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业务指南
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业务指南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一)申报对象
本市户籍人员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
上述对象在本区范围内新创办创业实体(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以法人代表身份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
补贴标准为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补贴期限最长均不超过3年。
三、申报材料
1.《舟山市创业者社保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
2.申请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舟山市市民卡原件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5.按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报时间
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一年集中受理两次,上半年申报时间为1月份(1月15日截止),下半年申报时间为6月份(6月15日截止)。
五、办理流程
1、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直接向定海区人力社保局就业管理处提出申请;
2、区就业管理处审核资料和创业情况;
3、审核通过后,报市就业局同意,然后区人力社保局将社保补贴汇入创业者市民卡内。
第二篇:自主创业者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09]3号)
二、补贴对象
在本市自主创业的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农转居失业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毕业2年以内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自主创业人员)。
三、补贴条件
2009年8月1日以后,实现自主创业并持续正常经营,同时在社保经办机构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四、补贴标准
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企业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补贴,其个人应缴交的部分仍由其本人承担。
五、补贴周期
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补贴每3个月结算一次。
六、补贴办理程序
(一)自主创业人员向注册地(经营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每季度申报一次。
首次申请需及时提交以下资料:
1、自主创业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主表)、自主创业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副表1);
2、就业登记信息表;
3、户口本、身份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退役证明,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随军家属及归国留学人员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2009年8月1日以后注册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明或其他经营资质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6、社会保险清单;
7、开户银行帐号;
再次提出申请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自主创业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副表1);
2、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明或其他经营资质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社会保险清单。
(二)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实地考查创业项目的真实性,完成对申请人资格和申报资料审核。对于考查合格、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其资料上报区就业服务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时退回其申报资料。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申请补贴资料的复核,符合条件的,将资料上报市就业服务机构。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市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有关申报资料终审,终审合格的,将补贴直接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对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及时回复区就业服务机构并说明理由。市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七、补贴终止
申请人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终止补贴:
(一)补贴时间超过36个月的;
(二)经营证照已注销或吊销的;
(三)已将创业项目转租他人经营的;
(四)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的;
(五)经核实有其他不符合补贴条件的。
第三篇:潮州市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指南
潮州市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指南
信息来源:本站 日期:2007年12月06日
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须知
新参保单位必须先到社保局保险关系科(股)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但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应补办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1、所需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发的营业执照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登记证、许可证等;(4)有异地分支机构的,登记时应附《所属分支机构情况表》;(5)参保人员基本情况表。
2、办理程序
(1)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申办社会保险登记;(2)经办人员接收社会保险登记申请资料后,将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3)受理后,将在10个工作日内办完相关手续;
(4)10个工作日后,单位凭《受理回执》到保险关系窗口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3、其他事项
(1)独立法人单位原则上应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中,如果一个缴费单位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单位的,登记时应附书面说明;
(2)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应凭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发放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到所在地社保局办理工伤、失业、医疗
保险登记手续,并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
二、社会保险登记年检须知
社会保险登记跨过后,单位每年均应到社保局保险关系科(股)窗口办理社会保险年检。
(一)年检所需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表》;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4)单位职工工资表;
(5)劳动年审合格证(副本)。
(二)办理程序
(1)单位应于每年的10月1日-12月31日办理年检;
(2)经办人员接收资料后,将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登记证上加盖社保经办机构验证专用章,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3)验证满四次的予以更换《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新参保单位(个人)须知
按国家和省规定应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统筹的单位,应按税务登记隶属关系到当地地税征收部门办理参加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社保费。
一、参保范围
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业户及其员工(不包括外籍人员、华侨及港澳台同胞)、自由职业者,均应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社 会保险统筹。
二、办理程序
(1)到地税部门征缴大厅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2)到社保局保险关系科(股)办理社会保险 登记,核对参保人基本情况表,并附有关材料。
(3)国有和县以上集体单位有离退休人员的,向待遇核发科(股)填报《离退休人员名册表》,并附函说明有关情况。
三、其他事项
(1)企业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实行按综合费率征缴,由缴费单位每月10日前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医疗保险费及机关养老保险费,由缴费单位在每月20日前向社保局申报次月缴费情况,在每月10日前由地税部门向单位征收。
(2)每年2-4月份社保局将打印上一个人帐户对帐单供被保险人核对缴费情况和个人帐户存储情况,由单位到保险关系科(股)统一领取并分发给职工。
(3)在电脑网络未完善之前,参保人在地税缴纳社保费后,应按规定持《养老保险手册》到社会保险经办大厅予以确认。
四、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须知
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我市范围内调动或流动,不需要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只需转出单位申办停保,并结转养老保险手册,转入单位于该参保人员停保的次月申办参保即可。调出市外,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的参保
人员,可向社保局保险关系科(股)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手续。
一、所需资料
(一)《社会保险关系转出申请表》;
(二)调令或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转入的证明;
(三)养老保险手册;
(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一)单位先为该参保人员办理停保手续;
(二)单位或个人提出转出申请;
(三)经办人员接收资料后,将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理(因故不能即时办理的,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转出办理完毕,经办人员应打印《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查询单》给申办人;
(五)申办人可以在办理转出的两个月后凭《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查询单》到转入地查询到帐情况。
五、申请养老保险退保须知
一、退保条件
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一次性退还个人帐户储存额(农民合同工只退回个人缴费部分),终结养老保险关系(简称退保);
(一)在职死亡;
(二)出境定居的;
(三)因工致残,领取残疾退休金的;
(四)农民合同工终止劳动关系后回原籍的。
二、所需资料
(一)《养老保险退保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养老保险手册;
(三)在职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四)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或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农民工回原籍的,提供最后一个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五)领取残疾退休金的,提供《残疾退休金审 批表》及劳动能力鉴定表。
(六)身份证或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保险关系科(股)提出退保申请;
(二)保险关系科(股)工作人员接收申请资料后,将当场检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所附资料是否完整,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答复,受理的给予《受理回执》;
(三)受理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对退保待遇进行核定。
(四)单位或申请人按《受理回执》上所约定的时间,到保险关系科(股)取回《养老保险退保核定单》;并办理退保领款手续;
(五)申请现付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时在《申报表》上注明“现付”;
2、持保险关系科(股)出具的待遇核定单和身份证原件(如果是代领,还需出示委托书和代领人身份证,到计划财务科(股)打印《一次性待遇现付通知单》;
3、持《一次性待遇现付通知单》到银行领取现金。
四、其它事项
(一)申请人如果对计发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有疑问,应当及时提出。经保险关系科(股)解释后仍对待遇核定情况有异议的,可到综合调研科(股)申请复核。
(二)退保后,本人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记录将注销,养老保险关系将终结。如果本人在本市范围内再就业且参保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退保;
(三)农民工申请退保只能由本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六、申领养老保险待遇须知
一、申领条件
(一)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按规定可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除外),可以申报领取养老金待遇。现行法定退休年龄是:
1、正常退休:正常情况下,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从事特殊工种须提前退休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须提前退休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4、政策性提前退休:国家和省有特别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退休养老待遇包括定期养老金和一次性养老待遇。
参加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条件如下: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简称“新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只能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终结养老保险关系。2、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简称“中人”),达到法定退 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只能一次性领取老年津贴和个人帐户储存额,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二、申领程序
(一)单位应在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的当月向待遇核发科(股)提出领取退休待遇的申请;
(二)待遇核发科(股)工作人员接到申请养老待遇资料后,将当场检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所附资料是否完整,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答复,受理的给予《受理回执》;
(三)受理后,对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待遇核发科(股)将于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单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待遇核发科(股)工作人员应于15个工作日内对养老保险待遇进行核定,并打印《潮州市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
(四)单位按《受理回执》上所约定的时间,到待遇核发科(股)取回《潮州市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及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等材料;(如果是每月20日前办妥手续的,单位应于当月20日之前到待遇核发科(股)办理退休人员增员手续;如果是20日后办妥手续的,单位于次月20日之前到待遇核发科(股)办理退休人员增员手续)。
(五)符合享受养老金条件的(社保局审批后且单位已经向待遇核发科(股)办理退休人员 增员手续的),从批准的次月起,每月10日后到指定的银行或邮政局储汇分局领取养老金。
(六)符合一次性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若由单位申请,一次性待遇经单位帐户支付,若由个人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领款手续;
1、申请时在《申报表》上注明“现付”;
2、持待遇核发科(股)出具的待遇核定单和身份证原件(如果是代领,还需出示委托书和代领人身份证);到计划财务科(股)打印《一次性待遇现付通知单》;
3、持《一次性待遇现付通知单》到银行领取现金。
三、其它事项
(一)办理待遇核定的日期为每月1-20日(节假日除外);
(二)如果职工的待遇核定时间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不一致,由于社保局的原因延误的,予以补发延误期间的养老金;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延误的,由单位负责补发其应得的待遇;由于个人原因造成延误的,延误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三)基本养老金一般每年7月份根据上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情况进行调整。养老金需调整时,社保局将发文通知有关单位,并打印《XXXX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名册表》,通过单位进行校对。
(四)单位或申请人如果对计发的养老金有疑问,应及时与待遇核发科(股)核对,确实有误的,应申请重核。若错误是由单位原因造成的,单位应重新提供准确的资料。经待遇核发科(股)解释后仍对养老金情况有异议的,可到综合调研科(股)申请复查。
七、申领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须知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30天内,单位或其亲属应到社保局办理申领死亡待遇的手续。
一、所需资料
(一)《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报表》;
(二)死亡证明书、火葬证明。
(三)有供养直系亲属的,需提供所供养直系亲属的劳保登记卡、居委或派出所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供养直系亲属是在校学生的还需提供在校证明。
(四)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并在1998年7月1日后退休的,还需提供原退休时审批的《潮州市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
二、申领程序
(一)待遇核发科(股)工作人员接到申请死亡待遇资料后,将当场检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所附资料是否完整,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答复,受理的给予《受理回执》;
(二)受理后,对于不符合享受死亡待遇条件的,待遇核发科(股)将于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单位,符合享受死亡待遇条件的,应于15个工作日内对死亡待遇进行核定。
(三)单位按《受理回执》上所约定的时间,到待遇核发科(股)取回《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报表》(如果是20日前办妥手续的,单位于当月20日之前到待遇核发科(股)办理增加死亡待遇手续;如果是20日后办妥手续的,单位于次月20日之前到待遇核发科(股)办理增加死亡待遇手续)。
(四)申请现付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时在《申报表》上注明“现付”;
2、持待遇核发科(股)出具的待遇核定单和身份证原件(如果是代领,还需出示委托书和代领人身份证);到计划财务科(股)打印《一次性待遇现付通知单》;
3、持《一次性待遇现付通知单》到银行领取现金。
三、其它事项
(一)办理待遇核定的日期为每月1-20日;
(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单位应在15日内为其办理终结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和待遇申领手续。暂时无法提供《死亡证明》等资料,应先书面报请待遇核发科(股)办理暂停支付养老待遇,待资料齐全后再申请死亡待遇。因没有及时报告而造成多领养老金的,社保局将从其死亡待遇中扣回已经领取的养老金。延迟3个月以上才上报,除了追回多发的养老金外,还将处以非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参加机关养老保险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死亡遗属生活补助费按月发放,供养对象条件发生变化的,单位应当及时报告。
(四)单位或申请人如果对计发的死亡待遇有疑问,应及时与待遇核发科(股)核对,确实有误的,应申请重核。经待遇核发科(股)解释后仍对待遇核定情况有异议的,可到综合调研科(股)申请复查。
八、申报失业保险待遇须知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它失业待遇:
(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需提供的资料
1、原单位应提供失业人员的详细名单; 2、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3、失业人员领取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等情 况;
4、失业人员的档案资料、身份证、失业人员相片4张、《失业证》、《流动人员就业证》求职登记情况、未有就业的有关证明等材料;
5、个体工商户雇主及私营企业主应出具税务登记、工商营业执照注销依据; 6、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情况表。
三、申领程序
(一)用人单位应当在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起7日内,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详细名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报最后缴费地的社保局备案。
(二)失业人员或受失业人员委托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报的单位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持身份证、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失业证或者流动人员的就业证,到待遇核发科(股)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同时提供社保局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待遇核发科(股)工作人员接到申请失业待遇资料后,将当场检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所附资料是否完整,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答复,受理的给予《受理回执》。
(四)受理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待遇核发科(股)将于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单位(或个人);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待遇核发科(股)工作人员应于10个工作日内对失业待遇进行核定,并打印《潮州市失业保险待遇审批表》。
(五)按《受理回执》上所约定的时间,单位或个人到待遇核发科(股)取回《潮州市失业保险待遇审批表》、及原提供的有关材料。
(六)失业保险金自办妥申请领取手续的下月 起发放。
(七)每月24日至25日(节假日顺延)为失业人员次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登记日期。
失业人员应当凭身份证、《失业证》或者《流动人员就业证》、户口所在地居委(派出所)或劳动行政保障部门指定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出具的未有就业的有关证明,亲自按月到社保局或社保局委托的机构办理领取资格验 证,经验证具备领取资格的,凭社保局开具的单证,在指定的日期到指定的发放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九、申报工伤保险待遇须知
一、申报条件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下述情况之一负伤或死亡的,应到缴费单位所在地社保局医疗保险科(股)办理工伤登记。
(一)工作时间在本单位从事日常生产、工作;
(二)从事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
(三)经单位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研究及试验,发明创造或技术改造;
(四)在紧急情况下,未经单位领导指定而从事有益于本单位的工作,或进行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
(五)在本单位从事某种专业性工作而引起职业病达到评残等级;
(六)在上下班及必经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伤 害;
(七)因工外出期间,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伤害以及因意外事故失踪;
(八)驾驶员工作期间发生交通意外事故;
(九)在执行本单位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中因 突发疾病而造成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十)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确认为因工致残旧伤复发。
二、办理程序
(一)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应按就近便利的原则对伤者进行救治,并在24小时内电话报告社保局。待伤情稳定后,应将伤者转入社保局指定的医院进行医治;
(二)发生工伤事故后15天内,单位应正式向医疗保险科(股)提交《工伤事故报告书》,交代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伤亡者姓名、身份证号码、伤情、抢救措施等;
(三)在报送正式工伤事故报告书时附送:
1、工伤职工的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书面工伤事故报告书;
3、最少二位以上现场证明人的书面证明书;
4、提供工伤职工的参保编号;
5、第一次入院抢救治疗的诊断结论。
(四)医疗保险科(股)在接到《工伤事故报告书》15天内,将对事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出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认定书》,确认申请人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注意事项
1、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逾期不报告的,由单位按《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工伤费用。
2、凡未经社保局批准而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发生工伤时,由单位按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负担各项费用开支。
十、定期领取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人员须知
(一)享受逐月领取养老金人员须知: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每年6月20前应向社保局提供由单位或户籍管理部门当年3—6月份出具生存证明,才能继续领取待遇。逾期不能提供生存证明的,社保局将从7月起暂停支付有关待遇,待补报资料后予以补发。
(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须知:
(1)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的时间为每月的1—20日。
(2)失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资格验证手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办理资格验证手续的,视同已重新就业,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已重新就业的(包括从事个体经济收入达到或超过失业保险金);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它指定机构介绍工作的;
(三)因工伤致残逐月领取残疾退休金或补助费人员,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应向社保局出具生存证明,才能继续领取待遇。逾期不能提供生存证明的,社保局从下一个月起暂停支付有关待遇,待补报资料经查实后予以补发。
十一、申报劳动能力鉴定须知
一、申请条件
职工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一)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致残,医疗终结后;
(二)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职工,因病、非因工伤致残的;
(三)有关部门出具证明书委托鉴定的。
二、申请程序
(一)本人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凭单位证明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鉴定,到指定医疗机构或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医疗鉴定检查和诊断。单位不出具证明的工伤职工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直接申请,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出具证明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伤病程序的检查诊断;
(二)在获得医疗诊断结论20日内,由单位或本人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评定伤残等级和鉴定劳动能力。申请伤残等级评定或劳动能力鉴定时,应附如下材料:
1、被鉴定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及认定书;
3、原始病历或病历复印件;
4、各项检查报告单、X光片;
5、历次疾病诊断书;
6、由指定医疗机构或职业病防治机构签发的工伤职业病医学鉴定诊断书(《职工伤病诊断表》);
7、《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一式三份;
8、上一次劳动能力鉴定材料(仅限于旧伤复 发者);
9、证明人证明材料。
(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将出具《受理回执》,并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残疾等级评定,作出鉴定结论,并出具《伤残等级评定结论书》(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材料不全的,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单位或个人补齐材料,也可以要求被鉴定人到指定医院重新进行医学技术诊断,之后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诊断结果作出鉴定结论;
(四)被鉴定人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15日内申请重新鉴定或行使复议。
十二、申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须知
一、享受的条件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缴费与待遇挂钩、不缴费不享受”。凡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其所属的被保险人患病就医,在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之内的,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享受的程序
(一)被保险人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须凭《潮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或IC卡)和身份证及医师开出的入院通知书到医保服务点登记,然后到住院办理处办理住院手续并交押金。其医药费用采取记帐方式,由社保局与医院结算。
(二)被保险人住院后确需转院的:
由病人家属(或单位)填报申请表,经主诊医生出具证明并经病人所在科主任签署意见,报医院领导同意,并报社保局审核同意后,方可转院。其医疗费用先由被保险人垫付,凭医院的病情资料(详细清单)到社保局报销。
(三)被保险人因急病不能到定点医院就诊的:可就近在公立医院临时急诊,但应在72小时内报告社保局,其医疗费用先由被保险人垫付,凭单位证明、疾病证明书、急诊病历及处方、医药费收款凭证等到社保局报销。
(四)被保险人市外住院的(限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由被保险人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社保局审核同意,其医疗费用先由被保险人垫付,凭当地医院的疾病证明和病情资料(详细清单)到社保局报销。社保局按本市同级定点医院的定额标准结算,未达到定额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结算。
(五)被保险人在市内非定点医院住院的:由被保险人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社保局审核同意,其医疗费用先由被保险人垫付,凭当地医院的疾病证明和病情资料(详细清单)到社保局报销。
(六)被保险人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被保险人垫付,凭当地公立医院的病情资料(详细清单)到社保局审核报销。社保局
按本市二级定点医院的定额标准结算,达不到定额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算。
(七)申请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
由被保险人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证明,报社保局审核同意。就诊时需告知接诊医生:本人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并要求医生提供处方附件及明细。结算方式为:每(当年7月至次年6月)缴一次起付点,按三级医院住院费用的比例结算;医疗费由参保人先垫付,每半年到社保局结算一次.
三、享受的待遇。
(一)基本医疗范围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标准意见的通知》及本省、市制定的有关办法确定。
(二)被保险人凭社保局发给的《潮州市医疗保险手册》、《潮州市医疗保险病历处方本》和IC卡到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就诊、购药。
(三)被保险人门诊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自付部分在个人帐户中支付,凭IC卡结算,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不足部分由个人自付。
(四)被保险人患病住院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负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就诊医疗机构的级(类)别确定:最高支付限额为参保人上缴费工资的4倍。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根据人员类别和就诊医院的级(类)别,按以下比例支付:在一级(类)医院住院的,在职人员个人支付20%,统筹基金支付80%;退休人员个人支付15%,统筹基金支付85%。在二级(类)医院住院的,在职人员个人支付25%,统筹基金支付75%;退休人员个人支付20%,统筹基金支付80%。在三级类)医院住院的,在职人员个人支付30%,统筹基金支付70%;退休人员个人支付25%,统筹基金支付75%。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年累计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其他事项
(一)办理住院手续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为医疗保险医疗费范围。
(二)被保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医疗保险待遇:
1、基本医疗范围以外的医疗服务;
2、未征得社保局同意,在非定点医疗单位就诊的;
3、因酗酒、自杀、自残、斗殴、吸毒等法律、法规规定由个人承担责任的行为所产生的医疗费;
4、依法应由责任人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
5、工伤、生育等医疗费用;
6、医院出具出院证明或医疗终结后产生的住院费用;
7、施行美容手术或对先天性残疾进行非生理功能需要的矫正治疗;
8、预防保健、康复、疗养等费用;
9、其他按上级规定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范围而产生的费用。
(三)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其所属的在职职工或从业人员、退休人员暂不享受欠费期间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
(四)门诊特殊病种项目:
1、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
2、器官移植术后的抗免疫治疗;
3、恶性肿瘤的化疗、放疗;
4、瘫痪治疗的药品;
5、糖尿病的降糖药、高血压的降压药。
第四篇: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办事指南
南岸区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办事指南
一、单位参保登记申报
(一)参保单位需提供资料
1、证明本单位依法设立的证照、批文及复印件,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3、《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4、《法人代码证书》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工商登记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批文等有效证件;
6、职工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即:劳动合同);
7、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8、证明企业经营状况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员工工资表;
9、用于拷贝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电子报盘的U盘一个(或软盘一张)。
(二)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有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补充资料:
1、具有有毒有害工种的企业,应提供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参保职工的体检表。
2、非法人单位除提交上述资料外,另提供其所属法人单位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和对该非法人单位出具的委托授权书。
3、民办非企业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等有权机关批准文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号码。
4、机关、事业单位只提供:批准成立文件或单位编制文件、《法人代码证书》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还应提供提前退休人员退休批件和《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认定表》(2002年1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
6、只参加住医院医疗保险的企业,国有企业需要提供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并报主管部门确认的材料。非国有企业由企业工会和业主协商一致后,并报当地工会组织确认,其他用人单位需提供经职工大会通过后报主管部门确认的材料。
(三)参保单位需填写资料
1、《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2、《重庆市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
(四)审核
1、公共业务经办人员审核单位所填写和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对不符合要求的,使用《南岸区工伤保险中心一次性告知单》通知参保单位补正;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为参保单位确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即参保单位社会保障号),并于受理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各社会保险竟经办机构办理后续业务;
2、公共业务窗口收到各经办机构的书面核定意见后,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对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理由。
二、参保单位注销(含解散、破产、解体、撤消等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申报
(一)参保单位提供资料
1、《人民法院宣告破产通知书》或其他法律文书或有关机关批准的文件或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决议;
2、《社会保险登记表》;
3、《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审核
1、公共业务经办人员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注销资料,于3个工作日内向各经办机构发送拟注销登记信心和业务通知;
2、参保单位完清各项社会保险欠费和结算等后续业务后,将各经办机构签署意见(公章)的《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交回公共业务窗口,由公共业务经办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并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参保单位合并(兼并)申报
(一)参保单位提供资料
1、有关机关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法律文书;
2、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注销的单位,提供经过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签的《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3、参保单位通过Excel电子报盘和纸质资料对减少人员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人员减少申报表》,并一式两份报送到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署意见。各经办机构签署意见(公章)后返回到公共业务窗口。
(二)审核
经公共业务经办人员审核后,办理参保单位的合并(兼并)业务。
四、参保单位拆分申报
(一)参保单位提供资料
1、有关机关的批准文件或其他法律文书;
2、《重庆市社会保险单位拆分申请表》(一式两份);
3、参保单位通过Excel电子报盘和纸质资料填报《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人员减少申报表》(一式两份),拆分后新成立的单位提供参保登记资料(参见:单位参保登记申报)。
(二)审核
经公共业务经办人员审核后,办理参保单位的拆分业务。
五、单位成建制转移申报
(一)参保单位提供资料
1、地税变更及相关文件材料;
2、《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整体转移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审核
1、统筹内转移
(1)转出地的公共业务窗口对参保单位提交的材料审核无误的,及时告知各经办机构,并通知参保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2)转入地的公共窗口为参保单位及其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各经办机构为参保单位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
2、统筹外转移
(1)转出地的公共业务窗口对参保单位提交的材料审核无误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参见:参保单位注销申报)。
(2)转入地的公共窗口为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参见:单位参保登记申报)。
六、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公共基础信息变更申报
(一)参保单位需提供资料
1、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的证明;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重庆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4、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二)参保人员需提供资料
1、需要变更的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2、《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础信息变更申报表》。
(三)审核
经公共业务经办人员审核后,办理基础信息变更维护业务。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内容变更,需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七、参保人员增加申报
(一)参保单位提供资料
1、职工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及相应工资表;
2、通过Excel电子报盘和纸质资料填报的《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变》(一式两份)。
3、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二)审核
公共业务经办人员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资料,对不符合要求的,使用《南岸区工伤生育保险中心一次性告知单》通知参保单位补正;对符合要求的,于受理申报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各经办机构办理后续业务。
八、参保单位人员减少申报
(一)参保单位提供资料
1、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2、通过Excel电子报盘和纸质资料填报的《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人员减少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审核
公共业务经办人员对减少人员资料审核无误的,及时告知各经办机构,并通知参保单位到各经办机构完清欠费后办理后续业务。
九、年底工资缴费申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1月底前将《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汇总表》和《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职工2XX工资明细表》Excel电子文档分别拷贝给参保单位。参保单位在每年3月底前,在履行张榜公示或职工签名、工会签章等手续并报地税机关签章后向公共业务窗口申报。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各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办理后续业务。
备注:以上所需资料复印件均用A4纸
第五篇:社会保险征缴业务办理指南
社会保险征缴业务办理指南[2011-01-07]
参保单位应于每月5至25日之间办理五险人员新参保、人员增减、单位及个人信息变更以及缴费工资申报业务,且以上业务必须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v4.2.6或以上版本()以下简称企业版软件)报盘、报表。
一、准备工作
(一)下载采集软件及软件操作视频:可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首信公司网站下载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v4.2.6或以上版本)及最新升级补丁,或携带512M以上内存的U盘到海淀社保中心或上地分中心、万寿路分中心现场拷贝。
网址:www.feisuxs
企业版软件登陆用户名:Admin
密码:1
(二)下卸单位基础数据:参保单位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及U盘可到海淀社保中心或分中心下卸本单位的医疗基础数据和四险基础数据。
(三)导入单位基础数据:通过企业版软件中的数据交换→医疗基础数据导入/四险基础数据导入→浏览→选择从社保中心下载的医疗(文件格式为:1080+单位社保号+单位名称+V2.2.2,扩展名为dat的文件)、四险基础数据文件(文件格式为:单位社保号+四险+日期及时间,扩展名为dat的文件)→打开→导入
注意事项:需先进行医疗基础数据导入再进行四险基础数据导入。
二、人员增加
(一)企业版软件操作
1、个人信息录入
基本信息管理→个人信息录入→保存→不打印报表。
注意事项:
(1)单位在录入“新参保人员”信息时以本人填写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为准;
(2)单位在录入“调入人员”信息时以本人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为准;
(3)“个人身份”指标项必须录入,只能选择“工人”或“干部”。
2、增员操作
个人变更登记→增员→确定增员单位→查询→在增员标识处勾选需增加人员→分别设置四险、医疗个人缴费原因→单击设置→增员→不打印报表
注意事项:
分别设置医疗及四险个人缴费原因:
(1)新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原因选择“新参统”;
(2)曾在本市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或四险的人员,个人缴费原因应选择“本区调(转)入”或“外区调(转)入”;
(3)每一个参保人的“增员原因”必须选对,否则无法为其办理增加业务。
3、信息报盘
数据交换→信息报盘→选择单位名称→查询→四个页签分别核对需报盘的信息[单位基本信息、个人基本信息(新参统)、增员(续保)、减员]→报盘→设置存盘路径→确定数据导出成功(五险生成一个文件且为dat格式)
注:信息报盘工作请在单位信息变更、人员新参统、增员、减员业务均操作完毕后,统一生成报盘文件。
4、打印报表
在“报表打印”模块中打印出《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新参保人员还需打印出《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均一式两份且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单位收取参保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
收取参保人员填写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参保人员18位公民身份号码的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外埠城镇职工还需提供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其中户口簿复印件包括首页、本人页);两张1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单位留存一份,以备办理社会保障卡使用)。照片具体要求如下:
照片具体要求:
①符合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要求,照片一定要清晰;
②要求照片必须是正规照相馆(部)拍摄冲洗的,不能扫描打印、不能人工修片,相纸表面光滑无纹路;
③应为近期免冠、正面、有肩部、白底、标准彩色1寸照片,服装与背景色反差要大,不着制式服装或白色上衣,常戴眼镜的参保人应配戴眼镜,长头发的参保人员要把头发梳到头后、露出两个耳朵和眉毛;
④要求背景无边框,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
⑤要求照片上无划痕、斑点、瑕疵、钢印、印墨和胶水缺陷,脸部无局部亮度,照片背面不要书写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以免造成凸起;
⑥照片尺寸:26mm(宽)×32mm(高),头像不能超大,脸部宽度(两耳根之间)为15±1mm。
(三)提交的材料:
1、首次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本市城镇、本市农村、外埠农村人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外埠城镇职工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其中户口簿复印件包括首页、本人页);
2、存有增加人员报盘文件的U盘;
3、《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二份〔全体参保人员〕;
4、《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一式二份〔首次在本市参加保险的人员需申报此报表且需参保人本人签字确认〕。
(四)定点医院的选择:
按照“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参保人员原则上可在单位和居住地所在区、县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四家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必须有一家基层医疗机构,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厂矿、高校等对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本市的定点中医、定点专科医院、A类医院不用选择,参保人可持《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直接就医(农民工不适用本条规定)。(19家A类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人民医院、北医三院、中日医院、同仁医院、宣武医院、友谊医院、协和医院、积水潭医院、广安门中医医院、北京中医医院、健宫医院、良乡医院、朝阳医院、首钢医院、大兴人民医院、石景山医院、天坛医院、世纪坛医院)。
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医院后,参保一年后方可申请变更定点医院,变更一年后可再次变更;65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变更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受一年变更的限制。
(五)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
1、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计算;
2、新参加工作或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机关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调(转)入企业人员,以进入本企业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当年的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以本人上一年在本企业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六)城镇户口人员参保:
1、城镇户口人员参加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养老保险单位缴纳个人工资基数的20%,个人缴纳8%;失业保险单位缴纳个人工资基数的1%,个人缴纳0.2%;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是根据个人工资基数乘以本单位的工伤缴费比例,个人不缴费;
2、城镇户口人员参加的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医疗保险单位缴纳个人工资基数的10%,个人缴纳2%+3元;生育保险单位缴纳个人工资基数的0.8%,个人不缴费;
3、城镇户口人员参加的五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均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确定,高于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七)农村户口人员参保:
1、农村户口人员参加四险:(1)农村户口人员参加的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养老保险单位缴纳个人工资基数的20%,个人缴纳8%;
(2)农村户口人员参加的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上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失业保险单位缴纳上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1%,个人不缴费;
(3)农村户口人员参加的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是根据个人工资基数乘以本单位的工伤缴费比例,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单位缴纳个人工资基数的0.8%,个人不缴费;
(4)农村户口人员参加的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均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确定,高于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2、农村户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两种方式,可自行选择:
方式一:缴费人员类别和医疗参保人员类别均选“本市农民工”或“外地农民工”。
①缴费与农民工享受的待遇:
缴费工资基数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单位缴纳1%,个人不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不累计缴费年限,不享受普通门诊的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当期主要享受住院的医疗保险待遇。
②选医院:
单位统一选择海淀区辖区内的2家二级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单位农民工的医疗定点医院。不对个人发放《医疗保险手册》(蓝本),单位从社保领取《农民工住院就医卡》供要住院的农民工使用(就医卡上盖钢印)。
方式二:缴费人员类别选择“本市农村劳动力”或“外埠农村劳动力”。
①缴费与享受的待遇:
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上限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单位缴纳个人工资基数的10%,个人缴纳2%+3元;享受的待遇与城镇人员一样。
②选医院:同“第四步中定点医院的选择”。
(八)统一领取和发放医保存折:
1、单位必须及时统一领取、发放医保存折,确保参保人员能享受待遇。
单位经办人在单位初次缴费的次月(即办理新参保手续两月后)的25日至月底,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单位介绍信、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到北京银行双榆树支行(海淀双榆树东里甲22号,双安商场对面往东200米)领取新参保人员医保存折。曾经在单位参保过,之后又调转单位的人员使用原存折。农民工没有医保存折。
银行联系电话:8211.661存折初始密码:000000
2、在职长期驻外职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此两类人员不发放存折,社保中心将以邮政储蓄银行入账汇款的 方式按每年的2月、5月、8月、11月底进行个人账户汇款,异地参保人员可在邮政储蓄银行开立一个个人结算户的邮政储蓄存折,参保人必须提供正确的邮局名称、存折帐号和开户邮局所在地的邮政编码(注: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可提供养老金代发的邮储存折信息,接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款)。
邮储开折要求:
(1)在邮局开存折时,必须使用18位身份证号码;
(2)存折必须为结算户存折;
(3)存折账号必须为“60”开头;
(4)办理存折开户时个人需告知邮政储蓄银行此存折为代发社会保险款项专用。
3、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构成:
在职: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计算
退休人员
35周岁以下
2.8% 70周岁以下
97元/月
35-45周岁
3%
45周岁以上
4% 70周岁以上
107元/月
(九)注意事项:
1、非本市户籍职工如已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企业应为其缴纳生育保险。在办理该项业务时,无论其本人之前是否参加过生育保险,均需提供该职工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复印件一份;
2、患有恶性肿瘤进行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以及进行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门诊治疗等不具有劳动能力的外地来京人员,不属于本市基本医疗参保范围;
3、选择“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到咨询台领取“农民工选择医院名单”,并在办理完农民工新参保手续后,到指定窗口领取就医卡;
4、农民工看病时,需要填写就医卡上的所有信息,并且单位加盖公章。就医卡使用完毕后,在领取新的就医卡时,须将已使用的就医卡交回;
5、医疗保险缴费人员类别由“农民工”变更为“农村劳动力”或“城镇职工”时,需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变更,并需同时核定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6、农村户口人员以“本市农村劳动力”或“外埠农村劳动力”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缴费高,享受的待遇也高,允许调整为“本市农民工”或“外地农民工”身份,但不退费;
7、农村户口人员的缴费人员类别由农村劳动力转为农民工时,需将劳动力本发生的门、急诊医药费报销后,再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变更信息;
8、办理人员新参保手续后需领取《北京市医疗手册》和条形码;以前参加过医保的调入人员使用原存折、原手册、原条形码,需重新打印手册贴纸;
9、单位如有新参保人员的,须在次月登录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feisuxs)查询是否需个人信息二次采集,并请及时办理相关事项。
三、参保人员减少
(一)企业版软件操作
1、减员操作
个人变更登记→减员→选择单位名称→查询→在减员标识处勾选需减少人员→在停止缴费险种处进行勾选→分别设置四险、医疗个人停止缴费原因→单击设置→减员(打印出:《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两份))
2、信息报盘
数据交换→信息报盘→选择单位名称→查询→四个页签分别核对需报盘的信息[单位基本信息、个人基本信息(新参统)、增员(续保)、减员]→报盘→设置存盘路径→确定数据导出成功(五险生成一个文件且为dat格式)注:信息报盘工作请在单位信息变更、人员新参统、增员、减员业务均操作完毕后,统一生成报盘文件。
(二)参保人员在本市内转移、减少、停止缴费
1、提交的材料:
(1)存有减少人员报盘文件的U盘;(2)《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二份
(3)死亡减员需提供北京市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复印件或乡、镇及以上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两份。
2、注意事项:
(1)办理医疗保险退休人员死亡减员的,如退休人员是办理减员当月之前死亡的,需向社保中心退回个人账户金额;
(2)办理医疗保险在职人员死亡减员,为不影响死亡当月医疗费用的报销,请在死亡次月上报;(3)办理“失业转街道”手续的要在减少表中注明转入街道名称;
(4)参保单位办理减员业务后,单位如为空户,还需提供最后一个月缴费《银行托收单》或缴费凭证且无历史欠费。
(三)城保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
1、提交的材料:(1)《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二份(2)转入区县农保机构出具的接收函
2、注意事项:
(1)在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当月方可将个人账户金额转移至户口所在区县农保机构;
(2)参保单位应及时将社保中心收缴业务岗打印的《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失业保险清算单》交到区社保中心财务基金转移柜台,经社保中心财务部门核对无误后,为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转移手续。
(四)办理参保人员一次性领取减少
1、提交的材料:
(1)转外国籍需提供国籍证明复印件一份和公证处公证的中文版原件;
(2)农民工如需清算失业保险需提供单位说明一式三份,本人申请一式三份,本人申请须本人签字确认;(3)在职死亡减员需提供北京市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复印件或乡、镇及以上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一份;(4)《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二份;(5)存有减少人员报盘文件的U盘。
2、注意事项:
(1)参保单位应及时持社保中心收缴业务岗打印的保险清算单及相关材料到支付业务柜台办理相关业务,业务办理流程参见支付业务指南;
(2)如单位存在欠费须还清所有欠款后方可办理失业金清算业务。
四、在职转退休
(一)养老保险在职转退休
参保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前一个月或当月(不得晚于当月),参保单位可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生日当月必须将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核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及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办理完毕。)第一步:到社保征缴岗业务窗口提交一式两份的表单:《打印参保职工缴费情况申请表》(过渡期),并打印出《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 第二步:持退休人员档案、《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及《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办理审核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工龄审定、核准退休待遇手续;
注意事项:经审核发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中的信息有错误的,需要回到社保征缴岗业务窗口办理人员信息变更业务,之后重新办理第一步业务。变更人员信息需要提交的表单及材料:
1、《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增加原因:“取消预审中断”);
2、交回有错误信息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
3、《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表》及变更信息所需的证明材料。
第三步:待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审核完档案并确认《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信息无误之后,到社保征缴岗业务窗口办理在职人员转退休的减少业务。提交的表单及材料:
1、由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出具的《北京市基本养老金核准表》复印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职工提交《北京市一次性基本养老金核准表》复印件);
2、《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减少原因应填写“办理退休”)。
第四步:待上述手续全部办理完毕之后,到社保支付岗业务窗口办理退休人员支付增加业务。
(二)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
1、提交的材料:
《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或《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一份;
《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复印件一份及在职转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卡》。
2、应填写的表单:
《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各一式二份)(减少原因应填写“在职转退休”,增加原因应填写“新退休”)
3、注意事项:
“三资”企业人员退休,只提供《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二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个人信息变更
(一)企业版软件操作
1、个人信息变更操作
基本信息管理→个人信息修改→选择单位名称→查询→在左侧人员列表内选择需变更信息人员→内有三个页签需分别录入(包括:五险共有信息、四险专有信息、医疗专有信息)→直接在需变更信息处进行修改→保存并打印出:《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个人变更信息报盘
2、定点医疗机构变更
基本信息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变更→选择单位名称→查询→在左侧人员列表内选择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人员→在“变更后定点医疗机构”处直接进行修改→保存并打印出:《变更定点医疗机构信息明细表》(一式两份)→个人变更信息报盘
3、个人变更信息报盘
数据交换→个人变更信息报盘→选择单位名称→查询→两个页签分别显示需报盘的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变更、定点医疗机构变更] →报盘→设置存盘路径→确定数据导出成功(五险生成一个文件且为dat格式)
(二)提交的材料:
1、存有变更个人信息的U盘及变更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
2、变更户口性质需提供户口簿复印件(首页及本人页);
3、涉及姓名、身份证号码、民族等信息变更的需提供具有18位身份证号码的身份证复印件;
4、《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或《变更定点医疗机构信息明细表》(均一式二份)
(三)注意事项:
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医院后,参保一年后方可申请变更定点医院,变更一年后可再次变更;65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变更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受一年变更的限制。
六、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
1、企业版软件操作
工资核定→工资变更→变更业务(修改为当年)→选择单位名称→查询(人员列表包括医疗人员列表和四险人员列表)→在申报月工资收入处填写本人上年月均工资收入→保存(在“参加医疗人员列表”中录入并保存后,将“参加四险人员列表”中无工资收入人员补充录入完毕后,保存)→全选→工资导出(选择“参加医疗人员列表”、“参加四险人员列表”,需分别进行医疗保险及四险的工资导出)→设置存盘路径并保存→打印出《北京市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收入申报表》(一式两份)
2、缴费工资申报:
参保单位应于每年3月上旬至四月中旬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完成一年一度的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缴费工资申报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以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具体部署时间为准。
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新参加工作或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机关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调(转)入企业人人员,以进入本企业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当年的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以本人上一年在本企业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七、补办《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医疗保险存折》及《社会保障卡》
1、《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补办:
参保单位提交《补办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申请》(写清补办原因、姓名及18位身份证号码,说明本内是否发生医疗保险费并盖章确认,并携带一张1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办理完毕后打印贴纸和条形码,并到医保中心领取手册,最后还需办理《社会保障卡》信息同步处理。
2、《北京市医疗保险存折》补办:
参保人携带本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及身份证原件到任何一家北京银行均可挂失补办。
3、《社会保障卡》补办:
持卡人确认遗失的《社会保障卡》无法找回后,办理完预挂失手续后的10天之内,须持本人身份证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进行正式挂失,同时办理补卡手续。15个工作日后,申请补卡人持本人身份证和《领卡证明》到申办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领取新的社会保障卡。补卡手续办理完毕后还需重新打印《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的贴纸和条形码。
特别提示:以上涉及的所有报表、单位提交材料复印件均须为A4纸张规格并加盖单位公章,预留3.5厘米装订线;涉及需手工填写的必须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如有涂改表格无效。办事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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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政策及企业版软件可登陆以下网址查询、下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www.feisuxs 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www.feisuxs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