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意见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意见
(2007年6月4日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府发〔2007〕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政府令第12号,以下简称《规定》),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我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要充分认识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审议决定、签署、发布、备案等程序和制度,不得签发未按要求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时,认真督促本单位及所辖部门建立健全有关工作程序和制度,切实保证《规定》的贯彻落实。
二、市直各部门组织起草的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含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及《规定》的要求,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市政府法制部门统一进行合法性审查。报送审查时应当提供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及相关立法依据各一式2份。
起草部门收到市政府法制部门作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对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向市政府法制部门反馈。
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修改完善后,由起草部门将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修改稿、起草说明及市政府法制部门的审查意见一并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未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不予列入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议程。
三、市直各部门起草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审查、修改。部门规范性文件涉及下列内容的,市直各部门在发布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发布: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基本权利和义务的;
(二)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三)对生产、生活或社会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
市政府法制部门在10日内审查完毕并反馈意见。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召开协调会、论证会的,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送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1份;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5份(附电子文本1份);
(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一式5份;
(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1份。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备案审查,对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规范性文件合法的,出具准予备案通知书,并将规范性文件目录在《南宁政报》、《南宁政务信息网》上刊登公布。
五、为确保《规定》的贯彻实施,由市政府法制部门不定期组织执法检查、指导,对检查和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责令纠正;对拒不纠正的,予以通报;问题较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作出处理。
六、各县(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的具体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意见
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意见
根据《中国共产党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2〕19号)精神、《******省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和《******市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意见》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备案目的对规范性文件实行备案审查,是监督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施行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是为了保证我区党的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同党内法规和中央、省委、市委、区委文件精神相一致,维护党的规范性文件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二、备案范围
区纪委、区委各部门和辖区各党(工)委应按照本意见开展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本意见所指规范性文件,是指区纪委、区委各部门和辖区各党(工)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等方面的文件;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党政联合发布的、主要用来部署政府管理工作、不涉及党的制度建设的文件;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三、备案原则
规范性文件备案,坚持谁制定发布、谁报送备案,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一)有件必备。所有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备案,不能不报、迟报、漏报,坚决防止故意瞒报存疑文件的现象。
(二)有备必审。对于报送备案的每一件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都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从合规性、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查。特别是对事关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响强烈的规范性文件,要全面认真审查,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三)有错必纠。备案机关在备案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的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从根本上保证备案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四、备案承办
党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发机关应有承担备案具体工作的机构。区委办公室承办我区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具体事务由区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办理。区纪委、区委各部门和辖区各党(工)委相应工作机构负责办理本级本单位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具体事务。
五、备案材料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材料,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在报送纸质文本的同时,还要报送电子文本。
(一)备案报告。备案报告应载明制定机关、印发日期和文件名称。引用的文件名称应当准确、完整。备案报告抬头写“区委办公室”,落款为制定机关办公室,并加盖公章。联合发布的文件,备案报告落款为主办机关办公室。
(二)正式文本。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是报送备案的核心内容,是备案机关监督审查的主要材料。正式文本的电子版与纸质版应当内容一致。
(三)制定说明。制定说明是对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所作的解释,主要包括制定意图、重要内容、起草及征求意见情况、评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向备案机关报告的重要事项,是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了解其制定意图和条文含义的重要依据。制定说明应当客观准确、重点突出。制定说明引用的文件名称应当准确、完整,落款为制定机关办公室并加盖公章。联合发布的文件,制定说明落款为主办机关办公室。
六、备案审查
区纪委、区委各部门和辖区各党(工)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签发程序运转结束后可先行发布,在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区委办公室备案。区委办公室在收到报送区委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后30日内完成审查。主要包括报送、登记、审查和存档四个环节。
(一)报送。依照本意见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必须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指定机关将所有备案材料一并报送区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区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对于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区委办公室将责令其限期补报。
(二)登记。从形式上审查文件是否属于报送备案范围,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格式,电子文本与纸质文本是否一致等。
1.属于备案范围且备案材料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
2.属于备案范围且备案材料不符合备案要求的,暂缓备案登记,并通知报送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补正;
3.不属于备案范围的,不予以备案登记。
以上三种结果,都将及时反馈报送机构。
(三)审查。规范性文件符合备案要求、予以备案登记以后,区委办公室对其内容启动审查程序,主要审查以下内容: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是否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是否同党内法规和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是否与其他同位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内容是否明显不当;是否违反规定权限和程序。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使用以下1-7个审查程序:
1.书
面审查。区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在完成登记工作后,将对制定机关报送备案的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书面审查,对于一些内容比较简单的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直接形成初步意见;对于一些内容比较复杂或者有疑点难点的规范性文件,将采取进一步措施予以审查。
2.说明情况。区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在办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过程中,需要报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的,报送机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
3.征求意见。为保证审查质量,区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将充分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5至7个工作日,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4.实地调研。区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在审查中认为有必要与部门和单位进一步沟通,详细了解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背景、意图等实际情况的,经批准可以赴有关部门和地方实地调研,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同做好审查工作。
5.提出意见。对于经审查认为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区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将及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征求意见、实地调研情况等一并报送办公室负责同志审示。经分管副主任批示同意后,将书面审查意见反馈文件制定机关。
6.自行纠正。制定机关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必须在30日内对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作出撤销、修改、宣布停止执行、制定新文件取代老文件等处理意见并反馈处理情况。
7.提请处理。制定机关在30日内未按审查意见对存在问题的文件作出处理,区委办公室将提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建议,报请区委决定。
(四)存档
1.规范性文件存档备查。经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区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存档备查,并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报送机构。已存档备案的文件后来又发现存在问题的,将按照有错必纠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处理。
2.目录存档备查。每年1月31日前,区纪委、区委各部门和辖区各党(工)委必须将上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区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备查。目录包含上一发布的所有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发布文号、发布机关、发布日期等内容,以发布时间顺序排列。编制文件目录时如果发现漏报情况,应当在文件目录中注明;漏报的文件,另行补报。
七、备案考评
区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要建立备案工作考评制度,考评对象为区纪委、区委各部门和辖区各党(工)委所属负责备案工作的机构及工作人员。考核标准主要依据各报送机构的报备率、报备及时率、报备规范率和本地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情况,通过具体的细化和量化标准,进行统计分析。区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和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以下问题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一)备案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突出问题的;
(二)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告知仍不按时报送的;
(三)提交的备案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格式或没有提交电子文本,经告知仍不补正的;
(四)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不作出适当处理的;
(五)其他需要通报的普遍性问题。
八、备案衔接
区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要建立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各街道党工委应当依照本意见建立相应的备案制度,按照下备一级的原则开展对辖区村(社区)党支部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区纪委、区委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本意见建立本系统备案制度。
九、备案工作开展时间
从2014年1月1日起,我区党的规范性文件将按照下备一级的原则实行备案审查。区纪委、区委各部门和辖区各党(工)委最迟应于2014年5月1日前按照下备一级的原则开展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第三篇: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和清理制度(精选)
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和清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科学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确保规范性文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西双版纳州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以局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管理,均按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西双版纳州广播电视局在实施广播影视行政管理工作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等文件的总称。
第四条 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进行部分或全面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称“规定”;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某一项具体事务做出比较具体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称“办法”;对法规、规章进行细化和延伸并具有实施性质的规范性文件称“细则”。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与其抵触;
(二)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从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实事求是;
(四)不得自行设置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
(五)不得自行设定行政处罚;
(六)不得与其他同级规范性文件重复或矛盾。第六条 局传媒网络视听管理科负责全局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向上级部门的备案工作。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规范性文件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二)规范性文件是否同国家、省、州的现行方针、政策相违背;
(三)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
(四)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
(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第七条 局机关各科室负责本科室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局发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科室业务的,由局长指定主办科室,并组成各相关科室参加的起草小组进行起草工作。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内容直接
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对本地区、本行业建设有重要影响的事项,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广泛听取意见。
第八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包括文件草案和起草说明两部分。
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制定依据和宗旨、适用范围、权利义务主体、具体规范、奖惩办法、监督管理、施行日期等。
起草说明主要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目的、依据、指导思想及原则、起草过程、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一般应分条文书写,冠以第某条字样,条以下可分款、项、目。款以自然划分,项冠以
(一)、(二)等数字,目冠以阿拉伯数字序号。
规范性文件内容繁杂或条文较多时,可以分章、节,必要时可编目录。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文字简练规范。
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与现行规范性文件相衔接和协调。如对某一事项作出与现行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规定时,应当在送审时说明情况和理由;如现行规范性文件将被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必须在草案中写明予以废止。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其内容涉及若干科室业务或者做出与其关系密切的规定时,主办科室或起草小组应当事先征求相关科室的意见,协商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送审时将不同意见列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与本局外部有关部门业务的,还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主办科室在完成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工作后,应由科长签字同意后连同起草说明应当先送局传媒网络视听管理科进行审查。初审合格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签发前由局传媒网络视听管理科按规定报送州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局传媒网络视听管理科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内容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对送交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传媒网络视听管理科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经主办科室科长签署意见后,即为送审稿并送局办公室按公文办理程序办理;
(二)经审核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或者相关科室意见分岐较大的,提出具体意见,由主办科室修改或与相关科室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送局政策法规科审核;
(三)因情况变化,暂缓或者无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理由,退回主办科室。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主办科室作起草说明。
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分管局长、局长签署后印发。
经局长办公会议未通过的送审稿,由主办科室按规定程序通过再修改,上报审定;会议审议通过,但个别条款或文字需要修改的,由主办科室修改,局传媒网络视听管理科审核后,送分管局长、局长签署后印发。
需要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主办科室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七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制定说明各一式五份,并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送传媒网络视听管理科备案;由传媒网络视听管理科起草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于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五日内报省局办公室和州政府法制办备案。
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如发现问题不予备案的,局传媒网络视听管理科应及时协同文件起草科室按照州法制办意见办理。
第十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程序如下:
(一)局传媒网络视听管理科应当对照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同原文件起草科室,对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每年清理1次,并将继续执行、废止或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时报州法制办备案。
(二)局传媒网络视听管理科应将当发布和现行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进行汇编。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雅安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雅安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结合雅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 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四条 下列主体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各级人民政府;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三)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国家法制统一原则;
(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原则;
(三)职权与责任相统一原则;
(四)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五)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原则;
(六)精简、统一、效能原则;
(七)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内容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内在逻辑严密,用语规范、简洁、准确,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正确、规范。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征收、征用;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许可;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
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剥夺或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权利。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不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安排部署工作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工作完成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组织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发布或者修订后发布。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建议,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研究并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确定由其一个或者几个工作部门负责起草,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工作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职权的,应当由两个以上工作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联合起草,可以确定由一个工作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为主。
起草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第十二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相关机关、组织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及专家、学者的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起草规范性文件需要听证的,按照《雅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听证程序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其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在提交政府审查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报请审查的请示;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内容、有效期等);
(四)合法性论证情况;
(五)征求意见情况。
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其草案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做好协调工作;协调不成的,应当如实记录分歧各方的意见和理由,报制定机关裁决。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六条 政府法制机构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查过程中,发现未附起草说明和有关依据、资料的,通知起草单位补送;发现未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或征求意见不充分的,退回起草机构补充征求意见,也可以直接征求意见;发现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退回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也可以直接予以修改。
第十七条 对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的争议问题,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召集有关方面进行协调;经协调仍有争议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八条 政府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查终结后,应当出具审查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时,政府法制机构和文件起草单位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并根据需要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因重特大突发事件、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查决定,但事后应当及时向政府常务会议报告。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对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未作明确规定的,参照本章关于市县(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条文执行。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后15日内按下列规定报送备案审查机关备案:
(一)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也可以同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实行垂直管理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也可以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直接管理该组织的行政机关备案。
两个以上工作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单位报送备案。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一式2份,并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第二十六条 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规范性文件过程中,需要制定机关、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提出意见、提供依据或者协助的,制定机关、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应当按要求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政府法制机构收到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登记,加注备案登记号,并将规范性文件文本、制定机关和备案登记号一并在政府法制信息网站或者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时,发现其有违法情形,应当建议制定机关15日内自行修改或者废止;无正当理由拒不修改、废止的,根据职责权限报备案审查机关同意后予以撤销。
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存在争议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确定如何适用。
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存在争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如何适用。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有违法内容的,可以向制定机关、备案审查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反映。有关机关应当及时研究,对确认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内容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制定机关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政府法制信息网站、部门网站等相对固定、普遍知晓的方式公布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一条 制定机关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第三十二条 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式2份报备案审查机关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每半年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并将汇总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事项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制定机关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修改、废止的,由备案审查机关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雅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雅安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雅府发〔2001〕6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
第五篇: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
和清理工作的自查报告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和清理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08号)要求,我县对2010年以来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情况和2010年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和清理工作情况
(一)2010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2010年,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90号)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银政办发„2010‟72号)的要求,永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2001年至2009年以县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县政府各部门(单位)、直属机构3次征求意见,县法制办对93件规范性文件提出了清理建议:其中对37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了废止;对4件依据缺失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订;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正在执行的52件规范性文件提出继续保留。清理建议经永宁县人民政府2010年11月21日第十六届五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报 请银川市法制办预审后,以永政发„2010‟224号,对36件规范性文件做出了废止决定,以永政发„2010‟225号,对4件规范性文件做出了修订决定,其中1件已修订完成并公布,3件正在讨论修订中,以永政发„2010‟226号,对41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公布,以永政发„2010‟227号、永政发„2010‟228号、永政发„2010‟229号,对三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公布。清理结果均在永宁县政府公众网上公布。
(二)2010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情况
我县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认真抓好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修改等各个环节。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通知‣(宁府法„2009‟39号)文件要求,于2009年12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永政办发„2009‟148号),对我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备案程序、监督程序和送审、备案样式作了详细规定,逐步在全县范围内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专人负责,逐级落实的工作责任体系。2010年,对•中共永宁县委办公室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强化乡镇执法权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党办发„2010‟53号)、•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宁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0‟87号)、•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乡村医生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0‟116号)、•永宁县行政执法委托书‣、•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强化乡镇执法权试点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永政办发„2010‟122号)这五个规范性文件从制定权限、程序、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和审查,严格做到了“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并向银川市政府报送备案。
(三)2011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情况
截止目前,对•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宁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宁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宁县2011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这三个规范性文件从制定权限、程序、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和审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永政发„2011‟23号、永政发„2011‟29号、永政发„2011‟30号对外公布,并在规定时间内给银川市政府报送备案。另外,由县卫生局负责起草的•永宁县乡村医生管理办法‣和县财政局负责起草的•永宁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正在审查中。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在制定程序方面,不严格、不规范。有的规范性文件出台前,不经过政府法制办审核就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个别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影响重大的规范 性文件不公开听取意见。
2、在备案方面,个别部门存在有件不备、备案不及时、不规范现象。
3、因工作人员不足、工作经费短缺,在监督检查方面,存在力度不够的问题。
三、今后工作打算
1、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的学习、宣传培训力度,为全面提升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法制化水平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2、完善程序制度。我县已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方面的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这主要是程序意识淡漠,因此,要进一步加强程序制度建设,解决程序的缺位,为法治政府建设打下良好基础。
3、完善责任制度。按照有权必有责的要求,认真梳理、分析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中的责任规定,结合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实际,建立完善的责任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政府各部门和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及时发现有件不备、报备不及时、不规范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进一步提高备案率。
4、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保障。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