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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软件企业

外资软件企业



第一篇:外资软件企业

1、注册中外合资企业与注册外商独资企业有何区别?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三类外资企业其适用税种、税率基本一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又可以分为紧密合作型和松散合作型两种形式。紧密合作型组成了新的法人企业,在税收上完全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对于松散合作型企业,没有成立独立的法人,不能完全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只能对企业中的外资部分给予税收优惠;对其中中方投资者不享受税收优惠,仍执行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

2、税收政策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2、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软件企业出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二)鼓励支持和引导浦东新区私营个体等非公有制(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国税浦办〔2005〕16号)

1.企业和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项目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其二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3、财政补贴政策(浦东新区“十一五”财政扶持政策)

(一)浦东新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浦府〔2005〕293号)

1、对新引进的生物医药、光仪电、集成电路、软件产品、新材料、新能源等生产企业,经认定,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对其中重点生产企业,经认定,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2、对新认定的独立核算的研发机构,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对新引进的国家级、市级及新区级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经批准后,酌情给予80-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助;

3、对新区软件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软件类企业发生的产品测试、登记、认定等费用,可申请新区软件产业资助资金;

4、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一年内给予10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一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对其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5、对新认定的具有自主知识和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享受相关政策后,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一年给予50%补贴。

6、对新认定的新产品,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

7、对新引进的光仪电、集成电路、软件产品、高精装备等专业设计企业,经认定,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

8、对新引进的采用先进技术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的专业外包企业,经认定,其相关业务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二)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浦府〔2005〕294号)

1、对新引进的经认定从事数据处理、交换、分析等专业金融信息服务业,其实现的相关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2、对新引进的网络运营服务、增值服务和软件服务企业,其实现的相关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一年内给予100%的补贴,后二年给予50%的补贴;

3、对新引进的自主开发网络游戏软件产品企业,其相关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的补贴;

4、对新引进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从事信息技术产业化投资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三)“十一五”期间张江高科技园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暂行办法

1.对新引进或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两年内给予10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2.鼓励符合张江高科技园区产业导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创业企业(经营时间不超过3年,注册资金、年销售额皆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有较可行的盈利模式,市场潜力大,技术水平先进,工艺条件成熟,经营团队熟悉本技术领域发展)加大研发投入,经认定后,对该企业年度直接研发经费给予30%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对于此类企业,其研发阶段的贷款,给予贷款利息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个百分点,期限不超过二年,但不包括逾期利息、罚息。

3.鼓励企业扩大产业规模,凡增资扩股比例达到20%,增资金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企业,经批准后,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形成的实际功能区域地方财力增量部分一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功能区域地方财力增量部分给予二年内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4.对于享受浦东新区或张江高科技园区财政扶持政策期满的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累计纳税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点企业,经认定后以其原有政策结束前两年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功能区域地方财力平均水平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二年内给予50%的补贴。

5.对于新引进的年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且年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累计功能区域地方财力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后给予其超功能区域地方财力基数部分二年内50%的补贴。

6.对于新引进的年销售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且年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累计功能区域地方财力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后给予其超功能区域地方财力基数部分三年内100%的补贴。

7.对新引进的采取专业技术从事对高新技术企业外包服务、对海外提供专业技术外包服务以及从事金融BPO业务服务的外包企业,其相关外包业务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形成的功能区域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功能区域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4、设立外资企业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1)名称登记;

(2)外资项目审批;

(3)工商登记;

(4)公安局备案后刻章;

(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6)外汇登记证;

(7)银行开户(外币);

(8)验资;

(9)税务登记证;

(10)银行开户(人民币);

(11)财政登记证;

(12)海关登记证。

5、外资企业名称登记要提交那些材料?其办理时限是多久?

(1)开业证明(外文复印件一份,境内翻译公司翻译原件一份);

(2)投资方董事长身份证明(护照复印件);

(3)名称登记申请书一份。

其办理时限是3个工作日。

6、外资项目审批要提交那些材料?

(1)资方开业证明(外文复印件一份,境内翻译公司翻译原件一份);

(2)资信证明(外文原件一份,境内翻译公司翻译原件一份);

(3)委托书原件一份;

(4)申请报告原件一份;

(5)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的身份证明(护照复印件);

(6)委派书原件一份;

(7)租赁协议和场地使用证明、产权证复印件各一份;

(8)章程原件一份;

(9)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一份。

7、外资软件开发公司注册有哪些要求?

(1)最低注册资本14万美元(如注册外高桥保税区最低6.5万美元相当于50万人民币);

(2)在注册的区域内租赁不小于30平方米的办公室(张江高科技园区);

(3)可以是以境外的公司或个人的名义来投资(包括港、澳、台);

(4)如果软件公司加贸易功能的公司要求参考贸易公司的注册要求。

8、能不能采取注册资本担保方式申请注册科技型企业?

允许科技人员采取注册资本(金)担保方式申请注册高新技术企业,但须提交担保合同及有关证明,工商部门核发有效期为1年的营业执照。在担保规定的期限内,如企业的营业执照有效期满,可予以延期,直到担保终止。待实缴资本(金)递交验资报告后再核发长期营业执照。

9、科技型企业注册资本能否分期到位?

内资企业注册资本认缴可以分期到位。首期到位值可以为零。注册资本为50万元以下的,3个月内至少到位15%,1年内必须全部到位,或6个月内一次性全部到位;注册资本为50万元~300万元或以上的,允许在3年内到位。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应注明实到资本(金),营业执照有效期根据出资期限确定,股东各方须提交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书。

10、高新技术成果、人力资源和智力成果能否作为注册资本?

高新技术成果、人力资源和智力成果可以作为注册资本。凡以高新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入股的,其出资比例可占注册资本的35%,投资方另有约定需要超过35%的,从其约定。以人力资源、智力成果作价投资入股的,其出资比例可占注册资本的35%,但须经股东各方书面协议约定,并做出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工商部门在注册资本栏注明“其中无形资产或非货币出资XX万元”字样。

11、在张江高科技园区内设立企业有什么便利条件?

(1)在园区内设立企业,实行直接登记;

(2)符合企业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审批的,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

完成”的方式,有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前置审批手续;

(4)申请设立企业也可以委托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有关手续;

(5)取消市政府及所属部门规定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

12、在张江高科技园区内的企业办理企业注册可以到哪里办理?

在张江高科技园区内成立企业,均可在张江园区办进行“一门式”服务,具体的地点及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路69号

邮政编码:201203电话:50801818转

第二篇:外资、内资企业公司章程

厦门XXXX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规定,在中国厦门独资设立厦门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厦门XXXX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XXXXX 住所:XXX市XX区XXX路XX号XX楼XX单元;

公司以住所作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公司经营场所如与住所不一致,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或申请分支机构登记。

第三条 公司的投资者为:XXXXX 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对本企业的责任以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

第五条 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宗旨为:利用投资者原有的营销渠道和广泛的国内客户联系,开展出口贸易服务,开拓国内外市场,满足消费者需求,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第一类医疗器械批发;经营各类商品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的投资总额为XX万美元,公司的注册资本为XX万美元。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出资如下:外汇现金XX万美元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首期于营业执照发放后三个月内缴纳注册资本的15%,其余注册资本在2年内缴清。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出资后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应由股东会研究决定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于相应登记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任何之个人不得已任何形式侵吞、转移、占有公司之资金和财产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股东继续委派可连任。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议;

(二)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可由执行董事兼任,也可由执行董事另外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第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监事依《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五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第二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如下:

(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二)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或其他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公司股东应当免去其职务。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章 财务、会计与税收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令和财务制度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 公司会计采用日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一切记帐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第二十五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计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第二十七条 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主要内容:

(一)公司所有的资金收入、支出数量;

(二)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三)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四)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

(五)股东认为其它应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股东通过。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管理条例和制度,定期按时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报送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经营、财务管理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工商、税务、海关等机关的监督,并提供方便。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公司应自行解决外汇平衡问题。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三十四条 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和使用由股东决定。公司净利提取上述三项基金后为可供分配利润,归投资者所有。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上一个会计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使用利润。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可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境外。

第八章 职工

第三十七条 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外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办法办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所需职工,经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同意由公司公开招收,通过面试,择优录用。

第三十九条 公司有权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对违纪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并报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公司与每个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职工的工资待遇、福利、奖惩、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具体情况在劳动合同中加以具体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活动,公司为工会活动提供方便。

第九章 保险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注册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条例投保。

第十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四十三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XX年。自工商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 公司经营期满者需要延长时,应经股东做出决议,在经营期满前一百八十天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如发生下列情况,可提前终止经营:

(一)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二)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三)公司未达到经营目的,又无发展前途。

(四)公司提前终止经营,需由股东做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四十六条 公司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时,股东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并及时公告。

第四十七条 在清算完结前,除了为执行清算外,对企业财产不得处理。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结束后,应向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商事登记机关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并公示报告。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指定联络人,负责向社会披露应当公开的公司信息,接受有关行政部门询问调查。联络人信息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联络人变动的,应向商事登记机关重新备案。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股东决定,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授权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于XXX年XX月XX日在中国厦门市签订。股东: 8

(签字、盖章)年 月 日

第三篇:在华外资农机企业

在华外资农机企业

1.约翰•迪尔(佳木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约翰·迪尔佳联收获机械有限公司是佳木斯联合收割机厂与世界最大的农业机械制造跨国公司-美国约翰·迪尔公司于1997年组建的合资企业.拥有一大批高级技术、管理人才,通过有效运行按照GB/T19000-ISO9000标准建立的质量保证体系和MRP9000管理系统,进一步完善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目前公司主导产品有1000系列收割机,3070、3080型联合收割机以及与之配套的附件等。从市场需求出发,相继研制开发出1042、1048型联合收割机,3518、3316CTS大型非传统型联合收割机,以此填补了我国大马力水稻收获机械的空白

2.上海纽荷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纽荷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1日,是由意大利菲亚特集团下属的纽荷兰(全球)有限公司(CNH)与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的下属企业上海拖拉机内燃机公司(STEC)合资组建,总投资7580万美元,注册资本3500万美元,其中CNH持有60%股份,STEC持有40%股份,这是迄今为止国内合资规模最大的农机项目。

上海纽荷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现拥有双品牌(上海纽荷兰牌和上海牌)、四大类(25-40马力段,50-80马力段,80-100马力段,110-130马力段)主导拖拉机产品,是国内为数不多的拥有全系列产品线的企业。产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居于国内一流水平;主导产品495、4100、4102系列柴油机具有结构紧凑、外形美观、动力强劲、噪音较小等特点,适合多种产品的配套。

3.莱恩(中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创立于2004年9月6日,2010年5月更名为“莱恩(中国)动力有限公司。系由莱恩国际投资有限公司、金华市先行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并在收购浙江永柴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星月柴油机有限公司基础上建立的一个全新中外合资企业。该公司主要生产的产品有“金狮”牌、“永柴”牌系列单、多缸柴油发动机,“金狮”牌系列数码变频发电机组。

4.美国爱科集团(全球农机制造和销售三大巨头之一):

投资中国(常州)的项目在武进高新区正式启动。项目总投资1亿美元,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生产装配发电机组、底盘传动系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高端产品,年生产能力将达到2000台。爱科将分别针对南方市场和北方市场在常州、黑龙江设两个工厂。

5.井关农机(常州)有限公司

本井关农机株式会社现有固定资产225.34亿日元,主要生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割捆机、脱粒机、烘干机、碾米机等系列农业机械产品,年产值1500亿日元左右,在日本国内有生产企业7家,销售企业26家,其他企业7家,同时在美国、英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等国有协作公司,与4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贸易往来。井关农机(常州)有限公司是井关农机株式会社以完全独资形式在国外成立的第一家分公司,主要生产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农业机械产品及零部件。

6.洋马农机(中国)有限公司

洋马农机(中国)有限公司(无锡),由日本先锋企业“洋马集团”于创立1997年主导设立,是集农业机械技术开发、生产制造和销售服务于一体的中日合资企业。

7.大同农机(南京)有限公司

2007年初,韩国最大的农机生产企业——大同工业株式会社,在南京溧水经济开发区独资建立了大同农机(南京)有限公司。公司总投资460万美元,占地10000平方米,有标准厂房三栋。主要生产销售:半喂入联合收割机、高速插秧机、手扶插秧机及相关零部件。至今,公司已完成第一期基本生产建设和全国销售服务网络建设,目前所生产的大同DSC48半喂入联合收割机、S3-680高速乘坐式插秧机、DP480手扶式插秧机,已经完成农业部、江苏省二级试验鉴定并获得推广许可证,同时也列入《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目录》。

8.久保田农业机械(苏州)有限公司

井关农机(常州)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农机制造商。目前主要生产销售自走式半喂入联合收割机。现已推出的HF448型,具备高性能、高质量、高效率,拥有良好的安全性和耐久性,全面贴合广大中国用户的需求。

9.马恒达悦达(盐城)拖拉机有限公司

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和国际知名拖拉机制造商印度马恒达集团于2008年8月18日合资成立的,公司前身是江苏悦达盐城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马恒达悦达(盐城)拖拉机有限公司现拥有一座生产能力达十万台拖拉机、生产设备精良、加工工艺先进、测试手段齐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的现代化工厂。我公司将进一步引进马恒达集团的先进技术、先进的管理理念和先进的管理方法将新盐拖打造成中国领头的拖拉机制造企业。

10.江苏东洋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东洋机械有限公司(原江苏东洋插秧机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是我国第一家生产高性能插秧机和收割机的中韩合资企业,也是一家集农机开发、制造、销售和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农机制造企业,主要产品有P28型手扶式插秧机、PF48型手扶式插秧机、PF455S型手扶式插秧机、PD60型乘座式高速插秧机和HL6060C型联合收割机。公司占地5万平方米,注册资本425.48万美元,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插秧机年生产能力达5万台,收割机年生产能力达2000台。

11.冈热机械(常州)有限公司:

由日本冈热工业株式会社、YAHATA株式会社、东进工业株式会社三方共同投资建设,计划总投资2500万美元。项目建成后,将使用与日本冈热工业株式会社同步的齿轮制造、热处理等新技术、新设备,主要研究开发生产农业机械新技术设备及其零部件,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技术服务及其他相关业务。投产后,预计第一年实现销售2.2亿元人民币,5年后将实现销售19.3亿元人民币。

12.马斯奇奥(青岛)农业机械额有限公司

意大利马斯奇奥集团,作为全球领先的农业机械专业化生产公司,在意大利设有四个工厂,罗马尼亚及俄罗斯也分别建有生产工厂,并在法国、德国、美国、加拿大、西班牙、葡萄牙、白俄罗斯、波兰、土耳其、约旦、韩国等许多国家设有分支机构和销售处,产品远销世界50多个国家。集团的主要产品有:旋耕机、动力驱动耙、草地修剪机、灭茬机、秸杆粉碎机、气吸式精密点播机、蔬菜用气吸式精密播种机、免耕条播机、行间中耕机、割草机、施肥机、全方位深松机等保护性耕作机具,及其它农业机械。马斯奇奥(青岛)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位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源工业园,是马斯奇奥集团于2005年7月在青岛成立的独资企业。公司利用意大利的先进技术和设备,来实现产品的本土化生产,使其优质产品为更多的中国消费者所认可,并拓展中国及亚洲市场。

13.韩国LS公司

乐星农业装备(青岛)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夏庄玉皇岭工业园,是由韩国LS MTRON公司独资建立的一家专业生产拖拉机整机和相关零部件的公司。

韩国LS MTRON公司成立于1983年,覆盖了研发、拖拉机、中央空调、注塑机、铜冶炼、电缆、汽车零部件等多个行业,其中拖拉机、中央空调、注塑机、汽车零部件已经分别在青岛、无锡、烟台建立了工厂。

韩国LS MTRON公司下属的拖拉机事业部是源于韩国LG集团下专业生产农业机械的公司,是韩国第二大的拖拉机生产企业,在韩国的全州设有工厂,并在韩国的安阳设有研发中心。2008年拖拉机的销售量为11000台,其中64%的拖拉机出口欧美市场和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

乐星农业装备(青岛)有限公司注册资金2500万美元,总投资规模4800万美元,公司占地面积82886.96㎡,建成投产后员工人数将达469人。

预计至2011年生产规模达到5500台拖拉机和4600套拖拉机半成品(包括前车轴、油压机和后车轴),至2013年年生产规模达到2.2万台拖拉机。

第四篇:注册外资商贸企业

注册外资商贸企业

随着《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实施,取消了原来对外商投资者的地域限制,经营范围也得以扩大,注册资本也大大降低。在《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下经营方式灵活,既可以合资、合作、独资方式设立,也可以授予他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店铺,还可以同时从事一种或几种销售业务,更重要的是,一旦获得批准,即自动拥有进出口权。因此,《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实施受到海外投资者的青睐。

设立形式

独资、合资、合作

注册资本要求(资本金应与经营规模相配合)

 商品批发、贸易为人民币50万元商品零售业为人民币30万元其它服务业为人民币10万元

经营范围

 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贸企业

1.商品零售

2.自营商品进口

3.授予他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店铺

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0.1.2.3.4.5.从事批发、贸易业务的外商投资商贸企业商品批发、贸易佣金代理商品进出口其它相关配套业务采购国内产品出口可从事一种或几种销售业务,其经营的商品种类应在合同、章程的有关经

营范围中注明

所需文件

 外资商贸企业签订的商标、商号使用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管理合同、服务合同等法律文件,应为合同附件一并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 拟开设店铺的使用权证明文件或房屋租赁合同进出口商品目录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会议记录前置审批文件或证明

所需时间

约45-90个工作日

经营外资商贸企业所涉及的税项  增值稅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4%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达到 180 万人民币以上,且财务制度健全的商贸企业,其它则为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因购货产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取得进出口权的,出口免税并退税。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可抵扣进项税额,出口免税但不能退税

 所得稅

外商投资商贸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5%。由于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只针对外商投资生产性行业,因此,外商投资商贸企业不可享受税务优惠。但是,设在特定地区的可按 15%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例如深圳、上海浦东、厦门、海南等

香港德骊嘉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谷小姐/ Linda

手机号码:***

广州电话(Tel):020-83829485

QQ: 2290331932

E-mail: Linda1842320013@hotmail.com

MSN:

公司网站(Web):

广州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6号金鹰大厦1218室。

地铁5号线小北站B出口

第五篇: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材料清单

外资股权并购境内企业:

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及变更核发意见预审表原件(3份);

2、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承诺表原件(3份)

被并购公司同意并购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原件

注:决议中需包含合并后公司基本情况(总投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3、4、5、6、被并购公司最近一年内审计报告原件; 被并购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 被并购公司职工安置计划原件;

并购者主体资格证明(自然人股东:护照原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法人股东:公证件原件、认证件原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7、并购双方购买股权协议(非货币出资,须境内具备资质评估机构做评估,出评估报告); 合并协议包含:

(1)各方公司的名称、住所、法人代表、注册资本、总投资情况

(2)合并后的公司名称、住所、法人代表;(3)合并后的公司总投资和注册资本;(4)合并形式:(5)违约责任;(6)解决争议的方法;

(7)签约日期地点、各方公司法人代表签字盖章;(8)其他事项。

8、并购双方债权债务承继问题说明(附协议);并购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说明;

9、公司新章程、新合同原件;

10、合并后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1)股东会/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及身份证复印件(2)监事和监事会成员委派书及身份证复印件(3)法人、总经理任命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11、公司房产证明及环保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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