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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法院认定贪腐国企高管拥有2000万合法财产

山西法院认定贪腐国企高管拥有2000万合法财产



第一篇:山西法院认定贪腐国企高管拥有2000万合法财产

山西法院认定贪腐国企高管拥有2000万合法财产 记者今日从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阳煤集团运输部原部长张润明,犯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妻穆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其子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今年57岁的张润明曾任阳煤集团升华实业分公司总经理、运输部部长。2011年10月,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张润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人民币310万元;判处张润明之子张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没收人民币10万元;张妻穆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对被告人张润明非法所得全部没收,上缴国库。宣判下达后,被告人张润明、张某当即提出上诉,被告人穆某表示服从判决。

经二审认定:2004年9月至2010年2月,被告人张润明利用职务之便,在水气管网工程改造、购买水、电表和在干部提拔任用等过程中,单独收受多人贿赂,共计7166960元。其间,张润明还与其子张某共同收受贿赂36.12万元。任职期间,被告人张润明还将自己的两台装载机、两辆汽车和一台推土机转租给自己管辖的单位,通过多结算费用等手段,从中贪污共计213300元。

二审法院还审理查明,截至2010年4月被逮捕前,被告人张润明共有银行存款、债权、车辆、购物卡、黄金首饰和在阳泉、北京等地的住房20处,总计财产价值47372001.69元,除扣除其正当合法收入外,尚有27237924.33元人民币、美金1676元,不能说明其正当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二审法院认为,张润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滥用公权,谋取非法利益,阳泉市人民检察院所指控的全部罪名成立。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润明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10万元。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穆某明知张润明的20万元人民币是受贿所得,仍然为其转存、保管,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维持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的原判。对被告人张润明,共计34979384.33元和1676元美金全部没收,上缴国库。(记者 霍雪飞)

第二篇:中石化下属国企8名高管贪腐:案发后深夜冒雨还钱

中石化下属国企8名高管贪腐:案发后

深夜冒雨还钱

【相关专栏】有福利的国家不会有腐败

一封举报信:

“三不管”国企高层有问题

2009年2月,镇江市润州区检察院收到举报信,称华东石油局第六普查勘探大队及下属部门高管涉嫌职务犯罪。

六普大队是隶属中石化集团华东石油局的正处级国企,拥有六普石油机械厂、油服公司等多家企业,是为勘探石油、钻井开发等业务提供钻前服务、设备维护修理、采油管道制造等后勤保障,基本处于“三不管”状态。

近年,石油需求急剧上升,拉动了大队的钻头、管线、井下工具等钻井配件的采购量。成为六普大队的供货商,要经过物资装备科、计财科、分管领导、大队长等关节。于是,秘密侦查展开了。“华东石油局第六普查勘探大队”(以下简称六普大队)落户在镇江润州区,名字听上去挺普通,但实际上是家年生产规模上亿元的正处级大型国企,基本处于“三不管”状态。

2009年,镇江润州区检察院从一条模糊的线索入手,历经两年多侦查,一举突破了以六普大队大队长李青峰为首的8名国企高管贪腐窝案。值得一提的是,手下人案发之后,李青峰竟然跑去检察院求情,最终被拒绝悻悻而归。此后,他自己也因受贿60万,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通讯员雷文辉王蒙扬子晚报记者于英杰

10万元离奇汇款牵出窝案第一人

2010年2月,物资装备科长袁军收到笔10万元的进款,汇款人是六普大队下属石油机械厂供货商、某民企老总姚成虎。此人与石油机械厂和物资装备科的高管称兄道弟。检察官在姚成虎出差归来上班第一天,就将其传唤。姚成虎不到4小时就交代了向袁军行贿的事。

当上物资科长,他连老单位都“吃”

初始,对袁军的讯问一度胶着。但面对检察官拿出的汇款记录,以及姚成虎的供词,袁军的心理防线瓦解了。

普通工人成长起来的袁军,36岁时当上六普机械厂厂长,姚成虎就是这时和他逐渐熟悉的。5年后袁军当上六普大队物资装备科长,二人更铁了。

担任物资装备科长,能掌管整个六普大队物资采购、供货商名录制定等大权,相比在效益一般、规模不大的石油机械厂当厂长,算是高升了。不过,在机关里用钱、用车,都没原来当厂长那么方便。精明的姚成虎,看透了这一点。

2010年2月,姚成虎约袁军吃饭。席间姚成虎说:“袁科长,咱们是多年的兄弟,对我很关照。现在你高升了,到机关当科长开销比较大,我给你准备了10万元零花钱,你把卡号告诉我,我给你打过去。”袁军当即表示感谢,次日就把银行卡号给了姚成虎,姚成虎打过去10万元。

从2004年至2012年,姚成虎以各种名目共向袁军行贿13.7万元。2011年春节至2012年春节,袁军还3次收受扬州驰骋石油机械公司总经理徐军贿赂的共5万元、购物卡3000元。

袁军不仅收受供货商的贿赂,还收其下属单位的财物,就连他当过厂长的石油机械厂都要给他好处。同样为了进入供货商名录、让六普大队使用其产品,2010年开始的每个春节,石油机械厂厂长陈致远都给袁军送钱物,前后共送去7.15万元。

供货商“进去”后咬出前任物资科长

姚成虎还供述了对前任物资装备科长魏祥行贿的犯罪事实。

姚成虎通过朋友介绍,在2004年认识了时任六普大队物资装备科长魏祥,进了供货方名录,可以给六普大队及下属企业供应钻井配件了。于是,行贿开始了。

行贿者打张借条,“名正言顺”送钱

2004年前后,姚成虎的公司刚起步,资金匮乏。为了进一步疏通关系,他想出一个“好主意”:先送“白条”,再以还款名义送钱,既名正言顺,又解公司缺钱之急,而且更安全。

2005年3月,姚成虎约魏祥在镇江一家饭店吃饭时,说出了他的想法,并把事先写好的一张借条递了过去,上面写着姚成虎向魏祥借款10万元。起初魏祥还推辞,但经不住姚成虎的花言巧语,认为这个主意不错,而且自己也确实给姚成虎帮了很多忙,就欣然把这张10万元的“借条”收下。

有了“借条”做先锋,姚成虎和魏祥之间的关系来往顺利打开。魏祥积极向需要配件的各工区、油服公司、六普石油机械厂等基层单位,推荐姚成虎公司的配件,并利用自己的职权优先采用其产品、优先批准基层单位关于支付姚成虎公司货款的申请。

2006年春节,姚成虎说有事要去魏祥家请教,如约到了魏家。闲聊一会儿后,姚成虎就把用纸包的5万元放到桌上说,“最近厂里情况还好,先„还‟5万元”,接着,他还不忘把给魏祥借条上的10万元改成5万元。

就这样,每年春节姚成虎都向魏祥返还“借款”的利息和红包,2007年至2012年,前后送给魏祥现金13万余元。

这张“借条”也成了姚成虎与魏祥之间权钱交易的铁证。

一把手:体谅体谅嘛

检方回答:绝不姑息

看到手下两员心腹爱将相继落马,六普大队大队长李青峰坐卧不安。

李青峰率领六普大队领导班子成员来到润州区检察院,“我们石油开采行业十分艰苦,常年在渺无人烟的荒野沙漠作业,工资收入不高还要养家糊口,员工犯点小错在所难免,希望检察机关体谅我们的难处啊……”

“这些问题高管领着至少20万以上的年薪,还吃拿卡要,我们绝不姑息一查到底!”检察院严辞拒绝,李青峰等人悻悻而返。

高管老婆孩子,站一夜火车去还赃

李青峰出生于石油工人家庭,1988年大学毕业后,很快由技术员一步步成长为大队长,被公认为专家型高管。调任六普大队大队长后,李青峰几乎逢送必收、逢事必收,收礼办事成了他的不二法则。收礼办事成老总准则

收到六普大队下属江苏工区副主任童大为送的5万元后,李青峰给人事部门打招呼,先后安排童大为的侄子、干女儿进入六普大队下属单位工作,甚至连童大为司机的侄子都被安置在了西北工区。扬州驰骋石油机械公司的徐军,自幼与李青峰同一个院子长大,一向往来密切。

2006年徐军“下海”,与妻子曹敏共同成立扬州驰骋石油机械公司,李青峰对其业务格外照顾,多次打招呼,使用该公司的配件。

为了感谢李青峰,徐军夫妇先后送给他18万余元。仅2012年春节,就一次性送去了10万元的现金。镇江市检察院查明,到案发时,李青峰共计受贿人民币60万元、美金3000元。

东窗事发,叫人来领赃

“捞人”不成,大队长李青峰预感不妙,开始了他的“补救”行动。

回单位第二天早上7点,李青峰就让妻子使用路边公用电话联系行贿人曹敏、徐军夫妇的远房亲戚,由其远房亲戚通知曹敏、徐军赶过来领回赃款。

李青峰告诉徐军夫妇:袁军出事了,我家的电话可能已被监听,暂时不要联系,过年时你们送我的10万元现在退给你们。

还有高管坐火车去还钱

急着还钱的不止李青峰一人,六普大队工程技术科原科长宋勇,想将山东德州一个供应商送的2.5万元退还,自己有事走不开,他就让老婆和11岁的女儿一起坐火车去德州退钱。由于买不到座位票,他的妻子和女儿硬是在火车上整整站了一夜到达德州。

为了将武汉一供货商送的3万赃款退还,宋勇还和妻子深夜冒雨在高速路口等对方从湖北赶来领赃款。检察官早已摸清了宋勇的底细,一举查明他利用负责施工技术管理等职权,收受山东、湖北等地供货商7万多元贿赂。

新闻追踪

蛀虫被一窝端8名高管均获刑

六普大队石油机械厂原书记高正红也四处找人打探案情,表现积极。

检察官查明,高正红保管着单位的“小金库”,2009年前任厂长袁军调走后,高正红将“小金库”剩的2万余元公款占为己有。2011年,高正红还伙同时任厂长陈致远侵吞扬州驰骋石油机械公司支付的货款5万元。

检察官根据不断收集的线索,还查明了六普大队计财科科长董国庆收受下属单位、供货商贿赂,为他们在款物拨付方面提供便利的犯罪事实。

随着手下人相继被抓,正处级高管、六普大队大队长李青峰的职务犯罪行径彻底暴露。根据职务犯罪侦查管辖权的要求,去年上半年,润州区检察院依法将李青峰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移交镇江市检察院查办。最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李青峰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没收财产20万元。袁军、魏祥、董国庆、宋勇、高正红等人也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缓刑。上述被告犯罪所得赃款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被判刑6年的魏祥提起上诉,目前正在镇江市中级法院审理。其他人没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行贿的24家供应商

被列入交易黑名单

值得一提的是,镇江市润州区检察院办结六普大队系统高管腐败窝案后,积极帮助该企业设计预防职务犯罪的“堤坝”。

引进物资采购系统

检察院首先协助六普大队引进ERP物资采购系统,下属所有单位物资配件计划都通过该系统提报,除物资装备科、计财科等审核部门外,大队领导、审计科、监察科等部门均拥有调阅权限账号。

检察院随时抽查

据了解,润州区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会随时对企业进行抽查监管,实现了对物资配件的“阳光监管”。建供货商评价体系

同时,对该企业相关的供货商建立诚信评价体系。检察院对物资采购、外协加工、招投标等腐败易发环节的347家供应商、32家生产外协单位的交易记录、资本情况进行梳理,将曾有行贿行为的24家供应商列入交易黑名单。

日前,镇江检察机关在六普大队推广的国企廉洁风险防范经验,获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充分肯定。(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

第三篇:整治国企高管腐败

整治国企高管腐败

一、表现形式:第一,涉案一把手多,第二,常出现“老子一把手,儿子当掮客”的“受贿父子兵”现象,比如重庆能源投资集团原董事长侯行知的“父子受贿案”,第三,贪腐集体化,群体性蛀虫案件不断增多,多出现窝案,大案。如新广国际重大经济案件中,董事长吴日晶,副总经理章望生,财务等互利共谋。

二、原因:第一,(思想层面)国企高管廉洁意识薄弱,法不责众的观念蔓延。第二,(制度层面)权力高度集中呢,决策成“一言堂”,民主渠道架空,国企运营机制呈金字塔形,工会,职代会,监事会等民主渠道形同虚设,高管集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第三,(操作层面)其一,监管存在漏洞,监督工作乏力。国企高管考核任用机制大多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其二,手段多样化,隐藏于日常经营活动中,多发生于企业资金的管理使用、物资采购、商品销售、财务管理、企业改造和国企转制等环节,增加了监管、调查、取证、立案、查处的难度。

三、措施(多措并举,标本兼治):第一,严格选人用人制度。国企主要负责人的产生国资委或者地方政府任命,因此要加大国有企业选聘职业经理人力度,对于火箭提拔人员需向国资监管部门报备。同时定期听取干部职工的意见,将廉政情况作为考核的一项基本评价指标,开展群众测评,适当提高群众测评在领导人员考核中的权重。第二,全方位监督。强化外部监督机制,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各级国资委应建立专门的内审领导机构,定期对系统内企业组织审计。第三,限制一把手权力,形成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第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国企一把手实行终身问责,同时实行制度+科技+文化多方位监督,完善信用采集、评级、记录、披露机制。真正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四、相关领导人讲话: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老虎”“苍蝇”一起打。

第四篇:论国企高管薪酬

论国企高管薪酬

【摘要】

国企高管薪酬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文从最近全球广泛关注的。限薪令”入手,通过分析国企高管薪酬面临的人事任命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督制度等的缺陷,提出建立健康的市场环境,科学的激励措施,提高薪酬信息的透明度等方法帮助建立科学健康有效的国企高管薪酬制度。【关键词】

国有企业;高管薪酬;人事任命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有效的监督制度

一、引言

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对金融危机产生原因的反思从来没有停止过,美国金融机构高管的薪酬机制甚至被认为是引发本次金融危机的原因之一,而且,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形势下,这些高管依然拿到高得离谱的薪酬,引发了西方普通民众的强烈质疑和抨击。为此,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重新审视企业高管薪酬机制,并相继出台“限薪令”措施,以加强对高管薪酬的监管。

从我国国内的情况来看,一些企业高管的“天价”薪酬,其合理性同样受到质疑。特别是在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转轨时期,各种社会矛盾比较突出,而不同社会阶层收入差距拉大的问题,必将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关键因素。我国 企业高管尤其是国企高管薪酬制度的改革,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制度问题。

一、何为国企高管

1、何为国企

2、何为高管

3、总结

在国民经济的命脉——国有企业中,担任要职的管理人员,其工作的质量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着商品的生产,社会财富的增减,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的满足。

二、国企高管的特殊性

一是服务对象不同。国企高管是为国有资产的股东,即全国人民服务,而不是非公有企业高管那样为私人股东服务。

二是履行职责要求和条件不同。国企高管需要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不能完全以经济利益为单一导向,必需兼顾社会效益;其经营管理环境条件一般较好,都能得到政府支持和帮助。

三是产生机制不同,国企高管是行政任命为主,绝大多数不是竞争上岗,而非国有企业高管是通过市场选聘。

四是身份背景不同,国企高管是“干部”,大都有行政级别,有的人是人是前政府官员或准官员。而非国有企业高管是社会人,没有“干部”身份,是职业经理人或准职业经理人。

五是职业保障不同,国企高管的“铁饭碗”不容易被打破,职务“含金量”高,职务消费待遇好,在任职企业没干好,可以调到其他企业,或者又调回政府当官员,没有后顾之忧;而非国有企业是“瓷饭碗”,干好了可以拿高薪,没干好就可能“炒鱿鱼”,职业风险大,后顾之忧多。

三、国企高管薪酬面临的问题

我国自2002年开始推行国企高管年薪制,该制度推行以来,国企高管的薪酬水平逐年上升。据国资委披露,2004年至2007年,国资委监管下的央企高管平均年薪分别为35万元、43万元、47.8万元和55万元,年增长率14%左右。

近年来,我国国有上市公司高管的整体薪酬水平呈上升态势,且平均薪酬水平高于非国有上市公司。以2009年为例,我圉国有上市公司金额最高的前三名高管人员的报酬总额平均为132.78万元,高出同期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25.6%。

国企高管薪酬过高,除体现在薪酬的绝对金额上,还体现为国企高管与普通国企单位员工之间工资报酬的差距在进一步拉大。2002年,我国在推行国企高管年薪制的同时,规定高管年薪不得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按此标准,2008年我国国有单位城镇职工的平均工资为30287元,乘以12倍,国企高管的年薪理应不超过36.34万元,因而目前,国企高管与普通员工之间“12倍”的薪酬比例关系早已被突破,特别是金融、烟草、电信、石油等国有垄断行业高管的薪酬甚至为行业平均水平的几十倍甚至上百倍,我国国企高管薪酬失控问题突显。

四、主要原因

1.国企高管人事任命制度的缺陷

在相对成熟的市场经济中,跟产品市场一样,存在一个有效率的企业家市场。企业家就是从这个市场中被选拔出来的。他们的收入是“企业家才能”的报酬,“企业家才能”是比一般资源更稀缺的资源,企业家也应该得到高额报酬,因为企业家得有创新,并要承担相应的风险。

而在我国,国企高管是行政配置,以任命制为主,并非市场化选拔。行政赋予高管的权力大,而企业发展与高管的努力关联度多大,难以评价。如果仅靠一纸“红头文件”就能获得高额的薪酬,明显有失社会公平,难以避免社会公众的质疑。

2、激励不足与激励不当共存。

报酬水平层次不齐,且形式仍然是货币性报酬。我国国企高管人员经营业绩的评判标准主要是利润等财务指标,易造成其行为的短期性。

3、缺乏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国企高管人员的薪酬披露机制还没有建立。企业财务报表有失真实性,信息披露制度的缺失造成了国企高管人员薪酬的扭曲。

4、缺乏有效监督

国有企业其财产所有权归属国家,但是在制定高管人员薪酬时,却缺乏一定的监督机制。现行体制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国有资产的委托代理制表现为多层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这种层层的委托代理关系,导致出资人监管不到位,内部制衡和外部监管约束无力,部分国有企业(主要是金融企业)高管薪酬的监管主体不明确,一定程度上存在高管自定薪酬现象,这就形成了‘踅动员”与“裁判员”合二为一,因此必然导致高管薪酬的不合理性。

五、规范国企高管薪酬具体措施

1、建立科学的高企薪酬环境

2、打破国企高管与行政体系之间的联系

薪酬关系到个人未来的职业发展,如果国企高管不能获得应有的收益,很多人就会没有动力继续从业,可能会选择提前退休从事投资业务或者投身民营企业,以体现自己的价值,但如果高管薪酬过高,超过了他的贡献度,又会损害社会公众这个出资人的利益。由于国企的特殊地位,它的经营业绩不一定等同于企业家的个人业绩。因此,对高管的薪酬应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首先,高管担任了一如此大规模的公司如此重要的岗位,薪酬需要体现这个岗位的价值,这是一个相对固定的部分。其次,将目前的业绩与公司过去的业绩,以及同业的其他公司业绩相比,以确定高管业绩,这就是变动部分。两部分相互结合,共同组成高管薪酬。

3、建立科学的激励方式

激励高管的方式和手段有很多,最常见的有固定报酬和分成报酬。固定报酬是指,对于完成某个工作任务给予定额的报酬。固定报酬适合于工作过程或业绩很容易监督或者观测的工作。而对于工作过程难以监督、业绩可观测性又比较差的工作,固定报酬就难以获得好的激励效果,于是又出现了分成报酬的方式,将经理的报酬与所实现的产出水平相联系,即从业绩中提取一部分作为经理的报酬,让经理与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

但是,这种分成报酬的方式又会引发新的问题:如果当年业绩提成报酬过高,容易导致经理人为了获得当期业绩而牺牲公司长期利益的短期行为,损害股东的长期价值。我们知道,经理人付出的努力大致可以分成两种类型的努力:为提高短期业绩所作的努力和为提高公司长期利益所作的努力。根据当年业绩提取分成报酬的方式,只能有效地激励经理人做短期努力。

因此,一定要有长期性激励报酬,以激励经理人为公司的长远价值而努力。

4、扩大企业高管薪酬信息的披露范围、提高薪酬信息的透明度,“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以利于各有关方面加强对企业高管薪酬的监督。应定期向社会公开高管薪酬,而且披露的内容应完整、准确、及时,不仅要公布薪酬总额,还要公布各部门的构成,以利于社会的监督。考虑到我国企业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现状,我国政府有关监管部门有必要加大工作力度,一方面要求国有企业按“厂务公开”原则对高管薪酬信息进行披露,另一方面要求健全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信息披露办法,提高各类企业高管薪酬信息的透明度,形成有力的民主监督氛围。

5、奖惩结合

奖惩结合,使收益与风险对等,建立激励与约束有机结合的长效机制。使高管们在分享收益的同时承担一定的风险,建立问责制,彻底改变高管薪酬只涨不落的不合理现状。

六、总结

我国国企的资产终极所有者是全体国民,国企高管的薪酬确定是人们关注的重大问题,对国企高管的薪酬确定关系到国有企业的绩效发挥。“中国版限薪令”从金融类国企入手,具有显著的信号意义,它暗示着政府将强化其他国企高管的薪酬管控力度。强化公司治理,从制度上解决高管的薪酬问题,将是我们今后不懈努力发展的方向。

参考资料:

[1]陈吴曼,廖艺.“限薪令”别成了“涨薪令”280万不是上限[J].中国乡镇企业.2009(1)2]何仕金.上市公司高管天价薪酬是否符合中国国情[J].中国经贸.2009(4)3)王飞鹏.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一些国家企业高管薪酬改革的做法与启示【J】.经济纵横,201 0(2). 4)周晖,马瑞,朱久华.中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激励与盈余管理f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0(4).

5)徐润南,曾晓东.国企高管薪酬策略.企业管理.2005(12). 6)Casio W F.Managing human resources.4th ed.McGaw-Hill, 2005

第五篇:国企高管薪酬标准

国企高管年薪不得超出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02年为12倍)2009年

记者从参与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的人士处获悉,经过计算,《意见》中规定的央企高管年薪的上限是,央企高管的基本工资部分为不超过上中央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绩效工资部分的上限是高管基本年薪部分的3倍。也就是说,央企高管的年薪上限为上中央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基本工资5倍和绩效工资15倍)。

《意见》主要从适用范围、规范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以及薪酬结构和水平、薪酬支付、补充保险和职务消费、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等方面,进一步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作出了规范。

《意见》规定,央企高管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中长期激励三部分组成。

其中,基本年薪由上中央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乘以一定倍数,再乘以企业规模系数(或调节系数)构成,但不会超过5倍。绩效年薪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为基本年薪的一定倍数,而且不会超过3倍。

在市场经济最为发达的美国,在上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企业高管的薪酬是其普通员工薪酬的20到30倍。即使在今天,其他主要发达国家的首席执行官薪酬与普通员工薪酬之比仍然维持在这一水平上下。英国的这一比例是22倍,加拿大是20倍,日本是1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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