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1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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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地税二函[2005]1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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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现对部分市提出的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关于地方性工资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对于各地自行确定的地方性工资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机关车改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有关规定,对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费用扣除标准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由于我省目前尚未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个别地区和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公务用车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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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568)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2〕56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针对各局反映的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1994〕187号)中,关于对于律师行业的从业律师工资在办案结算当月按规定预征,终了后按年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的计税方法与现行税法规定不符,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理整顿税收秩序的要现明确此项规定废止。从2003年1月日起对从业律师办案提成收入应按月计算纳税。
二、对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均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的,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其他个人财产公用的,比照此办法执行。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创办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可按《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视同个体工商户,适用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免税政策。
四、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和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通知》[(2002)京房改办字第095号]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超过限额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纳税。
五、对个人取得的无偿献血补助视同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免予征税。
六、对个人在取暖季按标准取得煤炭取暖“煤火费补贴” 免予征税,超过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纳税。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对于教职员工取得岗位津贴(包括特岗津贴、岗位业绩酬金等)属于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照章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教职员工取得的上述性质的收入,不论计划内课时、计划外课时取得的,应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适用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对商业促销活动中,商家通过打折、返利销售等,给予消费者的优惠,不属于消费者个人的偶然所得。对通过摇号、摸号等方式产生的“有奖销售”的奖金、奖品,属于消费者个人的偶然所得,按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发奖单位代扣代缴。
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文件规定,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的,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试行年薪制的企业,应将有关的规章(试行年薪制的具体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否则不能执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
十、个人境外出差补助扣除标准,一律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5〕250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附件:境外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预算标准表
二ОО二年十二月九日
第三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规程范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略。
第二条山东省地方税务机关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管理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完税证明的样式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按照总局规定统一制定。
第四条 完税证明的开具有按年批量打印和依申请单张开具两种方式,其中依申请单张开具分为依申请单张打印和依申请手工开具两种方式。
第二章按年批量打印
第五条按年批量打印完税证明指结束,地税部门核实后,为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扣缴单位的纳税人一次性批量开具完税证明,并由邮政部门统一寄送。
第六条按年批量打印完税证明的工作流程:省局打印条件维护→税收管理员数据认定→逐级审核确认→省局打印数据导出→邮政部门打印寄送。
第七条结束后,省局个人所得税管理人员根据当年确定的开具范围进行打印条件维护。
第八条税收管理员应在上级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数据认定。并注意核实以下情况:
(一)扣缴单位地址和邮编;
(二)纳税人姓名、证件号码、纳税情况、是否能够寄送等;
(三)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以下纳税人不予按年批量打印完税证明:
(一)汇总纳税扣缴单位的纳税人;
(二)已为其单张开具过完税证明的;
(三)无法通过扣缴单位送达完税证明的纳税人;
(四)证件号码等不可修改信息存在错误的纳税人;
(五)虚构的纳税人;
(六)将本应属于
多名纳税人的税款汇总于一人的纳税人;
(七)无法为其正确开具完税证明的纳税人;
(八)税务人员认为存在疑点或不应开具完税证明的纳税人。
第十条对认定过程中,扣缴单位主管地税机关发生变化的,原主管地税机关应先对其予以认定。
第十一条各级应对认定数据进行进一步审核,对认定全面并准确的,应予确认。
第十二条对邮政部门第一次寄送未送达并退至主管地税机关的完税证明,税收管理员应对其地址和邮编进行进一步核实,并及时交付邮政部门进行二次投递。
第十三条按年批量打印完税证明原则上应在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
第三章依申请单张开具
第十四条依申请单张开具完税证明指纳税人申请地税机关开具,经核实无误后为其开具。
第十五条纳税人申请地税机关为其单张开具完税证明应本人持以下资料到其扣缴单位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申请开具:
(一)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核实表;
(三)纳税人取得收入的凭据;
(四)扣缴单位的纳税人收入证明(手工开具的提供);
(五)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无取得收入凭据的,应提供扣缴单位的纳税人收入证明。第十六条为他人申请开具完税证明的,应提供委托授权资料。第十七条实行明细申报的扣缴单位的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应当为其单张打印完税证明,以下情况除外:
(一)已经开具过完税证明的;
(二)证件号码等不可修改信息存在错误的纳税人;
(三)虚构的纳税人;
(四)将本应属于多名纳税人的税款汇总于一人的纳税人;
(五)无法为其正确开具完税证明的纳税人;
(六)税务人员认为存在疑点或不应开具完税证明的纳税人。
第十八条纳税人提出申请,且无法为其单张打印完税证明的,经主管分局核实后,可由区县地税部门为其手工开具完税证明。
纳税人无正当理由,地税部门原则上不予手工开具完税证明。
第十九条主管地税机关应着重核实纳税人的姓名、证件号码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况。
需手工开具完税证明的,主管地税机关还应对纳税人取得收入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必要时可到扣缴单位进行核实。
第二十条地税部门不得为纳税人重复开具完税证明。确需重新开具的,纳税人应先交回原开具的完税证明。对因丢失无法交回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确认后,可申请开具手工完税证明,开具时应在完税证明上加盖“补制”章戳。
第二十一条主管地税机关应指派专人受理纳税人提出开具完税证明的申请。
第四章完税证明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主管地税机关在开具和收到退回完税证明时,应做好印刷完税证明号码和其他相关信息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三条邮政部门和扣缴单位退回的完税证明,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掌握的纳税人信息进行联系,并送达纳税人。对确实无法送达纳税人的完税证明,主管地税机关应做好登记,并交区县地税机关归档保存,三年内确实无人领取的,予以核销。
第二十四条各地年初应结合上年开具情况,上报使用计划并向省局领用完税证明。
第二十五条终了后15日内,各地应逐级上报省局《手工开具完税证明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六条完税证明管理的其他方面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第五章信息保密
第二十七条税务人员不得向本工作单位以外的其他税务人员和非税务人员泄露本单位完税证明开具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纳税人查询或核实本人的完税证明开具信息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地税部门查询或核实。查询或核实他人完税证明开具信息的,除非有明确授权,地税部门不予办理。
第二十九条纳税人电话咨询时,税务人员可以告知其是否开具过完税证明,但不得泄露与纳税人相关的姓名、证件号码、地址、邮编、收入和纳税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完税证明开具的数据和退回的完税证明应作为秘密档案归档保管。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其他相关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四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2‟568 号)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1994‟187号)中,关于对于律师行业的从业律师工资在办案结算当月按规定预征,终了后按年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的计税方法与现行税法规定不符,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理整顿税收秩序的要求,现明确此项规定废止。从2003年1月1日起对从业律师办案提成收入应按月计算纳税。
二、对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均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的,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其他个人财产公用的,比照此办法执行。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创办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可按《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视同个体工商户,适用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免税政策。
四、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和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通知》[(2002)京房改办字第095号]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超过限额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纳税。
五、对个人取得的无偿献血补助视同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免予征税。
六、对个人在取暖季按标准取得煤炭取暖“煤火费补贴” 免予征税,超过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纳税。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对于教职员工取得岗位津贴(包括特岗津贴、岗位业绩酬金等)属于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照章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教职员工取得的上述性质的收入,不论计划内课时、计划外课时取得的,应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适用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对商业促销活动中,商家通过打折、返利销售等,给予消费者的优惠,不属于消费者个人的偶然所得。对通过摇号、摸号等方式产生的“有奖销售”的奖金、奖品,属于消费者个人的偶然所得,按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发奖单位代扣代缴。
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文件规定,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的,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试行年薪制的企业,应将有关的规章(试行年薪制的具体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否则不能执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
十、个人境外出差补助扣除标准,一律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5‟250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第五篇: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
文号:(89)鲁税三字40号 发文机关:山东省税务局 成文日期:1989-05-22 点击:327 各市、地区税务局:
印花税开征以来,各地陆续提出不少问题。为统一政策,便于各地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合同
1、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件》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借款金额计税贴花。这里说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报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金融组织,我省现已批准的金融组织有保险公司、投资银行、信托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基金会、住房储蓄银行、财务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等。
2、关于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所说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贴印花如何掌握问题,经与国家税务局和省计委等部门联系同意,可暂按下列原则办理,即凡是市、地以上政府和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收购计划,指派有关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均可以按照规定免贴印花。
3、为配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推动职工个人购买住房,对商品房经营单位或其他建设单位出售商品房与个人购房者签订的售房合同,在国家税务局未作明确规定之前,暂不贴花。
4、为增加农业投入,增强农业发展后劲,支持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业基础设离的配套建设,支持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确定对农民进行农业生产,如改造农田、兴修水利、挖建鱼塘、虾池等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给予免征印花税的照顾。
二、产权转移书据
1、国营企业之间的资产转移,虽然所有权性质没有改变,但使用权已经改变,并且这种转移是在法人之间进行的,因此,这样的资产转移也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2、土地使用权具有财产性质,因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比照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三、营业帐簿
1、记载资金的帐簿按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的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合计金额计税贴花。以后均以年初数计算,凡是年初资金总额比累计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仅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没有增加的不再贴花,中间资金增加的,也不再贴花。对非单独设置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帐簿的应按照总分类帐簿记载的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计算贴花。
2、根据《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除国营企业外,对适用其他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按下列原则确定:
适用城镇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包括上级拨入,生产发展基金补充,职工投入,联营投入等;
适用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可用下列公式计算:
自有流动资金=投资基金-(固定及长期资产-设备借款-长期借款)
投资基金=乡投资基金+村投资基金+全民单位投资基金+外来集体单位投资基金+个人投资基金+国家扶持基金+企业积累基金)
3、关于金融系统以外的其他系统使用计算机记帐如何贴花问题,可以比照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2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办理,即对通过计算机输出打印帐页,装订成册的,应按规定贴花。
4、对经税务机关批准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业户,其进货登记簿和粘贴簿都是为生产经营活动所设立的帐簿,应该按件定额贴花。
四、权利、许可证照
对农民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如何贴花,是一个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考虑到目前我省广大农村的经济发展情况,确定暂缓征收。
五、其他
1、印花税的征税范围采取正列举征税的办法,即凡是条例中列举的和财政部以后发文确定征税的凭证外,对不订立合同的,如通过信件、电报、电话联系业务,或虽签订合同,但不在列举征税范围内的,如供电、供水合同等,均不缴纳印花税。
2、多贴印花税税票者,按照规定不得退税和抵用。但对经税务机关批准用缴款书或完税证缴纳的印花税款,如果计算有误,可以申请退税或抵缴。
3、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精神,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何暂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的买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4、关于对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如何贴花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局,明确如下:对凭证的正式签署本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后,只要没有遗失或毁损,不论其副本或抄本对外是否发生权利义务关系,都一律不再贴花;反之,如正本发生遗失或毁损,需以副本替代的,则应按规定另贴印花。
5、对纳税单位内部单独设立的职工食堂,托儿所、幼儿园所设置的帐簿,不属营业帐簿范围,不应贴花。
6、关于基本建设帐簿如何贴花问题,可按下列不同情况确定:对企事业单位凡单独设立基建机构、单独核算所设置的基建帐簿,可暂免贴花;属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基本建设未单独设立基建机构,所设置的有关基建帐簿,应按规定贴花。
7、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公立医院、托儿所、幼儿园所立的书据,可比照赠给社会福利单位所立书据,免贴印花。
8、为照顾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记载资金的帐簿,第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纳税有困难的,可经县以上税务部门批准,采取分次贴花的办法,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并在规定年限的最后一年按当年的资金总额贴足印花。
9、铁路部门属已经实行大包干的企业,在国家税务局没有明确规定其印花税缴纳之前,暂按下列办法征收:对铁路部门本身启用的经营帐簿、领受的权利、许可证照,暂不贴花;对铁路部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双方签订的合同、立据的书据,只对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一方贴花,铁路部门一方暂不贴花。
10、农民经营的家庭副业,如种植、养殖、饲养以及捕捞专业等所设立的营业帐簿,可给予免征印花税照顾。
11、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考虑到目前伍拾元和壹佰元两种面额的印花税票尚未印发这一情况,确定在大面额税票印发之前,对一份凭证应纳税超过壹佰元的,即可申请与缴款书或完税证。
12、纳税人同时违反印花税条例第十三条所列举三种行为的,为严肃税法,可以按照违章条款,分别进行处理。
****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