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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下乡补贴政策[精选五篇]

汽车下乡补贴政策[精选五篇]



第一篇:汽车下乡补贴政策

汽车下乡补贴政策

1、三种情况可获补贴

方案规定,三种情况下农民可以获得补贴:将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或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的;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的;购买摩托车的。其中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和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且两年内不得过户,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方案明确规定,补贴车型不含轿车和SUV等乘用车。

2、补贴产品及企业如何确定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生产上述产品并且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承诺并签订责任书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换购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当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3、补贴比例及金额

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4、补贴资金如何申报、领取

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发票,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第二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政策公告(定稿)

蓬莱市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政策公告

一、汽车摩托车下乡

为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摩托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国家对农民购买汽车摩托车产品给予一定补贴的政策。

二、农民购车享受补贴的期限

1、摩托车为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

2、汽车为2009年3月1日—12月31日(换购轻型载货车和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

三、农民购车享受补贴的条件

1、农民将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或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每户限补贴一辆,且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2、农民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微型客车每户限补贴一辆。

3、农民购买摩托车,摩托车每户限补贴两辆。

4、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2年内不得过户。

四、补贴比例及金额

1、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2、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3、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五、补贴产品、生产企业及经销商的确定

享受补贴的车型、生产企业及经销商必须是财政部和工业信息化部在《第一批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名单及产品目录》(财政部互联网址:http://[经济建设司])中公布的产品、生产企业和经销商,财政部和工业信息化部定期在网上更新。农民购车者可登陆上述网址查看享受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的车辆品牌和型号。

蓬莱市范围内农民换购轻型载货车和购买微型客车及摩托车行为限制在山东省范围内的汽车和摩托车经销商(即:可异地购买但不要出山东省),到户口所在地镇(街道)财政所申报补贴。

六、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申报流程

(一)对于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和摩托车流程如下:

1、农民购买微型客车和摩托车,经销商要开具《汽车摩托车下乡承诺书》和机动车销售发票交付给农民购车者,所购买的车辆要有经销商制作的“汽车下乡或摩托车下乡”标识字样。经销商开具的《汽车摩托车下乡承诺书》和机动车销售发票上加盖的印鉴名称要一致。

2、农民购买微型客车和摩托车后要到蓬莱市公安局车管所接受汽车摩托车品牌和型号检查并申领牌照,公安局车管所要开具《汽车摩托车下乡审查通过证明书》交付给农民购车者。

3、农民购车者必须到户口所在地镇(街道)财政所申报补贴资金,要提供以下材料:①《汽车摩托车下乡承诺书》②机动车销售发票③《汽车摩托车下乡审查通过证明书》④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⑤购车者本人身份证、户口薄或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⑥购车者农村信用社存折。以上6种材料缺一不可,如有缺少请到相关部门补办。

2009年3月1日—本公告开始办理时间购买符合条件的汽车、2009年2月1日—本公告开始办理时间购买符合条件的摩托车由购车者到车辆经销商处补办《汽车摩托车下乡承诺书》及“汽车下乡或摩托车下乡”标识,然后带身份证、户口本、购车发票及车辆到公安局车管所接受检查并补办《汽车摩托车下乡审查通过证明书》。

(二)对于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流程如下:

1、首先要提供必备的要件(包括:车主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牌照等)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局车管所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2、取得上述2项证明后再按照上述购买微型客车和摩托车的流程进行申报。

七、资金发放

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实行“乡级审核、乡级兑付”办法,镇(街道)财政所审核农民购车者申报材料后,符合补贴条件的,让当事人填写《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同时乡镇财政所开具《汽车摩托车下乡已申领财政补贴通知书》交付当事人,并通过蓬莱市农村信用社将补贴资金一次性直接拨付到农民购车者在农村信用社的开户折上;不符合条件的,应立即告知当事人,并解释不符合的原因。

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自2009年5月26日正式开始办理,农民购车者准备好上述申报材料后到户口所在地财政所进行申报。

八、其他

政策及事项有不明之处请咨询: 蓬莱市财政局电话:5643602蓬莱市财贸办电话:5643645蓬莱市公安局车管所电话:5643902

举报电话:蓬莱市物价局电话:12358蓬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电话:12315蓬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电话:12365

蓬莱市汽车经销商名单

第三篇:汽车补贴政策

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范围及标准

根据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精神和《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74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如下:

一、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注册登记日期在2001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车长大于4.8米(含4.8米)、小于7.5米的农村客运车辆,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0000元人民币。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等凭据申请补贴资金。

二、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注册登记日期在2000年1月1日—2002年12月31日且使用年限在7—9年之间的下列车型:

一是车长7.5米以上(含7.5米)且乘座人数(包括驾驶人)23人以上(含23人)的载客汽车, 补贴标准为每辆车5000元人民币;

二是车长9米以上(含9米)且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三阶段要求(北京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四阶段要求)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5000元人民币;

三是不足9米且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三阶段要求(北京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四阶段要求)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0000元人民币;

四是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载货汽车及准牵引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半挂牵引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5000元人民币。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补贴范围。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效身份证明和更新车辆购车发票等凭据申请补贴资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精神,更好的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本办法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

“黄标车”定义:“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 商务部会同财政部、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并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开展有关工作。

商务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新车销售的管理工作。

财政部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分配、落实和监管。

公安部负责指导、监督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环境保护部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和查验,并对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实施环境监管。

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公安、环保等部门负责汽车以旧换新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补贴范围: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

(一)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二)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三)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四)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详见附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第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

(一)既符合第六条第四项、又符合第六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既符合第六条第三项或第四项,又符合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条件的。

第八条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

第九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二)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5.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6.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7.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黄标车”车型、年限、城市管理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调整“黄标车”补贴标准,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向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第三章 车辆报废更新

及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十条 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企业应为依法设立、具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条件、能够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印发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第十一条 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当将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交售给车籍所在地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报废汽车

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

第十二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车辆初次登记日期、总质量、车长、乘坐人数等信息,并将副联报送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车主在购买新车时,应取得新车购车发票等证明、凭据。第十四条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环保部门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办理补贴资金申请。有条件的县也要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联合服务窗口设置地点应尽量方便车主办理补贴资金申领手续。

商务主管部门是联合服务窗口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有效性,以及车主提交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2)等有关材料,核对信息管理系统中报废车辆回收有关信息,录入申请、补贴信息,综合协调、汇总数据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并对符合要求车主拨付补贴资金。

环保部门负责查验报废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车主应在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地市(州)、县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从商务部网站下载);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三)《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对符合条件的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购买新车的,财政部门应于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车主;对不符合条件的,商务主管部门应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车主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信息管理系统启用前,各地可采取纸质表格审核等形式,开展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工作。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补贴标准,对地方实行补贴资金包干。地方调整“黄标车”补贴标准差额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安排。

第十八条 财政部参考各地“黄标车”保有量等因素向各省级财政主管部门预拨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 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2010年7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上报商务部、财政部。财政部根据补贴资金实际发放情况与各地进行清算。

第二十条补贴资金结余的使用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另行规定。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引导企业合理布局、完善报废汽车回收网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向县延伸回收网点,鼓励企业开展上门服务,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域内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名单。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加大投入,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进行标准化改造,提高拆解水平。

第二十二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与财政等部门沟通和协调。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安排工作经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设立、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相关单据印制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

第二十三条 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引导老旧汽车、“黄标车”提前报废。各地出台的相关政策应与汽车以旧换新政策一并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汽车报废和换购新车、资金发放、信息统计上报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发放,用好补贴政策。第二十六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负责组织做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办理资料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并将每月办理情况按《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详见附4)的要求于次月3日前报送商务部并抄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适时将有关信息在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对换购新车的产地、品牌、型号等加以限制。

第二十八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有关义务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其情节轻重,采取公告违规企业行为、从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企业名单剔除,以及收回或暂停发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汽车以旧换新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发放,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车主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3),各地应按《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详见附5)报送信息。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政策

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政策

2009-7-9 9:51:17

一、汽车摩托车下乡实行时间及补贴对象?

1.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我市农民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的,可给予财政补贴,享受财政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

2.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我市农民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可给予补贴,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

3.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我市农民购买摩托车可比照家电下乡政策给予财政补贴,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

本方案所称的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

享受补贴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过户。

二、汽车和摩托车补贴产品及企业的确定

1.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生产上述产品且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承诺并签订责任书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

2.换购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当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汽车摩托车补贴比例及金额

1.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的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

2.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的微型客车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3.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

贴650元。

四、汽车摩托车补贴资金申请须携带的资料

换购轻型载货车和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我市农民应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持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财政所申请财政补贴。

1.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①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②机动车注销证明;③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⑥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⑦购买人储蓄存折(在东阳开户的邮政储蓄银行存折,可以用粮食综合直补一折(卡)通)

2.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②机动车销售发票;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④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⑤购买人储蓄存折[在三明开户的邮政储蓄银行或信用社存折,可以用粮食综合直补一折(卡)通]。

3、流程:购买――办理好相关手续――带上第2条所要求材料――乡镇财政所办理

五、单独购买,不进行换购的轻型载货车能否享受补贴?

轻型载货车换购(也就是旧车报废,再购买新车)从3月1日开始已经进行受理补贴。而单独购买轻型载货车的补贴政策省里还没正式发文,所以暂时还未受理。

第五篇:家电下乡补贴政策[定稿]

蚌埠市家电下乡补贴政策

转变分析

姓名:肖娟 学号:200825086 班级:081贸易经济2班 指导老师:丁宁

目 录

关于蚌埠市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转变分析...................................................................................3

摘要...........................................................................................................................................3 关键词.......................................................................................................................................3

一、综述...........................................................................................................................................3

(一)家电下乡的概念...........................................................................................................3

(二)财政补贴家电下乡政策...............................................................................................3

二、蚌埠市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转变...........................................................................................4

(一)蚌埠实施“家电下乡” 农民买家电可获补贴.........................................................4

(二)蚌埠市又推“资金垫补”新举措 家电下乡手续简化.............................................5

(三)蚌埠市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第三次转变...................................................................5

三、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负面效应...............................................................................................7

四、政策意见...................................................................................................................................8 参考文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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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蚌埠市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转变分析

摘要:家电下乡政策是当前扩大内需、刺激经济的重要举措,是财政和贸易政策的创新突破。财政补贴家电下乡政策,是对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给予补贴.蚌埠市顺应国家的补贴政策,近几年在家电下乡补贴政策进行了三次创新式转变, 不断完善现有的补贴政策。这些补贴政策确保财政补贴不折不扣地落到农民手中,不仅直接影响“下乡”促消费工作的成效,而且直接影响到政府的形象和决策。之后又分析了政府实施家电下乡补贴措施所产生的各种效应,并在分析基础上提出相应政策建议,从而更好地发挥家电下乡的作用。

关键词:家电下乡;补贴;负面效应; 政策建议

一、综述

家电下乡政策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扩大内需的重要举措,是财政和贸易政策的创新突破。主要内容是,顺应农民消费升级的新趋势,运用财政、贸易政策,引导和组织工商联手,开发、生产适合农村消费特点、性能可靠、质量保证、物美价廉的家电产品,并提供满足农民需求的流通和售后服务;对农民购买纳入补贴范围的家电产品给予一定比例(13%)的财政补贴,以激活农民购买能力,扩大农村消费,促进内需和外需协调发展。

(一)家电下乡的概念

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是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扩大农村消费、统筹国内外市场的一项重要举措。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农村消费环境差异和农民消费水平特点,研究开发物美价廉、性能可靠、质量保证、节能环保、操作简单的家电产品。同时,考虑到农民对于家电产品使用成熟度较低,应加强和完善售后、维修及培训服务,确保农民买得放心、用得满意。家电下乡与汽车下乡、摩托车下乡,都是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既是实现惠农强农目标的需要,也是拉动消费带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

(二)财政补贴家电下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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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贴家电下乡政策,是对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给予补贴。将补贴品种和型号、补贴的比例、补贴资金的负担等政策设计好,将补贴流程设计既科学合理,又简便易行,确保补贴资金及时拨付给农民是最关键的。但家电下乡政策与其他对农民补贴政策的不同之处:

1、以往对农民的补贴主要侧重于生产,而家电下乡是对消费环节的补贴,只有农民购买了家电才给补,直接拉动消费。

2、家电下乡利用财政政策杠杆,引导生产企业设计、开发、生产适合农村消费的产品,完善售后服务,同时引导经销商健全农村家电流通网络、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实现了财政政策与生产、贸易政策的结合,利民、利企、利国,农民得实惠、企业得市场、政府得民心。这是这项政策的创新所在。

二、蚌埠市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转变

以下是关于蚌埠市家电下乡补贴政策在近几年的创新式转变, 这些补贴政策确保财政补贴不折不扣地落到农民手中,不仅直接影响“下乡”促消费工作的成效,而且直接影响到政府的形象和决策。

(一)蚌埠实施“家电下乡” 农民买家电可获补贴

2009年12月9日上午,全省“家电下乡”电视电话会议后,蚌埠市继续召开会议,布置“家电下乡”具体工作。从今年12月起,我市农民买家电将获得政府的财政补贴,补贴额为家电销售价格的13%。

据会议透露,“家电下乡”产品为彩电、冰箱(冰柜)、手机、洗衣机四大类,家电规格和型号为指定品牌,农民需要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产品,农民每户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一台(件),国家财政比照出口退税率,对农民消费者给予销售价格13%的补贴,补贴资金全部由省级以上财政拨付,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补贴方式将参照粮食补贴的办法,直接发到农民的储蓄账户。我市的家电下乡工作与全省同步,从今年12月1日开始,至2012年11月底为止,时间暂定为4年。

这是蚌埠市顺应国家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第一次尝试,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扩大内需的重要举措,是财政和贸易政策的创新突破。是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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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决策部署、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举措,是农民得实惠、企业得市场、政府得民心“多赢”政策。之后,蚌埠市又推出了家电下乡补贴的新举措,如下:

(二)蚌埠市又推“资金垫补”新举措 家电下乡手续简化

2009年08月04日起,蚌埠市农民在购买家电时,不必再经财政部门层层审核后领取补贴,可在商场直接领取补贴资金。近日,蚌埠市财政、商务部门与蚌埠苏宁电器举行“资金垫补”指定销售网点授权仪式。今后农民到“资金垫补”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可以立即领取补贴。蚌埠市财政部门负责人介绍,这是蚌埠市为解决农民“购买容易,补贴难领”而推行的家电下乡手续简化政策之一。

据介绍,“资金垫补”是目前在蚌埠市推行的又一项简化家电下乡补贴手续的新措施。凡是蚌埠市具有农村户口的人员在辖区经销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只须提供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经销网点对购买者身份进行确认后,现场录入购买人基本信息和产品销售信息,符合条件的购买农户留下复印件,由商家垫付财政补贴的13%货款,就可买走所购产品。目前苏宁电器是全市首家指定资金垫补的销售点,下一步,部分县区的“家电下乡”指定销售网点将实行这一政策。

自蚌埠市实施家电下乡以来,一直都是实行事后补贴,购买人必须先付全款,在购买后持购买产品的发票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志等相关材料,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这种补贴方式需要层层审核,比较麻烦。实施“资金垫补”后,变“事后补贴”为“现场兑付”,为农民省去很多办理补贴手续的麻烦。商家垫付的13%金额,由经销商将农户相关资料和汇总表提交财政部门集中申报,财政部门对经销商提交的每个产品信息和农户资料进行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补贴资金发放至销售商账户。

截至8月2日,蚌埠市家电下乡产品销售数量达36648台,金额6673万元,销售形势良好。此次“资金垫补”登陆蚌埠市,将更有力地助推销售工作,为全市家电下乡工作开创一个全新的局面。

(三)蚌埠市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第三次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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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第三次转变是2011年5月份,以下是发表在蚌埠市商务预报的一篇报道,描述了第三册补贴政策的新转变。

2011年5月15日,记者从市财政局获悉,依据我市最新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紧急通知》(下称《通知》)规定,5月16日起,我市及所辖县区一律实行打卡发放补贴的兑付方式,即由以往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直接垫付,改为指定的乡镇财政所把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的个人账户。

1.财政补贴打卡发放代购代领须授权

依照家电下乡相关政策规定,凡我市农户,凭手中的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到指定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即可享受国家13%的政策补贴,这一惠民政策大大提高了我市农民购买家电的热情,同时,为简化手续,政策实施几个月后开始实行商场“资金垫补”的兑付手续。近期,针对家电下乡监管、防止骗补行为等问题,新政策改变了家电下乡兑付方式,并规范了代购代领家电下乡产品及补贴的流程。《通知》规定,销售网点不再直接垫付补贴资金,而是留存产品标识卡、购买人身份信息、购买产品发票、购买人本人粮补“一卡通”存折或储蓄存折等复印件,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网点将资料提交指定的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的个人账户。《通知》要求,购买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原件购买。对非本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并申领补贴的,须另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委托人授权委托代理人代购代领的授权委托书。补贴资金仍支付到实际购买人粮补“一卡通”存折或储蓄存折账户。

5月15日,记者在朝阳路天洋电器商场看到,收银台前排起了长龙,以往购买家电下乡类产品没有申领补贴的,如今蜂拥而至,赶在新政前申领补贴。据某电器精品广场家电下乡方面负责人介绍,新的政策在申领补贴和代购代领方面比以前要复杂了,有可能影响此类电器的销量。

2.清理整顿销售网点

针对销售网点的规范和监管,《通知》要求各部门对已备案销售网点进行认真清理整顿,今后新批家电下乡备案销售网点既要符合备案网点标准,也应符合当地合理布局的要求。在销售网点报送的清算资料中,特别对《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代垫直补申领委托书》进行严格审核。若发现一批清算资料里有2起以上骗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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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对于当次报送的所有清算资料均不予清算,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销售网点自行承担。同时,立即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另外,个人如果发现家电下乡中不规范的操作,可拨打商务12312、工商12315、质监12365、物价12358等部门投诉电话进行举报投诉。

三、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负面效应

这就是蚌埠市自家电下乡两年多以来在补贴政策上的转变,自2009年开始实施家电下乡补贴政策后,两年来真正让农民感受到了国家惠农政策的好处,仅2009年蚌埠市兑付补贴家电下乡产品609台,兑付资金155929.03元;2010年补贴方式调整后我市兑付家电下乡产品8163台,兑付资金2285416.87元,比2009年补贴资金增长了14.7倍,不仅加快了农村消费升级,同时也提高了农牧民生活质量。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家电下乡的补贴政策的一些负面效应:

(一)一方面经销商在抱怨在限价的情况下利润很低,一千多元的电器,进价与差价只有几十块钱,还要交税,还要包送货上门,赚不到什么钱,影响到经销商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是部分农民仍然抱怨价格过高,据一项调查数据显示,一些主要消费因素如诚信导购、产品多样性、售后服务保障等满意度较低,都只在50%左右。

(二)扭曲价格体系,影响价格调节作用的发挥。家电下乡财政补贴政策一定程度上扭曲了价格的传导机制,使得社会资源达不到最有配置。巨大的财政补贴确实能给一部分农民带来好处,但很可能带来更多的扭曲与混乱,比如为了甄别手续的真伪,政府又将设立新的审批程序与机构,在对证件的鉴定问题上政府还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等等。

(三)打破了市场的公平竞争规则,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自负盈亏,在竞争中求生存和发展,以实现优胜劣汰。财政补贴在很大程度上扭曲了成本、销售和利润的相互关系,导致企业经营成果无法正确反映企业的主观努力,影响企业间的公平竞争,难以调动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积极性,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也就成为纸上谈兵。“家电下乡”由于招标期限过于短暂和招标门槛过高,把众多中小品牌家电厂商排除在外,而这些小品牌厂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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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经营多年,对那里的消费十分熟悉,并拥有广泛的销售网络,因此,受到的冲击也最大。

(四)加重了财政负担。适度的财政补贴是必要的,但超过财政承受能力会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的发展。财政补贴过多,首先削弱了国家财力,降低了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其次,挤占经济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再者,财政补贴刚性强,难以压缩,会导致赤字增加引发通货膨胀。

四、政策意见

(一)加强对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这一项专项财政资金的监管,要确保补贴的财政资金到了农民手中。政府应该及时出台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构,同时监督企业和农民的违规行为,使得家电下乡能够在一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环境下顺利推广。比如制定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的办法条例,明确补贴资金的审核与发放办法,并对审核内容、审核工作程序,甚至包括退货审核等,均作了具体要求和明确规定。同时要求各地健全补贴审核拨付机制,确保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到农民手中。建立监管考核制度。省商业厅、省财政厅定期对各地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情况进行通报,还积极探索建立实时监控体系,利用多种监控手段和渠道,掌握本地区家电下乡进展动态,包括产品生产与销售情况、网点建设与维修服务、企业履行承诺和举报投诉督办制度等。

(二)政府可以适当放开价格或者给产品一个价格区间,从而使得制造商和经销商有一定的利润空间。另外现在年轻人的消费偏好已不能靠价格低的产品所能满足,所以政府也应适当扩宽招标的标准,适当加入高档次产品,使得更多的农民享受的国家的惠民政策。此外,众多的中小型企业对农村市场的消费是非常熟悉的,也吸纳了最大数量的农村就业人口,所以这些中小型企业的生存也不容忽视,也应该给予参与竞标资格,公平的享受国家财政补贴。“家电下乡”应在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下,让所有符合国家家电上市标准的企业都参与进来,对于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的中小企业,这样的政策有利于中小企业的生存,也有利于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则,并可以保障广大农村消费者的自主选择。

(三)减少行政成本,提高补贴效率。家电下乡,农民得实惠、企业得市场、8 / 10

政府得民心、经济得发展,是一项多赢的好政策。只有政府、企业共同努力,多为农民提供方便,才能把这项多赢的好政策办实办好。同时,家电下乡在补贴、招标方面需要增设机构和人员,无形增加政府的行政成本。如何提高补贴效率,减少行政成本,也是家电下乡中十分重要的一个方面。提高办事效率,如果农民购买了产品,却迟迟领不到补贴,或者领取补贴的成本过高,甚至抵消了13%的返还金,那么家电下乡就不能使农民得实惠、政府得民心,而企业得到的市场、经济得到的发展,也只是暂时性的,终究会失去农村这块广阔的市场。对家电下乡对渠道进行招标,无异于通过行政审批重建渠道,不仅增加了成本,而且不可持续。从现有的招标产品情况来看,由于价格因素,更高技术含量和服务的产品无法下乡.反过来限制有消费能力的农民购买高档产品。发放消费券,让农民自主选择,发挥市场规律的作用,可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

(四)加强补贴过程的监管,防止腐败滋生。严格招标监管,确保招标信息、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防止相关部门官员从“抽租”的权力,在商务部和财政部公布的《商务部财政部确定家电下乡销售企业推荐招标办法》仅有对参与招标的企业的资格规定,而且,这个方法规定了省级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推荐参与招标的企业,这也给了省级相关部门官员从中“抽租”的权力。对此,应有更详细清楚实施细则。针对一些不法商家借“家电下乡”、“低价处理”等名义,向农村销售翻新废旧家电、劣质食品、假劣农资等产品,要求质检系统加大监督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惩处重点产品下乡中的不法行为,维护好农民的利益。将严厉打击生产假劣产品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加强投诉举报受理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农民群众的投诉举报,启动快速反应机制.对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从严从重查处。加强对招标企业监管。家电下乡补贴产品由中标企业定点生产,由于中标企业在生产能力、质量管理、原材料供应采购等环节标准不一,有可能导致质量和服务的下降。国家应当重视先进制造企业在家电下乡中的示范作用,有关部门应组织家电下乡专项质量检查工作,定期对其产品和服务质量进行抽查,敦促中标企业履行质量和服务保证的承诺,以防止企业产品质量下滑、或者把落后、淘汰产品简单地推向农村,损害农民的利益。要借助家电下乡促进有竞争力、负责任的制造企业实现产业升级,不能保护落后的产能。

(五)防止价格迅速上涨。家电补贴在扩大需求的同时,另一方面也会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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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产品价格的上涨,可能会使农民享受13%补贴后仍然觉得价格高,冰箱、彩电、洗衣机、手机都是常规产品,只有把虚高的产品价格真正降下来,才能唤起农民的购买热情。家电产品乡后,有些厂家借机提高价格或者以谋取利润。对于家电下乡产品价格,要求家电厂家严格按照国家招标标准专门针对农村市场设定的,统一性高,难以根据各个地区的地区差异来细分定价,但绝大多数家电下乡产品价格会更贴近农民的需求。

(六)有期限的实施补贴。从我们的分析可以看出,家电下乡补贴是农民得实惠、企业得市场、政府得民心多方收益的政策。但同时也应看到,补贴在拉动需求、刺激经济的同时,也使政府财政支出的增加,2008年政府补贴104亿,2009年补贴200亿元。同时,由于政府补贴还会带来社会福利的净损失,长期对产品补贴,对社会及该产业的竞争力不利。因此,在当前,我国内需不足,尤其是农村的有效需求不足的条件下,实施该政策有积极的意义,但当经过一段时间,经济有了发展,农村及社会的需求被拉动起来之后,该政策就应逐步的减少和取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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