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范文:
关于张XX无照经营一案的调查终结报告
2005年X月X日,我们在市场巡查中发现:襄阳区航空路22号的张XX涉嫌无照擅自从事服装零售经营活动,于X月X日报经分局局长批准立案(立案号:襄阳城工商立字
〔2005〕X号),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取证,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张XX,男,现年30岁,身份证号:***31,住襄阳区航空路11号。
二、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张XX自2005年X月X日以来,未经我局核准登记,擅自在襄阳区航空路XX号从事服装零售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于2005年X月X日对其下达了《催办营业执照通知书》,限其在X月X日前到城关分局办理个体营业执照,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张XX在此期间共获取非法所得2000元。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交待材料、购销凭证、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催办营业执照通知书送达回证和其它证明材料予以证明。
三、处罚建议: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我们认为其行为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无照经营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城乡
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非法所得贰仟元;
2、罚款贰仟伍佰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报请局领导审批。
调查人:
二○○ 年 月 日
第二篇: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关于朱治英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案的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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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朱治英、女性、现年29岁、汉族、1978年1月4日出生、家住四川省宜宾县观音镇黄金街,身份证号***、电话:***,家有3口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51***,发照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日期2007年4月4日,字号名称:宜宾市翠屏区双飞建筑材料经营部,经营者姓名:朱治英,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翠屏区旧州江北建材城11幢1楼3号门面,经营范围及方式:建筑装饰材料(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零售。
三、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朱治英于2007年4月4日起,利用经营场所内外墙体张贴广告及发放宣传卡的形式,对其销售“奥盟集成吊顶”系列产品进行宣传,其广告宣传的内容为“CCTV央视上榜品牌”,当事人仅提交了(1)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广告部出具的“荣誉播出证明”的传真件,但时间是2006年4月至2007年4月,该证明没有单位的印章。
(2)嘉兴市奥盟电器有限公司出具的“宜宾地区总代理授权书”的传真件。
(3)嘉兴市奥盟电器有限公司颁发一块“CCTV中央电视台奥盟集成吊顶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的牌匾。
当事人无法提交“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荣誉称号或证书,于是,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工商局向中央电视台广告部进行调查取证,2007年8月22日收到中央电视台于2007年7月2日发出的回复函:中央电视台广告部从未向任何一家企业颁发过“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称号或证书,也未授权给任何企业使用。因此,朱治英在未取得“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有效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擅自对外宣传其销售的“奥盟集成吊顶”系列产品为“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属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于2007年6月8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
本案证据材料有:(1)广告照片六张,(2)当事人询问笔录二份,(3)对杨万军的询问笔录一份,(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6)其它材料。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及证人签字确认。
四、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这种行为误导和欺骗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自己的商业信誉或者在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来源、有效期限、价格、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之规定,属于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依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处当事人罚款3000(叁千元)。
案件承办人:
二00七年九月五日
第三篇: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由:xx省xx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劣药复方丹参片(080301)案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xx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
负责人:xx 男总经理
联系电话:xx
案情、违法事实及证据:
xx年xx月xx日,收到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查函。函中陈述标示xx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丹参片,批号为080301,经xx市药检所检验,该药品不符合规定。经认真仔细调查,该企业负责人xxx承认该批药品是其公司生产,并提供了该批药品的批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经进一步核实,该批药品共生产了xx盒,已全部售出,现无库存。每盒售价xx元,货值金额xx元。该企业总经理承认上述事实,对检验结果无异议,xx年xx月xx号本案调查结束。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程序合法。
有下列证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批生产记录、销售记录、核查函、药品检验报告书。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具体条款项目:
该企业生产并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
理法》第49条第3款第6项规定。
处罚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5条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xx元。
2、并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一倍罚款xx元。
承办人签字:
日期:xx年xx月xx日
第四篇: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电 力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案 件 调 查 终 结 报 告
当事人:地址:法人代表:案件性质:
案情及违法事实
一、案由
二、当事人生产经营情况
三、案件调查经过
1、现场调查情况
2、外围调查取证情况
3、司法鉴定情况
4、主要证据及作用
5、违法事实
四、调查结论
五、协调沟通情况
六、处理建议
承办人签名:
年月日
负责人意见: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第五篇: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当 事 人: 案 由:
承办机构:
案情及违法事实:
相关证据:
争议要点:
处理建议:
承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