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案件立卷归档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
议案件立卷归档办法》的通知
工商法字〔2008〕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扎实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案件立卷归档办法》。现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案件立卷归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案件立卷归档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复议案卷立卷归档和管理行政复议档案,应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复议案卷的收集、整理工作,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复议案卷档案的管理工作,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第四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系统地收集、整理有关文书资料,做好立卷前的准备工作;案件办结后,应当认真检查案件的文书材料是否齐全,剔除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及时进行立卷。
第五条 行政复议案卷应当一案一号,并可以根据情况分为正卷、副卷。正卷按照下列顺序装订: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行政复议决定书等案件终结的行政复议文书;
(四)对外制发的其他行政复议文书;
(五)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回证;
(六)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
(七)被申请人答复书及证据材料;
(八)第三人意见书及证据材料;
(九)行政复议材料签收单;
(十)听证申请书;
(十一)听证笔录;
(十二)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
(十三)需要公开的其他材料;
(十四)备考表。
副卷按照下列顺序装订: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行政复议案件审结报告;
(四)行政复议决定书等案件终结的行政复议文书的报批件;
(五)其他行政复议文书的报批件;
(六)机密文件抄件;
(七)内部请示、报告及报批件;
(八)其他业务部门意见;
(九)不适宜公开的其他有关材料;
(十)备考表。
同一类案卷材料,按文件形成的先后时间顺序依次编入案卷。
第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档案中的同一文书正本只留存一份,多余部分可归入副卷。
第七条 行政复议案卷归档材料应当为原件或者复印件。案卷封面和案卷目录需要填写的部分,应当使用钢笔、毛笔逐项填写齐全或者打印。字迹要工整、规范、清楚,打印编排符合档案管理的规范化要求。
第八条 行政复议案卷封面上需注明案件名称、审理结果、结案日期、立卷人、立卷日期等内容。
第九条 行政复议案卷应当设置目录,按照文书材料排列顺序编制目录。卷内目录包括顺序号、文号、题名、文件提供人、页码、备注等内容。卷内文书没有标题或者标题不规范的,应当
根据内容拟定题名,在新拟标题外加“[]”填写在目录中。
第十条 卷内文书材料应当按排列顺序,依次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写页码。页码分别标注在有字页面正页的右上角和反页的左上角。无字页面、封面、卷内目录、封底不编页码。
第十一条 装订案卷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文书破损的,应当进行修补或者复制,复制件放于原件之前;
(二)文书纸面超过A4纸的,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
(三)文书纸面过小或者装订后影响字迹的,以A4纸进行粘贴;
(四)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应当复印后留存或者打开展平后加贴衬纸,邮票不得撕揭;
(五)不能附卷保存的物证应当拍摄成照片附卷;
(六)文书材料上的非不锈钢金属物应当剔除;
(七)档案法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案件办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及时立卷归档。行政复议案卷应当于次年3月底前移交至档案室。移交应当办理移交手续,移交人和接收人应当在移交登记簿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案卷的保管期限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案件承办人根据档案法的规定及案件的保存价值拟定具体案卷的保管期限,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 卷内文书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列为密卷,归档时在案卷封面右上角加盖密级章。密级的确定、变更或者解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其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设立符合档案存放标准的专门场所保管行政复议档案。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档案不得外借。需要查阅档案的,应当办理查阅手续,当场查阅,当场归还;需要复印案卷的,应当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不得自行复制所查阅的档案材料。
第十七条 查阅有密级的档案,应当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涉密案件不得复印。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行政应诉案件的立卷归档和管理档案,参照本规定执行。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立卷归档办法04号
土左食药监法(2014)04号
土默特左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卷立卷归档办法
一、为规范我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卷立卷归档工作,有效地管理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自治区局有关规定,结合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局机关承办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各职能科室均应按照本办法做好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
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按不同和案件单独立卷,一案一卷或一案数卷,跨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卷,应在结案立卷归档。
三、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立卷按规定实行正卷和副卷制度,按一卷一号的原则统一编一个案卷号,分卷之间单独编归档号。正卷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案件查处过
程中可以对外公开的文书材料,副卷是不对外公开的文书材料。
四、立卷的文书材料、声像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整理。密不可分的文书材料依顺序排列在一起,文电应合一立卷。排列时应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转发件在前,原件在后。内容相同的文书材料只存一份,特殊情况的除外。
声像材料应用文字标出摄像或者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制作人等,按时间顺序登记造册。
五、立卷的文书材料,应当是打印件及钢笔、碳素笔书写、签发的原件,字迹要清晰。
六、职能科室在经审批后决定立案之日起,案件承办人即应开始立卷的准备。在案件调查工作中,及时搜集整理有关文书材料,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七、归档的物证凡是能够附卷保存的应当装入证物袋,并在证物袋上标明物证的名称、数量、特征、来源;不能附卷保存的,应当将其照片附卷,并在备考表上注明物证的名称、规格、特征、保管地点等。
八、立卷的文书材料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处罚程序的时间顺序,兼顾文书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具体顺序为:
一正卷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立案审批表
4、调查笔录
5、现场检查笔录
6、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等复印件
7、营业执照复印件
8、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9、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10、查封(扣押)决定书
11、物品清单
12、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
13、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
14、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15、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
16、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
17、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
1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9、陈述申辩笔录 20、听证告知书
21、听证通知书
22、听证笔录
23、行政处罚决定书
24、罚没款凭证
25、没收物品凭证
26、没收物品清单
27、送达回执
28、没收物品处理清单
29、证物袋 30、备考表
31、卷底
二副卷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案卷来源登记表
4、举报登记表
5、案件移送书
6、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7、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
8、查封(扣押)物品延期审批表
9、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
10、先行处理物品审批表
11、解除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
12、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
13、案件合议记录
14、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15、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16、没收物品审批表
17、责令改正通知书
18、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
19、听证意见书 20、结案报告
21、备考表
22、卷底
九、卷宗材料除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外,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用钢笔或碳素笔逐页编号,每册都从“1”开始,分册之间不连续编页号。正页编在右上角,反页编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声像材料在声像盒的背脊处逐件编号。
十、卷内目录按卷内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逐件将文号、责任者、题目、形成日期等填写清楚并标明页号。没有题名的文书材料应拟写题名。文书材料的题名不得随意更改或者简化。
十一、有关案卷文书材料的说明应逐页填写在备考表内,并写明立卷人、检查人的姓名和立卷时间。
十二、案卷题名要简明、确切。案卷封面、卷内目录一律打印或使用碳素笔填写
十三、文书材料装订前应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要求进行整理:
1、破损的文书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者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的后面;
2、字迹难以辨认的文书材料应当附抄件;
3、主要外文文书材料要翻译成中文;
4、文书材料纸面过小或者左边缘有文字的,另用纸加补边后再装订;纸面过大的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
5、文书材料的金属物必须剔除
十四、案卷每册以不超过200页为宜,超过时可立分册。案卷装钉使用绵绳线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案卷装订后;在卷底装订线上加封,并加盖骑缝章。
十五、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材料应在案件办结后一个月内立卷。装订成卷后,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我局档案机构移交,保存期限为长期。
附卷移交的声像材料应当有声像档案目录。
十六、案卷归档后,如果有入卷或撤出的材料,需经档案机构同意,并在备考表中注明,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卷。
十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文书材料应当列为密卷,确定密级,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右上角加
盖密级章,密级及其保密期限的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十八、发生行政复议的行政处罚案件,其文书的立卷归档,按自治区局有关规定执行,发生行政诉讼的,应当将诉讼过程中的文书材料,参照本办法规定立卷存档。
2014年9月17日
第三篇: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第五条卷内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同志的指示除外),重份的文书材料一律剔除。多余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为备日后查考,可保留三份夹在已装订好的卷内
第十二条民事一审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诉状或口诉笔录;(4)立案通知书(通知缴纳诉讼费或免费手续);(5)应诉通知书回执;(6)答辩书;(7)询问笔录;(8)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9)调解材料和调解笔录;(10)准备庭笔录;(11)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鉴定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2)开庭前的通知、传票等;(13)开庭公告;(14)审判庭笔录;(15)案情报告;(16)评议笔录;(17)调解书、撤诉书;(18)审判委员会决议或记录;(19)判决书或裁定书原本和正本;(20)宣判笔录;(21)送达回证;(22)上诉书;(23)上级法院退卷函;(24)上级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正本;(25)证物处理手续材料;(26)执行手续材料;(27)备考表;(2
8)卷底。
第十三条民事二审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上诉移送书;(4)原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5)上诉书;(6)答辩状;(7)阅卷笔录;(8)询问笔录;(9)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10)调解笔录;(11)撤诉书;(12)准备庭笔录;(13)开庭前的通知、传票等;(14)审判庭笔录;(15)案情报告;(16)评议笔录;(17)审判委员会决议或记录;(18)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原本和正本;(19)宣判笔录;(20)送达回证;(21)备考表;(22)卷底。
四、立卷编目
第十七条一个案件的诉讼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张编号。
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卷底、备考表不编页码。页码编在右上角,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字体要整齐、清楚。
第十八条要认真登记好卷内目录。一份诉讼文书材料编一个顺序号,判决书、裁定书的原本和正本编一个顺序号。卷内目录应按卷内诉讼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标明起止张号,字迹要工整、清晰。第十九条卷宗封面所列的各个项目,都要用毛笔或钢笔逐项填写齐全,书写要工整。其中结案日期填写正式宣判日期。
五、卷宗装订
第二十条装订前要做好诉讼文书材料的检查。对破损或褪色的材料,应当进行修补和复制。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要用纸加衬边。纸面过小的书写材料,要加贴衬纸。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外文材料应当译成中文附在后面。需要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起掉。材料上的全部金属物都要剔除干净。
第二十一条一个案件的诉讼文书材料,每卷以二百张左右为宜,过多时应按形成的顺序分册订卷。第二十二条卷宗必须用线绳三眼至五眼装订牢固,不要漏订。长度应在十八公分左右。
第四篇:港闸区审计局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港闸区审计局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为了加强我局的审计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审计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中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在审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记录,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实物证据,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二、我局的审计档案工作由综合科主管,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审计组负责制。贯彻“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的原则,以确保档案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在审计活动中,禁止使用圆珠笔、铅笔、红笔书写文件和材料(包括拟稿、领导签署意见等),以确保档案字迹清楚,具有耐久性。
四、审计项目档案立卷归档程序为:
(一)审计组组员应将在审查无误的审计项目事实材料(含审计工作记录、有关事实表格、事实汇总表格、取证材料、审计法规依据摘抄等审计过程材料)送交审计组长;
(二)审计组长将经审核无误的审计事实材料进行归集鉴定,进行组卷(不填卷内目录),送交局档案员审查审查;
(三)局档案员主要对审计项目案卷的组卷(排列)顺序,案卷材料的齐全、完整(案卷表格,材料是否用足)进行审查,不齐全的,填制审查意见,返回审计组,由审计组长补齐;
(四)经局档案员审查无误的审计项目案卷,审计组长在填制卷内目录并复制一式二份后,进行立卷装订。案卷装订 规范按档案法规执行;
(五)审计组长将案卷装订,封面填制齐全(除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可由局档案员填写外),及时送交局档案员入库保管。
五、应当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及顺序:
第一部分为结论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1、审计报告;
2、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
3、审计执行回执;
4、被审计单位整改意见;
5、审计小组对反馈情况的说明;
6、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
7、征求意见稿;
8、审计会议纪要;
9、审计文书送达回证。
第二部分为证明性文件材料,按审计工作底稿与审计方案所列审计事项的对应顺序排列,对审计证据、汇总审计工 作底稿、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法规依据进行排列:
1、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2、资料交接清单;
3、审计日记;
4、汇总审计工作底稿;
5、审计工作底稿和取证材料;
6、其他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
第三部分为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时间顺序 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序进行排列:
1、上级审计机关或组织部、政府交办的通知;
2、审计实施方案;
3、审前调查材料;
4、审计通知书;
5、送达回证。
第四部分为其他被查性材料:工作总结及其他材料。
六、审计文件材料按项目立卷,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几个卷,一般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合并为一个卷。跨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立卷。
七、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
(一)正件在前,修改稿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八、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按照项目审计案卷的保存价值确定,分为永久、长期(16年至50年)和短期(15年及其以下)三种。对已过保管期限的案卷进行销毁处理,凡需销毁处理的案卷均应建立登记、审批、监销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得销毁。
九、建立各类档案借阅登记簿,借阅档案应随时登记,以备查考。凡需将审计档案借出局或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应由本机关主管领导审批。
十、档案工作的时限要求:
(一)审计组长对审计项目档案的组卷,一般在项目完成后的五天内完成,特殊情况在项目完成后的15天内完成;
(二)局档案员在接收项目档案报审后的三天内审毕,对合格档案返回审计组长归卷,不合格档案返回补齐文件材料;
(三)审计组长对经局档案员审查合格的档案,须在五天内装订完毕,情况特殊,案卷多的在15天内装订完毕,送局综合档案室保管;
(四)借阅档案的,有关借阅人员应在借阅之日起的五天内归还,特殊情况应在借阅之日起的10日内归还。
十一、档案工作奖惩机制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局档案人员提出建议,经局长会议决定,给予奖励:
l、对档案工作重视,所归集的审计项目保证了质量,或虽有反复,但补充档案材料及时,确保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的,并在局办公室规定期限内完成档案工作的;
2、不但按期完成本审计项目档案的立卷归档,而且没有历年拖欠档案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局档案人员提出建议,给予惩戒;
1、当年档案资料主要部分残缺,经组卷审查后仍不补齐,致使影响档案利用的;
2、当年审计档案不按局办公室要求期限完成,经催办无效,影响档案统一入库的;
3、历年档案拖欠,经检查催办无效的;
4、拖欠档案,致尚未归卷的档案材料散失的。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五篇:河南省法律援助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
河南省法律援助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
(修订稿)
法律援助案卷,是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的真实记录,反映了法律援助业务工作开展情况。为了加强对案卷的管理,提高办案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立卷归档工作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二、法律援助案件立卷归档应当一案一卷,重大疑难案件(包括集团诉讼案件)可以一案多卷。同一案件按不同阶段分别立卷。集团诉讼案件按判决书或调解协议的不同编号分别立卷。
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必须使用司法部统一印发的《法律援助格式文书》。立卷应当使用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印制的卷皮,用蓝色或黑色水笔逐项填写案卷封面和卷内目录,收案日期由法律援助中心填写,其余各项由立卷人填写。
四、卷内材料内容要符合规范,字迹清晰整齐,打印或用蓝色或黑色水笔书写,不得随意涂改。入卷法律援助格式文书必须填写完整,需加盖公章和骑缝章的必须加盖,需签字的应当有签字。
五、下列材料不得入卷:
(一)空白法律援助格式文书
(二)法律援助格式文书存根
(三)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格式文书
六、卷内材料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使用铅笔),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号,页码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
七、装订前对破损的材料要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卷面为A4纸,小于卷面的材料,要用纸张加衬底;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要全部剔除干净。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订牢。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卷均应列为密卷,确定密级,在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
八、法律援助案件材料应在结案后三个月内装订立卷,交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中心归档。
九、案卷应按封面、卷内目录、卷内材料、卷底的顺序排列。卷内材料根据形成的时间顺序排列。不同类型的案件卷内材料排列顺序如下:
(一)指定辩护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1、法院指定辩护通知书(原件)
2、法律援助机构指派通知书(原件)
3、一审案件:起诉书
4、二审案件:起诉书、一审判决书、上诉状或抗诉书
5、侦察机关询问笔录
6、有关证据材料
7、阅卷笔录
8、法律援助律师会见被告人笔录(原件,应符合制作规范,经被告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按指印)
9、法律援助人员出庭通知书
10、庭审笔录
11、辩护词
12、判决书(裁定书)
13、办案小结
14、法律援助工作征询意见表(原件)
15、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原件)
16、需要入卷归档的其他材料
17、办案补贴发放凭证
(二)公民个人申请的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1、法律援助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代为申请的提交委托申请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申请人经济困难证明(原件)
4、法律援助申请审批表(原件)
5、法律援助机构指派通知书(原件)
6、授权委托书(原件)
7、承办人初次会见受援人谈话笔录(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原件)
8、一审案件:起诉书(状)
二审案件:一审起诉书(状)、一审判决书、上诉状或抗诉书
仲裁案件:仲裁申请书
9、有关证据材料
10、阅卷笔录
11、法律援助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笔录(原件)
12、出庭通知书
13、庭审笔录
14、辩护词(代理词)
15、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
16、当事人撤诉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当事人撤诉的案件)
17、办案小结
18、法律援助工作征询意见表
19、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
20、需要入卷归档的其他材料
21、办案补贴发放凭证
(三)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
1、法律援助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代为申请的提交委托申请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申请人经济困难证明(原件)
4、法律援助申请审批表(原件)
5、法律援助机构指派通知书(原件)
6、授权委托书(原件)
7、承办人初次会见受援人谈话笔录(原件)
8、有关证据材料
9、调解或和解协议书
10、办案小结
11、法律援助工作征询意见表
12、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
13、需要入卷归档的其他材料
14、办案补贴发放凭证
其他法律援助事项的材料需要立卷的,参照第五条规定立卷。
十、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法律援助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据豫法援„200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