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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理性

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理性



第一篇: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理性

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理性思考摘要:以行政执法的内涵和其基本特征为参照,总结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一是部分领导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比较淡薄;二是“自费执法”现象仍然存在;三是违反程序执法时有发生;四是职权异化;五是执法队伍人员错位、素质偏低。然后从历史惯性、监督机制和个人因素三个基本层面对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做出了分析。最后从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强化计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提高计生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以及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关键词:行政执法计划生育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近年来得到不断加强和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究其原因,从本质而言,是由于部分相关人员对行政执法内涵存在认识偏差,对行政执法特点把握不正确等原因所致。因此,要深刻剖析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提高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者的执法水平,确保计划生育行政权的依法行使,首先就必须准确且深刻地把握行政执法的内涵。

一、行政执法的内涵与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什么是行政执法?“执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实施法律的活动,它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也包括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以及国家权力机关的执法。因此,所谓行政执法,是人们对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活动的统称,是行政主体执行法律的行为。具体而言,它是指行政机关和其它享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具体的、直接影响其权力义务,或者对相对人的权力行使和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要准确把握行政执法的内涵,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应当特别注意行政执法的几个最重要特征:第一,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定性。行政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现阶段在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由于存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协会两个组织,所以应当特别注意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主体问题。计划生育协会在本质上是一个群众性、非营利性的非政府组织(但目前其“附属行政化”倾向比较突出),所以必须明确只有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才是法定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第二,行政执法行为的职权性。即行政执法必须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并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并且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目标不是为了从事民事活动或其它社会活动,而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所以,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中,只有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中的事务才是计生行政部门职权所辖,而其它领域,比如计划生育协会协助计生户开展的经济项目等,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并不能越权行政。第三,行政执法保障的强制性。即行政执法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当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的过程中遇到障碍,可以依据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措施。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程中,如发生计划生育管理相对人与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情况,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而不应代之以“人情关系”等来处理。第四,行政执法过程的程序性,即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应的准则和程序。为此,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程中,不能为了效率放弃程序,导致违反程序执法。总之,只有深刻把握行政执法的内涵和其最基本的特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才能在其工作过程中真正做到规范执法。

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从上所述可知,行政执法具有严格的内涵。但是,正是由于对其缺乏准确的把握,才导致了在现实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

(一)部分领导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比较淡薄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人员在其职权所辖范围内,之所以拥有执法权是其法定职位所规定的,也就是说,其执法权是由相关法律所赋予,并由相关法律所规定。因此,其执法行为必然应当依据法律来展开。但是,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由于部分领导法制意识不强,对由“人治”向“法治”转变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往往对依法管理,依法执法不重视。在计划生育执法工作中,往往不是依法,而是依据个人的情感、情绪,以及依据和管理相对人的“关系”等因素开展工作,执法随意性倾向比较明显。由此,也就将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僭越为“个人权利”,并最终导致了行政侵权、违反程序执法,乃至腐败等一系列现象的发生。

(二)“自费执法”现象仍然存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工商、税务等部门相比,往往被认为是清水衙门,而与此同时,市场经济所引发一些腐朽思想却强烈冲击着相当部分计生执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理性责任编辑: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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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理性

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理性思考摘要:以行政执法的内涵和其基本特征为参照,总结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一是部分领导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比较淡薄;二是“自费执法”现象仍然存在;三是违反程序执法时有发生;四是职权异化;五是执法队伍人员错位、素质偏低。然后从历史惯性、监督机制和个人因素三个基本层面对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做出了分析。最后从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强化计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提高计生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以及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关键词:行政执法计划生育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近年来得到不断加强和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究其原因,从本质而言,是由于部分相关人员对行政执法内涵存在认识偏差,对行政执法特点把握不正确等原因所致。因此,要深刻剖析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提高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者的执法水平,确保计划生育行政权的依法行使,首先就必须准确且深刻地把握行政执法的内涵。

一、行政执法的内涵与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什么是行政执法?“执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实施法律的活动,它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也包括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以及国家权力机关的执法。因此,所谓行政执法,是人们对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活动的统称,是行政主体执行法律的行为。具体而言,它是指行政机关和其它享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具体的、直接影响其权力义务,或者对相对人的权力行使和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要准确把握行政执法的内涵,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应当特别注意行政执法的几个最重要特征:第一,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定性。行政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现阶段在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由于存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协会两个组织,所以应当特别注意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主体问题。计划生育协会在本质上是一个群众性、非营利性的非政府组织但目前其“附属行政化”倾向比较突出,所以必须明确只有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才是法定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第二,行政执法行为的职权性。即行政执法必须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并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并且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目标不是为了从事民事活动或其它社会活动,而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所以,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中,只有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中的事务才是计生行政部门职权所辖,而其它领域,比如计划生育协会协助计生户开展的经济项目等,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并不能越权行政。第三,行政执法保障的强制性。即行政执法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当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的过程中遇到障碍,可以依据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措施。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程中,如发生计划生育管理相对人与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情况,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而不应代之以“人情关系”等来处理。第四,行政执法过程的程序性,即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应的准则和程序。为此,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程中,不能为了效率放弃程序,导致违反程序执法。总之,只有深刻把握行政执法的内涵和其最基本的特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才能在其工作过程中真正做到规范执法。

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理性责任编辑: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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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理性思考

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理性思考 摘要:本文以行政执法的内涵和其基本特征为参照,总结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一是部分领导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比较淡薄;二是“自费执法”现象仍然存在;三是违反程序执法时有发生;四是职权异化;五是执法队伍人员错位、素质偏低。然后从历史惯性、监督机制和个人因素三个基本层面对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做出了分析。最后从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强化计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提高计生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以及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关键词:行政执法 计划生育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近年来得到不断加强和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究其原因,从本质而言,是由于部分相关人员对行政执法内涵存在认识偏差,对行政执法特点把握不正确等原因所致。因此,要深刻剖析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维~律的严肃性,提高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者的执法水平,确保计划生育行政权的依法行使,首先就必须准确且深刻地把握行政执法的内涵。

一、行政执法的内涵与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什么是行政执法?“执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实施法律的活动,它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也包括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以及国家权力机关的执法。因此,所谓行政执法,是人们对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活动的统称,是行政主体执行法律的行为。具体而言,它是指行政机关和其它享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具体的、直接影响其权力义务,或者对相对人的权力行使和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要准确把握行政执法的内涵,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应当特别注意行政执法的几个最重要特征:第一,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定性。行政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现阶段在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由于存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协会两个组织,所以应当特别注意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主体问题。计划生育协会在本质上是一个群众性、非营利性的非政府组织(但目前其“附属行政化”倾向比较突出),所以必须明确只有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才是法定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第二,行政执法行为的职权性。即行政执法必须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并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并且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目标不是为了从事民事活动或其它社会活动,而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所以,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中,只有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中的事务才是计生行政部门职权所辖,而其它领域,比如计划生育协会协助计生户开展的经济项目等,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并不能越权行政。第三,行政执法保障的强制性。即行政执法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当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的过程中遇到障碍,可以依据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措施。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程中,如发生计划生育管理相对人与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情况,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而不应代之以“人情关系”等来处理。第四,行政执法过程的程序性,即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应的准则和程序。为此,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程中,不能为了效率放弃程序,导致违反程序执法。总之,只有深刻把握行政执法的内涵和其最基本的特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才能在其工作过程中真正做到规范执法。

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从上所述可知,行政执法具有严格的内涵。但是,正是由于对其缺乏准确的把握,才导致了在现实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

(一)部分领导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比较淡薄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人员在其职权所辖范围内,之所以拥有执法权是其法定职位所规定的,也就是说,其执法权是由相关法律所赋予,并由相关法律所规定。因此,其执法行为必然应当依据法律来展开。但是,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由于部分领导法制意识不强,对由“人治”向“法治”转变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往往对依法管理,依法执法不重视。在计划生育执法工作中,往往不是依法,而是依据个人的情感、情绪,以及依据和管理相对人的“关系”等因素开展工作,执法随意性倾向比较明显。由此,也就将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僭越为“个~利”,并最终导致了行政侵权、违反程序执法,乃至~等一系列现象的发生。

(二)“自费执法”现象仍然存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工商、税务等部门相比,往往被认为是清水衙门,而与此同时,市场经济所引发一些腐朽思想却强烈冲击着相当部分计生执法人员。因此,在其执法过程中往往因利益的驱动,使其执法行为扭曲、变异,特别是部分基层计生行政部门,往往对执法队伍实行自收自支或差额拨款的方针,同时还把诸如计划外超生等等的收费和罚款作为机关日常经费,职工福利资金的来源或补贴,由此导致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以“利益”为指向,出现了“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现象。“自费执法”现象造成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与执法目的的严重背离,并衍生出了一系列严重问题。近两年,虽然中央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并采取了一系列相应措施,但仍未得到完全遏制,基层在执法过程中打法律擦边球现象仍时有发生。

(三)违反程序执法时有发生法律的执行要求执行者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所规定的一整套程序和步骤来展开。()而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由于长期以来就存在这样一些认识偏差:计划生育是国策,怎么干都有理;计生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而计生法规(像“七不准”、“八个程序”等)条条框框太多,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太繁琐、太慢,削弱了工作力度;基层不必~制,执法就是凌驾其上……。这些错误认识使一部分计生执法者无视计生法律、法规之规定,或者为了追求工作的效率,不依法定程序,甚至违反程序执法的现象十分普遍。虽然它没有背离执法目的,但违反计生法律法规之法定程序的执法行为同样是对法律的贽渎。

(四)职权异化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权是一种职权,但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职权往往被

异化为个~利或者个人特权。其职权异化的表现有:一是以“人情”作为计生执法的尺度。由于中国是“伦理本位”的人情社会,受重视人情这一历史传统的影响,在计生执法工作中,常常出现面对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但执法尺度却大相径庭,其执法尺度的依据是违法者与自己是否有人情关系,这种关系的亲密度如何。以人情为执法的尺度,其结果必然是职权被异化,循私(情)事件层出不穷。二是权钱交易。在计生行政执法中,有些执法人员难以抵制金钱的诱惑,把职权蜕变为个人私权,并将其作为筹码进行权钱交易,使得违反计生法规者逃避了应受的惩罚。三是滥用权力。比如,在计生执法中以权谋私,武断专横,拖延履行职责,该罚不罚,处罚程度随意而定,甚至因个人恩怨而刻意报复等等。总之,职权异化在计生执法中形式繁多,几乎难以罗列穷尽。

(五)执法队伍人员错位、素质偏低在目前的计划生育管理体制中,虽然各级计生行政管理部门都设有政法部门,但由于人员编制、管理体制等原因,执法任务并不仅仅由政法部门的人员去执行。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计生管理部门中的其他人员往往也担负执法责任,相当多的执法工作都是整个管理部门倾巢而出,这实际上是其执法队伍人员错位,那些不具有执法能力的人员也参与执法,其结果可想而知。即使执法队伍人员构成没有错位,现有计生执法队伍的素质也不容乐观。目前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绝大多数是原来行政机关的一般工作人员,缺乏行政执法所必备的较高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执法人员中具有正规法律教育背景的比例相当低,而工作过程中正式经过系统业务和法律培训的人数也非常有限,甚至还有执法人员自身就是法盲的情况。这些情况都严重制约着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顺利开展。

三、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之原因剖析以行政执法的内涵和其基本特征为参照,对现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状况进行审视,使我们明晰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还有诸多问题存在。为了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有必要深刻剖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所在。

(一)传统的“人治”观念及“官本位”思想的桎梏中国是一个长期实现人治的国家,在漫长的封建社会,统治者依靠“人”而不是“法”来治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要求上,宣扬以完美的“圣人”为参照系,讲求自我修养,即达到“内圣”,而轻视以法律来制约人的行为。所以法治的观念在中国的历史传统中几乎难以找到,而人治的理念和官本位的思想却异常发达。不论是“内圣外王”之道,还是“劳心者治人”的思想,都反映了中国古代智者们对人治的追求。而人治的观念必然使得“官本位”的思想不断强化。虽然我国正在努力实现向法治社会的转变,但几千年的历史文化积淀却难以在短时间内消除。同时,我国计划经济时代“长官意志”的社会管理模式也仍有残余。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诸多问题的出现与这中历史文化的惯性影响是分不开的。比如,我们所说的部分领导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的淡薄,便是人治思想的一种折射;职权之所以会异化为个~力等,便是一种官本位的社会心理反映;而违反程序执法既折射出了人治的观念,也是官本位思想的作崇。

(二)监督机制的不完善缺乏监督的权力必然会变异,这是亘古不变的真理。随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法律体系确实在不断健全,但监督机制的建设及其作用的发挥却相对滞后。比如在计划生育领域,以《宪法》为依据,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基本框架,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为主体,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相配套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已经较为健全,但对计生行政执法者的监督机制并不够完善,甚至可以说是比较缺乏。虽然我国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已经形成了系统内部监督和系统外部监督的机制,但监督不力也确是一种事实,否则,在计生行政执法以及其它领域的执法中就不会存在一些相当突出的问题。在现实中,可以明显感觉到来自体制内权力机关的监督,其发挥的作用较为明显,但来自执法对象方面的监督机制却明显乏力,而这恰恰是监督执法行为的重点所在。试想,如果拥有一套健全完善的监督机制,那么如前所说的那些问题,很多都是可以有效杜绝的。

(三)部分执法者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低下行政执法权力总是由一定的人和机构来行使,倘若执法者道德品质低下,纵使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再完善,仍不免要产生许多问题。而我们前面所列举的那些问题中,很多都与执法者个人道德素质的低下有很大关系。正是因为他们中的一部分人,缺乏法制意识,公仆服务意识,而且特权思想严重,公权意识差等等个人因素,从而把执法行为特殊化、功利化。当然,我们也不能将所有的责任都归结为主观原因,不可否认,相当部分执法者没有依法执法,违反了法律程序执法并不是出于其主观意识,而是因为其业务素质的低下造成的。他们不是不想依法执法,而是不知道如何依法,不知道如何正确执法。虽然他们没有主观犯错的动机,但法的实质却被破坏了,这同样是不可原谅的。当然,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那些问题,其产生的原因是纷繁复杂的,但是个人因素、传统文化因素和机制因素确实是我们不可忽视的三个基本层面上的深层根源。

四、解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之建议寻找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目的是为了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并把计生工作推向更高层次,因此,必须寻找积极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

(一)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观点、思想、心理和知识的总称,它对法治实践具有重大影响。现代社会强调“法律统治”,崇尚法治,政府同公民一样必须受法律的支配,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服从法律规定。因此,要克服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问题,首先必须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这具有两个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了,才能促使他们去理解行政执法的内涵,提高他们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增强他们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观念。如此,才能从执法主体思想意识层次上杜绝其违反执法、职权异化等现象,改变其淡薄的依法行政观念。二是法律对群众而言,并不仅仅是对其违法行为的制裁,同时也是对其权益的保护。只有群众特别是计生户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当其被制裁的程度、形式、程序等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他们才知道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此,势必将以一种外在的强大力量,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形成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推动他们提高依法执法的自觉性。

(二)切实强化计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中“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针对执法人员而言的。计生行政执法中出现的这些问题,与未能很好贯彻这一精神有关,比如“自费执法”、违法程序执法就是没有贯彻“有法必依”,而以“人情”为执法的尺度则是对“执法必严”的违背。因此,必须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要求切实强化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通过教育引导,转变他们对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错误认识(例如“依法行政束缚了工作手脚”等);强化计划生育“七项制度”、“七个不准”、“八个程序”的学习,使他们真正认识到,法律才是其执法权力的来源和依据,不依法就无权执法;最终要使“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成为他们工作的习惯。

(三)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都容易滥用权力,而且他们行使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这句话道出了权力监督机制的重要性。如前述所言,虽然我们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正在不断完善,但监督不力的情况却还存在,原因何在?这是监督机制的不完善所致,对计生行政工作而言更是如此。要克服计生行政执法中的种种问题,必须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计生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完善,一方面要靠整个国家行政监督机制的完善,例如探索更有效发挥人大、司法等机关的监督方式。然而这些监督机制监督的范围和领域较广,所以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一方面是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事业自身的监督机制。而计生行政领域内的监督机制建设也应该从两方面来着手。一是完善计生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机制,通过这一机制从系统内部监督计生行政执法行为。系统内部监督机制的建设,应当建立以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为主的模式,各级计生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动态检查和静态检查相交织的方式。各级计生行政机关还应当设立执法监督检查档案制度,记录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并以此作为影响其升迁的重要依据之一。二是应当大力建立、健全、完善系统外部监督机制,从系统外部监督和制约计生行政执法。系统外部监督机制的建设,应当特别重视计生政务公开,增加计生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注意畅通群众信访渠道,建立一套合理的群众信息反馈机制;同时还应该充分发挥和拓宽村民自治委员会和计生协会在计生行政执法中的民主监督职能。只有真正建立了一套属于群众的监督机制,才能使执法人员不敢不依法,不敢随意执法。

(四)提高计生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是保证其依法执法的重要基础。因为业务素质低下,势必导致盲目执法,随意执法等。而提高其业务素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一是把好执法人员上岗资格关。二是对在岗执法人员强化法律基础知识、依法行政知识等学习。三是创造条件选送执法人员到法律院校进修,以适应法律知识、法律制度的更新。四是举办执法人员政策、法制理论研讨会,交流执法经验,解决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困惑。只有建设好一支高素质的计生行政执法队伍,才能真正公正、公平地贯彻执行好计生行政法律、法规。

(五)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可否认计生行政执法中出现的很多问题,相当一部分是由执法者个人错误的思想意识造成的。因此,有必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为此,应当坚持不懈地抓好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的教育,搞好党纪政纪、革命纪律、人生理想教育,使执法者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只有真正树立了“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的理念,才能将计生行政执法中可能出现的许多问题防范于执法主体之思想意识中。总之,在社会转型时期,在新旧管理体制的转换过程中,计生行政执法领域存在一些问题是难以避免的,但只要我们正视这些问题,并不断探索各种解决的方法,这些问题是一定会得到解决的

第四篇: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XX乡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XX乡在处凉州区南11公里处,属沿山乡镇。全乡辖9个行下村,80个村民小组,现有人口人,2008年人均纯收入4077元,经济水平较落后。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政策的陆续出台,我乡根据省、市、区的指导、部署,在计划生育工作思路上不断更新,在工作方式方法上不断规范,在服务水平上不断提高,把依法行政做为计划生育工作的根本抓手,通过加紧理念转变,加强理论学习,加大法制宣传,加快队伍建设,使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并被区上定为“依法行政示范乡镇”。

一、当前工作情况

我乡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在市、区上统一领导,具体安排下,认真落实省上“抓典型建机制年”活动,贯彻“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依法维权、优质服务”的理念,立足于服务水平的提高,夯实了行政工作的基础,加快了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增强了群众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能力。

(一)健全执法机构,强化责任,加快队伍建设

在区上把我乡定为“依法行政示范乡镇”后,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这一工作,组织成立了由计生办、司法所、派出

所、学区为成员单位的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并设置了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办公室,明确了责任,配备了专人负责这一工作,做到了领导、机构、工作任务三落实。乡上与各村、各单位签订了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目标管理责任书,形成了一手抓优质服务,一手抓依法管理的工作格局。

(二)加快理念转变,加强法制学习,提高队伍工作水平和群众法制观念

计生工作经历了一个由单纯依靠行政措施推动向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转变的漫长过程。这一过程同样也是一个不断学习,不断转变,不断提高的过程。计生行政执法涉及到的政策法规面广,执法队伍工作水平良莠不齐,法制意识还较淡薄,这些都是我们现在和今后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今年以来,我乡更加重视依法行政工作,加大了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组织乡计生专干、司法干部、村计生专干、自管小组长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和省“两禁”规定等法律法规,熟练掌握了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特困救助、“两户”优惠政策等利益导向机制的内容和办理规程。共学习培训3场次,参加培训人次数达120人

次。通过学习,工作人员的工作理念有了明显转变,理论水平有了明显提升,工作方法更加规范。

行政执法的对象是广大人民群众,执法水平能否提高,执法成果能否巩固,根本在于群众的法制意识是否达到一定水平。因此,我乡在提高干部队伍执法水平的同时,也同样重视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制教育和宣传。今年,我乡认真落实“五五”普法,把计生宣传教育的重点放在了专门法规和相关法规、优先优惠政策公开、政务公开、办事程序公开等“五法四公开”的宣传上。宣传教育形式多样灵活,主要开展了印发政策资料2500套、刷新宣传标语74条、更新村级工作版面15块、粘贴“两禁”规定画报130份、宣传车流动宣传67车次、印制宣传服务联系卡2500张、播放计生知识宣传录像94场次、组织开展 “送知识育新风”活动1次、组织重点对象考试240人次、建设乡村计生文化大院2个等工作。

(三)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工作进步

我乡计生工作以实现法治化、规范化为目标,以上台阶、创国优为动力,重视制度落实,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通过再认识、再定位、再谋划,深刻剖析了工作中取得的成果、积累的先进经验,认真查找了工作中存在的难点、缺点问题,理清了思路,走好了步子,促使行政执法工作水平不断提高。一是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和执法权限,切实减少了执法过程中推诿扯皮现象。二是明确职责,制定岗位执法责

任制,提高了执法效能;三是做到程序合法,过程没有缺陷,规范、准确地填写法律文书;四是完善执法责任追究制。计生办将社会抚养费征收、《生育保健证》批准发放、《光荣证》发放、流动人口管理、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特困救助等工作都指定给专人负责办理,谁办理谁负责,明确了责任人,强化了责任制。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执行“八不准”规定,从源头上杜绝了违法行为的发生。乡、村对《生育保健服务证》发放、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生育证的审批对象、《独生子女证》《二女结扎户父母光荣证》审批对象

(二)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办事。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要严格遵循依法行政的“六项基本原则”,即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责权统一原则。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必须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坚决防止违反程序的执法行为发生;要进一步规范执法依据,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力求使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与当前人口计生工作需要相适应;要进一步规范执法文书,重点规范现有执法文书中执法依据不明确、当事人享有权利告知不充分、滥用行政处罚、措词强硬、缺乏服务理念等问题。要全面完善执法文书法律要素,注重人文关怀,体现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工作理念和导向;要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切实做好动员群众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补救措施和社会

抚养费征收等依法行政关键环节的工作,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坚决防止行政违法行为和因计划生育引发恶性事件。

(三)完善政务公开,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制度,规范公开内容,完善公开形式,强化公开监督,做到真公开、常公开,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要向群众长期公开再生育指标、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特困救助、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生育保健服务证等主要事项办理程序;定期、及时公开社会抚养费征收,再生育指标审批,优惠政策审核、兑现,评优评先,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计划生育审查等事项办理结果,提高各项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推行阳光计生,开展便民维权活动。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深入开展“阳光计生行动”,实行“阳光管理”、“阳光服务”,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优质服务的理念,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办事程序,方便人民群众,提高办事效率。要通过设立便民维权电话等,听取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建议,帮助育龄群众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的现实困难和后顾之忧,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处理好群众来信来访。对上访群众既要解释政策规定又要耐心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依法保障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及时研究解决依法行政工作中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负面影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加强各项资金的发放管理工作。要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农村二女结扎户一次性奖励、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特

别扶助、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村计划生育专职主任报酬以及农村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报酬等六项资金的发放全部纳入“一册明、一折统”的范围统一发放,坚决杜绝截留、滞留、挪用专项经费。

(五)进一步落实好计划生育各项法律法规。要依法落实现行生育政策,做好再生育审批工作,加强对再生育审批各个环节的管理、监督,完善制度,堵塞漏洞。进一步加大对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再生育的监管力度,认真落实党员干部提拔任用计划生育审查规定,维护生育政策的严肃性;要依法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与优惠措施,严格程序,严格核查,严格监督,确保制度公平公开、规范运行和持续发展;要依法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严格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及程序,积极争取各级人民法院的配合,大力开展非诉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工作;要依法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继续加大依法查处“两非”案件的力度,推动性别比治理工作取得新进展;要依法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国务院新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要依法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严格执行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技术准入,继续大力开展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活动,切实保障育龄群众依法享有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和对人口计生工作的满意度。

第五篇: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自查报告[范文]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xxxx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按照省、市关于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精神,在全区范围内认真扎实地开展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自查内容

(一)领导重视,职责明确,确保了计生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实施。区、街两级领导十分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通过专干例会、专题培训和局务会等形式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各街道也将工作任务进行了分解,做到责任明确,层层落实,在全区上下形成了局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亲自部署、政策法规科布置自查方案和迎检措施、各街道具体落实自查任务的良好局面,确保了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地进行。

(二)政策落实,投入到位,为落实好计生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人口与计生经费投入机制,将计划生育事业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区级按人均 8.88 元投入到位,街道按人均2元投入到位。落实了农村人口、城镇低保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和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均纳入区乡两级财政预算。

(三)加强培训,提高素质,为建设高素质的计生行政执法队伍打下了坚实基础。结合我区实际,通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专题讲座,以案讲法等方式,在月会及专题培训班上,对街道分管领导、计生干部和驻区单位、村(居)委会的计生工作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通过各级培训,强化了知识积累、优化了队伍素质,全区计生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同时,严格执行了计划生育“七不准”、“十禁止”规定,切实做到依法办事,文明执法。截止目前,共召开例会4期、举办驻区计生法律法规专题培训班2期,参加人员达330余人次。

(四)积极宣传,制度上墙,营造了有利于计生行政执法的良好氛围。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复议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评议制度,规范性文件逐级备案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以及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并注重发挥宣传教育的重要作用。一是积极定购和印发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册;二是在办证大厅公开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办理范围等内容;三是向群众公示奖励扶助人员、批准再生育人员等情况;四是与村(居)共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展板,建立规范化的宣传专栏,印发 “新城乡新家园牵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电话服务卡。既增强了广大育龄群众自身的维权意识,又做到政务、村(居)务公开,以接受群众的监督。目前,全区计生干部和育龄群众的法律法规、人口计生政策及生殖保健基本知识知晓率达95%以上,科学、文明、进步的先进生育文化观念得到广泛传播。

二、切实做到五个“新”

(一)工作理念有了新的变化。一是以人为本,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这一理念已成为我区人口计生行政执法工作的宗旨;二是优质服务理念贯穿于人口计生行政执法工作的全过程,以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工作标准。三是工作理念的更新,促进了工作方式和方法的转变,得到了服务对象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赞扬。

(二)依法行政迈出了新的步伐。我区从2006年开展“五清理五落实”、2007年 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质量年活动”为契机,全面推进了我区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一是抓好制度建设和专题培训,提升计划生育队伍依法行政整体水平;二是坚持将计划生育依法管理作为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执法环节,实行考核评议;三是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政务、村(居)务公开,增强计生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四是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公示制、评议制、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等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缩短再生育审批70天的时限办理再生育审批;五是严格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违反法律法规生育人员的处理做到程序公开、公正、透明,措施得力,执行到位。行政处理(罚)案件合格率达100%,社会抚养费征收兑现率达70%以上;六是规范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档案管理,按文书档案要求完成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处理案件、再生育审批案件和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农村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和独生子女死亡重残家庭扶助等资料的归档工作;七是认真开展行政告知工作,对一孩和再生育、违法生育妊娠对象的告知面均达95%以上。全区计生系统无一例违反计划生育“七不准”、“十禁止”的事件发生。

(三)利益导向机制得到了新的完善。区政府出台了计划生育“三结合”户子女接受职业学历教育学费补贴方案,对户籍在我区并就读xxxx区职业联席会成员单位中中等职业(学历)学校的所有高、初中毕业生实施定额学费补贴;认真落实了计划生育优先优惠及奖励政策,全区将独生子女低保户、重残(死亡)家庭和部分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拿入计划生育“三结合”帮扶户;积极落实市计生委等五部门文件,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在蓉企业、个体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情况调查、登记并积极宣传、督促落实奖励金达60%以上;区计生、卫生、教育、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均建立和落实了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利益导向机制,在政策、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向计划生育“三结合”户倾斜,帮助他们改善生产生活环境,进行“造血式”帮扶,取得了较好效果。

(四)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出现了新的面貌。近年来,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我们坚持管理与服务并举,以服务促管理,完善服务机制,实行人性化服务。一是规范、简化办事程序。为流动人口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咨询、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优生优育等科普知识。二是依托社区计生服务站为9661人次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免费“三查”服务、落实避孕节育措施328人、人流2人,同时进行生殖健康、性保健等咨询服务与指导。三是普及避孕药具知情选择,指导流动人口自主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避孕措施,使其真正享受到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四是严格落实《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协商处理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工作程序认真自查和清理。

(五)创优活动得到了新的推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质量年活动的蓬勃开展,推进了创全国优质服务先进区活动向纵深发展。主要体现为:育龄群众对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生殖健康的知晓率得到提高;育龄群众的婚育观念进一步得到转变;育龄妇女依法生育的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近年来,我区计划生育率始终保持在97%以上;进一步深化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开通了“绿色通道”;在区政务中心民政大厅开设了全市第一个优生优育咨询窗口,进行宣传和《免费婚检卡》发放,由政府买单,对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男女双方或一方具有xxxx区户籍,并在xxxx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发放《xxxx区新婚优生健康服务卡》,实行免费婚检。

三、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是由于基层计生干部的调整变化导致工作发展不平衡;二是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在形式和内容上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加强。为巩固我区创建国家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区成果,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加强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努力稳定基层计生干部队伍,深化优质服务,全面提升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面,为建设和谐xxxx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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