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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聘职称申报材料

初聘职称申报材料



第一篇:初聘职称申报材料

初聘职称申报材料

1.初聘专业技术呈报表2份

2.工作总结一份(除两份表格中的之外)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学历证复印件、原件。

5.凡申报人员必须参加市人事局组织的继续教育。(大中专学三门,本科学2门)

6.一寸照片四张(两张贴在表中,一张放在信封里以便发证用,一张贴在继续教育卡上)注意:

1.表格第四页“所在部门考核鉴定意见”一定要写评语并加盖分公司印章,否则申报材料无效。.申报人员必须持身份证原件到市建管处办理入库手续。

3.表格下载地址:常州建设局---职称评审---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下载。本次申报材料截止日期:6.14 5 表格一定要正反面打印。

第二篇:初聘_职称有关文件

商丘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商职改办﹝2008﹞2号

关于做好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规范和完善我市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拓展人才评价服务范围和工作内涵,提高人

一、关于初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问题

(一)初聘的范围和对象。在企事业单位(含民营企业和民办学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全日制大中专国家或我省已实行以考代评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如:经济、会计、审计、卫生、出版等,仍可

(二)初聘条件申请初聘的人员,所学专业应与现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

1、大专、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员”级职务。

2、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聘任“助理”级职务。

3、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助理”级职务。

4、获得硕士学位,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年,获得硕士学位后再从事本专业工作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一年以上,累计

5、获得博士学位,可聘任中级职务。

(三)初聘程序。

1、符合初聘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所在单位进行考核。

3、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无主管企业和民办学校除外)

4、人事局职改部门审批并下发任职通知。

5、初级职称报市职改办备案,中级职称报省职改办备案。

(四)初聘审批权限。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初聘中级职务和市直企事业单位(含民办学校和民营企业)初聘初级职务报市职改办审批;县(市)区所属单位人员初聘初级职务报县(市)区职改办审批。

(五)初聘所提交的材料。

1、使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规范录入,打印的《河南省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正反两面打印)一式三份及该表格的电子文本。

2、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3、一寸免冠照片

(六)收费标准及收费单位。

。张。

2年,或大专毕业担任“员”级职务

3年,可聘任中级职务;获得硕士学位前从事本专业满1年,或获得硕士学位前从事本专业工作不满3年以上,可聘任中级职务。

2年,可3年,但获得硕士(A4纸,3才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更好地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从今年起,全市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实行初聘和直接认定两种评价方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院校毕业生,不含电大、函大、夜大、自考、职大等成人教育的毕业生。初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卫生系列大学本科及以下毕业生除外)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豫价费字﹝1997﹞180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为每人80元。由申报人所在单位收齐后交人事局职改部门。

(七)办理时间及时限。每年1至6月为办理时间。

二、关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直接认定问题

(一)直接认定的范围、对象、专业和级别。

在全市企事业单位(含民营企业和民办学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非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以及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人员。初级职务直接认定的专业为国家或我省未实行以考代评的出局专业技术资格,凡是国家或我省已实行以考代评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均不得实行直接认定。初级职务直接认定的级别包括“员”级职务和“助理”级职务。

(二)直接认定的条件。

1、直接认定“员”级职务的条件。

所申报的专业,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对其要求的政治品德、学识水平、专业能力、工作成就和履行职责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初步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能胜任本职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或中专(职业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高中(技校、职业高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不具备高中(技校、职业高中)以上学历的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

2、直接认定:“助理”级职务的条件。

所申报的专业,应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对其要求的政治品德、学识水平、专业能力、工作成就和履行职责等方面的基本条件,能够掌握和应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能力,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中专(职业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高中(技校、职业高中)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不具备高中(技校、职业高中)以上学历的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在初级职务直接认定中,国家和省对有关系列(专业)由学历规定的。按规定的学历开展初级职务直接认定工作。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不实行初级直接认定。

(三)直接认定的程序。

1、符合直接认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所在单位进行考核。

3、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民营企业和民办学校除外)

4、人事局职改部门审批并下发任职通知。

(四)直接认定的权限。

市直企事业单位(含民营企业和民办学校)直接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报市职改办审批;县(市)区所属企事业单位(含含民营企业和民办学校)直接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由县(市)区职改办审批,报市职改办备案。

(五)直接认定报送的材料。

1、使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规范录入,打印的《河南省直接认定专业技术职务审核表》一式三份(A4纸,正反两面打印)及该表格的电子文本。

2、毕业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证明。

4、“员”级直接认定“助理”级的,需提供“员”级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

5、1寸免冠照片一张。

1年以上;3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担任“员”级职务6。13年以上;

8年以以上;8年以上.2年以上; 12年以上。

年以上;

年以以上;

(六)直接认定的时限。

初级职务直接认定每年集中办理一次,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对初级职务直接认定的推荐工作英语当年4月底完成,市和县(市)区职改办应于当年5月底前审批完毕。

(七)收费标准及收费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豫价费字﹝1997﹞180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为每人80元。由申报人所在单位收齐后交人事局职改部门。

第三篇:初聘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2012

一、申报条件

1、助理工程师申报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②中专毕业或取得市职称部门认可的本专业大专专业证书,受聘技术员4年以上; ③参加市职称部门认可的专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④大专毕业工作满3年,从事专业与毕业专业不一致的,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

二、材料种类

1、申报材料

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二份,不需要装订,可网上下载)②专业技术人员任期考核表(事业单位需要)

③任现职以来考核表(事业单位需要,提供复印件)④单位提供的有关个人职业道德的评价意见;

⑤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原件受理机构审核后退回本人)⑥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原件受理机构审核后退回本人)

2、评审材料

①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必备)②专业技术经历(能力)的材料 ③本人业绩、成果的材料

④论文、论著(发表的要提供原件、复印件;未发表的提供打印件)⑤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原件)

⑥《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合格证》(原件)(不需要装订)⑦《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不需要装订)

3、破格申报材料(破格申报者提供)

4、破格评审材料(破格申报者提供)

5、照片1张(大一寸)

三、材料填写和撰写要求

1、评审表

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二份,不需装订,可网上下载);

②《评审表》除工作总结可打印剪贴外,其它内容必须本人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

③《评审表》中的单位核实情况栏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核实后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能遗漏。

④《评审表》中的工作总结围绕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专业技术能力、工作成绩及履行职责情况,不能过于简单。⑤《评审表》内填写的内容应注意与其它申报材料相一致,如:工作业绩、获奖情况应与证明材料或证书相对应、考核等级应与考核表一致;工作经历与业绩、论文也有一定的关联性。

⑥《评审表》中的个人声明栏,由申报者本人填写、签名。如果本人填写的内容及所提供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参评材料有不实之处,声明人应承担相关责任。同时根据省、市职称办文件规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职称。

2、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撰写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要求全面、客观地反映申报人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工作情况、业务能力、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今后努力方向,可电脑打印。

一般可分为五个部分:一是个人简历;二是参加过何种继续教育(培训、进修、学习)及目前的学术水平;三是重点写从事过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内容、取得的业绩及获奖情况;四是著作、论文(含技术报告、科研报告)情况;五是申报理由。破格申报人员还应对照(破格)申报条件和(破格)评审条件,写明(破格)申报的理由。

3、专业技术经历(能力)

②申报助理工程师经历(能力)要求:

参加本专业的理论和业务研究工作,参加并完成本专业的研究、设计任务;能帮助解决工作中一般的技术问题。

4、业绩成果

对照评审条件第八条逐条列出,主要反映本人在任现职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成果证明材料、鉴定证书及获奖证书等复印件。如属单位集体奖励证书,应由单位出具证明,说明申报者在该项奖项中所发挥的作用。业绩材料要与《评审表》中“任现职后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登记”表中的内容相一致。

5、论文、著作

③申报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须提供一篇以上与本人工作经历相关的,能反映申报者的业绩、能力、水平的工作报告或专业总结,并请直接装订在第二分册内。

正式出版的著作或正式发表的论文,须提供著作(刊物)的封面、封底、目录及正文原件、复印件。未发表的,须提供正文打印件,每篇均要附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整理装订要求

1、下载《申报材料目录》,《评审表》单独存放,不用编页,无需装订,其他材料按目录列出的顺序要求排放,编写页码,申报初、中级职称的可将申报材料装订成一册,申报高级职称的如材料较多,可将论文、著作部分单独装订成一册(正式出版的著作或正式发表的论文只需要装订复印件)。

2、对于提供的所有复印件,由申报者所在单位负责核对原件,签署“核对无误”的字样,验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加盖单位公章。

3、申报材料按要求准备好后,填写《申报材料目录》,将《评审表》与其他装订的材料一起装入材料盒内。

4、申报者请在评审材料袋封面的相应栏目中留下手机号码或直接联系电话,以便及时联系。

5、为便于及时办理职称证书,报送材料时一并交纳1寸免冠近期彩色照片一张(照片背面写上姓名、单位、申报职称名称)。

6、所有申报材料,由申报人一次性按规定整理、提交,申报材料不全或整理不符规范的,各代理机构不得受理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第一条 为了发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发展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条 继续教育应当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继续教育应当逐步建立政府调控、行业指导、单位自主、个人自觉的运行机制。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同时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继续教育规划和政策,改善继续教育条件,推动继续教育信息化建设,扶持重点领域、行业发展继续教育事业,支持贫困地区、农村边远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继续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按照全省继续教育规划和政策要求,负责本部门、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继续教育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研究继续教育的目标和措施,编制继续教育科目指南,指导全省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构建覆盖全省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和远程继续教育网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提供、发布继续教育信息,协调、指导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活动。

第八条 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建由教育、人力资源开发和有关行业领域专家、学者组成的继续教育专家指导小组,从事继续教育的政策、规划、科目指南、项目实施、课程设置和教育培训等方面的研究、咨询及评估工作。

第九条 依托各类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设立的培训机构和其他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建立继续教育基地,完善继续教育实施网络。

鼓励和支持各类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依法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第十条 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相关媒体及图书馆、科技馆等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积极参与制作、传播继续教育内容的,政府可以给予经费补助。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继续教育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继续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依法享有的其他权益,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其他条件;

(四)登记、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上报有关的统计资料;

(五)接受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自主选择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有权决定适合本单位需要的培训内容。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脱产或者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学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单位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制的,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职务聘任周期一致。一周期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开展自学。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按照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安排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

(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

(五)单位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

(六)接受现代远程教育;

(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据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出具的证明,在省人事行政部门监制的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记载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情况、考试成绩或者考核结果,并将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的条件之一。

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保存,可以作为人才流动、岗位聘任和参加学术活动等的学习成就认可证明。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应当与在岗人员同等对待,但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当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完成学习任务。

第十七条 从事继续教育培训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四)有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经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应当如实向社会公示其培训范围、收费项目和标准、培训教师、培训地点及设施等情况。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进行欺骗和误导。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保证继续教育的教学质量,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证明。

第十九条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定期对本地区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活动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每年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发展继续教育事业,重点保证本地区紧缺人才、高层次人才和贫困地区、农村边远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所需费用。

各级财政安排的继续教育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继续教育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实施继续教育所需费用,可以在管理费用和项目资金中安排。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单位安排的继续教育,所需费用主要由本单位承担。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鼓励境内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对继续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提供的资助和捐赠,应当用于继续教育。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继续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申诉人。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不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不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不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和依法享有的其他权益的,由人事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发布虚假培训广告的,由广告监督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已向被培训者收取费用的,退还所收费用,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不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教学质量不合格,不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证明的,证明文件无效,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人事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收费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从事继续教育工作的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初聘心得

2008年1月我作为剑川县07事业单位招考教师岗位录用中的一员参加了由县人事局和教育局举办的初任培训。在新的一轮培训中我们较为系统的学习了党的的十六大报告精神,重温了党的“两个务必”重要思想,加强树立了党关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先进旗帜。认真研读《云南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初聘培训教程》。通过研读学习,我感觉自己无论在思想理论上还是在业务素质上都有很大的提高,学到许多东西,尤其是对如何做好一名合格的教师,感触很深。引发我对自己的重新审视,对未来人生和事业的思考。

一、树立伟大理想,热忱教育事业

人不能无志,理想和志向是指引一个成长并走向成功的航标。有志者立常志,明确自己的目标,才能有计划去实现理想。教育是一项神圣而伟大的事业,能终身服务于教育事业也是我从小的梦想。《恰同学少年》里孔绍授的一席话给我的感触非常地深。“教育人人,则人人得治;人人自治,则社会必良;社会改良,则人才必胜;人才既出,则国势必张!”教育事关人才的培养,国家民族的兴衷,作为教育工作者应当认识自己肩头的重任。关注祖国的命运,坚定信念,致力于教育事业之中,实现中华之振兴!我愿用知识点亮学生心中那盏灯,让他们在在中闪耀光芒;我愿献身教育,展现青春的光彩,释放生命的光华!

二、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不能正身,何以正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在教学实践中,无数经验证明,身教重于言教。教师只有以身立教,为人师表,才能有力说服学生感染学生。凡是要求学生做到的,自己必须先做到,给学生树立好榜样;凡是要求学生不能做的,自己也坚决不做,以的良好的言行来教育和感化学生。在这几年的教学生涯中,我严格要求自己做到提前到岗,自己首先不迟到,才有要求学生不迟到。细节往往决定成败,教师应该关注自己的一言一行,做到诚实正直、勤奋好学,礼貌待人,时时刻刻提醒自己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形像。

三、热爱学生,真诚相待

每一个学生都希望得到老师的爱,师爱是一种巨大的教育力量,它能使学生感到温暖,产生愉快的情绪,燃起希望和信心。教师仅仅教书是远远不够的,要主动关心和爱护他们,了解他们在思想上,学习上以及生活上的各种需求,尊重他们的人格和感情。多一点赞美欣赏,少一点冷嘲热讽,多一点微笑,少一点冷漠,多一点信任,少一点怀疑,也许我们将收获更多的希望和回报。

四、刻苦钻研,严谨治学,塑造魅力

随着时代的进步,教育改革的进程,当今的形势向每位教师提出了更为严峻的挑战。在政治教学中,我深刻感受到广博的学识,精湛的专业知识以及过硬的教育教学功底是一位优秀教师的必备素质。正所谓“修学储能,先博后渊”。教师不仅注重自身道德品质,也要致力于教学的钻研。无博难以成渊,博大然后精深。作为教师要“活到老,学到老”,在师一日,便不可荒废半时。只有不断获取新知识,增长自身的才干和能力,乐于创新,勇于开拓,善于学习,才能适应当今教育改革的新形势,才能真正赢得学生的信服和尊重。教师所从事的职业是神圣而艰辛的。我既已选择,我也将无怨无悔。我愿用心血和汗水,精心浇灌祖国的花朵;我愿怀揣一颗爱心和责任心,奋力托起明天的太阳!

培训的时间虽然短暂,但收获颇为丰富。培训不仅极大地丰富了我们的教学知识和教学理论,使我们明白了作为一名教师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职业道德及其修养,即胡锦涛总书记的“八句话”——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刻苦钻研,严谨笃学,勇于创新,奋发进取,淡泊名利,志存高远;了解了中小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及可能存在的心理或行为问题,以及对此我们教师应该采用的方法策略,即尊重、倾听学生,用鼓励性、商量式的语气跟学生说话,正面引导学生等;观看了录像《与时俱进话课改》,深有体会,明确了在素质教育的浪潮中,强调教育对人的关注,关注孩子们的成长,教育应该教会学生学习,让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人,提高他们合作交流的能力,挖掘学生潜力,提出“发现问题比解决问题更重要”,鼓励学生敢想敢干、激励主动地回答问题,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并发展他们的创造能力、动手能力。对学生无微不至的关爱、无私奉献的博爱,跟学生要有良好的沟通,捧着责任心和爱心去管理班级、去对待学生,明白了“细节决定成败”、“习惯代替不了偶然”的小问题、大哲理;初步掌握了教育方法,了解了课程设计的规律和技巧以及怎样快速提高教学技能;同时也更新了我们对教师职业的落后观念,教学活动中学生不再扮演被动接受的角色,而是主动探究、思考的学习者。

我们站在了新课程改革的浪尖上,开始教育事业新的航行。勇气、信心是我们前进的动力。老教师们都感慨地对我们说,你们最大的资本是年轻,年轻真好!在这变革的时代,我们有精力去创造,去探索,在教育事业中用青春书写辉煌。

这次培训活动在思想、行动和实践工作上给了我切实的指导和鼓励。一切工作都需要实践来证明,成功=艰苦的劳动+正确的方法+少谈空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以本次培训精神作为指导,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做一名好老师,实现自身价值。

第五篇:职称申报

职称资格申报材料目录

一、学历(学位)证书

二、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三、资格证书年审合格资料

四、聘任证书

五、计算机考试合格证原件(或免试条件依据)

六、外语考试合格证原件(或免试条件依据)

七、公示材料

八、考核材料

九、获奖资料

十、业绩材料

十一、专著(只要求封页、目录、前言等)

十二、论文(原件)

注:

1.除《评审表》外,请申报人按上述顺序将材料用A4纸装订成册上报一份。

2.申报人在申报材料时请填写《2011贵阳市职称申报材料审查登记表》,并以EXCEL文档格式报盘。

3.《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高级一式二份,中、初级一式二份(对推荐破格评审高、中、初级职务者,请在《评审表》封面上左上角注明“破格”字样;申报特殊人才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在评审表封面评审任职资格处、文件盒封面评审任职资格处注明特殊人才字样)。不在贵阳市申报职称的已省厅的相关要求为准。

4.以上材料请按要求装订,申报材料不齐备、装订不规范的,不予接收;材料一经接受后,不在补收其他材料。

5.申报材料资料盒统一用220X310mm纸质资料盒封装,资料盒封面、侧面请用16K纸打印,并严格按表格要求式样字体打印,不得改动。

6.以上申报材料需由主管部门审核认可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和主管部门公章。

7.本目录中涉及表格可在贵阳人力资源网(htt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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