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云南省政府法制办181项行政审批拟取消和调整
云南省政府法制办181项行政审批拟取消和调整
2011年09月03日 10时43分00秒来源:云南网
2日,省政府法制办向社会公布,拟取消和调整181项行政审批项目,同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45项,转为部门日常监管或备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136项。经清理后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将择日向社会公布。这是对52个省级部门现有930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的第五轮集中清理。我省前四轮清理后,省政府共决定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1290项;保留实施省级部门行政审批项目810项。第五轮清理中,对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在第四轮清理后已较大幅度压缩审批时限的基础上又作了进一步压缩。对可由州(市)级以下机关实施的项目,予以下放;对由同一部门实施且内容相近项目,予以合并。
拟取消的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包括省属企业投资设立子公司核准、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换发出省木材运输证、在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审批,从事连锁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审批、旅行社经营范围变更审批等。
拟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中,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核发要求当场核发;多数审批权限下放州市后,对审批时限作出了具体要求。
李海玲
第二篇: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xx年以来,按照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第六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第六批取消和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抓好监督检查,完善规章制度,确保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及时落实到位。同时,要强化后续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以部门规章、文件等形式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要限期改正。探索建立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工作机制。
二、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新设审批项目必须于法有据,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规章、文件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研究制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和管理办法。
三、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组织管理改革。把适合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和管理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招标、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担。抓紧培育相关行业组织,推动行业组织规范、公开、高效、廉洁办事。
四、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继续推进政务中心建设,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并逐步向村和社区延伸。加强行政审批绩效管理,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做法,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审批项目较多的部门要建立政务大厅或服务窗口。
五、深入推进行政审批领域防治腐败工作。深化审批公开,推行阳光审批。加快推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违纪违法案件。
六、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投资体制、财税金融体制、社会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规范上下级政府的关系。进一步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管理服务质量。
第三篇: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解读《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行政审批改革:坚定步伐再出发
——专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人
新华社北京10月10日电(记者周英峰 刘铮)10月10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围绕集中清理行政审批项目、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话题,新华社记者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人进行了专访。
问:这次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314个行政审批项目,主要集中在哪些领域?
答:8月22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214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和调整314项审批项目。国务院9月23日印发了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这次取消和调整的314项行政审批项目,主要集中在三个领域:
一是投资领域。特别是对涉及实体经济、小微企业发展、民间投资等方面的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如,发展改革委下放了“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至20亿元的项目核准”、“在沿海新建年吞吐能力200万吨至500万吨煤炭、铁矿石、原油专用泊位项目核准”的审批权限,商务部下放了“外商投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等18项涉及外商投资服务业领域的审批项目,证监会取消了“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审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核准”等项目。
二是社会事业项目。加大了对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精简和调整力度。如,教育部取消了“高等学校设立、撤销、调整研究生院审批”、“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编写核准”,卫生部取消了“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新闻出版总署取消了“期刊出版增刊审批”。
三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如,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农业部取消了“商品粮基地水利工程投资计划审批”,水利部取消了“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税务总局取消了“企业在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林业局取消了“天然林保护工程省级实施方案审批”。
问:2001年10月,我国全面启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这些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方面有哪些具体进展?
答:2001年以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扎实稳步推进,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大幅精简了行政审批项目。2001年以来,国务院部门已先后六批取消和调整了2497项行政审批项目,占原有总数的69.3%;31个省(区、市)本级取消和调整了3.7万余项审批项目,占原有总数的68.2%。同时,最大限度地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收费,方便了群众办事,减轻群众和企业负担。
二是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通过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把政府不该管的交给企业、社会和市场,逐步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减少了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强化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三是推进了依法行政。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把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始终贯穿于这一改革的各项工作中,做到依法清理审批项目及其设定依据;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规范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
四是加强了政府管理创新。结合推进政务公开,各地建立了行政审批相对集中办理的政务中心或政务大厅,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为群众和企业提供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审批服务,获得群众普遍赞誉。各地区、各部门还积极探索行政审批方式创新,发展电子政务,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等。
五是促进了廉政建设。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健全了行政职责体系和问责制度,完善了政府系统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遏制了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和腐败现象蔓延,推动了政府反腐倡廉建设。
问: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还存在哪些问题?
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行政审批领域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依然存在,审批项目仍然较多。一些审批项目被合并或调整为审核、事前备案等,虽然改变了形式,但没有改变审批的实质。一些审批事项程序繁琐、时限长、办事效率低下。
二是对行政审批设定管理不严。特别是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管理不规范,随意性大。一些部门和地区利用“红头文件”、规章等,以登记、备案、年检、监制、认定、审定以及准销证、准运证等形式,变相设置审批事项。
三是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机制还不健全。一些部门权力过于集中,同时承担审批、执行、监督、评价职能,权力被滥用的风险较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增强针对性,着力解决这些突出问题。
问:下一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点和目标是什么?
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坚定不移地继续向前推进。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将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积极推动国务院决定的贯彻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务院决定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各部门制定后续监管措施,搞好工作衔接,确保落实到位。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认真落实决定,以及违反决定继续实施审批或者变相审批等问题,督促整改并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是按照应减必减、该放就放的原则,适时组织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开展新一轮清理,提出取消和调整建议。探索建立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工作机制。
三是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编制并公布国务院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严格审核国务院部门拟新设的审批项目,建立健全新设审批项目审核论证机制。逐步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设定和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日常动态监管。
四是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继续推进政务中心建设,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并逐步向村、社区延伸。推动审批项目较多的国务院部门建立政务大厅或服务窗口。加强行政审批绩效管理,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做法,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
五是深入推进行政审批领域防治腐败工作。深入排查审批权力运行中的廉政风险点,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进一步深化审批公开,推行“阳光审批”。加快推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违纪违法的案件。附: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1年以来,按照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第六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第六批取消和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抓好监督检查,完善规章制度,确保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及时落实到位。同时,要强化后续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以部门规章、文件等形式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要限期改正。探索建立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工作机制。
二、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新设审批项目必须于法有据,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规章、文件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研究制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和管理办法。
三、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组织管理改革。把适合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和管理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招标、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担。抓紧培育相关行业组织,推动行业组织规范、公开、高效、廉洁办事。
四、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继续推进政务中心建设,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并逐步向村和社区延伸。加强行政审批绩效管理,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做法,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审批项目较多的部门要建立政务大厅或服务窗口。
五、深入推进行政审批领域防治腐败工作。深化审批公开,推行“阳光审批”。加快推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违纪违法案件。
六、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投资体制、财税金融体制、社会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规范上下级政府的关系。进一步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管理服务质量。
第四篇: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 155 项,其中:取消 64 项,下放 88 项,暂停 3 项)
一、省发展改革委(下放市级和绥中、昌图县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1 项)
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 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5 项)
(一)取消 4 项 1.省级医药储备动用审批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设备、设施审核审批 3.政府出资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4.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暂定级审批(二)下放至市级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1 项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 三、省教育厅(6 项)
(一)取消 4 项 1.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名称作为校名审批 2.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辅助教学机构审核 3.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审批 4.高等学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审批(二)下放至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2 项 1.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办终止
2.由地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中等专业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审批 四、省民委(2 项)
(一)取消 1 项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计划审批(二)下放至市级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1 项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五、省公安厅(2 项)
(一)取消 1 项 500 万元以上建设工程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审批(二)下放至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管理 1 项 高速公路占道施工审批 六、省民政厅(下放 4 项)
1.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2.涉外、涉港澳台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委托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3.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4.因战伤残人员等级调整、退出现役或向政府移交的残疾军人换发证件、60 岁以上或患重病行动不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具体由省厅界定范围)的因公伤残人员等级调整的残疾情况鉴定(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七、省司法厅(4 项)
(一)取消 1 项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前、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审核(二)下放至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3 项 1.基层法律工作者注册 2.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准 3.律师本市执业变更 八、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取消 2 项)
1.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 2.企业裁减人员方案审查 九、省国土资源厅(9 项)
(一)取消 4 项 1.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 2.建立化石博物馆审批 3.增减挂钩土地复垦项目备案 4.工矿废弃地土地复垦项目备案(二)下放 4 项 1.分批次农转用征地项目审批(委托下放至沈阳市、大连市管理,试行期 1 年)
2.单独选址项目审批(委托下放至沈阳市、大连市管理,试行期 1 年)
3.城市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审批(下放至市级人民政府管理)
4.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审查(下放至市级人民政府管理)
(三)暂停 1 项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审批 十、省环保厅(2 项)
(一)取消 1 项 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运营单位乙级、临时资质认定(二)下放至市级(含昌图、绥中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1 项 装机容量 30 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脱硫设施闲置或者拆除的审批 十一、省交通厅(下放 4 项)
1.内河散化船船员特殊适任许可(下放至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2.除省管港口、航道设施外的港口工程设计审批(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3.通航河道内挖去沙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的许可(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4.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省级立项项目除外)(下放至市级航道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十二、省农委(3 项)
(一)下放 2 项 1.农业部门管理的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下放至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2.农药广告内容审查(下放至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二)暂停 1 项 相邻省间引种审批
十三、省水利厅(8 项)
(一)取消 4 项 1.专业水文站设立、撤销审批 2.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拆毁审批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 4.权限内设置旅游项目审批(二)下放 4 项 1.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下放至市级和昌图县、绥中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2.省管理权限范围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下放至市级和昌图县、绥中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3.除省直管水库大坝外,坝顶兼做公路批准(按水库大坝管理权限,由市或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除省直管水库大坝外,在大坝管理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按水库大坝管理权限,由市或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十四、省林业厅(5 项)
(一)取消 3 项 1.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预审 2.重点国有林区森林采伐限额审核 3.营造林工程监理员执业资格审核(二)下放至市级(含昌图、绥中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2 项 1.林业部门管理的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2.新建扩建消耗林木资源 10 万立方米以上加工企业的行政
许可 十五、省海洋渔业厅(16 项)
(一)取消 4 项 1.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核(由省环保厅管理)
2.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 3.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资格认可(初审)
4.渔船承造许可 (二)下放 12 项 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下放至市级和昌图、绥中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2.捕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下放至市级和昌图、绥中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3.装载有毒害货物、粉尘飞扬散装货物船舶在渔港内冲洗甲板和舱室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
4.拆船时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
5.船舶在渔港水域内进行洗舱作业的许可(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
6.船舶在渔港内使用化学消油剂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
7.因教学、科研需要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的许可(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
8.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
9.船舶进出渔港签证(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
10.渔港内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
11.国内 441KW(含)以上非捕捞渔船(不含公务船)、中外合资(合作)、独资的国内渔业船舶、境外购进的国内渔业船舶,以及大连湾渔港监督处辖区内的国内渔业船舶船名审批及登记(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
12.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审核(省属水库除外)(下放至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十六、省外经贸厅(2 项)
(一)取消 1 项 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审批(二)下放至市级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1 项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变更事项审批 十七、省文化厅(8 项)
(一)取消 5 项 1.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非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审批 2.已经文化部批准的本地区涉外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 20 天以内的延期审批 3.省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认定(省内连锁网吧认定)
4.拍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5.省文物收藏单位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
标本审批(二)下放至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3 项 1.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2.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3.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的审批 十八、省卫生计生委(9 项)
(一)取消 6 项 1.开展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批准 2.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和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审批 3.《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核发 4.特殊血型的血液从外省调配和因科研或者特殊需要而进行血液调配的审批 5.血站工作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6.省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二)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3 项 1.省管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含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下放至沈阳市、大连市、锦州市、铁岭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2.省管医疗机构的护士执业注册(下放至沈阳市、大连市、锦州市、铁岭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3.医疗广告发布审查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管
理 十九、省地税局(4 项)
(一)取消 2 项 1.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2.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二)下放 2 项 1.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下放至市级和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机关管理)
2.房产税困难减免审批(下放至市级人民政府,由市级人民政府授权市地税局审批)
二十、省质监局(2 项)
(一)取消 1 项 信息网络建设标准化审查(二)下放至市级(含绥中、昌图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项 国家、省登记注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二十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8 项)
(一)取消 5 项 1.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审批 2.组建省内院线公司审批 3.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处理审批 4.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核 5.举办省内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审批
(二)下放至市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3 项 1.县级广播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需报省局备案)
2.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设立开办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企业或者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申请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审批 3.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获准设立开办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企业或者获准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申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审批 二十二、省安全生产监管局(11 项)
(一)取消 5 项 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煤矿外)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2.矿山救护队三级资质认定 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单位认证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5.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二)下放 6 项 1.烟花爆竹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管理)
2.烟花爆竹经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管理)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委托下放,市县两级国土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查,省发证)
4.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委托下放,市县两
级国土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委托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查)
5.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备案(委托下放,市县两级国土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预评价备案委托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6.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中、省直企业、剧毒化学品企业除外)(委托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省发证)
二十三、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下放至市级和绥中、昌图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管理 14 项)
1.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类生产许可 2.肉制品生产许可 3.饮料生产许可 4.方便食品生产许可 5.罐头生产许可 6.冷冻饮品生产许可 7.速冻食品生产许可 8.酒类生产许可 9.水产制品生产许可 10.淀粉及淀粉制品生产许可 11.蜂产品生产许可 12.特殊膳食食品生产许可 13.乳制品生产许可 14.其他食品生产许可 二十四、省体育局(6 项)
(一)取消 3 项 1.全省性和跨省的体育竞赛审批 2.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认定 3.一级运动员、裁判员资格认定(二)下放至市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3 项 1.临时占用体育设施(含全民健身设施)批准 2.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改变其功能、用途审批 3.市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登记、变更、注销前审批 二十五、省统计局(取消 1 项)
公布相关统计资料审批 二十六、省人防办(2 项)
(一)取消 1 项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缓审批(二)下放至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 1 项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二十七、省物价局(暂停 1 项)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商注册前置 二十八、省知识产权局(取消 2 项)
1.专利广告认定 2.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中第三方检索机构认定 二十九、省畜牧局(4 项)
(一)取消 2 项 1.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审批 2.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审批
(二)下放至市、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管理2 项 1.非跨省引入动物隔离场和无害化处理场的防疫条件审查与合格证的核发 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 三十、省煤管局(取消 1 项)
煤炭运输计划审批 三十一、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下放至相关市级辽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1 项)
在辽河保护区内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舱底水审批 三十二、省凌河保护区管理局(下放至相关市级凌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6 项)
1.在凌河保护区内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舱底水审批 2.在凌河保护区内利用堤顶或戗台兼做公路的审批 3.在凌河保护区内修建挖筑鱼池(塘),从事捕捞和水产品养殖的审批 4.在凌河保护区内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核、审批 5.在凌河保护区内海域滩涂使用审核、登记 6.在凌河保护区内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
第五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渝府令第 202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七年一月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发展环境,切实推动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创建,按照市委、市政府开展“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部署,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333项市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非许可类审批和非许可审批类备案,以下同)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取消、停止实施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一)取消或停止实施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共57项,具体项目见附件1。
(二)拟取消或停止实施22项行政审批项目,具体项目待国务院批准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另行公布。
二、改事前审批为事后备案
(一)改审批项目为备案项目。将12项许可审批项目改为备案项目(即告知性备案)。具体项目见附件2。附件2所列项目中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改为备案项目的生效时间,以国务院批复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为准。
(二)明确备案项目的性质。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在我市实施的所有备案项目,法律性质均为告知性备案,不再具有许可审批的性质。实施部门在接件后只对送备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查验,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只能要求补正备案材料,不得以备案为名行许可审批之实。
三、对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合并审批
(一)实行合并审批。将11个部门的108项行政审批与本部门的其他审批项目进行合并。对合并的多个审批项目,由审批部门按照“同时申请、同时审查、同时批准”的原则,一并予以实施。实行合并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3。
(二)实行并联审批。以4个部门(主办部门)的8项行政审批为主体,将其他14个部门(协办部门)的24项行政审批与其进行并联,由主办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组织相关协办部门实施并联审批。实行并联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4。
四、授权或委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权限给区县(自治县、市)行使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16个部门的89项行政审批权限,以授权(限非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或委托(限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方式下放给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行使。授权或委托的具体项目及其权限见附件5。
除附件6所列项目及其权限外,市人民政府对万州、黔江、涪陵、江津、合川、永川6个区域性中心城市有关行政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附件5所列项目,市级部门采用授权方式下放的,其授权应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采用委托方式下放的,委托的市级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签订委托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明确,并对受委托方实施审批的行为负责监督;受委托方应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市级部门的名义实施审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五、简化行政审批的办理程序
(一)创新建设项目审批方式。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4项涉及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片区办理了审批手续的,片区中的具体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但若具体建设项目位于片区内地质灾害中易发区以上区域的,该项目仍需单独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手续);各级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以具体建设项目未取得该审批手续为由,对项目业主、开发商、施工单位等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有关部门也不得以此为由拒办项目的相关后续手续。
(二)简化审批手续。通过缩小审批项目的实施范围、取消初审、精简申请材料等多种手段,简化审批手续。简化手续的项目共13项,具体项目及其简化方案见附件6。
六、严格审批项目的设置
(一)建立行政审批项目库。经本次改革拟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权责统一、动态管理”的原则,另行编制《重庆市行政许可、非许可类审批和非许可审批类备案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规范审批项目的设置依据。行政许可只能由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一律无效。
自《目录》公布之日起,在我市实施的非许可类审批项目和非许可审批类备案项目,应由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国务院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许可类审批项目和非许可审批类备案项目,确有必要实施的,应依照法定程序纳入《目录》后方可实施,没有纳入的,一律不得实施。
(三)严格审批项目的设置程序。今后,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制定政府规章原则上不再新设行政审批项目;确有必要新设的,实施部门应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审批项目设置的专项论证报告,由市政府法制机构通过公开听证、专家评审、网上投票等方式对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审查,未经专题审查同意的,一律不得新设。
七、其他规定
(一)本决定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及其所辖各部门的行政审批活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辖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自身的审批权限,参照执行本决定;但是,本决定有关并联审批的规定,适用于纳入建设领域“五段式并联审批”改革试点范围的区县(自治县、市)协办部门。
本决定不适用于涉及宗教事务的行政审批项目。
(二)本决定所称市人民政府所辖各部门包括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及市级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本决定暂不将涉及招投标活动的行政审批纳入改革范围,待相关地方性法规出台后,另行调整、规范。但是,本决定取消、停止实施的项目除外。
(四)设立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许可项目,并由市、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许可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授权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五)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本决定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行政审批工作的开展情况。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具有监督检查职能的机构要对本决定的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决定的,监察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行政审批中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情况严重的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及时报请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依照、参照《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部门行政首长的责任。
(六)本决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取消或停止实施的由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57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置依据
备 注
审批部门 反倾销产品项目审核
商务部公告和《海关总署关于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的通知》
市经委 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优惠利率贷款额度、专项贴息贷款审核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政策的通知》(渝府〔1999〕30号);《中国工商银行关于使用民族用品生产专项贴息贷款的管理规定》(民委(经)字〔1992〕第113号)
市民宗委 本市船舶所有人申领船舶户口簿和船舶户牌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市公安局 船舶买卖、转让、出租、报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水域举办商贸群众性活动许可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水域从事特种行业审批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水域打捞业登记备案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水域娱乐业治安审核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水域汽车修理业登记备案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递延资产的新增项目名称、金额、摊销计划的审批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规定》(财工字〔1997〕346号)
市财政局 财务报告书和会计报表(含对政策性亏损企业决算审批)的审批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规定》(财工字〔1997〕346号)
市财政局 12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费使用的审批
财政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费收取和使用办法(试行)》(财世字〔1998〕90号)
部分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登记
人事部及国家有关部委文件规定
市人事局 矿山企业占用、报损、注销矿产资源储量审批
《重庆市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管理试行办法》
市国土房管局 探矿权抵押审批
《矿业权出让转让暂行规定》
探矿权出租审批
《矿业权出让转让暂行规定》
集资合作建房审批
《重庆市城镇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办法》(渝住改发〔1994〕8号)
部分取消。同时改为“市属企业集资合作建房审批”,并改为由市国资委审批。(集资合作建房的实施范围为住房货币化分配尚不能启动的困难企业、独立工矿企业,其他企业和党政机关不再实行集资合作建房政策。集资合作建房的企业是否符合集资合作建房的条件,由市国资委审批)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机构资质审批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10号)
取得施工、设计、监理、咨询等资质的单位均可从事代建工作
市建委 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测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
由软件用户对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的性能进行评价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
建设工程类别核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
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标准核定
《市建委、市计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颁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市建委 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审查许可
《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
办法》
市市政委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企业审查许可
《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
办法》
公路、水运施工企业资质初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取消,改为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即由市建委(实施主体)征求市交委意见后办理 市交委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评定
《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
取消,由审批转为行业协会自律 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部令)
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市水利局 食用菌种生产经营许可审批
《食用菌种管理办法》
市农业局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单位审批
《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3〕15号)
市文化广电局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初审
卫生部令第13号《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市卫生局
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初审
《消毒管理办法》
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
《消毒管理办法》
卫生用品备案
《消毒管理办法》
陶瓷食具容器(对生产加工单位采取新的染料、釉彩加工或生产新产品)初审
《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食品用橡胶制品(对生产食品用橡胶制品更改配方中原料品种)初审
《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市卫生局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卫生许可的初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调味品(采用新工艺生产新品种、用酸解法生产酱油)审批
《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
企业改制审批
渝外经贸发〔2000〕320号
市外经贸委
外派劳务项目审查(任务批件)
外经贸合发〔2001〕137号
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出境证明)
商合发〔2003〕44号 43 货代企业经营资格审批
原外经贸部1995年第5号令
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房产税减免审批
渝地税发〔2001〕145号
市地税局
科研转制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
渝地税发〔2002〕14号
民政福利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
渝地税发〔2001〕145号
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
渝地税发〔2002〕14号
老年服务机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
渝地税发〔2002〕14号
医疗卫生机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
渝地税发〔2001〕231号
市地税局
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审批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除已经市出版行政部门按照新闻总署的限额依法批准的出版物批发市场外,我市不得再批准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或扩大现有市场规模;今后设立出版物批发单位一律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条件进行审批;已经批准的批发市场,5年内批发单位须达到《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批发单位的条件
市新闻
出版局
出版物准提准运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审批
《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
统一纳入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采伐更新验收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市林业局
营利性治沙验收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
采伐作业质量验收
《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国务院侨办关于华侨回国定居的审批意见》
申请人直接到公安机关办理定居手续,侨办不审批
市侨办
建设项目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
国家气象局令第11号
市气象局
附件2:
改事前审批为事后备案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1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置依据
备 注
实施部门 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市公安
消防局 旅客运输歇业超过一年恢复经营审批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市交委 新增非普通货物营业性运输船舶审批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自用专用航标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管理条例》
部分改为备案。重庆辖区内河支流许可,拟改实行备案管理。港口管理部门为经营者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提供服务,将其方案备案,并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交通部管辖的长江干线仍按原规定执行 航标搬迁、拆除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管理条例》 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防止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港口内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货代企业经营资格审批
《国际货运代理管理规定》、原外经贸部〔1995〕第5号令
市外经贸委 地方或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审批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主办单位须符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且须在活动举办前1个月持参展单位名单、展场位置图、组委会人员名单等材料到市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市新闻
出版局 出版物出租单位设立审批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出租单位应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情况等材料到县级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变更审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市人防办
注:上述审批项目中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改为备案项目的生效时间,以国务院批复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为准。
附件3:
实行合并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108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置依据
合并方案
审批部门 审批政府投资资金申请报告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属政府投资项目的,不单独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与可研报告合并审批
市发展改革委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国务院令第412号
合并为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和天然气设施(新建、改动)审批
市经委 新建天然气设施和天然气设施改动
国务院令第412号 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
合并为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及新建、改建、扩建审批 5 监控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经营第二类,使用第一、二类监控化学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
合并为监控化学品经营(第二类)、使用(第一、二类)、进出口审批 监控化学品进出口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农药生产批准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
合并为农药生产企业设立核准及生产产品批准 农药生产企业设立核准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民办教育促进法》
合并为“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市劳动保障局 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合并为“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申办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重庆市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修订)》
合并为“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劳动保障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令第14号)
2.国务院令第412号
市劳动保障局 集体合同审核备案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合并为“集体合同(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1.《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2.《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合并为“医疗(工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资格审查”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第五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工伤医疗协议服务机构、康复协议服务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定点资格审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核
《土地管理法》
合并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含转让、出租)审核”
市国土房管局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审核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入股审核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合并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含转让)、租赁、作价入股审核” 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审批(乙、丙级资质)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治理工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
合并为“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机构资质审批”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乙、丙级资质)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
合并为“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机构资质审批”
市国土房管局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乙、丙级资质)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土地勘测机构资质审批
《测绘法》
合并为“土地勘测房产测量机构资质审批” 房产测量机构资质审批
《测绘法》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合并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中
市规划局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合并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中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令第412号
合并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资质认定”
市水利局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资质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令第412号
设立、变更中外合资合作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合并为“设立、变更中外合资、合作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
市文化广电局
设立、变更中外合资合作电子游戏、游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34号)
合并为“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以及港澳投资者在内地设立独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34号)
设立港澳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34号)
设立港澳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分支机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34号)合并为“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以及港澳投资者在内地设立独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
市文化广电局
设立台湾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34号)
邀请港澳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34号)
合并为邀请港澳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歌舞娱乐场所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邀请外国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参加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34号)
设立、变更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5号)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2号)
合并为设立、变更音像制品批发、连锁经营单位审批
设立、变更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5号)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2号)
设立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5号)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2号)
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增加、减少节目套数或调整节目设置范围审核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合并为“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呼号以及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和跨地区经营(初审)”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呼号审核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广播电台、电视台跨地区经营审核
国务院令第412号、《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拍摄馆藏二、三级文物审批(含拍摄馆藏一级文物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合并为: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二、三级文物审批(含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一级文物初审)
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三级文物审批(含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市文化广电局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4.《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5.《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监理资格审批暂行规定》
合并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及试验检测资质评定
市交委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格评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占用、利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和致使公路改线许可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3.《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合并为公路路政许可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标志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在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因抢险、防汛需要施工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55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的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3.《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以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含高速公路)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3.《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
在公路上增设交叉道口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3.《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合并为公路路政许可
市交委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树木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公路桥梁、渡口、隧道法定范围内施工及作业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3.《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影响安全的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合并为道路旅客运输及线路经营许可(不含出租汽车、公共汽车客运)
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包车客运车辆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旅客运输线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64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合并为“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以及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业务人员上岗资格认可”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上岗资格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港口岸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合并为港口岸线及航道通航尺度审批
与通航有关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务院国发〔1987〕78号;2.交通部(91)交工字609号
水路运输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合并为水路运输(服务)许可
水路运输服务许可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合并、分立或变更经营范围审批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合并为水路运输(服务)许可
市交委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 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合并为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
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73 外贸流通经营资格核准
《对外贸易法》及商务部商贸发〔2003〕254号文件
合并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市外经贸委
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登记
《对外贸易法》及商务部商贸发〔2003〕254号文件
技术出口合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外经贸部2001年第17号令
合并为技术进出口合同备案
软件出口合同登记
国家五部委联合行文,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合并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市环保局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的重新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批准后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对其重新审核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并入“排污许可证”
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合并为“固体废物转移许可” 82 危险废物转移审批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合并为“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备案”
市环保局
废旧放射源收贮备案
放射性同位素跨省转移使用备案
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合并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并下放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审批
外国人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
进入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的审批
因教学科研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的审批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合并为:“征用林地审核、审批”
市林业局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93 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及产品审核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合并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审批(核)”,“三有动物”的出售、收购等审批下放区县
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产品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合并为“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审核(批)”
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及产品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合并为“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审核(批)”
市林业局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出口珍贵树木或其制品、衍生物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外国人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标本及衍生物出境的审核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合并为“科研教学等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等审批”
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观测、调查活动的审核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外国人对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核、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合并为“外国人对野生动植物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在野外拍摄电视录像审批(核)”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木材采伐(集)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合并为:“木材采伐(集)许可证核发”
因工程建设需要修剪、移植林木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