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地质勘查规范
地质勘查规范
我国的矿产资源勘查规范从1959年首次制定至今,有三次大的修改和重新制定颁布。现行的矿产资源勘查规范是以1999年发布的《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标)为主要依据编制的,包括了规范总则和17个分矿种规范。《矿业权评估指南》要求矿业权评估,特别是探矿权评估中的分析、判断、评述和测算时,选用作为依据的规范必须是评估基准日时现行的、有效的和最新版本的。现行的矿产资源勘查规范是2002-2003年发布实施的,具体包括: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国标,GB/T13908-2002)
《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行标,DZ/T0033-2002)1《铀矿地质勘查规范》(行标,DZ/T0199-2002)
2《铁、锰、铬矿地质勘查规范》(行标,DZ/T0200-2002)
3《钨、锡、汞、锑地质勘查规范》(行标,DZ/T0201-2002)
4《铝土矿、冶镁菱镁矿地质勘查规范》(行标,DZ/T0202-2002)5《稀有金属矿产地质勘查规范》(行标,DZ/T0203-2002)
6《稀土矿产地质勘查规范》(行标,DZ/T0204-2002)
7《岩金矿地质勘查规范》(行标,DZ/T0205-2002)
8《高岭土、膨润土、耐火粘土矿地质勘查规范》(行标,DZ/T0206-2002)
9《玻璃硅质原料、饰面石材、石膏、温石棉、硅灰石、滑石、石墨矿产地质勘查规范》(行标,DZ/T0207-2002)
10《砂矿(金属矿产)地质勘查规范》(行标,DZ/T0208-2002)
11《磷矿地质勘查规范》(行标,DZ/T0209-2002)
12《硫铁矿地质勘查规范》(行标,DZ/T0210-2002)
13《重晶石、毒重石、萤石、硼矿地质勘查规范》(行标,DZ/T0211-2002)14《盐湖和盐类矿产地质勘查规范》(行标,DZ/T0212-2002)
15《冶金、化工石灰岩及白云岩、水泥原料矿产地质勘查规范》(行标,DZ/T0213-2002)16《铜、铅、锌、银、镍、钼矿地质勘查规范》(行标,DZ/T0214-2002)17《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行标,DZ/T0215-2002)
18《煤层气资源/储量规范》天然气储量规范.doc
20石油储量规范.doc
21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doc
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doc
23天然矿泉水地质勘探规范.doc
24饮用天然矿泉水.doc冶金、化工石灰岩及白云岩、水泥原料.doc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doc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doc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doc砂矿(金属矿产)地质勘查规范.doc
第二篇:地质勘查规范
地质勘查规范
我国的矿产资源勘查规范从1959年首次制定至今,有三次大的修改和重新制定颁布。现行的矿产资源勘查规范是以1999年发布的《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标)为主要依据编制的,包括了规范总则和17个分矿种规范。《矿业权评估指南》要求矿业权评估,特别是探矿权评估中的分析、判断、评述和测算时,选用作为依据的规范必须是评估基准日时现行的、有效的和最新版本的。现行的矿产资源勘查规范是2002-2003年发布实施的,具体包括: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国标,GB/T13908-2002)
《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行标,DZ/T0033-2002)1《铀矿地质勘查规范》(行标,DZ/T0199-2002)
2《铁、锰、铬矿地质勘查规范》(行标,DZ/T0200-2002)
3《钨、锡、汞、锑地质勘查规范》(行标,DZ/T0201-2002)
4《铝土矿、冶镁菱镁矿地质勘查规范》(行标,DZ/T0202-2002)5《稀有金属矿产地质勘查规范》(行标,DZ/T0203-2002)
6《稀土矿产地质勘查规范》(行标,DZ/T0204-2002)
7《岩金矿地质勘查规范》(行标,DZ/T0205-2002)
8《高岭土、膨润土、耐火粘土矿地质勘查规范》(行标,DZ/T0206-2002)
9《玻璃硅质原料、饰面石材、石膏、温石棉、硅灰石、滑石、石墨矿产地质勘查规范》(行标,DZ/T0207-2002)
《滑石矿产地质勘查规范》(DZ/T0207-2002)
10《砂矿(金属矿产)地质勘查规范》(行标,DZ/T0208-2002)
11《磷矿地质勘查规范》(行标,DZ/T0209-2002)
12《硫铁矿地质勘查规范》(行标,DZ/T0210-2002)
13《重晶石、毒重石、萤石、硼矿地质勘查规范》(行标,DZ/T0211-2002)14《盐湖和盐类矿产地质勘查规范》(行标,DZ/T0212-2002)
15《冶金、化工石灰岩及白云岩、水泥原料矿产地质勘查规范》(行标,DZ/T0213-2002)16《铜、铅、锌、银、镍、钼矿地质勘查规范》(行标,DZ/T0214-2002)17《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行标,DZ/T0215-2002)
18《煤层气资源/储量规范》
第三篇:地质勘查[模版]
地质勘查
地质勘查是以自然科学和地球科学为理论基础,以地质调查、矿产资源的普查与勘探、重大工程的地质结构与地质背景涉及的工程问题为主要对象,以地质学、地球物理和地球化学技术、数学地质方法、遥感技术、测试技术、计算机技术等为手段,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的先导性工程领域。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地质问题、所需各类矿产资源、水资源与环境问题等是社会稳定持续发展的条件和基础。地质勘查领域正是为此目的而进行科学研究、工程实施和人才培养。地质勘查领域服务范围广泛,技术手段多样化,目前,从空中、地面、地下、陆地到海洋,各种方法技术相互配合,交叉渗透,已形成科学合理的、立体交叉的现代化综合技术和方法。
本工程领域涉及到数学、物理学、地质学、油气及固体矿产的矿产普查与勘探、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遥感地质、数学地质、应用地球物理和应用地球化学、计算机应用技术等学科。
地质勘查领域适用的行业包括:地质调查,油气及固体矿产资源的普查勘探与评价,大型工矿企业和水利水电建设,公路和铁道建设,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质环境及地质灾害的调查,勘察及监测等。
地质勘查领域覆盖的范围包括:地质调查技术和方法与矿产资源勘查与评价,区域矿产基地及矿产远景区预测与评价,矿区与矿床的勘探、开发与评价,地质勘查领域建设、勘查评价项目可行性研究与决策,地质勘探的新技术与新方法,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的预测、评价、监测与保护,地质结构、地质环境、地质过程及地质灾害研究中的计算机应用,地质勘查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检测及新方法、新技术的设计、开发、应用,地质资源与地质勘查行业的工程管理。
第四篇:现行煤田地质勘查规范规程(定稿)
一、现行煤田地质勘查规范规程
1、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
2、煤田地质填图规程(1:50000,1:25000,1;10000,1:5000)(DZ/T0175-1997)
3、含煤岩系钻孔岩芯描述标准----岩石构造部分(DZ/T0002.1-91)
4、含煤岩系钻孔岩芯描述标准----岩石成因类型部分(DZ/T0002.2-91)
5、含煤岩系钻孔岩芯描述标准----岩石岩类部分(DZ/T0002.3-97)
6、含煤岩系钻孔岩芯描述标准----岩石岩相部分(DZ/T0002.4-97)
7、煤田地球物理测井规范(DZ/T0080-93)
8、煤炭煤层气地震勘探规范(MT/T897-2000)
9、煤炭电法勘探规范
10、煤田地质设备信息代码
11、煤层气测量方法(解吸法)
12、煤田勘探钻孔工程质量标准
13、煤炭资源勘探煤样采取规程
14、煤田地质技术管理的若干规定
15、煤田地质报告编制提纲
16、煤田水文地质测绘规程
17、煤炭资源地质勘探抽水试验规程
18、煤炭资源地质勘探地表水、地下水长期
观测及水样采取规程
19、煤田地质勘探钻孔简易水文地质观测规程
20、煤炭地质勘探收费标准
二、与煤田地质勘查密切相关的规范规程
1、中国煤炭分类
2、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3、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
4、煤层气资源/储量规范
5、煤炭质量分级(灰分、硫分、发热量)
6、矿区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MT/T898-2000)(MT/T896-2000)(MT/T77-1994)(煤炭部(87)煤地字第746号)(煤炭部(87)煤地字第656号)(91)中煤总地办字第62号)(中煤总地地字[1991]第380号)(煤炭部(80)煤地字第638号)(煤炭部(80)煤地字第638号)(煤炭部(80)煤地字第638号)(煤炭部(80)煤地字第638号)(国家计委计价费(1996)2853号)(GB5751-86)GB/T17766-1999)(GB/T13908-2002 DZ/T0216-2002)(GB/T15224.1,2,3-94)(DZ/T0001-91)((
第五篇: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办法(规范稿)
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工作,保证地质勘查项目的优质、高效实施,根据我公司地质勘查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组织实施的地质勘查项目。
第三条 地质勘查项目实施单位为公司勘查院、相关部室。
第四条 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原则
1、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以公司质量管理体系为主,各项规章制度为补充,不断提高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质量;
2、地质勘查项目实行实施单位负责制;
3、地质勘查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
第五条 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贯穿实施方案的审批、工作质量检查、野外原始资料检查验收、成果报告的评审、地质勘查成果资料汇交等地质勘查项目工作全过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司主要管理职责
1、负责组织地质勘查项目立项建议书编制和初审;
2、负责组织地质勘查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报)批;
3、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勘查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和监控,查处重大质量事故;
4、负责组织地质勘查项目野外原始资料验收工作;
5、负责组织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的评审;
6、按规定接收地质勘查项目原始资料和成果资料。
7、公司总工办为职责履行的职能部门。
第七条 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1、协助总工办编制地质勘查项目立项建议书;
2、组织编写地质勘查项目实施方案;
3、组织地质勘查项目具体实施和日常质量管理工作;
4、组织编写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
5、协助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的初审、终审;
6、保管地质勘查项目的原始资料和实物资料,汇交地质勘查项目成果资料及规定的原始资料。
第三章 实施方案审批
第八条 审批工作分级实施
勘查项目预算投资大于20万元的,由公司总工办统一组织审查;小于20万元的勘查项目由勘查院组织审查,将审查记录报公司总工办核准。第九条 审查依据
1、设计审查依据的有关标准必须是现行的国家标准,有关部门颁布的行业标准以及项目委托单位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2、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第十条 审查程序及要求
1、施工单位(项目组)自收到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按规定向公司总工办提交项目实施方案的送审稿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档),并附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凡提交公司总工办审查的实施方案送审稿,应在送审之前交实施单位负责人审阅。
2、公司总工办自收到实施方案之日起7日内,完成设计的审查工作。
3、实施方案评审采取会审或函审形式。如采取会审形式,评审组通过听取实施单位负责人的介绍、提问和答辩,并经认真讨论,提出存在的问题、修改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如采取(电子邮件)函审形式,函审专家成员应认真审阅实施方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设计书进行评审,提出存在的问题、修改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4、公司总工办根据评审工作情况和专家审查意见,负责整理形成审查意见,并向提交设计书单位反馈审查意见,规定修改和再提交时间。
第十一条 评审组人员构成
1、公司总工办应聘请熟悉相关专业领域专家参加设计评审。评审组一般由3—5名人员组成。
2、评审组成员对设计评审质量负责,并对设计项目的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评审主要内容 目的任务、以往资料的收集和综合研究情况、工作部署、技术路线、工作方法及技术要求、实物工作量、经费预算、组织管理和质量、安全保证措施、施工安排、预期成果、人员配置、质量目标、验收准则等。
第十三条 实施方案审批
1、实施方案评审工作结束后,方案提交单位自收到设计审查意见之日起7日内,根据设计评审意见完成实施方案(送审稿)的修改,报送公司总工办。
2、公司总工办对实施方案的修改情况验证合格后,编制最终审查意见书报审查组长、公司总工程师签批,并将签批过的意见书及时下发项目实施单位。
3、实施方案审批后,设计提交单位向公司总工办提交项目实施方案纸介质和电子文档各一套。
第四章 项目工作质量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分级检查
1、凡公司组织立项勘查项目公司总工办必须进行中间过程检查;
2、市场项目中单项目合同额大于50万元、公司总工办进行中间过程检查;
3、其他勘查项目:由承担项目施工的勘查院进行中间过程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公司总工办进行不定期抽查;
4、公司勘查院对项目实施单位当年实施的所有地质勘查项目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检查的内容及要求
1、资源(包括人力、设备、文件资料等)的配置是否符合策划及合同要求;
2、质量意识教育是否符合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
3、质量管理组织是否健全,质量管理措施的可操作程度以及质量管理岗位职工对管理措施的认知程度;
4、质量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质量记录内容是否全面正确;
5、仪器设备性能试验的时机、方法的正确性以及试验结果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6、工作进度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7、工作量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8、各项技术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9、检查工作必须保存记录,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相应的书面整改要求。
10、原始资料的检查记录或专题报告等作为技术资料归档保存。
第五章 野外原始资料验收
第十六条 有野外实物工作量的地质勘查项目原始资料验收工作应在野外工作现场进行,验收的依据是项目实施方案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第十七条 野外原始资料验收工作分级实施。小于20万元的勘查项目,委托勘查院组织验收,验收意见报公司总工办核准;项目工作经费大于20万元的项目,野外原始资料验收由公司总工办组织进行。
第十八条 实施单位在项目野外工作结束前10—15天,向公司总工办提出项目野外原始资料验收申请。公司总工办收到野外验收申请7日内,确定验收专家组成员,并与实施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野外验收组人员应覆盖野外工作涉及的主要专业。
第十九条 申请野外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
1、已完成设计规定的野外工作;
2、原始资料齐全、准确;
3、原始资料(含实物资料)已经进行了整理,并进行了质量检查和编目造册;
4、进行了必要的综合整理,编写了项目工作总结。
第二十条 项目提供野外验收的资料包括:
1、全部野外原始资料
(1)野外原始图件(实际材料图等)
(2)仪器性能试验资料;
(3)野外原始记录卡片、原始数据记录、相册、表格等;
(4)野外各类原始编录资料及相应的图件;(5)样品鉴定、分析、测试送样单;
(6)各类典型实物标本;
(7)过渡性综合解释成果资料和综合整理、综合研究成果资料;
(8)其他相关资料。
2、质量检查记录(包括原始资料各级检查验收记录)。
3、工作总结,包括:任务完成情况(含工作量)、初步地质成果、工作质量、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等。
第二十一条 野外验收的主要内容
1、原始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2、是否完成了规定的目标、任务;
3、是否完成了批准的工作量;
4、工作质量是否符合各类规范、规定要求;
5、地质资料综合整理、初步研究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6、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是否正常、有效;
7、工作总结是否系统、全面;
8、野外实地抽查是否合格。
第二十二条 野外验收要求
1、野外验收过程中被验收单位应提交全部资料,回答质疑,提供验收组必要的工作条件。
2、野外验收时对该项目野外工作原始资料质量划分等级。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质量管理制度中相关要求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3、野外原始资料等级评定后,验收组形成野外验收意见书,并及时通知被验收单位。
4、被验收单位收到野外验收意见后,应按意见的要求完善各项工作;需补充野外工作的,还应及时补充和完善野外工作;验收组验证认可后,方可撤离野外工作现场。
第二十三条 未经公司级验收(或经勘查院验收,公司总工办核准)的原始资料不得提交委托方验收和用于成果报告的编写。
第六章 成果报告的评审
第二十四条 成果报告的评审依据项目任务书(或合同)、实施方案及方案审查意见书、任务变更和工作调整批复意见书、野外验收意见书,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
第二十五条 成果报告应全面、系统、客观地反映项目的工作情况和工作成果,应力求文字简练、流畅,附必要的图表、册、附件,附图要清晰、美观。成果报告完成编写并通过勘查院初审后,报送公司总工办组织内部专家审查评审。
提请评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全面完成了设计书的任务;
2、野外原始资料通过了自检、互检、院、公司专家检查;
3、各类技术资料齐全;
4、形成文字报告和各类图件;
5、成果报告通过勘查院初审。
第二十六条 评审的程序及要求
1、申请评审单位应提前10日将成果报告送达公司总公办。并提交文字报告、附图、附表、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设计审批意见书、任务变更和工作调整申请报告与批复意见书、原始资料检查验收意见书等资料。
2、成果报告送审稿的份数由公司总公办视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以及评审组人数确定,一般应≥3份。
3、申请评审单位的领导应参加会审,并安排被评审报告的项目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参加会审。
4、公司总工办收到成果报告评审申请后,在7日内确定评审形式、评审专家人员组成、评审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
5、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评审形式以会审为主,特殊情况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采用函审。公司总工办根据成果报告审查申请及项目情况确定评审专家人员组成。评审专家组一般由3—7人组成,小型项目人数可酌情减少。
6、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收到成果报告送审稿后,均应认真审阅,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7、报告评审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第二十七条 评审的主要内容
1、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2、原始资料质量符合设计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3、项目工作任务和预期成果目标的完成情况;
4、成果的综合研究水平及推断解释结论的可靠性;
5、成果报告和综合图件的质量;
6、存在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八条 评审组通过审阅成果报告,查阅各类资料,听取项目组汇报、答辩,并与项目组交换意见的基础上,由主审专家主笔并汇总其它评委的意见,经评审小组讨论形成评审意见。
第二十九条 成果报告提交单位在收到评审意见后,应根据评审意见对报告进行认真修改补充、完善,并在30日内将修改后的完整成果报告1套和电子文档1套送公司总工办审查。公司总工办在收到成果报告修改稿后,应在10日内由专家完成对报告的审查,并编制最终评审意见书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第三十条 评审结束后,公司总工办将最终评审意见书下发成果报告提交单位(附电子文档)。报告提交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书对报告进行最终修改定稿。
第三十一条 未通过公司组织评审的成果报告不得提交委托方评审验收。
第七章 成果资料归档汇交
第三十二条 实施单位为地质勘查资料归挡汇交单位,公司技术信息档案资料室为地质勘查成果资料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地质勘查资料汇交单位应在成果报告审查意见书下发之日起60日内,按相关要求向资料室汇交地质资料纸介质和电子文档资料,并及时向委托方汇交地质勘查成果资料。
第三十四条 汇交的地质勘查成果资料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公司科技档案管理办法要求。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实施单位如发生弄虚作假、伪造资料,拒绝质量检查、原始资料验收、成果报告评审,不汇交地质勘查成果资料或不提交项目工作成果报告等有关管理规定的,公司将按照《集团公司地质勘查项目质量奖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扣除质量保证金、通报批评等处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勘查院相关管理人员在项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