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及管理暂行规定初稿
慈东工业区管委会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及管理暂行规定初稿
第一条 为了保障建设项目的规划实行并顺利进行,提高企业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理》、《慈溪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汇编》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结合慈东工业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规划审批手续
1.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规划管理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2.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文件及要求选址的报告,向规划部门申请《选址意见书》
3.规划建设科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城市规划要求及拟建项目的性质、规模,向建设单位提出初步设计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4.建设单位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方案,提交规划建设科审查,经初步审查合格后予以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提供正式盖章的红线图。
5.建设单位根据规划部门提供的红线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土地勘测定界资料向规划建设科提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时提供经土地测绘部门盖章的地形图10份、立项文件复印件2份,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一式6份,并经环保部门签
字后报规划建设科办理。规划建设科在收齐上述有关资料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办用地手续。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未办妥用地手续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须经项目批准机关同意,并向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条 在项目总平面图确认后,建设单位必须根据确认的方案进行建筑单位设计。在完成施工图后,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图中有关城市规划的内容,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在收齐资料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资料如下:
1.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一式5份;
2.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1份,审核时交验原件;
3.建设项目文件3份(复印件);
4.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总平面图4份(原件2份,复印件2份);
5.项目可行性备案报告会审会议纪要及批复文件1份;
6.建设项目施工图2套(及电子文档);
7.相关部门、单位意见(消防、环保、气象)。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因故在1年内不能动工的,应在期满1月前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自行失效。
第六条 办理建设项目放验线手续
1.建设单位在办理完工程项目规划审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完开工批准手续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委托手续后,持经规划部门确认的总平面图及红线图委托持证测绘单位实施定位放线。并将有关定位放线资料送开发区规划建设科。
2.规划建设科在接到建设工程定位放线资料后组织验线。验线分初验和复验,初验在建设单位委托放线完成后进行,初验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施工。复验在建(构)筑物基础垫层完工后进行。
3.定位放线初验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会同测绘单位重新放样,直至验线合格后可施工建设。
4.初验合格而复验不合格者,如因施工未按初验合格的定位施工,应视为违法建设。违法建设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宁波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处理办法》有关条款处罚。
5.定位放线收费标准按国家测绘局国测发[1994]03《关于发布<测绘收费标准>补充说明和补充项目的通知》执行,在放线后由甲方一次性支付。未领取测绘收费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收取放线费。
第九条 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违法用地行为:
1.未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
2.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使用性质占用土地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违法建设行为:
1.未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
2.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设工程性质、内容进行建设的。
3.建设工程未经规划监察科验线而擅自施工的;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内容,影响新区规划的。
5、建设工程竣工后面积与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不符的(其中40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得超过200平方米,4000平方以上的工程不得超过5%)
第九条 对违法建设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第八条第(1)、(2)、(5)项情形,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造成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损坏、损失的,当事人应负责修复、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的罚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责令按规定补办;
2.第八条第(3)项情形的,处以建筑物放线费2倍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位置移动的,再按本条第(1)项规定处罚;
3.有第八条第(4)项情形的,由 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筑外立面装饰及围墙建设前,其材料、色样须报规划建设科进行审批确认。
第十一条 对管线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由规划部门负责进行审查,核发管线工程建设项目选址及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书,并负责规划验收。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各单项工程有关部门质量检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提交竣工规划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以下文件资料,然后由规划建设科进行规划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规划验收申请表3份;
2.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1份;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5.验线合格资料1份;
6.实测1:500竣工图1份,并提供磁盘;
7.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资料1份。
慈东工业区管委会
2006年月日
第二篇:规划建设项目审批时限
规划建设项目审批时限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包括变更)21天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延期、注销5天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变更)13天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延期、注销?5天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变更)13天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注销5天 规划设计条件?21天 规划设计方案审查24天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14天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20天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13天 注:
1、以上天数为法定工作日
2、此时限不含上级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审批会签、补测地形图或工程放线、建设项目(工程)论证、公示的时间
3、建设单位中申报的各类规划建设项目自批或办结之日起,六个月内不领取有关资料,我局将按自动作废处理,相关资料不负责保管和退还。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须知
1.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须知 2.为什么要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设规划法》第三十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1.哪些项目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3.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 4.需要变更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5.其它需要办理的;
6.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须提交的资料 7.申请选址报告;
8.《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一份; 9.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以上的需附项目建议书;
10.土地转让意见书及土地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11.土地使用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2.用地范围的1:500地形图(特殊情况可使用1:2000的形图)一份,并标注拟选址的准确范围;
13.建设项目涉及农地转用、消防、人防、环保、文物保护、民航、市政、园林、供水、供电、煤气、供热等部门的,必须时需附有关单位审查意见或协议。其中涉外项目,须有国家安全机关的审定文件,位于党、政、军首脑机关附近的项目,须有省市和军队保密部门的意见。14.报件受理及办理时间
市政规划局在审批大厅规划用地窗口受理,在案卷受理后21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1.批准同意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附规划设计条件及选址红线图一份。2.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在6个月内到我局办理详细规划审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逾期未办理上述手续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4.未批准同意的,发退件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规划设计条件须知
(一)申请规划设计条件须提交的资料 1.申请规划设计条件报告; 2.规划设计条件申请表;
3.土地使用证件(原件、复印件);
4.用地范围的1:500地形图,并在地形图上标清楚土地使用界限。
(二)报件受理、办理时间及其他
1.市规划局在审批大厅规划用地窗口受理,在案卷受理后21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并核发设计条件通知书及设计条件附件图。
2.建设单位依据设计条件委托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并报我我局审批。
三、申报详细规划须知
(一)申报详细规划须提交的资料 1.申请报告;
2.规划成果审查申请表; 3.已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
4.规划设计文件(包括文本、说明及有关附件);
规划设计图纸,包括区位图、现状图、总平面图、竖平面图、和必须的工程管线图,以及CAD14.DWG格式电子数据一套。
(二)报件受理、办理时间及其它
1.市规划局在审批大厅规划用地窗口受理,在案卷受理后24工作日内审批办结。2.批准同意的,我局行文并附加盖规划审核专用章的详细规划图。3.需要修改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并附修改意见。
四、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知
(一)为什么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二)哪些项目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已办理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2.通过政府拍卖取得土地的建设项目。3.土地使用性质不变,需要进行土地确权的。4.其它需要办理的项目。
(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用地报告;
2.《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一份;
3.已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一份;
4.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或总平面布置图(包括复印的文件及图纸)。
5.我局委托测绘部门测量的用地范围四界坐标成果资料和用地范围的1:500地形图; 6.计划部门当年投资文件;
7.土地协议书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8.土地使用证件(原件、复印件); 9.拍卖所得用地需附土地部门有关手续;
(四)报件受理、办理时间及其它
1.市规划局在审批大厅规划用地窗口受理,在案卷受理后13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附用地红线图一份。
2.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一年内去土地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需及时办理延期手续。建设工程(建筑物、构筑物)规划管理须知
1.为什么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因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确认有关建设活动的合法地位、保障有关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凭证。
二、哪些建设工程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筑物、扩建;
(二)建筑物翻修:对原有建筑物的长度、宽度、高度以及基础深度、宽度不变的情况下,在原地进行拆建;
(三)建筑物装修和维修:原有建筑物不改变主体结构而进行的外部装修和维修;
(四)临时建筑;
(五)各类户外广告牌、宣传牌站牌、画廊、橱窗等新建、改建(具体办理见户外广告管理须知);
(六)雕塑、纪念牌、小品、围墙、宣传栏等构筑物新建、扩建、改建(具体办理用户外广告管理须知);
三、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阶段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分为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设计方案、核发许可证三个阶段。
四、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须知
(一)哪些工程须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在具体由合法使用权的土地上,符合规划用地性质、且无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作为规划设计依据的单项建设工程,除临规划的20米宽以下城市道路(包含20米)两侧或其它不临街地段的层数不超过六层的在宅建筑外,其余须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其他建设工程,因方案招标等原因需要时,也可申请。
(二)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须提交的资料 1.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申请报告须说明拟建工程地点、功能性质以及其它内容; 2.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件(原件、复印件);
3.建设用地的1:500现状地形图一份,申请者应在地形图上标画土地使用证件的用地界限,拟建工程的用地界限和建设工程位置。4.其它有关文件;
(三)报件受理及办理时间
市规划局在审批大厅建筑规划窗口受理,在建立案卷后的14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五、报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知
(一)哪些建设工程需编制设计方案?
建设工程方案的编制,必须以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除临规划的20米宽以下城市道路(包含20米)两侧或其它不临街地段的层数不超过6层的单项住宅建筑外,其余须报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规划的30米宽以上城市道路两侧、单体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建筑或其它重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通过公开招标产生。招标由规划部门指导,建设单位组织。城市重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之前,应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意见。公示由规划部门决定并指导,建设单位组织。
(二)报审建设工程方案须提交的资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申请报告须说明拟建工程地点、功能性质、层数、总建筑面积等。
2.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证件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3.必要时提供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4.设计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和批复文件或《建设工程设计条件通知书》和附图;
5.建设用地的1:500现状地形图一份。申请者应在地形图上标画土地使用证件用地界限和建设工程位置;
6.送审设计方案二个以上及CAD14.DWG格式电子数据一套,设计方案应包括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效果图、文字说明等;
7.其它有关文件、图纸,如涉及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和协议等。
(三)报件受理及办理时间
市规划局在审批大厅建筑规划窗口受理,在建立案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六、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知
(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申请报告须说明拟建建设工程地点、功能性质、层数、总建筑面积等。2.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证件(原件、复印件); 3.必要时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投资计划文件(按计划部门要求);
5.建设工程用地1:500现状地形图一份,申请者应标画土地使用证件用地界限、拟建工程用地和建设工程位置; 6.建设工程施工图纸两套及CAD14.DWG格式电子数据一套,图纸应包括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等;
7.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复印件);
8.市规划局核发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文件和附图(原件); 9.其它相关资料。
(二)报件受理及办理时间
市规划局在审批大厅建筑规划窗口受理,在建立案卷后的13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七、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延期、注销须知
(一)有关说明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规定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市规划局在建立案卷后的13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能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否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一切后果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负。建设工程跨施工的,建设单位应于每年4月1日前到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市规划局在建立案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自愿取消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到发证机关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销手续。市规划局在建立案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延期、注销手续须提交的资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附图; 3.办理延期的,需要计划部门的文件; 4.其它有关资料。
建设工程(市政)规划管理须知
1.为什么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设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道路、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工程设施,必须持有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它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因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确认有关建设活动的合法地位、保障有关建设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凭证。
二、哪些市政管线项目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取水、输水、配水及其它专业供水管道工程、水池、泵房;
(二)雨水、污水、工业排水管道及市政排退水明渠、明沟及其配套的厂、站等工程;
(三)热力管道工程(含热水、蒸汽、制冷水)、锅炉房、中继泵站、热力站;
(四)高压、中压、低压煤气输配管道工程、储配站、调压站;
(五)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室、高低压输配电力线路及路灯线路工程;
(六)长途电信、市话电信、军用电信、移动通讯、空传微波、各种专用广播、有线电视、数据传输等工程(含铁塔);
(七)铁路(含地铁)干线、支线、专用线、编组站、及其号志、轨道交通、通讯线路等工程;
(八)道路(指城市规划道路及现状道路)、公路、桥梁、隧道、索道及道路内的行道树、花坛、花池;
(九)无轨电车馈线和交通指挥信号线路工程;
(十)城市防洪和河湖水系、闸、坝等工程;
(十一)人防通道工程;
(十二)特殊管线工程。
三、申领市政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办理哪些手续?
(一)申请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二)报审市政管线工程规划时计方案;
(三)市政管线工程需要征用、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申请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须知
(一)申请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须提交的资料 1.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申请表;
2.建设项目涉及范围内的地形图(1:500-1:2000)一份,并标注现状管线的位置,划示拟建管线的位置;
3.省、市重点工程、大型工程应附送省、市有关部门对工程的批复; 4.其他有关证件及审查意见、协议书。
(二)报件受理及办理时间
市规划局在审批大厅市镇规划窗口受理,在受理后的14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发给下列文件:
1.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一份。2.经核准的设计范围图纸一份。
五、报审市政管线规划设计方案须知
(一)报审市政管线规划设计方案提交的资料 1.市政管线规划设计方案申请表;
2.建设项目涉及范围内的地形图(1:500-1:2000)一份,并标注工程设计方案的平面位置;
3.设计方案(一般少于两个)及CAD14.DWG格式电子数据一套; 4.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复印件)。
(二)报件受理及办理时间
市规划局在审批大厅市政规划窗口受理,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发给下列审批文件:
1.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一份(如有不同意,书面答复)。2.经核准的附图一份。
六、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须知
(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须提交的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小型建设工程除外);
3.管线平面设计图三份及CAD14.DWG格式电子数据一套,管线平面位置必须标注在现状地形图上,地形图比例如下: 1.城市规划区内:1:500;
2.城市规划区外:1:500-1:2000;
3.大型工程需附总平面布置图:1:2000-1:10000;
4.大型管线工程及附属工程需附纵、横断面设计图、设备安装图个一份; 5.工程设计说明; 6.管线工程概预算书;
7.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及其附件、附图(城市公用管线除外);
9.经批准的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或管线综合规划设计图; 10.有关协议文件。
(二)报件受理及办理时间
市规划局在审批大厅市政规划窗口受理,在受理后13个工作日内审批完结,发给下列审批文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份。2.经核准的管线设计图两套。3.建设工程开放线通知单一份(与城市规划道路平行的市政管线)
七、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须知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需提交的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及附图;
3.变更的工图三套,CAD14.DWG格式电子数据一套。原审批位置和变更位置须绘制在 1:500的地形图上。
(二)报件受理及办理时间
市规划局在审批大厅市政规划窗口受理,在受理后13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发给下列审批文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审查意见书一份。(如有不同意见,书面答复)2.经核准的附图两份。
八、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或注销须知
(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或注销须提交的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或注销)申请表;
2.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及附图(三份); 3.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小型工程、注销项目除外)。
(二)报件受理及办理时间
市规划局在审批大厅市政规划窗口受理,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发给下列审批文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或者(注销)审查意见书一份。(如有不同意见,书面答复)
2.进核准的附图两份。
九、哪些管线工程项目需到所在区规划分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米以下道路地区不临城市道路的六层以下单栋的庭院管线,且不和城市干管相联结的管线工程,由规划分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户外广告规划管理须知
1.为什么要办理户外广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为加强本市户外设置和管理,美化市容景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宣传栏,护栏、广告牌、站牌、画廊、雕塑、书报亭、建筑小品等设施,应当符合地段的规划,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和《太原市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凭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中标通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协议出让协议书,到市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太原市户外广告阵地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依照太原市户外广告阵地规划,应当发布公益广告的,不属有偿使用范围,但应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业务受理范围(本市六城区内)1.建筑物装饰、装修、建筑立面灯饰;
2.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招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公益广告牌、路牌、牌匾、指示牌、实物造型等构筑设施; 3.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阵地设置的临时性彩旗、条幅、横幅、拱门、气球等其它实施。
4.雕塑、建筑小品、纪念碑、画廊、工艺品广告等构筑物新建、扩建、改建。
三、业务办理阶段
建设工程(装饰、户外广告)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分为:审查设计方案、核发许可证两个阶段。
四、办理户外广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知
(一)办理户外广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提交的资料
1、申请报告;
2、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并取得户外广告发布经营权(原件、复印件);
4、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拍卖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协议出让协议书)、阵地单位的使用协议书。
5、户外广告设施施工图、效果图各两份及CAD14.DWG格式电子数据一套 6.1:500地形图一份;
7.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8.其他相关资料
(二)办理建筑装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提交的资料 1.申请报告、投资文件 2.申请表
3.原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附图、附件;
4.装饰效果图、施工图各两套及CAD14.DWG格式电子数据一套; 5.1:500地形图一份 ; 6.其他相关资料
(三)办理城市雕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提交的资料 1.申请报告、投资文件 2.申请表 3.场地使用证明
4.雕塑效果图两份、能反映雕塑整体效果的模型一个; 5.1:500地形图一份 ; 6.其他相关资料
(四)办理软体广告《临时性软体广告规划许可证》须提交的资料 1.申请报告; 2.申请表
3.软体广告的具体尺寸、色彩、内容的示意图; 4.1:500地形图一份 ; 5.场地使用协议;
6、其他有关说明。
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延期、注销、转让手续须知
(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规格、设计图、效果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申请设置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期满需延长设置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公开出让的广告阵地使用手续不受前款限制。
(三)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即行失效。
(四)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的,设置人应向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须知
一、规划验收的范围
凡在太原市城市规划区内由我局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竣工后,须向我局提出验收申请,由我局进行规划验收。
二、申请规划验收须具备的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报告;
(二)原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平立剖面图;
(三)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位、验位图、竣工测量地形图;
(四)《建设项目档案移交书》。
对于不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的,我局不予于办理规划竣工验收。
第三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石油质字〔2002〕198号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股份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专业公司、地区公司管理的各类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从项目建议书阶段开始,对与项目相关的环境问题统筹安排,对整个项目的环境保护负责,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四条在委托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委托设计、施工、监理时,要根据项目情况向被委托单位提出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建设单位应组织尽职调查,了解项目可能影响的范围内环境敏感对象及分布情况,征集有关方面对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六条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委托编制并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七条在委托设计时,应根据有关法规和尽职调查、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提出环境保护要求,保证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意见的落实。
对初步设计进行技术审查批复时,应正式征求本单位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项目与环保有关的投资应单独列出清单作为设计文件附件。
第八条在选择施工单位时,应考虑其环境保护业绩和达到环保要求的能力。施工单位接受委托后,应按照建设单位要求编制环境管理计划(环境例卷),经建设单位审查后实施。委托监理单位时,应根据项目需要同时委托环境监理。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审查施工图设计和其他与施工有关的方案时,应对环境保护内容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搞好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
第十条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规定,及时申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排污不能达到环保要求的不得投产。
第十一条需向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的,由各专业公司负责,以股份公司函件报送,并同时抄送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备案。
无主管专业公司的项目,由质量安全环保部报送。
需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的,由项目所在地区公司负责报送,并同时抄送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和相关专业公司备案。其他项目环保文件的报审由各专业公司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应委托专门技术机构,收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等技术文件,协助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报审和竣工验收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文日期:2002年8月13日)
第四篇: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促进上海城市建设协调发展,规范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建设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需要评价的区域和项目)
本市下列区域内,并符合所列规模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阶段(或者在核提国有土地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时)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工作。
(一)区域范围
1、内环线以内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沿线地区;
2、黄浦江两岸规划确定的地区;
3、中心城、新城范围内其他快速路、主干路沿线地区。
以上沿线地区指各一个规划街坊地区。
(二)建设规模
1、内环线以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内外环间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外环线以外建筑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筑。
2、内环线以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内外环线间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外环线以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建筑。
3、内环线以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内外环线间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外环线以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建筑。
4、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体育场馆、赛车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剧院、大型文化艺术中心、会展项目。
5、其他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
第三条(管理分工)
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审批分工,负责组织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阶段(或者在国有土地出让地块核提规划设计条件时)的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工作。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相关的综合交通规划等为依据进行。
第五条(评价的基本要求)
进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调查分析项目建设前周边地区的道路交通状况,以及项目所在地周边主要交叉口的交通量规模及服务水平。
(二)把项目本身产生的交通总量分配到现有路网上,模拟产生的效果,定量分析土地利用及开发强度与交通量生成、吸引的关系。
(三)分析项目投入使用后周边道路及主要交叉口交通量的增长情况,服务水平等的变化。
(四)对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出让用地的规划设计要求)及建设规模进行总体评价。
第六条(评价内容)
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价的目的与目标;
(二)交通影响评价的范围;
(三)评价对象描述;
(四)交通现状分析;
(五)项目建成年及使用后5-10年的交通预测分析;
(六)应对措施及规划控制要求;
(七)评价结论。
第七条(时限要求)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进行评价的时间可以不计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法定审批时限。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有效性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国有土地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的有效期一致。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交通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交通影响评价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九条(交通影响评价费用支出)
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费用由申报建设项目选址的单位负责;但对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编制费用中支出:
(一)本市重大建设项目在规划选址前的交通影响分析评估;
(二)对国有土地出让地块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时进行的交通影响评价。
第十条(签订合同)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或建设项目选址申报单位在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时,应当与该单位签订合同,确定需要达到的要求、内容的质量标准、完成时间、违约责任等。
第十一条(组织评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城市规划、交通等相关方面的专家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提出对该报告的评审意见,作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提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地块规划设计要求”的依据之一。第十二条(对不符合要求报告的处理)
对交通影响评价单位提供的评价报告,经过评审,认为不符合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要求评价单位重新修正、完善评价报告。第十三条(对未进行交通评价的处理)
对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规定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实施)
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施行。
第五篇: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三维审批规划管理告知书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三维审批规划管理告知书》
试行版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三维审批规划管理告知书
编号:
为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和《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为进一步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以确保规划实施、优化空间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在本市建设项目规划行政审批工作中推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三维审批规划管理。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三维审批规划管理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三维审批管理适用范围1、2013年3月1日起,对于附件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三维审批规划管理试点区域范围》确定的受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试行三维审批规划管理;
2、根据试点区域范围推广情况,进一步研究在全市范围内的划定合理区域内,综合考虑项目性质、规模影响等因素全面推广三维仿真审批系统。二、三维审批管理报件要求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行政审批申请时,对属于三维审批规划管理适用范围的,应当在相应的审批申请环节,在提交有关申请材料时,一并报送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内容的三维模型电子文件。
具体要求如下: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咨询申请时,应当根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设计要求》等规划管理设计条件文件中所确定的模型类型、比对要素等管理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比选研究方案的三维模型电子文件。
2、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理申请时,应当根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设计要求》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咨询意见》等规划管理设计条件文件中所确定的模型类型、比对要素等管理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三维模型电子文件。
3、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根据《关于核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决定》等规划管理设计条件文件中所确定的模型类型、三维模型完善意见等管理要求,提交建设工程竣工三维模型电子文件。
4、承担建设工程设计的规划建筑设计单位应按照附件二《电子报建模型制作技术实施标准》所要求的数据标准,根据确定的模型类型、比对要素三维模型完善意见等管理要求,制作并提供三维模型电子文件。
5、承担建设工程竣工实测的测绘单位,应当按照附件三《三维竣工验收建模数据标准》所要求的数据标准,根据实际竣工测绘数据内容,制作并提供三维模型电子文件
5、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测绘单位在提交上述电子文件时,应当同时提交《三维模型电子文件数据承诺书》,保证三维模型电子文件与该建设工程的二维技术图纸的各项设计内容、技术指标的一致性与准确性。
告知单位(名称):
(机关章)
日
期:
****年**月**日 附件: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三维审批规划管理试点区域范围》
一、重点地区的公共设施(商业、办公、酒店等公共建筑)建设工程,重点地区包括中央商务区、主要公共活动中心、其他重点地区等;
(一)中央商务区
1、浦东小陆家嘴地区:浦东南路至东昌路之间的地区。
2、浦西外滩地区:河南中路、虹口港至新开河之间的地区。
(二)主要公共活动中心
1、市级中心
(1)人民广场地区:东起西藏中路——福州路——云南中路;西至黄陂北路;南起武胜路——延安路;北至南京西路的区域。
(2)豫园商城地区:东至人民路,西至河南中路,北靠福佑路,南至昼锦路的区域。
(3)苏河湾地区:由铁路上海站、天目西路、河南北路、苏州河围合的区域。
(4)南京路:东起中山东路,西至乌鲁木齐北路,沿路南北各一至二个街坊
(5)淮海中路:东起西藏中路,西至乌鲁木齐中路,沿路南北各一至二个街坊
(6)西藏中路:北起北京东路,南至淮海中路,沿路东西各一个街坊(7)四川北路:南起四川路桥,北至宝安支路,沿路东西各一个街坊(8)金陵东路:东起中山东一路,西至西藏中路的东西各一个街坊;
2、市级副中心
(1)徐家汇副中心:以徐家汇广场为核心,由宛平南路——辛耕路——天钥桥路——南丹路——文定路——虹桥路——宜山路——广元路——天平路所围合的区域。
(2)江湾五角场副中心:由国定路——殷高路——民京路——国京路——政立路——国和路——国定东路
(3)花木副中心:由龙阳路——白杨路——兰花路——石楠路——梅花路——芳甸路——花木路——罗山路围合的区域。
(4)真如副中心:东至真华路;南至铜川路;西至曹杨路;北至芝川路。
3、其他重点地区
(1)虹桥商务区(核心区一期):东侧紧邻虹桥综合交通枢纽本体;西至嘉闵高架;南至建虹路(原义虹路);北至杨虹路的区域。
(2)世博会园区(文化博览区、后滩启动区暂时除外):(浦东片区)浦东南路——塘子泾路——黄浦江——龙阳路围合的区域,(浦西片区)南浦大桥——中山南一路——制造局路——龙华东路——望达路——黄浦江围合的区域
(3)龙华旅游城地区:东至云锦路;西至天钥桥路;南至龙恒路;北至华容路的区域。
(4)新虹桥商业中心:以仙霞路、娄山关路、遵义路和天山路形成的“井”字型发展轴沿线区域
(5)张扬路:以张杨路为中轴线,北至商城路,南至潍坊路,东至源深路,西至浦城路。
上述范围内地上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须进行设计方案三维审批。
二、对景观风貌要求较高的敏感区域内,敏感区域包括历史风貌区地区、重要滨水和风景区等;
(一)中心城十二片历史文化风貌区范围内
(二)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内
(三)黄浦江、苏州河中心城区段两岸
(四)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核心范围、淀山湖风景区内
上述范围内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建设工程;地上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整体规划建设地块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等均须进行设计方案三维审批。
(五)优秀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的立面改造工程 附注:
●历史文化风貌区范围、优秀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范围以市政府批复的为准;
●黄浦江两岸的具体范围是指中心城以内黄浦江两岸结构规划范围(中环线以内);
●苏州河两岸的具体范围是指中心城以内苏州河沿河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中环线以内);
●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核心范围的具体范围以批准规划范围为准。●淀山湖风景区的具体范围以批准的规划范围为准,目前按照沪青平高速公路以北,淀山湖、元荡湖周边离湖岸线500米范围控制。
三、除重点地区和敏感区域外,建筑高度超过100米或地上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商业、办公、酒店等,并对城市空间影响较大的大型公共建筑建设工程须进行设计方案三维审批。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并通过城市设计或专项研究提出需要进行三维景观管理的建设工程,需进行设计方案三维审批。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工程或社会关注度较高、市规土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设计方案三维审批的建设工程。
同时涉及以上规定区域的建设工程,确定设计方案三维审批受理条件时从严控制。附件二
《三维模型电子文件数据承诺书》
本单位已知晓你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现郑重作出如下承诺,该承诺为本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由本单位承担法律后果:
1、本单位保证申请时提供三维模型电子文件的数据符合《电子报建模型制作技术实施标准》或《三维竣工验收建模数据标准》,数据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2、本单位保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三维模型电子文件与该建设工程的二维技术图纸的各项设计内容、技术指标是一致的。
3、如违反承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将在诚信信息库中记录其不良诚信记录,在规土网站上发布,并限制本单位房地产市场准入,在一年内暂缓受理本单位建设工程申请。
4、本单位已明知违反承诺的后果,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承诺单位(名称)
建设单位:
(章)日
期:
****年**月**日
注意事项:
1、本承诺书一式三份,自签章后生效。一份由建设单位保管,一份由设计单位保管,一份请在盖章后邮寄回本行政机关,或直接送交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2、承诺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本承诺书。附件三
《三维模型电子文件数据承诺书》
本单位已知晓你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现郑重作出如下承诺,该承诺为本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由本单位承担法律后果:
1、本单位承诺能按照《电子报件模型制作技术实施标准》或《三维竣工验收建模数据标准》有关要求制作三维模型电子文件,并保证设计的资料和数据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2、本单位保证三维模型电子文件与该建设工程的二维技术图纸的各项设计内容、技术指标是一致的。
3、如违反承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将在诚信信息库中记录其不良诚信记录,在规土网站上发布,并在一年内暂缓受理本单位及项目设计负责人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本单位已明知违反承诺的后果,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名称)
设计单位:
(章): 日
期:
****年**月**日
注意事项:
1、本承诺书一式三份,自签章后生效。一份由建设单位保管,一份由设计单位保管,一份请在盖章后邮寄回本行政机关,或直接送交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2、承诺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本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