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西安市鞋类质量三包规定
新修订的《西安市鞋类质量三包规定》15日实施
买鞋时只看是否有三包规定,但是鞋子真的出了问题却不知道该找谁“主持公道”,这可能是多数市民遇到的头疼事。昨日,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市民公布了新修订的《西安市鞋类质量三包规定》,该规定将在3月15日正式实施。
3月2日,记者从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获悉,为解决《西安市鞋类质量三包规定》在施行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进一步完善《西安市鞋类质量三包规定》的各项条款,使之更加明确、合理、公正,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期召开了“《西安市鞋类质量三包规定》座谈会”,并对《西安市鞋类质量三包规定》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其中最主要的是在原有的七条款项上多加了一条,即第八条“本规定解释权属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据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工作人员介绍,原来的“三包规定”没有最后一条说明,很多市民买鞋时只看是否有“三包”,但是当鞋子真的出了问题,却不知道该找哪个单位投诉,更不知道找哪个单位检测鞋子的质量问题。而新修订后的“三包规定”则更清楚地提醒了市民,让大家有地方投诉。
下为新修订的《西安市鞋类质量三包规定》内容:
1、皮质鞋三包期为三个月。配皮鞋、童皮质鞋的三包期为二个月。非皮质鞋的三包期为一个月。
2、从购买之日起:一周内出现帮面裂浆、掉漆、开胶;15天覆膜皮鞋覆膜层裂开;一个月内出现鞋底、帮面断裂者给予退换。三个月内出现鞋底、内网跟、帮面、帮脚断裂、严重泛硝、前帮严重松面、主跟或包头严重变形者给予更换。
3、一个月内出现帮面裂浆、掉漆、明显变色(特殊皮除外)、鞋里磨破、鞋口开裂、围条断裂者,一次性作价处理;三个月内出现掉跟、断跟、开胶、开线、装饰件损坏或脱落、勾心太软或断裂、鞋内突出钉尖者给予免费修理,第二次出现开胶、开线者,修好后一次性作价处理。
4、符合更换条件不愿更换同品牌同号型,而要求退货者,收取折旧费;无同品牌同号型的给予退货。
5、每次本市修理不超过七天,外地修理不超过一个月,超过时间不能修好者给予退换。
6、折旧费自购买之日起,按原价每日0.4%计算;一次性作价处理者退原价的30%;一周内鞋里明显脱色者退原价的10%。
7、下列情况不实行三包:穿用或保管不当而损坏的;已标明“处理品”、“等外品”的;无购物凭证的;超过三包期限的;自行修理或拆动的。
8、本规定解释权属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二篇:鞋类三包规定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
1.三包期限,自购鞋之日起: A、包修:
1.全天然皮革(真皮)三个月。2.人造革面/布面二个月。B、包换:
一、未穿过之新鞋因以下质量问题,予以包换。1.左右脚不配双。2.鞋面和鞋底有明显的色差。
二、售出一个月内出现以下问题之鞋子,予以包换。
1.鞋面有严重退色者。2.正常使用而鞋面断裂。3.正常使用而鞋底断裂。C.包退:
1.属包换原因
(一)者,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退钱给消费者。
2.属包换原因
(二)者,若无同货号或同款式可换,以原价扣除每日0.5%之折旧费退钱给消费者。
3.在第一个月内两次修理无效者,可酌情按原价每日0.5%收取折旧费,予以退货。保养说明:
1.买合适的鞋子,否则鞋子容易变形且使脚受到伤害。2.定期清洁鞋子,用湿布轻拭,切勿用刷子猛刷。
3.鞋子若打湿,要塞报纸以维持鞋子之外观,并且让鞋子自然风干,避免日光直射或高温烤。4.鞋子应避免接触溶剂、酸、碱、油等易腐蚀物。5.维持两双以上可替换的鞋,让鞋子轮流休息
注:以下情况不属于三包退换范畴
“三包期”的计算是商品自出售之日起到顾客投诉之日止。另:属下列情形不实行三包
1、自行裁剪、修改、无法保持原样的商品,一律不予退换。
2、商品标上有洗涤、保养说明,而未按说明洗涤造成商品损伤的,不予退换。
A、消费者因穿着、保养不当(如雨天穿着或接触溶剂、碱、油等易腐蚀物)或人为破坏而导致鞋子破损者 B、已标明特价、拍卖“处理品”等外品 C、无发票“信用卡”及真实有关证明
D、超出“三包”期限和自行修理或拆动的 E、在质保期外。
具体三包细则
第一条: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120天。“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第二条:经营者销售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卡(或信誉卡)和销售凭证制度。出售商品时,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标明有瑕疵的处理品、等外品除外)。第三条
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
(一)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的;
(二)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第五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者修理。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第十条 更换后的鞋类,其“三包”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盖更换章并注明更换日期。
第六条:“三包”期内承担包修责任的,鞋类产地在省内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在省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营者应当在“三包”凭证上如实记录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维修所占时间、修理部位等情况。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每延误一日按商品发票价格2%的标准补偿消费者(补偿费最高不超过商品的发票价格),否则消费者可选择更换。鞋类商品的包修期应当扣除维修占用的时间,并按所扣时间顺延“三包”有效期。
第七条:对修理的商品,一定要确保修理质量。如要改变原工艺进行修理的,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
第八条:“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第九条: 对鞋类质量有争议需送有关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或鉴定的,检测或鉴定的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实行“三包”,经营者可收费修理。
1、销售时标明有质量瑕疵的“处理品”或“等外品”的;
2、有关销售等凭证与其商品不符或者涂改的;
3、法律法规规定免除“三包”责任的。
第三篇:鞋类三包法
鞋的“三包”期限规定:有约定的“三包”期限不得少于90日;没有约定期限的,不得少于180日。
一、“三包”期限:
皮鞋/皮面旅游鞋3个月;
非真皮面料鞋1个月;
以出售皮鞋/皮面旅游鞋的发票日期起计算。
二、“三包”内容:
(一)包退:
1.凡在一个月内出现断底、断跟、断面、断帮脚质量问题之一者:
2.凡属包换的质量总是而因故无法调换者。
(二)包换:
1.凡在周内胶粘皮鞋发生开胶(帮底结合处脱落或弹开长度2公分、深度0.5公分以上者)、皮鞋面子严重掉浆、泛硝、夹里严重脱色之一者,调换同类新鞋;
2.凡未经穿过新鞋不成双、鞋子大小或鞋内出现钉头之一者;
3.凡属“包修”的质量问题在一个月内同一部位连续两次修理无效者,可酌情按原售价第日0.5%收取折旧费予以调换;或者征得消费者同意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予以修复。
(三)包修:
1.凡在“三包”期内出现下列质量问题之一者,负责包修:
(1)断底;(2)断跟;(3)断面;(4)断帮脚;(5)帮底断线;(6)钉脚不平;(7)小跟面脱落;(8)帮底结合处开胶脱落或弹出长度2公分、深度0.5公分以下者:
2.凡在一个月出现“包修”范围所列质量问题(除小跟面脱落)之一者除修复外并酌情补偿原鞋售价10-15%。
三、“三包”实施:
1.凡明示等外品、处理品或消费者穿着保养不当(如:雨天穿着、水洗、碰酸、碱、油、触硬物等)致损者均不属“三包”范围。
2.“三包”凭证为本合格证和发票:“三包”期限以发票日期起计:“三包”实施按国家《产口质量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由经销者负责对消费者实行“三包”;确属生产者或供货者的责任,由经销者向生产者或供货者追偿。
3.各生产企业应在包装盒盒盖背面统一印制皮鞋穿着保养知识消费者指南。
北京市商业企业鞋类商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鞋类商品的经营管理,提高鞋类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规范市场流通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
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销鞋类商品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鞋类商品的质量管理制度,设置鞋类商品质量管理机构或配备质量管理人员,负责鞋类商品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
第四条 经营者选择确定供货方前,应当审核供货方经营资格,对供货方营业执照、注册商标证明、代理期限等审核并留存相关材料,必要时对供货方进行实地审核。
第五条 经营者进货时,应当要求供货方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书,商品质量检验报告。内容包括:鞋类商品的名称、厂名、厂址、规格、型号、质量检验合格证等相关资料;出口转内销及进口的鞋类商品,外包装必须有中文标识,并标明原产地(国家/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 鞋类商品的标识应当符合《皮鞋产品标识标准》DB11/095—1998(北京市地方标准),出售的鞋类商品标签上应标注商品名称、产地和规格型号。无厂名、厂址、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鞋类商品,经营者不准进货和销售,禁止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第七条 鞋类商品陈列要整齐美观,陈列设施要稳固、安全、清洁,与购物环境相协调。要提供与鞋类商品销售相适应的服务项目或条件,便于消费者挑选、试穿、购买。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鞋类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营业人员要掌握经营鞋类商品的基本知识,要热情、诚恳向消费者介绍有关鞋类商品的特性、穿着、保养,以及售后服务的有关事项等。
第九条 经营者销售的鞋类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鞋凭证(单据),承担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不得拒绝消费者对购鞋凭证(单据)的索求。
第十条 经营者销售的残次品、等外品应当不影响消费者的正常穿用,并在鞋包装盒、购鞋凭证(单据)和店堂告示上向消费者明示,不予明示的承担“三包”责任。
第十一条 鞋类商品依据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以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形式约定,“三包”期限不得少于90日;没有约定期限的,不得少于180日。
第十二条 鞋类商品的“三包”从售出时开具的购鞋凭证(单据)所标明的日期计算有效期限。经过修理的,扣除修理所占用时间,重新更换的,从更换之日重新计算期限。
第十三条 鞋类商品售出7日以内出现帮面裂、帮脚裂、严重泛硝、明显变色、脱色;鞋跟变形;前帮明显松面、涂层脱落或龟裂、帮面接触地面磨损;勾心软、断或松动;外底或内底裂、断或凹凸不平影响正常穿用等质量问题,经营者应当负责一次性原价退货,或由消费者选择决定修理、更换。
第十四条 鞋类商品售出7日以后15日以内,出现第十三条所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由消费者选择决定修理、退货。
第十五条 鞋类商品售出15日以后,在“三包”期限以内,出现第十三条所列的质量问题,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不易修复或不可修复的,或修复后影响穿着和美观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由消费者选择退货。
第十六条 在“三包”期限以内出现开胶、开线、鞋跟松动、掉跟、坏拉锁、露钉头等质量问题,经营者应当承担修理责任。
第十七条 鞋类商品因质量问题需要修理的,修理期限每次不得超过10日;送生产厂家或外埠修理的,修理期限每次不得超过20日;超过修理期限的,每日按购鞋金额的5%补偿消费者。经过修理的鞋类商品,应当在购鞋凭证(单据)上注明所修理的部位、日期。在“三包”期限内,修理两次后仍出现同样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第十八条 鞋类商品在“三包”期限内经过修理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实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额根据修理部位,兼顾购买时间,由双方按照购鞋金额的比例协商解决:装饰物,10-20%;开胶、开线、鞋跟松动、掉跟、坏拉锁、露钉头,20-30%;帮面裂、帮脚裂、严重泛硝、明显变色、脱色;鞋跟变形;前帮明显松面、涂层脱落或龟裂、帮面接触地面磨损;勾心软、断或松动;外底或内底裂、断或凹凸不平,30-50%.第十九条 鞋类商品在“三包”期限内更换的,因无同型号、规格,且消费者不愿调换其它型号、规格的,经营者应当负责原价退货。
第二十条 鞋类商品售出后,在10日内未经过穿着,不脏、不残、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消费者可持购鞋凭证(单据)选择决定更换或退货。
第二十一条 经营鞋类商品应当明示“三包”承诺的内容。购鞋凭证(单据)标明销售日期、品名全称、金额等有关内容。因正常穿着出现质量问题的鞋类商品,消费者可在“三包”有效期内,持购鞋凭证(单据)修理、更换、退货。
第二十二条 鞋类商品出现下列情况不实行“三包”:
(一)超过“三包”有效期限的;
(二)已标明残次品、等外品的;
(三)无购鞋凭证(单据)的;
(四)消费者自行修理的。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设置顾客投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受理消费者投诉,及时做好投诉记录,调查核实,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公正、合理地解决,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第二十四条 “三包”期限内出现鞋类商品质量问题,经营者应按照“谁销售、谁负责”和“先行负责”的原则办理。对不属于经营者责任的,依法向责任方或供货方追偿。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因鞋类商品质量出现争议需要检测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应当委托具有相关法定资质的专业质检机构检测鉴定。检测结果证明有质量问题的,检测费用由经营者承担;检测结果证明没有质量问题的,检测费用由消费者承担。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因鞋类商品“三包”责任出现争议时,消费者可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为鞋类商品经营管理行业规范的基本要求,鼓励经营者向消费者承诺的“三包”责任高于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商业流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和检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对鞋类产品质量加强监督管理,对制售假冒伪劣鞋类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商城鞋类三包
淘宝商城鞋类三包服务规范
第一条概述
参加本服务的淘宝网鞋类卖家,承诺在所出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向买家提供包退、包换、包修、赔付的服务。
其中质量问题是指:除侧帮缝线以外严重脱胶的、裂浆、裂面、裂帮、裂底、裂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等。
鞋类三包服务细则如下:
(一)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的,买家可在签收货物后的168小时内要求卖家提供承诺的包退、包换、包修、赔付服务中的任意一种。买家签收时间以物流网站或系统内记录的签收时间为准。若签收时间仅显示日期的,时间自该日后的第二天零时起算。买家要求退货时,卖家应当一次性退回买家实际支付金额和退货邮费金额;买家要求换货时,卖家应当免费为买家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买家要求维修时,卖家需要承担因维修产生的所有邮费;买家要求赔付时,赔付金额按照实际成交的商品价格的10%计算。
(二)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的,买家可在签收货物后的360小时内要求卖家提供承诺的包换、包修、赔付服务中的任意一种。买家要求换货时,卖家应当免费为买家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的,买家可以要求退货,并且一次性退回买家实际支付金额和退货邮费金额;买家要求维修时,卖家需要承担因维修产生的所有邮费;买家要求赔付时,赔付金额按照实际成交的商品价格的10%计算。
(三)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的,且价格在50元到99元的,买家可在签收货物后的720小时内;价格在100元到299元的,买家可在签收货物后的2160小时内;价格在300元及以上的,买家可在签收货物后2880小时内,向卖家要求提供维修服务或赔付服务中的任意一种。买家要求维修时,卖家需承担因维修产生的所有邮费;买家要求补偿时,补偿金额按照实际成交的商品价格的10%计算。
(四)换货之后的商品,卖家承诺包退、包换、包修、赔付的时间从买家签收换得的商品之后重新计算。商品经一次维修后仍然不能使用的,买家可在卖家承诺时间内要求退货、换货、赔付服务中的任意一种。商品经一次换货后仍然不能使用的,买家可在卖家承诺时间内要求退货。
(五)在“鞋类三包”期内,卖家拒绝提供以上服务的,买家可以向淘宝发起投诉。淘宝将依据卖家的承诺要求其提供包退、包换、包修、赔付的服务;若卖家拒不履行,淘宝将根据“消费者保障服务之商品如实描述服务”条例对买家进行赔付,并且对卖家进行“未履行承诺之服务”的处罚。
第二条 卖家和加入该服务的商品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卖家加入“消费者保障服务之商品如实描述服务”;
(二)若卖家被强制退出本服务,需要在被强制退出本服务一个月以上,方可申请;
(三)商品属于“女鞋”类目;
第三条 卖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的,将被强制退出“鞋类三包”服务:
(一)不再符合加入条件的要求;
(二)卖家在一个月内被买家投诉未履行“鞋类三包”服务并且被认定成立6次及以上的;
(三)卖家被认定有“未履行承诺之服务”的行为的。
第五篇:质量三包承诺书
三包服务承诺书
感谢您相信并购买我司产品!
本公司产品三包服务体系承诺如下: 1.安徽百爱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对广大消费者实行三包服务,三包期限为产品
售出之日起1个月内。
2.三包期内若出现质量问题的,均由本公司负责免费维修,不能维修的由本公
司给予调换。
3.三包期内的零件三包标准如下表所示: 4.服务热线电话:0564-8915920 5.“三站式”服务形式,即:驻点式服务、守候式服务、巡回式服务。6.省内24小时内作出服务回应并服务到位,省外48小时内作出服务回应并服
务到位。
7.如果您购买的本产品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本公司有权不按照“三包服务” 条款的内容提供免费服务,您可以选择有偿服务: ? ? ? ? ? ? 超出三包有效期的; 未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维护、保管而导致的故障或损坏; 无有效三包凭证及购买凭证; 擅自涂改三包凭证及三包凭证上的信息与商品实物不相符合; 其他非产品设计、技术、制造、质量等问题而导致的故障或损坏; 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故障或损坏; 三包凭证是您获得服务的重要凭证,请妥善保管并在每次接受服务时务必携带。如您不能出示有效三包凭证,则不在免费服务范围内。8.您在办理退货时,若出现无有效三包凭证或三包凭证私自涂改、产品有明显的外伤或划痕、附件不齐等情况,则该产品不在退货范围内。
本服务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安徽百爱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安徽百爱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2010年元月篇二:三包承诺书
三包承诺书
我公司履行的宗旨是:迅速有效、公平公正地满足客户需求,更好的维护企业信誉,促进产品质量的稳定和提高,用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为顾客提供更好的服务。
天隆中旺化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是以生产、销售三面翻系列产品及施工为主的企业。本企业拥有雄厚的技术力量,配备具有多年生产施工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本企业产品始终以最好质量、最经济价格、最优质的服务面向市场。
质量保证:
1、供应酚醛保温板都符合gb/t20974-2007《绝热用硬质酚醛泡沫制品(pf)》标准。
2、供应货物经使用方确认供应后,其产品不作随意更换。
3、我方认可使用方对货物验收的制度,并在对供应货物进行验收时,严格遵守使用方的货物验收制度。
4、对未通过验收的货物,保证在使用方规定时间内补充合格货物。
5、对通过验收的货物,在使用方投入使用之前,出现相关证照不全、品牌不符及质量问题的,保证无条件退货,并在使用方规定时间内补充合格的货物。
6、因我方供应货物的质量问题,对使用方造成了不良影响的,我方愿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7、我公司生产的酚醛系列产品已通过iso9001和ukas质量体系认
证,并被相关部门评为“质量aaa级”产品、“国家工程建筑质量达标产品”,公司2011年获得“质量信得过优秀示范单位”、“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保质’‘争优’诚信创建企业”等荣誉称号。售后服务细则 1)产品“三包”规定:我公司产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三包”相关规定。如有问题拨打本公司售后服务电话给予调换解决; a.产品质量达不到gb/t20974-2007《绝热用硬质酚醛泡沫制品(pf)》标准。
b.酚醛板包装不齐全或外观不整。c.供货时不带相关检查报告、合格证、资质的。2)下列情况不属于“三包”范围 a.产品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坏(雷击、火灾、地震等)b.产品由于运输、保管、装卸、使用等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 企业与诚信同行,品质为伴,推出全程、全质、全满的“三全服务”,将传统的服务概念推介、延伸到生产、营销和售后服务的这一系列环节中,时刻为顾客着想,提供“三包服务”。
售后电话:0316-5780777 廊坊天隆中旺化工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2012年5月21日篇三:产品质量承诺书范本
产品质量承诺
致:xxxxxx
● 我公司在本次投标中所投的所有产品均严格严格按照国家三包标准执行,严格按照厂家提供质保期进行质保。
● 对本次项目所采购的货物如因质量问题,“三包”承诺如下:①七日内免费退货;②八至十五日免费换货;③整机一年内维修两次以上仍不能正常使用免费更换。● 在产品的质量保证期内,我方对产品的质量负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产品过质量保证期以后,产品出现故障需更换配件,我公司只收配件工本费,免收人工费。
●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及合同认真履行我们的责任和义务。
● 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均为厂家正规渠道全新原装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 对本次采购项目中交换机、服务器、vpn等设备提供三年质保、邮件服务器软件提供三年免费升级服务;提供三年免费上门维护服务和技术支持;提供代用机和备品备件服务。
技术支持热线:
技术支持与咨询 服务监督电话:
特此承诺!
投标单位名称:
投标单位授权代表姓名:
日 期:篇四:质量保证承诺书
质量保证承诺书
——“一切为了用户,一切源于创新!”
2、我公司销售的产品严格按照国内相关标准设计、制造、验收,客户可根据gt/t12238、jb/t8527、gb/t12234、gb/t12235、gb/t7352等相关标准设计监督。
3、我公司保证按合同和技术协议配套供货,保证按期、按质、按量交货,并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公司将为用户提供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
4、我公司销售的产品在全过程严格按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控制,实行可追溯控制。产品百分之百按照gt/t13927、jb/t9092、api1598、jb/t3595、zbj16006等标准试压,达到标准规定要求后方可出厂。
5、我公司具备为国家重点工程项目配套供货的能力,保证按时、按质、按量供货。根据工程进度要求,公司将派专业技术服务工程师到现场指导安装、调试,直到设备正常运行。
6、我公司严格按合同和相关标准规定的要求组织生产,确保阀门材质、配套、工艺、技术正确,性能可靠。加工制造和检验过程中,做好原始记录,确保产品质量处于受控状态;严格把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关,合格产品由专检人员签发产品合格证,做到不合格产品绝不出厂;积极配合项目监理驻厂监造,严格按照技术协议和国家相关标准监造,由监理工程师签署监造意见,验收合格后方可出厂。
7、我公司具有强大的研发队伍,可根据用户技术要求另行设计、制造,保证提供的产品能满足现场工况需要,更好地服务项目工程。
8、我公司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接到客户电话或传真后保证在两个小时内作出答复。需售后服务工程师到现场修复的,保证省内24小时、省外48小时内售后服务工程师抵达现场处理问题,直到设备正常运行。
售后服务热线:800-8575-018 长沙售后服务热线:0731-85540226 浙江盾运实业有限公司 长沙销售处 2013年5月11日
技术和报价说明
铜四通外丝材质为58-3a标准铜锻压生产,管件色泽均匀,锐角倒钝,无裂纹和凹凸不平,铸件无气孔、夹渣、砂眼、型号、规格、代号标注清晰,螺纹无断扣、压伤、毛刺。
外丝电磁阀2w-160-15按gb/t7352标准生产,阀体材质为铜棒58-3a标准铜锻压生产,阀门寿命为开关十万次。
以上两种产品模具费各为贰仟元整,达到叁仟个数量即可返还。
交货期为合同生效日起二十天内。产品报价: 2w-160-15外丝常闭式电磁阀,单价为58.50元/个; 铜外丝四通dn15,单价为29.50元/个;
铜垫片dn15,单价为2.20元/个(对边为3cm,厚度为4mm)。注:以上报价均为含税价。
浙江盾运实业有限公司 长沙销售处 2013年5月11日篇五:产品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书
产品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书
致:公司
1.我公司产品均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执行三包,电动执行器类产品质保期为十二个月。2.对贵公司所采购的货物如因质量问题,“三包”承诺如下:①免费安装调试; ②免费技术改造定制; 3.在产品的质量保证期内,我方对产品的质量负责,产品超过质量保证期以后,产品出现故障需要维护,我公司负责维护修理,并酌收配件工本费。4.若用户对我公司的产品质量投诉,我方将在半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视情况需要,公司相关服务人员将及时到达现场处理。5.我公司负责向用户提供产品相关的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