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
承诺书
本人/本公司为 廊和坊-金融街号楼单元房间号(以下称该物
业)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廊坊澳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制定的《前期
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
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并送交建
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年月日(此联由开发建设单位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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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
本人/本公司为 廊和坊-金融街号楼单元房间号(以下称该物
业)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廊坊澳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制定的《前期
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
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并送交建
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年月日(此联由物业公司存档)
第二篇: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
临时管理规则承诺书
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人为(具体位置,以下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制定的*中心《临时管理规约》、《业主手册》、《装修手册》及建设单位公示的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区域图》、《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物业服务费标准》。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并
同意建设单位公示的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区域图》、《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物业服务费标准》。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遵守临时管理规约承
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第三篇:临时管理规约
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郑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 本临时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规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 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物业服务区域四至:
东至 ;西至 ; 南至 ;北至。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供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会所内物业服务用房、监控室、健身场地、热交换站、车辆道闸、小区内弱电监控设备、水系景观、建筑小品、地面停车场、地面临时车位等。
第七条 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建设单位已建成而未售出的地上产权物体;
2、列入开发规划分期开发的土地;
3、会所内商业用房;
4、人防物资库(地下汽车位);
5、其它商业用房。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及物业安全。
第九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2 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建设部110号令《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缴纳相关费用。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违反装饰装修的管理规定(应参以建设部110号令规定)。
1、不得私自在屋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电视信号接收器及其他影响整体环境美观的设施设备;
2、不得安装户外防盗网(可选装内置隐形防盗网);
3、不得在阳台、露台上安装防盗网或以其他形式封闭阳台和露台,不得改造或更换阳台、露台部分的墙面砖及其他屋面的外墙装饰部分;
4、不得以各种形式封闭自家花园及在自家花园搭建影响整体环境美观的建筑小品等设施。
5、不得擅自改变户内各类感应器、智能设备及管线的位置;
6、不得在承重墙上凿壁、打洞,开设门、楼梯、窗口等;
7、请勿私自改动给排水管道,如确实需要请与物业管理处联系,由专业人士为您确认改动方案的可行性;
8、装修施工人员必须保证冷、热水管道独立供水,不得互通串水;
9、业主(住户)改动燃气管道,必须先向燃气公司申请,由燃气公司全权负责施工,其他单位和个人严禁施工;
10、卫生间及露台等有防水要求的部位已作防水层,业主严禁打砸地面或以重力碰撞,震动给排水管,以免造成渗漏水现象;
11、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电源,超容量用电须向物业管理处申报,由管理处指定位置连接临时电源;
12、工作完毕,关闭所有门窗、电闸、水管、燃气等方可离开;
13、装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施工时间及规范进行施工。否则物业管理处有权采取停电等措施阻止施工。
本物业服务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
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7:00-12:00 下午14:30-19:00(周六至周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9:00 ;
冬季:(周一至周五)上午7:00-12:00 下午14:00-18:00;(周六至周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9:00,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二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第十三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或危及物业安全的,业主应停止妨害、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第十五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收集处理。
第十六条 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服务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七条 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及在外墙面开设门窗,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危害物业安全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得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饲养动物,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2、如果带来的犬只咬伤他人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立即将受伤人送至卫生防疫监督机构或医院进行治疗;同时,饲养人或管理人应依法承担伤者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给他人造成其它伤害的,责任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得在公共区域种植植物,且不得饲养可能妨碍他人生活的家禽(畜)等。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及物业安全。
第二十一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 发生危害物业安全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 5 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国务院令第279号《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郑州市对建筑工程质量相关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应按规定交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告知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规约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3、上报主管领导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规约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服务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九条 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 6 服务合同的约定自交房之日起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收费具体标准如下:
1、办公按建筑面积:
2、商业按建筑面积:
3、经物价部门批准后可作相应调整;
4、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含以下内容:
(1)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统筹、保险及福利费;(2)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及保养费用;(3)绿化管理费;(4)清洁卫生费;(5)办公费;
(6)公共秩序维护费;
(7)物业公司固定资产折旧费,物业公司按规定提取的利润;(8)法定税费;
(9)其他经物价、物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认可的合理支出。
5、水、电、气、暖收费标准按照郑州市标准进行代(预)收。
5、机动车辆及非机动车辆停车位费用在房屋交付使用后按照物价部门批注的收费标准收取。
6、本小区业主对会所内服务设施等的使用由经营单位按照郑州市物价部门的批准标准收取。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缴纳并倡导欠费业主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三十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临时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服务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五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规约。
第三十六条 本临时规约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七条 本临时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详细阅读业主签字:
第四篇:临时管理规约
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二章
第五条
第六条 1、2、3、第三章
第七条 总则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临时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本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本临时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签署《遵守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的同时,即表示对本临时规约内容的认可。本临时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规约一致。物业基本情况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总称:公寓中心 座落位置:街 物业类型:公寓、商业公建 建筑面积:约3㎡ 物业管理区域:地下2层至地上18层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物业的使用 业主对物业的专用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由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
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等
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九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相关装饰装修
手续,并与其签订业主装修协议书。业主应按业主装修协议书的约定
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服务公司依据业主装修协议书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
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按装修手
册管理规定执行,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一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
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责任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暖、空调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
擅自拆改。
第十三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
规定。
第十四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
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
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
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七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位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十八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
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
主阻扰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它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
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
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
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
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
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由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责任人承
担。
第二十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
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并在约定期
限内恢复原状。如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作相应赔偿。
第二十一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
任。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的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物
业服务企业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
法进行监管。
第二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
修基金。
第四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四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
务企业以下权利:
1、2、根据本规约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
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贴物业
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
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公寓4元∕月.㎡,跃层公寓6元∕月.㎡,商业公建25元∕月.㎡)按时足额交纳
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缴纳的,从其约定,业主负有连带责任;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
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主要用于
补充专项维修基金。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业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物业服务费。未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或其它
任何一项费用的,自逾期之日起,业主应当承担应交费用每日0.3﹪的滞纳金,物业服务企业有权督促其限期缴纳;业主逾期未缴纳物业
服务费等其它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不经书面催缴而直接向人民
法院起诉追缴物业服务费用。物业费、租金(包括房屋租金、车位租
金等)要至少按照半交纳,其它费用,如水电费等,每月交纳。
物业公司每月会发放《付款通知单》,乙方应于收到《付款通知单》
当月16日前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业主违反本临时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
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它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
可依据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业主违反本临时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
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规约向物业所
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向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规约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相关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临时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
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四条本临时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
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五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
继受人签署本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管
理规约。
第三十六条本临时规约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七条本临时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第五篇:临时管理规约
临时管理规约
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本小区物业安全合理使用,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建立全体业主必须遵守的共同行为准则,建设整洁美观、生活有序、和睦相处的小区,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 业主的权利
一、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二、依法享有合理使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利。
三、有权监督物业服务公司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的物业服务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四、有权就本小区(大厦)的物业服务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提出意见、建议。
五、有权依法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小区的各项管理事项有决定权。
六、有权根据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状况,要求物业服务公司及时组织或者联系维修责任人维修养护。
七、有权对本小区物业服务的公共事项向物业服务公司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有权要求物业服务公司对本小区内各种违章建筑、违章装饰装修以及其他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纠正。
九、全体业主对未按物业行政部门规定选聘物业服务公司管理,以及未取得物价部门批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以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
十、占用小区道路、绿地、广场、空地停车的净收益,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章 业主的义务
一、物业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业主应当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公司办妥物业入住有关手续,签署有关文件。
二、业主必须按规定依时缴纳应支付的物业服务费。
1、业主应当于每个收费期开始前10日内向甲方交纳12个月的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包括建设单位未售出或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
三、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的行为:
1、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走道、大堂、绿地、屋面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2、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不得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3、不得损坏路灯、消防设备、水泵、电房、避雷器、道路、花基(栏)等共用设施设备。
4、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破坏公众安宁;不得聚众喧闹。
5、不得乱堆放杂物;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但自用生活性燃料除外。
6、不得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烟尘污染环境。
7、不得违反房屋的规划设计要求,改变建筑物的用途。
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业主在本小区内不得有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1、不得有影响市容的乱搭、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
2、遵守市容及环境卫生保洁规定,自觉将家居杂物、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场地,不得乱抛垃圾、杂物,严禁从门窗、阳台向外抛掷垃圾和杂物。
3、不得损坏公共绿化及设施,包括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建筑小品、体育设施等。不得向绿地、花草树木泼污水和有害物质。
4、业主饲养动物,应当遵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服务公司。
5、注意保护楼梯等共用场地的环境卫生,如有物品洒落在共用场地,请自行清除,污染、破坏地面,需恢复原样。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7、其他。
五、业主在本小区(大厦)内必须遵守的治安、消防管理的行为:
1、不得利用房屋窝藏犯罪人员和赃物或其他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和行为及时举报。
2、如有亲戚等外来人员住宿,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
3、业主出租房屋,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服务公司,协助物业服务公司通知承租人履行非业主使用人的义务。
4、爱护各种防火设施设备,遵守防火各项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公司处理。
5、楼层防火门应保持关闭状态,不可私自加锁或长期打开。
6、管理好电炉、燃气用具,使用电炉、燃气炉时请勿外出。
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8、其他。
六、业主在本小区(大厦)内必须遵守的交通管理行为 :
1、不得随意停放车辆,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物业服务公司指定的停放点保管。
2、严禁鸣喇叭,车辆停放时应当及时关闭发动机。
3、除救护车、公安消防车、清洁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进入小区(大厦),应当严格遵守小区(大厦)的交通管理规则。
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七、有关安装空调、装饰装修的约定。
1、应当将空调机外机安装在建筑设计指定位置,并注意安装牢固,防止跌落。发现有不牢固的情况,应当及时加固。
2、空调机冷凝水应当接入统一管道,不得随处滴漏。
3、空调机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应当停止使用,经排除故障或更换再使用。
4、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对房屋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天台、屋面及通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
5、业主如需安装空调和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在事前告知物业服务公司,物业服务公司应当告知业主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业主装饰装修时违反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的,自行承担责任。
6、物业服务公司可向装饰装修人收取装修保证金;住宅装修保证金1000元/户,写字楼/商铺装修保证金2000元/户(50㎡以内,超出部分加收30元/㎡)在装修完工后,经检查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没有损坏的,无息退还。
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八、业主承诺在与其他物业使用人建立使用、修缮、改造物业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对方本公约的规定。
第三章 违约处理
一、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处每日2‰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超过 3 个月不交的,物业服务公司可以将欠缴费用的业主名单予以公布,并且物业服务公司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采取法律催缴措施;逾期仍未交纳的,由物业服务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业主违反业主义务中第三、四、五、六、七条,物业服务公司有权制止。拒绝纠正的,物业服务公司可以将业主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公布,亦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采取措施督促改正,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物业服务公司也可以通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街道、居委会配合处理。
三、业主违规安装空调和装饰装修房屋的,物业服务公司可将业主的装饰装修保证金扣押,督促业主改正。造成他人房屋被损坏,包括渗、漏、堵等,拒绝维修和配合修缮的,业主负责修缮费等费用。
四、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业主(包括建设单位)拒绝退出的,物业服务公司可以向相关部门报告,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物业服务公司应当向行政主管机关报告,由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六、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由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其他事项
一、本《临时管理规约》由物业建设单位制定,并应当在物业销售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二、本《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报物业所在地区(县)行政主管机关备案,本规约自备案之日起生效。
三、已生效的《临时管理规约》对 凯旋华府 的所有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公司具有约束力。
四、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内容包括如下:
1、共用部位包括基础、人防地下室、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垃圾房、单车房等。
2、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物业的上下水管道、落水渠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供电线路、照明、消防设施、绿地、空地、道路、桥、路灯、沟渠、池、井,以及无上盖的共用配套设施设备等。
第五章 附 则
一、本《临时管理规约》经业主(物业买受人)作出书面承诺时对承诺人生效。
二、本《临时管理规约》自新《管理规约》通过之日起,效力终止。
业主签名:
年月日
承诺书
本人为吉安市迎宾大道凯旋华府幢单元室(物业名称及具体位置,以下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吉安华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制定的“凯旋华府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