠到一定数额,暂定2000元以上的同学,自然成为基金理事会的理事成员,任期至委员会换届时届满。)
(四)接受其他机构和个人捐赠;
(五)基金的存款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资金渠道。
二、基金的使用范围
阳光基金设置“救急扶弱、奖学助教”等专项资助行动。
(一)救急扶弱:指本会同学或直系亲属出现应急事态,本人或家庭急需资金帮扶,同学会应启动阳光资金,给予一定的资助,也可通过阳光基金筹集专项善款进行资助。具体情况如下:
1.救急基金用于处理紧急(危急)需要的情况(如急病, 意外事故、意外受伤等情况);
2.扶弱基金用于长期处于贫困,并有一定急需帮助的情况,例如,向政府申请享受“低保户“的同学,本基金可给予鼓励资助等情况。
(二)奖学助教:是指本会同学的子女,学习成绩优秀或家庭无力承担优秀子女常态教育资金,由本基金给予一定的奖励和帮助的行动。具体情况如下:
1.用于每对参加县市级以上各类竞赛获奖或获得县市级以上各种特殊荣誉的本会同学子女以及考入重点大学的同学子女进行奖励。2.对于家庭处于长期贫困同学无力承担子女常态教育经费的,给予一定的资助。
(三)参与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
三、基金会的管理与监督
(一)“阳光基金”设阳光基金会为管理机构,基金会是在同学会领导下的一个专项机构;
1、基金会负责人:为本同学会会长,负责基金会工作开展和资金使用审批;
2、日常工作机构:基金会下设立秘书处为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基金会秘书长由本同学会秘书长兼任。
3、基金会议事流程:由秘书处形成议案,提交同学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审议后报会长审批;基金会一切行动接受全体同学的监督。
(二)基金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建立专用帐户,由基金会专人负责,实行帐款分离管理,原则上会计员和出纳员要分开,会计员保管存折,出纳员掌握密码,存、取现金须二人同时在场。基金会的每一笔资金的使用情况须以书面形式向同学公布,基金会负责人对基金会的运作做报告,公布基金动态,同学会监事会及全体同学有权监督本基金会的运作。每次、每年收支情况将在“石桥往事”同学群公布。
四、基金行动程序
基金要以“诚实互助、救急扶弱、奖学助教“的基金精神,在公开、公正、程序正当下行动。
(一)应急基金行动程序
1.出现应急情况,由秘书处联合该班联络人尽快核实;
2.核实情况符合资助条件,根据具体情况,由秘书长提出资助办法; 4.资助办法经同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后,报基金会负责人(会长)审批;
4.第一时间落实资助行动,并公告。
(二)扶弱基金行动程序
1.由本人或该班联络员提出,秘书处进行核实建档;
2.扶弱基金行动由基金会秘书长直接提交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会长审批,并公告;
3.扶弱基金一般采用资助方式,每年春节一次。
(三)奖学助教行动程序
1.由本人或该班联络提出,并出具相应证书等证明; 2.秘书长进行核实建档;
3.奖励金应制统一标准,助教视具体情况讨论决定并公告; 4.奖励金由会长审批后,在聚会上统一颁发。助学资金审批后,春节期间由秘书处和该班联络员负责送到本人手中。
五、基金保障机制
1.本基金首次基数为
元,今后各届同学会确保只增不减,随时接受捐赠,同学会换届新增款的10%必须用于本基金,每次同学会活动会费的最后余额存入基金。
六、其它事项
1.本《基金会管理办法》2011年
月
日会员大会通过。解释权属同学会会长办公会,修改权属会员大会。
2.其他不详尽地方,由会长办公会根据情况,及时完善,具体开支标准将于2011年
会后召开会长办公会研究制定并公告。3.经2011年20年同学会筹委会讨论,会计员暂由
担任,出纳员暂由
担任。
七、本基金设定唯一的银行帐户: 户 名:
开户行:
帐
号:
八、本基金严格遵守上述的使用规定,不得挪作他用。本基金需要终止时,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成立清算小组,完成清算工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理事会的监督下,将剩余财产转入同学会指定账户,用于维系同学会的正常运作,并向全体同学公布终止结果。
九、本办法经同学会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十、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扬州市中等专业学校 91届美术班同学会管理委员会
第三篇:自查报告修定(定稿)
教师进修学校目标考核自查报告
县教师进修学校在各级领导的正确指导和全校教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办学条件逐步改善,师训质量不断上升,社会声誉越来越好。对照县教育体育局相关文件,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学校基本情况
占地面积8.1亩,建筑面积4100平方米。普通教室2间;多媒体教1间;微机室1间,配备电脑40台;图书室1间,藏书11000余册。学校有教职员工27人,教师专业结构合理,学科配套齐全。学校多次被评为县级先进单位,如何写、写什么。
二、办学条件改善情况
我校经费十分紧张。首先采取邀请领导来校视察,主动到政府、县局汇报工作等方式,积极争取对我校的支持与投入。二是本身厉行节约,强化管理。三是立足实际,规划学校发展,拓展多种渠道筹措建设经费改善办学条件。着力改善学校办公条件,打造数字化校园;维修装饰了教学楼;学校有独立的图书阅览室,图书有1万多册,并每年进行更新和补充;还投入了一定的财力、物力、人力专门用于校园花木的更新,多次开展了卫生保洁活动,做到了美化、净化、绿化。为我校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主要工作与成绩
1、提高素质、奠定师训工作坚实基础。首先,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认识水平。二是在全体党员干部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与全面提高师训质量相结合,与遵守教育发展规律相结合,圆满完了各项学习实践任务。三是重视教师的业务学习。全校教职工勤学苦练,争做高师德素质,高业务素质,高科研素质,高现代教育技术水平的教师。为教师培训和学校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2、建章立制,强抓机关内部管理
我校完善强化了“考核管理制度”、“业务学习制度”、“下基层培训管理责任制”、“内部学习考核制度”、“卫生制度”等制度。在制度的落实过程中,我们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总责,主管校长分块负责,科室主任具体负责,形成“一级抓一级,人人有任务,有压力”的工作机制,使安排的工作有目标、有压力、有动力、有效果。
以下几点为总结上的几点,待查
四、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我校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建立健全了惩治和预防反腐败体系,加强了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我校教职员工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校内外没有发生任何安全事故;财务管理没有出现任何违规收费和违法支出现象;严格执行公物管理制度,无挪用、占用、盗用和异常或故意损坏公物的现象发生。
五、主要存在问题 经济制约了教育的快速发展,近几年学校的办学条件虽然得到了很大改善,但距离上级要求的标准还有一定的差距。学校尚未建成容纳200人的大教室,电教器材有待于增添更新。
六、谋划 总结上粘
总之,学校在生存中谋发展,在发展中求创新。我们将认清形势,抓住机遇,以超凡的思路、超前的理念和务实的措施,团结一致,开拓创新,为把我校办成人民满意的学校而不懈努力。
第四篇:柳州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修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柳州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修定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调整我市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3〕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简称限价商品房),是指政府限制套型面积、限房价、限销售对象,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限价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和销售管理。
第四条
限价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应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引领、市场运作、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我市限价商品房的统一协调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负责我市限价商品房申请的初审等工作。
各城区政府、市发改、物价、国土、财政、规划、住房公积金、人防、民政、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住房公积金、金融等
管理机构应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好限价商品房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建设
第六条
限价商品房的建设依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选择在交通相对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比较适宜集中建设的地段进行布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限价商品房的需求情况,会同市发改、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编制限价商品房的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国土部门按照限价商品房的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用地,并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限价商品房建设用地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时应当明确规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标准、销售对象等限制性要求。
第八条
限价商品房规划设计应当严格控制套型面积,最大套型面积不得大于144㎡。
第九条
限价商品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限价商品房的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应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十条
限价商品房项目中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符合相关建设标准,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限价商品房小区应全面推行社会化物业服务管理。
第三章
价格管理
先满足自购自住需求的原则,具体明确限价商品房项目供应对象的范围、条件和标准,在土地公开出让时列入公开出让条件中,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可结合房地产市场形势、保障性住房供应需求和产业发展布局要求等因素,对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供应对象范围进一步细化,划定优先供应对象,在项目销售时列入项目销售方案中,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申请人已经结婚的,其配偶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或者收养关系。
第十七条
购房申请人不得同时申请购买两处及两处以上的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或已进入经济适用住房轮候的,需承诺购房时自愿退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或放弃经济适用住房轮候。已购买限价商品房的家庭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第十八条
限价商品房购买资格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进行审核,审核部门可通过部门之间征询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住房等情况进行核实,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应予以协助配合。
第五章
销售管理
第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将项目房源信息(包括栋号、房号、户型、面积、数量等)和销售方案(包括供应对象、销售价格等)等有关材料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开发建设单-4
格申请人名单,并根据申请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分为优先合格申请人和普通合格申请人两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将合格申请人名单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审核不成立的合格申请人确认为有效购房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有效购房申请人数量超过房源数量的,在限价商品房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通过公开摇号确定购房申请人的购房顺序,具体摇号规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另行制定。公开摇号结束后,根据公开摇号确定的购买顺序,确定并公布最终的有效购房人名单和购房顺序。
有效购房申请人数量未超过房源数量的,在限价商品房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有效购房申请人名单自行组织销售。限价商品房的剩余房源可不限定受理购房申请时限,由开发建设单位继续向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家庭按先到先购的原则进行销售。
第二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经审核的有效购房人名单及顺序进行销售,依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合同格式文本,与有效购房人签订《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
有效购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购和签订《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视为放弃购买资格,购房顺序依次顺延。
第二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有效购房人名单公布之前,不得向购房申请人收取预订款性质-6
销售的或未按国家有关明码标价规定进行公示的,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三)开发建设单位超过经审定的限价商品房销售价格进行销售或擅自向未经审核部门确定的有效购房人出售限价商品房的,所销售的限价商品房不得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及产权登记。
(四)开发建设单位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记入信用档案。第三十条
购房人提交虚假资料申请限价商品房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取消其申请资格,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已骗购限价商品房的,责令其退还所购买的限价商品房或按建筑面积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补交限价商品房售价与同一区域、同一地段、同一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差价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购房人购房后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限价商品房转让的,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限价商品房审核、销售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渎职、徇私舞弊、受贿等行为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市辖各县人民政府及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可结合本县(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实施或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第五篇:生产制造型企业最全考勤管理办法
公司考勤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劳动管理,规范考勤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司作息时间规定
1.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作息时间实行多轨制。主要分成经营类与生产类:
①经营管理类(含技术部)作息时间:
a.冬季作息时间为周一至周六:上午8:30-12:00,下午13:00-5:00。
b.夏季作息时间为周一至周六:上午8:30-12:00,下午13:30-5:30。
②生产质检类(含机修)作息时间:
a.冬季作息时间为周一至周六:上午8:00-12:00,下午13:00-5:00。
b.夏季作息时间为周一至周六:上午8:00-12:00,下午13:00-5:00。
C.生产及质检部门根据生产需要可执行倒班工作制,排班表由生产部门制订并报行政部备案。机修部随生产部门排班运转。
2.公司实行每周6天工作制,即星期六为正常工作日,不计入加班。
3.法定节假日公司遵照国务院每年发布的放假安排执行。
二、考勤管理细则
1.公司的考勤管理由公司办公室负责。
2.公司考勤方式主要为指纹录入(以下简称“打卡”),此外辅以人工登记形式,用于电子系统故障或指纹不能识别的情况下。
3.公司副总级以上人员由于工作状态原因可免打卡。员工除出差外在司出勤均应按规定打卡。因公临时外出亦同。
4.员工每日打卡两次,上午上班一次,下午下班一次。公司允许5分钟弹性考勤(夏季无),在此基础上核计迟到早退。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含)按缺勤半天处理,60分钟以上(含)按缺勤1天处理,90分钟以上(含)按旷工处理。
5.因特殊原因造成员工难以准时上班的,公司准予其临时请假。6.实际出勤的员工上下班均未打卡又未申请办公室作人工登记者,作全天缺勤处理;上下班打卡仅一次且未作人工登记的,作缺勤半天处理。
7.生产质检类(含机修)员工适用灵活排班时,除按规定打卡外,生产部还应安排专人手工考勤,以便办公室核查统计。
8.工作日内需在外办理临时事务的员工,原则上要求须先至公司打卡再办理外出手续,当日事毕后再返公司正常上班或打卡下班。如因便捷、节省等原因可不必到公司先考勤后办事的,员工须提前一天报直接上级与办公室审批登记。
9.员工需往外地出差的,应提前一天或不晚于出差当日对办公室提交出差申请单,因未提交申请单而影响考勤的,后果自负。
10.上班时间内,员工需外出公干的,需填报《临时公出申请单》交其部门负责人及办公室审批后打卡外出。如违反此规定,发现一次按缺勤半天处理。
11.员工内迟到、早退累计达10次以上,公司在每次执行扣款的前提下另在下给予降职降薪等处分,并取消其奖金; 无故缺勤、休假逾期未续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休假等情况均为旷工,全年累计旷工3天(含)以上的,公司在执行扣款的前提下另给予降职降薪等处分,并取消其奖金。情节严重的公司将按国家规定予以除名。
12.考勤的扣款标准为:迟到及早退按20元/次计;全天缺勤扣发其全额日工资,缺勤半天扣发其50%的日工资;旷工1天按照其日工资标准的2倍核算;事假作缺勤计。
13.“日工资”的定义为员工月工资总额折算下的日工资,即日工资=月工资总额/月实际天数。考勤当中核算小时工资的公式为:小时工资=月工资总额/(月实际天数×8小时)。
14.员工在工作当中产生的请假、公出或出差等考勤申请单据,均应及时提至办公室存档以作考勤备忘,如违反此规定,发现一次按缺勤半天处理。
三、请假管理规定 1.审批主体资格及权限:
①各部门负责人及办公室负责人以双重核准的形式审批中层以下员工的请假及临时公出事由。权限为事假2天,病假2天,并负责
总经理审批的各类假期申请的审核。
②总经理审批各中层及以上员工的请假及出差申请,并负责审批所有员工3天以上(含)的事假、病假及其他特殊假期申请。
③总经理在不能履行职权的情况下,经授权,可由主管办公室的总经理助理代批。
2.请假人应提前书面申请,如遇特殊情况可用其他有效形式报审批人批准方能休假,休假结束后于第一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请假程序。2天以内的假期应至少提前1天申请;3天以上(含)的假期应至少提前3天申请。
3.员工如请假时间较长,应做好临时工作交接,确保本部门工作正常进行。审批人确认工作交接妥当后方可准假。休假在一个月以上的,原岗位原则上不再保留,重新上岗须视具体情况经总经理批准后再行安排。
4.请假后应在休假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办公室考勤员处销假。考勤员应如实、及时地注明实际请假时间。未及时履行销假手续均按事假处理。
5.事假申请人与审批(核)人均应从严掌握,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请假(核准)。如有下列情形,审批(核)人不予审批(核):
①无特殊事由迟到转为临时请假的;
②请假单填报不全的;
③某阶段内公司有重大或紧急事务声明不能请假的;
④某阶段内公司为赶工作进度声明不能请假的;
⑤较长节假日(3天及以上)的前后各3个工作日内; ⑥申请人较频繁申请事假的。
6.公司不允许员工频繁申请事假,如员工内请事假累计达10次以上(含),取消其奖金。零星事假按月累计满4小时按半天计算,满8小时按1天计算。
四、假期分类及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员工休假的权利及义务,公司结合目前的自身状况且在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前提下,认可下列假期并作出相关规定如下:
1.事假
事假系员工因个人事务必须亲自办理,根据工作安排以及本人的实际需要酌情核准的假期。事假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2.病假
病假系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生诊断,并提出为恢复病人健康休息养病的建议(即病假证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患病员工休息养病的假期。以下系病假的有关规定:
①请病假须提交本人病历本及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
②员工在病假期间原则上不享受工资,但公司根据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小病带薪假期。工作时间一年以内的员工享受1天,每满一年增加一天,累计最多不超过5天,超出天数不享受工资,病假期间其月度绩效奖金及其它相关奖励据实核减。
③请病假超过医院核准期限的,按事假处理。
④如需住院或长期疗养的员工、患癌症、精神病等严重疾病的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的休假及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⑤病假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3.工伤假
工伤假系员工因工负伤,经医院诊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治疗休息的假期。以下系工伤假的有关规定:
①员工因工(公)负伤不能工作需要休假时,需经法定程序认定,并且须提交病历本及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
②工伤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③凭指定医院的住院或休假证明,经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批准,报办公室备案,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员工因工受伤但未达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工伤级别的,经指定医院确认需要暂休的,报办公室备案享受工伤待遇(基本工资照发)。
④凡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的员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4.婚假
婚假系员工本人结婚,凭合法结婚证书而享受的假期。以下系婚假的有关规定:
①员工结婚,给予3天婚假。员工双方超过晚婚年龄初次结婚的(晚婚年龄男为25周岁,女为23周岁),增加晚婚假12天。
②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③婚假应于结婚登记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一次休完。
④婚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月度绩效奖金及其它相关奖励据实核减。超出婚假按事假处理。
5.产假
产假系女员工生育子女而给予的假期。以下系产假的有关规定: ①女员工生育,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一胞多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已婚女工24周岁以上或实行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产假30天;
②经医院证明,女员工初次怀孕不满2个月人工流产时,给予产假15天;满2个月不满4个月人工流产时,给予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
③计划生育假的休假天数按国家或政府规定执行。④产假及计划生育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⑤产假、计划生育假的工资按请假天数从生育保险基金认领。⑥男方陪护假按国家规定。6.哺乳假
哺乳假系女员工生育后享有的哺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假期。以下系哺乳假的有关规定:
①根据国家关于女工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有不满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在每天工作时间内享有两次哺乳时间,上午、下午各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员工每天工作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② 超时应履行请假手续,按事假累计计算。
③ 哺乳期内工资全额发放。7.丧假
丧假系员工配偶或直系亲属(系指祖父母、父母、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死亡时为料理丧事给予的假期。以下系丧假的有关规定:
①员工料理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岳父、岳母或公公、婆婆丧事时,给予3天丧假,如在外地办理丧事的,另加往返路程实际需要的天数。
②丧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③丧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8.带薪年假
公司目前执行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尚不成熟,出于公司现状及劳动者休假保障的折中考虑,给予全体员工在每年春节休假的基础上增加若干天(节前酌情安排)的带薪春节休假。
9.特批假
公司领导结合申请人的工作表现及申请事由奖励或批准同意的带薪假。
五、员工加班规定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加班待遇按法定。以下是加班相关规定:
1.公司加班适用于以下条件: ①为赶生产进度组织加班;
②为及时完成临时性的重大或紧急事务而组织加班;
③加班主体仅限于生产普工以及与生产同步配合的有关员工(含质检)。其他岗位如无公司认可的特定情形不设加班。
2.有以下延时工作情形的不计加班:
①适用计件工资的员工在工作日内延时工作的; ②员工在工作日内自愿加时工作或自愿在休息日工作的; ③提早上班或延时下班;
④ 由于效率低下未能及时完成工作任务而需延时工作的; ⑤ 因工作质量原因需整改或重作的; ⑥ 因公在休息日学习或出差;
⑦工作性质本身具有机动性而在当班时间段以外工作的。3.加班可由总经理指令,亦可由生产或质检部门领导发起,但具体落实均须按部门申请流程办理。其有关规定如下:
①加班应提前4小时申报。
②申请主体为生产或质检部门,申请人为该部门负责人。③日常加班申请的最终审批部门系行政部。特殊状况下的加班申请由行政部转呈总经理审批。
④加班申请人据实指定加班人员、设定加班时间、提出加班事由,报办公室核批并备案。
⑤加班申请人填报加班事由时应详细注明加班事项,避免使用高度概括性或模糊性用语。
⑥先申请,后加班。公司对加时工作在前、手续补办在后的行为不予认可。如确有特殊情况须在补办加班申请时附上书面说明,由办
公室呈总经理核批。
4.加班工资的核计规定:
①加班工资以小时为单位计算,不足1小时不记加班工时。②员工加班时数可申请调休或抵消事假,加班工资相应扣除。调休可在加班后的6个月内申请执行。
③普通工作日的加班工资按(加班工时×基本工资/月实际天数/8小时×1.5倍)计算;正常假日的加班工资按(加班工时×基本工资/月实际天数/8小时×2倍)计算;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按(加班工时×基本工资/月实际天数/8小时×3倍)计算。
六、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制订并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是基于公司老版考勤类管理制度上的细化与完善,如有冲突以该办法为准。
八、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执行,其效力可溯及到本10月1日之前。
长沙格翎电池材料有限公司
201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