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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第一篇: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为了加强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依法行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失职行为;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

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3、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行为;

5、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6、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情节轻微的行为;

7、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二、因行政案件承办人员过错导致处罚决定错误或者显失公正的,行政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三、因行政案件审理组织过错导致作出错误处罚决定的,行政案件审理组织成员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四、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执法机构的责任人过错导致作出错误处罚决定的,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执法机构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五、两人以上共同行为导致的行政执法过错,依其过错的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六、因检验、检定人员过错导致处罚决定错误的,检验、检定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七、违反上述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工作岗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金额;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篇: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维护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划生育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对象为出现过错的我旗计划生育行政单位和计划生育行政人员。

第三条追究过错责任以行政单位及其行政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的损害为依据。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划生育行政案件,应当认定为错案:

(一)因违法行政、违反法定程序行政、行政不作为、不当行政行为等,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消、变更或经行政机关复议决定撤消、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为他人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或为不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或其他计划生育证明的;

(三)违反“七个不准”的规定,侵犯当事人人身权或者财产权,造成严重后果等恶性案件的;

(四)经投诉、检举和控告,受理机关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五)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人口数据的;因失职渎职造成突破人口出生控制计划或造成人口出生性别比例严重失调等后果的;

(六)其它有明显过错的行政行为,造成当事人重大损失的。

第五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遵循依法追究,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统一,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是计划生育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其负责法制工作的股室具体办理错案责任追究事项。

第七条 错案责任追究机关负责法制的处(科)应履行的职责:

(一)提出防止发生错案的建议;

(二)立案审核错案,提出对错案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三)负责对错案及其责任认定不服而提出案件的复核;

(四)错案责任追究机关确定的其他责任。

第八条错案责任追究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认为能够及时制止错案危害后果发生的,应当先行发出《行政执法错案纠正通知书》,通知有关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停止执行违法或者不当的计划生育行政决定,或者采取紧急补救措施。

第九条经审核或者批准造成的错案,由审核或者批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承担责任。由于行政执法人员隐瞒事 实等原因致使审查或者批准人员失误造成的错案,由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由于审核或者批准人员改变行政执法人员的正确意见造成错案的,由审核或者批准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条经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造成错案的,主持研究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坚持或者支持错误意见的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造成的错案,由行使职权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的错案,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不能区分主次的,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应当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计划生育人事、监察处(科)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时效为两年。从过错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超过两年的,不再追究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符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件的案件,应填写“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立案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正式立案。

第十五条正式立案的追究案件应当限期查办。一般追究案件15日内审查终结;情况复杂的、重大的追究案件30日内审查终结。限期内仍不能结案的,报请领导批准后延期,最长不能超过60日。

第十六条根据错案的事实、情节及其危害后果,应对错案的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过错责任。填写“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建议书”,提交计生委主任办公会审议。

第十七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调查人或单位的基本情况、基本案情;

(二)行政执法过错的事实、确认错案的理由、错案的性质及其后果;

(三)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依据,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形式;

(四)纠正错案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建议。

第十八条经上级计生委主任签批的过错责任追究案件,应制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

决定书的内容包括:被追究人或单位行政执法过错的事实、案件性质;追究责任的依据、追究责任的形式、处罚、追缴数额等。

第十九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有:

(一)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予以批评教育;

(二)情节较重,影响教大的的,予以警告行政处分;

(三)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调离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岗位;

(四)行政执法错案的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负有赔偿义务;行政机关在赔偿之后,可以行使追偿权,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追究、追偿形式可以单用,也可以并用。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

(二)越权执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的;

(四)对举报、控告或者调查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或者减轻错案责任人的责任:

(一)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过错造成的危害后果的;

(三)因受侵害的当事人故意伪造或者隐瞒重要证据使错案的危害后果加重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错案责任 人的责任:

(一)因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者命令导致错案的;

(二)错案责任人员主动发现错误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因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错误直接导致错案的;

(四)其他可以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被追究人对追究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追究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涉及追究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向行政监察机关、人事部门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三篇:机关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XX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部门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行为,做到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正确发挥行政职能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过错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的行为。

第三条 追究过错责任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三)责任追究与过错程度相适应;

(四)坚持究责与纠错相结合;

(五)及时、准确、适当、公正、公开。

第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过错情形之一的,予以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违法作为或违法不作为给国家或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

(二)未按规定程序受理和查处举报案件,造成极坏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三)与管理相对人恶意串通、唆使或协助其曲解、规避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贪污受贿,收取索要管理相对人财物的;

(五)玩忽职守,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损害的;

(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故意阻碍、刁难管理相对人,给生产经营活动造成损失的;

(七)因侵权、报复、违法实施处罚,引起行政诉讼,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

(八)其它执法过错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过错行为后果的;

(二)主动呈报过错并接受组织查处的;

(三)受他人胁迫造成行为过错的;

(四)配合组织调查追究过错有立功表现的;

(五)情节轻微和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报复陷害等造成违法处罚的;

(二)过错经两次以上纠正但仍犯类似执法过错的;

(三)由于执法过错造成行政复议或诉讼,导致败诉赔偿的;

(四)违法执法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五)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执法过错后,又不采取积极补救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 责任形式及种类

(一)行政责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民事责任:因执法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引起诉讼、赔偿的,视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及情节,令其部分或全部支付赔偿费用,并追究直接主管人员的领导责任。

(三)刑事责任:执法过错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后果,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工作程序:经当事人申诉、群众举报、有关部门转来和内部检查等渠道发现执法过错案件,经调查属实后,由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做出最后处理决定。

第九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不服,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向人事、监察部门申诉,但申诉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局属执法机构、委托执法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各执法机构对本机构的职责范围、工作流程、行政执法决定(重点是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四、涉及以下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应予公开: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收费;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检查;

(五)行政处罚;

(六)行政确认;

(七)其他应予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

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

请书示范文本等。

五、借助媒体、公开栏等各类载体公示,以规范性文件和图板的形式为主.并积极在网站上进行公示。

六、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七、各执法机构均应按要求建立和实施公示制度。应当公示而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按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执法责任。

八、监督举报电话:XXXXX

第四篇: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维护执法公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过错、错案是指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

追究过错、错案责任的范围由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具体规定。

第三条

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中造成过错、错案的,各级烟草专卖行政机关必须追究法律责任、纪律责任。

第四条

追究过错、错案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认定过错、错案性质及责任人员。

第五条

追究过错、错案责任实行责任与处分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过错、错案范围

第六条

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违法行为、或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而使他受到处罚或加重处罚,对明知是有违法行为的人而故意包庇、隐瞒或给以减轻责任不使他受到处罚,制造冤、假、错案的,必须依法追究责任。

过错错案的违法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违法事实,也可以是部分违法事实或者情节。

第七条

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法定程序,造成案件处理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欺骗手等段获取当事人、证人、诉讼人证据证言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妨害作证、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三)违法对当事人、证人、诉讼参与人采取强制措施,侵犯当事人、证人、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

(四)违法对当事人、证人、犯罪嫌疑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或者私自挪用、处理上述财产,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

(五)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使公私财物、所有人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

(六)为牟取私利,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七)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处罚的;

(八)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九)进行处罚不使用法定部门规定使用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十)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十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十二)使用或者损毁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十三)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使公私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损害的;

(十四)其他违反法定程序、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玩忽职守,造成过错、错案,使无违法行为的人受到处罚的,必须追究责任。

第九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使案件认定发生变化的,不追究执法人员责任:

(一)法律、政策发生变化的;

(二)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对事实的性质、适用法律认识、理解不一致的;

(三)因当事人过错或者客观原因使案件事实认定出现偏差的;

(四)执法人员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

(五)经其他有关部门协调、决定的案件;

(六)其他免予追究执法人员责任的情形。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有关规定,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具有法定或者本规定条件的,不追究个人责任。

第三章 过错、错案责任

第十一条

追究过错、错案责任,应当严格依法准确认定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滥用职权造成错案的,必须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经负责的主管人员批准或者许可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责任,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案件调查人、审理承办人对案件事实、证据负责。

因案件事实、证据认定错误造成错案的,承办人必须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专卖部门负责人或案件复核人、复议人在审核案件中因重大过失使案件认定事实、证据出现错误的,必须承担责任。

上述人员在审核案件中擅自或者授意改变案件事实、证据认定而造成过错、错案的,必须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局长、副局长因改变案件承办人对案件的正确意见或重大过失造成案件决定错误的,必须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局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有错误的,由各级局承担责任。

各级专卖部门、局集体讨论决定的主持人,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做出错误决定的,由主持人承担责任。

因案件事实、证据认定错误,导致集体讨论决定案件出现错误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下级烟草专卖局向上级烟草专卖局请示的案件,上级烟草专卖局批复、决定错误的,由上级烟草专卖局的批准人员承担责任。

下级烟草专卖局提供案件事实不真实,证据不确实或隐瞒事实、证据造成错案的,由下级烟草专卖局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第四章 过错、错案责任确认

第十九条

过错、错案由随州市烟草专卖局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或者对违法事实、后果的认定文书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追究过错、错案中凡需要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复查的由上级烟草专卖局受理。

凡需要对违反法定程序、法定诉讼程序行为查处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上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的部门受理。

监察部门或者上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的部门复查、调查终结后,应当写出复查、调查报告,报送本级烟草专卖局局长会议审查决定。

第二十一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办理的错案由本级烟草专卖局局长办公会议依照有关法律和《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及本条例的规定确认。

经局长、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错案,由上一级烟草专卖局确认。

第二十二条

追究过错、错案责任,应当由责任人所在烟草专卖局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上级烟草专卖局有权调查、追究下级烟草专卖局过错、错案责任人的责任或者责成下级烟草专卖局调查、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下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将调查、追究情况报告上级烟草专卖局。

第二十四条

追究过错、错案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将追究过错、错案的处理决定及时通知被追究人。被追究人有权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申诉。

复议、复查后发现对执法人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五章 过错、错案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追究过错、错案责任包括追究刑事责任、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具有本条例第六条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具有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或者复议人、复核人对错案共同承担责任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责任轻重,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依据《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执法人员因办理过错、错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给予相应党纪、行政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对执法人员错案责任的追究,应纳入执法人员工作实绩考核的内容,作为对执法人员惩戒和调整职务、等级、工资或者辞退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过错、错案责任人员主动承认、纠正错误,积极挽回损失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过错、错案责任人明知办理案件有错误而坚持不予纠正,或者阻碍对错案进行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下一级烟草专卖局对发生的过错、错案确认并追究责任的,应当向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报告。

第三十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和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过错、错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五篇: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执法岗位目标责任,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效能,切实保障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一)行政执法部门责任

1、对本部门负责执行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贯彻执行的责任。

2、有计划地安排本部门工作人员参加法制教育和执法业务培训,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本部门负责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3、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进行,不得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

4、实施执法公示制,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权限、办事期限。对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符合法定条件的各项申请,应当及时办理,不得拒绝和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事项,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5、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款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部门的奖金和经费挂钩。

6、严格按照法定执法权限、执法范围、执法责任、执法程序执法,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并按法定期限送达。

7、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

(二)行政执法人员责任

1、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

2、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政府法制办审查考核后,领取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上岗执法。

3、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原则,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4、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5、在执法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

(2)、贪污受贿、徇私枉法。(3)、隐瞒、伪造证据。

(4)、违反法定程序执法。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6)、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7)、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二、组织领导制度

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一)领导小组

1、全面负责对全县卫生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组织制定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2、负责对全县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执法人员学习、培训、考核等制度。

3、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全县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解决执法工作中所遇到的重大和疑难问题。

4、负责全县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队伍建设,做到廉政、勤政,爱岗敬业,秉公执法。

5、讨论和依法处理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诉讼等案件。

6、针对执法情况,实施奖惩和责任追究。

(二)业务科室

1、具体承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2、承办行政执法案件的行政处罚、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处理等相关事务,做好执法文书的归档管理。

3、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参与执法工作,参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讨论、决策工作。

4、负责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实施。

(三)执法人员 在职责范围内:

1、贯彻落实全县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的专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做到依法行政。

2、承办全县卫生行政执法案件,协助做好卫生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

3、负责全县卫生行政执法案件的调查取证。

4、负责处罚案件材料整理归档。

三、评议考核制度

(一)评议考核具体事项

1、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由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办公室承担考核评议的具体工作。

2、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每年一次。

3、评议考核的内容

(1)、对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2)、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及准确率、结案率(包括处罚案件数量、处罚种类、罚没及上缴情况)。

(3)、行政许可行为审批情况及准确率(包括审批的件数、批准率与驳回率)。

(4)、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二)奖惩

1、经过考核,成绩显著的执法人员分别予以表彰。

2、执行不力,产生不良后果的执法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进。

3、考评结果作为评选先进个人的主要依据。

4、工作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及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考核时间

每年的12月或次年1月,结合公务员考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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