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
名词解释
1.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来保护善意的无过失当事人的利益。
空头支票:是指支票持票人请求付款时,出票人在付款处实有的存款不足以支付原票据全额的支票。
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按法定的事项和方式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信息披露制度:又称信息公开制度,是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公开。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守信原则,故意或者过失的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票据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等。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2.3.4.5.6.7.8.9.10.内幕交易行为: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证券或者泄露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11.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资本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12.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也称股权式合营企业,组织形式使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付盈亏的企业。
13.仲裁:是指经济法的各方当事人依照事先约定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并由其对争议依法作出具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活动。
14.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分的凭证。
15.合同:合同就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关系的协议。
1、简述违约责任承担方式:(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
简述定金罚则的内容: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可采用定金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当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柢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资产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简述公司解散清算时债务偿还顺序: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剩余的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股份比例分配。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履行的原则 2.协作履行的原则 3.经济合理的原则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类型 :1.物,亦称有体物,2.行为 3.智力成果
证券法基本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志愿、有偿、诚实守信原则3.守法原则
4.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5.政府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原则6.国家审计监督原则
普通合伙 设立的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同法的基本内容:1.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确立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3.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4.合同产生相应法律后果
要约和要约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是缔约的必经程序或阶段。要约邀请则处于订立合同前的准备阶段,2要约的目的是和他人订立合同,要约邀请的直接目的只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3.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即包括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内容,要约邀请只要具备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邀约的意思即可,4.要约针对承诺发出,要约一旦到达受约人就会产生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变更和撤回,而要约邀请针对不特定的主体发出,没有法律拘束力。
第二篇: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版
名称解释: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公司的发起设立是指由股东或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出资额或股份而设立公司。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责任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时,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而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
物权的公信原则,又称公示的效力。是指当事人在变动物权时依法定程序公示后,该物权变动就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即使公示有瑕疵,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违反先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意性规范是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肯定形式,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协议或单方面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未经加工制作的矿产品、初级农产品、初级畜禽产品、水产品等,也不包括未投入流通的生活自用产品、赠予的产品、试用产品、加工承揽的非标准产品等。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另行制定。
连带责任则是指,每个合伙人都对全部债务负责,债权人可以请求全体、部分或个别合伙人清偿,被请求的合伙人应予以清偿,不得以超过自己负担比例为由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对超出其负担比例的部分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同是合意之协议。合同又称契约。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简答题:
1.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规定的推定规则适用的情形? 答: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合同的有关条款仍不能确定的,适用: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7)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2、股东权利主要有哪些?
答:股东的权利又称股东权或股权,是股东以放弃出资的所有权为对价,依法从公司取得的权利。公司对股东的出资享有所有权。股东权利主要有:(1)参加股东(大)会。(2)选举公司的董事、监事等。(3)制定、修改公司章程。(4)获取红利权。转让出资权、优先受让出资权。(5)公司增加资本时的优先认购权。(6)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7)剩余财产分配权。
3、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合同的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
答:无效合同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合同的要件,而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使其法律效力不确定,受损害方可请求变更或撤销。
1.重大误解。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2.显失公平。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而订立的合同。
3.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发》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公司发》第150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发》第151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简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7分)
1、简述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特点。
答:
(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特点
1.募集资本的方式不同。有限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资金,其资本只能全部由发起人全部认缴。股份有限公司则可发起设立,也可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
2.出资凭证的名称、能否上市流通、是否划分成等额股份不同。有限公司出资凭证称出资证明书或股单,不能上市流通,出资不划分成等额。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凭证称股票,能上市流通,出资划分成等额股份。
3.体现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有限公司有较多的规定适用“契约自由”原则,国家干预相对少。中小型的有限公司股东往往参与管理,所有权和管理权结合在一起使有限公司有一定的人合公司的性质,这就要求股东有相当的相互信任。国家就不必进行过多的干预。如对有限公司的表决权是否按出资比例行使,责任和收益是否按出资比例承担或分配、章程中关于重大事项的规定或修改、出资转让等,只有公司没有约定时才适用法律的规定,公司是否设经理、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是否设立董事会都可由公司决定。有限公司的许多事项是可以约定的。而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对投资人和潜在的投资人影响也很大,国家干预、监管更多、更严格。股份有限公司的表决权除累积投票制外按所持有的股份行使,收益分配以持有的股份来行使,且必须设立董事会和经理,公司没有选择余地。
4.股东人数和发起人的住所的限制不同。有限公司有股东人数上限的限制,最多为50人,发起人的住所没有限制。而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上限的限制,只有下限为2人以上,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5.股权转让限制不同。有限公司出资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没有约定的,则适用法律较严格的限制转让,因为有限公司有人合性质,要求股东相互信任。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除了发起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转让受到一定限制外,绝大多数股份可自由转让。
6.设立程序的繁简不同。有限公司设立程序较简单,机构设置也较灵活和简单。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较复杂,机构设置也较复杂。
7.是否公开经营的要求不同。有限公司的经营对社会的影响往往不大,法律不要求公开其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募集资本,在社会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法律要求它公开经营状况。
2、简述债的特征。
答:债的特征
债权与物权两者关系密切,同属民法所调整的财产权利,但是债权与物权相比具有的许多显著特征:
1、反映的财产关系不同。物权反映的是静态财产关系,即财产权属关系。物权关系是商品交换的基础和前提。债反映的是动态财产关系,即财产流转关系。债的关系是商品交换的规则和信用。
2、权利的对外效力不同。物权是绝对权,是对世权。物权关系的权利主体具有特定性,义务主体具有不特定性。物权的义务主体的义务是不作为,除物权人以外的所有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物权人的物权的义务。物权有物上请求权效力,指当物权被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物权人有权排除妨害、请求救济的效力。它是物权的根本效力的体现。除善意取得之外,无论物转到何人手中,物权人可追及物之所在,直接行使物权。排他性不仅指物权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质;还指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在同一物上,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受让人善意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原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债权关系是相对法律关系,债权是对人权。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对于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债权人是不得主张权利的。债权具有相容性,即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不止一个内容相同的债权。
3、物权优先于债权,买卖不破租赁是例外。
4、权利客体的内容不同。物权客体具有特定性,通常只能是特定物,否则无法由权利主体
直接管领、支配,而且在物权转移时,也无法登记和交付。此外,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是独立物和有体物,而不可能是行为。债的客体具有多样性,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债权的标的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各不相同。在债权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一般不直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只有在债务人交付财产以后,债权人才能直接支配物。但交付以后往往导致债权的消灭和物权的产生。
5、权利的内容不同。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但他人因占有时效或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时,先前的所有权将因此而消灭,并不得对抗后一个所有权。债权核心权能是给付请求权,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债权还包括受领权、选择权和解除权等内容。债权也具有不可侵犯性,在第三人侵犯债权(如第三人阻止债务人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债权人也可以请求该第三人赔偿损失。但是债权不能像物权那样可以产生排他性效力。在同一物之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
6、权利是否有期限不同。物权尤其是所有权,法律上并无期限限制,只要所有人存在,则所有权将必然存在,如果所有物发生转让,尽管原所有人丧失了所有权,但新所有人取得了所有权,所有权是具有永久性的权利。而债权是有期限的权利。首先,债权一般是具有请求期限的,在请求期限未到时,债权人不能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也不负履行债务的义务;其次,债权是有一定存续期间的,期间届满,债权即归于消灭。在法律上不存在无期限限制的债权,即使在一些合同之债中没有规定合同的存续期限,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与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债务,也应受到时效的限制。
7、权利设定的不同。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亦以占有为权利象征。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亦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公示常常伴随着物权的存在。而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它并不具有公示性,设立债权亦不需要公示。因此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设立某项物权,如未公示,可能仅产生债权而不产生物权。
8、权利创设的不同。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即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及其内容。然而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共道德,则可以根据其意思设定债权,同时又可以依法自己决定债的内容和具体形式。
第三篇: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
有限责任公司: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
重整: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债务人继续营业,并在一定期限内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制度
表见代理: 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变价所得优先受偿
商标概述是商品和商业服务的标记,它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为了使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向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收购。发起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不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的一种公司设立方式。这种设立方式使公司能以较快速度成立。发起设立适用于任何公司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常采用此种形式。
竞争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表现为市场上多个主体为同一目标所进行的争斗。竞争是竞争法永恒的、共同的保护对象,也是竞争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的集中体现。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商标:是商品和商业服务的标记,它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为了使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合同的主要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应当明确具体。物、行为、智力产品、货币 3)数量——必须按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计量4)质量——包括标的的品种、规格、型号、标准、技术要求等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期限是衡量履行是否如期或延迟的标准;地点关系到司法管辖;方式包括交货、结算、运输的方式 7)违约责任——(违约以后该如何处理)包括继续履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8)解决争议的方法——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要约使受要约人具有承诺资格,只有受要约人有权作出承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当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到达;在没有规定期限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
约人。
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构成条件:
1)要约必须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即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且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人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邀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即应包括合同的主要条件如标的、价格、数量等。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破产费用(是破产事务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所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以及管理人在处理破产事务中所开支的费用与收取的报酬总和。它是保证案件处理程序的重要支出。)包括: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不安抗辩权法定行使的条件(终止履行):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行为;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等。(74)
追索权行使的原因:(1)汇票到期被拒付的,或者虽然付款人表示可以付款,但提出条件的,视为拒绝付款。(2)汇票未到期,但是被拒绝承兑的,被拒绝承兑的汇票必须是形式上符合票据法规定,不缺少必要的记载事项,以及持票人的票据身份没有缺陷等。(3)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4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在此情况下,持票人有两种选择:第一种是行使追索权,请求其他债务人履行汇票义务;第二种是放弃追索权,以汇票金额向破产清算组提出破产债权申报,意图从破产人处得到汇票金额的偿还。
汇票的概念: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的特征:(1)汇票是一种金钱证券,也是一种支付工具,为了保证使用可靠,在该票据上必须标明“汇票”字样,以使使用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了解这种支付工具。(2)汇票必须具有“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字样,以使这种支付工具在经济活动中有较高信用。
第四篇:经济法重点
一:经济法产生的原因?(1)市场缺陷的存在机制的被动性及滞后性(2)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大型组织的产生及其影响.越来越多的大型组织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主导性力量,导致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股东权利?
(1)1股东有上下限2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3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4出资转让受限5法定资本受限(2)1出席股东会会议权及对重大问题决策的表决权,讨论权2选举权,被选举权3红利分配权,向股东分配的一切公司盈余4剩余财产分配权,清算时,先清偿债务,剩余部分按比例分配给股东5查阅会议记录及财产报告权 6出资的优先购买权7出资转让时按章程程序的转让权
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法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股东权利?
(1)1股东人数的广泛性2公司股份的均等性3股份发行和转让的公开性,自由性4股东责任的有限性5经营的公开性6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及典型的资合公司
(2)1自益权与共益权,自益权为股东从公司取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共益权为股东参加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2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前者指只要有一股可行使的权利,后者指必须拥有一定限额的股份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
四:简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义务?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有: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五: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订立发起人协议 2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3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5发起人认购不低于法定数额35%的股份总数,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6缴纳股款和验资7召开创立大会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广义的合同是指任何确定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包括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等。狭义的合同指民事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特征:1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3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合同本身具有相对性。合同法基本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2公平、诚实信用原则3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4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合同法立法的目的:1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3促进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4有助于巩固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5有助于加强对外经济合作,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合同要约中关于实质性变更的法律规定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可撤销合同种类可撤销的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真意,经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可以消灭其效力的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撤销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1是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2是显失公平的合同;3是因欺诈成立的合同;4是因胁迫成立的合同;5是乘人之危订
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条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上市公司概念、条件、程序 上市公司定义 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
1、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股票面质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得不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无名合同与混合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合同、效力待命合同7主合同和从合同
八:效力待定合同?分类?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虽然已经尚未确定成立,但因不完全符合有关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 行为人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九:无效合同?分类?合同无效的情形
无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但因缺乏生效的要件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十:行政垄断的种类?
1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2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3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 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4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等
十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没有正当理由,有下列行为者:(1)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2)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3)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十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1仿冒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4虚假广告行为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6低价倾销行为7商业诽谤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在商品交易活动中,经营者为获得交易机会,特别是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收买客户的雇员或代理人,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是“回扣”
正当行为与不正当行为的区别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是违反法定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是有损于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种类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垄断协议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1固定或变更商品的价格2限制商品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4联合抵制交易5限制购买新技术
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产品质量法调整对象
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及处理质量争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度形式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国家监督、舆论监督社会团体监督、消费者用户监督
十三: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产品的内在质量负责2产品标识或者其包装上的标志应当符合要求 3产品包装应当符合要求4产品生产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5生产者应当负责包修包换包退 十四: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认真执行进货检验制度2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
3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4禁止性规定(1)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4)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十五:消费者权利
1安全保障权2知悉真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获取赔偿权6结社权7教育权 8受尊重权9监督权
十六:经营者义务
1遵守法定义务及约定义务2接受监督义务3保障安全义4提供信息义务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6出具单据或凭证的义务7质量保证义务8售后服务义务9不得单方面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10尊重人格义务
十七:责任归属?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 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储存,运输者的责任,销 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责任人追偿
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 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 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5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利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6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 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7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 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篇:经济法重点
第一章 企业法
1.企业是一个持续经营的组织。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2.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3.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①具有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②合伙人以书面合伙协议确定各方出资、分享利润和亏损分担等。③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④合伙属人合型企业
6.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企业既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有监督权
第二章 公司法
1.我国公司名称的组成部分:①公司的类别(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②公司注册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如XX省)。③公司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即公司的主要营业性质或范围。④商号,即公司相互区别的文字符号 例:江苏省云天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的章程:具有法定性、公开性、自觉性。其记载事项包括绝对必要事项、相对必要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公司章程变更必须办理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股东会决议,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中一般须记载的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公司经营范围、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清算组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4.有限责任公司
(一)设立的条件: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由5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②股东出资额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出资数额:注册资本的最低下限为人民币3万元;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中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出资缴纳期限: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的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二)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权力机构,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不执行业务。它不是公司的常设机构,但有权对公司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三)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通常每年举行一次或两次;临时会议是根据需要为解决临时性重要事项而召开的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四)股东会的议事规则:股东会的决议根据决议事项可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是对公司的一般事项所作的决议,一般采取资本多数决议,即拥有公司资本额一半以上的股东通过就形成了决议;而特别决议需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的事项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五)董事会:由3-13名董事组成。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六)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监事的任期为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同股份有限公司);各国一般规定董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特征:①最低资本额: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②出资期限:其股东应该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即实行法定资本制。③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法人可以。④股东连带责任 6.股份有限公司
(一)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对于募集设立,其股本分别由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认购股份数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三)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四)股份的转让: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五)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常会与股东临时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公司法》规定股东临时会在出现下列情形之后的2个月内召开:①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③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六)董事会:由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的成员为5-19人(有限责任公司为3-13人)。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章 破产法
1.债务人财产的构成部分:①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专项基金等)。②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③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担保债务数额部分的担保财产。④应当由债务人行使权利的其他财产权
2.债权人会议:是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它是在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集中体现全体债权人意志的一种临时性的组织形式,也是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讨论决定破产事宜的最高决策机构
3.和解: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仍有挽救希望,为避免其破产,由债务人和债权人相互间达成的解决债务问题的一揽子谅解协议,该协议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法律程序
4.财产分配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③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除非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5.取回权:是对于债务人占有管理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其所有权人从破产管理人处依法取回的请求权。取回权分为一般取回权和特殊取回权
6.别除权:是指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得到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指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
第四章 合同法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平等、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2.格式条款: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3.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①要约须由要约人向相对人作意思表示。一般而言,应向特定的人发出;但向不特定的人发出又不影响所希望的效果发生的,也可以成立要约。②要约内容必须具体和确定.“具体”指要约包括足以成立合同的各项基本条款;“确定”指要约条款是明确的,不是含糊的。③要约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即告成立
4.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有:①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包括强行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注意:违反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不包括在内)。②合同违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指社会公众的利益,包括社会公德、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优良风俗。③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④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缔约过失责任:指在缔约过程中,缔约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诚信原则,致使合同未能成立,并给对方造成损失而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形式: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③违反保密义务。在磋商阶段,由于缔约需要和相互依赖,一方极有可能获悉对方的商业秘密,当事人对此有保密义务。④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6.违约责任的免除情况:①法定免责条件:包括不可抗力、债权人过错和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②约定的免责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旨在排除或限制其未履行责任的条款,这一约定并非一定有效,且必须不违背法律、不损害公序良俗
7.定金的规定:根据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当事人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的,一方违约时,可以择一,不得并用
第六章 票据法
1.票据法上的当事人:①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受款人与付款人。②非基本当事人,如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付款人、预备付款人等
2.票据权利的种类:①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实践中人们常称此权利为主票据权利。②追索权,由于这一请求是在第一次请求未果后的再次请求,所以将其称为第二次请求权,是票据权利的再次行使
3.汇票须记载下列事项,否则汇票无效:①表明“汇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如果汇票上记载“交付货物后汇票照付”或“资金到达后付款”等字样的,该票据无效。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
4.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①汇票到期被拒付的,或者虽然付款人表示可以付款,但提出条件的,视为拒绝付款。②汇票未到期,但是被拒绝承兑的,被拒绝承兑的汇票必须是形式上符合票据法规定,不缺少必要的记载事项,以及持票人的票据身份没有缺陷等。③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④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在此种情况下,持票人有两种选择,第一种是行使追索权,请求其他债务人履行汇票义务;第二种是放弃追索权,以汇票金额向破产清算组提出破产债权申报,意图从破产人处得到汇票金额的偿还
第八章 保险法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2.投保人的义务:据实告知义务、缴付保险费义务、通知义务、止损义务
保险人的义务:解释、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义务、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密义务
3.代位求/追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的过错造成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如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了保险金,被保险人将对该第三者享有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
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法
1.我国著作权的取得采用的是自动取得制(其他还有标记取得制、注册取得制)2.几类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①职务作品,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一般由作者享有著作权,但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②合著作品,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对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③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④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者、翻译者、注释者、整理者享有,但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对于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作者有权单独使用该作品
3.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
著作人身权包括: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表权
4.邻接权:也称作品的传播者权,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邻接权具体包括: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权利,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权,电视台、广播电台的权利 5.商标注册原则:申请的单一原则(只能请求在同一类商品中的一种或数种商品上使用一个商标)、在先申请原则(准许最先提出申请的人注册)、优先权原则
6.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7.专利权的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8.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独占权、转让权、实施许可权、专利标记权
9.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的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第十二章 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产品:泛指一切经过人类劳动,能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并具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它可以是商品,也可以是非商品
2.产品质量:指产品本身符合人们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3.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①产品内在质量应当符合法定要求。②产品包装标识符合法定要求。③特殊产品的包装符合法定要求。④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
4.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①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②采取措施,保持产品质量。③销售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④不得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5.消费者:是指为了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6.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包括人身和财产安全 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单方所享有的自主权,是消费者权利的核心
公平交易权:指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消费者享有的其他权利:知悉真情权、依法求偿权、依法结社权—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获取知识权、获取尊重权、监督批评权)7.消费权益争议的损害责任承担者:①生产者、销售者。②展览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③提供服务者。④承受原企业权利义务的企业。⑤营业执照的持有人和使用人。⑥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
第十四章 劳动法
1.从1995年5月1日起,实行职工每周工作5天,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
2.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年休假:即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的一段连续休息日
4.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
5.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
6.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相互了解、确定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招聘条件或求职条件而约定的考察期
对试用期期限的规定:①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②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③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④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的限制性: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7.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是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⑦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动教养的事实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第二是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是经济性裁员。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或进行经济性裁员: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当延续劳动合同到“四期”(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届满为止。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章 税法综合
1.增值税的主要内容包括:①纳税主体。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分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②税率。我国增值税实行的是等级比例税率。包括四档:17%、13%、零税率、3% 2.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3.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的税率为20%,可减按10%执行
4.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有: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红利、股息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5.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体系。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6.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7.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②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④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⑤保险赔款。⑥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8.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有:①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②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③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