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深圳合同纠纷律师:订单是合同吗?
深圳合同纠纷律师:订单是合同吗?
案情简介:
2010年8月,在深圳市一年一度的塑料产品展销订货会期间,深圳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料制品公司)的工作人员将一份已事先拟好、且已加盖本公司印章的《订单》交给展销会组委会的订货部门,并要求其协助联系卖方。该订单注明:购买某型号的塑料500斤,价格为8.8万元,质量要求按国家最新标准执行,交货方式为卖方送货,运费由卖方承担,付款时间及方式为买方收货验收合格后10日内银行转账付款。四川省某塑料加工厂(以下简称塑料加工厂)从组委会获得订单,发现正是自己所生产的产品,且订单的购买条件也能接受,遂于8月28日在该订单上加盖了本厂合同专用章。9月10日,塑料加工厂按照订单的要求把约定型号塑料品送到塑料制品公司,却被拒收。塑料制品公司的拒收理由是:本公司向组委会提交订单只是想了解一下展销会的供货情况,即作市场调查,而不是要签订合同。如果有卖方向本公司供货,则要经进一步磋商以后再签订供货合同。塑料加工厂交货不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塑料制品公司履行合同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评析:本案的焦点在于合同是否成立,即塑料制品公司发出的订单是否构成要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要约具有以下法律性质: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明确具体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是特定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至于相对人是特定的还是不特定的,不影响要约的成立。一般的交易行为,由一个要约人向某一个具体的对象发出签订合同的意向,这种情况下要约的指向是特定的。要约指向不特定对象的典型事例就是商场的销售行为,商场对陈列的商品标明价格出售,就是对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
3、要约的内容必须标明合同的主要条款。因为要约一经当事人承诺,合同即成立,所以要约中必须包含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以便于相对人决定是否做出承诺。反之,如果要约的内容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相对人就难以做出承诺,或者即使做出承诺,由于双方之间达成的一致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某些合同可能不需要订明某些条款,但只要对方能够履行,就应认定为主要条款齐备。深圳合同纠纷律师团队马成律师团讲法:
以要约的上述要件来评判本案中塑料制品公司发出的订单,则该订单显然就是一个要约,而不是所谓的“市场调查表”。一方面,这份订单是由塑料制品公司加盖本公司印章后交到展销会组委会的,说明订单内容是塑料制品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另一方面,订单载明了合同的标的、型号、价格、数量、质量标准、交货方式、付款方式等内容,表明受要约人只要接受即可成交并可履行,足以构成一份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塑料制品公司在向组委会提交订单的时候,虽然没有特定的指向,但其目的是明确的,就是委托组委会以此条件寻求具体的卖方。这就意味着,只要组委会联系到接受其订单条件的卖方,塑料制品公司就要受订单条件的约束。也就是说,塑料制品公司通过展销会组委会发出的订单即是提出了签订合同的要约,塑料加工厂全部接受订单的条件并在订单上盖章,即是对该要约的承诺。《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双方的买卖合同在塑料加工厂盖章之时即已成立。
判决结果:
本案塑料制品公司与塑料加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塑料制品公司拒收约定型号塑料品的行为是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收货付款,并赔偿塑料加工厂因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篇:深圳借款合同律师
深圳借款合同律师
深圳借款合同律师:欧辉律师
深圳借款合同纠纷律师:***
深圳借款合同纠纷律师: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法庭对面
借款协议
甲方(出借方):
乙方(借款方):
丙方(担保方):
乙方因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_万元整,应乙方的申请和委托,丙方对该借款为乙方向甲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各方平等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供各方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的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__万元整,(小写金额)¥: __万元;
二、借款期限
乙方向甲方借款的期限为 个月,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际借款期限以乙方向甲方出具借据之日起为起算点。
三、借款利率
乙方向甲方借款的月利率为 %,乙方在借款期限内应向甲方支付的利息合计为人民币(大写)__万元整。
四、借款用途
乙方向甲方借款的用途为,乙方必须保证专款专款用,否则甲方有权提前要求乙方还款。
五、保证和陈述
乙方和丙方保证其向甲方所作之一切陈述、说明或保证、承诺及向甲方出示、移交之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虚构、伪造、隐瞒、遗漏等不实之处,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为其提供借款,或有权提前要求乙方还款。
六、借款担保
丙方愿意为乙方向甲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借款期限届满之日两年,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所有费用。
七、财务监督检查
为确保甲方的资金安全,在乙方未归还甲方借款前,乙方保证甲方随时有权对乙方的财务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如甲方发现乙方的财务状况恶化或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情形,甲方有权提前要求乙方还款。
八、保密条款
各方承诺对本协议内容保密,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拾万元,但在法律要求或甲方为实现债权的情况下,协议方可以披露上述信息。
九、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每逾期一天,应按欠款金额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如乙方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则乙方应承但甲方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各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有效期限
本协议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乙方或丙方向甲方清偿完毕之日止。
十二、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4、合同签订地: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
年 月 日
第三篇:合同律师关于合同纠纷风险的规避介绍
合同律师关于合同纠纷风险的规避介绍
北京经济合同领域的资深律师,黄继保律师(咨询电话***)专业办理合同纠纷案件,创建了北京众诚合同律师咨询网(http://),是北京合同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法律硕士,资深专家型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从事律师工作十多年,专业研究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事务,办理过多起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包括追索清欠债务,合同违约、合同欺诈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技术开发、合作、转让等服务合同纠纷,房地产买卖纠纷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公司事务相关法律顾问业务。
黄律师服务宗旨: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切实维护你的利益。
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合同订立前的法律风险防范?
合同的达成往往需要经历交易双方的多轮谈判,特别是内容重大、结构复杂的合同。双方在讨价还价中会不断调整各自的最大利益和退让底线,因此,在谈判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避免使不合自己利益初衷的意思表示产生法律约束力。如果发出条件的目的只是想探询对方是否有合作的意愿,则应斟酌词句,避免使其成为要约,因为,要约不得任意变更和撤销,对方一旦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中的内容便成为要约人在合同项下的义务,若不履行,即构成违约。因此,若没有一经对方接受便受法律约束的意图,则应将发盘作成要约邀请,在发盘函件中明确提示“此件仅为要约邀请,不具法律约束力”等字样;如果发出条
件的目的是想严格按照发出条件成立合同并履行的话,则应在发盘函件中明确提示“此要约不得更改,一经更改,要约失效”等字样,因为,法律规定,承诺方对要约进行非实质性更改,要约仍然有效,合同成立,合同内容以承诺方的承诺为准,此时,若没有要约上的特别声明,要约人就很有可能要受到不完全符合自己本意的合同的约束了。
此外,如果承诺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承诺超期到达,而要约人不愿就此超期到达的承诺接受法律约束的话,要约人应及时通知承诺人承诺因超期而无效,否则根据法律规定,要约人仍要就超期到达的承诺接受束缚。
关于承诺,也应慎重,因为承诺一经做出,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承诺人对要约的条件不满意,则不要轻易做出认同的表示,也不要履行与要约相关的任何内容,因为法律规定承诺不但可以书面表意做出,也可以履行要约内容的方式做出,而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相反,如果承诺人对要约条件非常满意,则应尽快做出承诺以使合同成立,避免因超过承诺期限而错失良机。
订立合同时如何避免风险?
当今社会经济活跃,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如何在订立合同时防范合同欺诈,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已成为众多公司经营管理者追求的目标。作为公司经理人,如果你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很好的应用有关对策,那么,在将来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中,就能将风险降低到最低。合同律师根据自身经办的合同纠纷案件总结几点,提醒在签订合同时应重点注意的几个问题,愿能帮助您制定规范严谨的合同,让你的公司在交易过程中降低风险。
一、充分重视法律专业人员的利用
订立合同是一件技术要求高、风险也很大的经营行为,无论对于合同的效力,还是履约能力或陷阱条款,公司法人及经营者都因可能缺乏经验而难以准确进行把握。只有充分借助法律专业人员的作用,才能更好地预防合同纠纷。如让法律专业人员参与合同的签订,或委托公证、鉴证机关进行公证或鉴证,当然最直接也最普遍的是聘请律师进行咨询解决或向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求助。
二、认真审查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能力
当前,一些不法单位和个人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犯罪的现象时有发生。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信用情况等。首先要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了解其经营范围,以及对方的资金、信用,经营情况,其项目是否合法。如果他有担保人,也要调查担保人。不能仅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就相信对方,有的企业因没有参加年检而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如果你稍一疏忽,就可能掉进一些不法分子设臵的陷阱。同时也要审查签约人的资格,查看对方提交的法人开具的正式书面授权证明,了解对方的合法身份和权限范围,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时效性。对于标的额大的交易,还应到工商、税务、银行等单位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能力。
三、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要一致
有些企业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这本是好事,但由于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例如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却使用购销合同文本,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适用法律条款增添了争议。
四、注意价款支付及其方式
市场条件下的企业要讲求经营效益,而不是单纯追求销售额,更不是单纯追求生产量。如果卖出去的商品收不到货款,那样只会生产得越多,销售得越多,亏损越严重。为了确保价款能够及时足额地收回,必须把好合同签订中价款支付及其方式的关,从源头上降低经营风险。首先,最好采用先款后货方式。这样,经营风险已经转移到需方身上,供方的风险很小甚至不存在。但这种方式需方一般不会同意。其次,采用先交部份定金方式。这种情况,可以减少供方的风险。合同中一般应注明:交付定金之日起,合同生效。第三,如果确需采用先货后款方式,则要注意把握好需方的整体实力、信誉度、付款时间的长短及手续交接等。在签订合同时须要求需方提供加盖需方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方收货的人若非其法定代表人,收货人必须持有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由需方单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第四,要注意列明每项商品的单价。有些企业在购销合同中,标的是多类商品,但却只在合同中明确商品的总价款,而不确定具体每种商品的单价,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价款。
五、用词要严谨
签订合同不仅要做到字斟句酌、反复推敲,不要在合同中用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词句或多义词,而且要注意合同的条款有无重复,或者前后是否自相矛盾,以免使对方钻了空子。例如,某一合同中有这样一条:“合同生效后不得超过45天,乙方应向甲方缴纳××万元的履约保证金。……超过两个月如未能如期缴纳,则合同自动失效。”这里“两个月”究竟从哪一天开始算起,是合同生效之日开始算起?还是合同生效45天以后算起,写得不明确。还有这样一个案例,某科研所在转让一项技术时,客户要求由甲方提供原材料,负责成品的化验。当时科研所同意了,但在合同中却表述为“甲方负责原材料及成品的化验”。后产生纠纷,科研所以此为据称其只提供“产品化验”而不负责“提供原材料”,客户因此遭受2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
六、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违约的责任
许多合同只规定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却忽略了双方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违约应承担的责任。这样,无形中等于为双方解除了应负的责任,削弱了合同的约束力。还有一种情况是,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和赔偿金,但条款写得十分含糊笼统,没有明确的数额,这样,也不利于以后发生争议迅速确定违约和赔偿的金额。所以,一定要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七、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具有惩罚性,在合同法上称为定金罚则。在实践中不少人将定金写成了“订金”,而“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功能。
八、合同条款必须对等
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一方享受权利,必须承担义务,合同条款的对等性是公平原则的重要内容。对于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这类一边倒的合同,应谨慎与之签订合同。因为一旦出现纠纷,本方将会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同样,也不要签订权利多、义务少、责任轻的合同,否则另一方可能以该合同违背公平原则对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辩。
九、约定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和诉讼管辖地要明确具体
在合同中一般约定,若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解决。若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不能只是笼统的写一旦发生纠纷在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部门解决,而应写具体的名称,如青岛仲裁委员会、烟台仲裁委员会。如果没有写具体名称,发生纠纷后只能由当事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协商不成原仲裁协议或合同仲裁条款无效。若选择诉讼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应尽量选择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若对方不同意,可改为双方所在地法院均可管辖,尽量不要选择对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在选择管辖法院时还应注意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如:对于诉讼标的达不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般财产案件,约定由某中级人民法管辖是无效的。又如,海事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约定由普通法院管辖是无效的。
合同中违约条款的设计及如何防范合同条款设计中的法律风险 ?
不同种类的合同,特别是不同行业的合同具有各自的特点与规律,所以制订某一行业的格式合同条款已经越来越重要,特别是需要在违约责任的认识与防范方面尽量做到准确、规范、完整。如果违约责任条款规定过于笼统,就会失去可操作性。法院在处理违约责任纠纷案件时,通常情况下,有法律规定的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没有法律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则要按照同行业、同类型的案件的一般标准掌握执行。对于同行业一般标准又会产生认识上的不同理解,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建议对专业性很强的一些合同类型,既应当把行业的特征体现出来,也应当把应当注意避免的问题通过违约责任条款加以警戒,从正面防范可能出现的纠纷等风险。
第四篇:深圳合同纠纷律师:百万元的赈灾捐款该不该给付
深圳合同纠纷律师:百万元的赈灾捐款该不该给付由于2011年某省遭受百年不遇洪灾,某民政局与2011年9月21日召开赈灾捐款大会。会上各单位、个人纷纷捐款,某上市公司老总也作出表态,愿意捐献100万元人民币。当第五天民政局工作人员上门催款时,公司老总却以资金要投放到其他项目为由拒绝给付。民政局认为公司违约,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履行义务。意见:
法院在审理期间,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在我国,赠与是实践性合同,即以财产的交付为赠与生效的条件,交付赠与物之前,赠与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只要双方达成赠与的合意,赠与合同即告成立。像这种公益性赠与是不能任意撤销的,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将100万元人民币给付民政局。深圳合同纠纷律师团队马成律师团赞同第二种意见。
律师分析:
赠与合同不能任意撤销。由于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赠与人并不能取得受赠人任何财产代价,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若不许赠与人撤销赠与,则即使赠与人因一时冲动考虑不周而为赠与的表示,也须承担履行赠与的义务,这有失公允。
各国在立法上对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无不加以一定的限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须受以下限制:第一,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的,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由赠与人转移于受赠人,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即只能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为之。第二,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的,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当事人应信守其诺言而不得任意撤销。第三,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因赠与的目的具有公益性,赠与人的赠与是为了社会公益事业,对于这些赠与合同若许可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社会道义不符,所以,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第五篇:订车合同
名车驿站汽车(定车合同)
甲方(卖方):西安兴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乙方(买方):甲、乙双方依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品牌名称、型号、颜色、数量、金额、产地
汽车品牌 颜色 甲方赠送配置 生产地 车辆单价(元)
1:颜色()2:排量()
3:配置型号()4内饰()
数量(台)台:金额:元
合计金额:大写:。
以上车价不含为车辆办理上牌手续、保险及车辆抵押等所需之各种税费,乙方不再
承担任何加急费、手续费、运费、出库费及其他费用。
第二条定金
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纳全款270000元,如乙方不按约定履行本
合同则无权
要求返还定金,如甲方不能按期交车,每天应付滞纳金1000%1元。
第三条 交车时间、地点及提车方式
(一)交车时间:年月日前。
(二)交车地点:西安名车驿站
(三)提车方式:乙方自提.(四)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
1、销售发票。
2、车辆合格证.3、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4、车辆使用说明书.5、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西安兴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乙方签字:住所:西安市西部汽车城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29-82378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