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平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保险人承保后被保险人配偶及子女也可按本保险的费率表规定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发生上述第六、七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按照第十九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照接到通知之日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危险程度增加但仍可承保或在拒保范围内但保险人认定可以继续承保的,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危险程度降低的,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且未依本条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交保险费比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率计算并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八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48小时内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
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九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若为境外出险,需提供事故发生地使领馆出具的的包含死亡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除提交上述材料外,保险金申请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为确定事故原因,保险人有权要求由司法鉴定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如进行尸体检验等。
(二)伤残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四条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二十五条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配偶因离异等原因不再符合本条款“配偶”定义或子女不再符合本条款“子女”定义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资格丧失次日零时起终止,并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释 义
第二十六条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醉酒】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
【酒后驾车】指车辆驾驶人员在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时的驾驶行为。
【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3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配偶】指与被保险人存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或妻。
【子女】指被保险人的已出生30天并已出院的亲生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及合法收养的子女。
【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
联合发布
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
第二篇: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4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4)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4)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1.2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1.3投保对象
凡符合我们承保条件者均可投保本附加险,本人投保后,可选择为其 配偶(见 7.1)及 子女(见 7.2)投保本附加险。1.4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年。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
若我们审核同意,您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 1年。
如果我们不接受续保,我们会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保险金额
首次投保时,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每次续保时,其保险金额按照续保时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自动增加,但以增加5次为限。若您申请减少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自动增加部分的保险金额也作相应比例的减少。2.2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 意外伤害(见 7.3),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表1)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表2)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表 1及表2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表 1及表2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 客运公共交通工具(见 7.4)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的,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 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 7.5)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表1或表2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意外全残辅助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表1所列伤残程度第一级之一者,我们自鉴定确认日起,每日按照保险金额的0.2%给付365天的“意外全残辅助保险金”。被保险人在领取意外全残辅助金期间身故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6)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 医疗事故(见 7.7);(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9)被保险人从事 潜水(见 7.8)、跳伞、攀岩(见 7.9)、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见 7.10)、摔跤、武术比赛(见 7.11)、特技表演(见 7.12)、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10)被保险人患 艾滋病(见 7.13)或感染 艾滋病病毒(见 7.14)期间;(11)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退还未满期 净保费(见 7.15)。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受益人
本附加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相同。
配偶及子女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的受益人为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我们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意外伤残保险金、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及全残辅助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我们不受理指定或变更。3.2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天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 不可抗力(见 7.16)导致的延迟除外。3.3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意外伤残及意外全残辅助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我们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书;
(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3.4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天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3.5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对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2年不行使而消灭。
4.如何交纳保险费 4.1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按照基本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我们若调整费率,续保时将根据续保生效当时的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险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交纳。4.2宽限期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应按照约定的方法及日期交纳保险费;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单所约定的交费日期的次日起 60天为宽限期。
本附加险合同 1年期满时,若我们同意续保,则自期满日起60天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5.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合同解除
您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3)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天内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我们会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6.2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6.3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 1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未满期净保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在我们拒保范围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6.4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6.5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2)您解除本附加险合同。6.6争议处理
本附加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直接向签发
保险单的本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7.释义 7.1配偶
指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存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或妻。7.2子女
指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出生 30天后并已出院的亲生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及合法收养的子女。7.3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7.4客运公共交通工具
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列车(包括客运列车、地铁、轻轨列车)、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及轮船。7.5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被保险人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列车和客运汽车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上车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轮船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检票踏上轮船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船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离开轮船时止。7.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6)持学习驾驶证或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7)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7.7医疗事故
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7.8潜水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7.9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7.10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7.11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7.12特技表演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7.13艾滋病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7.14艾滋病病毒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7.15净保费 “净保费”的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30%)"。7.16不可抗力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4)给付比例表 残疾 程 度 与 给 付 比 例 表
等级 项目 残 疾 程 度 给付比例 一 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100% 二 级 九 十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手指缺失的(注6)75% 三 级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十足趾缺失的(注9)50% 四 级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30% 五 级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11)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20% 六 级 三十 三一 三二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5% 七 级 三三 三四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0% 三度 烧 烫 伤 与 给 付 比 例 表 身体部位 项目
烧烫伤等级(烧烫伤面积占皮肤面积百分比)给付比例 头颈、手部 一
不少于8% 100% 二
不少于5%但少于8% 75% 三
不少于2%但少于5% 50% 身体(头颈、手部)四
不少于20% 100% 五
不少于15%但少于20% 75% 六
不少于10%但少于15% 50% 注:三度烧烫伤指伤及皮肤全层或皮下层组织,甚至更深。
第三篇: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中的主险主要是对因意外原因导致的身故、残疾作出赔偿。同时,消费者可以选择附加一些医疗报销类的保险,主要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还包括住院补贴,比如住院后每天保险公司给付100元补贴等。
选择意外医疗保险时主要有这几个方面;
1.保险只负担因意外原因导致的医疗费,还是也包括因疾病原因导致的医疗费用。
2.是否全额报销,有无免赔额和免赔率。
3.在保险金额内有无分项要求。比如虽然保额同是1万元,但有的保险公司要求治疗费不能超过3000元,药费不等超过2000元等的条件限制,对消费者来讲,没有分项条件限制的当然更好。
4.有无次数限制,报销是“每次”不能超过保额,还是“每年”不能超过保额,如果没有次数限制,消费者一年可以理赔多次,对消费者会更加有利。比如,保额是1万元,如果一年中发生了3次理赔事故,那么,消费者最高可以得到3万元的赔偿,如果是按年赔付,则全年累计不能超过1万元。
5.对就诊医院有无限制。
另外,还要注意的是:意外医疗费用给付只包括发生保险事故180天内所发生的费用,有的意外事故的治疗期可能会超过180天,那么,对超过的部分,保险公司则不予赔偿。
还有,意外身故、残疾保险是以身故和残疾为给付条件的,和社会保险不冲突,消费者可以在多家商业保险公司同时得到理赔。
但所附加的医疗费用保险则是以实际费用支出为给付条件的,和社保不能重复报销,有社保的消费者要注意一下,这部分不要重复投保。同时,保险理赔范围也是以当地社保的报销标准为基础,社保不能报销的自费药,保险公司一般也不予赔偿。
第四篇:平安附加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平安附加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无忧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1.3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经我们审核同意并继续收取保障成本后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自动不再接受续保:
(1)被保险人续保时年满65周岁(见7.1);(2)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
除上述自动不再续保情形以外我们不接受续保的,我们会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2),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表1)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表2)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表1及表2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表1及表2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7.3)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表1或表2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4);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7)的机动车(见7.8);(5)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7.9)、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7.10)不在此限;
(10)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7.11)、跳伞、攀岩(见7.12)、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7.13)、摔跤、武术比赛(见7.14)、特技表演(见7.15)、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按约定退还方式(见7.16)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
2.5 受益人
本附加险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及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受益人与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相同。
除另有约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2.6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最多只能申请1次。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保障成本收取日(见7.17)的零时起生效。(2)申请减少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最多只能申请1次。经我们同意后,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保障成本收取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意外伤残保险金或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申请
由伤残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7.18);(3)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根据本附加险合同“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3.3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3.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如何收取保障成本4.1保障成本(1)保障成本
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必须随主险合同的保障成本一起收取。本附加险合同年保障成本根据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及职业类别决定。每万元基本保险金额应收取的年保障成本见附表。(2)保障成本的收取 在每月保障成本收取日,我们按照当日至下月保障成本收取日前一日的实际天数收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每日的保障成本为年保障成本的1/365。如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我们也同时收取。保障成本收取方式与主险合同的保障成本收取方式相同。4.2 宽限期
附加了本附加险合同后,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宽限期按照以下约定确定。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在每月保障成本收取日零时如果主险合同的保单价值(见7.19)不足以同时支付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则自该保障成本收取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障成本。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主险合同保险费,则我们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5、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合同解除
您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按约定退还方式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对本附加险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应扣除的保障成本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障成本。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障成本。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4周岁。
6.3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我们将按照事先公布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您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到此表。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变更前后保障成本差额退还未满期保障成本;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变更前后保障成本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障成本。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本附加险合同拒保范围内的,自我们接到通知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未满期保障成本。
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依照职业分类表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我们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保险事故发生时最近一次已收取的保障成本与应收取的保障成本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在本附加险合同拒保范围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6.4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2)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6.5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1)宣告死亡处理;(2)未还款项;(3)合同内容变更;(4)联系方式变更;(5)争议处理。
7、释义 7.1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7.2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7.3 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轮船、列车(包括客运列车、地铁、轻轨列车)、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不包括从事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的汽车)。
被保险人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时,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列车和客运汽车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上车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出租车时,该期间是指被保险人上车时起至下车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轮船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检票踏上轮船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船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离开轮船时止。7.4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5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7.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7.7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8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7.9 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7.10非处方药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7.11潜水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7.12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7.13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7.14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7.15 特技表演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7.16约定退还方式
若本附加险附加于万能主险,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若本附加险附加于投资连结主险,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无息分配进入主险合同项下投资单位价值最大的投资账户,若有多个投资单位价值最大的投资账户,则平均分配,且以下一个资产评估日投资单位卖出价买入相应的投资单位。7.17保障成本收取日
若本附加险附加于万能主险,则指万能主险的结算日;若本附加险附加于投资连结主险,则指投资连结主险的扣除日。
7.18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7.19 保单价值
若本附加险附加于万能主险,则指万能主险的保单账户价值;若本附加险附加于投资连结主险,则指投资连结主险的投资单位价值总额。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180日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第五篇: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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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推荐
1.阳光人寿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期限:≤1年
产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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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外身故保险金:有 2.意外残疾保险金:有 3.意外伤害医疗给付:有
2.恒安标准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4)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1年
产品特色: 保障功能:提供意外身故、意外伤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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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外身故保险金:有 2.意外伤残保险金:有
3.合众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年龄: 3-65周岁 保障期限:1年 适合人群: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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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提供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以及医疗保险金给付,保障全面。
保障项目:
1.意外身故保险金:有
2.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有 3.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有
4.阳光人寿阳光安心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1年 适合人群:个人
产品特色: 提供意外身故,意外伤残,飞机意外身故,火车、轮船意外身故,意外伤害医疗,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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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外身故保险金:有 2.意外伤残保险金:有
3.飞机乘客意外身故保险金:有 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有 5.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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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华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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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有 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有
3.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有
6.中意附加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1年
产品特色: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
保障项目:
1.意外身故保险金:有 2.意外伤残保险金:有 3.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有
7.国寿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
投保年龄: ≤65周岁 保障期限:1年 适合人群:个人
产品特色: 提供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医疗以及意外住院津贴补助。
保障项目:
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有 2.意外伤残保险金:有 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有 4.意外住院津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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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阳光人寿和泰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1年 适合人群:个人
产品特色: 在合同保障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保障项目:
1.意外身故保险金:有 2.意外伤残保险金:有 3.意外伤害医疗给付:有 4.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有
9.国寿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年龄: ≤65周岁 保障期限:1年 适合人群:个人
产品特色: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意外住院津贴
二、意外医疗保险金...保障项目:
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有 2.残疾保险金:有 3.烧伤保险金:有 4.意外医疗保险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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