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竹府发
竹府发〔2009〕25号
大竹县人民政府
印发《大竹县农房规划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大竹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村民
个人建房实施办法》(试行)和《大竹县农村居民
集中居住点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大竹县农房规划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大竹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村民个人建房实施办法》(试行)和《大竹县农村居民集中居住点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大竹县农房规划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农房规划建设,加快城乡建设统筹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房是指我县范围内(不含县城城市规划区)农村居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联建、统建的住房和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房建设的申请条件
1.房屋垮塌无其他居住场所的;
2.人均居住面积少于20m2的;
3.经鉴定原住房属于D级危房或因地质灾害需搬迁的(乡镇规划区外的须改善住房条件的),且无其他居住场所的,对异地选址的原宅基地必须退还复耕;
第四条乡、镇规划区内的农房建设规范
乡、镇规划区内的农房建设必须按场镇规划进行建设,严格审批把关,原则上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建筑楼层控制在四楼一底,(乡、镇规划区内单体建设建筑楼层控制在二楼一底),建筑用地控制在60m2/户,建筑面积3人/户(3人以下按3人计算),修建120m2;4人/户,修建180m2;5人及5人以上的,修建220m2。
第五条乡、镇规划区外农房建设规范。规划区外的农房建设用地面积每人按20—30m2计算(3人以下按3人计算,5人以上按5人计算),建筑楼层原则控制在一楼一底。
有村庄规划或居民点规划的按规划执行。
无村庄规划和农村集中居民点规划的,其选址条件如下:
1.严格禁止在公路两侧夹道新建农房。对在公路两侧选址建房的,必须距高速公路两侧封闭区外水平距离200米外,距国道、省道、县道两侧水沟外边缘分别为100米外,距乡道、村道两侧水沟边缘分别为50米、20米外。
2.距河道防洪堤防后坡脚(无堤防的以有记载的历史水位线外缘)水平距离15米外。
3.距中小型水库正常水位线边缘水平距离分别为300米、100米外(饮用水源按《大竹县饮用水源保护条例》规定执行)。
4.距输气管线中心两侧20米外,距气井井口位置中心直径水平距离500米外。
5.电力线、通信线垂直方向不得建房。水平距离距10千伏以下、35至110千伏、154至330千伏、500千伏电力线水平距离分别为10米、20米、30米、40米外;距通信架空线、直埋线水平距离分别为10米外。
6.距离加油站、加气站以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厂房、仓库水平距离100米外。
7.避让地质灾害易发区。
8.避免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第六条农房建设的审批权限
1.县规划建设局对建制镇规划区内农房的建设手续进行审批;
2.建制镇人民政府对镇规划区外的农房建设进行审批。
3.各乡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农房建设进行审批(属县城城市规划区的除外)。
4.县国土资源局对全县所有农房的建设用土进行审批(除县城规划区外的原基原面积改建农房并符合规划的,仍用原用地手续,不再报批)。
5.对涉河库、公路、电力线路、天然气管线、通信线路的农房建设,审批单位要分别书面征求水务、路政、电力公司(大竹供电局)、大竹采输作业区(天然气公司)、电信、移动、联通、长线局等主管单位的意见,并实行并联审批。
第七条农房建设的审批程序
1.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农村居民由所在地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公示后出具书面证明。
2.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持建房证明、建房申请表、身份证、户口薄到镇规划建设办公室、镇人民政府审核加注意见后向规划建设局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持以上资料和用地申请表向当地国土资源所、镇人民政府审核加注意见后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核发用地审批手续,再向县规划建设局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3.乡规划区内和规划区外、镇规划区外的农村居民个人建房持建房证明、建房申请表、身份证、户口薄,并经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国土资源所、乡镇规划建设办公室现场踏勘后,在申报表中分别加注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持以上资料和用地申请表向当地国土资源所、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加注意见后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核发用地审批手续。
第八条农房建设的设计。农房建设设计要坚持经济、适用、安全、美观的原则,必须使用县规划建设局统一设计的图集或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对聘请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必须报县规划建设局进行审查。
第九条农房建设的行政管理
1.乡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所有农房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县城城市规划区内的除外)。
2.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规划区内未依法审批的农房建设和镇规划区外所有农房的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3.县规划建设局负责对建制镇规划区内依法审批的农房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4.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全县的农房用地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农房建设的质量和施工管理
1.规划区内的农房建设必须聘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建筑楼层在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理,并到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2.乡镇规划区外的农民建房必须请有资质证的工匠进行施工。
3.承建个人或单位必须持有经年审合格的《四川省村镇建筑工匠资质等级证书》或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在规定的范围内承揽农房建设工程,并签订农房承建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对农房建设质量负责。施工单位或工匠必须遵守农房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按图施工,确保外观造型、色彩与图集保持一致。
4.农房建设材料必须使用合格建筑材料和构配件,以确保农房质量和施工安全。第十一条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查处
1.违法用地的查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擅自占用耕地建房,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异地新建原宅基地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并处30元/m2以下罚款。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违法建设的查处。
(1)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农房建设,凡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限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拆除。
(2)乡规划区内、村庄规划区内和规划区外(含建制镇镇规划区外)的农房建设,凡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凡违反本实施意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法违法违纪行政处分规定》(省政府令第230号)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大府发[定稿]
大德乡人民政府
关于2012创建模范信用镇、村、农户的通知
各村委会(场、站)、乡农村信用社:
为深入、持久地开展信用工程创建工作,不断打造良好地方金融生态环境,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的意见》(广府发【2010】24号)、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旺苍县创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示范县”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旺府办函【2009】60号)、《关于印发旺苍县模范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农户和诚信中小企业创建考核办法的通知》(旺府办函【2010】125号)等文件精神,按照联社创建规划,现将2012创建模范信用乡(镇)、村、农户的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
我乡成立以乡长姚帮林为组长,程正军为副组长,陈映平、方勇、张国建、马江水、马开树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认真按照创建目标,严格按照创建条件,对农户、村组、乡(镇)进行评分,并积极申报,按时完成创建目标。
二、创建目标。
将辖内的燎原村、星火村、增产村、爱国村创建为信用村,将大德乡创建为信用乡镇。
三、工作措施。
1、加大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工作,提高资产质量,将不良贷款控制在比例之内,落实责任,多策并举,加大清收。
2、严格农户评级授信工作。按照《旺苍县农村信用联社关于转发<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旺信联发{2009}286号)文件要求,坚持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严格在授信额度内发放贷款。
3、严格条件,逐步开展信用社区、信用企业创建工作。按照联社的要求,对农户全面建档、评级、授信的基础上,还要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城镇个人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信联发{2007}122号)文件要求,对服务区域内的城镇居民、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员工全面开展评级授信工作,全面掌握辖区内
城镇居民家庭基本信息资料和资金需求情况,做好城镇居民贷款前期基础性工作,主动积极搞好信用社区创建工作,及时、快速为服务范围内的城镇居民提供各种信贷服务。
4、按照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旺苍县模范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农户和中小企业创建考核办法的通知》文件的要求和标准,积极、主动开展创建工作,在10月底前达到创建目标,搞好自查初级和申报复查验收工作,努力完成全年创建目标任务。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第三篇:府发
府发[2008]7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建设西部商贸中心和现代服务业基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精神,现就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有关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推进现代服务业重点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建设,重点发展总部经济、旅游产业、服务外包、科技商务、文化创意、物流配送、市场园区和特色街区等集聚区。优先安排集聚区内市政工程、公共交通配套设施建设。
二、加快编制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集聚区内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产业化项目建立规划审批“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三、集聚区内金融、文化创意、商务服务(含会展、服务外包、总部经济等)、信息服务、市场园区、教育培训等生产性服务业的新建特别重大项目(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下同)用地,且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按以下原则供地:旧城改造项目参照土地拆迁整理成本挂牌出让;其它区域项目参照工业用地政策实施。
四、服务业新建项目选址必须遵循《成都市服务业发展规划(2008-2012)》。市发改委根据市政府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服务业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和建设进度,统筹安排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服务业新建重大项目用地,实施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动态管理。
五、集聚区外符合规划新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且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商务楼宇,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项目建设用地可按本意见第三条规定执行。
六、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新建特别重大项目(不含住宅建设部分),或从市外新引进的企业法人机构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重大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60%收取。
七、2008年1月后新开工服务业特别重大项目,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在项目开工后第一个建设内完成投资额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或在前两个建设内累计完成投资额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65%;或在第三个建设内完成了项目剩余投资,按项目在本意见有效期内实际完成投资额(扣除土地费)的5‰分奖励项目业主。在建项目依据专业审计机构的工程量审计报告给予奖励;竣工项目依据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给予奖励。
八、新竣工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且不分割出售产权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市场园区和商务楼宇,自开业经营之日起,自营和物业租赁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在本意见有效期内由同级政府给予50%奖励。
九、统规统建、只租不售,且年实际纳税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总部集聚区,从市外新引进入驻的企业法人机构上交税收的地方实得部分,在本意见有效期内由同级政府按50%奖励投资建设业主。
十、从市外新引进年实现上缴税收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法人机构,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50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在本意见有效期内按每月8元人民币/平方米给予补贴。购置和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享受补贴的面积,每个企业不超过2000平方米。享受补贴的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十一、支持中心城区服务业结构调整(以下简称“中调”)。积极支持“中调”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地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在依法履行相关改建施工报建手续时,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鼓励“中调”区域内的传统批发市场等改造重建,原土地使用权人实施的原址改造或重建且不分割出售产权的服务业特别重大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按60%收取;项目改变原土地使用条件(含增加容积率)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按改变前后土地使用条件评估价差额的60%收取。
十二、支持中心城区市场搬迁。对按规划和时限要求,整体外迁到新建市场园区的中心城区商品市场经营商家(含个体工商户),从迁入营业之日起,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在本意见策有效期内由同级政府按80%奖励搬迁商家。
十三、支持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新上市(含境内和境外)融资成功的服务业企业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奖励。产权分割出售面积不超过20%的商务楼宇,其入驻企业年实际缴纳税收总额首次突破1亿元人民币的,给予项目业主100万元人民币奖励。根据销售额、税收、就业等综合贡献率对餐饮、批发、零售、再生资源回收等大企业大集团进行表彰奖励。
十四、支持服务业协会建设。支持我市服务业重点领域组建有代表性的行业协会,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标准制订、行业统计监测、职业教育培训和对外合作交流活动,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成果”机制。
十五、支持扩大节会消费。整合资源创新机制,发挥节会引导和拉动消费的作用,全力办好成都购物节和中国(成都)国际美食旅游节。对我市及各区(市)县和行业协会发挥本地文化旅游资源优势,举办扩大消费的品牌节会,给予承办单位奖励支持。
十六、支持扩大农村消费。大型商贸连锁经营企业在我市乡镇、农村新型社区设立直营店的并验收合格,按新增直营店每个1万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奖励。投资新建农村商贸综合服务中心并经验收合格的,每个给予30万元人民币奖励。
十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止。凡执行本意见有关规定的项目、企业需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
十八、各区(市)县政府应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纳入本地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规模。本意见涉及税收地方留成奖励部分,市与各区(市)县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
十九、本意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意见未涉及的服务业其它领域,按各领域既定的专项政策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四篇:农府发
农府发[2009]16号 农安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
发稿:2009-8-25 11:31 作者:农安信息港 来源:农安信息港【字号:大 中 小】
农府发[2009]16号
农安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确保其良性运行,依据国家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省发改委和省水利厅《吉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全部资产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占为己有、变卖、出租或转让。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工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运行管理单位是工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是县水利局。县水利局所设农安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处是具体负责工程维修养护单位。乡镇水管站是协调监督单位。
第二章 供水管理站的管理
第四条 供水管理站要成立供水管理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小组成员由村委会推举、村民认可的办法产生,并选一名具备管理条件的人做管理者,专门负责管理站的日常管理,确保正常供水。
第五条 供水管理站周围50米内不允许有厕所、猪圈、鸡舍、粪坑等污染源。主管部门和运行管理单位要负责划定管护范围,防止污染。
第六条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必须保证管理房、机电设备、管网、水井等资产完好无损,保持正常运行状态。
第三章 供水管理者的管理
第七条 对确定的管理者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要持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证上岗,并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如发现有传染病,应立即离岗治疗。非管理者禁止进入供水设备间。
第八条 农村安全饮水管理者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允许未成年人和年老体弱的人看管操作供水设备。供水设备必须由管理者本人操作,违反本规定造成一切后果由被指定的管理者负全部责任。
第九条 农村安全饮水管理者要接受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处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不接受培训指导、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及管理不善的管理者,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处可向运行管理单位提出建议更换。因违规操作造成设备损坏和经济损失的,由管理者负全部责任。
第十条 农村安全饮水管理处要按规定保证农户供水时间,不得擅自停水、拖延供水时间和减少供水量。因特殊情况或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农户。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私自抬高收费标准,更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
第十二条 管理人员要负责井房周围环境卫生监管,保持环境清洁,防止污染水源。
第四章 运行费用的管理
第十三条 维修养护费用的具体分担办法是:供水滤料再生、水泵、电控等设备的维修和更换,由管理处负责。管网损坏的,由村屯负责挖掘和回填土方,由管理处负责购材料焊接。用水农户室内管件及设施损坏的,由用水农户自行维修。运行期间发生人为损坏的,维修费用由运行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四条 合理确定水费价格。水费价格构成包括电费、正常养护费、冬季取暖费、管理者工资等供水费用。价格产生办法,由乡镇组织村组根据实际供水费用测算,经民主讨论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 供水电费价格要严格按照省发改委、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用水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字[2006]889号)要求,依据县物价局核定的价格执行,不得擅自抬高电费价格。
第十六条 水费收缴的标准要公开、收支帐簿要公开,自觉地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工程设备运行的管理
第十七条 对运行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做出处理。对设备或管网出现故障的,能自行维修的运行管理单位要在4小时内处理完毕。需管理处维修的,要在4小时内报告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处。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处接报告后,无特殊情况,一般要在12小时内到现场维修处理。第十八条 原则上连续停水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周。超出的,乡镇主管领导要及时向县政府做出书面报告。同时,按维修责任范围由责任方及时向县政府说明情况,并承诺设备恢复
供水运行的时间。对报告不及时、处理不利,造成后果影响严重的,县政府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九条 供水管理站要制定运行管理制度。发现私拉乱接输水管道及违规操作的,要按规定由屯供水管理小组负责处理。严重违规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相关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条 乡镇作为主管部门,乡镇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乡镇主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乡镇党委书记每季度至少要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工作。主管领导每月至少要走访一次供水村屯,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有供水屯的村党总支书记要全面掌握供水运行情况。乡镇要对供水管理人员实行工资挂钩,发现问题视其情节扣发工资。第二十一条 县水利局作为县水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指导监督工作。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处具体负责监督检查设备管网的运行情况,负责设备、零部件的登记建档及设备检修、供水滤料的再生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农村安全饮水主管部门要定期向县卫生、环保等部门提出水质检测申请。县卫生、环保等部门要按规定及时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要按计划及时向农村安全饮水管理处拨付维修管护费用,保证所需资金足额到位。
第二十四条 县电业部门要按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电费,并按管理范围及时维修线路及相关设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农安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农府发[2007]54号)同时作废,在此前所有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二○○九年七月六日
第五篇:竹
竹
一、教学目标
1.通过欣赏图片或实景观察,让学生初步认识竹子,学习水墨竹子的画法并尝试制作有关竹子的手工作品。
2.在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审美能力和动手能力,提高其人文素养。
3.让学生感受竹秀丽、挺拔的自然美,培养其赏竹及热爱自然的情趣,体验竹带给人的美感,初步领会传统文化中植物人格化的内涵。
二、重点、难点
重点:了解传统的竹文化,认识竹的情操和美德的寓意。难点:用水墨的方式表现竹,用竹子制作工艺品,掌握构图方法。
三、教学设计
第一课时 课前准备
(学生)收集有关竹子的诗句、成语、谚语以及描写竹子的文章,毛笔(大白云和狼毫各一支)、生宣纸(或高丽纸)、毛毡或报纸(做垫纸用)、调色盘、墨汁。
(教师)表现竹的有关美术作品或图片、视频资料、音乐。教学过程 1.认识竹子。
出示有关竹子的录像或图片,介绍竹子的生长特点、生长习性及竹子的造型特点。
2.欣赏竹子。
(1)展示、欣赏课本中画竹的作品,请学生谈谈感受并讨论介绍有关竹子的诗句、成语、谚语以及描写竹子的文章。
(2)教师介绍郑板桥与竹子的逸闻趣事,指出竹子的象征意义。(3)出示有关画竹的课件,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4)了解中国古代画竹是有一定象征意义的,表示作者希望学习竹子虚心有节的品质。
3.竹子画法。学生分组讨论画竹子(竹竿、竹叶)的过程。4.尝试画竹。
鼓励学生运用水墨形式表现竹子。5.展示评价。学生互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